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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7 热度:20

石化安全管理

第1篇 中石化桌面系统安全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保证中国石化桌面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减少或降低因病毒、蠕虫、黑客等因素对桌面系统产生的破坏,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中国石化所有桌面系统。

3 术语

桌面工程师:是指提供桌面系统检测、维修、故障处理等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4 安全要求

第一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必须安装正版软件,不得私自安装盗版软件;

第二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的命名应符合公司的计算机命名规范;

第三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的用户密码设置必须符合公司密码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必须设置屏幕保护程序密码;

第五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应加入公司的域管理模式,正确使用公司的各项资源。

第六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应正确安装防病毒系统,必须及时更新病毒特征库和进行定期的病毒扫描(一周一次);

第七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应及时安装和升级系统及应用软件补丁,并与公司发布的安全补丁保持一致。

第八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不得私自装配并使用可读写光驱、磁带机、磁光盘机和usb硬盘等外置存储设备。

第九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不得私自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 公司的移动桌面系统必须设置bios开机密码,如有硬盘密码设置功能,则必须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的移动桌面系统在员工外出办公携带时,不得使其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第十二条 公司桌面系统系统不得私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扫描软件或黑客攻击工具。

第十三条 公司桌面系统应关闭并删除iis,telnet以及ftp等服务;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it服务部门批准,员工不得在公司使用调制解调器拨号、上网;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不得向外发送涉及公司秘密、机密和绝密的信息;确需传送的,在经批准后需采用加密手段对信息进行加密后方可对外发送;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不得进行大规模的群发邮件,如确实有群发的需求,必须在非办公时间进行邮件大规模群发;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网络资源访问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网站,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不得使用即时通信软件如msn,qq等发送涉及公司秘密、机密和绝密的信息。

5 报告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在使用桌面系统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备具有可疑情况,或发生病毒和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公司it服务部门进行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it服务部门在接到桌面系统问题报告后,应根据公司的响应时间要求,安排桌面工程师进行及时地处理,并对处理的问题、过程以及办法进行记录。

6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使用桌面系统的安全管理方面应接受公司it服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改进。

第二十二条 公司it服务部门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公司桌面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指正,违反严重者要及时上报,并协调相应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it服务部门需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通告,促进公司桌面系统的使用安全。

7 附则

7.1 文档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策略由公司信息安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由公司信息安全工作组讨论通过,发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策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2 其他信息

第2篇 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3篇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

2.1 用火作业申请

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

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

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3.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4 用火监护人职责

2.4.1 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4.2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 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 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2.5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3.1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1 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 用火分级管理

3.2.1 特级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 一级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3.2.3 二级用火作业。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3.2.4 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3.2.5 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炼化企业装置停工交付检修首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升级管理。

3.2.6 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3.2.7 炼化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详见附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3.3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3.3.1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3.2 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3.3.3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3.4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3.5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3.6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3.3.7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3.3.8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3.3.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3.10 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3.3.11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3.3.12 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3.3.13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3.3.14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3.15 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3.3.15.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3.3.15.2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3.3.16 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3.1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3.3.18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9.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3.3.19.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

3.3.19.3 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19.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3.20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 用火分析

3.4.1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4.2 用火分析有效期。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

3.4.3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4.4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4.5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3.4.6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3.4.7 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3.4.8 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不小于用火点10m范围内对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分析。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3.5.2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5.3 用火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4篇 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 承包商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承包商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设计、物资供应服务商、监理公司等单位。

1.1.2 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维护保养项目,以及所有石油工程作业类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1.2 承包商安全管理原则

1.2.1 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

1.3 承包商安全管控方式

1.3.1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上海石化)相同的安全价值取向,接受上海石化的教育培训,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上海石化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及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hse管理体系)评审。

1.3.2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hse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严格考核。

1.3.3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起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并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

2 安全管理职责

2.1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格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公布。

2.2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业绩及表现作出评价,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承包商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3.1 承包商应具备所承建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这是安全资格证书审核的前提。承包商在未取得上海石化设备动力部审核批准的《外委托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证书》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金山石化监督组审核批准的《安全施工登记》或《安全临时许可证》之前,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将不予受理hse资格的审核。

