第1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五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消防工作资源配置。
(三)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整改。
(五)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每季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状态。
(八)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
(九)其他。
第十一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一)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在禁止烟火区域使用明火、在禁烟场所吸烟等违章行为。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止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隐患分析和分级。
(二)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过程应按演练方案进行。演练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应当事先将演练程序告知参加演练人员,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
(五)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册。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消防档案应当由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备查,具体要求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设备包含特种设备和普通设备两大类。
(一)特种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压力管道、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
(二)普通设备主要指除特种设备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设置或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和落实。
第二章 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 设备采购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应采购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
(二)设备采购前,应审查设备生产厂商的资质及生产能力,采购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设备。
(三)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设备还必须有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和监督检验证书等。
(四)设备管理部门应为每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设计的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机工器具登记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调配记录等,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定期检验、安拆记录、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查记录和运行故障、事故记录等。
第六条 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七条 承租设备时,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检测检验报告和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租赁设备时,租赁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九条 施工设备的运行:
(一)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三)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安全场所。对设备进行拆装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
(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设备不得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设备必须经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出勤或运转。设备不得在有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
(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十条 设备的拆装:
(一)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
(二)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拆装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并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实施。
(三)安装与拆除过程应如实记录,发现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并采取措施处理。
(四)特种设备安装后,必须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一)设备的大修或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
(二)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对于特种设备,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设备的报废: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应及时予以报废。
(二)特种设备报废时还应履行使用登记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规范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件。
第十五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还应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件。
第四章 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对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如实上报。
第十八条 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二)一般及较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有关事故的全部资料由事故单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则视事故情况,必要时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
(四)特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设备事故处理:
(一)股份公司每年对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并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事故直接损失总额的1%~3%,处罚金上缴股份公司。
(二)对迟报、谎报、瞒报的事故单位,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理。
第3篇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2.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2.2 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 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2.4 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2.5 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3.1 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3.2 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3.3 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 机动车辆管理
4.1 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4.2 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4.3 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4 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4.5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4.6 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4.7 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 非机动车辆管理
5.1 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5.2 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5.3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5.4 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6.1.1 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6.1.2 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 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 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 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 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 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 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 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 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6.3 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 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 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 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 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6.3.6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 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 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 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 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 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 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4.7 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6.5 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 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 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 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 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 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6.5.8 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6.5.9 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6.6.1 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6.6.2 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 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 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 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 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 交通事故管理
7.1 交通事故报告
7.1.1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 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 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 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 交通事故处理
7.2.1 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 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 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 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 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 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 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 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 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 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 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 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 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 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 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 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 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 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 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 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 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 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 经济罚款包括
