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产品水箱施工安全管理
1水箱基础施工
1、避免车辆伤害:禁止违章指挥,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不开带病车;
2、避免起重伤害:避免因索具不牢、钢丝绳断、绑扎不合理、吊点选择不当等引起的事故,吊车指挥操作要得当,严禁在吊车起重臂作业范围内停留;
3、小心触电:漏保不能失灵,移动电缆拖拉时绝缘不能损坏,电缆不能被设备碾压,开关箱用电要符合要求。焊接钢筋时防护措施要得当,以防弧光辐射。
4、避免机械伤害:砼搅拌机运转时加料及操作人员距离运转的搅拌机不能过近。
5、避免烫伤:严禁焊件还未冷却直接用手触摸刚切割过的物件所引起的烫伤。
2水箱施工:
1、避免车辆伤害:严禁人货混装或超速、超载,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使用带病车辆。
2、避免起重伤害:不能违反操作规程,吊装时重物不能过载,措施或方案要严谨,进入管理制度要完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范围,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使用带病车辆,避免因索具不牢、钢丝绳断、绑扎不合理、吊点选择不当引起的得当,吊车指挥操作要得当,严禁在吊车起重臂作业范围内停留。
3、避免烫伤:严禁不了解情况直接用手触摸刚切割过的物件所引起的烫伤。
4、小心触电:漏保不能失灵,移动电缆拖拉时绝缘不能损坏,电缆不能被设备碾压,开关箱用电要符合要求,罐内使用安全电压。焊接钢筋时防护措施要得当,以防弧光辐射。
5、小心爆炸:避免因罐体内氧、乙炔胶管老化,引起气体泄漏;焊割具阀门关闭要严密;焊割器具不能存在质量问题;乙炔气要加回火防止器;钢瓶要经安检才能使用。
6、避免高处坠落事故:安全防护措施要得当,劳保穿戴要整齐,避免由于外力影响造成的坠落。
7、避免火灾隐患:氧气、乙炔使用过程中周围不应有易燃物;焊机要按规定使用;焊机接线接头不能虚接;电气线路不能过载使用;开关与机械负荷要匹配。
8、避免物体打击:砌筑时高处小心落物,脚手板及砌筑工具小心滑落。
第2篇 产品水箱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怎么写
1水箱基础施工
1、避免车辆伤害:禁止违章指挥,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不开带病车;2、避免起重伤害:避免因索具不牢、钢丝绳断、绑扎不合理、吊点选择不当等引起的事故,吊车指挥操作要得当,严禁在吊车起重臂作业范围内停留;3、小心触电:漏保不能失灵,移动电缆拖拉时绝缘不能损坏,电缆不能被设备碾压,开关箱用电要符合要求。
焊接钢筋时防护措施要得当,以防弧光辐射。
4、避免机械伤害:砼搅拌机运转时加料及操作人员距离运转的搅拌机不能过近。
5、避免烫伤:严禁焊件还未冷却直接用手触摸刚切割过的物件所引起的烫伤。
2水箱施工:
1、避免车辆伤害:严禁人货混装或超速、超载,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使用带病车辆。
2、避免起重伤害:不能违反操作规程,吊装时重物不能过载,措施或方案要严谨,进入管理制度要完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范围,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使用带病车辆,避免因索具不牢、钢丝绳断、绑扎不合理、吊点选择不当引起的得当,吊车指挥操作要得当,严禁在吊车起重臂作业范围内停留。
3、避免烫伤:严禁不了解情况直接用手触摸刚切割过的物件所引起的烫伤。
4、小心触电:漏保不能失灵,移动电缆拖拉时绝缘不能损坏,电缆不能被设备碾压,开关箱用电要符合要求,罐内使用安全电压。
焊接钢筋时防护措施要得当,以防弧光辐射。
5、小心爆炸:避免因罐体内氧、乙炔胶管老化,引起气体泄漏;
焊割具阀门 要严密;
焊割器具不能存在质量问题;
乙炔气要加回火防止器;
钢瓶要经安检才能使用。
6、避免高处坠落事故:安全防护措施要得当,劳保穿戴要整齐,避免由于外力影响造成的坠落。
7、避免火灾隐患:氧气、乙炔使用过程中周围不应有易燃物;
焊机要按规定使用;
焊机接线接头不能虚接;
电气线路不能过载使用;
开关与机械负荷要匹配。
8、避免物体打击:砌筑时高处小心落物,脚手板及砌筑工具小心滑落。
第3篇 应用产品商务管理部商务专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2. 签署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及安全承诺书;
3. 贯彻执行国家、____市、区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 在直属负责人的领导下,落实本岗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直属负责人汇报;
5. 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如危险源辨识、安全培训、ehs体系审核、应急演练等;
6. 及时、如实上报发生的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
7. 落实完成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4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的产品 ,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安全管理制度。由于煤矿作业场所的特殊性,国际上先进的采煤国家均 对涉及煤矿安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煤矿用产品实行强制的安全标志管理,不取得由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在借鉴国际上先进采煤国家成功的 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原能源部于1990年下文决定对煤矿井下产 品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10多年来,这一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假冒、伪劣及对煤 矿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大大减少了由于设备、材料、仪器仪表 所引发的事故,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 煤矿生产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实施强制性的安全管理
1.1 作业环境的特殊性
我国是一个产煤大国,近年来原煤产量每年都在10亿t以上,煤炭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与 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煤矿作业环境特殊,受水、火、瓦斯、煤尘、矿 压 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部分煤矿生产、管理水平低,相当数量的假冒伪劣煤矿用设备 、材料、仪器仪表进入井下生产过程,个别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 安全生产情况严峻。大大小小事故时有发生,每年夺走数千煤矿工人的生命,造成数以亿 计的财产损失。
据统计,在我国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47%,具有潜 在 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86%,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55%。在 国有地方煤矿中,约38%矿井属高瓦斯矿井,约42%矿井 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约29%矿井存在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此外,煤 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煤尘还会导致矿工患尘肺病、煤肺病、矽肺病和煤矽肺病。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种事故中,近50%以上是由电气设备引起的,井下火灾 事故70%以上是由电气引起的,6 0%以上的瓦斯与煤尘爆炸是由爆破器材引起的。在2002年发生的2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中,爆 破原因9起,电气失爆6起,矿灯原因4起,井下吸烟1起,打火机点燃气焊1起,静电火花1起 ,撞击火花1起,冒顶砸断电缆产生火花1起,火区原因3起。