3.2 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并提供上级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3 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建立hse管理体系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取得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承包商,在其它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将优先给予审核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3.4 具备接受hse资格确认证书审核条件的承包商,必须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提交上海石化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hse业绩证明、外委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证书和安全施工登记证或施工安全临时许可证、法人代表安全证书和消防证书、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证书、安全员安全证书、hse内审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入上海石化固定的施工人员名单(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和hse内审人员的比例达到5%,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上海石化颁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3.5 对于售后服务单位、特殊的检验检测单位(如锅炉、计量仪器等法定检测)、做技术试验的研究单位等,如果派员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生产装置从事施工作业或工作,都要办理临时安全资格证,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场手续(具体见条款5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4 承包商的安全评审

4.1 承包商首先应取得上海石化设备动力部审核批准的《外委托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进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名单后,才可以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申请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时应提交本规定3.4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4.2 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承包商可以直接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申请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但必须提交上海石化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hse业绩证明、法人代表安全证书和消防证书、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证书、安全员安全证书、hse内审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入上海石化固定的施工人员名单(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和hse内审人员的比例达到5%,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上海石化颁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4.3 承包商在办理hse资格确认证书的同时,应办理施工人员的登记注册手续,未办理登记注册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4.4 如果承包商需要临时用工,必须办理临时登记注册手续,需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提供“承包商施工人员临时注册申请报告、临时用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或住宿旅店证明、劳动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进场施工。

4.5 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4.5.1 承包商hse承诺。

4.5.2 hse管理组织机构。

4.5.3 hse管理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

4.5.4 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

4.5.5 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4.5.6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4.5.7 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5.8 职业健康体检程序。

4.5.9 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4.5.10 其他相应内容。

4.6 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的审核和复审由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组织进行,每年12月份复审1次。

4.7 承包商必须取得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核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后,才能与上海石化发包部门签订工程建设和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否则不予办理和审批《建设工程、检维修、生产运保项目开工安全受监报告》(以下简称“安全受监报告”)。若违反上述原则,上海石化将追究工程和检维修项目发包部门以及承包商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5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5.1 二级单位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选择工程项目承包商,所选用的承包商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5.2 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前必须与二级单位签订hse管理协议,明确双方hse责任。

5.3 承包商施工人员名单注册后,由二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hse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承包商可提出合格人员的入厂申请,并承诺严格遵守二级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后,由二级单位保卫部门组织办理有时效性的临时出入证。

5.4 承包商必须选派具有一定hse管理意识和符合本工程项目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向作业人员发放必需的劳防用品。

5.5 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提前72小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报告”的审批手续。

5.5.1 合同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包括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安全受监报告”由上海石化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报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审批盖章。

5.5.2 合同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包括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上海石化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自主审批备案,然后才能办理进场施工手续。

5.6 承包商承担生产装置抢修任务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先进场抢修,然后补办“安全受监报告”审批手续,但必须在进场后72小时内按要求完成。

5.7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5.7.1明确承包商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7.2确定承包商现场hse管理及应急联络人员。

5.7.3承包商施工方案已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核。

5.8 承包商必须按照hse管理体系标准,对所有的施工项目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针对本施工作业存在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所有施工作业安全有序地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5.9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现场的hse管理,参与二级单位组织的联合检查;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以及现场监护人员,并有醒目的标志,自觉落实安全责任和监护责任。

5.10 对承包商实行安全施工风险抵押考核办法。

5.10.1 凡与上海石化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均要向有关单位的财务部门上交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没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没有重大安全隐患,现场hse管理有序,待施工项目结束后将如数退还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否则将视情况扣除其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5.10.2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违反hse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经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查实后,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扣除其相应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或进行其他处罚。

5.10.3发包单位一旦扣除承包商hse风险抵押金后,应由财务部门开具有关收据作为凭证。

5.10.4 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的抵押和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8.1。

5.11 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及hse监督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hse管理规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和处罚。

5.11.1 根据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年度累计考核结果,把承包商hse确认证书的hse业绩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停发承包商hse确认证书3~12个月。

5.11.2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违章违纪而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二人重伤事故以及造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公司形象受到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上海石化《承包商“黑名单”管理规定》执行。

6监督、检查与考核

6.1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承包商作业情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令立即整改。

6.2 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按《承包商abc违章考核标准》,负责对承包商hse业绩进行考核。

7其他规定

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12月审核一次,符合hse要求的,给予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8附件

8.1上海石化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及考核办法

第5篇 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胜利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是指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和芳香烃类等有毒有害气体及有缺氧危险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和地下管道等受限空间危险场所。如: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垃圾堆放场、垃圾处理场、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电信井、窨井、地窖、化粪池、沼气池、发酵池、炼油池、腌制池、酒糟池、纸浆池、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管道焊接作业场所等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

