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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02 热度:74

高压安全管理

第1篇 采场高压电缆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采场高压电缆安全管理,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机台发现本设备电缆接地,对地放电时并戴好劳动保护,立即用绝缘杆把机台控制电缆的跌落保险拉掉,挂上“有人作业 、禁止合闸”标牌,电缆包好,检查无误,经与本机台联系好后方能重新送电。

2、电缆短路或突然停电时,先检查本机台电缆及跌落保险,如发现跌落保险熔断丝已断,及时通知带班长联系停电,接到确认停电后再更换维修跌落保险。联系停送电必须同一人,然后在处理本机台故障。

3、两机台合用一个跌落保险时,不是本机台拉掉的保险,在未和另一个机台取得联系时,不能随便恢复送电。

4、当机台电源电缆有接线变化时,当班司机要负责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值班电工、班长、区长等非直接操作人员发现电气故障,都有责任通知机台操作工人,联系停送电必须同一人,停电处理。

5、所有正常的停送电,如架线、倒电缆等,必须和班长取得联系,由带班长通知各作业机台停止作业后,通知矿调度室停电,工作完成,再由带班长联系送电。

6、事故停电后必须查清原因,查不清原因任何人不准联系恢复送电。

7、禁止借停电时间进行不拉跌落保险的电气维修。

8、跌落保险熔断丝不能用其它材料代替,不能随意提高熔断丝的承载能力。

9、在采场上空发生大的雷雨时,将没有进行作业的电铲、潜孔钻、碎石器的高压开关拉掉,来得及时可以拉掉跌落保险。

10、如雷雨离采场较远,设备可正常作业;如出现大雷、暴雨时电铲要停止作业,并拉掉高压开关,等雨停后检查高压开关柜没有漏雨,方可送电。如有漏雨,必须向区、带班长汇报,以有关人员处理后方可送电。

11、带班长、电工、岗位工必须清楚采场高压电缆线路状况,线路改动后及时向下班人员交清。

12、新上设备操作人员四个月内不允许联系停送电,必须由同班老司机负责,实习人员一律不允许停送电。

13、设备修理时必须挂警示牌(有人作业严禁送电),停电、送电必须同一人。

14、严禁车辆碾轧电缆。严禁行人跨越踩踏电缆。

15、移动电缆时必须使用有良好绝缘的电缆勾,严禁用手直接抓电缆。

16、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示标志;横穿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7、在长度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10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18、如遇雷雨等特殊天气需停电时,黑山公司代班长直接和矿调度室联系停送电;柏泉公司班长直接联系停送电,其他公司执行本单位相关规定。

19、违反本规定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考核,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有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其执行。

第2篇 高压氧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一、氧舱设置

1.凡是使用医用氧舱的单位,必须是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者。

2.在购置氧舱时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3.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下述资料:①《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②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③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空气加压氧舱安装调试好后,要有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并应有生产厂方、医院代表共同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使用单位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氧舱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1.在医院领导和医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设备管理工作。

2.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由各医院专职或兼职设备维护工作人员负责。氧舱的大修由指定的专业厂家负责。

3.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4.医用氧舱设备系统必须维持正常工况,不得带病工作,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5. 医用氧舱的维修与保养只能在非治疗期间进行。

6.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7.氧舱工作场所,如治疗厅、候诊室、机房等,均需设固定的消防器材,并严禁吸烟。氧舱应设有兼职消防安全员,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氧舱安全。

8.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9.所有在用的各型氧舱均必须通过医用氧舱安全技术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氧舱应一律停止使用,检查结果由氧舱使用单位报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控中心备案。

三、氧舱查验制度

1.在每舱治疗前必须由设备维护者和操舱者遵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并填写氧舱查验表和签名。

2.在开舱前进行供电、供气、供氧及舱内照明、通讯、报警、氧浓度监控、彩色电视监控、空调及每个座位的吸排氧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后立即填写查验舱,如合格才可准许操舱人员开舱。

3.对查验中所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暂不能处理者,应立即报告负责人。

4.治疗完毕设备维护者对所用舱体进行验舱,验舱内容为照明、报警、通讯、氧浓度监控、摄像、空调、吸、排氧装置等。经验舱发现设备故障必须及时维修。

四、氧舱对压缩空气和氧气的要求

1.必须有足够的压缩空气和氧气贮备。大、中型氧舱的压缩空气贮量不能少于所有舱室加压一次和过渡舱再加压一次的要求,小型氧舱贮备的空气贮量必须满足舱室加压两次的要求。

2.医用氧舱所使用的压缩空气要求:①无油;②无杂质;③无味;④无有害气体;⑤冷却。压缩空气中,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所示限度。

3.氧舱所使用的氧气必须是医用氧或液态氧。

第3篇 高压电气试验安全管理措施

高压电气试验的安全管理措施

摘要:绝大部分高压试验工作是在停电的情况下办理变电站第一种工作票进行, 但由于试验本身需要施加交直流的高压,所以高试工作属于电力系统高危工作。 历年来电网系统多次发生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大多数事故的发生与人员素质及 工作态度有关。下面从几方面对高压电气试验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总结,以做 好高压试验中的安全管理。 关键词:电力故障;高压试验;安全管理

前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加之电气设 备故障诊断的需要以及计算机技术、信号处理技术等的发展,高压电 气试验中采用的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增多,新的试验方法也不断引 进,各种最新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而促进了当前电力系统的稳 定发展。首先,高压电气试验的新设备不断增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 展,当前的电气设备呈现出设备小巧轻便、抗干扰能力强、自动化程 度高等特点。其次,高压电气试验不断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变压器绕 组变形方法,它能够增加诊断的灵敏度;不拆线测量方法,能够节省 人力、 物力、 减少停电时间。 再次, 高压电气试验的新技术不断应用。 红外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监测电气设备对设备故障进行更加准确的 诊断。最后,高压电气试验诊断技术不断发展。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 是电力变压器故障专家诊断系统。然而,高压试验中如何避免人身安 全依旧是不甘落后落后的课题。

1 高压电气试验的前期工作

1.1 人是根本,提高人的素质 加强对人员的技术培训,高压试验人员首先要有良好的技术基 础,包括熟悉各项试验的目的及原理、试验接线方式方法、被试电气 设备的结构、加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此外还需牢记的 是电气设备高压试验规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有了 这些知识作为铺垫,才能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作出准 确、合理、有效地判断。

1.2 前期工作

(1)加强高压试验的前期查勘工作。

当工作班成员接到工作任务后, 应迅速到变电站进行前期查勘工 作。此时需要就作业任务、停电范围、危险点,详细地记录在标准化 作业指导书上面。

(2)做好作业前工作准备。

当任务下达之后,就要拟定本次试验所使用的各种仪器仪表、工 器具并检查好仪器仪表、工器具是否在检定合格的使用期限内。工作 前携带好所有需要的器具, 防止由于现场使用代替的工器具可能对电 气设备接头、瓷瓶小套管等造成的设备损伤,设备事故。

