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加强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锅炉安全管理部门备案。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2篇 锅炉房现场环境安全管理措施
1、锅炉房是动力重地与锅炉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
2、锅炉房内设施和设备非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3、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水处理设备进行水质分析。
4、对入炉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进入造成事故。
5、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6、锅炉房内电气、照明、电控设施不得随意拆接。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7、锅炉房内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9、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锅炉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10、使用锅炉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1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12、交接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正常。
1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4、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3篇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 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 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
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 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 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
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
三、 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
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 锅炉房建造
第七条 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
第4篇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加强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锅炉安全管理部门备案。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5篇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 目的
为了使锅炉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有效的预防锅炉安全事故,杜绝重大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锅炉安全的归口管理。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工作。
3.3各单位司炉工
1) 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锅炉管理的各项制度。
2) 认真学习和执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 负责锅炉设备的运行操作及日常巡检。1 目的
为了使锅炉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有效的预防锅炉安全事故,杜绝重大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锅炉安全的归口管理。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工作。
3.3各单位司炉工
1) 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锅炉管理的各项制度。
2) 认真学习和执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 负责锅炉设备的运行操作及日常巡检。
4) 保持锅炉设备和锅炉房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
4 管理规定
4.1 锅炉设备应由办公室统一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锅炉使用登记证》。
4.2日常检查
4.2.1 巡查项目应包括:炉体、控制柜和水处理装置。炉体巡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控制柜、水处理装置每周进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4.2.2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a) 设备过负荷时;
b) 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c) 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任务时。
4.2.3 巡查设备时,对异常状态要及时、正确处理,详细记入《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4.2.4发现设备缺陷或其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汇报单位领导并联系办公室进行检修。
4.3 每年办公室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无隐患后方准许继续运行。