第三条常见有毒有害气体按其毒害性质不同,可分为:

①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刺激性气体的种类甚多,最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酯等。

②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可分为单纯窒息性气体、血液窒息性气体和细胞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硝基苯的蒸气、氰化氢、硫化氢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等进行认真排查、逐一检测、查找隐患,认真进行风险分析和危害辨识,掌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详细分布位置、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设备设施状况、涉及人员数量、作业时间等,建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档案。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制度、气体采样分析制度等,制定完善相应的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职责,并建立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为在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仪器。

1、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醒目的防中毒、防窒息、穿戴防护用品等警示标识。

3、为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配备固定式和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仪器、正压自给式呼吸器、救护带、救护索、应急通讯设备、风向标、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等。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标明检查和维护日期,确保准确完好,并制定相关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单位每年要定期开展专题教育,针对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危害识别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内容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逐条确认“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中的有关安全措施,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九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起重、破土等作业时,应同时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油田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2、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第十一条作业安全措施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施工作业前应对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紧急情况处理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法等。施工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要落实安全措施并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2、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和监护人,禁止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工作场所入口处必须有所有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名单并根据人员出入情况随时更新。

4、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危险场所内空气良好流通。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取样分析,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为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如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时间较长,应随时进行检测分析,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6、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小于12v。所用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7、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并指定专人在外部负责联络工作,禁止不具备条件时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8、油田各单位不得将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施工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规定各自的管理职责。

油田各单位应对项目承包方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告知承包方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要求承包方制定详细的安全许可作业程序,并保证作业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入。

9、作业负责人和施工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不得临时变更施工内容,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0、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审批手续。

11、作业完工后,经施工人员、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无人员和工具及杂物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工作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范设施及用品符合进入要求;同时检查、验证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

2、应严格落实“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十个必须”的各项要求(见附件2),对不符合的,有权停止作业。

3、在作业完成后,要确认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效的“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种的危害因素和“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防护措施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落实确认后,方可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5、正确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6、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随时与监护人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

7、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环境中摘下防护器具。

第十三条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悉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方式,进行必要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

4、作业监护人在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时,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对未经许可欲进入者予以警告并劝离。

5、作业监护人应保管并随身携带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管理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是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场所所在基层单位。

3、“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内容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

4、“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

1、各单位应建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现场应急预案中必须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方法、逃生路线、自救、互救方法等,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预案内容和救护设施使用方法。

2、根据作业要求,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落实各项安全设施、处置流程。加强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使救援人员熟悉救援流程、中毒救护知识、技能和安全措施。

3、加强与附近医疗机构和专业救护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争取时间,科学施救,并寻求专业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6篇 中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所称“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设施、单体录像设施和卫星定位装置等3类。

1.1.1视频监控设施。具有不间断摄录、图像传输、主机控制、集中显示和记录保存等五项基本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永久、固定式生产装置和场所。

1.1.2单体录像设施。具有方便拆装、移动监控等特点,主要用于监控临时、流动式生产作业场所。

1.1.3卫星定位装置。具有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控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机动车辆、船舶等特种移动设备。

1.2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机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企业是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2.2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专业公司分别是板块(行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板块(行业)实施细则和建设规划,确保板块(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到位、监控有效。

2.3总部和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2.4总部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和监视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事故后录像分析等工作。

3基本原则

3.1同步建设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企业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投用。

3.2资源共享、优先投用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际,做到网络共用、平台共享和优先投用。

3.3全覆盖、无盲区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应达到生产区域全面覆盖,重大作业全程跟踪,关键部位全角摄录,监控扫描不留盲区等功能。

3.4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原则。

3.4.1各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和专业公司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监控对象优先投用。

3.4.2在当前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应重视发挥单体录像设施的作用,确保重点场所、大型机组、关键部位和高风险作业随时处于监控状态。

4监控范围

4.1以下范围均应列为视频监控对象,并做到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4.1.1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作业等高风险施工作业现场。

4.1.2钻井作业、井下(试油气)作业、测井作业等野外油气专业施工,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现场。

4.1.3炼化企业工厂围墙以内生产运行、施工作业、日常巡检、停产检修等生产活动。

4.1.4销售企业油库围墙以内正常运行、施工作业和日常巡检等活动;加油加气站正常营业区域。

4.1.5高含硫化氢气田所辖全部生产区域;油田企业各类油气集输场站,以及油气生产井井场等。

4.1.6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库房(库区),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库区)。