(3)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及技术措施。

在试验工作过程中,履行好《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所规定的保 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 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 挂标识牌、装设遮拦等。高压试验应根据具体的工作由班组长或是上级部门下达变电站第一种工作票, 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填报所需的安全 措施,确定工作范围与带电范围之 间有明显的断开点,在工作范围 侧合上接地刀闸或是装设好按地线,并严格履行工作票签发、工作票 许可手续,确保高压试验外部环境的安全。

2 高压电气试验过程中控制

2.1 开展好班前会。

在发出变电站工作票后, 由工作负责人召集工作班成员召开开工 会。在班前会上 ,详细的向各位工作班成员再次详细交代停电范围、 作业任务等。相对于室外电气设备而言,室内的 10kv 开关柜由于空 间狭小,带电部位与工作部位距离短,非常危险,系统内也屡次发生 10kv 开关柜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故 l0kv 电压等级的作业更需严加注 意。在班前会上,工作负责人要对工作班成员的身体状况进行详细了 解,严禁精神状态不好,身体欠佳,饮酒后人员参与到即将开展的高 压试验工作中去。工作负责人要求大家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严禁在 作业过程中按听手机,聊天,吸烟等。

2.2 严格执行高压试验安全规程。

检查好试验设备接地的可靠性,高压试验特别是对电容器、电力 电缆等的试验将会给被试品充电,故需检查好仪器仪表的接地情况, 保证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线之间连接良好, 接地线不能缠绕在接地引下 线上, 同时也不能置于接地引下线有锈蚀、 油漆处。 检查好仪器仪表。 指针、 旋钮是否在零位, 试验接线绝缘表面是否良好, 有无断线情况。

试验过程中严格执行呼唱制度。 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麻木的自 顾自埋头独干造成的。往往接线人员还在接线,加压人员就开始施加 电压。或是加压人员还未降压,接线人员就开始参与更改、拆除试验 接线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需要加强注意的是,某单位发 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是由于加压人员是刚到单位半年, 安全意识尚显 薄弱的大学生造成。 学生理论知识扎实, 但安全意识及经验尚需加强, 同时年轻人积极性高,压制住了执行呼唱制度所需要的理智,故加强 对实习人员的安全监护, 培养他们的安全习惯也是控制事故的重要措 施之一。试验后的放电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对避雷器、变压器、电力 电缆、电容器等电气设备进行完试验后,应在降压并断开电源后对被 试品充分进行放电,防止残余电荷对人员带来的危险。

3 高压电气试验终结时的安全管理措施

高压电气试验全部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认真检查现场,确认 现场无遗留物、工具、接地线等物品;已拆动的所有引线按照拆除前 的相位、顺序连接完好、牢固;为了调试需要而临时退出或改动的保 护已正确恢复;调试拆除或短接的线头已恢复;工作班全体人员撤离 试验现场;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并将在试验过程中发现的 设备问题及处理情况向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汇报。

4 结束语

由于高压试验的特殊性及危险性, 要求试验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 技能水平和强烈的安全意识,二者缺一不可。广大试验人员要加强对 试验技术及规程的学习, 提高安全意识, 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杜绝一切的违章违规操作,才能减少发生人身及设备安全事故的机 率,创造出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第4篇 电气高压实验安全管理

1、高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开始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2、因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应做好标记,接后应进行检查。

3、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试验装置的电源开关,应使用明显断开的双极刀闸。为了防止误合刀闸,可在刀刃上加绝缘罩。试验装置的低压回路中应有两个串联电源开关,并加装过载自动掉闸装置。

4、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5、加压前必须认真检查试验结线,表计倍率、量程,调压器零位及仪表的开始状态,均正确无误,通知有关人员离开被试设备,并取得试验负责人许可,方可加压。加压过程中应有人监护并呼唱。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在全部加压过程中,应精力集中,不得与他人闲谈,随时警戒异常现象发生,操作人应站在绝缘垫上。

6、变更结线或试验结束时,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放电,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短路接地。

7、未装地线的大电容被试设备,应先行放电再做试验。高压直流试验时,每告一段落或试验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放电数次并短路接地。

8、试验结束时,试验人员应拆除自装的接地短路线,并对被试设备进行检查和清理现场。

第5篇 高压氧治疗安全管理措施

高压氧治疗中除可发生氧中毒、气栓症、减压病等毒副作用外,还存在氧舱燃烧、爆炸等潜在不安全因素,在我国高压氧医学发展过程中有许多惨痛教训,必须引起高压氧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高压氧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高压氧科(室)制度管理、设备管理、操作规程、消防制度等多方面加强管理,方可杜绝事故的发生。在此,我们还要特别强调高压氧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有些事故就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本章仅就高压氧舱燃爆事故的发生原因、预防办法和紧急处理等内容介绍如下。

一、燃烧三要素

碳与含碳物质发生剧烈氧化时产生大量的光和热,称为燃烧。燃烧三要素是物质燃烧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可燃物质可燃物质种类繁多,许多物质只是易燃程度的不同。高压氧舱内常见的可燃物质有舱内的装修材料,舱内使用的油漆和涂料,各种吸氧装具,进舱人员的服装,以及某些其他易燃物质如化妆品、酒精、油脂等。国外氧舱一般不进行内装修,而国内许多大型氧舱都进行豪华装修,从预防舱内燃烧事故的角度看,或从患者治疗需要的角度看,这种豪华装修都是没有必要的。

2.助燃物质(氧气)氧气是助燃物质,没有氧气物质就不能燃烧。物质燃烧的速度和强度与氧浓度、氧分压有密切关系。实验证明,气体中的氧浓度>25%时燃烧明显加剧,氧浓度超过30%即可引起爆炸性燃烧。我国目前规定空气加压舱内氧浓度不能超过25%,国外一般限制为23%。氧气加压舱内氧浓度一般在70%以上,因此氧气加压舱的防火工作更应引起特别的重视。

3.火种在具备有氧气和可燃物质的条件下,还必须出现明火才能引起燃烧。高压氧舱内可以发生明火的原因包括:①各种发火物质,如火柴、打火机、电动玩具等;②静电火花,包括各种化纤物品和摩擦产生的静电火花,以及高硬度物质碰撞产生的火花;③各种电器设备及其导线产生的火花等。

二、舱内燃烧的强度和速度

因舱内的氧浓度不同而不同。空气加压舱燃烧的强度明显低于氧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如能控制在25%以内,一般不会发生失控性的燃烧。氧气加压舱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必定十分严重,其燃烧在切断氧源的条件下往往是短时间极为剧烈的燃烧,一旦舱内氧气耗尽,燃烧即自然熄灭。舱内燃烧时不仅造成高温伤害,而且在燃烧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多种有毒气体,导致舱内人员窒息死亡。