a 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 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 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 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d、e.f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f、g 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8.6.5 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8.6.6 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第4篇 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用电是指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现场用电。
第三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部职责:
(一)应明确施工用电管理部门;建立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班组和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二)建立用电设备管理台帐。
(三)设置供电设施设备警示标志。
(四)配备专职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
(五) 对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的培训。
(六)负责施工现场配电箱以上的配电线路、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用电管理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用电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组织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三)组织编制施工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组织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并形成记录。
第六条 电气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有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三)负责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测。
(五)负责编制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
第七条 专职电工职责:
(一)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和落实现场安全用电方案。
(二)定期对用电线路、电气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 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第八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组织设计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九条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的根据。
(五)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第四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按照用电组织设计或专项技术措施进行线路架设、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和拆除。
第十三条 现场施工生产用电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危险环境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应采用电缆或经防爆处理进行敷设。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线路应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第十五条 配电屏应装设短路、过载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配电箱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每一路引出线都应有负荷标记。
第十六条 变压器周边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八条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匹配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第十九条 闸具、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匹配,安装应牢固,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二十条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第二十一条 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电气装置、盘柜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品质的电气灭火器具。
第二十三条 进行线路、电气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工具。
第二十四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的定期检查情况记录应一式二份。一份由分管电工保管,一份张贴于相应的配电箱、开关箱门的背面,以便及时查看。
第五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置
第二十五条 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内容与要求参照有关标准执行,并根据季节变化对用电设备和线路、接地、防雷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使触电人员最快脱离电源,就地对触电人员进行人工呼吸等方式进行临时救治,并立即通知工地医务室或送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第六章 用电安全资料台帐
第二十八条 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等资料。
(三)电气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资料。
(四)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单和测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七)安全检查表。
八、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九、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演练、安全培训记录。
十、 相关人员的作业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 有关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有关安全管理、检查整改方面的资料应由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与整理。
第5篇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1 总则
1.1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2.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2.2 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 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2.4 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2.5 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3.1 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3.2 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3.3 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 机动车辆管理
4.1 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4.2 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4.3 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4 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4.5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4.6 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4.7 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 非机动车辆管理
5.1 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5.2 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5.3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5.4 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6.1.1 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6.1.2 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 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 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 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 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 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 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 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 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6.3 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 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 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 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 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6.3.6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 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 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 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 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 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 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4.7 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6.5 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 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 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 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 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 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6.5.8 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6.5.9 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6.6.1 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6.6.2 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 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 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 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 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 交通事故管理
7.1 交通事故报告
7.1.1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 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 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 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 交通事故处理
