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栏目

空气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1 热度:58

空气安全管理

第1篇 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办法

1、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平稳牢固,基础要符合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停置后,应保持水平,轮胎应楔紧。

2、空气压缩机作业环境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必须放在通风良好处,半径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3、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拖运前应检查行走装置的紧固、润滑等情况,拖行速度不超过20km/h。

5、曲轴箱内的润滑油量应标尺规定范围内,加添润滑油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规定。

6、各联结部位应紧固,各运动部位及各部阀门开闭应灵活,并处于起动前的位置。

7、冷却水必须用清洁的软水,并保持畅通。

8、起动空气压缩机必须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待运行正常后,在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9、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连接好,输气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并通知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不准有人工作或站立。

10、空气压缩机运转正常后,各种仪表指示值,应符合原厂说明书的要求。

11、贮气罐内最大压力不得超过铭牌规定,安全阀应灵敏有效。

12、进、排气、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13、每工作二小时需将油水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必须排放一至二次。

14、发现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的指示值超过规定;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机装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作业。

15、运转中如因缺水致使气缸过热而停机时,不得立即添加冷水,必须等气缸体自然降温至60º以下方可加水。

16、电动空压机运转中如遇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待来电后重新起动。

17、停电时,应先卸去载荷,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18、停机后,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当气温低于5ºc时,应将各部存水放尽,方可离去。

19、不得用汽油和煤矿油清洗空气压缩机的滤清器和芯及气缸和管道的零件,或用燃烧方法清除管道和油污。

20、使用压缩空气吹洗零件时,严禁将风口对准人体或其他设备。

第2篇 阳煤甲烷校准气瓶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第3篇 甲烷校准气瓶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第4篇 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护、保管消防空气呼吸器,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原产品技术要求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三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必须加强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应按规定数量配齐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直辖市总队、支队须设置消防空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 例行检查

第五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

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低于额定压力80%的,不得使用。

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

4、深呼吸2—3次,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2、对空气瓶充气。

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晒。

4、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七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定期检查,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中队每月、班第周组织检查一次。支队每半年对 消防空气呼吸器校验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

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联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

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联接牢固。

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

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联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

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

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

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消防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 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

第三章 检验维护

第八条 维修检验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条 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超高强度钢气瓶使用年限为十二年。

第十条 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 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

第十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场所,室温应在5—30℃,相对湿度40%一80%,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检查、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造成伤害。

2、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

4、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

5、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最高输入20mpa压力的减压器上。

9、不准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

10、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

11、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

13、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 准涂少量硅脂,但不准涂油或油脂。

14、空气呼吸器的压缩空气应保持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过 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过 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过 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过 50毫克/立方米。

第四章 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总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1、掌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

2、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检验和维修工作。

3、能熟练使用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

4、具有进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3、消防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

4、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

5、消防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第5篇 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定

1、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平稳牢固,基础要符合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停置后,应保持水平,轮胎应楔紧。

2、空气压缩机作业环境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必须放在通风良好处,半径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3、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拖运前应检查行走装置的紧固、润滑等情况,拖行速度不超过20km/h。

5、曲轴箱内的润滑油量应标尺规定范围内,加添润滑油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规定。

6、各联结部位应紧固,各运动部位及各部阀门开闭应灵活,并处于起动前的位置。

7、冷却水必须用清洁的软水,并保持畅通。

8、起动空气压缩机必须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待运行正常后,在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9、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连接好,输气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并通知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不准有人工作或站立。

10、空气压缩机运转正常后,各种仪表指示值,应符合原厂说明书的要求。

11、贮气罐内最大压力不得超过铭牌规定,安全阀应灵敏有效。

12、进、排气、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13、每工作二小时需将油水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必须排放一至二次。

14、发现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的指示值超过规定;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机装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作业。

15、运转中如因缺水致使气缸过热而停机时,不得立即添加冷水,必须等气缸体自然降温至60º以下方可加水。

16、电动空压机运转中如遇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待来电后重新起动。

17、停电时,应先卸去载荷,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18、停机后,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当气温低于5ºc时,应将各部存水放尽,方可离去。