4.4 锅炉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报当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5 锅炉房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5.1锅炉房是动力重地,与锅炉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
5.2锅炉房内设施和设备非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5.3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水处理设备进行水质分析。
5.4对入炉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如雷管、铁块、杂物)进入造成事故。
5.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6锅炉房内电气、照明,电控设施不得随意拆接,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5.7锅炉房内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记录
5.1《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ah-13-b01)
5.2《司炉工交接班记录》(ah-13-b02)
(ah-13-b01)
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
年 月 日
时
间
耗煤
(车)
电流(a)
出口
温度
(℃)
回水
温度
(℃)
压力
(mpa)
软水交换器运行时间(分钟)
记事
1
交班人:
接班人:
2
3
4
5
6
7
8
9
交班人:
接班人:
10
11
12
13
13
15
16
17
交班人:
接班人:
18
19
20
21
(ah-13-b02)
司炉工交接班记录
年 月 日
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时间:交班人:接班人:
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时间:交班人:接班人:
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时间:交班人:接班人:
4) 保持锅炉设备和锅炉房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
4 管理规定
4.1 锅炉设备应由办公室统一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锅炉使用登记证》。
4.2日常检查
4.2.1 巡查项目应包括:炉体、控制柜和水处理装置。炉体巡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控制柜、水处理装置每周进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4.2.2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a) 设备过负荷时;
b) 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c) 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任务时。
4.2.3 巡查设备时,对异常状态要及时、正确处理,详细记入《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4.2.4发现设备缺陷或其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汇报单位领导并联系办公室进行检修。
4.3 每年办公室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无隐患后方准许继续运行。
4.4 锅炉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报当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5 锅炉房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5.1锅炉房是动力重地,与锅炉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
5.2锅炉房内设施和设备非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5.3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水处理设备进行水质分析。
5.4对入炉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如雷管、铁块、杂物)进入造成事故。
5.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6锅炉房内电气、照明,电控设施不得随意拆接,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5.7锅炉房内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记录
5.1《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ah-13-b01)
5.2《司炉工交接班记录》(ah-13-b02)
(ah-13-b01)
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
年 月 日
时
间
耗煤
(车)
电流(a)
出口
温度
(℃)
回水
温度
(℃)
压力
(mpa)
软水交换器运行时间(分钟)
记事
1
交班人:
接班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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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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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班人:
接班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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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班人:
接班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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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13-b02)
司炉工交接班记录
年 月 日
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时间:交班人:接班人:
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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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时间:交班人:接班人:
第6篇 锅炉维修安全管理要求
锅炉的修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证明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专业技术力量,检修设备和检测手段。
承担修理业务的单位,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沪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
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
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为了确保锅炉修理质量,对下列之一的修理方案,承担单位在施工前应将修理方案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审查:
①原锅炉设计的结构有重大改变的;
②修理后需另行作强度计算确定工作压力的;
③更换主要受压部件及管群;
④改变燃烧设备或燃烧方式等。
修理单位在修复锅炉后,必须出具修理质量合格证明书。
证明书内容包括:锅炉形式、规格、修复后的工作压力、修理项目及部位,使用材料的牌号及试验数据、水压试验结果等。
上述资料除由检查人员签名盖章外,还应加盖修理单位的印章。
如果属于重大修理范围,还应附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
锅炉监察部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派人参加对大修的质量验收,特别是重大修理。
必要时要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第7篇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防止锅炉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险品进入锅炉,杜绝锅炉因燃煤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要求:
3.1.当原煤入厂检验前,采购人员应向供货方说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险性。
3.2.供货方在卸货前作出所供煤炭中无易爆炸物品的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供货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30元/只、个)。
3.3.拖煤工将原煤上煤车时,要认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4.司炉人员在原煤倒入煤斗时,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应及时送部门统计员处,并进行登记(使用时间和煤场号),每月25日部门统计员将当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记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处,并领取奖金凭证(10元/每只、个),安全主任通知采购部和生产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采购部根据安全主任的通知,对煤炭供应商进行处罚(从货款中扣除)。如为结算后发现易爆炸物品,将在以后进货时进行处罚。
3.6.公司安全主任定期的将收集到易爆炸物品转送到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作为他用。
第8篇 锅炉运行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锅炉的运行及安全管理十分重要,为此,我们拟采取下列管理与技术措施,确保采暖季的顺利运行。
一、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实行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项目负责制。明确锅炉运行、设备维修及技术等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直接抓。
二、我公司接管供热运行后,马上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进驻现场,从物业公司全面接管锅炉房及管道等有关设备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尽快熟悉现场及设备,小区房屋的热工特性,了解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方案。
三、抽调得力的班长、司炉人员组成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较多经验的人员,组成运行和维修班组,集中一周时间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重点是:
(1)了解和熟悉小区的基本情况,了解和熟悉小区供热设备及管道的基本情况,了解小区建筑物的热工特性;
(2)强化燃气锅炉房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等项规章制度的再教育,重新学习和贯彻《北京市住宅供暖热水锅炉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国家劳动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锅炉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文件。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立即对锅炉设备进行检查,提出入冬前的检修方案,确保2006年冬季供热顺利进行。
五、拟每班配备一定数量维修工人,及时为用户服务,做到小问题及时处理不过夜。属于班组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组织机动力量进行抢修。
六、管线热平衡任务由公司配备的专业人员随时观察,研究管线热平衡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水力平衡调整,达到用户满意。
七、建立报表记录,统计制度。这是本公司多年来坚持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这些包括:锅炉运行日志,水处理设备水质监督,化验报表、天然气、电力、水量的计量,统计报表,做到每班记录,每班核算,每日小结。考核指标按季节分解到班组,在保证供热质量的情况下,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争取物业、专业、业主三方满意。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三项制度、三个规程以及统计、核算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9篇 锅炉安全管理及操作细则