4.1.7海洋钻井作业平台,海(水)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

4.2汽车吊、桥(梁)式吊、龙门吊、塔式吊等起重设备均应安装单体录像设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起重作业。

4.3各类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大型特种运输(施工)车辆,以及各类运输(施工)船舶均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技术要求

5.1企业应建立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联接。

5.2摄录点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区域、机组、岗位、部位、人员和环境等风险因素确定,做到优先重点、兼顾全面。以下3类风险部位应优先安装:

5.2.1关键区域、关键机组、关键设施、关键物品和关键岗位。

5.2.2操作频繁区、风险叠加区、故障易发区和事故多发区。

5.2.3无人值守区、人员禁入区、人员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3视频监控设施和单体录像设备应能满足场所本质安全需要,避免因此而增加(大)事故隐患或风险程度。

5.3.1防火防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视频监控设施和录像设备。

5.3.2海(水)上平台视频监控设施应具有异地备份(存贮)图像记录的功能。

5.3.3视频监控设施设计与安装应满足防雷接地要求。

5.4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云台摄像机,确保实现多角度摄录和自动归位;摄像机应安装在最佳观察位置,以有效发挥实时监控功能。

5.5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套图像存储设备,以存贮各台摄像机图像记录。

5.5.1图像记录应能显示摄像机编号、摄录日期与摄录时间,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5.5.2一般图像记录应能保存7×24小时,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能保存30×24小时。

5.6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主动监视方式,并与气体、火灾、周界(入侵)等报警系统联动。即一旦发生异常状态,报警系统可自动调动摄像机摄录,并在相关监视器中自动弹出报警区域图像。

5.7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跟踪、越界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6其他要求

6.1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场所应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现场录像。

6.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由安全部门纳入定期考核。监控系统凡逾期未建成者,或监控范围达不到“无盲区、全覆盖”要求者,或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者,一律在安全管理考核中严格兑现。

第7篇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舍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进行15米(合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涉及用水、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许可证办理程序、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的职责、许可证管理等。

(1)危害识别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②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2)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②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3)许可证办理程序

①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许可证。

②各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许可证。

③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时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4)作业安全措施

①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②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③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 带的安全绳。

④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⑤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其中对于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⑥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⑦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⑧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⑨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⑩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5)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许可证方可进行15米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②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③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④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⑤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许可证的管理

①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

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②许可证一式两联,各单位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③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8篇 安庆石化热电厂管理创新助推安全生产

近年来,安徽安庆石化热电厂长周期生产屡创佳绩。截至1月15日,该厂已连续安全供电、供水、供热1567天,主力5号炉连续运行458天,3号机实现单机连续运行306天,三项长周期安全生产均打破了历史记录,2007年实现“五个重大事故为零”。这些优异成绩的取得,得益于该厂在安全管理上进行创新,为全厂筑起了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

为安全,制度先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使安全工作真正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近几年来,该厂一方面针对企业改革、发展的需求,适时增补了一些新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去年8月,上级集团公司出台《安全生产禁令》,该厂迅速将《禁令》作为新的法规,在全厂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该厂还不断完善和修订现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适应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如去年上半年,他们重新修订了《安庆石化热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详细规定了上到厂长、下到一线职工共214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并要求每位职工牢记本岗位职责。

目前,该厂已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共24项,覆盖了全厂各个方面的工作,使每一项安全生产工作都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安全, 人本管理

该厂在安全工作中推行人本管理,从而有效实现了职工“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自觉转变。为使安全工作变为职工的自觉行为,该厂首推亲情化安全教育,在重点区域、关键装置等位置悬挂“爱妻爱子爱家庭,不讲安全等于零”、“亲人叮咛在耳边,安全工作平安归”等人性化的安全标语,使职工在举手投足之间都感觉到身边有亲人在叮咛,更加自觉地注重安全。与此同时,该厂还大力开展各项安全活动,他们将班组安全活动与岗位练兵、技术培训、事故预演及反事故演习等内容相结合,实现了班组安全活动“三保证、一考核”,即内容保证、组织保证、时间保证、严格检查考核。他们还在职工中举办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知识讲座,指导职工学习新的法规、条例,组织全员参与安全知识考试。