舱内发生火灾时,极易造成舱内人员和舱外工作人员的惊惶失措,以致处置不当,从而造成更大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三、氧舱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当舱内发生火灾意外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沉着果断地作出如下处理。

1.迅速关闭供氧、供气阀门,切断总电源开关。

2.迅速打开排气阀、操作安全阀手柄及舱外紧急排气阀应急排气,力争2min内快速减至常压。

3.设法迅速打开舱门,救出舱内人员。

4.打开灭火器,将余火熄灭。

5.通知医院相关科室进行抢救。如发生减压病应设法加压救治。

6.立即如实报告上级。

7.保护现场。

8.查清起火事故原因。

以上规则应定期(至少每6个月1次)进行演练。

四、高压氧舱火灾的预防

1.空气加压舱应采用一切必要的手段控制舱内氧浓度在25%以下,必要时应采取大量通风换气的方法降低舱内氧浓度。

2.严格检查制度,切实防止将各类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舱内。

3.进舱人员应一律更换医院准备的全棉服装和被褥。

4.各种强电一律不准进舱,应采用冷光舱外照明。氧舱使用的空调装置及其控制设备应置于舱外,舱内外传声系统应采用无火花型设备。生物电监测设备及其他必要的电器电压应小于24v。氧舱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5.目前我国生产的婴儿氧舱除带有弱电的测氧仪导线进入舱内以外,没有任何电源进舱,因此只要保证没有任何化纤织品或其他杂物进入舱内就不会发生舱内火灾。

五、氧舱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

2.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3.使用单位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

4.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应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并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

6.单∕双人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多人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机电专业水平的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

7.医用氧舱操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9.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10.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和方案,并应定期(至少每6个月1次)进行演练。

11.医用氧舱使用单位须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

12.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置换3min后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3.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六、医用氧舱安全技术检查

所有在用的各型氧舱均必须通过医用氧舱安全技术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氧舱应一律停止使用。该项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劳动部联合签发的《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卫医发[1996]第34号文的要求进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根据34号文制订了有关检查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方法,详见有关法规。

第6篇 高压试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栏网维护试验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试验室良好环境条件。

第二条 安全规定

(一) 高压试验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设备安全。

(二) 从事高压试验室(包括户外高压试验场)试验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三) 高压试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高压试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试验设备和试品性能,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四) 新参加高压试验的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在监护下参加指定的高压试验工作,但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

(五) 从事高压试验室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

(六) 从事高压试验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七) 应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

(八) 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识,会使用试验室消防设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 高压试验室(场)应保持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确保测量准确和人身安全,接地电阻不超过0.5欧,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与被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之间应有可靠的金属性连接,试验室(场)内所有的金属构架,固定的金属安全屏蔽遮(栅)栏均必须与接地网有牢固的连接,接地点应有明显可见的标志。

第四条 为了保证接地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每6年应至少测量一次接地电阻,并检查接地点的连通状态。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标准物质、仪表库应长期保持干燥状态,并有专人维护干燥设备的使用,保持干燥设备长期运行。定期对充电型仪器仪表进行充放电,保持仪器功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 试验室应保持光线充足,门窗严密,通风设备完备。通往试验区域的门与试验电源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使之正常发挥作用。定期检查试验场的电源开关紧急按钮,确保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电源。

第七条 试验室(场)内功能分区标示清晰。通道内布置整洁,不许随意堆放杂物。试验室周围应留有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无阻。

第八条 高压试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警铃。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

第九条 根据试验室的性质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线、防烫伤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并定期进行试验检查、更新,确保器具发挥作用。

第十条 试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并做好缺陷处理记录,不准试验设备带缺陷强行投入试验。试验室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定期维修。

第十一条 高压试验室建立各项技术档案的管理(包括图档、使用说明),试验设备、仪器的使用应做好登记记录,仪器借用应履行完整手续。

第十二条 电气计量装置应具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试验室电气计量装置、仪器、仪表等进行校对、检定,确保试验测量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试验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烟火。对易燃、易爆或放电后可能产生毒性物质的设备应做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第十四条 试验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喝酒,酒后以及情绪异常时不得参加试验工作。

第7篇 高压线与塔吊安全管理方案

一、 概况简介

1、工程概况:____大院西北片危旧房改造工程,地处长江中路以南,南含山路以东,占地面积4820平方米,地下二层,地上沿南含山路为三层商业裙房,主楼a幢30层,b幢26层;总建筑面积59950平方米。

2、塔吊设置:a幢为qtz60型,臂长40米;b幢为qtz80型,臂长50米,二台塔式起重机均设置在建筑物西侧。

3、有关数据:临时围墙距塔吊7.0米,围墙距10kv高压线边线(最里侧一根)为2.5米,即满足强制性条文的两个条件:一是jgj46-88规范的3.1.2条,外电线架空边线与塔吊之间的距离为9.5米;二是jgj46-88规范3.1.4条旋转臂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和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而我们围墙距高压线边缘为2.5米,被吊物不得堆放至围墙外面,吊钩也不得跨越围墙警戒线。10kv高压线距地垂直高度为15米,下方另有一路380v电缆通过,整个线路为绝缘橡皮包裹,其中有两处应极为关注:一是在西大门电杆处高压线与钢包电缆线搭接处;二是变压器部位的电缆搭接处,两者均为裸露体。

4、按照建设部81号令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工程外侧边缘与外电边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10kv为6米。

5、施工现场受环境、场地制约,模板、钢筋均在工地外配制成型后二次搬运进场吊卸;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现场无法储备,需临时调配吊卸;商品砼、设备进退,加上工期紧、夜间加班时间多等塔吊的运行频率较高。

6、外电变压器部位围墙里侧的平面布置为仓库、养护室,该处不存在堆放或吊卸材料的情况。

根据以上情况,结合五月十四日方案论证会的结论,特编制该高压线路与塔吊垂直运输之间不作架体防护情况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 安全管理措施

1、塔吊配备限位装置,确保垂直运输过程的塔吊大臂水平角限制在靠南含山路警戒线范围(围墙红灯)就能自动停止。

2、塔吊静止时不得设置该装置,吊钩收拢,让其在风力作用下能自然旋转。

3、按照jgj46-88规范3.2.1条规定“对达不到3.1.2至3.1.4条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应采用屏障、遮拦、围栏等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及《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206-87要求第10.0.4条:

“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物。读仪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应尽量不跨越,如需跨越应与有关单位协商或取得当地政府底同意。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3m。                    低压配电线路跨越建筑物,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2.5m。线路边线与永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高压--1.5m、低压--1m在无风情况下,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上列数值的一半。注:1、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2、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的距离,指净空距离。”

我们现场虽达到这个安全距离,但还是决定以围墙为界隔开外电线与塔吊之间划分安全警戒界限,并在围墙顶设置警戒标志:一是装一路红灯示警,二是在围墙顶适当高度悬警示标志。

