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2篇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杜绝安全违规行为,管控安全风险,依据中国水电集团和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业场所、设备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出现的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种类
第四条 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
(一)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阅批、没有组织传达、没有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管理文件不齐备的;
(二)未按月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机械设备、节假日、季节性安全检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三)未建立各级各层次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配置到位、未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
(四)未规范编制、审核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
(五)未按规定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安全例会、安全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印发会议纪要的;
(六)未颁布印发作业工种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不完善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事故的(包括险情事故、未遂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的;
(八)未颁布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障计划、未建立检查考核细则、未实施定期考核兑现的;
(九)对上级安全检查(督查)、考核查出的事故隐患未组织落实整改、整改结果未按时反馈的;
(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公司及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第五条 项目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一)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全方位覆盖各岗位的;
(二)安全专项基金未按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安全投入统计上报不符合规定、安全投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作业班组未按作业班次配备兼职安全员的;
(四)制定的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未付诸实施、相关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无证(包括资质等级不符)上岗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七)特种设备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八)未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效果未得以验证、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九)未进行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未确定重大危险因素、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包括颁布、公示、交底)、未对重大危险因素实施分级控制的;
(十)未制定颁布总体应急预案、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危险源)制定颁布专项应急预案、未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资源、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记录不完善的;
(十一)未针对具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未针对尘噪毒作业制定防范措施的;
(十二)未给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十三)未对分包商进行评价、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的;
(十四)办公、生活、库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在非安全区域;
(十五)消防、危险化学用品及民爆物品的管理不满足有关规定的(包括选址、防护及相关资质);
(十六)施工作业现场存在严重“三违”现象的。
第六条 项目部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标准:
(一)施工区域及周边的危险因素未经消除、或未得到有效监控的;
(二)在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五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施工标牌、主要管理人员牌、消防保卫责任牌、安全生产纪律及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立体图)、施工区域内的危险地段(作业场所)未进行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策划、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不齐全、悬挂不符合标准的;
(三)未编制临时施工用电技术方案、施工用电线路及电器未按安全用电方案进行架设布置、配电设施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防护”、使用无罩灯具、电线电缆有乱拉乱接现象的;
(四)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网、护栏、作业平台、防护棚、脚手架、脚手板、盘梯、直梯、通道、栈桥、漏电保护器、开关柜)未按规范要求设计规划、未按设计规划组织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挂牌就投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损坏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五)在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单位施工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安排专人进行协调管理的;
(六)爆破作业、交叉作业、水上(下)作业、临边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悬空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作业、大型设备安拆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
(七)未按照集团公司《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要求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全员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落实情况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八)尘噪毒作业场所未设置必备的防护设施、未针对尘噪毒异常制定应急措施、未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尘噪毒污染值进行监测的。
第七条 项目部不符合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一)机械设备的档案(包括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等资料)不齐全的;
(二)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能在规定荷载下正常运行,外观不整洁,或各种管路有严重的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三)无固定的机械(车辆)停放场地、机械(车辆)乱停乱放的;
(四)固定式机械设备的基础不稳固、电动机械设备未规范接地、未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接地电阻超标准、内(外)部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布设的;
(五)在轨道上运行的机械设备轨道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轨道及周边有障碍物、无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两端无终端止挡的;
(六)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启动、制动、方向装置有不灵敏、不可靠的;
(七)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部位未设置网罩、传动、转动部位设置的网罩不齐全或损坏的;
(八)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指示(各种音响、灯光警示、报警装置)损坏(或缺失)、仪表(安全阀)未定期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
(九)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定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的;
(十)吊索、吊具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吊索吊具有破损、吊装作业未规范使用指挥信号、超规范进行吊装(机械)作业的;
(十一)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实行机长负责制、未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操作人员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十二)各种设备在特殊条件下作业时未制定相应的作业规定、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
(十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仪表仪器(包括安全阀)未定期检验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
第八条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如下:
(一)组织处理
1.书面检查及“说清楚”;
2.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3.取消公司评先资格。
(二)经济处罚
1.现场罚款;
2.扣罚年薪。
第四章 项目部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四条至第七条任一项违规行为,属于安全设施、安全装置范围的,应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其他范围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条 公司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四条至第五条任一项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经理和二级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应写出书面检查向公司“说清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查出有第四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对项目部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公司内、外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资格,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项目部的评选资格,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3%;
3.整改后又再次出现同样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加倍对项目经理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二)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项目出现第四条中的任一项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三)一年内一个单位所属项目部均有第四条中的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
第十二条 查出有第五条至第六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500-800元、扣罚生产副经理300-500元、扣罚安全总监200-300元;