分析煤矿发生事故的原因,可以归为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矿用产品因素(设备、材料、仪 器仪表)3种情况。由此可见,煤矿矿用产品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其安全 性能、使用性能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对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标志 管理,使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
1.2 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
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因此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煤矿井下 用的各种产品,除都具有生产工具的属性外,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 因此,基本上是为煤矿专用设计的产品,能在其它使用场合通用的设备极少。
(1)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除最基本的防爆性能要求外,有的还要求具有断电保护、风电瓦 斯闭锁等适合煤矿作业的特殊功能。
(2)煤矿用爆破器材应在首先具有通用性能的基础上,还应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气体的 性能,以及控制爆炸后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的功能。
(3)煤矿用柴油机,不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控制其排烟的毒性、温度和机器的表 面温度。
(4)煤矿用阻燃输送带在运行中,不得产生静电火花,在事故性摩擦情况下不得摩擦着火。 即使矿井发生大型火灾,其燃烧速度不得高于井下其它可燃物,且一旦远离火源便自行熄灭 。
(5)煤矿用阻燃电缆,不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还要求其在电缆护套内加设半导 体屏蔽层,纵然受到事故性撞、砸、挤、压时,只准超前断电,绝不允许相间和相地短路。
(6)用于监测监控煤矿水、火、瓦斯、粉尘、顶板、一氧化碳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仪表和 装备,统称为煤矿安全仪器。它们既要为煤矿特有的作业环境服务,除其自身必须具有抗御 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外,还不能因本身的安全性能差引发事故,所以又称为煤矿专用安 全仪器。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由地面计算机系统和传输信道电缆及传感器、分站等组成,它不 仅要求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适应特殊作业环境的防磁、抗干扰的能力,保证其传输速率、 误码率、传输损耗、巡检周期、系统软件及其监视功能、逻辑关系约定、人机对话功能等, 均能在特殊环境下正常工作。
此外,支护、通风、照明、采煤、掘进、运输、监测监控、排水、动力系统、安全仪器仪表 、防护设备、救灾抢险设备等用品,必须安全可靠。
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确保煤矿矿用 产品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煤矿矿 用产品 在技术上满足煤矿安全标准要求,煤矿矿用产品由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生产,煤矿矿用 产品在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上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
2 对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各采煤国家较普遍的做法
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对煤矿矿用产品的管理,备受各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重视,许多 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对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在美国,劳工部管理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msha)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监察工作 ,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federal mine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7 )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履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在《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有关矿用产品的 检测、评价与审批占大量篇幅。在共5章的《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中,有2章是矿 用产品管理条款;在《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矿用产品的检测 、评价与审批。对矿用产品的管理是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一项重要职责。
美国是煤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较早的国家。美国联邦法规规定,煤矿及含瓦斯的非煤 矿山所用矿用产品,必须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进行测试、评价与审批,并颁发统一的
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安全标志方可 使用。这种联邦法规强制执行的安全管理十分严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矿灯,即便获得了ul 认证,仍需取得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标志后方可下井。对矿用产品的测试、评 价与审批由美国msah下设在西弗吉尼亚州的批准和认证中心(approval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承担。
在德国,《采矿法》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准下井使用。煤矿用产品的管理由 国家矿山管理局管理,经认证后颁发标志下井使用。加拿大对包括防爆电气设备等煤矿用产 品,由能源矿产部(em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此外,印度、澳大利亚、波兰、南非等国 家,对煤矿用产品也采取强制性管理手段。
