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管道运输是石油、天然气最经济、最合理的一种运输方式。由于石油、天然气的易燃、易爆和具有毒性等特点,管道的安全运行非常重要。油气输送管道长时间服役后,往往因外部干扰、腐蚀、管材和施工质量等原因发生失效事故,引起火灾、爆炸和周围人畜中毒,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在油气管道失效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失效模式、机理和原因进行分析和诊断,对于减少管道失效事故、防止类似事故的重演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外在继续重视油气管道失效分析工作的同时,提出了管道完整性管理的理念,并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国外的研究与实践认为,通过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管道事故发生率,而且能够避免不必要和无计划的管道维修和更换,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怎样才能加强油气管道风险预控及安全管理措施?必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规章制度,以执法监督、专项整治、事故查处、警示教育为手段,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科学技术、舆论导向等多种方式,促进相关单位依法、科学、超前进行安全管理,加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合作、责权统一”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全员参与、权责明确、措施落实、管理科学”的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氛围,“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优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促进石油天然气管道工业的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一、贯彻落实油气管道法制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生产经营单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另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经于2010年10月颁布,对涉及的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界定清楚;依法打击油气管道占压、打孔盗油、破坏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强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管理,严格评价、检验,增加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
二、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协调和沟通
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油气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管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而各级政府则承担着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与管道运营企业应明确安全责任,统一协调解决油气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建立长输管道安全联防制度,进一步加强涉及管道企业纵横向间的联系与沟通,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管道完整性管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我国在油气管道检测、适用性评价、风险评价等领域已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管道运行中推行“完整性管理”,保障管道运行安全。管道完整性管理主要包括:①含缺陷管道本体完整性管理;②管道地质灾害与周边环境完整性管理;③防腐有效性完整性管理;④输气管网生产运行各专业完整性管理。
完整性管理涉及的重要工作包括:①对油气管道定期进行智能内检测,对所发现的缺陷进行评价和补强;②加强自然地质条件恶劣地段管道的安全防护,对管道途经地质条件恶劣地段每年进行实地勘测和调查;③定期进行管道、站场设备的内外防腐检测和评价,强化设备监测、评价和完好率管理;④对管网运行工况进行优化模拟和分析;⑤开展水合物抑制、管道泄漏监测等专项课题研究。
四、加强隐患排查,定期巡线管理
由于我国检验法规不全、检测手段落后等一系列原因,使得管道定检率较低,埋下了较多事故隐患。定期检测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主要措施。如中原分公司,对大量高后果区、施工开挖活动频繁这些管段加强巡线管理,并开展管道标识整治工作。有效避免了施工开挖破坏管道的情况发生。
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
管道企业要围绕完善组织、制度、责任、监督、体系以及资金等各方面的保障,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操作技能,提高应急抢险业务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重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提高管道及铺设质量。
六、加大管道保护宣传力度
管道企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法制意识和自觉性。编制油气管道安全宣传读本,通过发放宣传品,加大管道保卫工作。
七、结束语
要最大限度地挖掘自身潜力提升管道的检查检测能力,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治理管道打孔盗气违章建筑等行为,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石油天然气管道一定能够实现平稳安全运行。管道完整性管理是对影响管道完整性的各种潜在因素进行综合的、一体化的管理。通过完整性管理,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或减少管道事故的发生,而且可以避免不必要、无计划的管道维修和更换,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2篇 长输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案作业人员行为安全管理方案
安全管理是为施工项目实现安全生产开展的管理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是以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
控制是对某种具体的因素的约束与限制,是管理范围内的重要部分。
安全管理措施是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管理的重点是对施工过程各因素状态的约束与控制。根据施工项目生产的特点,安全管理措施必须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一、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施工项目经理部承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常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1)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全过程的要求负责。
(3)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经理到员工的系统应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责。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相关职能、监察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
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应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方可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现象,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承担安全的管理责任。
4、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作业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经理部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向施工项目经理部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有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与训练
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增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的失误。安全教育、训练是进行人的行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进行安全教育、训练要适时、宜人,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应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一切管理、作业人员应具有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1)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
(2)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颠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的疾病。
(3)没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有良好的接受、处理、反馈信息的能力。
(4)具有适于不同层次操作所必须的文化技术水平。
(5)输入的劳务,必须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质。经过正规训练、考核,输入手续完善。
2、安全教育、训练的目的与方式。安全教育、训练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进行安全教育、训练时,不仅要使作业者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而且能正确、认真的在作业过程中,表现出安全的行为。
安全知识教育。应使作业者了解、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安全技能训练。使作业者逐渐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
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作业者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技能。
3、安全教育的内容随实际需要而确定
(1)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对学徒工、实习生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重点偏重一般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律等教育,还应强调操作的非独立性。对季节工、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以生产组织原则、环境、纪律、操作标准为主。二个月内安全技能不能达到熟练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废止劳动资格。
(2)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一般每10天组织一次较合适。
(3)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干什么训练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以达到出现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划为一个训练阶段。
(4)安全意识教育的内容不易确定,应随安全生产的形势变化,确定阶段教育内容。可结合发生的事故,进行增强安全意识,坚定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的信心,接受事故教训教育。
(5)受季节、自然变化影响时,针对由于这种变化而出现生产环境、作业条件的变化进行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强安全意识,控制人的行为,尽快地适应变化,减少人的失误。
(6)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意识的全面安全教育,激励操作者实行安全技能的自觉性。