--锅炉启动前检查
一.检查锅炉内部及燃烧室内水垢、烟垢是否清理干净,是否有遗留物件。
二.检查炉体人孔、手孔、前后密封面、连接口、防爆门是否密封好及支承脚螺丝是否松动。
三.检查安全阀、主汽阀、放空阀、进水阀、止回阀、表排阀、底排阀、烟闸门是否正常。
四.检查压力表、温度表、水位计是否正常。
五.检查压力控制器、水位控制器、燃烧调节控制器、自动控制系统及连杆传动件是否正常。
六.检查空压机、鼓风机、油泵、水泵是否正常。
七.检查供水系统、供油系统、供电系统及点火石化气是否正常,各种阀门是否正常。
八.完成上述各项检查并确认正常后开机。
第10篇 z酒店锅炉安全管理及操作细则
酒店锅炉安全管理及操作细则
--锅炉启动前检查
一.检查锅炉内部及燃烧室内水垢、烟垢是否清理干净,是否有遗留物件。
二.检查炉体人孔、手孔、前后密封面、连接口、防爆门是否密封好及支承脚螺丝是否松动。
三.检查安全阀、主汽阀、放空阀、进水阀、止回阀、表排阀、底排阀、烟闸门是否正常。
四.检查压力表、温度表、水位计是否正常。
五.检查压力控制器、水位控制器、燃烧调节控制器、自动控制系统及连杆传动件是否正常。
六.检查空压机、鼓风机、油泵、水泵是否正常。
七.检查供水系统、供油系统、供电系统及点火石化气是否正常,各种阀门是否正常。
八.完成上述各项检查并确认正常后开机。
第11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12篇 锅炉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由于生产上或者是企业运转方面的需要,不少的企业拥有锅炉。而锅炉往往会成为安全隐患爆发的关键点,因此必要制定出一定的细则来规范锅炉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隐患,从而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和企业生产的顺利推进。
在了解对于锅炉的安全管理细则之前,首先要知道锅炉到底是什么,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现行的锅炉相关法规有以下几种,可以根据实际的生的产情况进行选择性参考。
锅炉管理法规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颁发,主要内容如下:
(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对于锅炉,在日常的操作和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点:
(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仪表等主要附件每年到少校验一次。
(2)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检验。
(3)除了定期检验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①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②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③发生重大事故后。
④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况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第13篇 常压锅炉与土暖气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压锅炉与土暖气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北京铁路局《常压锅炉和土暖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和土暖气炉
(一)常压锅炉:是指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本体顶部表压为零;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00kw的锅炉(包括预热水箱、汽水热交换器等)。
(二)土暖气炉:是指以煤(蜂窝煤或散煤)为燃料的家用水暖煤炉。
(三)茶水(浴)炉。
第三条 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管理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安全科职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段的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车间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参加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改造、选购、安装方案的审定和验收;负责各车间在用土暖气的检验登记。
(二)计划科职责:审批常压锅炉、茶水(浴)炉的改造计划,组织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并签定相关经济合同。
(三)物资科职责:按安全科、计划科审定的购置计划采购所需设备,并应对其质量负责。
(四)设备车间职责:负责常压锅炉、茶水(浴)炉的技术管理,按有关规定安排检修、改造计划,制订相关操作规程。
(五)教育科职责:负责对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六)车间(含多经公司、配件厂)职责:负责本车间(含多经公司、配件厂)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认真组织职工进行以预防煤气中毒、锅炉爆炸安全知识为重点的培训教育学习;加强巡视、检查,建立管理登记台帐。
(七)班组职责:落实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卡控记录。
第二章 购 置
第五条 新增或更新常压锅炉、土暖气必须由使用车间向安全科提出申请,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购置常压热水锅炉(含茶水(浴)炉。下同),必须在路局审核定点的锅炉厂家选购;任何部门不得安装、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产品。
第七条 购置常压热水锅炉,由使用部门填写购置申请报表,报路局安全监察室或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 购置常压热水锅炉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下列技术资料:
(一)锅炉总图、基础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易损件图。
(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三)质量证明书。
(四)安全质量维修承诺保证书。
第九条 购置土暖气炉时,要确认产品是否按照《家用炊事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gb/t16154)标准制造,额定供热量不得大于50kw(采暖面积≤400㎡),超过额定供热量的禁止购置。
第十条 选购常压热水锅炉时,应首先对炉体的通大气管
径、水位表等进行确认,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购置。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十一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清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常压热水锅炉在安装、修理和改造、土暖气炉安装前,使用车间和施工单位须携带技术资料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制定的安装或修理施工方案报安全科,并到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锅炉本体上开孔或连通管要确保直通大气,严禁在连通管上安装截门或缩小管径。
(二) 常压锅炉本体与系统间应在出水管的泵出口安装单流阀(逆止阀),在回水管安装起闭阀、电磁阀或手动球阀、蝶阀。
(三)供暖系统管路上要设置集气和放气装置。
(四)膨胀水箱应安装在室内,如设在室外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膨胀水箱应设有自动补给水装置及水位表等。
(五)茶(浴)炉必须敞口运行,任何情况下保证无压。其直通大气管直径要符合以下要求:茶水炉不得小于25㎜;茶浴炉不得小于40㎜。
(六)茶浴炉通向水箱的管路应方便拆卸清理水垢。
(七)茶(浴)炉必须安装水位表,水位表下部应安装排水阀。
(八)应安装水处理设备或炉内加药设施。
第十四条 土暖气炉的安装,必须按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的安装方案、技术图纸及安装示意图等有关要求进行安装,严禁擅自改动。
第十五条 土暖气炉及其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丰辆〔2007〕24号文件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和电锅炉的控制柜、燃烧器必须采取接地保护措施;绝缘电阻不能低于500kω,严禁使用铜丝、铁丝替代保险;电线不得裸露,不准靠近高温部件。
第十七条 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房内要使用具有防爆功能的照明、开关、插座等。
第十八条 使用车间要在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安装点明显位置喷涂下列红色警示标识:
(一)常压热水锅炉喷涂“常压热水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警示标识。
(二)土暖气喷涂“严禁承压使用和出口水温不超过85℃”警示标识。
(三)茶(浴)炉喷涂“不得承压使用”警示标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常压热水锅炉施工安装、修理和改造完毕,必须经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土暖气炉安装竣工后,由段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施工安装验收合格后,使用车间要及时将各种技术资料按规定分别建档登记并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未经路局、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和增加其它用途。
第二十二条 使用车间要制定常压锅炉、土暖气的定期维修保养计划。在防寒取暖期前,必须对常压锅炉和土暖气等设备、设施进行记名式维修保养,确保运用安全质量。主管领导要监督维修保养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段安全科,应加强对设备检修保养工作的监
督、监管,对设备的完全状况进行年度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的车间,要制定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和考试,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常压热水锅炉应采取炉内或炉外水处理措施,水质应当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用于饮水、洗浴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水处理的,要采取定期清除水垢的措施。
常压锅炉的直通大气管和出水管路每年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对于茶(浴)炉直通大气管路每季度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土暖气炉直通大气管路和补水盒(膨胀水盒)管路每两年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设备车间应组织使用车间按规定完成常压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
第二十八条 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改造、检修完毕后的一个月时间内,由使用车间携带有关技术资料或检验报告,到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常压热水锅炉房内,应揭挂《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巡检与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并应设置运行记录与干部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在防寒取暖期前,对土暖气炉由安全科逐台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并张贴“土暖气使用合格证”后,方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土暖气炉安装处所应揭挂《安全操作规程》和主管人员检查记录。土暖气炉安全操作要达到以下标准 :
(一) 操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及保暖措施,炉体附近1.5米内不得存放可燃物质,室内严禁存放易燃物质。
(二)点火前必须确认补水盒(箱)有水,无冻结。
