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和投产。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
第一节治安保卫
第六条 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由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 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 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和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讲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二节保密
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
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
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
第三节消防
第十四条 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负责管理所配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它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4、负责扑救火灾。
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五条 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讯、报警设备。
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一节油区生产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规定的要求,并用围墙隔离。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
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机不准进
入。
第十九条 要及时清除油区内的杂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
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条 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
2、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
3、禁止穿带钉鞋。
4、禁止在装卸现场作业的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饭、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二节装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铁路机车进油区作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蒸汽机车,戴好烟筒帽、关闭灰箱档板,禁止清炉;内燃机车,带好火星熄灭器。
2、按规定加挂隔离车,禁止越过停车标志停车。
3、禁止溜放车辆。
4、机车停稳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装卸车台,取送油罐车的运行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五公里;接近被挂车时,不得超过三公里。
6、未见到进行信号时禁止取送油罐车。
7、禁止用明火作信号灯。
8、严禁在消防通道、横道口停留车辆。
第二十二条 各港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油船专用锚泊地,并配备专人管理。凡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禁止驶入。
第二十三条 油区必须配备值班拖轮、“带缆船”,及时协助油船靠离。码头上要设置“软靠把”,防止油船与码头碰撞。
第二十四条 油船在码头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要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
2、遇有雷电或烟囱冒火,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装卸完毕,立即封舱。办完正常手续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离泊。
第二十五条 禁止蒸汽机船和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系靠油码头、油船或水上油库。凡与油运有关的船舶靠离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并做到烟囱不冒火星、不准有任何明火。
第二十六条 车、船(包括汽车和罐油桶)装卸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接触铁质设备和使用铁质工具的,均应慢拉轻放,严禁敲打撞击。
2、禁止使用未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塑料管输油。用输油管输油时,应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悬空作业。
3、禁止在旧罐内采样和测温。
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
5、装卸一、二级石油(注二)前,要接静电接地线。
6、装卸完毕后,要将软管、输油臂内的油除净,关紧油管阀门。
第三节贮存
第二十七条 油罐内油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高度。
第二十八条 油罐设施和使用方法:
1、检尺口内壁,必须加防火衬套;不检尺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2、罐上要有呼吸阀、安全阀和防火器,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3、罐区必须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门。排洪门雨天开放,平时关闭。
4、贮存一、二级石油的油罐上,根据需要应设洒水降温装置。
第四节加温
第二十九条 石油加温温度,应根据气候、设备、品种等确定。当遇到下列
情况之一时,停止加温:
1、加温管露出油面。
2、加温管漏气。
3、蒸汽阀门漏气。
第五节供电用电
第三十条 油罐区、油泵房、装卸车台、油码头和灌油间的电器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油罐区不准架设明线,生产区电力架空线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危险场所。架空线的中心线与这些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二条 生产区临时架设明线,要经消防,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并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只准在指定时间内供电,用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生产区有必要使用电炉时,需经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电。
第六节施工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 施工用明火分为三级(注三),用明火必须在规定的用火点进行,严禁擅自移位。
第三十五条 凡在规定用火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施工(生产)用火时,用火单位必须在用火前向油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火级别、种类、确切时间、地点、内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油区主管安全的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油区一级用火,由油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用火单位、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共同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2、油区二、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会同用火单位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经有关队长(车间主任)审查,并送请消防、安技部门审查后方可用火。
3、施工单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油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查,制定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核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4、特殊重点用火时,必须先报请局(公司)领导批准,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油船靠油区码头期间,码头上距船五十米内严禁用火。如码头上距油船五十米外,有特殊情况急需用火时,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按前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防污染