7.2.1 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 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 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 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 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 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 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 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 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 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 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 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 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 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 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 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 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 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 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 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 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 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 经济罚款包括
a 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 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 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 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d、e.f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f、g 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8.6.5 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8.6.6 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第6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
第二章 防汛制度、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组建抢险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防汛安全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防汛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确各级防汛安全责任。
(三)保证防汛资源配置。
(四)组织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五)及时处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职职责:
(一)组织审查重大防汛技术措施。
(二)组织防汛检查。
第九条 防汛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计划。
(二)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防汛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演练。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认真开展汛前检查,汛前检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组织机构(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措施、防汛应急预案。
(三)有关建筑物(施工围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对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生活营地、工作面是否制定应急措施、人员是否能及时撤退。
(五)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六)对可能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在主汛期间和大暴雨过程中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有关气象、汛情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预案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汛度汛领导组织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7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第十五条 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应在车厢回复正常位置后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 车辆修复后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四章 场内交通机动车及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应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员,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三)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备有消防器材,明确安全措施,车身应有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防爆装置。
第二十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二十九条 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一条 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酒后、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第8篇 水电建设股份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用电是指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现场用电。
第三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部职责:
(一)应明确施工用电管理部门;
建立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班组和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二)建立用电设备管理台帐。
(三)设置供电设施设备警示标志。
(四)配备专职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
(五) 对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的培训。
(六)负责施工现场配电箱以上的配电线路、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用电管理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用电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组织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三)组织编制施工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组织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并形成记录。
第六条 电气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有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三)负责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测。
(五)负责编制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
第七条 专职电工职责:
(一)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和落实现场安全用电方案。
(二)定期对用电线路、电气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 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第八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组织设计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总工程师审批。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九条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的根据。
(五)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第四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按照用电组织设计或专项技术措施进行线路架设、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和拆除。
第十三条 现场施工生产用电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
危险环境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应采用电缆或经防爆处理进行敷设。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线路应分开架设。
在施工现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第十五条 配电屏应装设短路、过载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施工现场配电箱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
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每一路引出线都应有负荷标记。
第十六条 变压器周边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
灯具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
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八条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匹配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第十九条 闸具、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匹配,安装应牢固,符合要求。
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二十条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第二十一条 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
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电气装置、盘柜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品质的电气灭火器具。
第二十三条 进行线路、电气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工具。
第二十四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的定期检查情况记录应一式二份。
一份由分管电工保管,一份张贴于相应的配电箱、开关箱门的背面,以便及时查看。
第五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置
第二十五条 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内容与要求参照有关标准执行,并根据季节变化对用电设备和线路、接地、防雷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电气设备事故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使触电人员最快脱离电源,就地对触电人员进行人工呼吸等方式进行临时救治,并立即通知工地医务室或送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第六章 用电安全资料台帐
第二十八条 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等资料。
(三)电气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资料。
(四)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单和测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七)安全检查表。
八、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九、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演练、安全培训记录。
十、 相关人员的作业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 有关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有关安全管理、检查整改方面的资料应由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与整理。
第9篇 股份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切实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减少和防止火灾发生,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设立由主要领导和各分厂、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主管领导、保卫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
1.3 公司消防工作,实行三级责任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责任人应对本部门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分厂、部门设立防火领导安全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1.4 公司各分厂、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消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1.5 做好班日检查,分厂、部门周检查、全公司月检查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分厂、部门对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都要认真对待,及时组织整改。
1.6 组织群众性的防火演练和“119”等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广大员工的消防实战技能和消防意识。
1.7 根据奖惩办法,及时奖励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惩处违反消防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
2 各级领导职责
2.1 公司防火委员会职责
2.1.1 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根据本公司情况部署,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2.1.2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2.1.3 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核。
