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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6 热度:30

区域安全管理

第1篇 采掘区域轨道安全管理

1、在新掘或新修护的巷道,铺设轨道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轨道的铺设必须在该巷道的中心线上,左右误差值为50毫米。使用的钢轨型号要一致。如确因特殊情况要使用新旧轨时,必须在一种轨型铺设在50米以上后,再用另一种轨型进行连接,在此中间不准掺杂使用其它钢轨。并且在新旧钢轨的接头处必须使用异型道夹板。对所铺设的轨道要求平、直,不得有弯曲现象。

②、 钢轨的接头必须平整,道夹板及螺栓应齐全、牢固。钢轨的接头可以是对接或错接,但必须在接头处加轨道枕木。

③、 使用中的轨道,要求钢轨的轨头必须高于底板巷,轨距最大不得超过610毫米,最小不得小于590毫米;轨道接头处的间隙(轨缝)不得超过5毫米,高差不得超过5毫米。

④、轨枕间距以每节钢轨的接头处开始,间距为800至1000毫米。凡是要运输支架的巷道新道木必须达到70%以上,间距900-950mm,其余的旧道木仍必须符合要求。

⑤、煤巷或半煤岩巷钉道的新道木投入必须达到50%以上,旧道木仍必须符合要求。

⑥、瓦斯巷及其它岩巷钉道新道木投入达到30%以上,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的必须达到40%以上。

⑦、不按以上比例投入新道木要,即使当时检查无浮钉,浮轨也要降一个等级,如有浮钉,浮轨按质量不合格,除按结构工资执行外,按月检查如发现达不到以上标准一次性处罚1000元,造成事故另追查处理。

⑧、 在巷道的弯道、倾斜巷道处,钢轨铺设不允许以钢轨的接头做为弯道的过度点(接头不能处于曲率范围) ,必须用弯道器(按该巷道的半径、倾斜巷道起坡点及变坡点的实际尺寸) 将钢轨打弯后以直轨相连接。

⑨、 在施工巷道内要铺设的车场,由该队设计车场大样图,经生技科、机运科和安监处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无审批同意的图纸施工,罚该队队长、技术员各100元。

2、道岔或牛尾岔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道岔的基本轨、直导轨、尖轨、护轨和撤岔等摆放,连接位置枕木数量要正确。

②、牛尾道岔设用新改造的牛尾道岔,铺设要求枕木不少于5根,岔芯的夹板、螺栓必须齐全、牢固。

③、各位置的配件、道钉要齐全。

④、 道岔或牛尾岔的钢轨必须将钢轨的脚板露出巷道底板,确保该道岔灵活、可靠。

⑤、所铺设的道岔其各部位的尺寸应符合轨道的质量标准。

3、轨道质量的评定标准按公司采掘轨道质量标准(暂行)办法执行,见附表1、2。

4、轨道的日常检查和维修:

①、运输队和采掘各队必须建立分管责任区域的轨道日常检查和维修制度。明确班长,跟班队长、技术员对轨道管理的责任,确保轨道运输的安全。

②、机运科运输管理员每月对片区的轨道质量进行一遍巡查。

③、轨道两旁禁止堆放杂物、材料。如确需堆码,堆码外必须距离轨道边沿400mm。否则,每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篇 某物业区域安全管理责任制范例

物业区域安全管理责任制范例

为明确各安全岗位管辖范围,加强各安全岗位工作责任心,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管理服务区域零发案率,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岗位执勤责任制

1、班长对本班次各岗位人员的工作状态、工作积极性、仪容仪表全权负责。

2、本班次(区域)发生的任何有影响的事件,班组长都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汇报。

3、本班次(区域)如发生治安事件,班长当属第一责任人。如查实后属我方原因造成,班组长及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及其他有关处罚。

4、各班班长对本班次班员的任何行为有权给予公正处理,且不得徇私舞弊,置于不理。

二、交代任务完成制

1、上级下达于班组及各部门需相互合作的任何事情,班长都应无条件完成。

2、完成任务的经过及困难可在完成后向上级汇报,的确需及时协调解决的问题可及时汇报。

3、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说过就做,做了再说'的工作作风和习惯。

4、任何顾客或上级交代的任务均不得无故推脱,如需推迟完成时间,必须在交接班记录上交接清楚,确保下一班明确,防止发生工作被动的现象。

三、物品领用制度

1、各班组如需申领工作文具等物品,须由班(组)长每月底统计后上报主管,经经理同意后方可领取。

2、任何人领用物品均须讲明领用原因及物品去向。

3、任何人不得无使用原因至资料室、仓库领用物品。

四、设备资产使用制度

1、本班班长对本班次使用的设备全权负责。

2、本班次损坏的设备应在当天安排修理,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3、如发现设备有细微损坏,应及时上报修理,对人为损坏的设备,将追究班长及当事人责任并须赔偿。