4、加强教育管理,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1)教育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系统性强,抓住关键反复教育。
(2)反复实践。养成自觉采用安全的操作方法的习惯。
(3)使每个受教育的人,了解自己的学习成果。鼓励受教育者树立坚持安全操作方法的信心,养成安全操作的良好习惯。
(4)告诉受教者怎样做才能保证安全,而不是不应该做什么。
(5)奖励促进,巩固学习成果。
5、进行各种形式、不同内容的安全教育,都应把教育的时间、内容等,清楚的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本或记录卡上。
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
安全检查的形式有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1、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1)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以自检形式为主,是对项目经理至作业人员生产全部过程、各个方位的全面安全状况的检查。检查的重点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卫生设施以及生产人员的行为为主。发现危及人的安全因素时,必须果断的消除。
(2)各级生产组织者,应在全面安全检查中,透过作业环境状态和隐患,对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对安全生产认识的差距。
(3)对安全管理的检查,主要是:
安全生产是否提到议事日程上,各级安全责任人是否坚持 '五同时'。
业务职能部门、人员,是否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专职安全人员是否在位、在岗。
安全教育是否落实,教育是否到位。
工程技术、安全技术是否结合为统一体。
作业标准化实施情况。
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有哪些消除管理差距的措施。
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规则,是否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检查的组织
(1)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按制度要求的规模、时间、原则、处理、报偿全面落实。
(2)成立由第一责任人为首,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3)安全检查必须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有整改,有总结,有处理。
3、安全检查的准备
(1)思想准备。发动全员开展自检,自检与制度检查结合,形成自检自改,边检边改的局面。使全员在发现危险因素方面得到提高,在消除危险因素中受到教育,从安全检查中受到锻练。
(2)业务准备。确定安全检查目的、步骤、方法。成立检查组,安排检查日程。分析事故资料,确定检查重点,把精力侧重于事故多发部位和工种的检查。 规范检查记录用表,使安全检查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4、安全检查方法。常用的有一般检查方法和安全检查表法。
(1)一般方法。常采用看、听、嗅、问、测、验、析等方法。
看:看现场环境和作业条件,看实物和实际操作,看记录和资料等。
听:听汇报、听介绍、听反映、听意见或批评,听机械设备的运转响声或承重物发出的微弱声等。
嗅:对挥发物、腐蚀物、有毒气体进行辨别。
问:评影响安全问题,详细询问,寻根究底。
查:查明问题、查对数据、查清原因,追查责任。
测:测量、测试、监测。
验:进行必要的试验或化验。
析:分析安全事故的隐患、原因。
(2)安全检查表法。是一种原始的、初步的定性分析方法,它通过事先拟定的安全检查明细表或清单,对安全生产进行初步的诊断和控制。
安全检查表通常包括检查项目、内容、回答问题、存在间题、改进措施、检查措施、检查人等内容。
5、安全检查的形式
(1)定期安全检查。指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较一致时间间隔的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的周期,施工项目自检宜控制在10~15天。班组必须坚持日检。季节性、专业性安全检查,按规定要求确定日程。
(2)突击性安全检查。指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别部门、特殊设备、小区域的安全检查,属于突击性安全检查。
(3)特殊检查。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的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叫特殊安全检查。
特殊安全检查还包括,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手持电动工具,电气、照明设备,通风设备,有毒有害物的储运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
6、消除危险因素的关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处理、消除危险因素,避免事故伤害,实现安全生产。消除危险因素的关键环节,在于认真的整改,真正的、确确实实的把危险因素消除。对于一些由于种种原因而一时不能消除的危险因素,应逐项分析,寻求解决办法,安排整改计划,尽快予以消除。
安全检查后的整改,必须坚持'三定'和'不推不拖',不使危险因素长期存在而危及人的安全。
“三定”指的是对检查后发现的危险因素的消除态度。三定即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定解决与改正的具体措施,限定消除危险因素的整改时间。在解决具体的危险因素时,凡借用自己的力量能够解决的,不推拖、不等不靠,坚决的组织整改。自己解决有困难时,应积极主动寻找解决的办法,争取外界支援以尽快整改。不把整改的责任推给上级,也不拖延整改时间,以尽量快的速度,把危险因素消除。
四、作业标准化
在操作者产生的不安全行为中,由于不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为了干的快些而省略了必要的操作步骤,坚持自己的操作习惯等原因所占比例很大。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人的行为,有利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
1、制定作业标准,是实施作业标准化的首要条件
(1)采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者三结合的方式,根据操作的具体条件制定作业标准。坚持反复实践、反复修订后加以确定的原则。
(2)作业标准要明确规定操作程序、步骤。怎样操作、操作质量标准、操作的阶段目的、完成操作后物的状态等,都要做出具体规定。
(3)尽量使操作简单化、专业化,尽量减少使用工具、夹具次数,以降低操作者熟练技能或注意力的要求。使作业标准尽量减轻操作者的精神负担。
(4)作业标准必须符合生产和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不能把作业标准通用化。不同作业条件的作业标准应有所区别。
2、作业标准必须考虑到人的身体运动特点和规律、作业场地布置、使用工具设备、操作幅度等,应符合人机学的要求。
(1)人的身体运动时,尽量避开不自然的姿势和重心的经常移动,动作要有连贯性、自然节奏强。如,不出现运动方向的急剧变化;动作不受限制;尽量减少用手和眼的操作次数;肢体动作尽量小。
(2)作业场地布置必须考虑行进道路、照明、通风的合理分配,机、料具位置固定,作业方便。要求:
1)人力移动物体,尽量限于水平移动;
2) 把机械的操作部分,安排在正常操作范围之内,防止增加操作者的精神和体力的负担;
3) 尽量利用重力作用移动物体;
4)操作台、座椅的高度从与操作要求、人的身体条件匹配。
(3)使用工具与设备
1) 尽可能使用专用工具代替徒手操作;
2) 操纵操作杆或手把时,尽量使人身体不必过大移动,与手的接触面积,以适合手握时的自然状态为宜。
3、反复训练,达标报偿
(1)训练要讲求方法和程序,宜以讲解示范为先,符合重点突出、交待透彻的要求。
(2)边训练边作业,巡检纠正偏向。
(3)先达标、先评价、先报偿,不强求一致。多次纠正偏向,仍不能克服习惯操作、操作不标准的,应得到负报偿。
五、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
生产技术工作是通过完善生产工艺过程、完备生产设备、规范工艺操作,发挥技术的作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包含了安全技术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全部职能和作用。两者的实施目标虽各有侧重,但工作目的完全统一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实现效益这一共同的基点上。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的统一,体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具体的落实'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管理原则。具体表现在:
1、施工生产进行之前,考虑产品的特点、规模、质量,生产环境,自然条件等。摸清生产人员流动规律,能源供给状况,机械设备的配置条件,需要的临时设施规模,以及物料供应、储放、运输等条件。完成生产因素的合理匹配计算,完成施工设计和现场布置。
施工设计和现场布置,经过审查、批准,即成为施工现场中生产因素流动与动态控制的唯一依据。
2、施工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进行之前,针对工程具体情况与生产因素的流动特点,完成作业或操作方案。这将为分部、分项工程的实施,提供具体的作业或操作规范。方案完成后,为使操作人员充分理解方案的全部内容,减少实际操作中的失误,避免操作时的事故伤害。要把方案的设计思想、内容与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充分的交底。
交底既是安全知识教育的过程,同时,也确定了安全技能训练的时机和目标。
3、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预防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工艺过程顺利实施去认识,生产技术工作中应纳入如下的安全管理职责:
(1)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教育,规范人的行为,使操作者获得完善的、自动化的操作行为,减少操作中的人的失误。
(2)参加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从中充分了解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存在的环节和部位、发生与发展、危害性质与程度。摸索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规律和方法。提高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能力。
(3)严把设备、设施用前验收关,不准有危险状态的设备、设施盲目投入运行,预防人、机运动轨迹交叉而发生的伤害事故。
六、正确对待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事故是违背人们意愿,且又不希望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事故,不能以违背人们意愿为理由,予以否定。关键在于对事故的发生要有正确认识,并用严肃、认真、科学、积极的态度,处理好已发生的事故,尽量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发生事故后,以严肃、科学的态度去认识事故、实事求是的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不隐瞒、不虚报,不避重就轻是对待事故科学、严肃态度的表现。
2、积极抢救负伤人员的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利于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从事故中找到生产因素控制的差距。
3、分析事故,弄清发生过程,找出造成事故的人、物、环境状态方面的原因。分清造成事故的安全责任,总结生产因素管理方面的教训。
4、以事故为例、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安全教育。使所有生产部位、过程中的操作人员,从事故中看到危害,激励他们的安全生产动机。从而在操作中自觉的实行安全行为,主动的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5、采取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彻底的整改,使采取的预防措施完全落实。经过验收,证明危险因素已完全消除时,再恢复施工作业。
6、未造成伤害的事故,习惯的称为未遂事故。未遂事故就是已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事件,只是未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然而其危险后果是隐藏在人们心理上的严重创伤,其影响作用时间更长久。
未遂事故同样暴露安全管理的缺陷、生产因素状态控制的薄弱。因此,未遂事故要如同已经发生的事故一样对待,调查、分析、处理妥当。
七、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
1、安全生产意识淡漠是最大隐患