3 我国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立,保证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国家煤 矿安 全监察局作为煤矿安全的监察执法机构,对煤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行安全监察, 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可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煤矿安全生产涉及人员、设备、环境 三要素,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就是从矿用产品的源头上解决煤矿矿用产品的本质 安全问题,从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产品安 全性能、使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彻底改变我国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状况,我国自1990年起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 仪表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原能源部、原煤炭部、原国家经贸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1992年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煤矿安全规程》,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 施,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力度,下发了国经贸安全[1999] 8 63号文《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重申继续对煤矿用产品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指出: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 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使用安全标志……各有关矿山严禁采购和使用无 安全标志的产品。并明确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为11类。
200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了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文 《 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强调,防止可能给煤矿安全带来隐患的产品 进入煤矿生产过程,从矿用装备的源头上防止煤矿灾害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与 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调煤矿矿用产品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 度。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 知”、“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 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等文件,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暂行办法》,公布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2002年,国家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安全生 产法》。
2003年,国务院文件(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 批 行政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改变管理方式并由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加以明确。
2003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安全标志写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将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 自1990年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国家煤矿 安 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工作。已建立了包 括初审、技术审查、生产单位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证件标识管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已深入人心。产品必须申办安全标志、无安全标志 的 产品不能下井,已成为生产厂家及煤矿用户皆知的规定。安全标志已成为鉴别合格产品和使 用安全产品的重要依据。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为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彻底杜绝了 煤矿的“三条火龙”事故,防止和减少了煤矿事故的发生,自1992年以来煤矿的多起重特大 恶性事故中,未发现一例是由已获安全标志的产品造成的,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煤矿用产品 生产企业和煤矿用户中有很高的权威地位。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优越之处:第一,确保了煤矿用产品的质量;第二,便于对矿用产 品的监察和识别;第三,淘汰和限制了不安全的产品;第四,定期对在用产品监察管理,确 保产品质量;第五,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防止和减少了恶性事故的 发生。
当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长,还有个别煤矿对安全标志 管理制度认识不足,采购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在地方、乡镇及个体煤矿,人们对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还知之甚少,煤矿矿用产品对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还很严重。有些取得 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擅自降低产品生产标准、降低生产条件或修改产品设计,不按安全标 志管理规定从事煤矿矿用产品的生产。今后要加强对取得安全标志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5篇 火工产品储存、使用和油库安全管理
1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事前将设计方案报地方公安机关审批,并在监理、业主同意后修建。
2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齐消防设施,满足防雷电、防盗窃、消防功能以及通风、湿度等要求,在地方公安机关和监理、业主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火工产品及油料。
3各施工单位采购火工产品必须手续完备,安全合法;火工产品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证明。