4、组织塔吊司机、指挥人员、安全员、工长及施工员,进行一次认真的交底和学习,提高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既要杜绝违章指挥,盲目吊卸,又要避免高压线的恐惧而影响正常的垂直运输。

5、塔吊运行作业定机定人,定指挥人员和通讯设备。

6、定期检查塔吊限位装置,确保动作灵敏,并由塔吊司机检查,安全员核查登记,报监理备案。

7、定期检查钢丝绳及吊绳的磨损程度及塔吊其他部件的安全程度。

8、六级以上大风、暴雨的天气禁止吊卸作业,吊钩收笼,松开限位,让其自然旋转。

9、塔吊司机避免疲劳作业,严禁酒后开机,一般作业时间不超过6小时,尤其是夜间开机,如果通宵或较长时间加班时,必须调班作业,避免人为因素的安全隐患。

10、随主体进度上升后,吊运各种材料也越来越高,对散装物的吊运上下,指派专人检查捆绑牢固程度,以避免因捆绑不牢在半空中滑落材料而触及或截断电缆等事故的发生。

三、 岗位责任人员的安排及职责范围

1、塔吊司机厉天笋、骆红锋、葛丁庆、沈建勋及安全员施向红负责检查大臂限位装置的灵敏程度,失灵时随时检修或更换,下班静止状态松开限位器。

2、安全员施向红,电工金向良负责围墙顶示警红灯的安装及使用过程的效果检查、维修。

3、安全员金伟刚、施向红,架子工刘环敏负责搞好围墙适当高度警句标语的制作张挂。

4、塔吊地面指挥人员吴龙宾、张伟明负责钢丝吊绳及卸扣的磨损及散装物的捆卸牢固程度,不符合要求的制止起吊、调换,纠正捆卸方式等确保安全运行。

5、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王龙奇负责教育、交底、组织检查,督促整改,报监理备案等。

6、项目部夜间值班人员,西大门吊卸材料物资时,必须善始善终在现场指挥吊卸完全材料为止(值班人员见轮流表)。

7、项目经理刘亚中、现场负责人徐德龙对该路高压线不作架体隔离防护情况下,二台塔吊频繁垂直运输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督促岗位人员做好各项工作,把“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

以上管理措施,待呈报公司、监理、业主、安监站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阅示后,具体完善充实并贯彻执行。

____项目部

2003年5月16日

第8篇 油田电力系统高压安全管理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多年来,由于油田持续滚动开发,原有电力系统高压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高压电气设备、设施已不能适应发展需求,电力高压系统不完善;设备设施陈旧、破损严重,绝缘水平下降,可靠性差;线路杆塔锈蚀、破损严重,存在倒杆风险等安全隐患问题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安全生产运行,成为制约油田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如果继续“带病”运行,事故风险概率会更高,发生设备损毁、停电、火灾事故甚至人身触电风险加大,将给油田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威胁。

1.研究目的及意义

1.1. 结合油田公司电力系统高压的安全生产现状,用安全管理理论中有关方法,分析系统各部分中存在问题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并找出应重点防范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1.2. 对电力系统高压问题潜在的危险、危害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研究系统发生各种危险危害事故的可能性。

1.3. 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找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安全制度的高压安全问题,提出消除隐患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整改措施及建议,确保油田电力高压系统的持续安全生产。

2.高压安全管理问题的辨识与分析

2.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危险因素是指系统(人、机械、材料、设施、工艺、环境)中存 在的,能对人造成伤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根据危险源理论可知,由于受技术水平,经济条件等各方面的限制,完全消除危险源是不可能的,只要有危险存在就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2. 区域位置及平面布置危险性识别和分析

2.2.1. 区域位置

从供电、建筑、安全的基本原则等安全角度考虑,应避开易燃、易爆容易沉积粉尘和纤维的环境;位置宜设在企业的上风侧,应考虑防污、防水、灭火、防雪、防振、防雨的要求;应有满足消防要求的通道。

2.2.2. 总平面布置危险性分析

变电所其平面布置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建造,各构筑物之间不会相互影响,且油田道路与变电所连通方便,变电所内有消防车道为消防提供便利交通,且有2.2m 高实体围墙保护,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2.3. 电气设备及系统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2.3.1. 变压器火灾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油浸式变压器运行存在着火灾、爆炸的可能性,原因有:绕组绝缘损毁产生短路(如老化、变质、绝缘强度降低、焊渣或铁磁物质进入变压器、制造质量不良等)引起着火爆炸事故。

变压器绝缘油在储存、运输或运行维护中不慎而使水分、杂质或其他油污等混入油中而进入变压器内,会造成变压器内绝缘油的绝缘强度大幅度降低。当其绝缘强度降低到一定值时就会发生短路。

2.3.2. 断路器缺陷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断路器连接部分发热、闪弧,引起弧光接地过电压,使其相间、对地短路,甚至爆炸着火;操作电源电压降低,熔断器熔断,辅助接点接触不良,引起断路器故障时拒动;断路器内部绝缘强度降低引起短路事故;小动物、金属杂物跨接或单相接地,引起闪弧、过电压、相间短路,使断路器爆炸。

2.3.3.过电压保护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变电站设备及建筑物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了相应的避雷装置,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由于避雷器老化受潮,在雷雨天气产生雷击电位,使雷击电流增加,可能导致设备爆炸、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

2.3.4. 绝缘配合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目前,设备绝缘子的爬电比距满足相应的污秽等级要求,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且维护的难度、成本越来越高,导致污闪、短路等事故的风险加大。

2.3.5. 变电站的控制和保护系统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站内控制系统采用手动控制,控制系统落后,已经不能满足安全、可靠要求。保护和控制元件采用电磁继电器,灵敏度低,可靠性差,技术和性能落后,运行维护不方便,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发展对安全可靠供电的要求。

2.4. 安全管理有害因素辨识分析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合理,并经过培训上岗,能够满足管理要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均取得了操作合格证;日常管理规范,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各类安全记录、台账齐全。总之,安全管理规范、到位,符合法规,满足日常管理要求。

2.5. 供电线路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5.1. 架空线路倒杆、塔事故

输电线路杆、塔受到特殊地形、气象条件的影响(尽量避开可能引起导线、地线严重覆冰或导线舞动的特殊地区),杆、塔选型不合理或强度不够,引起倒杆、塔事故。

2.5.2. 雷电危险性分析

雷电可能会引起过电压,造成电力线路或电气设备绝缘击穿损坏,不仅中断供电,甚至引起火灾。具体形式有直接雷击过电压,雷电反击过电压,感应雷过电压和雷电侵入波。一次设备落雷还可能会对二次设备造成危害,造成保护,远动,通信等装置损坏。

3.高压安全管理问题的对策研究

3.1. 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2. 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制订严谨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投入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体系、安全管理应急体系、安全培训体系、安全管理奖惩体系、安全管理信息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等,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水平。