不论你是大学毕业生、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还是协作施工单位负责人及作业人员,当你跨入企业的大门,走进施工现场,成为项目的施工参建人员时,就应懂得要搞好工程施工必须有铁的纪律,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作业人员都必须遵纪守法,必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施工人员中,管理人员比较年轻,缺乏工作实践,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较差,认为最重要的是学技术,掌握生产技术才是硬本领,而对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则很不重视。而在施工作业人员中,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系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都比较差,有些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伤亡事故离自已十分遥远,不会落到自己头上,但是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是最大的隐患。
2、未经培训上岗,无知酿成悲剧。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招聘了职工后,不进行必要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未经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培训上岗,缺乏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冒险蛮干,违章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则惊慌失措,手忙脚乱,不知采取什么措施是正确的,头脑中一片空白,往往因此酿成悲剧。
3、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事故
(1)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全体员工上至经理,下至每名工人以及协作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尤其是新工人更应该注意。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该是比较齐全的,但往往宣传、贯彻、落实不够,人员执行不力,往往因此而酿成了工伤事故,使自已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或者被他人伤害。
(2)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落实到部门、工区、班组,必须落实到作业现场及每一个作业岗位。如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劳动环境就会存在以下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3)强度不够。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4)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带“病”或超负荷运转。
5)维修、调整不当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7)施工(作业)场地环境不良。如:①照明光线环境不良,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尘弥漫,视物不清,或光线过强;②通风不良;③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地杂乱,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等。
4、违反劳动纪律酿成血的教训
一支没有铁的纪律约束的队伍,是一支没有战斗力的队伍。一个不用严格纪律要求员工的企业,是一个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血的教训一再告诉我们,一名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往往就是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要表现如下:
(1) 上班前饮酒,甚至上班时饮酒。
(2) 上班无故迟到,下班早退溜号。
(3) 工作时间开玩笑,嬉戏打闹。
(4) 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和个人防护用品。
(5) 在禁烟区随意吸烟,乱扔烟头。
(6) 不坚守岗位,随意串岗聊天。
(7) 业余生活无规律,上班时无精打采。
(8) 工作时不全神贯注,思想走神开小差。
(9) 上夜班时偷偷睡觉。
(10)不服从上级正确调度指挥,自作主张随意更改规章。
(11)无视纪律,自由散漫,上班时间吊儿郎当。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十分危险
安全操作规程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实践中,以血的代价换来的科学经验总结,是作业人员在生产操作中不得违反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轻则受伤,重则丧命。对此,每个作业人员应牢记,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第3篇 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1. 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中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 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1.加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3.厍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字串7
第五条 安全措施
1. 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
第六条 加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字串6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加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加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咱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加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本制度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4篇 天然气场站的安全管理规范
摘要:天然气是用途越来越广泛的一种高效优质情节的能源,需求不断增加。
天然气是指通过生物化学作用和地质变质作用,在怒同的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并于一定的压力储集在地质中的可燃气体。
天燃气是由有机物质生成的,这些有机物质是海洋和湖泊中的动、植物的遗体,在特定的环境中经物理和生物化学作用而形成的分散的碳氢化合物。
因为天然气具有可燃的性质,在达到他燃烧的条件是能发生燃烧,甚至能发生爆炸、中毒,以及二次事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所以在使用、运输天然气的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及安全操作规程。
关键词:可燃性、爆炸、流程、
天燃气的的性质:天然气主要是ch4(甲烷),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也包括一定量的乙烷、丙烷和重质碳氢化合物,还有少量的氮气、氧气、二氧化碳和硫化物。
点燃生成h2o(水)。
天然气具有易燃性、发热量高 、爆炸性 、天然气中含有少量的硫化氢气体,具有难闻的臭皮蛋气味,并且硫化氢气体还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物。
天燃气的用途:商业 ——天然气广泛用于民用及商业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及制冷,也可用于造纸、冶金、采石、陶瓷、玻璃等行业,还可用于废料焚烧及干燥脱水处理。
发电——以天然气燃料的燃气轮机电厂的废物排放量大大低于燃煤与燃油电厂,而且发电效率高,建设成本低,建设速度快;
另外,燃气轮机启停速度快,调峰能力强,耗水量少,占地省。
化工原料——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生产装置投资省、能耗低、占地少、人员少、环保性好、运营成本低。
燃料——天然气汽车的废气排放量大大低于汽油、柴油发动机汽车,不积碳,不磨损,运营费用低,是一种环保型汽车。
天燃气的操作流程:
天然气由高压管道输送到门站总进口阀门,进入汇管1,再经三路(两开一备)过滤、计量;
计量后,通过两路并联调压系统(一开一备)将压力由6.0mpa调到4.0mpa的高压后,经过加溴装置进入地下输气管道,分别向lng加气站和cng加气母站供气。
lng流程是采用两组空温式气化器组,相互切换使用,当一组使用时间过长,气化器结霜严重,导致气化器气化效率降低,出口温度达不到要求,人工(或自动或定时)切换到另一组使用,本组进行自然化霜。
在夏季,经空温式气化器气化后天然气温度可达15℃左右,可以直接进管网;
在冬季或雨季,由于环境温度或湿度的影响,气化器气化效率大大降低,气化后天然气温度达不到要求时,经ng加热器加热,达到允许温度,再进管网。
如:
天燃气的设备:地上金属储罐、金属/混凝土储罐、lng储罐可分为地下储罐三类,地上lng储罐又分为金属子母储罐和金属单罐两种。
考虑到lng储罐的运输、制造和国内的实际情况,对中小城市一般选择50米3和100米3的卧式或立式圆筒形低温真空粉末绝热储罐,储罐的设计总容量一般按2-3天高峰月平均日用气量计算确定,对气源的要求是不少于2个供气点。
如果只有一个供气点,则储罐总储量还要考虑气源厂检修时能保证正常供气。
100米3的立式储罐最高工作压力目前有0.5mpa和0.8mpa两种,最低工作温度为-196℃。
单台水容积100米3,内罐直径3000mm,内胆材料0cr18ni9;
外罐直径3500mm,材质16mnr。
夹层充填珠光砂并抽真空;
罐高约17米。
内罐为内压容器,外罐为外压容器。
气化器的气化能力按高峰小时用气量的
1.3~
1.5倍确定,配置两组,相互切换使用。
加热器的加热能力按高峰小时用气量的
1.3~
1.5倍确定,配置两台,相互切换使用。
天燃气的安全使用规程:
1、严禁在天然气配气站内或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堆放易燃物品或吸烟。
不准在天然气窑炉内休息或凉 衣物。
2、严禁利用天然气管道作电焊接地线。
严禁用铁器敲击管道与阀体,以免引起火花。
3、凡需使用天然气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天然气的特性有所了解。
4、凡需使用天然气的单位,必须事先向设备动力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准使用。
5、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天然气配气站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7、天然气加热炉、退火炉、锅炉等必须特别注意下列要求:
(1)在燃烧过程中经常观察炉内燃烧情况及天然气压力变化。
随时注意调整空气与天然气的比例,以保证燃烧正常。
(2)引入使用点的天然气母管上的总头闭阀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且应无泄漏,经常保持完好,有油水分离器或排水管时,应每班进行排污;
(3)打开室内门窗及窑门,再开通风机对窑炉进行吹除,5~10分钟,待余气排除干净后,方准点火;
(4)点火前应先检查各种闸(阀)门,管道等是否有漏气、漏风等现象,鼓气设备等是否运转正常,烟道抽力是否符合开炉标准,操作区内是否有明火等;
8、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再调压”的操作顺序,严禁违章操作:
(1)点火用天然气干管应预先检验两个 阀是否灵敏、可靠;
(2)点火操作顺序:
1)微微开启空气阀;2)用点火棒靠近气源出口;3.)缓慢打开天然气阀,待烧嘴点燃后移去火源;
4)调整天然气与空气的比例,待燃烧正常(视烧嘴燃烧不见火苗为原则),然后 炉门,并打开炉门冷却水阀。
(3)停火操作顺序:
1) 窑炉上天然气总阀及分阀;2)停止鼓风机运转;3.)打开天然气放散阀1~2分钟;
4) 烟道门。
第5篇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组织
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安全教育
1.加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3.在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贤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
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
第六条加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加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消防管理