4建全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储存和发放火工产品必须按照咸阳市公安局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做到责任明确、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库房内存储的火工产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必须分库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区内进行其它活动;进入厍区必须关闭手机。
7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变质过期的火工产品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报公安机关、监理和业主,予以销毁。
8各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审批、发放、领用火工产品;专人负责施工区转运至施工作业面。领出的火工产品,必须专人守护,直至施工爆破作业使用完毕。
9对未使用的火工产品,必须当日退库,现场安全人员必须负责检查,并手续完备。
10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藏匿、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火工产品,严禁使用火工产品炸鱼、兽和作其它用途。
11施工区内,火工产品储存仓库以外的其它所有场所,禁止存放火工产品。
12油库、炸药库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检查库内的所有设施的完好状况,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库区内的清洁工作。
13对存在下列情形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1)油库、炸药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储存炸药、油料。
(2)购进的火工产品,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
(3)储存的火工产品帐物不符合者。
(4)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同存一室。
(5)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除罚款外,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6)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隐瞒不报者。
(7)过期变质火工产品的销毁,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者。
(8)领出的火工产品丢失者。
(9)使用后剩余的火工产品未及时退库。
(10) 违反本章第4.10条规定之一者,除处以罚款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施工区内炸药库以外存放火工产品。
14对下列情形,给以经济处罚:
(1)不经批准,擅自修建油库、炸药库,除责令停工外,罚款10000元。
(2)火工品管理、使用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无证上岗者,除责令立即更换外,处以每人次罚款2000元。
(3)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在库区内进行其他活动,处以罚款500-1000元。
(4)在库区内吸烟或将用火或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处以罚款5000-10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5)施工单位领用火工产品手续不全,处以罚款1000- 5 000元。
(6)凡违反本章第4.12条规定之一者,处以罚款1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第6篇 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经理作为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首席执行官和应用产品部经理的领导下,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应用产品部经理汇报;
2. 签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及安全承诺书,监督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
3.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 任命、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5. 贯彻执行国家、____市、区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6. 组织制定、审批、更新、废止、培训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 组织妥善保管本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8. 参加公司安全会议,主持或参加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核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9. 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采取措施保证目标和计划的完成,并定期对目标和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10. 组织本部门、车间开展危险源、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1. 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宣传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12. 组织完成本部门日常的、专项的安全检查、点检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 组织本部门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保存演练记录并分析演练中发现的改进机会,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
14. 如实、准确、及时向首席执行官、应用产品部经理及ehs上报安全生产事件或向相关部门汇报关于安全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参与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针对调查制定的整改措施应抓紧落实;
15. 根据公司、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为本部门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本部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
16.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完成本部门的安全现状评价以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并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相关的告知工作;
17.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或其他部门完成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18. 组织将安全因素融入设备工具采购、更换,原材料采购、更换,工艺设计、调整、变更、实施,技术更新、实施等环节;