19、不得用汽油和煤矿油清洗空气压缩机的滤清器和芯及气缸和管道的零件,或用燃烧方法清除管道和油污。

20、使用压缩空气吹洗零件时,严禁将风口对准人体或其他设备。

第6篇 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措施

近年来,因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了多起煤矿井下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的煤矿企业不严格按规定选购矿用空气压缩机,甚至选用假冒伪劣产品;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不全或失效;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维修管理不到位,积炭燃烧引发空气压缩机爆裂等。为切实提高煤矿用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障水平,杜绝因空气压缩机引发火灾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强空气压缩机的选型、使用、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颁发“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如下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矿用空气压缩机

1.严把设备选型关。优先选用矿用螺杆机型,不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009年开始,我矿选型购置的空气压缩机全部为艾能牌螺杆机型。此艾能牌矿用螺杆机型空压机安全有保障、证书或证件齐全,购买的配件均为原厂生产配件。

2.严把设备采购关。选择、采购的都是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井下使用的移动式矿用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空气压缩机储气罐(风包)取得有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3.严把设备入矿验收关。采购的空气压缩机到货后,按规定进行了入矿验收。

二、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装、验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完好

4.煤矿压风系统的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2台矿用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固定安设在地面,对煤矿井下进行供风;因在地面到井下供风距离远,难以保证对井下多个作业点有效供风,固在十314水平北三石门专用回风上山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设了一台10m3移动式矿用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安设在十314水平南五石门专用回风上山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

5.安装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及其储气罐时,保证四周留有足够的空间,并能保持通风良好,便于维修、维护。空气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安设在2个独立的硐室内,2个硐室各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未存放有可燃物,且采用可燃材料支护。

6.移动式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安设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既保证了安装地点空气流畅,又不会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

7.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安装有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8.井下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配备有环境安全监测设备,能有效的监测环境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配备有完备的消防设施。

9.严把设备安装验收关。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安装空气压缩机,安装完成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2009)、《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等规定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始投入运行。

三、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10.指定有专门机构(煤矿机电队)和专业人员负责空气压缩机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空气压缩机司机由机电科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1.加强设备经常性、预防性的维护保养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择使用压缩机油,并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首次换油时间和换油周期及时更换润滑油及滤清器。严格执行《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的规定,定期检查排气口至压缩空气温度为80℃处之间的所有管路、容器和配件,定期排放储气罐中的积水。

12.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压力调节器保护定期试验制度。由成都吉宇公司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到矿,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空压机作周期保养,并按规定进行相关试验工作,确保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3.加强空气压缩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保持机房“三无一畅通”(即无油垢、无水垢,无杂物,保持水沟畅通)。固定式空气压缩机机房的噪声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符合《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的规定。

14.加强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的记录管理。机房及硐室内设有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业务管理部门(机电科)及时分析、评估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的强制性检测检验,确保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15.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定期检验制度。在用空气压缩机每3年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四川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相关规定。

16.严格执行有关仪器、仪表定期送检制度。压力表、安全阀等仪器仪表定期送华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校检,并及时更换。

五、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及监督检查

17.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涵盖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校验及人员培训、技术资料与记录保存等各个方面。

18.编制并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安全操作要点,包括空气压缩机的操作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每班巡回检查次数、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等。

19.加强空气压缩机强制报废管理。按照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超过使用年限或经检验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予以强制报废。

20.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并存档管理包括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护、试验、检验等内容的完整技术资料。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高顶山煤矿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

第7篇 阳煤集团甲烷校准气瓶和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第8篇 某集团甲烷校准气瓶和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第9篇 _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措施

近年来,因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了多起煤矿井下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的煤矿企业不严格按规定选购矿用空气压缩机,甚至选用假冒伪劣产品;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不全或失效;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维修管理不到位,积炭燃烧引发空气压缩机爆裂等。为切实提高煤矿用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障水平,杜绝因空气压缩机引发火灾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强空气压缩机的选型、使用、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颁发“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如下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矿用空气压缩机