(三)严禁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爆燃物质点火。
(三) 交接班要检查补水盒(箱)水位,水位低于补水盒
(箱)1/3时,应进行补水。补水盒(箱)内水冻结或炉内无水时,严禁补水,应立即灭火停炉。
(五)土暖气应采取炉内投药,防止结垢。土暖气烟筒每周检查清理一次。
(六)取暖房间与土暖气安装房间相通,取暖房间窗户必须加装风斗,并对相通门窗保持常闭。
(七)土暖气炉系统发生冻结等非正常情况,严禁点火,严禁用增压或明火烤的方法解冻暖气管路或暖气片。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应根据常压锅炉、土暖气炉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建立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进行包保。
第三十三条 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设备的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 做到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三十四条 冬季寒冷季节燃油(气)锅炉发生液化气凝固或燃油脱脂凝固,严禁用火烤等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锅炉房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锅炉点火运行期间严禁司炉工擅离职守,锅炉房内须保持清沽,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等。
第三十六条 常压锅炉操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巡视并填写运行记录;茶(浴)炉和土暖气炉操作人员要把茶(浴)炉和土暖气炉运行情况和烟筒清扫情况等作为交接班内容,在交接班本进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常压锅炉、茶(浴)炉和土暖气炉非正常故障安全卡控措施、应急处理办法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常压热水锅炉、茶(浴)炉、土暖气炉发生爆炸事故和其他严重隐患问题时,要在15分钟内,速报段安全科。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九条 常压锅炉、茶(浴)炉、土暖气炉发生爆炸事故和其他严重隐患时,要按照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和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段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前发有关规定、措施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要点
1、使用定点厂家合格产品
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有严格的要求,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水平。晌置、选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是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并有齐全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和产品竣工图。
2、登记建档
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式使用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登记,经审查批准人户建档、取得使用证方可使用。在使用单位也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的设备档案,保存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和检验等过程的技术资料。
3、专责管理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设备进行专责管理,并设置专门机构、责成专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设备。
4、持证上岗
锅炉司炉、水质化验人员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分别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照章运行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及其他法规操作运行,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章作业。
6、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设备的设计使用期限内,每隔一定的时间对其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或作必要的试验。
实行定期检验是及早发现缺陷、消除隐患、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实施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单位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核准资格。
7、监控水质
水中杂质使锅炉结垢、腐蚀及产生汽水共腾,降低锅炉效率、寿命及供汽质量。必须严格监督、控制锅炉给水及锅水水质,使之符合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8、报告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事故,除紧急妥善处理外,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二、锅炉启动、运行与停炉
1、锅炉启动步骤
(1)检查准备。对新装、迁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启动之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受热面、承压部件的内外部,看其是否处于可投人运行的良好状态;检查燃烧系统各个环节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各类门孔、挡板是否正常,使之处于启动所要求的位 置;检查安全附件和测量仪表是否齐全、完好并使之处于启动所要求的状态;检查锅炉架、楼梯、平台等钢结构部分是否完好;检查各种辅机特别是转动机械是否完好。