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加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问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加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奄、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事故管理按本制度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6篇 天然气管道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天然气的火灾爆炸性质及管道安装分散的特点,安全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在执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安全巡查。由专职安全巡线员分片包干,日巡周检,每次将巡查结果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2、巡查内容及范围。对主管网、庭院管网,巡线人员可利用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沿燃气管道走向,检测燃气管道临近的下水道、沟槽,检测阀门井有无可燃气体泄漏并判断是否存在漏点。
3、安全巡查的方法:望、闻、问、切。
望:即通过目测对燃气管线进行观察;
闻:即通过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逐点检测;
问:即走访管道旁住户,询问周围平时有无天然气加臭气味或其他异常情况;
切:即根据巡查疑点、认真分析排查。
4、提高运营巡线人员的安全素质。巡线人员的安全素质是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证。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人是主导因素,所以要加强对巡线人员的安全教育。通过定期组织安全规范学习、岗位技能培训、考核上岗等一系列措施,为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5、建立安全档案,做好抢、排险准备,每月对所有管线进行普查,详细记录管网安全状况,周围建筑特点,力求安全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安排抢修、抢险专车,向用户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确保抢险、排除的快速反应能力。
总之,管道天然气从前期规划、选址、设计到后期安全管理,每一环节都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以确保广大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7篇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8篇 天然气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发生承包商hse事故,迅速提高承包商hse管理水平,促进事业部安全文化建设整体快速推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包商是指通过合同形式在事业部范围承担工程施工、劳务服务、技术服务的单位,包括通过合同形式承担上述工作的塔里木油田内部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天然气事业部各类承包商。
第二章承包商分类
第四条为便于管理,根据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将承包商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表1:承包商分类表
类序
类别
主要工作
第一类
工程技术类
修井、酸化、压裂、射孔、下油管、测井、试井、地面计量、液控维护、采气树维护、毛细管维护、清蜡等
第二类
设备检维修类
装置检维修、工艺流程改造、检测等
第三类
操作运行类
处理站、注气站、电站、转运站、采气队、试采队值班运行,
抢维修、机泵维护、自动化维护等
第四类
油建建设类
试采等生产装置建设、土石方工程、房屋建设、室内外装修等
第五类
运输服务类
原油拉运、污水拉运、特车服务、客运服务等
第六类
物资供应类
供应消防产品、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检测仪器、安全防护器具、劳动保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等
第七类
其它
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生活服务等
第三章各类承包商hse管理
第五条各类承包商发生hse事故,按照油田公司相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六条第一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新进入承包商(包括在事业部范围歇业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井下作业部、采气工程部、气藏工程部)牵头,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参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3,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一直在事业部服务的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现考核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每年3月份以前将安全评估合格的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审定;计划经营科负责按规定与通过审定的单位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年度工作预测,分区块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下达工作任务: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生产任务,按照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选派承包商。工作任务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同时下达书面hse风险提示说明,并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签订《hse要求传达确认书》。
⑷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进行监督检查。
⑸日常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修井及为修井服务的承包商由井下作业部负责考核,其余项目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站队、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⑹年度hse表现考核: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现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参与,日常hse表现结果占70%、承包商内部hse管理占30%,最终为承包商评定一个年度hse业绩分值。
第七条第二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4,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由计划经营科按照规定与讨论确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第三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地面工程部)负责,安全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5,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由计划经营科按照规定与讨论确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承包商内部hse管理:有感领导得到充分体现,承包商领导由承诺、员工有监督;应建立hse激励机制并严格兑现,至少将工资总额的10%用做hse考核奖惩;hse激励制度和实施情况报送作业区备案。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按照甲方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hse工作,达到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的各项要求。作业区属地主管、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表现考核。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完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计划经营科、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第四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新进入承包商(包括在事业部范围歇业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生产办、地面部、设备科、安全科)牵头,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参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6,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一直在事业部服务的承包商年度hse表现考核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每年3月份以前将安全评估合格的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审定;计划经营科负责在审定范围内招标选择承包商(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审定范围以外招选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由计划经营科将评估合格者报事业部主管领导审批);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应明确列出hse费用及保障承诺;计划经营科负责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组、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进行监督检查。
⑷日常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试采建设工程由生产办负责考核,成立有项目组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组负责考核,其余项目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进行。考核结果一式四份,考核负责单位(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⑸年度hse表现考核:承包商年度hse表现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参与,日常hse表现结果占70%、承包商内部hse管理占30%,最终为承包商评定一个年度hse业绩分值。
第十条第五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7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计划经营科负责与通过审定的单位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承包商内部hse管理:承包商应建立hse激励机制并严格兑现。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hse工作。生产办公室、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由事业部生产办公室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进行。考核结果一式四份,考核负责单位(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第六类承包商hse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采办事业部,天然气事业部只负责供应商现场服务的hse管理,现场服务期间承包商必须遵守属地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发生违章行为,事业部物资办公室负责向采办事业部及油田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第七类承包商中,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则上按第二类承包商要求;从事生活服务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则上按第三类承包商要求。
第十三条各类承包商hse考核结果的运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承包商,日常hse表现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之一,85分(含)以上按100%结算合同款,60(含)-75分按90%结算合同款,75分(含)-85分按95%结算合同款,60分以下按70%结算合同款。