1.严把设备选型关。优先选用矿用螺杆机型,不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009年开始,我矿选型购置的空气压缩机全部为艾能牌螺杆机型。此艾能牌矿用螺杆机型空压机安全有保障、证书或证件齐全,购买的配件均为原厂生产配件。

2.严把设备采购关。选择、采购的都是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井下使用的移动式矿用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空气压缩机储气罐(风包)取得有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3.严把设备入矿验收关。采购的空气压缩机到货后,按规定进行了入矿验收。

二、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装、验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完好

4.煤矿压风系统的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2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2台矿用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固定安设在地面,对煤矿井下进行供风;因在地面到井下供风距离远,难以保证对井下多个作业点有效供风,固在十314水平北三石门专用回风上山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设了一台10m3移动式矿用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安设在十314水平南五石门专用回风上山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

5.安装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及其储气罐时,保证四周留有足够的空间,并能保持通风良好,便于维修、维护。空气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安设在2个独立的硐室内,2个硐室各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未存放有可燃物,且采用可燃材料支护。

6.移动式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安设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既保证了安装地点空气流畅,又不会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

7.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安装有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8.井下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配备有环境安全监测设备,能有效的监测环境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配备有完备的消防设施。

9.严把设备安装验收关。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安装空气压缩机,安装完成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2009)、《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等规定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始投入运行。

三、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10.指定有专门机构(煤矿机电队)和专业人员负责空气压缩机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空气压缩机司机由机电科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1.加强设备经常性、预防性的维护保养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择使用压缩机油,并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首次换油时间和换油周期及时更换润滑油及滤清器。严格执行《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的规定,定期检查排气口至压缩空气温度为80℃处之间的所有管路、容器和配件,定期排放储气罐中的积水。

12.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压力调节器保护定期试验制度。由成都吉宇公司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到矿,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空压机作周期保养,并按规定进行相关试验工作,确保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3.加强空气压缩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保持机房“三无一畅通”(即无油垢、无水垢,无杂物,保持水沟畅通)。固定式空气压缩机机房的噪声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符合《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的规定。

14.加强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的记录管理。机房及硐室内设有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业务管理部门(机电科)及时分析、评估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的强制性检测检验,确保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15.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定期检验制度。在用空气压缩机每3年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四川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相关规定。

16.严格执行有关仪器、仪表定期送检制度。压力表、安全阀等仪器仪表定期送华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校检,并及时更换。

五、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及监督检查

17.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涵盖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校验及人员培训、技术资料与记录保存等各个方面。

18.编制并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安全操作要点,包括空气压缩机的操作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每班巡回检查次数、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等。

19.加强空气压缩机强制报废管理。按照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超过使用年限或经检验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予以强制报废。

20.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并存档管理包括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护、试验、检验等内容的完整技术资料。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高顶山煤矿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

第10篇 甲烷校准气瓶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 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

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

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第11篇 浅谈压缩空气站发生事故的原因及规范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经济建设的保障条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现在全国上下正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之中,安全生产管理正在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尤其是以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国家非常重视,并且都有规范的管理标准。对锅炉运行场所锅炉房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提高了锅炉房的安全管理水平。相比之下,对压缩空气站的安全管理有所欠缺,并且没有规范的管理规则,而是最近的实际工作中发现压缩空气站的安全隐患逐步体现出来,险兆事故时有发生,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及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为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压空气运行,现就压缩空气站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及规范安全管理浅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 压缩空气站发生事故的现象及原因分析

压缩空气站是空气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场所。在压缩空气站内发生的事故会涉及到主机及附属设备的空气管道,在发生的各类事故中,燃爆事故最为严重。这轻则可以烧毁系统容器部件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重则可以导致机毁人亡甚至站房倒塌殃及四邻,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现列举一些以活塞式空气压缩机为主机的各类压缩空气站事故,以便进一步分析原因并为以后对压缩空气站的规范管理提供基础。