19. 落实完成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7篇 液态产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液态产品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简称公司)进行液态产品汽车罐车的装卸。
液态产品指敞口装卸液体和密闭装卸的液化气体。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生产部是液态产品车辆装卸的调度协调部门,负责指令装卸液态产品的机动车辆进出公司生产区域进行装卸液态产品。
第四条商务管理部负责液态、固体产品车辆的出入公司管理,负责确定产品的装车量,确定装车流程。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液态、固体产品车辆在公司内行车安全管理,制定行车路线,制定限行速度,并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密闭灌装液化气体罐车的检查工作,对于检查合格的车辆发放准装证,并对装卸产品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乙二醇车间、油品作业部、产品作业部负责到本车间装卸车辆的监督检查,并检查人员及车辆的相关安全情况。
第三章允许充装量
第八条密闭灌装的液化气体罐车的最大充装量:
1、充装表1中介质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ψv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ψ---重量充装系数(kg/l)。按表1的规定执行。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表1
充装介质种类
重量充装系数(不大于)
丙烯
0.43
丙烷
0.42
混合液化石油气
0.42
正丁烷
0.51
异丁烷
0.49
丁烯、异丁烯
0.50
丁二烯
0.55
环氧乙烷
0.71
2、充装碳四时,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0.8vρ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ρ---密度(kg/l)(碳四的密度为0.565,如有变动由生产部另行通知)。
3、充装碳五时,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0.85vρ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ρ---密度(kg/l)(碳五的密度为0.683,如有变动由生
产部另行通知)。
第九条敞口灌装的液体罐车的最大充装量:
按罐车《道路运输证》中确认的运输重量进行充装。
第四章罐车内气体成份分析要求
第十条根据需充装介质的不同,充装前需对罐车进行氧含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分析。分析项目、数据标准见表2。
表2
分析项目
充装具体
介质指标
o2
(%)
co
(ppm)
co2
(ppm)
乙炔
(ppm)
丙烯
≤0.2
≤60
≤30
-----
环氧乙烷
≤0.2
------
------
-----
剩余碳四
≤2
------
------
-----
碳五
≤2
-----
-----
-----
丁烯-1
≤2
-----
-----
-----
丁二烯
≤2
-----
-----
-----
液化燃料气
≤2
-----
-----
-----
第十一条质检中心按第五条中所规定的分析项目对每天充装液态产品的罐车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充装。
第五章装卸管理
第十二条罐车的检查和发证。
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密闭装卸的液化气体罐车的安全装置、压力槽车氧含量分析合格证和有效证件(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②道路运输证;③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操作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进行检查,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罐车铭牌核定罐体容积,对检查合格的车辆登记在“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气体罐车检查登记表”中,并留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同时发放准装证。
2、准装证由用户保存,此证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超出准装证所规定的使用期限,要携带上述证件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复检。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 不予办理准装证。
⑴ 罐车、驾驶员、押运员无上述要求的合格的证件;
⑵ 罐车超期未作年检;
⑶ 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
⑷ 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或附件有跑、冒、滴、漏;
⑸ 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
⑹ 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
⑺ 罐车罐体铭牌的内容、号码与罐车使用证中登记的内容、号码不符;
⑻ 充装碳四、碳五等物料的压力罐车罐内气体含氧量大于2%;充装丙烯、环氧乙烷罐车罐内气体含氧量大于0.2%;
4、对充装环氧乙烷的罐车检查按《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加强环氧乙烷储运容器安全管理》的要求执行。
5、所有运输液态产品的车辆必须到中沙石化运输车辆停车场停靠,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没有指令不得离开停车场,车辆按照调度指令经,到中沙石化运输各种物品。
6、行政管理部负责检查进入公司装卸液态产品车辆的有效证件(①道路运输证;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③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④hse教育证),及为车辆佩戴合格的阻火器,并对装卸栈台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充装人员对用户出具的提货单中的运输重量进行核对。如发现有疑问时,通知装置领导、商务管理部及生产调度人员。经确认运输重量确实存在问题时,由生产调度与商务管理部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质检中心负责按第十条要求的指标,对来中沙石化充装液化气体压力罐车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对于准装证在使用期限内并按规定时间需对罐车内气体进行分析时,用户必须向分析人员出示合格的准装证或提货单,否则不予对罐体内气体进行分析。质检中心分析人员对每次检测的数据记录在“压力罐车气体成份分析台帐”上。“压力罐车气体成份分析台帐”由质检中心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对进入装卸栈台的车辆数进行限制。每个装卸位置只允许停放一辆车,不充装的车辆要在中沙石化外排队等候。
第十六条 为了防止污染产品质量,生产调度根据情况对充装丙烯的罐车内气体每次充装前安排质检中心分析人员进行检测分析,分析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中沙石化。
第六章装卸要求
第十七条液态产品装卸前检查要求:
1、敞口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要对有效证件(①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操作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⑤hse教育证)及罐车车况进行检查。如有不符合要求,不予以装卸车。