(二)同一个项目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和安全总监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整改后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的,加倍对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三)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项目部均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
(四)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所属项目部均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
(五)一年内一个单位若查出十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1%,每增加一项加罚0.2%。
第十三条 查出第七条中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300-500元、扣罚生产副经理200-300元、扣罚安全总监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100-300元;
(二)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对安全总监、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500-1000元处罚,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
(三)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所属项目部均有两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罚违规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1%;
(四)一年内一个单位若查出十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1%,每增加一项加罚0.5%。
第五章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查出符合第四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
(一)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年薪的3%;
(三)整改后又再次出现同样违规行为的,每查出一项扣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二级单位安全管理过程的违规行为:
1.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未到位规范履责的;
2.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全方位覆盖的;
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
4.制定的年、季、月工作计划(包括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未付诸实施、相关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无证(包括资质等级不符)上岗的;
6.未按季度对安全重点监控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每半年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的;
7.未对所属项目部全面组织开展安全评价的;
8.项目部开工两个月内未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的;
9.未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安全工作资料或活动记录,或上报的安全工作资料和活动记录缺少验证资料的;
10.未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标准化项目、标准化班组建设的。
11.未组织开展项目部危险因素辩识、未对重大危险因素实施分级管理的。
(二)查出以上任一项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主管领导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
(三)一年内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班子成员年薪的2%;每增加一项加罚1%;
(四)项目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出现停工整顿的,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3%,扣罚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年薪的1%;
(五)综合考核出现不合格项目的,除执行相关规定外,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10%,扣罚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年薪的5%。
第六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公司监察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监察部提出,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在处理决定做出后十五日内,可向公司监察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控股的联营体项目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安全管理过程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干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行车事故及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实现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目标,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的原则;
2、管理过程与安全结果兼顾的原则;
3、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级干部在安全管理中负有下列责任:
(三)段党政正、副职
1、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充分认识隐瞒事故是风气问题,工作不落实是作风问题,管理不到位是干部问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亲自主持和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路风)分析会,定期组织班子成员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认真制定落实《安全管理机制》的总体规划、方针和目标。
2、按照分工负责、逐级落实的要求,认真分解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形成领导班子抓安全的整体合力。
3、本单位发生a类作业及以上事故和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正职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妥善处理,亲自主持会议,研究解剖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提出调查处理报告。
4、本单位发生b类及以上事故和职工轻伤及以上事故,主管副职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概况,亲自主持会议,研究解剖事故,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并制定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和办法。
5、对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充分调动各级组织确保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本单位发生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四)车间党政正、副职
1、认真落实上级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抓好日常的安全管理或分管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发挥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安全管理作用。
2、按照上级的要求,定期对所管班组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班组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写实,确保上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在车间有效落实。
3、经常对本车间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针对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确保有效落实,对本单位发生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4、亲自主持和参加车间安全分析会,研究解决本车间安全工作中问题,对本车间发生的行车和人身事故苗子,要亲自主持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并制定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和办法。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条 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生责任事故,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同时,按照《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业绩逐级负责制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对发生从业人员责任伤亡事故的,根据路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责任伤亡事故追究
1、一次死亡3-5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主管副职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事故,给予主管副职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车间主任和支部书记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3、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主管副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车间主任和支部书记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4、对其他应负责任的干部和管理人员,应视情节轻重、责任程度,追究管理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5、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可酌情从轻或免于处分。
6、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导致责任重大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导致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导致责任重伤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导致责任重大死亡事故的发生,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给予警告处理。导致责任重伤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责任行车事故追究
1、发生责任故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为三类或二类,对负责任的副职,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不能评为一类。
2、发生责任b类一般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责任的副职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
3、发生责任a类作业事故(较严重b类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正、副职段领导干部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4、发生责任行车险性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正、副职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5、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正、副职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6、对隐瞒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负主要责任的干部,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四章:附 则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全室。
第4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5篇 a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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