3.3.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结束语

鉴于存在上述诸多方面的严重安全隐患,如果继续带病运行,发生停电、火灾事故或人身触电风险很大,而且随着运行时间的延长,事故风险概率会成倍增加,事故不仅会造成设备损毁,而且将影响到吉林油田供电可靠性,将给吉林油田生产供应和矿区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建议应尽快对现有系统设备及、线路进行全面的改造或重建。

第9篇 高压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1.试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高压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2.参与试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掌握防火、防爆、防触电知识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设备要应放在适当位置,醒目易于提取,且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3.试验室内不得随便将非试验人员带入试验室,如确有必要,需告知试验室内的各危险点,并要求其不得随意走动。

4.使用电气设备应注意用电安全,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抢救触电者。如发现配电系统故障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5.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台、橱柜等安放要规范;试验室禁止堆放杂物。

6.高压试验室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保证高压试验测量准确度和人身安全。接地电阻不超过 0.5ω。

7.高压试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栏、标示牌,控制室应铺橡胶绝缘垫。

8.试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并应做好缺陷及处理记录,不准试验设备带缺陷强行投入试验。

9.高压试验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每次试验对试验全过程都应有完整、详细的记录,对试验结果必须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作出结论,并出具试验报告。

10.试验室内电源应装设2级漏电保护,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实需要临时接拉电线时应注意安全,用毕后立即拆除。

11.试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

12.试验人员在工作期间,饮酒后、服用精神类药者,以及情绪异常时,不得参加试验工作。

13.试验人员在做各项试验时,应严格按照其项目的试验标准,不得随意超过其上限值。

14.试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试验室负责人掌握,钥匙的配、发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私自配制或给他人使用。试验室的门锁钥匙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时应采取措施,立即更换门锁。

15.高压开关柜电气保护、电缆试验、变压器各种实验项目每年一次,试验资料保存期一年。

16.高压开关柜真空断路器的试验项目每年测试、调整一次,断路器的过流跳闸试验及手动跳闸试验每年一次,试验资料保存期一年。

17.各种安全保护绝缘用具试验,避雷器试验每年一次,试验资料保存期一年。

18.低压总开关及分路开关,过流试验每年一次。

19.新安装的及备用柜子必须经过整定试验后方可使用。

20.高压试验工作不应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在开始前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工作范围和不应触及部位及试验的安全措施。

21.高压试验现场必须将工作范围设临时遮栏,并向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被试设备供电线路两端在同一地点时,另端应有防护遮拦,必要时必须有专人看守,以防止触电。

22.试验电容器、电缆或其它有容性的电气时,试验前应多次接地放电,短路放电,对有静电感应的设备,接地后方可接触。

23.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垫上。

24.试验工作结束后,必须检查被试验设备上有无遗忘的工具和导线等其它物体并将设备恢复到原始的状态。

25.因试验需要,断开的设备接头应做好机位标记,恢复后,除应进行检查外,应会同工作许可人员进行验收。

26.特殊重要的电气试验,应有详细的试验措施,报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27.以上如有不妥之处请领导给予指正。

2022-3-25

第10篇 公共危险物品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对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危险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

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其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

前项公共危险物品达于管制量者,应依本办法列卡管理,达于储存基准量者,其储存及储存场所之位置、构造与设备,应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

一压缩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 (表压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气体。

二液化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三溶解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前项各类高压气体之名称,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经济部定之。

第 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属于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之事项,并由经济部协办之。

第 5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鉴定归类,由内政部商请有关机关聘请学者

专家成立委员会审议鉴定之。

第 6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公司行号,应依法申请营利事业登记。

前项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应由受理机关送由警察局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检查其安全设备合格后,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得营业。

第 7 条

警察机关对辖区内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经营及储存,应列卡管理,并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检查,必要时得邀集有关机关作联合检查。

前项安全检查实施事项,由内政部定之。

第 8 条

住宅区除不得存放第一类及第五类之公共危险物品,并不得设置矿油业贩卖场所,存放其他之各类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

商业区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场所,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类乙种公共危险物品之燃料油及锅炉油供自用者,得达管制量之二十倍。

第 9 条

持有公共危险物品达其储存基准量者,应于住宅区商业区以外之地区,依其性质分别设置各种储存仓库或储存槽,其构造及设备等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第 10 条

公共危险物品,不得置于地下层,邻近之墙壁应为不燃性材料构造,其储存及处理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外,应切遵左列规定:

一第一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可燃物接触或混合,或与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并避免高温、冲击、磨擦。过氧化物,尤应避免与水接触。

二第二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温物体接近暨过热。金属粉应避免与水、或酸类接触。

三第三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水接触。

四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应防止其发生蒸气。

五第五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避免过热、冲击、摩擦。

六第六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第 11 条

储存第四类之乙醚、乙醛、环氧丙烷或其相当之公共危险物品,应用储存槽,除依前条第四款规定外,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屋外储存槽、屋内储存槽或移动储存槽储存者,除乙醚外,应填充不燃性气体。

二储存于屋外或屋内非压力储存槽中者,其温度应保持于摄氏三十度以下,其为乙醛者,应保持于摄氏十五度以下。

三储存于设有保冷装置之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低于其沸点之下。

四储存于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在摄氏四十度以下。

第 12 条

公共危险物品之容器,应合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者,适用有关机关所定或国际通用之规格。

前项容器外部应标明危险物品之名称及化学成分。

第 13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之贩卖场所,除第四类之矿油业外,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设在建筑物之地面层。

二应在明显之处,标示有关消防之必要事项。

三墙壁及地面应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构造。

四梁柱、楼梯、上层楼地板 (或屋顶) 均应以不燃性材料构造。

五其上层为楼房时,二楼地板及楼梯应为耐火性材料构造。

六应为甲种或乙种防火门窗或嵌有铁丝网玻璃之不燃性门窗。

七电气设备依照电气装置有关法规之规定。

八内设危险物品调配室者,应以耐火构造或不燃材料构造之墙壁与其他场所隔离,并设置有效通风装置。

第 14 条

经营第四类之矿油业贩卖场所,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限于四层以下建筑物之第一层或平房。

二应为耐火构造之建筑物。

三设在市区贩卖场所储存中质石油类不得超过二百公升,重质石油类及润滑油,齿轮油、活塞油类,均不得超过八百公升。

第 15 条

处理公共危险物品之场所,其设施及管理之事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

经济部定之。

第 16 条

处理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应先向该管警察机关报备,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烧毁时,应在安全场所以安全方法为之,进行中并派人监视。

二埋弃应依危险物品之性质,在安全处所为之。

三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存放于安全设备中,勿使其流失,并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第 17 条

运输公共危险物品,依有关之交通法令规定办理。如在装卸场地或运送途中,因危险物品泄漏或溢出等发生意外时,应作紧急处置,并即刻报告邻近警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协助抢救。