第四类承包商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超过90分(含),事业部在同类项目免招标一次,直接与该承包商独家议标;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低于80分,取消一次投标资格。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承包商,年度hse表现考核结果作为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安排工作量的依据之一,年度hse表现考核80分(不含)以下的承包商停签年度服务合同一年,第四类承包商停止一年在事业部投标资格;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任务应遵循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承包商年度工作量应与上一年hse业绩大致对应。
第五类承包商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超过90分(含)或低于80分,事业部书面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企管与法规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汇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表彰或处理。
第十四条hse合同应针对项目明确具体的考核奖惩内容,各类承包商在本细则中对应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运用都应明确签订在hse合同中。hse合同内容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审查把关。
第五章各类承包商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承包商应当严格按照油田公司hse体系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开展hse工作,保证油田公司各项hse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为加强现场hse管理,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将各类承
包商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明确如下。
类序
类别
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
第一类
工程技术类
修井队按油田公司关于钻、试、修井相关标准执行。为修井服务的承包商由修井队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钻、试、修井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其他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油气处理场站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类
设备检维修类
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油气处理场站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设备工具按《工用具入厂及定期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并粘贴标签;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需要时按标准实施隔离。
第三类
操作运行类
按甲方人员一个标准要求,安全帽为黄色。
第四类
油建建设类
在已投产装置区进行改扩建的承包商按设备检维修类承包商要求。承担未投产的油建工程和土建工程的承包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统一着装(工衣、工裤、工鞋),工鞋应具有防砸功能,禁止穿布鞋、胶鞋,安全帽为黄色;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
第五类
运输服务类
驾驶证、行车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随车携带;进入油气场所戴防火罩;按指定位置停放;吊装等特种作业按相关安全标准执行。
第六类
物资供应类
现场服务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教育,进入油气场站穿属地提供的工衣、工鞋。
第七类
其它
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的承包商按物资供应类承包商现场服务的标准要求;生活服务类承包商要求统一着装,各种证件现场统一管理。
第六章事业部内部管理及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科负责统计管理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结果,定期向计划经营科、财务资产科书面递送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计划经营科是招选承包商和合同结算的责任部门,应保证所有备选承包商和邀标单位均符合相应的招选条件,保证承包商hse表现考核结果严格按本细则要求体现在合同结算中。
第十九条;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任务应遵循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承包商年度工作量应与上一年hse业绩大致对应。
第二十条事业部hse委员会会议设承包商hse管理专题,安全科通报承包商hse业绩考核情况、计划经营科通报承包商资格变化情况、财务资产科通报结算情况、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承包商工作量安排情况。
第二十一条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承包商安全管理负责,部门负责人述职应包括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纳入业绩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开始试行。
第9篇 天然气门站安全管理措施
一、门站
在城镇燃气系统中,城市天然气门站是长距离输气干线的终点站,亦称配气站。天然气门站是天然气输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工业区输配管网的气源点,其任务是接收长输管线输送来的燃气,在站内进行净化、调压、计量、气质检测和加臭后,送入城市输配管网或直接送入大型工商业用户。设计和建设好天然气门站是一个城市能否安全高效做好天然气输配的关键一步。门站作为长输管道的末站,将清管器的接收装置与门站相结合,布置紧凑,有利于集中管理。但如果长输管道到城镇的边上,由长输管道部门在城镇边上又设有调压计量站时,则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就应设在长输管道部门的调压站里,可不设城镇门站。
1. 设计原则
(1) 天然气门站站址选择要求在安全防火的允许范围内,应尽可能靠近城市居民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站址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及地形低洼处,应有足够的面积,并为扩建留有必要的余地。所选站址交通应方便,水电来源充足,有利于排水及污水处理。
① 门站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② 门站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讯等条件。
③ 门站站址应靠近城镇用气负荷中心地区。
(2) 天然气门站工艺设计及计量仪表要求
① 进出站管道上应设置燃气流量指示及累计仪表,压力的指示及自动记录仪表,
② 站内应设置调压装置,调压装置前应设分离器和过滤器;
③ 进出站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④ 站内设备与仪表维修时,应能够保证连续供气;
⑤ 站内管道上应设安全保护及安全放散装置,放散管应引至站外,放散管管口高
⑥ 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3) 天然气门站的防火要求门站内的生产用房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甲类生产厂房”设计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也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门站所设仪表控制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安全报警系统。门站建筑物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规定,站区内防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 57)的“第二类”设计规定和要求。
2. 设计规模
天然气门站设计规模在目前应采取一次设计分步实施的方案,即根据所规划城市天然气需求预测和购气进度确定最终所达到的购供气规模进行一次设计,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好分年度实施计划,每一阶段实施方案在第一次设计中,从设计计算到施工要求都要进行详细规划。
3. 门站工艺流程
由输气干线来的天然气首先进入分离器除尘,然后进入汇气管,经过两组以上的调压器后至汇气管,再经孔板计量后,送入城市管网。配气站设一条越站旁通管,以备站内发生故障检修时,长输管线直接向城市管网供气。
来自高压输气总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的天然气通过电动球阀进入门站。通过清管球接收装置,经过滤计量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经稳压到1.6mpa后进入储气站的10000m3高压球罐作为日调峰用;另一部分则经减压到0.4mpa(表压),加臭(臭味温度2级)后进入城区中压输气管网。为方便检修,门站设旁通管,天然气在节流阀调节
门站装备设计压力2.5mpa,购气压力大于等于1.6mpa,出站压力0.4mpa(表压)。
当非正常情况下,来气压力大于2.4mpa,购气压力大于2.5mpa时,门站前的高压输气管上安全阀自动开启,进站阀自动关闭,待工况正常后各设备再行恢复工作。
门站内还将对整个输配系统设置监(调)控以及数据采集系统,维修、检修等设施和装备也设置其内。
4. 门站内储气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门站内储气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3 门站内储气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
储罐总容积/m3
≤1000
>1000~≤10000
>10000~≤50000
>50000~≤200000
>200000
明火、散发火化地点
20
25
30
35
40
调压室、压缩机室、计量室
10
12
15
20
25
控制室、变配电室、汽车库等辅助建筑
12
15
20
25
30
机修间、燃气锅炉房等
15
20
25
30
35
办公、生活建筑
18
20
25
30
35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
站内道路(路边)
10
围墙
15
18
二、调压站
1. 设计原则
调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宜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上单独的箱内,调压箱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
② 当受地上条件限制时,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
③ 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可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
④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4的规定。
表5-4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单位:m
设置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建筑物外墙面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铁路(中心线)
城镇道路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a)
18.0
30.0
25.0
5.0
6.0
高压(b)
13.0
25.0
20.0
4.0
6.0
次高压(a)
9.0
18.0
15.0
3.0
4.0
次高压(b)
6.0
12.0
10.0
3.0
4.0
中压(a)
6.0
12.0
10.0
2.0
4.0
中压(b)
6.0
12.0
10.0
2.0
4.0
调压柜
次高压(a)
7.0
14.0
12.0
2.0
4.0
次高压(b)
4.0
8.0
8.0
2.0
4.0
中压(a)
4.0
8.0
8.0
1.0
4.0
中压(b)
4.0
8.0
8.0
1.0
4.0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a)
3.0
6.0
6.0
—
3.0
中压(b)
3.0
6.0
6.0
—
3.0
地下调压箱
中压(a)
3.0
6.0
6.0
—
3.0
中压(b)
3.0
6.0
6.0
—
3.0