五、业余形象责任制

1、各班组下班后,应整队集合,不得喧哗,警备器材应随身携带到安全宿舍,按规定位置挂放,不能乱扔乱放,如有丢失时应立即上报,并照价赔偿。

2、闲时不得在服务区内追逐喧哗,不得踩踏草坪,在服务区域内不得赤膊,培训室不得将脚搭于椅子上,不得乱动椅子、在培训室抽烟。

3、按时到食堂打饭并且排队,不能穿拖鞋上食堂吃饭,赤背在娱乐室看电视。

4、不得酗洒、赌博或打架、恶意破坏公物或顾客物品。

5、以上各条由各班组长负责监督,如有违反,班组长应按《员工手册》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除在(月)业绩考核中予以体现外,还须按《员工手册》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管辖区域责任制

1、扣分制(2-10分)

a.对所属辖区消防设施不熟悉者。

b.对进入车辆不按要求登记,导致质量记录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者。

c.管辖区域内有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者,收受他人财物者。

d.管辖区域内发生治安纠纷事件不及时赶到现场者或有意回避不尽职者。

e.对管辖区域内不明底细人员不闻不问者。

f.不尽忠职守,遇事隐瞒不报者。

2、处罚制(50-200元)。

a.外围公共区域内发生被盗事件,将视情况扣罚班长及当事人员50-100元。

b.样板房、办公室等室内发生丢失物品事件,扣罚当值班长、班员100-200元。

c.非经公司同意,擅自调动人员或内部调整安排不当造成损失者扣罚当值班长50-100元。

d.对所属班组军训督导不力,造成班组军训落后,扣罚班长50-100元。

e.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造成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盲目,且不管不问,扣罚当值班长50-100元。

f.以上各项将视情况按员工手册之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下发过失通告书、降级或辞退处理。

g.交接班时间所发生的各类事件,具体发生时间无法明确界定的,双方不得推诿、扯皮,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双方分担。

h.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降级、辞退处理。

七、安全大班长责任制

1、在安全主办领导下,负责安全工作现场管理。

2、全权负责管理服务区域安全岗位安排、业务指导等,及时向主办汇报。

3、负责对夜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对在晚班期间发生的任何事件负直接管理责任。

4、负责对各班的军训进行督促指导,对配置的各种设备资产进行管理检查(如对讲机、警备单车、雨衣、雨鞋、巡更棒、电警棍、耳机等),制定表格定时检查核对,将使用情况上报主办。

5、协助主办做好班员的培训与思想工作和内务卫生管理,积极开展业余文化活动。

6、在当值期间管理服务区域内发生各类事件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视事件的严重性处以100-300元不等的罚款。

八、四号岗管理责任制

1、主动收集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并对信息的正确收集、发布、准确处理、反馈负责。

2、对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等导致工作延误或造成后果处以50-100元不等的罚款或调离此岗位。

九、安全主办责任制

1、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安排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的编制及落实,对安全班工作完成情况及培训效果负责。

3、负责各种安全类设备损坏及更换的上报工作。

4、负责安全员的入职引导工作,同时协助公司进行骨干力量的培训及选拔工作。

5、负责管理服务区域各安全岗位的管理及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

6、对管理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负管理责任,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的处罚。

十、安全主办、大班长、各班班长

以'谁管辖,谁负责'为责任划分原则,当发生影响公司及管理处声誉的事件时,按管理责任分担处罚。

十一、安全班月考核评分细则(略)

第3篇 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 在线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 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 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 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 生产区域进行第二条第(五)、(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进行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 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 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 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 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 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 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 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 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 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 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 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 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4篇 各区域专业公司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计划优先安排。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安排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予以制止。

4、教育施工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纳入施工全过程中。

5、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掌握所属各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

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临时用电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参加一般及大、中、异型脚手架的安装和验收,参加自制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参加大型机具设备、设施的检查与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落实。

8、负责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对经营承包与安全生产挂钩以及稳定安全生产队伍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解决。

10、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5篇 接触轨区域安全管理通则

1 目的

1.1 为保障进入接触轨(供电第三轨)区域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人员与设施的安 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员与设备的安全事故,确保员工与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系 统设备的正常运转、客车行车和调车安全,依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安全管理 要求,特制定本通则。