2、罐车车况的检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罐体无渗漏现象;
b.罐体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
c.排放阀门必须关紧;
d.罐体与车身必须坚固,罐盖必须严密;
3、密闭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对罐车的准装证、hse教育证及车辆安全状况(本体阀门、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安全阀等)的可靠性及分析单进行检查,装卸作业前后确认罐车内是否有规定的余压(按表3执行)。如上述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装卸车。
表3
充装介质
充装前罐体内余压范围(mpa)
丙烯
0.1---1.2
碳四
0.1---0.2
碳五
0.1---0.2
环氧乙烷
0.1---0.15
丁烯-1
0.1---0.2
丁二烯
0.1---0.2
液化燃料气
0.1---0.2
4、认真核对装卸的货物品名。
第十八条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加防滑块,车前方放置车辆停止警示牌。同时操作人员收取汽车钥匙,钥匙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九条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第二十条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和罐车司机、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进入驾驶室。严禁外来人员单独操作装卸栈台阀门。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敞口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物料溢出,并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条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严禁携带香烟、火种,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第二十三条开始装卸车前,汽车的发动机、灯光、无线电等必须关闭。装卸现场禁止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的电子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操作人员按照核对后的提货单的灌装量进行充装,但充装总量不应超过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允许值。严禁超量、超温、超压。如对提货单中的灌装量产生疑问时,按第八条执行。如有超装, 须立即进行倒罐处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罐车罐体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车罐体的方法卸液。罐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1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时,一律不准装卸。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本车间领导或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报告。
a、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达到许可值。
b、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难以保证安全运输的;
d、雷击、暴风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 装卸作业时,要使用防爆手电。
第二十八条装卸车时发生了跑冒物料现象,不要起动车辆,直到对该区域进行测爆分析,确认为安全时,方可起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卫人员对不符合本规定着装要求的人员及车辆外观检查有缺陷(如排气管有破损、防火帽不符合规定等情况)、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或附件有跑、冒、滴、漏现象的情况不充许此人及车辆进入中沙石化。
第三十条因非人为因素,操作人员未能对已进入中沙石化的车辆进行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将情况通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相应车辆离开中沙石化。如果该车辆再次进入中沙石化,需由质检中心分析人员再次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中沙石化。
第七章对用户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来中沙石化充装物料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沙石化内的各项管理规定,进入中沙石化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饮酒及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严禁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设施;严禁穿戴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我公司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穿带铁钉鞋、凉鞋、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半袖上衣、背心、化纤衣物等),装卸车时必须穿防静电服,必须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取得hse教育证的人员方可进入公司装卸各种产品。
第三十二条来中沙石化充装物料的人员应服从操作人员和本部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如不听劝阻,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由用户负责。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用户将车辆上的废弃物扔在装卸作业区域。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清洗车辆。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禁止在装卸现场及中沙石化周边排放液化气体。违者将收回准装证或不予办理准装证。
第三十五条严禁损坏充装设备及其它设备、设施,用户原因损坏充装设备及其它设备、设施的,由用户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施工费及设备、设施费)。
第三十六条如驾驶员、押运员未有《消防教育培训证》,用户应提供当地政府或消防部门的相关文件,以便能证明驾驶员、押运员已经过消防培训教育。
第三十七条 出现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比照《中沙石化承包商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罚款交中沙石化财务管理部,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将收回准装证,禁止此车及违章人员进入中沙石化。对于较严重的问题将追究用户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关于液态产品装卸安全管理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8篇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对运输产品车辆卫生安全及其控制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本公司产品装运、交付车辆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 职责