为安全,完善设备

该厂通过“精心巡检,精心维护,精心操作”三个环节,把好设备运行安全关,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机电仪操作五位一体的设备监管体系,做好设备的特护和大机组的包机制管理工作,加大设备现场管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与此同时,他们按照上级集团公司隐患排查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的精神,建立了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的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在具体工作中,他们坚持具有本厂特色的“七定”巡检法,及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据统计,2007年,该厂职工先后及时发现并处理了4号炉水冷壁泄漏、6号炉乙侧主蒸汽母管泄漏等20余项重大安全隐患。

为安全,监管有力

该厂建立了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监管网络,通过强有力的监管,促进了长周期安全生产上台阶。该厂安全督察员每天坚持现场督查,重点对检修施工现场人身和设备安全,对关键生产装置、要害部位、重大操作、现场动火、设备探伤进行督查。同时,该厂安环科还定期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安全月检和安全专项检查,并提出整改和考核意见。他们还抓好各种安全作业票证的规范签发,落实“谁签发、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公司集中用火作业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用火、维修设备、临时用电等作业许可证制度。通过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监督,建立了“安全不留死角、责任无缝连接、全员共同参加”的安全生产格局,确保各项安全环保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9篇 中国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10篇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2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凭证作业。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

1.3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按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检修、施工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用电单位需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1.6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各企业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3  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配送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4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许可证的申请。

2.5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和所接临时用电的运行检查及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jsa)

3.1.1  临时用电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jsa分析,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3.1.2  配送电单位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3  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须填入许可证。

3.2  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方案(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许可证。

3.2.2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3.3  临时用电的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3.3.2  送电前,临时用电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检查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确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部得以落实。

3.3.3  临时用电的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严禁在试验不正常情况下使用。

3.3.4  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运行电气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不少于2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3.3.5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每天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记录。

3.3.6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3.7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

重新施工时,须对线路、设备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3.3.8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采取防护处置措施,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3.9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3.10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的电工进行操作,并有人监护,做好工作记录。

3.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4.1  施工单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3.4.2  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

3.4.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4.3.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用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4.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和保护安装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保护零线(pe线)采用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符合要求,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4.3.3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4.3.4  临时用电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绝缘电缆。

3.4.3.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小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小于5米。

3.4.3.6  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4.3.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和防雨措施,离地距离不少于30厘米;盘、箱、门牢靠关闭。

3.4.3.8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3.4.3.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一、二次均应装熔断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4.3.10  临时用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和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第三联由施工单位持有。

3.5.2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3.5.3  用电结束后,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3.5.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11篇 石化企业空分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探讨

第12篇 石油石化系统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检修及设备开停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可能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1.2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油田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油田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4  作业期间要全过程视频监控。

1.5  盲板抽堵作业涉及到其他特殊作业,应按照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职责与分工

2.1  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 盲板抽堵作业的监督管理。

2.2  安全环保处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3  二级单位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的审查、审批和现场管理。

2.4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申请。

2.5  生产工艺岗提出需求,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2.6  设备岗位对每块盲板设标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并负责组织实施。

2.7  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应安排本单元岗位人员专人监护,作业全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2.8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后由生产工艺岗位进行确认。

3  管理内容与程序

3.1  危害识别

3.1.1  作业前,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应开展jsa分析,并组织对盲板抽堵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作业内容、作业程序及要求、作业风险与对策措施、应急方案等内容的书面交底。

3.1.2  按许可证规定填写并确认安全措施。特殊安全措施应填写在许可证“其它补充安全措施”栏,若内容较多、填写不下的,应另行填写作为许可证附件。

3.1.3  针对系统复杂、危险性大的盲板抽堵作业,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1.4  作业过程与生产系统控制室保持必要的通讯联系。在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健康时,应立即停止盲板作业,由基层生产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监护人引导撤离至安全区域。

3.2  作业安全措施

3.2.1  盲板及附件选用要求

3.2.1.1  盲板选材应平整、光滑,无裂纹和孔洞。

3.2.1.2  应根据需隔离介质的温度、压力、法兰密封面等特性选择相应材质、厚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垫片及螺栓。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探伤合格,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3.2.1.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加拆、辨识及挂牌。

3.2.1.4  需要长时间盲断的,在选用盲板、螺栓和垫片等材料时,应考虑物料介质、环境和其它潜在因素可能造成的腐蚀,以满足正常生产运行需要。

3.2.1.5  装置停工大检修及装置开工的盲板抽堵,应组织专项风险识别,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3.2.2  作业过程管理