⑤ 调压箱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落地式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30cm,可嵌入外墙壁或置于庭院的台上。悬挂式调压箱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2~1.8c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m,且不得安装在建筑物门窗及平台的上、下方墙上。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应能使调压箱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能在开箱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⑥ 设置调压器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输送干燃气时,无采暖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能保证调压器的活动部件正常工作。当输送湿燃气时,无防冻措施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大于0℃。
⑦ 调压器应能满足进气天然气的最大、最小压力要求,其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天然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天然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
⑧ 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照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的输送量的1.2倍确定。
2. 调压站工艺设计要求
调压站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低压管网不成环的区域调压站和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调压器可不设备用调压装置。调压器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可不设旁通管。
② 高压天然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中压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宜设置阀门,当通向调压站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
③ 在调压器天然气入口处宜安装过滤及清除杂质装置,在出口处宜设置防止天然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居民用调压箱中的调压器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
④ 各种安全放散装置的放散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3倍,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5m以上。落地式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屋檐1m以上。
⑤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前宜设置自动记录式仪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⑥ 调压站内调压器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两台以上调压器平行布置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应大于1m,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应大于0.8m。
⑦ 调压站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不应低于“二级”的设计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也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调压器与毗邻的房间之间应用厚度大于24cm的实体隔墙隔开,隔墙内不得设有烟道和通风设备。调压器室内地坪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铺设。调压器应有泄压措施,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当门采用木质结构时则应包敷铁皮或以其他防火材料涂覆。
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当调压站内外天然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⑧ 地下式调压站的建筑物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m,宜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需采取防水和防寒措施。调压器室顶盖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的结构形式。
三、输气站及其调控
输气站的设置应符合输气线路走向和输气工艺设计要求,其位置应选择在地势平缓、开阔、供电、给排水、交通及生活方便的地方。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与附近工业、企业、仓库、火车站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输气站应设有生产操作和设备检修的作业通道及行车通道,并应有车行道与外界公路相通。
输气站内调压、计量工艺设计应符合输气工艺设计要求,并要满足开停工和检修需要。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气源来气压力不稳定且需控制进站压力管线上,分输气及配气管线上以及需要对气体流量进行控制和调节的计量装置之前的管段上。
气体计量装置应设置在输气干线的进气管线上,分输气及配气管线上以及站场自耗气管线上。
压气站工艺设计应根据输气系统工艺要求,满足气体的除尘、分液、增压、冷却、越站、试运作业和压缩机组的启动、停机、正常操作及安全保护要求。压气站内的总压降不宜大于1ookpa。当压气站出站气体的温度高于60℃时,应设置冷却器。
输气管线应设置测量、监视、控制设施,对复杂的管道工程宜设置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仪表选型及控制系统选择应根据输气管道特点、规模及发展规划要求,经多种方案对比论证确定,选型宜统一。
控制系统设计应尽量减少管输气体的压力损失,输气站内控制执行机构宜采用气动。在允许的条件下,可使用管输气体作为气动系统气源。
有发生爆炸危险的场所,仪表系统设计应符合防爆要求。仪表及控制设备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对有特殊要求的场合应配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输气管道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 宜提高纳入系统调度的可控输气量比例;
② 实时响应性能好,具有完善的优先级中断处理功能;
③ 人机对话灵活,操作、维护方便;
④ 数据通讯能力强,并应便于系统扩展、联网。
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应设控制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应设置在调度管理、通讯联络、系统维修方便的地方。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计算机站场地的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主计算机系统应采用双机热备用系统。调度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应包括:
① 按照预定的时间对每一个被控站进行周期扫描,对被控站主要运行参数和状态进行实时显示、报警、打印和记录;
② 向被控站发送远程控制指令或调节指令;
③ 数据处理、分析及运行决策指导。
中心控制室的主计算机系统应配备操作系统软件、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软件及管道系统应用软件。当设置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时,应设置气质在线连续自动分析仪表或气质指标越限报警,压力监控应对进出压气站气体压力进行监控。压力调节宜优先采取自动式调节方式,对连续供气管线宜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的压力调节系统,应对压气站的出站气体温度进行监控。气体流量监控应在气体装置上显示气体流量的瞬时和累积值。
第10篇 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天然气和氧乙炔集中供气系统的管理,安全使用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集中供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基本要求
3.1氧气、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司安全、保卫、设备、总务、生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2管道气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消防知识的培训,熟悉本岗位操作要求、各种气瓶技术特性和可能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
3.3气站应建成能遮阳、遮雨、通风良好的结构,有良好的防雷设施,房内严禁烟火,确保消防器材始终处在有效期内,周围20米内禁止热工作业,气站周围做好严禁烟火的标识。
3.4站管理部门和气体使用维护部门应建立有关安全管理须知和操作规程。
3.5送气站内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压力表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的防爆型压力表。
3.6管道气瓶站内不准放置任何可燃物品,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有禁火标志。
3.7操作工禁止穿有铁钉的鞋及可能引起静电火花的衣物,并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
3.8操作者在使用中必须经常对管道气情况作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输气使用。使用中必须确保管道和连接口不漏气,天然气和乙炔接口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接口胶管必须牢固(用铁线或卡马绑好),接口管附近不得随意动火。
3.9管道总送气站内气瓶放置要平稳,预留人行通道,任何高压连接阀不得有漏气现象(包括瓶咀与管道口之间),减压表输入气压情况必须正常。
3.10禁止戴有油污的手套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
3.11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的速度要缓慢,防止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而产生静电火花,造成燃烧。
3.12使用人员不准任意修改气压调节阀,如有故障应交由专业人员修理。
3.13操作者在作用中发现气瓶管道有漏气现象和其它异常情况,应马上停止供气,并报有关部门修理。
3.14空瓶写上标记或放置在空瓶区域,牢固堆放在一边,不得妨碍任何通道和造成某些隐患。
3.15天然气万一发生泄漏会聚集在一定的空间内,应在事故现场周围划出禁火区域。严禁火种入内,消除泄漏后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再测爆测氧合格后,才能解除警戒。
3.16机动车辆不允许进入集中送气站内。
4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氧气、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挂牌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氧气、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现场安全使用,便于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2.编号
各车间单位现场使用的皮管、头尾两头必须分别挂牌,指定编号的标牌,各车间单位编号如下:
1.船体车间为:ct------___
2.舾装车间为:_z------___
3.电装车间为:dz------___
4.轮机车间为:lj------___
5.船台车间为:ctt------___
6.动力科为:dc------___
3.要求
3.1各车间单位将氧、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编号于10月30日以前报安保科备查,(标牌自做,规格30㎝_60㎝的金属牌,编号打印)。
3.2各车间每月对所挂牌必须有专人检查,凡损坏、丢失、模糊不清的及时更换,各承包队兼职安全员必须经常自检自查,车间、承包队兼职安全员对检查的各种皮管必须有记录并负责。
4.处罚
4.1安保科安全员每天对现场施工的各种皮管挂牌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挂牌或模糊不清或损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每根违章皮管扣款50元)。
5.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0日执行。
6.记录
