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_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_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 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 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 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 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 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 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 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 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 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 50183执行。
7.2.10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 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 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 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 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 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 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 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 储存
7.3.1 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 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 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 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 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 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 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 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 原油长输与储存
8.1 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 愉油站、 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 引进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 5()183.gbj 16、syjl3,gn 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 50058规定。
8.1.2 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 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 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 灶台和衣物。
8.1.5 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 无杂冰、 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 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
第2篇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_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_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第3篇 氮气钻井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为规范氮气钻井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氮气钻井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氮气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钻井队、侧钻队。
2术语和简略语
2.1 氮气钻井:在油田勘探、开发过程中,一种旨在降低井底压力,确保欠平衡钻井正常钻进的新方法。
2.2 氮气钻井工艺:氮气钻井工艺技术流程是以氮气为工作介质,先使用空压机对空气进行输气,经过制氮设备产生氮气,然后经过增压机再增压入井,最后完成携带岩屑和消除粉尘的任务。
3职责
3.1安全环保与节能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制修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工程技术处负责工艺技术流程、各类工具使用、技术方案的落实、工艺风险识别、工艺风险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3钻井单位职责
3.3.1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氮气钻井作业的生产组织与协调,提供满足氮气钻井要求的井场布局。
3.3.2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氮气钻井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氮气钻井过程的监控和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氮气钻井过程中健康、安全与环境控制及本办法在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3.4钻井队(侧钻队)负责依据施工方案和本办法要求,进行氮气钻井作业。
4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4.1.1氮气是一种无色无臭的窒息性气体,比空气稍轻(相对密度为0.97)。
4.1.2氮气本身无毒,不易燃,也不助燃。微溶于水、酒精和醚。
4.2 危害
4.2.1氮气的危害