第三十七条 为防止水域污染,油区应配备油污水、残油、废油、废弃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处理设施、设备、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没有这些设施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配齐。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
质。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油船装卸石油或排放洗、压舱水时,要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贮运油品的设备、容器,使其保持密封。
2、指派专人与油船联系,询明装卸或排放总量(吨)、速率(吨/小时)等,待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3、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4、油区与油船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密切联系,可用口笛鸣出下列声号:
(1)呼叫或准备作业鸣示一长声(----);
(2)开始作业鸣示两短声(..);
(3)作业终止或暂停、紧急停止鸣示三短声(...)。
当一方发出鸣示声号,另一方必须复示并协同动作。
第四十条 装卸油罐车车台,应备有污油、污水回收设施,禁止随意排放。
第四十一条 油罐车装油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掌握进度,防止冒油;卸油时,要接好底流阀管线,并在接头处放置盛油容器。
第四十二条 发生跑、冒油等事故时,应即时报告港务监督及有关单位,并
立即组织抢救。
第五章保护职工安全、健康
第四十三条 做好防毒、防署、防噪音等工作。应经常测定油区作业环境中
的有害物质浓度,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对危害职工健康严重的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和噪音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十四条 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油品作业人员,应配戴有效
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十五条 凡进入含有油气并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进行作业的人员,除
必须配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尚须采取通风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第四十六条 禁止用苯、含铅汽油做清洗剂和其它危害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用
途。
第四十七条 对经常在油品作业场所工作的人员,一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和
安排疗养。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一节防冻防暑防台防洪
第四十八条 入冬前要做好油区设备的防冻工作,主要内容:
1、对油罐、管线、阀门、泵房、消防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要采取适当保温
措施,防止冻裂。
2、对蒸汽加温设备和管线的防冻保温设施,要加强检查维护。停汽后,要
及时放尽管线、阀门所积存的蒸汽、水。
3、一切使用循环冷却水的机具或水箱,如无可靠保温防冻措施,应及时将
水放尽。
第四十九条 夏季要做好对油罐、输油囤船的降温和油管线、阀门等设备检
查工作,防止发生爆裂等事故。
第五十条 台风洪汛期前,要进行防台、防洪、防汛检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油区安全。
第二节对油区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坚持安全日活动和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干部职工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
第五十二条 凡从事新工种工作的职工,均须经过新工种的安技考核,方可任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原《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同时作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注一):油区生产区系指直接进行石油作业的区域,包括油罐区、油泵房、油码头、油罐车罐装卸台等。
(注二):石油分级
一级----闪点为28℃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石脑油和某些原油。
二级----闪点为28℃及以上至未满60℃的石油。如煤油、某些原油。
三级----闪点为60℃及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等。
任何油品当油温达到其闪点时,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因此,当三级石油加温至该油品用闪点温度或三级油品装载于有可燃气体的油舱时,应按一、二级石油看待,并采取同样的防范措施。
(注三):一级用火----凡在油码头、油罐车装卸台、油泵房、油管系、油罐、阀室、计量站、油水罐(池)、灌桶间的用火。
二级用火----凡与一级用火地点相距三十至五十米之间的用火或油管沟、锅炉房和变、配电间的用火。
三级用火----距一、二级石油产品五十米以外的非易燃易爆物质的用火。
第2篇 油区及燃油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油区及燃油系统的防火、防爆规定,油区卸油安全规定,燃油储存安全规定,油区及燃油系统检修规定,进入油区要求等内容,工作中应认真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内容及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在油区及燃油系统进行的各类工作。
2术语和定义
2.1火灾危险性类别:甲、乙、丙、丁、戊。根据危险性特征,当液体闪点≥60℃,属于丙类,我公司油区危险性类别为丙类。
2.2油区:就是将油罐、装卸油设备、油泵房、油加热器、滤油器、污油池、油水分离设备等划在一个独立的区域。
2.3柴油油气含量爆炸下限:0.5%~1.1%;动火油气含量合格值:0.2%。
2.4防雷装置:雷电会引起巨大的电磁、热、机械效应和静电作用,为避免在油区因雷电发生火灾,防止油区雷击起火的一种有效装置。
2.5接地装置:油在管道内输送时,由于摩擦产生静电,静电积累后能量很大,会对其他物体放电,故油罐、油管道、卸油站等都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油罐和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分别装设是为了防止过电压,避免发生火灾。
2.6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油区及燃油系统均属此类。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油区及燃油系统防火、防爆规定
3.1.1油区周围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存放易燃物质和堆放杂物。
3.1.2油区内应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置于固定地点。应定期检查、更换,使消防器材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3.1.3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也应有明显的接地线。每年4月30日前,电气测量接地电阻,燃化部负责监督备案,防静电接地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宜超30ω。
3.1.4油罐区排水闸门应保持完好。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闸门,防止油水流出扩大火灾事故。
3.1.5严禁用汽油擦洗油管路、蒸汽管路、地面等,以免擦洗时引起火灾事故。
3.1.6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3.1.7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应保持严密不漏,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
3.1.8 油区管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及清理一次。
3.2 油区卸油安全规定
3.2.1严禁油车司机及外人进入油库。
3.2.2油车进站时,协助行车人员对好车位,检查油车必须有接地线,并已做好油
车防溜措施和接地装置。
3.2.3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3.2.4卸油管及油车接头应无泄漏现象,发现泄漏现象应立即停止卸油,进行处
理。
3.2.5参与卸油工作的所有消防人员,禁带火种,严禁吸烟,防止火灾事故的发
生。
3.2.6打开油车上盖,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
3.3 燃油储存安全规定
3.3.1运行人员应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3.3.2油罐顶部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完整,运行人员应每月15日、30日白班检查登记,使其经常保持良
好状态。
3.3.3燃油温度必须严格监视,防止超温(50度)。