3.2.2.1  在盲板抽堵作业点流程的上下游应有阀门等有效隔断;盲板应加在有物料来源阀门的另一侧,盲板两侧都要安装合格垫片,所有螺栓必须紧固到位。

3.2.2.2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通风不良作业场所要采取强制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3.2.2.3  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的要求。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时,应采取防烫或防冻措施。

3.2.2.4  作业人员在介质为有毒有害(硫化氢、氨、苯等高毒及含氰剧毒品等)、强腐蚀性的情况下作业时,禁止带压操作,且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佩戴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备用一套以上符合要求且性能完好的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

3.2.2.5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灯具与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工具与非防爆灯具;有可燃气体挥发时,应采取水雾喷淋等措施,消除静电,降低可燃气体危害。

3.2.2.6  作业人员应在上风向作业,不得正对法兰缝隙;在拆除螺栓时,应按对称、夹花拆除,拆除最后两条对称螺栓前应再次确认管道设备内无压力。如果需拆卸法兰的管道距支架较远,应加临时支架或吊架,防止拆开法兰螺栓后管线下垂。

3.2.2.7  距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用火、采样、放空、排放等其它作业。

3.2.2.8  同一管道一次只允许进行一点的盲板抽堵作业。

3.2.2.9  每块盲板必须按盲板图编号并挂牌标识,并与盲板图编号一致。

3.2.2.10  对审批手续不全、交底不清、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2.3  许可证管理要求

3.2.3.1  一块盲板、一次作业办理一张许可证(装置停工大检修期间的盲板拆装除外)。

3.2.3.2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生产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办理。

3.2.3.3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人员持有。

3.2.3.4  作业完成后,由生产管理管理岗位人员在第一联签字确认。生产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涉及受限空间、用火等特殊作业的《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盲板确认汇总表》应随相应作业许可证保存。

3.2.3.5  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作业内容、地点、范围等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盲板抽堵作业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__油田hse监督与考核办法》与《__油田hse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

5  附件

5.1  中国石化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中国石化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第    联   共三联

盲板编号

作业类型

抽£ 堵£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车间(装置)

设备管道名称

作业人

证件号

甲方监护人

证件号

作业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设备管道情况

盲板与垫片

介质

温度

压力

盲板材质

盲板规格

垫片

材料

垫片规格

序号

抽堵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 开展jsa分析,并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2

£ 关闭盲板抽堵作业点上下游阀门

3

£ 盲板作业点介质排放、泄压

4

£ 相关岗位知晓作业

5

£ 作业现场与控制室通风畅通

6

£ 已向作业人员书面作业交底与培训

7

£ 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物料排放、采样、动火等作业

8

£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

£ 高出作业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

10

£ 对于有毒介质,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检查备用呼吸器状态良好

11

£ 对于腐蚀性介质,佩戴防酸碱护镜或面罩等;£ 对于强腐蚀介质,应穿戴全身性防腐蚀防护用品,检查备用防护用品状况良好

12

£ 在介质温度较高£ 较低£时,有防烫£或防冻£措施

13

£ 对于易燃易爆介质,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等黑色金属敲打,并以水雾稀释

14

£ 对于必须带压(高于规定)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15

£ 同一道管上未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作业

16

£ 甲方监护人全程监护

17

£ 盲板按编号挂牌

18

£ 视频监控措施已落实

19

£ 其它补充安全措施:

盲板图

监护人意见

基层单位意见

编制人签名:

确认人签名:

签名:

签名:

完工验收

验收人签名: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人员持有。

第13篇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所称“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设施、单体录像设施和卫星定位装置等3类。

1.1.1视频监控设施。具有不间断摄录、图像传输、主机控制、集中显示和记录保存等五项基本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永久、固定式生产装置和场所。

1.1.2单体录像设施。具有方便拆装、移动监控等特点,主要用于监控临时、流动式生产作业场所。

1.1.3卫星定位装置。具有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控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机动车辆、船舶等特种移动设备。

1.2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机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企业是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2.2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专业公司分别是板块(行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板块(行业)实施细则和建设规划,确保板块(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到位、监控有效。

2.3总部和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2.4总部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和监视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事故后录像分析等工作。

3基本原则

3.1同步建设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企业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投用。

3.2资源共享、优先投用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际,做到网络共用、平台共享和优先投用。

3.3全覆盖、无盲区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应达到生产区域全面覆盖,重大作业全程跟踪,关键部位全角摄录,监控扫描不留盲区等功能。

3.4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原则。

3.4.1各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和专业公司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监控对象优先投用。