第 18 条

储存高压气体之措施,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住宅区或商业区使用高压气体,同时使用不得超过二瓶,其存放场所亦同。

第 19 条

贩卖第一类之有毒气体、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第三类之乙炔及其他具有燃性之气体及有毒气体之场所,不得设于住宅区。

储放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以十六公斤罐装者为准,家庭使用不得超过二瓶,营业使用不得超过四瓶,设于市区之贩卖场所,不得超过八瓶。

第 20 条

高压气体之管理,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前章第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 21 条

储存公共危险物品之处所及处理场所,应设置左列报警设备:

一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包括:

(一) 自动火警探测设备。

(二) 手动报警器。

(三) 报警标示灯。

(四) 火警警铃。

(五) 火警受讯机总机。

(六) 紧急电源。

二报警电话或其他报警装置。

三扩音设备。

四警钟。

高压气体存放场所,应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每十平方公尺应至少设置一个漏气探测器。

前二项所应设置有效之灭火设备,其规格由内政部定之。

第 22 条

经营矿油业及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应于油类及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方设置悬挂式自动灭火器一具,并备二十磅干粉灭火器二具,面积超过二十平方公尺者,应增设干粉灭火器一具。

第 23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处所之员工,应接受消防训练及演习。

第 2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及贩卖等作业中,其负责人应执行安全监督,置安全作业管理员者,应接受消防警察机关公共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讲习。

第 25 条

村 (里) 长、邻长、村 (里) 干事,获悉辖区住户或公司行号有左列情形时,应即通知附近警察机关处理。

一未经核准而储存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超过管制量者。

二其他储存公共危险物品或高压气体违反规定者。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险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第 26 条

凡贩卖、储存或处理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应注意妥慎保管及适当处理,如因而发生灾害,除应速报邻近消防警察机关抢救外,并应先行扑救。

第 27 条

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违反本办法之规定,除涉有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外,得视情节,依左列规定处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8 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处所,不合本办法规定者,应于内政部规定期间内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9 条

军用危险物品之管理,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30 条

石油类加油站及油库之管理,由经济部另定之。

第 3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11篇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对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危险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

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其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

前项公共危险物品达于管制量者,应依本办法列卡管理,达于储存基准量者,其储存及储存场所之位置、构造与设备,应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

一压缩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 (表压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气体。

二液化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三溶解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前项各类高压气体之名称,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经济部定之。

第 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属于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之事项,并由经济部协办之。

第 5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鉴定归类,由内政部商请有关机关聘请学者

专家成立委员会审议鉴定之。

第 6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公司行号,应依法申请营利事业登记。

前项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应由受理机关送由警察局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检查其安全设备合格后,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得营业。

第 7 条

警察机关对辖区内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经营及储存,应列卡管理,并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检查,必要时得邀集有关机关作联合检查。

前项安全检查实施事项,由内政部定之。

第 8 条

住宅区除不得存放第一类及第五类之公共危险物品,并不得设置矿油业贩卖场所,存放其他之各类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

商业区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场所,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类乙种公共危险物品之燃料油及锅炉油供自用者,得达管制量之二十倍。

第 9 条

持有公共危险物品达其储存基准量者,应于住宅区商业区以外之地区,依其性质分别设置各种储存仓库或储存槽,其构造及设备等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第 10 条

公共危险物品,不得置于地下层,邻近之墙壁应为不燃性材料构造,其储存及处理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外,应切遵左列规定:

一第一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可燃物接触或混合,或与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并避免高温、冲击、磨擦。过氧化物,尤应避免与水接触。

二第二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温物体接近暨过热。金属粉应避免与水、或酸类接触。

三第三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水接触。

四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应防止其发生蒸气。

五第五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避免过热、冲击、摩擦。

六第六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第 11 条

储存第四类之乙醚、乙醛、环氧丙烷或其相当之公共危险物品,应用储存槽,除依前条第四款规定外,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屋外储存槽、屋内储存槽或移动储存槽储存者,除乙醚外,应填充不燃性气体。

二储存于屋外或屋内非压力储存槽中者,其温度应保持于摄氏三十度以下,其为乙醛者,应保持于摄氏十五度以下。

三储存于设有保冷装置之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低于其沸点之下。

四储存于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在摄氏四十度以下。

第 12 条

公共危险物品之容器,应合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者,适用有关机关所定或国际通用之规格。

前项容器外部应标明危险物品之名称及化学成分。

第 13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之贩卖场所,除第四类之矿油业外,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设在建筑物之地面层。

二应在明显之处,标示有关消防之必要事项。

三墙壁及地面应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构造。

四梁柱、楼梯、上层楼地板 (或屋顶) 均应以不燃性材料构造。

五其上层为楼房时,二楼地板及楼梯应为耐火性材料构造。

六应为甲种或乙种防火门窗或嵌有铁丝网玻璃之不燃性门窗。

七电气设备依照电气装置有关法规之规定。

八内设危险物品调配室者,应以耐火构造或不燃材料构造之墙壁与其他场所隔离,并设置有效通风装置。

第 14 条

经营第四类之矿油业贩卖场所,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限于四层以下建筑物之第一层或平房。

二应为耐火构造之建筑物。

三设在市区贩卖场所储存中质石油类不得超过二百公升,重质石油类及润滑油,齿轮油、活塞油类,均不得超过八百公升。

第 15 条

处理公共危险物品之场所,其设施及管理之事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

经济部定之。

第 16 条

处理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应先向该管警察机关报备,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烧毁时,应在安全场所以安全方法为之,进行中并派人监视。

二埋弃应依危险物品之性质,在安全处所为之。

三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存放于安全设备中,勿使其流失,并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第 17 条

运输公共危险物品,依有关之交通法令规定办理。如在装卸场地或运送途中,因危险物品泄漏或溢出等发生意外时,应作紧急处置,并即刻报告邻近警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协助抢救。

第 18 条

储存高压气体之措施,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住宅区或商业区使用高压气体,同时使用不得超过二瓶,其存放场所亦同。

第 19 条

贩卖第一类之有毒气体、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第三类之乙炔及其他具有燃性之气体及有毒气体之场所,不得设于住宅区。

储放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以十六公斤罐装者为准,家庭使用不得超过二瓶,营业使用不得超过四瓶,设于市区之贩卖场所,不得超过八瓶。

第 20 条

高压气体之管理,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前章第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 21 条

储存公共危险物品之处所及处理场所,应设置左列报警设备:

一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包括:

(一) 自动火警探测设备。

(二) 手动报警器。

(三) 报警标示灯。

(四) 火警警铃。

(五) 火警受讯机总机。

(六) 紧急电源。

二报警电话或其他报警装置。

三扩音设备。

四警钟。

高压气体存放场所,应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每十平方公尺应至少设置一个漏气探测器。