2范围

2.1 本通则适用范围为公司范围内正线、 辅助线及车辆段、 停车场内所有线路为接 触轨供电的接触轨供电区域。

2.2 适用于进入 dc1500v 接触轨区域的的所有人员(含本公司员工及外部人员) 。

3定义

3.1 接触轨:供电第三轨,供电电压为直流 1,500 伏(dc1,500v)。

3.2 接触轨区域:安装有接触轨的轨行区,包括正线、辅助线、洗车线、试车线等 包含接触轨设备的区域。

3.3 外部人员:本公司以外的相关工作和访问人员。

3.4 外部作业人员:从事安装、调试、维护等作业的外部人员。

3.5 大风与台风:以深圳市气象台预报或实时报告为准。

4职责

4.1 安全技术部

4.1.1 负责对乘客的接触轨安全宣传工作。

4.1.2 负责监督本通则的执行情况,并应定期完善本通则。

4.2 培训部

4.2.1 负责本通则的培训与考核,组织安排本公司员工及外部作业人员的接触轨安 全教育。

4.2.2 负责本通则的培训合格证发放,颁发接触轨区域员工的《接触轨安全培训合 格证》及外部作业人员《接触轨区域作业培训安全合格证》 。

4.3 车务部

4.3.1 负责车站对乘客的接触轨安全宣传工作。

4.3.2 根据接触轨区域设备、行车的特性,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

4.3.3 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熟悉相应接触轨区域的现场情况。

4.4 车辆部

4.4.1 根据接触轨区域设备、行车的特性,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

4.4.2 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熟悉相应接触轨区域的现场情况。

4.5 维修部

4.5.1 根据接触轨区域设备、行车的特性,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

4.5.2 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熟悉相应接触轨区域的现场情况。

4.5.3 负责制定《接触轨区域安全行走线路图》 。

4.6 各部门 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并落实本通则。

4.7 员工

4.7.1 每位员工都有学习本规定的义务,必须严格执行本通则。

4.7.2 有责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5接触轨安全教育

5.1 接触轨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规定和接触轨基本知识。

5.2 本公司员工接触轨安全教育

5.2.1 接触轨安全教育纳入三级安全教育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5.2.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接触轨区域员工的专项接触轨安全教育及考试,合格者颁 发《接触轨安全培训合格证》 。

5.2.3 对于刚开始参加上线作业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上线作业的人员;中断上线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重新从事该工作的人员,事前要进 行专项接触轨安全教育及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5.3 外部人员接触轨安全教育

5.3.1 所有需要进入接触轨区域的外部人员在进入接触轨区域之前必须接受接触 轨安全教育。

5.3.2 培训部负责外部作业人员的的专项接触轨安全教育及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 《接触轨区域作业安全培训合格证》 。没有取得《接触轨区域作业安全培训 合格证》的外部作业人员禁止进入接触轨区域。

5.3.3 进入接触轨区域前,外单位施工负责人(含调试作业负责人)负责向作业组 成员进行接触轨安全交底,负安全监管责任。

5.3.4 非运营期间临时任务、参观人员需进入接触轨区域时,主办(或配合)部门 负责接触轨安全交底,进入接触轨区域的人员必须服从现场配合人员的指 挥,严格遵守本规定,配合人员负安全监护责任。

6接触轨安全管理规定

6.1 通用安全规定

6.1.1 未向行调(或 dcc 值班主任)请点并办理书面许可手续,禁止任何人进入接 触轨区域。

6.1.2 进入接触轨区域必须严格按照《接触轨区域安全行走线路图》行走。 6.1.3 进入接触轨区域的本公司人员必须持有《接触轨安全培训合格证》 ,外部作 业人员必须持有《接触轨区域作业安全培训合格证》 。

6.1.4 所有进入接触轨区域的人员(包含客车及工程车司机)必须穿绝缘鞋(或绝 缘靴) 。

6.1.5 必须假设接触轨经常带电。在未能确定接触轨是否断电的情况下,进入该区 域人员应小心触电,如需进行维护施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电或者小心 施工。

6.1.6 任何人员及(或)所持物件(经检测合格的绝缘工具除外)与带电接触轨的 距离不得小于 700 mm。

6.1.7 如果人员及(或)所持物件(经定期检测合格的绝缘工具除外)与带电接触 轨距离小于 700 mm,接触轨必须停电并验电接地,同时分段隔离器隔离并采 取上锁保护。