2.1.4 向上级消防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2.1.5 确定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奖惩。
2.2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2.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2.2 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2.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消防安全制度的施行。
2.2.4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2.2.5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2.2.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制定符合本部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3 分管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2.3.1 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分管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和决定。
2.3.2 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和发现的火险隐患等不安全因素,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重大的火险隐患,必须及时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亲自督促和掌握整改情况。
2.3.3 利用本公司的各种宣传工具,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以提高广大员工的消防意识。
2.3.4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2.3.5 按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3.6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3.7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举行消防运动会,使全公司员工熟知本公司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搞好消防演练。
2.4 分厂、部门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2.4.1 贯彻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分厂、部门的消防工作。
2.4.2 对本分厂、部门的职工进行防火教育,维护保养辖区内消防设施,保证道路畅通。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应控制存放数量。禁火部位不得擅自动火。
2.4.3 组织本分厂、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顿不安全因素或火险隐患。
2.4.4 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2.4.5 定期向防火委员会汇报工作,凡发生火灾事故,应协助人武保卫部门、安全生产部门调查,做到“四不放过”。
2.4.6 负责本分厂、部门的消防器材的保养,不准用于非消防工作上,灭火机药水不足或用完时及时报人武保卫部门。
2.5 分厂、部门安全员消防安全职责。
2.5.1 协助分厂、部门领导做好本分厂、部门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5.2 组织本分厂、部门职工学习与贯彻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督促各班组做好防火工作。
2.5.3 经常向班组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新进分厂、部门的职工,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项教育后,方可上岗操作。
2.5.4 维护保养本分厂、部门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
2.5.5 每天对本分厂、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向人武保卫部门汇报。
2.5.6 在本分厂、部门禁火区内需动火作业时,按有关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
2.6 班组长消防安全职责
2.6.1 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有关防火安全措施。
2.6.2 在组织安排生产作业时,负责向职工具体交待防火注意事项和安全操作规程。
2.6.3 检查本班组辖区内的危险作业场所,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2.6.4 经常向班组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在上班前、上班后、节假日前后,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2.6.5 协助人武保卫部门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时要及时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上级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7 消防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2.7.1 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器材管理工作,定期向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防火工作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的实施计划。
2.7.2 每年对各分厂、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员进一次调整、充实,并定期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指导。
2.7.3 对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2.7.4 对重点禁火部位和禁火区的动火工作实施审批和监护,会同生产安全部门审批火炉、电炉的使用。
2.7.5 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的情况负责复查验收。
2.7.6 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7.7 公司发生火灾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保护现场,调查情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2.7.8 对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班组、分厂、部门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对违反防火安全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按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2.8 专职防火员消防安全职责。
2.8.1 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8.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各项防火规定。
2.8.3 钻研消防业务知识,积极开展防火宣传,在群众中普及消防知识。
2.8.4 对电源、火源和化学危险物品,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2.8.5 管理义务消防队伍,指导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提高扑救能力。
2.8.6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2.8.7 做好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换药的更新工作。
2.8.8 做好建筑审核,确保新建改建扩建、装璜项目符合防火要求。
2.8.9 发生火警、火灾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2.8.10 做好消防工作的档案管理工作。
2.9 员工消防守则
2.9.1 切实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2.9.2 各级防火责任人要经常组织、发动、依靠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杜绝火险隐患。
2.9.3 全体员工对消防工作要做到三懂(懂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突发事故、会报警)、三能(能自觉遵守消防规章制度、能及时发现火情、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之火)。要人人爱护消防器材,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动用。
2.9.4 分厂、部门区域内主要干道应保持畅通,消火栓、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物和作业。
2.9.5 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要严格遵守保卫和出入制度。
2.9.6 发生火灾要勇敢机智迅速扑救,报警电话:公司内部火警电话:2219,市内火警电话119。
3 办公室消防安全制度
3.1 办公室内不准使用火炉、电炉和其它电加热器取暖,特殊情况须经人武保卫部门审批。
3.2 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办公室。
3.3 办公室内不准燃烧纸屑等物品。
3.4 吸烟应到指定地点,烟头丢入烟缸内,严禁乱丢。
3.5 下班前或无人时应切断电源,检查火种,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4 建筑防火安全审批制度
4.1 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项目,均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4.2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之前,须将施工平面设计方案报人武保卫部门及上级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4.3 施工项目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和人武保卫部门及上级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4.4 各分厂、部门一律不准任意搭设简易建筑,必要时应报工程部门批准,经人武保卫部检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4.5 建筑施工时,不得随意拆除消防设施,压盖消火栓和动用消防器材。
5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规定
5.1 施工现场烧焊时,要严格遵守焊工规定,高空焊接必须设专人保护。焊割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确保万无一失。
5.2 在熬炼沥青时,周围不准堆放任何可燃物,使用的炉灶设专人看管,火灭人走。
5.3 在消火栓附近,不得堆放建筑材料,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4 施工结束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6 化学危险品的防火管理规定
6.1危险物品采购人员和保管人员应认真学习化学物品理化知识,掌握各类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能和特点。
6.2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的库房。
6.3领料人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经过安全培训。
6.4库房周围严禁烟火和明火作业,确要动火需到保卫部门办理动火审批,并有专人监护。
6.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性质相抵触的,应分类储存,不得混装、混放,严禁敲击、滚动、暴晒、雨淋。
6.6储存危险品的库房应通风良好、防潮,电器线路符合防爆要求。
6.7严禁电瓶车入库装载清洗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6.8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地点,必须配有充足的消防器材,并且有明显的禁令标志。库房夏季应适时用冷水喷淋。
6.9清洗汽油使用的分厂、部门,其库房限放2天用量,禁止用于擦洗机械设备。做好废汽油的回收工作,做到定人定点专管。
7 防火安全巡查制度
7.1 每月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全公司的各分厂、部门和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每周由人武保卫部门、生产安全部门组织对全公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天由人武保卫部门对全公司进行防火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7.2 各分厂、部门的安全员每天对本部门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上报人武保卫部门,并做好记录。
7.3 人武保卫部门巡查内容为: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d. 消防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e. 有无火灾不安全因素。
8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1 凡新进公司的员工(包括农合工、临时工等)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消防教育。
8.2 一级(厂级)安全消防教育的内容:
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消防法令、法规和规定;b. 公司的性质、生产特点及本公司安全生产消防的规章制度;c. 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防火、防爆常识等;d. 公司的安全规定和进公司内的安全注意事项;e. 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8.3 二级(分厂部门)安全消防教育的内容:
a. 本分厂、部门概况,生产及工作特点,注意事项;b.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及安技操作规程;c. 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d. 以往事故及其教训。
8.4 三级(班组)安全消防教育的内容:
a. 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b. 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c. 本岗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d. 本岗位事故教训及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的方法;e. 同时要做到“三懂三会”。
8.5 凡新进公司的员工都要进行安全消防考试,合格后逐级填写在三级安全消防教育卡片,方可上岗操作。
9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9.1 制定各重点部位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方案。
9.2 成立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9.3 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后,采取一报警,二控制,三扑灭的原则。