前二项所应设置有效之灭火设备,其规格由内政部定之。

第 22 条

经营矿油业及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应于油类及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方设置悬挂式自动灭火器一具,并备二十磅干粉灭火器二具,面积超过二十平方公尺者,应增设干粉灭火器一具。

第 23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处所之员工,应接受消防训练及演习。

第 2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及贩卖等作业中,其负责人应执行安全监督,置安全作业管理员者,应接受消防警察机关公共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讲习。

第 25 条

村 (里) 长、邻长、村 (里) 干事,获悉辖区住户或公司行号有左列情形时,应即通知附近警察机关处理。

一未经核准而储存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超过管制量者。

二其他储存公共危险物品或高压气体违反规定者。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险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第 26 条

凡贩卖、储存或处理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应注意妥慎保管及适当处理,如因而发生灾害,除应速报邻近消防警察机关抢救外,并应先行扑救。

第 27 条

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违反本办法之规定,除涉有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外,得视情节,依左列规定处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8 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处所,不合本办法规定者,应于内政部规定期间内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9 条

军用危险物品之管理,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30 条

石油类加油站及油库之管理,由经济部另定之。

第 3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12篇 简述高压电气试验安全管理措施

前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加之电气设备故障诊断的需要以及计算机技术、信号处理技术等的发展,高压电气试验中采用的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增多,新的试验方法也不断引进,各种最新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而促进了当前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首先,高压电气试验的新设备不断增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当前的电气设备呈现出设备小巧轻便、抗干扰能力强、自动化程度高等特点。其次,高压电气试验不断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变压器绕组变形方法,它能够增加诊断的灵敏度;不拆线测量方法,能够节省人力、物力、减少停电时间。再次,高压电气试验的新技术不断应用。红外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监测电气设备对设备故障进行更加准确的诊断。最后,高压电气试验诊断技术不断发展。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是电力变压器故障专家诊断系统。然而,高压试验中如何避免人身安全依旧是不甘落后落后的课题。

1 高压电气试验的前期工作

1.1人是根本,提高人的素质

加强对人员的技术培训,高压试验人员首先要有良好的技术基础,包括熟悉各项试验的目的及原理、试验接线方式方法、被试电气设备的结构、加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此外还需牢记的是电气设备高压试验规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了这些知识作为铺垫,才能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作出准确、合理、有效地判断。

1.2前期工作

(1)加强高压试验的前期查勘工作。

当工作班成员接到工作任务后,应迅速到变电站进行前期查勘工作。此时需要就作业任务、停电范围、危险点,详细地记录在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上面。

(2)做好作业前工作准备。

当任务下达之后,就要拟定本次试验所使用的各种仪器仪表、工器具并检查好仪器仪表、工器具是否在检定合格的使用期限内。工作前携带好所有需要的器具,防止由于现场使用代替的工器具可能对电气设备接头、瓷瓶小套管等造成的设备损伤,设备事故。

(3)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及技术措施。

在试验工作过程中,履行好《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所规定的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识牌、装设遮拦等。高压试验应根据具体的工作由班组长或是上级部门下达变电站第一种工作票,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填报所需的安全措施,确定工作范围与带电范围之 间有明显的断开点,在工作范围侧合上接地刀闸或是装设好按地线,并严格履行工作票签发、工作票许可手续,确保高压试验外部环境的安全。

2 高压电气试验过程中控制

2.1开展好班前会。

在发出变电站工作票后,由工作负责人召集工作班成员召开开工会。在班前会上 ,详细的向各位工作班成员再次详细交代停电范围、作业任务等。相对于室外电气设备而言,室内的10kv开关柜由于空间狭小,带电部位与工作部位距离短,非常危险,系统内也屡次发生10kv开关柜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故l0kv电压等级的作业更需严加注意。在班前会上,工作负责人要对工作班成员的身体状况进行详细了解,严禁精神状态不好,身体欠佳,饮酒后人员参与到即将开展的高压试验工作中去。工作负责人要求大家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按听手机,聊天,吸烟等。

2.2严格执行高压试验安全规程。

检查好试验设备接地的可靠性,高压试验特别是对电容器、电力电缆等的试验将会给被试品充电,故需检查好仪器仪表的接地情况,保证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线之间连接良好,接地线不能缠绕在接地引下线上,同时也不能置于接地引下线有锈蚀、油漆处。检查好仪器仪表。指针、旋钮是否在零位,试验接线绝缘表面是否良好,有无断线情况。

试验过程中严格执行呼唱制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麻木的自顾自埋头独干造成的。往往接线人员还在接线,加压人员就开始施加电压。或是加压人员还未降压,接线人员就开始参与更改、拆除试验接线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需要加强注意的是,某单位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是由于加压人员是刚到单位半年,安全意识尚显薄弱的大学生造成。学生理论知识扎实,但安全意识及经验尚需加强,同时年轻人积极性高,压制住了执行呼唱制度所需要的理智,故加强对实习人员的安全监护,培养他们的安全习惯也是控制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试验后的放电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对避雷器、变压器、电力电缆、电容器等电气设备进行完试验后,应在降压并断开电源后对被试品充分进行放电,防止残余电荷对人员带来的危险。

3 高压电气试验终结时的安全管理措施

高压电气试验全部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认真检查现场,确认现场无遗留物、工具、接地线等物品;已拆动的所有引线按照拆除前的相位、顺序连接完好、牢固;为了调试需要而临时退出或改动的保护已正确恢复;调试拆除或短接的线头已恢复;工作班全体人员撤离试验现场;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并将在试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问题及处理情况向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汇报。

4 结束语

由于高压试验的特殊性及危险性,要求试验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技能水平和强烈的安全意识,二者缺一不可。广大试验人员要加强对试验技术及规程的学习,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杜绝一切的违章违规操作,才能减少发生人身及设备安全事故的机率,创造出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第13篇 高压氧治疗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工作要点

一、 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工作教育。

二、 制定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三、 带领医、护、技人员完成各项安全工作任务,解决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中的问题,不断提高质量与安全责任意识。

四、 经常督促落实本科室医、护、技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检查各项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差错事故发生,以保证高压氧治疗安全进行。

五、 定期进行氧舱维修、检验和安全检查工作,制定氧舱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14篇 高压电缆安全管理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公司动力生产中心,负责公司范围内供电电网的管理。该供电电网中,10kv电网主要由电缆线路组成,总长度约253km。为了加强电缆的安全管理,动力生产中心采用了各种管理、技术措施,但仍发生了由于油浸纸绝缘电缆本体接地或相间短路引起的爆炸事故。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在电缆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按现场实际选用电缆型式

10年前,公司的10kv高压电缆都选用铝芯油浸纸绝缘铅包钢带铠装麻被电力电缆,型号为zlq21型。油纸绝缘电缆具有优良的电气性能,使用历史悠久,电缆、附件和电缆头的制作工艺等都很成熟,它适宜敷设在土壤中,能承受一定的机械外力,但不能承受大的拉力,且敷设时不允许有超过15m的落差和15d的弯曲半径。