6.1.8 未向行调(或 dcc 值班主任)请点并办理书面许可手续,不得在接触轨设备 7 米范围内使用起重机。

6.1.9 运营期间特殊情况下需要接触轨停电时,由当事人(站务人员、维修人员或 乘务人员等)向控制中心提出申请,控制中心立即向公司领导请示,如情况 紧急,可先停电后再行汇报。

6.2 安全警示标志

6.2.1 接触轨防护罩上标识高压危险警示标志,站台区域及地面高架段不大于 20 m /处。

6.2.2 车站端墙处、下轨梯处以及轨行区张贴“接触轨有电、当心触电”等警示牌。 凡可能进入接触轨区域的地方必须贴“接触轨有电、当心触电”警示牌。 6.2.3 车场线、高架线、地面段的围网上悬挂“严禁攀爬”, “当心触电”等警示 牌,试车线、出入车场入口处树立《 安全须知》 。

6.2.4 转换轨处设一度停车标、集电靴受电弓转换标和接触轨有电、当心触电警示 牌。

6.2.5 客车车门上张贴“轨行区有电,严禁跳下轨道”标志,以防乘客擅自打开车 门下线路。

6.3 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具

6.3.1 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需按照规定定期检验,同 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具首次使用前必须经合资格的 机构检测合格并有检测合格及有效期标记。

6.3.2 使用部门要建立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具台帐及定期安全性能检查制度,有专 人负责,时刻保持在合格备用状态。

6.3.3 在使用前须进行认真检查试验:日常由工班长班前检查试验确认,使用前再 由施工作业负责人与现场作业人员检查试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6.3.4 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靴

1)使用前应检查有无破裂或漏气、潮湿浸水。

2)绝缘手套的长度至少要超出手腕 10 cm,带手套时应将外衣袖口放入手套 的伸长部分。

3)使用后必须擦干,在专用柜内与其他工具分开存放,上面不得堆压任何 物件。

4)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能与酸碱物质、油脂等接触,更不能在太 阳下暴晒。

6.3.5绝缘杆

1) 使用绝缘杆的电压等级与被操作设备的电压等级必须一致,选用与所执行任务相适应的绝缘杆作业。

2) 使用绝缘杆的操作人员手拿握手部分,应注意不得超过护环,同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3) 雨雪天气使用绝缘杆时,应在绝缘杆的绝缘部分加装防雨罩,使用时应注意防雨罩的上口应与绝缘杆紧密接触无渗漏,使其有效地把绝缘杆上流下 的雨雪水阻断,不致形成对地闪络。

4) 绝缘杆应垂直存放,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但不得贴墙放置。

6.3.6 验电器(声光式直流式)

1)试验前按下试验按钮观察验电器的声光指示是否正常。

2)使用前选择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器。为保证使用安全, 每半年做 1 次试验,并登记记录。超过试验期 15 天的验电器严禁使用。

3)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供电系统安全规程》中要求,保持 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4)验电器应妥善保管,不得强烈震动或冲击,也不准擅自拆装和调整。

6.3.7 接地线(接地装置)

1) 作业人员应当在接地线封锁区以内作业,在挂接地线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穿绝缘鞋(靴),以免受感应电压伤害。

2) 供电线路两端或岔区,凡是可能来电的方向都要装设接地线。

3) 在停电设备上挂接地线时,必须验电,防止带电挂接地线.

4) 验明无电后,应立即将接地线与停电设备连接或短接。

5) 操作时,先装接地线的接地端,再装设备端;在装设接地线的过程中,作业人员的身体不得接近接地线的金属部分;接地线的安放必须考虑到不会 碰到有电设备,牢固不会脱落。

6) 使用的接地线必须是合格的接地线,条件允许时应尽量使用装有绝缘手 柄的接地线,或以接地闸刀代替接地线,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与一次设备接触 的机会,以防操作人员触电。

7) 严禁将接地线缠绕在设备上;严禁把短接地线拼接成长接地线使用;严 禁把三相接地线作为单相接地线使用。

8) 在线路上使用接地线的接地端必须接在钢轨上,不允许以其他位置代替。

9) 各部门接地线应当编号,固定地点放置,由专门人员管理。

6.4 进入接触轨区域作业安全规定

6.4.1 严格遵守“请点-验电-挂接地线-作业-清理现场-销点”的作业程序。

6.4.2 所有进入接触轨区域的作业人员, 还必须加穿安全荧光防护背心、 戴安全帽; 执行验电、挂拆接地线及不能停电的作业时,还必须加戴高压绝缘手套。6.4.3 对接触轨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接触轨安全培训合格证》 或《接触轨区域作业培训安全合格证》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6.4.4 运营期间对要上线的抢修或其他作业,由作业人员向控制中心申请,控制中 心收到申请后, 立即向公司领导请示, 经批准并对作业区域停电后方可进入。