本规定由质检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
3.1 卫生安全组织管理
3.1.1 公司成立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和相关成员,其中明确一人为专职车辆卫生安全监督员,对车辆卫生安全实施专项管理;
3.1.2 公司成品交付运输车辆以冷藏车为主,条件许可时,经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用厢式货车;
3.1.3 成品交付运输车辆原则上由各营销区域经理联系,区域经理有困难的,由营销服务部协调车辆,其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3.1.4 对于进入厂区装载成品或者承装包装盒、原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卸货的,必须由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检查其卫生状况:
1) 凡检查发现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的车辆,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质)一律不许装车或卸货;
2) 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切车辆,严禁放其驶入厂区,更不得在厂区内进行冲洗或消毒;
3.1.5 卫生安全管理小组对车辆卫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进入厂区装货或卸货的一切车辆,必须经卫生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符合卫生安全条件后方可实施。
3.2. 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要求
3.2.1 运输车辆应达到无异味,无污染物危害,混装物品无倒塌的危险。
3.2.2 冷藏车的制冷效果须良好,经消毒后按规定堆放高度装车;厢式货车须采取保温措施(塑料布、棉被等),且干净整洁、无异味,经消毒后按规定高度装车;
3.2.3 运输车辆未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等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情况(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
3.2.4 运输车辆车厢内、外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破漏;
3.2.5 驾驶员及其运营作业证件齐全并对应相符且有效,车辆设施等状态完好
3.3 成品承运车辆进出厂程序
3.3.1 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申报
1)凡承接本公司成品装运任务的车辆,在进厂前驾驶员应向本公司申报车辆卫生安全状况;
2)填写《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门卫核对审查;
3.3.2 门卫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审查《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明确;核查证件与车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9篇 产品水箱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格式怎样的
1水箱基础施工
1、避免车辆伤害:禁止违章指挥,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不开带病车;2、避免起重伤害:避免因索具不牢、钢丝绳断、绑扎不合理、吊点选择不当等引起的事故,吊车指挥操作要得当,严禁在吊车起重臂作业范围内停留;3、小心触电:漏保不能失灵,移动电缆拖拉时绝缘不能损坏,电缆不能被设备碾压,开关箱用电要符合要求。
焊接钢筋时防护措施要得当,以防弧光辐射。
4、避免机械伤害:砼搅拌机运转时加料及操作人员距离运转的搅拌机不能过近。
5、避免烫伤:严禁焊件还未冷却直接用手触摸刚切割过的物件所引起的烫伤。
2水箱施工:
1、避免车辆伤害:严禁人货混装或超速、超载,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使用带病车辆。
2、避免起重伤害:不能违反操作规程,吊装时重物不能过载,措施或方案要严谨,进入管理制度要完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范围,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使用带病车辆,避免因索具不牢、钢丝绳断、绑扎不合理、吊点选择不当引起的得当,吊车指挥操作要得当,严禁在吊车起重臂作业范围内停留。
3、避免烫伤:严禁不了解情况直接用手触摸刚切割过的物件所引起的烫伤。
4、小心触电:漏保不能失灵,移动电缆拖拉时绝缘不能损坏,电缆不能被设备碾压,开关箱用电要符合要求,罐内使用安全电压。
焊接钢筋时防护措施要得当,以防弧光辐射。
5、小心爆炸:避免因罐体内氧、乙炔胶管老化,引起气体泄漏;
焊割具阀门 要严密;
焊割器具不能存在质量问题;
乙炔气要加回火防止器;
钢瓶要经安检才能使用。
6、避免高处坠落事故:安全防护措施要得当,劳保穿戴要整齐,避免由于外力影响造成的坠落。
7、避免火灾隐患:氧气、乙炔使用过程中周围不应有易燃物;
焊机要按规定使用;
焊机接线接头不能虚接;
电气线路不能过载使用;
开关与机械负荷要匹配。
8、避免物体打击:砌筑时高处小心落物,脚手板及砌筑工具小心滑落。
第10篇 产品水箱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1水箱基础施工
1、避免车辆伤害:禁止违章指挥,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不开带病车;2、避免起重伤害:避免因索具不牢、钢丝绳断、绑扎不合理、吊点选择不当等引起的事故,吊车指挥操作要得当,严禁在吊车起重臂作业范围内停留;3、小心触电:漏保不能失灵,移动电缆拖拉时绝缘不能损坏,电缆不能被设备碾压,开关箱用电要符合要求。
焊接钢筋时防护措施要得当,以防弧光辐射。
4、避免机械伤害:砼搅拌机运转时加料及操作人员距离运转的搅拌机不能过近。
5、避免烫伤:严禁焊件还未冷却直接用手触摸刚切割过的物件所引起的烫伤。
2水箱施工:
1、避免车辆伤害:严禁人货混装或超速、超载,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使用带病车辆。
2、避免起重伤害:不能违反操作规程,吊装时重物不能过载,措施或方案要严谨,进入管理制度要完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范围,不准疲劳作业,驾驶员要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使用带病车辆,避免因索具不牢、钢丝绳断、绑扎不合理、吊点选择不当引起的得当,吊车指挥操作要得当,严禁在吊车起重臂作业范围内停留。
3、避免烫伤:严禁不了解情况直接用手触摸刚切割过的物件所引起的烫伤。
4、小心触电:漏保不能失灵,移动电缆拖拉时绝缘不能损坏,电缆不能被设备碾压,开关箱用电要符合要求,罐内使用安全电压。
焊接钢筋时防护措施要得当,以防弧光辐射。
5、小心爆炸:避免因罐体内氧、乙炔胶管老化,引起气体泄漏;
焊割具阀门 要严密;
焊割器具不能存在质量问题;
乙炔气要加回火防止器;
钢瓶要经安检才能使用。
6、避免高处坠落事故:安全防护措施要得当,劳保穿戴要整齐,避免由于外力影响造成的坠落。
7、避免火灾隐患:氧气、乙炔使用过程中周围不应有易燃物;
焊机要按规定使用;
焊机接线接头不能虚接;
电气线路不能过载使用;
开关与机械负荷要匹配。