3.4.2在当前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应重视发挥单体录像设施的作用,确保重点场所、大型机组、关键部位和高风险作业随时处于监控状态。

4监控范围

4.1以下范围均应列为视频监控对象,并做到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4.1.1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作业等高风险施工作业现场。

4.1.2钻井作业、井下(试油气)作业、测井作业等野外油气专业施工,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现场。

4.1.3炼化企业工厂围墙以内生产运行、施工作业、日常巡检、停产检修等生产活动。

4.1.4销售企业油库围墙以内正常运行、施工作业和日常巡检等活动;加油加气站正常营业区域。

4.1.5高含硫化氢气田所辖全部生产区域;油田企业各类油气集输场站,以及油气生产井井场等。

4.1.6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库房(库区),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库区)。

4.1.7海洋钻井作业平台,海(水)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

4.2汽车吊、桥(梁)式吊、龙门吊、塔式吊等起重设备均应安装单体录像设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起重作业。

4.3各类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大型特种运输(施工)车辆,以及各类运输(施工)船舶均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技术要求

5.1企业应建立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联接。

5.2摄录点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区域、机组、岗位、部位、人员和环境等风险因素确定,做到优先重点、兼顾全面。以下3类风险部位应优先安装:

5.2.1关键区域、关键机组、关键设施、关键物品和关键岗位。

5.2.2操作频繁区、风险叠加区、故障易发区和事故多发区。

5.2.3无人值守区、人员禁入区、人员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3视频监控设施和单体录像设备应能满足场所本质安全需要,避免因此而增加(大)事故隐患或风险程度。

5.3.1防火防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视频监控设施和录像设备。

5.3.2海(水)上平台视频监控设施应具有异地备份(存贮)图像记录的功能。

5.3.3视频监控设施设计与安装应满足防雷接地要求。

5.4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云台摄像机,确保实现多角度摄录和自动归位;摄像机应安装在最佳观察位置,以有效发挥实时监控功能。

5.5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套图像存储设备,以存贮各台摄像机图像记录。

5.5.1图像记录应能显示摄像机编号、摄录日期与摄录时间,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5.5.2一般图像记录应能保存7×24小时,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能保存30×24小时。

5.6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主动监视方式,并与气体、火灾、周界(入侵)等报警系统联动。即一旦发生异常状态,报警系统可自动调动摄像机摄录,并在相关监视器中自动弹出报警区域图像。

5.7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跟踪、越界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6其他要求

6.1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场所应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现场录像。

6.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由安全部门纳入定期考核。监控系统凡逾期未建成者,或监控范围达不到“无盲区、全覆盖”要求者,或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者,一律在安全管理考核中严格兑现。

第14篇 中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舍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进行15米(合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涉及用水、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许可证办理程序、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的职责、许可证管理等。

(1)危害识别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②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2)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②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3)许可证办理程序

①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许可证。

②各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许可证。

③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时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4)作业安全措施

①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②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③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 带的安全绳。

④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⑤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其中对于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⑥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⑦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⑧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⑨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⑩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5)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许可证方可进行15米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②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③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④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⑤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许可证的管理

①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

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②许可证一式两联,各单位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③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15篇 石化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贯彻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

1.2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按照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管控。

2 管理职责与分工

2.1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二级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界定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联系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分工进行调整,检查和指导二级单位及职能部室领导联系承包情况,每季度汇总公司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公司和职能部门领导联系情况。

2.2 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设备、电气、仪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部门管理职责,以达到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2.3 公司生产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分别负责公用工程系统、炼油板块、化工板块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定各自部门的管理职责,以达到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2.4 公司组织干部部协同安全监察部,对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情况进行考核。

2.5 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电气、仪表的完好适用和运行中的安全管理。

2.6 二级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设备设施检维修工作;负责本单位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工作程序

3.1 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的界定。

3.1.1 公司级关键装置共43套,其中一级20套,二级23套(具体见附件5.1)。

3.1.2 公司级要害(重点)部位共 40个(处),其中一级4个(处),二级36个(处)(具体见附件5.2)。

3.1.3 除公司级关键装置及要害(重点)部位外,各二级单位应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界定标准,界定厂(中心)级关键装置及要害(重点)部位。

3.2 对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公司、厂(中心)两级管理和公司、厂(中心)、班组三级监控。

3.3 一级、二级关键装置和一级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按照《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安全职责》(见附件5.6)的要求进行工作。二级要害(重点)部位可设置专兼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员,参照《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安全职责》开展工作。