9.4 发生火警火灾后,采用正确灭火战术和必要的辅助措施。
9.5 及时疏散现场人员,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9.6 每个员工在发现火警或意外突发险情时,应及时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止。报警时尽量讲清地点、单位、着火物质等情况。
9.7 火灾扑救完成后,失火现场的清理工作须得到上级防火安全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10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0.1 经常检查公司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完好。
10.2 对损坏的消防设施及时更换。
10.3 消防栓每年进行两次放水并添加黄油。
10.4 各分厂、部门配置的消防器材指派专人负责。
10.5 教育员工爱护消防器材、做到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
10.6 对发现漏气或已空的灭火机及时更换。
10.7 未经人武保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特殊情况除外。
11 隐患整改制度
11.1 对公司内存在的火险隐患及时整改。
11.2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险隐患,及时上报人武保卫部门,并落实好防范措施。
11.3 火险隐患整改结束后,应由人武保卫部门对其整改的结果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在火险隐患通知书上签字归案。
11.4 已到整改期限而没有整改结束的火险隐患,分厂、部门应及时说明情况,上报人武保卫部门。
11.5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险隐患,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出火险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1.6 涉及城市规划而公司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司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2 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制度
建立公司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12.1 消防部位基本概况和重点部位的情况。
12.2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12.3 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12.4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12.5 各分厂、部门的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员的组织情况。
12.6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12.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预案。
12.8 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防雷、防静电等记录材料。
12.9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12.10 火灾情况记录。
12.11 消防安全的奖惩记录。
13 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13.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论集体或个人,经群众评议,领导审查批准,给予表扬或奖励:
13.1.1 模范遵守防火制度,经常向职工群众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成绩显著者。
13.1.2 发动职工以身作则,带头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
13.1.3 积极学习消防知识,认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
13.1.4 及时发现火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火灾,有一定贡献者。
13.1.5 在扑救火灾中表现突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有一定贡献者。
13.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教育、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解除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13.2.1 一贯违反防火制度,不听劝阻者。
13.2.2 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违反防火制度而造成火灾事故者。
13.2.3 已发现火险隐患,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火灾或重大火灾事故,有一定损失者。
13.2.4 非火灾,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者。
13.2.5 造成火灾事故,隐瞒事故不报者。
13.2.6 擅自堵塞消防通道,对扑救火灾带来影响,造成一定损失者。
13.3 消防安全评比工作要结合年、月度的专项考核,及时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10篇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切实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减少和防止火灾发生,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设立由主要领导和各分厂、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主管领导、保卫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
1.3 公司消防工作,实行三级责任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责任人应对本部门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分厂、部门设立防火领导安全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1.4 公司各分厂、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消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1.5 做好班日检查,分厂、部门周检查、全公司月检查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分厂、部门对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都要认真对待,及时组织整改。
1.6 组织群众性的防火演练和“119”等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广大员工的消防实战技能和消防意识。
1.7 根据奖惩办法,及时奖励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惩处违反消防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
2 各级领导职责
2.1 公司防火委员会职责
2.1.1 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根据本公司情况部署,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2.1.2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2.1.3 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核。
2.1.4 向上级消防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2.1.5 确定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奖惩。
2.2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2.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2.2 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2.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消防安全制度的施行。
2.2.4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2.2.5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2.2.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制定符合本部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3 分管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2.3.1 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分管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和决定。
2.3.2 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和发现的火险隐患等不安全因素,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重大的火险隐患,必须及时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亲自督促和掌握整改情况。
2.3.3 利用本公司的各种宣传工具,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以提高广大员工的消防意识。
2.3.4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2.3.5 按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3.6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3.7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举行消防运动会,使全公司员工熟知本公司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搞好消防演练。
2.4 分厂、部门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2.4.1 贯彻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分厂、部门的消防工作。
2.4.2 对本分厂、部门的职工进行防火教育,维护保养辖区内消防设施,保证道路畅通。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应控制存放数量。禁火部位不得擅自动火。
2.4.3 组织本分厂、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顿不安全因素或火险隐患。
2.4.4 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2.4.5 定期向防火委员会汇报工作,凡发生火灾事故,应协助人武保卫部门、安全生产部门调查,做到“四不放过”。
2.4.6 负责本分厂、部门的消防器材的保养,不准用于非消防工作上,灭火机药水不足或用完时及时报人武保卫部门。
2.5 分厂、部门安全员消防安全职责。
2.5.1 协助分厂、部门领导做好本分厂、部门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5.2 组织本分厂、部门职工学习与贯彻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督促各班组做好防火工作。
2.5.3 经常向班组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新进分厂、部门的职工,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项教育后,方可上岗操作。
2.5.4 维护保养本分厂、部门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
2.5.5 每天对本分厂、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向人武保卫部门汇报。
2.5.6 在本分厂、部门禁火区内需动火作业时,按有关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
2.6 班组长消防安全职责
2.6.1 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有关防火安全措施。
2.6.2 在组织安排生产作业时,负责向职工具体交待防火注意事项和安全操作规程。
2.6.3 检查本班组辖区内的危险作业场所,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2.6.4 经常向班组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在上班前、上班后、节假日前后,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2.6.5 协助人武保卫部门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时要及时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上级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7 消防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2.7.1 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器材管理工作,定期向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防火工作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的实施计划。
2.7.2 每年对各分厂、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员进一次调整、充实,并定期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指导。
2.7.3 对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2.7.4 对重点禁火部位和禁火区的动火工作实施审批和监护,会同生产安全部门审批火炉、电炉的使用。
2.7.5 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的情况负责复查验收。
2.7.6 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7.7 公司发生火灾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保护现场,调查情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2.7.8 对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班组、分厂、部门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对违反防火安全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按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2.8 专职防火员消防安全职责。
2.8.1 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8.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各项防火规定。
2.8.3 钻研消防业务知识,积极开展防火宣传,在群众中普及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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