6.4.5 当作业范围、停电范围无法完全一致时,要求的停电范围必须要覆盖作业范 围,以保证作业绝对安全。

6.4.6 当需要更改作业区域时,除按规定要求作业单位重新办理登记请点外,调度 员要向电调确认接触轨的供电状况,只有确认停电后方可下达准许作业的调 度命令。

6.4.7 在进行接触轨工作之前,必须确认该段接触轨断电,要按规定进行断电、验 电与接地,并用电压表同时确认。在没有经过正常验电接地的情况下,必须 按有电对待,不得臆测接触轨无电。

6.4.8 若在检修区域或两端存在电分段时,除在所有可能来电的电分段处验电接 地、 设置防护外, 还要在请点时封锁相关线路, 严防客车将电带入检修区域。 同时采取相邻车站设置警告标志或客车慢行通过及客车司机加强瞭望等必 要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6.4.9 接触轨停电并挂接地线时,接触轨停电挂地线区域不得小于作业区域,作业 人员不得超出作业区作业。

6.4.10 对于正线与车场接口部位的设备检修,如车场与正线连接部分道岔、信号 设备的检修,必须将与检修部分相关的所有接触轨停电,并在所有可能来电 的方向验电接地后方可检修。

6.4.11 除接触轨专业维修人员按规定检修接触轨设备外,其他任何人员,即使在 接触轨已经停电挂地线情况下,也不得擅自接触、碰摸接触轨及其附件。

6.4.12 必须按照操作通则开展接触轨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工作。

6.4.13 非接触轨检修作业中,严禁触摸、踩踏、翻越接触轨绝缘罩,严格禁止从 接触轨下部操作、传递工机具与材料。

6.4.14 禁止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接触轨的下方,防止因物料出清不彻底, 导致接触轨短路或导致集电靴受损。

6.4.15 作业完毕后,施工负责人、主办配合人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

6.4.16 车辆出入库出口处设一度停车标,司机与信号楼值班员之间应制定联控措 施,防止受电方式错误。

6.4.17 在接触轨区域,以下情况接触轨可不停电,但必须严格执行 6.1.4、6.1.6、 6.4.2 规定,并必须设有专人监护:

1)开行工程车(包括打磨车、检测车);

2)通过疏散平台巡视;

3)经过接触轨有电区域进入作业区域;

4)登乘客车或工程车通过疏散平台进入泵房;

5)使用绝缘工器具处理异物(大雨天除外);

6)人工手摇道岔(必须两人同时进入,至少有一名是值班员以上人员,操作时 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7)运营期间抢险,但人员需下线路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a)锁闭接触轨侧司机室门。 b)确认从接触轨对面一侧下至线路。 c)下线路人员只能在非接触侧进行作业,与集电靴、接触轨保持5.1.5规定 的距离、严格禁止侵入邻线空间。d)下线路人员监护:必须双人或以上人员作业,至少指定一人负责监护。 但在救援组织到达之前,维修人员无法自我监护时,由指定的工程车司 机监护、客车司机或站务人员负责监护。

8)正线客车救援;

9)客车运营期间进出存车线和折返线等。

6.4.18 对于作业区域不能停电的抢修,必须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时,控制中心应 对客车采取扣停或绕行的措施,确保作业区段无客车运行,作业人员要按照 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邻线客车仍在运行,在抢修时 现场监护人员要注意人员及工器具不得侵入邻线限界,时刻注意防止触电。在接触轨不停电情况下的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且必 须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措施,并设置坐台和现场监护人员。

6.5 恶劣天气(雷、大雨、大风与台风等)进入接触轨区域安全规定

6.5.1 打雷、大雨、大风与台风(风力大于 5 级)时禁止在地面段及高架段接触轨 区域的作业;禁止在线路露天段接触轨设备或与露天段接触轨设备有电气相 连的设备上进行作业。

6.5.2 下雨天在接触轨区域行走时,要小心行走,防止摔倒。

6.5.3 若在高架、地面线路上遇到打雷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供电施工作业,施工人 员应尽量远离接触轨设备,双脚并拢蹲下,尽可能使人体高度低于周围设备 设施,利用打雷的间隙,及时回到室内避雷、避雨。