近年来,国内电缆用户对便于运行维护的交联聚乙烯电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专家也在dl401-91《高压电缆选用导则》中建议,对6~110kv电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因地制宜采用交联电缆。

从仪化近20年的电缆运行和目前国内电缆的使用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在非高落差、小拐径的地段使用油浸纸绝缘电缆比交联电缆更合理。因为油浸纸绝缘电缆的平均使用寿命可达30~50年(上海有的油浸纸绝缘电缆已运行了100多年),而交联电缆可能在10年左右就出现故障率上升。实践证明,油浸纸绝缘电缆的运行寿命及电气性能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于交联电缆。

2、电缆附件的选用应该更注意性价比

从目前国内使用情况来看,热缩及浇铸式电缆头对油浸纸电缆来说更合适,但这2种电缆头的制作工艺复杂,对制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制作经验都有较高要求,并且对制作环境也有一定的要求。

冷缩头由于采用硅橡胶材料,制作过程中不需动火,工序简便,适合于电缆隧道、电缆层等相对密闭的空间,近年来也成为电缆附件的首选。但对于一些对泄漏和辐射要求高的单位,通常不考虑冷缩式电缆头。对比3种产品的价格,冷缩头是热缩或浇注式电缆头的7~10倍。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投资项目中,电缆附件应以热缩或浇注式电缆头为主。抢修中可考虑部分冷缩头,以节省时间,尽快恢复送电。但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那就是要加强对电缆头制作工艺的再培训和制作人员水平的提高,因为电缆头制作工艺质量没有保证,也会成为供电网络安全的另一个隐患。

3、改变电缆试验方式

4年前,中石化在全公司提出了状态检修的设备管理要求,这种检修方式对于电缆这种非转动类设备有一定的难度。由于缺乏在线监测手段,只能通过电缆的定期试验来判断其健康状况。按照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油浸纸绝缘电缆的试验项目有:绝缘电阻和直流耐压试验。对于交联电缆只完成绝缘电阻的测试。由于初期建设中选用的电缆附件受制作工艺的限制,我们一般只能做电缆主绝缘的绝缘电阻试验,对电缆外护套绝缘电阻和内衬层绝缘电阻都未能测试,这也给交联电缆预防性试验带来了漏洞。

(1)动力生产中心2003年的3次非计划停车中,都是由于型号为zlq21的油浸纸绝缘电缆落差段发生接地短路后爆炸引起的,这些出故障的电缆都按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汇编的《电力电缆维护检修规程》,进行过1年1次的绝缘电阻和直流耐压试验。上述电缆,在2001—2003年的预防性试验中,数据都符合要求,2003-09-16电缆本体爆炸后重做了电缆头,试验也符合标准,但在其后不久又发生了电缆本体爆炸。从预防性试验数据来看,电缆泄漏电流、绝缘电阻均符合标准,但在检修周期内,仍发生电缆本体短路爆炸事故,可见电缆试验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提高其有效性。

(2)电缆预防性试验肯定会对电缆造成损伤,但放弃预防性试验也不是好的管理方法。如果能利用热敏或其它原理对电缆进行在线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和电缆的负荷量、敷设环境、电缆上次试验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实行状态试验,对状况不好的提高试验电压值,对整体情况良好的,在保证电缆不受外力损伤的前提下,将检修周期延长3~5年,也许是更好的方法。

(3)交联电缆的绝缘是由添加交联剂的热塑性塑料挤包、交联制成的。在直流电场的空间电荷作用下,其绝缘性能会加速劣化,使用寿命会缩短。近几年电缆行业已对此逐渐达成共识,因此对于新投运或重做电缆头后的交联电缆应优先采用交流试验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试验时,输出的正弦电压波形接近电缆的运行工况,试验电压值低于直流耐压试验值,且在测试中不会使有害的空间电荷注入绝缘材料。同时,可以无损伤地探测到电缆、电缆接头及施工工艺的缺陷,对绝缘介质中的电树枝、水树枝放电状况有所改善,保证电缆的正常使用寿命。但交流耐压试验无法及时发现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微小气隙及安装中存在的微小绝缘挤压受损缺陷。这些缺陷都会在日后的运行中逐渐发展而威胁设备的安全运行,因此在交接试验中引入局部放电的测量是可以考虑的。

(4)公司在安全隐患治理项目中,对部分运行时间长、状况较差的油浸纸绝缘电缆进行了改造。具体的改造方案就是,截掉电缆两终端附近存在落差的薄弱环节,采用环氧树脂浇注式或热缩式中间头对接,落差部分选用zlqd22-8.7/10型不滴流油纸绝缘电缆。

第15篇 高压线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我集团内高压线下的作业安全,有效保障国家电网的安全运行,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厂区内的500kv忻石ii线、忻石iii线及35kv高压线下作业。

二、职责

(一)集团安环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高压线路巡视检查及高压线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并对违章的单位进行考核。

(二)高压线所经过的相关单位负责本对单位范围内的高压线路进行巡视检查,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进行完善及维护。

(三)高压线下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高压线设施的保护,施工人员的自身安全及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三、高压线下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河北省实施(电力实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不变更集团内线路导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建物、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单位安全科及集团安环生产部备案,并要依法向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改委或工信局)办理审批手续,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批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四)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时,要采取以下保护电力设施及人身安全的措施:

1、在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线外20m内为线路保护区)区界设立固定的、明显的区界标志、危险告知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不得跨越区界进入线路保护区内施工。

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及附近进行施工作业,设置现场安全监护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线路保护区内及附近使用起吊、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车辆进行施工作业,提前3天通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及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现场监护,确保电力设施不受损害,保证不发违章作业。

3、在高度超过4米的大型机械、车辆进出线路保护区的部位设置限高标志或防护栏,确保不发生高压线路对车辆放电致人伤亡和跳闸停电事故。

5、各单位在区域内高压线保护区内设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标志,保证不能损坏、移位。

6、在阴天、雷雨雪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必须停止一切施工,施工人员禁止在基塔10米范围内逗留。

7、作业现场和作业完成后,所有的废弃物、覆盖物均要压实或清理,避免刮风卷起造成线路短路触电事故。

8、施工所用电源线路不得架设在高压铁塔支架上,所有施工人员不得攀爬高压线架,禁止向高压线投掷物品。

9、塔基基础不得填埋,塔基基础必须高于地面0.2米。

10、铁塔的接地不得随意破坏,必须有效可行。

(五)相关单位及施工单位经常对施工作业人员在高压线下作业安全及施工安全进行培训教育;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教育,提高施工作业人员自觉保护人身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的意识,并接受电力部门及集团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对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如不能按时整改将按照集团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六)集团内的线路设施,因员工或施工期间施工人员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造成线路跳闸停运、电力设施损坏及人身伤害的,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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