空气压缩机及附属设备和管道的燃爆事故一般是先燃烧后爆炸,或者只是燃烧不爆炸。如果管理不善这些事故随时都可能发生。如在空气压缩机运行过程中二级缸发生了燃爆,不但主机被毁,连屋顶也被掀翻;后冷却器发生了燃爆,将压缩空气站玻璃全部击碎,浓烟滚滚,需消防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压缩管道发生爆炸,爆炸的碎片击穿了主机中冷却器10mm厚的钢板,巨大气流击碎了压缩空气站的玻璃,储气罐因变形而报废;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的止回阀被炸飞而落到了厂区周围的民房上。通过对上以事故的分析,直接原因都是和燃烧有关,燃爆必须具备可燃物、助燃物、火源和压力这四个基本条件。

燃烧是一种特殊的还原反应。可燃物是还原剂,助燃物是氧化剂。注入气缸中的压缩机油及其有空气压缩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油蒸汽的混合气体,冷凝油垢、积碳等都是可燃物,发生燃烧时主要的燃物是空气当中的氧。由于空气压缩机压缩和输送的介质就是空气,而且空气压力越高单位容积含氧越多,越有助于燃烧,借助于空气的巨大压力而发生燃爆。

火源可以是明火、也可以是高温物体。它可以由热能、化学能、电能、机械能转换而来。空气压缩过程中所消耗的功,会全部转变为热能,它使压缩空气的温度急剧上升,冷却不好或机械润滑不好的干摩擦还会发生过热。空气压缩机系统的火源主要是空气压缩过程中产生的高温。

所以,只要空气压缩机运行,系统内就会产生压力并会存在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那么通过分析导致过热直致直至燃烧而引起的燃爆的主要原因就是管理不善。具体体现在以下现几个方面:

首先,操作工的安全意识谈薄、技术素质较差、违反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到位等,使冷却水温升高,空气压缩机长期运行,使积碳逐渐增长率多,长此以往,冷却效果逐渐下降,压缩空气及整个系统的温度不断升高,直至系统内的可燃物达到燃点而导致燃爆事故的发生。

其次,安全附件的失灵和操作失误也会导致燃爆事故的发生。例如,使用汽油等发挥发性油类清洗气缸,其没有完全挥发时,遇到高温就有可能发生燃爆;压力调节器导管堵塞,止回阀、调节器、安全阀、超温报警器失灵等,使空气压缩机超压、超温运行引起爆炸事故。

另外,系统设计有缺陷或缺少安全附件,而导致燃爆事故的发生。例如,有的空气压缩机系统没有后冷却装置,或自制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后冷却器,冷却水池或冷却水塔较小,与压缩机的容量不匹配等,达不到冷却的效果;有的空气压缩机系统缺少超温报警装置,或温度控制点设计安装不合理,使空气压缩机系统超温运行而引起燃爆事故;有的空气压缩机系统的某个单元内不安装安全阀或安全阀的安全系数过大,使系统超压运行而导致爆炸事故。

二、 规范压缩空气站的管理,有效预防燃爆事故的发生。

1. 关口前移,消除源头隐患。

关口前移,把住源头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这也是抓好压缩空气站安全生产的基础性保障。所以使用空气压缩机的单位要按照《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进行设计、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三同时”的审批,杜绝源头安全隐患。

2. 坚决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设备合法使用。

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规定,对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进行注册登记,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办容器使用证》及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并严格遵守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制度。

3. 合理配备管理人员使压缩空气站工作切实有人抓、有人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负责压缩空气制度的制定、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现场监督检查、维修保养计划的制定等安全管理工作。

4.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使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做到有章可循。压缩空气站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岗位责任制;

(2)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 巡回检查制度;

(4) 交接班制度;

(5) 冷凝油污排放制度;

(6)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7) 清洁卫生制度;

(8) 安全保卫制度。

5.制定完善并认真填写各项纪录。压缩空气站的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空气压缩机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

(2) 交接着班记录。

(3) 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4) 单位主管领导及压缩空气站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5)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6) 安全阀定期试验记录;