6.5.4 下雨天气在室外使用绝缘工器具 (包括绝缘棒、 绝缘手套、 绝缘靴、 绝缘鞋) , 要防止绝缘工器具湿透而导致绝缘性能下降。使用的绝缘棒须有防雨罩,以 使防雨罩下的绝缘棒干燥。

6.6 区间疏散乘客安全要求

6.6.1 在地下区间或没有疏散平台的地面段采用乘客步行疏散时,控制中心应对相 应区间的上、 下行接触轨实施停电处置; 在高架段或有疏散平台的地面段 (不 包车站) ,若采用乘客步行疏散时,组织相应上、下行接触轨停电,若采用 来车接驳方式疏散乘客,则接触轨可不停电。

6.6.2 如遇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需疏散乘客时,客车司机应立即报告行调,根据 行调命令,按相关规定组织乘客疏散,行调应指示电调实施相应区间上、下行接触轨停电。

6.6.3 其他情况需疏散乘客时,客车司机在接到行调通知接触轨已停电后,方可实 施乘客疏散。同时电调和相应变电所值班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止向疏散区间送 电的安全措施。

6.6.4 遇雷电时,在地面、高架段线路上原则不组织乘客步行疏散,火灾、爆炸等 紧急情况除外。

6.7 异物或人员、动物非正常进入接触轨区域处理安全通则

6.7.1 大雨天气处理异物时,若异物接触到接触轨,则应停电处理。

6.7.2 具体按照《接触轨附近有异物的应急处理程序》《控制中心应急处理程序》 《车务安全应急处理程序》《车辆安全应急处理程序》等程序规定处理。

7 相关文件

7.1 《供电系统安全规程》

7.2 《接触轨附近有异物的应急处理程序》

7.3 《控制中心应急处理程序》

7.4 《车务安全应急处理程序》

7.5 《车辆安全应急处理程序》

8附则

8.1 本通则由安全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8.2 本通则经批准后实施,其修订也同。

第6篇 z物业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自防自救,防患于未然,把消防工作切实到实处。

二、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必须委托有组织的专业队伍进行。

三、发生火警立即疏散被困人员,并立即打“119”求救,派人到路口接消防队到达现场,同时组织自救,使用有效的消防器,把火灾扑灭于萌芽状态。

四、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不得堵塞和占用,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擅自封闭和堆放杂物,存放自行车。

五、不得把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旁烧垃圾、废纸。

六、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确需加大用电负荷,必须向上级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七、严禁用金属构件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作回路线,更不准将导线搭接在气焊设备、煤气管道、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道或设备上。

八、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随意降低耐火等级,用于天花吊顶、间墙、保温以及消声的材料,必须是非燃或难燃材料,天花吊项内部电线必须外套难燃管。

九、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严禁损坏、丢失,如发现破烂或鼠害应立即报告。

十、每星期检查一次消防箱、水带、水枪、卷盘、破碎按钮、警铃,必须齐全完好。消防箱玻璃如有破烂,立即更换。

十一、消防通道灯必须完好,灯泡烧坏及时更换。

十二、消防箱前面及消防通道严禁堆放杂物。

十三、1211灭火器必须齐全完好,份量不够或过期,必须加足、更换。

十四、地下室及天面水池水量必须保持充足。

十五、电梯机房、发电机房要落实通风冷却措施,油箱必须密封完好。

十六、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系统试验:⑴首层消防中心控制柜和地下室消防泵都处于自动控制状态;⑵试验消防栓系统;⑶试验写字楼自动喷淋系统;⑷试验写字楼烟感报警系统。

十七、烧焊作业动火前必须实行“八不”、“四要”、“一清”。

“八不”是指: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物质不动火;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或管道不动火;⑹凡存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火;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动火;⑻未经配有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四要”是指:⑴动火时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有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朴救;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

“一清”指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十八、防火的基本办法:⑴控制可燃物;⑵隔绝助燃物;⑶消灭着火源。

十九、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二十、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十一、发生火灾时,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二十二、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二十三、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7篇 某物业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必须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焊工本到保安部办理动火证,经保安人员现场检查对动火证签字后,方可动火。

□ 电焊工业必须在审批的时间、地点动火,并随身携带焊工本,现场有防火人持灭火器进行监护。

□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是安全合格的产品,瓶体必须配有压力表,两瓶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米,直立使用,氧气瓶不得接触油脂。

□ 电焊回路线不准接在建筑物及各种管道架上,设立专用地线,不准借路,并和焊枪一并移动,禁止使用裸线。

□ 动火现场周围和高空动火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动火现场下方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须进行检查后封堵或遮挡,防止火花和焊渣掉下引导起火灾。