3.4 公司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形成安全管理检(抽)查报告。

3.5 公司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执行本规定3.18条款要求。二级单位安排本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和各部门的正职,参加本厂公司一、二级或厂(中心)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定点联系,联系的频次为每月一次。联系情况填写在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9)。

3.6 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二级单位上报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概况”编制“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概况”,并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元月15日前上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

3.7 公司安全监察部应登记台帐(见附件5.3),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综合管理档案。综合管理档案应包括: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目录、管理概况、登记的台账、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和安全管理检(抽)查报告等。

3.8 二级单位须完善机、电、仪、操、管人员职责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其中电、仪人员职责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由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制定完善,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3.9 二级单位每季度对所管理监控的一、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按照《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检查书面报告编制要点和格式》(见附件5.4)的要求逐项进行一次专业检查,将检查出的问题登记在上半年及全年的安全检查书面报告中,检查人签字,责任人由检查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其中电、仪等相关部分由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安排检查,检查人签字,责任人由检查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后,纳入到上半年及全年的安全检查技术报告中。

3.10 二级单位要撰写本单位上半年和全年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概况”,内容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关键装置的变化情况及明细,共对多少套装置和部位进行了多少次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具体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情况、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监控情况、专职安全工程师的配置和变动情况、管理规定的制订和修订情况、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在95%及自控率在90%以下情况、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未达100%情况、安全阀压力容器超期未检验情况、开展综合性反事故演习和预案演练情况、发生的事故情况、其他方面的情况等。

3.11 二级单位应确定关键装置要害(重点)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并加强检查、监督。二级单位和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填写《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危险点检查表》(见附件5.5),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12 必须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各种应急预案,至少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实际演练并严格考核。

3.12.1 安全工程师年初将填写的《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见附件5.7)提交给主管领导批准,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于元月10日前将计划录入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12.2 根据上级的要求、安全生产形势及装置的安全状况,安全工程师可适当调整演练计划,必须进行变更管理。

3.12.3 根据计划,由安全工程师按照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其内容要说明“本方案是根据_____应急预案编制而成”,具体包括:演练题目、预案演练类型、演练时间、演练地点、演练内容、事故演练基本程序、指挥小组成员、参加人员及人员分工、演习评判等内容,并按时组织实施。

3.12.4 成立由相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演练考核小组,对每次演练进行考核,并填写《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考核表》(参见附件5.8)。

3.13 二级单位应建立厂(中心)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台帐和综合档案,台帐参照公司的格式,综合档案包括: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目录、管理概况、登记的台账、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等。对每套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分别建立管理档案,应包括:领导干部定点联系登记表、预案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考核表、检查技术报告、危险点分布图、危险点检查表等。

3.14 监控要求

3.14.1 工艺、安全、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进行监控管理并每月进行一次专业检查。

3.14.1.1 各项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3.14.1.2 各类动、静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5‰。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齐全好用,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关键机组实行“特级维护”,执行《燕山石化关键机组特级维护管理规定》。

3.14.1.3 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燕山石化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3.14.1.4 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配备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3.15 班组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3.16 操作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17 公司和二级单位要定期登记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台账并纳入本单位管理档案中,公司每半年登记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登记1次;二级单位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元月10日前将当年上半年和全年的台账、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技术报告、管理概况录入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18 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管理要求。

3.18.1 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要有现职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联系(承包),各单位也必须有厂(中心)和部门领导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监督责任牌”。

3.18.2 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

3.18.2.1 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3.18.2.2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

3.18.2.3 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3.18.2.4 帮助并督促进行隐患整改;

3.18.2.5 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

3.18.2.6 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3.18.3 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工作联系与反馈制。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干部至少每季、公司机关职能部室领导和二级单位厂级领导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部门领导也必须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或班组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参加问题整改和事故分析会、观摩事故预案演练活动、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二级单位应及时将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活动情况录入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18.4 领导干部联系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活动情况由二级单位按月填写,格式见《燕山石化公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9)。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季度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4 检查监督与考核

4.1 本规定是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和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各项管理活动的规范和准则,一经颁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4.2 公司安全监察部按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要求实施考核。

5 附件

5.1 公司级关键装置目录

5.2 公司级要害(重点)部位目录

5.3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台帐

5.4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编制要点和格式

5.5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危险点检查表

5.6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安全职责

5.7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5.8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考核表

5.9 燕山石化公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

5.10 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业务流程

5.11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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