sf-qr-222-08《车间(科室)皮管检测记录表》
第12篇 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一般 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安全组织
1. 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 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三条,安全教育
1.加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百川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3.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安全措施
1. 加气站内必须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气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必须停止加气作业。
第五条,加气站用火必须按国家与公司相关《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国家《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应半年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加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加气站主管部门与公司安全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八条,消防管理
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加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3)各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4) 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加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九条,事故管理
按相关<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备管理
1、储罐的管理
1,1.新建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1,2.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监总局tsgr0004-2009)相关规定。
2、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或储气井的管理
2,1.加气站储气瓶组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储气瓶;
2,2.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2,3.储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定期检验,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2,4.储气井的设计、建设和检验应符合sy/t 6535《高压气地下储气井》的有关规定。储气井的建造应由具有天然气钻井资质的单位进行。
3、压缩机、泵的管理
3,1.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3,2.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3,3.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两月加注一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一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时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更换与否;
3,4.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4、管线的管理
4, 1.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2.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加气机底部,应密封;
4,3.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5、加气机的管理
5,1.应定期检查加气机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5, 2.加气机须具有紧急切断、过流切断、拉断切断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加气枪的加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5,3.加气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加气机安全运行。
6、阀门及安全附件的管理
6,1.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6,2.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6,3.储气罐或储气井、管道、机泵和加气机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设备检修维护
1.加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2.加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作业管理
加气作业:
1.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严禁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
2.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一名操作人员,但一人不应同时操作两把加气枪作业;
3.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保持与加气机1m以上距离;
4.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半闭车灯;
5.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储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
6.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8。压缩天然气放空时,枪口严禁对准人;
9.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压力是否正常。压缩天然气压力不应超过20mpa;
10.加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11.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12.加气结束,关闭加气枪、储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核准加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启动车辆;
13.接卸气、加气作业期间,安全员应定时巡检储气罐的运行参数,发生异常停止加气作业。
本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试行
廊坊百川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三月
第13篇 煤/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区境内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安监、公安、质监、交通、环保、卫生、工商、航空、铁路、邮政等承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所规定的职责,对所监管环节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七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配备5名以上具备本单位化工工艺和化工设备专业知识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10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抓好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十四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管理应以旗区为主、园区为主、企业为主和现场为主。上下联动,各负其责。旗区安监部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现场研究、解决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十六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队伍建设,为安监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化工专业知识的安全监管人员。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开发区和园区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第十七条 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监控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由旗区安监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确立“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察,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旗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组人员分别由具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自动化、压力容器、消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在旗区安监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进行安全会诊,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专家组人员的工资由旗区人民政府和被检查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驻厂监管员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聘请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知识监管人员,派驻辖区内重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进行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和定期督察。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派驻人员由旗区安监部门管理,工资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半个月检查一次。 对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安监部门要与企业签订责任状,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时限内完不成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督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管理,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企业与其它生产生活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专门区域或场所用于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储存。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等的布局规划,由旗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旗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旗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不得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