8、避免物体打击:砌筑时高处小心落物,脚手板及砌筑工具小心滑落。
第11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12篇 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2. 签署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及安全承诺书;
3. 贯彻执行国家、____市、区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 在直属负责人的领导下,落实本岗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直属负责人汇报;
5. 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如危险源辨识、安全培训、ehs体系审核、应急演练等;
6. 及时、如实上报发生的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
7. 落实完成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13篇 应用产品部商务管理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应用产品商务管理部经理作为应用产品商务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领导下,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汇报;
2. 签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安全承诺书,监督应用产品商务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
3.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 贯彻执行国家、____市、区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5. 组织妥善保管本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6. 参加公司安全会议,主持或参加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核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7. 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采取措施保证目标和计划的完成,并定期对目标和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8. 组织开展本部门内的危险源、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 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宣传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10. 组织参加由应用产品部或公司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保存演练记录并分析演练中发现的改进机会,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
11. 如实、准确、及时向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及ehs上报安全生产事件或向相关部门汇报关于安全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参与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针对调查制定的整改措施应抓紧落实;
12.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或其他部门完成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13. 落实完成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14篇 应用产品商务管理部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2. 签署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及安全承诺书;
3. 贯彻执行国家、____市、区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 在直属负责人的领导下,落实本岗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直属负责人汇报;
5. 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如危险源辨识、安全培训、ehs体系审核、应急演练等;
6. 及时、如实上报发生的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
7. 落实完成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15篇 加强产品装卸环节安全管理
伴随着各种产品源源不断地生产,产品装卸也在有序进行,是企业每天都在进行的日常操作。产品装卸环节涉及到企业、客户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这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牵涉面广,同时运输客户和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管理有一定难度,公司采取多种措施,从人员管理和设备操作等方面严格控管,以确保产品装卸环节的安全。
首先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进入8月份以来,企业组织对集团安全环保处制作的危化品相关知识进行学习。学习的重点是《危化品销售、充装环节知识培训材料》文档、《危化品销售、装卸环节安全知识》幻灯片。这两个材料是专门针对我们集团各个生产危化品的企业制作的,材料翔实,图文并茂,是难得的好教材。通过组织危险化学品销售、充装、装卸环节人员学习,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为保障经营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是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为着眼点,强调产品装卸全过程的规范,对装卸前的准备、过程中的控管进行明确要求。一方面是做好装车前的准备工作。装车前,应由装车工队长或组长组织进行辨识,先了解装卸产品的特性和防护措施。要等车辆停稳后打开挡板,装车工要注意身体始终处于安全区域内,然后进行作业。另一方面是装卸车过程中防护。装车工在装卸产品时,必须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是液体产品,要佩戴手套或护目镜等安全防护用品。桶装产品装车要注意桶的稳定性,严防歪砸伤人。还有就是保管员的监督控管。保管员要对装车工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督促,纠正其在装卸车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多次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装车工,保管员有权对主管单位提出建议,予以辞退。
第三是对重点设备操作进行重点监控。特别是针对叉车使用频繁的实际情况,借鉴同行事故案例教训,对叉车进行重点控管。实行最高限速,时速最高10公里,有效降低了行驶速度;制作了温馨提示、限速标识牌,为叉车配备反光镜及倒车警示装置,确保叉运过程中的安全。
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为确保装卸环节的安全、确保企业经营安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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