(7) 冷凝油污定时排放记录;

(8) 事故记录;

6.加强设备的维修与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预防、维修是保证空气压缩机正常运行,避免燃爆事故的有效途径,对气缸、注油器、冷却器、冷却塔和水泵等设备要有计划地实施检修和保养。如定期检查和彻底清除气缸,冷却器、管道中的油垢和积碳;定期清除气缸水套、冷却器芯中的水垢和冷却循环水池及管路中的泥垢;定期检查校验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温控汁,保证其灵敏可靠;冷却器检修后应做水压试验等。

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避免发生过热。如“经常检查二级排污阀是否有结焦积碳现象,机器排水温度是否明显降低,冷凝油污排放管是否通畅等等。要按时排放冷凝油污,尤其是空气潮湿或多雨季节,更应加强冷凝油污排放。

7.加强设备隐患的综合整治,提高设备的安全系数。

对设备的隐患要实行技术改造,进行综合治理。例如,没有后冷却器或后冷却器不规范的,要购买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后冷却器规范安装;对与空气压缩机不匹配的冷却水沁或冷却水池或冷却塔进行改造;循环冷却水要进行软化处理;后冷却器没有示水器的加装漏斗;没有超温报警装置的进行合理的加装;设备陈旧且隐患较大的应进行技术更新等等。

8.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

首先,要提高管理人员对压缩空气站安全管理的意识,要像管理锅炉房一样管理压缩空气站。要规范操作,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人为操作失误或违章操作的现象,确保空气压缩机整个系统安全运行。

其次,对压缩机空气站的管理人员的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人员技术素质,使他们熟知空气压缩机的结构、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空气压缩机系统事故的危害性,清楚空气压缩机系统燃爆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掌握事故的隐患和紧急处理方法等各方面的知识,切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防止空气压缩机系统事故的发生。

总之,只要我们真正认识到空气压缩机系统事故的危害性,切实做到重视并不断完善和规范压缩空气站的安全技术管理,采取求实可行的措施,做好预防和隐患整改工作,就会有效的防止空气压缩机系统事故的发生。

(许亚建)

第12篇 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定

1.压缩机组应由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的人员固定操作。操作人员应通读并理解说明书内容,遵循说明书工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2.引到空压机的供电线需安装空气开关,确保电器设备安全可靠,接地线接地良好。

3.第一次开机或电源线变动必须注意机组转向是否正确,以防机头反转烧毁。

4.压缩机不能再高于名牌规定的排气压力下工作。

5.压缩的空气和电都有危险性,检修或维护保养时应确保电源切断,及整个空压机系统里压缩空气完全释放。不要正对任何压缩机系统或气动设备的排气口。断电检修时,应锁闭电源箱,并在电源处挂检修标志及禁止合闸标志,以防他人合闸送电。

6.在压缩机发生故障或有不安全因素存在时,切勿强行开机。此时应切断电源,并作出明显标记。

7.清洗机制零部件时,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清洗剂,应采用无腐蚀性的安全溶剂。

8.须定期检查安全阀、压力开关、停机保护系统,确保其灵敏可靠。一般每年应检验一次。

9.若空压机冬季低温时期使用时,请开机后先空载五分钟,待机器预热后再加载。否则有可能因为润滑油粘度太大而引起电流过载。

10.新机调试、维护保养后、超过一个月空压机未使用重新开机前请从进气阀加入螺杆机油并盘动皮带轮。

第13篇 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护、保管消防空气呼吸器,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原产品技术要求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三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必须加强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应按规定数量配齐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直辖市总队、支队须设置消防空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 例行检查

第五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

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低于额定压力80%的,不得使用。

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

4、深呼吸2—3次,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2、对空气瓶充气。

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晒。

4、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七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定期检查,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中队每月、班第周组织检查一次。支队每半年对 消防空气呼吸器校验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

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联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

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联接牢固。

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

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联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

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

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

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消防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 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