第二十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试生产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安监部门备案后进行试生产,依法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第二十七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监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产品的运输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应急体系,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筹规划使用应急队伍和装备设施,并建立和完善不同应急预案,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市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承担有关危险化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对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装备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也要在旗区安监局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旗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旗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对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开发区和园区专职消防队,加强开发区和园区应急救援工作。
(一)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布局与选址等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专职消防队员的配备由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从社会招聘或从企业职工中挑选,签订劳动合同,其执勤人员配备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及品种、队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等的配备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装备标准执行。
(四)专职消防队的装备、日常业务经费和队员工资、生活、各类保险等费用,由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和企业三方共同承担,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企业支出成本。
(五)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由所属旗(区)消防大队(科)负责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可抽调现役消防人员进行管理,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中的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消防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五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
第三十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迅速成立指挥部判断事故性质及可能发生的危害。按预案制定的有效措施,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和抢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类别,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由安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派人组成。事故调查处理,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精简、效能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恪尽职守,各司其职,加强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管。在安全管理上,哪一级政府、管委会或管理部门出了问题,要严肃处理哪一级政府、管委会和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于工作不力,监管失职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和问责力度。
第四十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四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14篇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_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_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 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 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 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 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 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 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 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 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 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 50183执行。
7.2.10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 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 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 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 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 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 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 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 储存
7.3.1 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 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 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 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 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 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 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 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 原油长输与储存
8.1 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 愉油站、 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 引进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 5()183.gbj 16、syjl3,gn 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 50058规定。
8.1.2 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 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 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 灶台和衣物。
8.1.5 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 无杂冰、 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 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
第15篇 天然气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一) 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二)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公司财产及生产设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有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四) 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护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防火责任人由经理担任,部门、配气站、安装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部长、站长和班组长担任。
(五)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属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门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六) 各部门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来到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三、 消防安全职责
(七)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八)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九)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十)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 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十一) 各部门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十二)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四、 防火安全措施
(十三)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十四)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结合岗位职责,做好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五) 禁止在有火灾隐患的场所使用明火,若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的明火作业管理规定,遵守作业规程,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保证措施后方可动工。
(十六)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相应灭火应预案,并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十七)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照公司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五、 奖励与惩罚
(十八)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 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
2、 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
3、 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的发生的;
4、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十九)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二十)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二十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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