□ 各种管道内动火,必须对管道下方或管道未端进行检查,防止存有易燃物引起火灾。

□ 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除干净前不准进行动火。

□ 在闷顶、隔墙等隐蔽部位动火时,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阴燃发生火灾。

□ 严禁在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爆炸的危险场所动火,特殊情况时,应保持足够的消防安全距离。

□ 动火不准与使用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易爆等工种同室、同时进行操作。

□ 动火结束后,动火人员要切断电气、焊设备用的电源、气源、并与看火人员一起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 使用喷灯作业前,必须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发现有故障的不得使用。

□ 汽油喷灯使用的汽油不得在作业现场存放,施工结束后,要将喷灯内剩余汽油倒出并带离施工现场。

第8篇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

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

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

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

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

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

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

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

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四)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安全环保部巡查;

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 动火执行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

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 违章动火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22元罚款:

(一)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 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

(四)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

(二)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

(四)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

(五)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六)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

(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处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第9篇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

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

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

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

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

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

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

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

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四)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安全环保部巡查;

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 动火执行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

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 违章动火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22元罚款:

(一)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 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

(四)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

(二)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

(四)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

(五)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六)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

(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处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第10篇 某物业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物业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必须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焊工本到保安部办理动火证,经保安人员现场检查对动火证签字后,方可动火。

□ 电焊工业必须在审批的时间、地点动火,并随身携带焊工本,现场有防火人持灭火器进行监护。

□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是安全合格的产品,瓶体必须配有压力表,两瓶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米,直立使用,氧气瓶不得接触油脂。

□ 电焊回路线不准接在建筑物及各种管道架上,设立专用地线,不准借路,并和焊枪一并移动,禁止使用裸线。

□ 动火现场周围和高空动火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动火现场下方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须进行检查后封堵或遮挡,防止火花和焊渣掉下引导起火灾。

□ 各种管道内动火,必须对管道下方或管道未端进行检查,防止存有易燃物引起火灾。

□ 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除干净前不准进行动火。

□ 在闷顶、隔墙等隐蔽部位动火时,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阴燃发生火灾。

□ 严禁在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爆炸的危险场所动火,特殊情况时,应保持足够的消防安全距离。

□ 动火不准与使用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易爆等工种同室、同时进行操作。

□ 动火结束后,动火人员要切断电气、焊设备用的电源、气源、并与看火人员一起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 使用喷灯作业前,必须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发现有故障的不得使用。

□ 汽油喷灯使用的汽油不得在作业现场存放,施工结束后,要将喷灯内剩余汽油倒出并带离施工现场。

第11篇 房地产集团公司办公区域安全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区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安全管理,是指包括消防、防盗和用电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办公区域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防范措施的制订、落实、检查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各部门、机构应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应按照消防法规和消防部门的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应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消防监控系统、消防栓、灭火器具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标识清晰、准确。

第八条办公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发生火情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防盗安全管理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计算机房、档案室等重要部门应安装防盗门窗;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应安装闭路电视安全监控系统或其他安全报警设施。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私人贵重物品或大笔现今,离开办公室(室内无人)应随即锁门。

第十二条会议室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无会议时应锁门。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外出存取大额现金时,应不少于二人;财务管理部门在保险柜存放过夜的现金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四条公司印信须存放在保险柜内或其他安全的地方,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人印章应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公司车辆使用人在停放车辆时应关窗锁门,车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携带大件物品或办公设备离开公司,须持有综合管理部开具的出门单。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办公区域配置设施设备应根据配电容量,并留有余地。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使用各类设施设备时,应遵守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违规操作以保障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维修人员在维修各类电力设施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不得在办公室私拉电线,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下班时应切断办公设施设备的电源。

第五章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员工应佩带有效证件进入公司办公区域,外单位人

员进入办公区域,应在门卫处登记,并遵守引导人员的指引。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值班制度。工作日值班人员负责工作日的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时应检查办公室门窗及电源的安全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如值班人员下班时仍有员工在加班,则须做好交班工作。节假日及双休日值班人员负责节假日及双休日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或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定期检查各类安全防范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类安全问题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原因、性质、后果、责任等因素负责处理 ,必要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12篇 固定动火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

3.内容

3.1动火类别

3.1.1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拆除设备的部件、管线修补工作。

3.1.3自给设施的制作、维修。

3.2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

3.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15米。

3.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2.4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可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此时固定动火区内严禁动火。

3.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3禁火区

除规定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地点

3.4动火原则

3.4.1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4.2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可动火可不动火的维修任务,不得随意在固定动火区随意动火。