a)空气中氮气含量过高,可能造成人员缺氧窒息。
b)吸入高浓度的氮气(氮气浓度大于90%),可迅速导致人员出现昏迷、呼吸心跳停止而致死亡。
c)吸入浓度不太高的氮气时,可能引起胸闷、气短、疲软无力,继而有烦躁不安、极度兴奋、乱跑、叫喊、神情恍惚、步态不稳,可能进入昏睡或昏迷状态。
4.2.2氮气本身不燃烧,但盛装氮气的容器与设备遇明火高温可使容器内压力急剧升高直至爆炸。
4.2.3氧气的危害
a)现场制氮气设备在生产高纯度氮气的同时也会生产出高浓度的氧气。当氧气浓度超过23%,有些物质会引起燃烧,并且是剧烈燃烧如防火服。
b)吸入氧气浓度超过80%或更高纯度的氧几个小时,可能引起鼻子不通、咳嗽、咽喉疼痛、胸痛、呼吸困难。吸入有压力的纯氧可能损害肺功能和中枢神经系统,从而导致弦晕、感觉迟钝、刺痛感觉、视觉及听觉受损、肌肉抽动、意识减退和痉挛,同时会减少视觉范围,延长视觉适应黑暗的时间。
4.3安全技术措施
4.3.1 主体作业单位组织召开相关方联席会议,明确安全告知内容及责任分工,并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
4.3.2对于使用氮气钻井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氮气钻井工艺和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
4.3.3 其他相关方人员在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场所前,应接受氮气钻井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4 依据氮气钻井施工方案,钻井队(侧钻队)编制氮气钻井现场hse工作计划书。
4.3.5按设计要求配置齐全安全防护设施,并对岗位人员进行佩戴、使用的专项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4.3.6 非岗位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气体钻井设备区,不要触摸各种阀门、按钮和运转带电设备。以防管线刺漏、爆裂、憋抬、发生高压伤人。
4.3.7井场及氮气钻井设备的布置要求:
a)井场大小应满足:20及以下钻机:80m×80m;30钻机:90m×90m;40钻机:100m×100m;50钻机:105m×105m;70及以上钻机:110m×110m;地面平坦坚实,能承载大型车辆行驶;
b)空压机、增压机、膜制氮机、雾化泵、注气管汇、旋转防喷器、排砂管线等构成氮气钻井设备。要设置氮气钻井设备目视化安全提示牌。氮气钻井设备距井口15米以上,出砂口距井口30米以外,在出砂管线上距井口20米以外安装岩屑采集系统和除尘系统;
c)井场综合录井房、地质值班房、钻井液化验房、工程值班房等应摆放在井场季节风的上风方向,距井口不小于30m;
d)钻井队、侧钻队生活区应设置在距井场300m以上当地季节风的上风或侧上风位置;
e)置换泥浆储备罐按设计配置储备,摆放在循环罐后侧并与循环罐相连;
f)正压防爆房进气管线应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g)在井场入口、钻台、排砂口、制氮气设备等处设风向标,在紧急集合点、氮气放喷口、井场边缘等处设彩旗作为风向标;
h)根据当时的风向和当地的环境,在井场分别设置两个紧急集合点,且位置合理,便于逃生;
i)制氮设备及其地面高压管线和排砂口周围5米内,人员不得长时间滞留,制氮设备及排砂口应增设风向标,出砂口下风向20米之内设置警戒区域,禁止人员滞留;
j) 制氮机应露天操作,有操作间的,操作时应保持空气流通。必须进入氮气作业操作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氧气浓度报警仪。当氧气浓度低于安全值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k) 制氮设备、排砂口及钻台等氮气易聚集部位应设置排风量不小于10000m3/h的防爆轴流风机进行强制通风,轴流风机方向不能朝向人员施工的区域;
l) 对于可能有氮气存在的设备、容器、出(排)砂口等处都应设置清晰可见的防窒息安全标识;
m)辅助设备和机动车辆应远离井口,宜在25m以外,进入井场的施工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非生产用车严禁进入井场;
n)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需要手动点火时,由现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站在上风向距火口距离不少于10m的位置点火。点火时,应先点火,后通气;
o)点火后由专人观察燃烧情况,确保点火装置保持燃烧状态。火焰熄灭后要及时关闭碟阀,防止有害气体未燃烧排放到大气造成污染。
4.3.8制氮机安全阀及放压出口应朝上方,且放压出口应高出作业面2m,防止泄压时局部氧气浓度降低。
4.3.9 氮气钻井设计要求:
在钻井工程设计中,至少有以下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氮气钻井则直接转换成常规钻井液钻井。
a) 出现h2s、co等有毒有害气体;
b) 气产量超过20×104m3/d;
c) 井壁失稳,无法进行正常气体钻井作业;
d) 地层出油气水影响正常作业;
e) 井斜超过要求且纠斜困难。
4.3.10氮气钻井施工作业的验收要求:
钻井队、侧钻队在氮气钻井施工前经自查自改后,按职责逐级申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依据验收细则逐项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
4.3.11氮气钻进作业过程控制要求:
a)为了预防硫化氢或井喷,应实时监控地层出气情况,同时根据出气情况及时切换钻井方式;
b)依据录井全烃值大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全烃值较小时,加大氮气气量,在放喷口点火;如果全烃含量达到20%以上时应:
(1)上提钻具关井,观察套压和立管压力的变化,及时打开节流管汇循环,放喷点火;
(2)循环一段时间如果套压下降,当套压接近零时进行正常氮气钻进;如果套压继续上升全烃含量继续升高,应考虑及时采取压井作业;
c)氮气钻进过程中发现硫化氢,现场第一负责人要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并立即控制井口,防止有毒气体溢出和扩散,进行钻井方式转换,终止氮气钻井施工。转换过程中由现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站在上风向距火口距离不少于10m的位置点火。点火时,应先点火,后通气;观察点火情况,确保点火装置保持燃烧状态,燃烧掉排出的硫化氢及可燃气体。
4.4应急关键措施
当发现有人窒息时,立即向上一级应急办公室汇报,并拨打急救电话。施救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将窒息者移离现场上风空气新鲜处,吸氧、保温、静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医护人员到达现场马上转交医护人员进行急救。
5相关文件和标准
5.1相关技术文件
5.2相关记录
5.3相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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