(2)上水。从防止产生过大热应力出发,上水温度最高不超过900c,水温与筒壁温差不超过50 0c。对水管锅炉,全部上水时间在夏季不小于1h,在冬季不小于2h。冷炉上水至最低安全水位时应停止上水,以防止受热膨胀后水位过高。
(3)烘炉。新装、迁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其炉膛和烟道的墙壁非常潮湿,一旦骤然接触高温烟气,将会产生裂纹、变形,甚至发生倒塌事故。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此类锅炉在上水后,启动前要进行烘炉。
(4)煮炉。对新装、迁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正式启动前必须煮炉。煮炉的目的是清除蒸发受热面中的铁锈、油污和其他污物,减少受热面腐蚀,提高锅水和蒸汽品质。
(5)点火升压。一般锅炉上水后即可点火升压。点火方法因燃烧方式和燃烧设备而异。层燃炉一般用木材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或易燃物引火,以免造成爆炸事故。
对于自然循环锅炉来说,起升压过程与日常的压力锅升压相似,即锅内压力是由烧火加热产生的,升压过程与受热过程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6)暖管与并汽。暖管,即用蒸汽慢慢加热管道、阀门、法兰等部件,使其温度缓慢上升,避免向冷态或较低温度的管道突然供人蒸汽,以防止热应力过大而损坏管道、阀门等部件;同时将管道中的冷凝水驱出,防止在供汽时发生水击。并汽也叫并炉、并列,即新投人运行锅炉向共用的蒸汽母管供汽。并汽前应减弱燃烧,打开蒸汽管道上的所有疏水阀,充分疏水以防水击;冲洗水位表,并水位维持在正常水位线以下;使锅炉的蒸汽压力稍低于蒸汽母管内气压,缓慢打开主汽阀及隔绝阀,使新启动锅炉与蒸汽母管连通。
2、点火升压阶段的安全注意事项
(1)防止炉膛爆炸。锅炉点火时需防止炉膛爆炸。锅炉点火前,锅炉炉膛中可能残存有可燃气体或其他可燃物,也可能预先送人可燃物,如不注意清除,这些可燃物与空气的混合物遇明火即可能爆炸,这就是炉膛爆炸.燃气锅护、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等点火时必须特别注意防止炉膛爆炸。
防止炉膛爆炸的措施是,点火前,开动引风机给锅炉通风5~10 min,没有风机的可自然通风5~10 min,以清除炉膛及烟道中的可燃物质。点燃气、油、煤粉炉时,应先送风,之后投人点燃火炬,最后送人燃料。一次点火未成功需重新点燃火炬时,一定要在点火前给炉膛烟道重新通风,待充分清除可燃物之后再进行点火操作。
(2)控制升温升压速度。升压过程也就是锅水饱和温度不断升高的过程。由于锅水温度的升高,锅筒和蒸发受热面的金属壁温也随之升高,金属壁面中存在不稳定的热传导,需要注意热膨胀和热应力问题。
为防止产生过大的热应力,锅炉的升压过程一定要缓慢进行。点火过程中,对各热承压部件的膨胀情况应进行监督。发现有卡住现象应停止升压,待排除故障后再继续升压。发现膨胀不均匀时也应采取措施消除。
(3)严密监视和调整仪表。点火升压过程中,锅炉的蒸汽参数、水位及各部件的工作状况在不断地变化,为了防止异常情况及事故的出现,必须严密监视各种指示仪表,将锅炉压力、温度和水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各种指示仪表本身也要经历从冷态到热态、从不承压到承压的过程,也要产生热膨胀,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产生卡住、堵塞、转动或开关不灵等,使得无法投人运行或工作不可靠的故障。因此点火升压过程中,保证指示仪表的准确可靠十分重要。
点火一段时间,当发现蒸汽从空气阀冒出时,即可将空气阀关闭准备升压。此时应密切监视压力表,在一定的时间内压力表上的指针应离开原点。如锅炉内已有压力而压力表指针不动,则须将火力减弱或停息,校验压力表并清洗压力表管道,待压力表正常后,方可继续升压。
(4)保证强制流动受热面的可靠冷却。自然循环锅炉的蒸发面在锅炉点火后开始受热,即产生循环流动。由于启动过程加热比较缓慢,蒸发受热面中产生的蒸汽量较少,水循环还不正常,各水冷壁受热不均匀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但蒸发受热面一般不至于在启动过程中烧坏。
由于锅炉在启动中不向用户提供蒸汽及不连续经省煤器上水,省煤器、过热器等强制流动受热面中没有连续流动的水汽介质冷却,因而可能被外部连续流过的烟气烧坏。所以,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强制流动受热面在启动过程中不致过热损坏。
对过热器的保护措施是:在升压过程中,开启过热器出口集箱疏水阀、对空排气阀,使一部分蒸汽流经过热器后被排除,从而使过热器得到足够的冷却。
对省煤器的保护措施是,对钢管省煤器,在省煤器与锅筒间连接再循环管,在点火升压期间,将再循环管上的阀门打开,使省煤器中的水经锅筒、再循环管(不受热)重回省煤器,进行循环流动。但在上水时应将再循环管上的阀门关闭。
3、锅炉正常运行中的监督调节
(1)锅炉水位的监督调节。锅炉运行中,运行人员应不间断地通过水位表监督锅内的水位。锅炉水位应经常保持在正常水位线处,并允许在正常水位线上下50~之内波动。
由于水位的变化与负荷、蒸发量和气压的变化密切相关,因此水位的调节常常不是孤立地进行,而是与气压、蒸发量的调节联系在一起的。
为了使水位保持正常,锅炉在低负荷运行时,水位应稍高于正常水位,以防负荷增加时水位降得过低;锅炉在高负荷运行时,水位应稍低于正常水位,以免负荷降低时水位升得过高。
(2)锅炉气压的监督调节。在锅炉运行中,蒸汽压力应基本上保持稳定。锅炉气压的变动通常是由负荷变动引起的,当锅炉蒸发量和负荷不相等时,气压就要变动.若负荷小于蒸发量,气压就上升;负荷大于蒸发量,气压就下降。所以,调节锅炉气压就是调节其蒸发量,而蒸发量的调节是通过燃烧调节和给水调节来实现的。运行人员根据负荷变化,相应增减锅炉的燃料量、风量、给水量来改变锅炉蒸发量,使气压保持相对稳定。
对于间断上水的锅炉,为了保持气压稳定,要注意上水均匀。上水间隔的时间不宜过长,一次上水不宜过多。在燃烧减弱时不宜上水,人工烧炉在投煤、扒渣时也不宜上水。
(3)气温的调节。锅炉负荷、燃料及给水温度的改变,都会造成过热气温的改变。过热器本身的传热特性不同,上述因素改变时气温变化的规律也不相同。
(4)燃烧的监督调节。燃烧调节的任务是使燃料燃烧供热适应负荷的要求,维持气压稳定;使燃烧完好正常,尽量减少未完全燃烧损失,减轻金属腐蚀和大气污染;对负压燃烧锅炉,维持引风和鼓风的均衡,保持炉膛一定的负压,以保证操作安全和减少排烟损失。
(5)排污和吹灰。排污,锅炉运行中,为了保持受热面内部清洁,避免锅水发生汽水共腾及蒸汽品质恶化,除了对给水进行必要而有效的处理外,还必须坚持排污。
吹灰,燃煤锅炉的烟气中含有许多飞灰微粒,在烟气流经蒸发受热面、过热器、省煤器及空气预热器时,一部分烟灰就积沉到受热面上,不及时吹扫清理往往越积越多。由于烟灰的导热能力很差,受热面上积灰会严重影响锅炉传热,降低锅炉效率,影响锅炉运行工况,特别是蒸汽温度,对锅炉安全也造成不利影响。
4、停炉及停炉保养
(1)停炉。正常停炉是预先计划内的停炉。停炉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防止降压降温过快,以避免锅炉部件因降温收缩不均匀而产生过大的热应力。