3.4.3清除周围的易燃、易爆物,现场配置灭火器,保证灭火器的有效使用。

3.4.4动火周围的下水井、阀门井、地沟等清除易燃物后,并采取覆盖隔离。

3.4.5严格按照《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3.4.6动火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一人单独操作,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其他

4.1固定动火区域审核部门为公司安全环保部。

4.2固定动火区域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安全环保部人员对现场进行危险危害辨识,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准。

4.3固定动火区域内的机械及电气设备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备件及其他工具放置整齐,安全环保部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现象将进行处罚。

第13篇 仓库、办公区域及施工住宿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节 说明

1、为确保公司施工、维护及办公所用器材、财务和人身安全,保障公司办公、通信施工和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内的仓库、办公区域和施工住宿的管理。

3、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4、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节 仓库安全

1、 仓库安全管理,必须设置专门的仓库管理员,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必须对仓库存放的器材、工具、仪器仪表等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帐本、存卡,登记每笔业务的进出数量,确保数据连续、准确。做到帐(包括电脑帐及帐本)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情况。

3、 对仓库存放的器材、工具、仪器仪表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的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4、 存放物品的库房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严禁存放易爆易燃物品;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5、 对仓库存放的器材、工具、仪器仪表等物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搬运和存放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6、 为做好仓库防火安全,必须配备仓库专用消防器材,建立健全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7、 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8、 为做好仓库防盗安全,必须配备各种监控设备以保证库区安全。

9、 仓库应当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10、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烫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11、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节 办公区域安全

1、做好办公场所的防盗措施,门窗要牢固;财务室、机要室、档案室、保密室等重要办公室要安装防盗门和设置技防设施。

2、离开办公室时要将秘密文件、资料锁进文件柜或抽屉内,不得放在桌面上,并随手关门,防止乘隙行窃的案件发生。

3、下班时,应关闭照明,切断所有电器电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锁好门窗,凡使用安全锁和防盗门的办公室要用钥匙反锁到位;有技防措施的办公室布防后方可离开,技防设置的密码要严格保密。

4、办公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办公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相关人员要熟悉本室周围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6、办公室严禁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

7、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并做好巡查、值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办公区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上报。

第四节 施工住宿安全

1、施工人员外出施工应乘坐正规运输公司交通工具或公司的施工车辆出行,随身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选择正规宾馆住宿并索要住宿发票。

2、入住宾馆后首先应查看、熟悉消防通道、消防器材和周围环境等,做好出现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尽可能别和陌生人同住一个房间。

3、施工人员应妥善保管好随身财务和贵重物品,如仪器仪表、笔记本电脑等。

4、集体出差应由工地负责人统一安排集中住宿,不要以工作方便或其他原因为由单独住宿,以便于集中管理和统一行动。

5、下班期间特别是晚上,未经工地负责人同意,禁止单独外出活动和私自进入网吧,更不允许夜不归宿。有事必须向工地负责人请假。

6、在外就餐时,应尽量到卫生条件比较好的餐馆就餐,严禁酗酒;严禁和别人发生争执或打架斗殴。

7、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如需租用当地房屋居住,应与对方签订租住协议,相关事宜一定在协议中做出详细说明,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14篇 各区域专业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及时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4、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工艺管理规定,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用过程中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6、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15篇 塔楼区域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在塔楼区域作业时因煤气泄漏而导致人员煤气中毒或燃爆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     塔楼区域系指三钢及新一钢工序转炉塔楼18米平台至53米平台区域。

(2)     进入塔楼区域前,作业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当班调度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作业事由、作业人数、作业时间,经调度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作业;离开塔楼区域时,应及时向调度汇报。

(3)     进入塔楼区域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并携带煤气报警器时刻注意报警器的变化,煤气浓度超过200ppm,需及时向调度汇报;发现煤气浓度超过500ppm,要及时离开现场,并马上向当班调度汇报。

(4)     作业人员在进入塔楼区域15分钟内必须向调度汇报所处区域煤气浓度。

(5)     在申请计划作业时间内,允许作业人员或队伍在塔楼作业;超过计划时间,需与调度联系重新申报时间。

(6)     发现有人煤气中毒立即报告当班调度,同时采取可行措施进行施救。

(7)     委外(施工)单位需进入塔楼区域,由组织和联系该工程(项目)的责任人,负责督促委外单位执行本规定。

(8)     在塔楼区域动火作业(特别是高架水槽上方)须向炼钢部安全管理人员通报并经同意方可开工作业。

(9)     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当班调度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50-100元/项。

(10)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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