3.3.5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春夏秋季每白班、夜班各运行30分钟,冬季每白班运行30分钟,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第3篇 油区燃油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油区及燃油系统的防火、防爆规定,油区卸油安全规定,燃油储存安全规定,油区及燃油系统检修规定,进入油区要求等内容,工作中应认真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内容及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在油区及燃油系统进行的各类工作。
2术语和定义
2.1火灾危险性类别:甲、乙、丙、丁、戊。根据危险性特征,当液体闪点≥60℃,属于丙类,我公司油区危险性类别为丙类。
2.2油区:就是将油罐、装卸油设备、油泵房、油加热器、滤油器、污油池、油水分离设备等划在一个独立的区域。
2.3柴油油气含量爆炸下限:0.5%~1.1%;动火油气含量合格值:0.2%。
2.4防雷装置:雷电会引起巨大的电磁、热、机械效应和静电作用,为避免在油区因雷电发生火灾,防止油区雷击起火的一种有效装置。
2.5接地装置:油在管道内输送时,由于摩擦产生静电,静电积累后能量很大,会对其他物体放电,故油罐、油管道、卸油站等都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油罐和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分别装设是为了防止过电压,避免发生火灾。
2.6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油区及燃油系统均属此类。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油区及燃油系统防火、防爆规定
3.1.1油区周围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存放易燃物质和堆放杂物。
3.1.2油区内应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置于固定地点。应定期检查、更换,使消防器材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3.1.3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也应有明显的接地线。每年4月30日前,电气测量接地电阻,燃化部负责监督备案,防静电接地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宜超30ω。
3.1.4油罐区排水闸门应保持完好。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闸门,防止油水流出扩大火灾事故。
3.1.5严禁用汽油擦洗油管路、蒸汽管路、地面等,以免擦洗时引起火灾事故。
3.1.6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3.1.7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应保持严密不漏,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
3.1.8 油区管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及清理一次。
3.2 油区卸油安全规定
3.2.1严禁油车司机及外人进入油库。
3.2.2油车进站时,协助行车人员对好车位,检查油车必须有接地线,并已做好油
车防溜措施和接地装置。
3.2.3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3.2.4卸油管及油车接头应无泄漏现象,发现泄漏现象应立即停止卸油,进行处
理。
3.2.5参与卸油工作的所有消防人员,禁带火种,严禁吸烟,防止火灾事故的发
生。
3.2.6打开油车上盖,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
3.3 燃油储存安全规定
3.3.1运行人员应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3.3.2油罐顶部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完整,运行人员应每月15日、30日白班检查登记,使其经常保持良
好状态。
3.3.3燃油温度必须严格监视,防止超温(50度)。
3.3.5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春夏秋季每白班、夜班各运行30分钟,冬季每白班运行30分钟,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3.3.6供油泵运行时应投入联锁装置,以防供油泵突然停运造成锅炉断油。
3.3.7根据锅炉用油情况,油泵房值班人员应随时调整燃油压力保证其在规定值。
3.3.8油罐储存不能过满,在油罐高度的2/3处,即油罐高度5米左右。
3.3.9油区应保持清洁无杂草,及时清扫地面油污。
3.4 油区及燃油系统设备检修规定
3.4.1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器工具时,必须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3.4.2油区及燃油系统动火必须开一类动火工作票。
3.4.3燃油设备检修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做好下列措施,并得到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和消防负责人认可后方可开工:
3.4.3.1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的其他管道(包括空管道)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3.4.3.2对被检修的设备进行有效冲洗、换气并测定气体浓度,气体浓度必须符合动火合格值,测定时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测试时间一次/2~4h。
3.4.3.3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3.4.4油罐需要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进入油罐的取样人员为防止窒息,油罐内应有可靠的出入通道,油罐内有人时,外部必须设有专职监护人员,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油罐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3.4.5进入油罐的检修人员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及无铁钉工作鞋,使用铜制工具。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
3.4.6在油区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电、气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焊接电缆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使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并采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3.4.7检修完毕后,应清理现场。
3.4.8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4.8.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3.4.8.2 横过通道的电线,应采取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3.4.8.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3.4.8.4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3.4.8.5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3.4.8.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3.4.8.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3.5进入油区要求
3.5.1油区、燃油系统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
3.5.2凡从事接触燃油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燃油性质和防火、防爆及消防知识。
3.5.3凡进入油区的工作人员不准携带火种,油区严禁吸烟,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关闭通讯设施。
3.5.4油区值班员应定期对油区内的各类盖板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残缺。厂区油管线应定期检查是否有漏油及其他异常现象。
3.5.5检修人员进入油区,必须持有油区内设备工作票并履行登记手续,检修动火执行人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必须持有动火工作票。
3.5.6凡外来人员,必须持有介绍信经燃化部、党群工作部保卫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有专人陪同,方可进入油库区。
3.5.7非油区人员谢绝入内,油区值班人员负有保卫油区安全的责任,有权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油区。
4 检查与考核
4.1按本标准进行检查。
4.2按《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及《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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