停炉操作应按规程规定的次序进行。大体上说,锅炉正常停炉的次序应该是先停燃料供应,随之停止送风,减少引风;与此同时,逐渐降低锅炉负荷,相应地减少锅炉上水,但应维持锅炉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对于燃气、燃油锅炉,炉膛停火后,引风机至少要继续引风5min以上。锅炉停止供汽后,应隔断与蒸汽母管的连接,排气降压。为保护过热器,防止其金属超温,可打开过热器出口集箱疏水阀适当放气。降压过程中司炉人员应连续监视锅炉,待锅内无气压时,开启空气阀,以免锅内因降温形成真空。
停炉时应打开省煤器旁通烟道,关闭省煤器烟道挡板,但锅炉进水仍需经省煤器。对钢管省煤器,锅炉停止进水后,应开启省煤器再循环管;对无旁通烟道的可分式省煤器,应密切监视其出口水温,并连续经省煤器上水、放水至水箱中,使省煤器出口水温低于锅筒压力下饱和温度20℃。
为防止锅炉降温过快,在正常停炉的4^-6 h内,应紧闭炉门和烟道挡板。之后打开烟道挡板,缓慢加强通风,适当放水。停炉18-24 h,在锅水温度降至70℃以下时,方可全部放水。
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紧急停炉: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不断加大向锅炉进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紧急停炉的操作次序是,立即停止添加燃料和送风,减弱引风;与此同时,设法熄灭炉膛内的燃料,对于一般层燃炉可以用砂土或湿灰灭火,链条炉可以开快挡使炉排快速运转,把红火送人灰坑;灭火后即把炉门、灰门及烟道挡板打开,以加强通风冷却;锅内可以较快降压并更换锅水,锅水冷却至70℃左右允许排水。但因缺水紧急停炉时,严禁给锅炉上水,并不得开启空气阀及安全阀快速降压。
紧急停炉是为防止事故扩大不得不采用的非常停炉方式,有缺陷的锅炉应尽量避免紧急停炉。
(2)停炉保养。锅炉停炉以后,本来容纳水汽的受热面及整个汽水系统,依旧是潮湿的或者残存有剩水。由于受热面及其他部件置于大气之中,空气中的氧有充分的条件与潮湿的金属接触或者更多地溶解于水,使金属的电化学腐蚀加剧。另外,受热面的烟气侧在运行中常常粘附有灰粒及可燃质,停炉后在潮湿的气氛下,也会加剧对金属的腐蚀。实践表明,停炉期的腐蚀往往比运行中的腐蚀更为严重。
停炉保养主要指锅内保养,即汽水系统内部为避免或减轻腐蚀而进行的防护保养。常用的保养方式有:压力保养、湿法保养、干法保养和充气保养。
第15篇 锅炉房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正常供气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锅炉司炉工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二.锅炉司炉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得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三.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人员不准喝酒上岗。
四.严禁在锅炉设备管道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服。
五.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运行。
六.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好用,严禁器材周围堆放物品。
七.加强对锅炉运行情况的巡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无法处理的故障要报告。
八.做好锅炉的安全保护工作,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锅炉房。
九.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并立即报告。
锅炉安全运行制度
1、锅炉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排内外部检验。
2、每六年进行一次超压水压试验,而对于平时定检时,只能安排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
3、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并做好记录。
4、对于需要定期注油的设备要及时注油,以免发生事故。
5、锅炉受压元件大修理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和劳动局锅炉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6、停炉保养要求:停炉一个月以内,采用湿法保养;停炉一个月以上需要采用干法保养。
7、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压力表每半年、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辅机的维护保养:各种辅机均需定出大、中、小修周期时间及检查修理内容。
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点火前,应做好本体、辅机、所有附件、阀门、软水、供油、 电和电控部分的检查工作确认正常。
2、给锅炉进水(试排污阀)略低于水位,启动风机、吹扫炉膛,按顺序点火,并做好调整,保证燃烧完全,若点火失败,应停止供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火。
3、正常运行后,应经常调整供油、风机和给水(自动除外)保证水位稳定,适应蒸汽负荷需要,保证供汽。
4、正常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逻一次,并做好各项记录,签名确认。
5、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和排污一次。安全阀排汽试验及各项装置,每周至少检验一次,并如实填写记录,签名认可。
6、暂时停炉,先停止供油,稍后停止送风,保持水位偏高于正常水位。
7、完全停炉时,锅炉应保持缓慢冷却,待炉水温度下降70℃时,才能放水。停炉时间超过一个月应放干燥剂,采用干法保养。
8、遇到以下某一种情况时,应紧急停炉:
(1)水位下降到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2)水位上升到极限以上,仍不停止给水。
(3)水位不断下降,虽然给水,水位仍继续下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损坏,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可靠给水。
(5)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全部失灵。
(6)锅炉元件损坏或本体发生故障异常,危及人身安全。
(7)炉房失火或附件发生水警等异常情况。
(8)压力上升超过允许工作压力安全阀排汽仍不自动熄灭,压力继续上升。
9、紧急停炉程序
(1)切断电源及供油。
(2)关闭主汽阀。
(3)如遇缺水事故,严禁向炉内进水,严禁任何排污及任何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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