第三章 检验维护

第八条 维修检验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条 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超高强度钢气瓶使用年限为十二年。

第十条 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 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

第十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场所,室温应在5—30℃,相对湿度40%一80%,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检查、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造成伤害。

2、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

4、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

5、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最高输入20mpa压力的减压器上。

9、不准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

10、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

11、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

13、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 准涂少量硅脂,但不准涂油或油脂。

14、空气呼吸器的压缩空气应保持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过 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过 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过 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过 50毫克/立方米。

第四章 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总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1、掌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

2、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检验和维修工作。

3、能熟练使用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

4、具有进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3、消防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

4、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

5、消防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第14篇 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措施

1、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2、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3、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4、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必须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5、要认真检查空气管道,保证不漏风。

第15篇 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措施

近年来,因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了多起煤矿井下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的煤矿企业不严格按规定选购矿用空气压缩机,甚至选用假冒伪劣产品;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不全或失效;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维修管理不到位,积炭燃烧引发空气压缩机爆裂等。为切实提高煤矿用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障水平,杜绝因空气压缩机引发火灾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强空气压缩机的选型、使用、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颁发“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如下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矿用空气压缩机

1.严把设备选型关。优先选用矿用螺杆机型,不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009年开始,我矿选型购置的空气压缩机全部为艾能牌螺杆机型。此艾能牌矿用螺杆机型空压机安全有保障、证书或证件齐全,购买的配件均为原厂生产配件。

2.严把设备采购关。选择、采购的都是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井下使用的移动式矿用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空气压缩机储气罐(风包)取得有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3.严把设备入矿验收关。采购的空气压缩机到货后,按规定进行了入矿验收。

二、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装、验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完好

4.煤矿压风系统的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2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2台矿用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固定安设在地面,对煤矿井下进行供风;因在地面到井下供风距离远,难以保证对井下多个作业点有效供风,固在十314水平北三石门专用回风上山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设了一台10m3移动式矿用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安设在十314水平南五石门专用回风上山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

5.安装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及其储气罐时,保证四周留有足够的空间,并能保持通风良好,便于维修、维护。空气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安设在2个独立的硐室内,2个硐室各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未存放有可燃物,且采用可燃材料支护。

6.移动式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安设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既保证了安装地点空气流畅,又不会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

7.螺杆机型空气压缩机安装有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8.井下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配备有环境安全监测设备,能有效的监测环境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配备有完备的消防设施。

9.严把设备安装验收关。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安装空气压缩机,安装完成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2009)、《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等规定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始投入运行。

三、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10.指定有专门机构(煤矿机电队)和专业人员负责空气压缩机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空气压缩机司机由机电科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1.加强设备经常性、预防性的维护保养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择使用压缩机油,并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首次换油时间和换油周期及时更换润滑油及滤清器。严格执行《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的规定,定期检查排气口至压缩空气温度为80℃处之间的所有管路、容器和配件,定期排放储气罐中的积水。

12.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压力调节器保护定期试验制度。由成都吉宇公司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到矿,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空压机作周期保养,并按规定进行相关试验工作,确保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3.加强空气压缩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保持机房“三无一畅通”(即无油垢、无水垢,无杂物,保持水沟畅通)。固定式空气压缩机机房的噪声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符合《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的规定。

14.加强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的记录管理。机房及硐室内设有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业务管理部门(机电科)及时分析、评估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的强制性检测检验,确保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15.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定期检验制度。在用空气压缩机每3年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四川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相关规定。

16.严格执行有关仪器、仪表定期送检制度。压力表、安全阀等仪器仪表定期送华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校检,并及时更换。

五、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及监督检查

17.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涵盖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校验及人员培训、技术资料与记录保存等各个方面。

18.编制并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安全操作要点,包括空气压缩机的操作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每班巡回检查次数、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等。

19.加强空气压缩机强制报废管理。按照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超过使用年限或经检验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予以强制报废。

20.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并存档管理包括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护、试验、检验等内容的完整技术资料。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高顶山煤矿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

《空气安全管理15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