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油气田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动土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土作业培训,执行动土作业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八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动土范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二)熟知作业区域已存在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及油、气水管线等)情况;
(三)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四)人工开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
(五)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动土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二)监督人员对动土区域、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应进行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四)对于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它不能确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十二条动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二)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米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三)开挖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铁钎、铁镐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四)采用机械设备开挖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机械动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十三条保护系统安全要求
(一)对于动土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动土或动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22)执行。具有地质勘探、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1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米以内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坚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 在动土开始之前,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五)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六)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新的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再拆除旧的替代构件。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七)挖出物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井、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十四条邻近结构物安全要求
(一)动土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二)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三)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动土,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动土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 建筑物距动土处有足够的距离;
3. 动土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进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十七条危险性气体环境安全要求
(一)对深度超过1.2米,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动土现场,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气体检测。
(二)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动土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标志与警示要求
(一)采用机械设备动土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动土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第2篇 含硫化氢油气田硫化氢安全管理作业问题综述
1、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3、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4、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5、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6、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7、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
8、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9、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
10、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11、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12、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13、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14、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15、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规定。
16、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
17、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18、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19、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20、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21、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2、 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23、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24、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25、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6、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27、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8、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29、 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30、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31、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公里范围内的人员。
32、 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3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练,做到熟练、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34、 离硫化氢危险源1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搬迁,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签订动迁协议,3000米范围内显要位置张贴安全告知书。
35、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10ppm,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应该:
a)检查安全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
b)警惕情况的变化;
c)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该:
a)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
c)非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d)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0ppm(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此时应该:
a)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险区内居民撤离;
b)佩戴正压式呼吸器保护设备;
c)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
d)立即安排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
e)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
f)通知救援机构。
36、 警戒范围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ppm,小于20ppm时,距井口5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20ppm,小于100ppm时:距井口1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0ppm时,距井口3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第五十八 应急联络
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 应急点火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机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37、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9-1988)的规定执行。
第3篇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人员培训
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第二十二条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第二十三条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第二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第二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第二十九条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第4篇 油气田含硫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人员培训
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第二十二条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第二十三条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第二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第二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第二十九条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第四十二条 硫化氢监测仪应采用固定式和携带式监测仪。
第四十三条 作业现场需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根据现场气样测定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控制室。
作业人员在危险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变化。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前应对:a)满量程不响应时间、b)报警响应时间、c)报警精度等主要参数进行测试。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硫化氢的监测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涉及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的队伍硫化氢防护装备配置:
a)每个钻井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1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至少5个,固定式探头6个,充气泵1台。
b)每个作业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5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4个。
c)开发、集输单位硫化氢防护装备:
单井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个;
计量站(接转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计量间、外输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检测仪2-4套;
集输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2-5个,外输泵房、天然气压缩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2-4套;
测试井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维修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其他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置足够的硫化氢检测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七条 现场硫化氢的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八条 在含硫油气田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立即穿戴防护用具。
第四十九条 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采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压力采用0.5~0.7mpa,供气量按每人不小于50l/min计算。
与供气系统配套使用的是可外接供气系统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装置,或者是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
供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五十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a)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硫化氢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b)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c)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d)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e)进入重点监测区作业时,应配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f)当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泄漏原因,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g)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钻井和试油过程、集输站、天然气净化厂、油气田水处理站及回注站的人身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进入已知或潜在的硫化氢危险密闭空间时,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进行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含氧量安全监测,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公里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练,做到熟练、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五十五条 离硫化氢危险源1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搬迁,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签订动迁协议,3000米范围内显要位置张贴安全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10ppm,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应该:
a)检查安全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
b)警惕情况的变化;
c)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该:
a)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
c)非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d)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0ppm(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此时应该:
a)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险区内居民撤离;
b)佩戴正压式呼吸器保护设备;
c)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
d)立即安排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
e)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
f)通知救援机构。
第五十七条 警戒范围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ppm,小于20ppm时,距井口5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20ppm,小于100ppm时:距井口1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0ppm时,距井口3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第五十八 应急联络
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 应急点火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机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第六十条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9-1988)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5篇 油气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主要包括:除按规范设置有护栏的固定设备或平台外,各类梯子、脚手架、机械升降机、斜面房顶、临边和洞口以及平台、安装钢架或安装(更换)房顶、以及管排架上从事的作业等。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见附件1。
第三条 公司高处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 高处作业分级按《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八条 高处作业的基本要求: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一)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二)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三)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四)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六)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安全绳、生命线)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
第九条 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一)在作业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作业方案方案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尽量避免高处作业。
(二)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件2。
第十条 坠落预防措施
(一)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二)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作到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经过脚手架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并悬挂目视化合格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脚手架技术负责人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六)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毫米;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梯子最上两级严禁站人,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米,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一个梯子上只允许一人站立,严禁带人移动梯子。在梯子上工作时,应避免过度用力、背对梯子工作、身体重心偏离等,以防止身体失去平衡而发生坠落。
(七)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在电路控制箱、高压动力线、电力焊接等有任何漏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专用绝缘梯,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第十一条 坠落控制
(一)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高处作业应系挂全身式双钩安全带。
(二)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件3。
(三)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四)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五)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六)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件4。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七)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安全网》(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 以下作业类型为特殊高处作业,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实行升级管理。
(一)三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米/s)以上;
(三)高温作业分级(gb4200-2008)规定的ii级或ii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五)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六)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七)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的;
(八)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意一边小于500 毫米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毫米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十)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十一)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或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第十三条 其他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三)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应尽量避免高处作业,确需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四)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五)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六)高处作业使用梯子时应执行《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70-2022)。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在作业期间,应密切注意、掌握季节气候变化,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八)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
2.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3.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4.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
附件1
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
1.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4.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米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5.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1)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分别为
当2米≤h≤5米时,r为3米;
当5米
当15米
当h为>30米时,r为6米;
6.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简称作业高度。
(1)作业高度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确定基础高度h
第二步确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第三步确定作业高度h
7.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
8.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9.锚固点 :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10.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11.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12.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13.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14.定位系索: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作业人员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15.自动收缩式救生索: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16.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附件2
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为了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方案。
坠落预防方案应由作业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方案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坠落预防方案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得到充分培训,并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责任向作业负责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坠落预防方案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过批准。
坠落预防计划(示例)
项目:单位_________;作业项目__________,
工作区域的坠落危险有以下类型:
高空升降机
脚手架、梯子
高空平台
深坑、洞口边缘
建筑物、设备边缘
其它
防坠落装备至少应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带,配有背上定位的d形环
单个或两个带有自锁铆钉挂钩的缓冲减震安全绳
挂钩
尼龙绳
抓绳器
检查
所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一旦发现有缺陷的坠落防护装备,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销毁。
头部保护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随时正确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伤害头部的危险突出物,均应设置警告标识。
5.急救和救援
应根据现场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与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络,做好救援准备。如果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应根据伤情选择由兼职医疗救护人员或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援。
作业单位应备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业人员方便获取的地方,并在作业前告知所有的作业人员。
6.援救人员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坠落事故,作业人员应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者进行自救,以防止悬空时间过长造成窒息伤害。应对援救人员、梯子、高空升降机或其他援救设备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附件3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1. 锚固点
1.1. 对于需要坠落保护或限位设施的每项任务,作业人员是否知道合适的锚固点
1.2. 所有锚固点是否能够支撑至少对于固定到上面的每个人各 2268kg 的负荷;或者,整体坠落保护设施是否具有至少 2.0的安全系数,并经过了合格人员的监督
1.3. 用于全身安全带的所有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肩部高度,用于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系统的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头顶
1.4. 锚固点是否独立于工作表面之外
1.5. 作业人员是否能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或者爬上爬下,而不会有坠落机会
1.6. 如果吊绳、安全绳、或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没有永久性地固定到高空作业工人区域的锚固点上,那么在垂直和水平移动期间第一个向上的人员 或最后一个向下的人员是否能受到保护
2. 垂直吊绳
2.1. 吊绳是否按期校验和测试是否处在有效期内
2.2. 吊绳是否具有保护磨损、腐蚀或切割边缘的措施
2.3. 当作业人员连接到吊绳上或者从它上面脱开时,系统能否提供坠落保护
2.4. 吊绳是否正确布置,使得作业人员绝对不会需要握住它来进行平衡
2.5. 与水平段综合在一起的垂直段能否提供连续坠落保护
3.水平吊绳
3.1. 整个水平吊绳是否是由合格人员设计和批准的
3.2. 用于固定吊绳的锚固点是否是专门为水平吊绳而设计的,并接受了评估
3.3. 用在水平吊绳上的五金件是否由钢制成
3.4.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没有磨损或腐蚀迹象
3.5.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具有要求的初始松驰量
3.6. 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关于潜在坠落危害的警告通知
4. 抓绳器
4.1. 抓绳器是否能与将要安装或操作的吊绳相匹配
4.2. 抓绳器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3.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切换杠杆,这允许它变成吊绳上的一个固定锚杆
4.4.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锁定机构;它能防止装置的意外打开和随后从吊绳上的脱离
4.5. 是否合适地标注出抓绳器的“向上”方向,使得设备能够被正确地固定到线路上
4.6. 抓绳器是否被包括在常规维护程序中
5. 安全绳
5.1. 安全绳的长度是否短到符合需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其长度都不会大于 1.8米
5.2. 当希望能够收回安全绳的松驰部分时,是否使用了人工可调的安全绳
5.3. 如果安全绳带有缓冲器,使用者能否轻易看出缓冲器曾经被伸展过
5.4. 是否需要双重安全绳
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6.1. 工人是否受过合适的培训,能正确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6.2.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是否处于常规维护和检验程序之下
6.3. 绳子端部是否合适地穿绳眼(套环眼垫,回复编织环眼,和楔紧装配/套环)
7. 弹簧钩
7.1. 是否已经使用了双重锁定弹簧钩
7.2. 弹簧钩是否按照弹簧钩制造商批准的方式固定到d形环、吊环螺栓或其它五金件上
7.3. 是否定期检验弹簧钩有无应力、磨损、扭曲和弹簧故障
7.4. 弹簧钩布置是否正确,保证它们绝对不会互相连接在一起(不得将它们互相连接在一起)
8. 全身式安全带
8.1. 为具体作业而选择的全身式安全带是否配备所有必要的附着点(用于坠落保护,工作定位,下降控制,营救,或梯子坠落保护系统)
8.2. 是否定期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有无磨损、磨蚀、断裂的缝合
8.3. 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关于全身式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和保管的培训
第6篇 西南油气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主要包括:除按规范设置有护栏的固定设备或平台外,各类梯子、脚手架、机械升降机、斜面房顶、临边和洞口以及平台、安装钢架或安装(更换)房顶、以及管排架上从事的作业等。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见附件1。
第三条 公司高处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 高处作业分级按《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八条 高处作业的基本要求: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一)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二)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三)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四)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六)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安全绳、生命线)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
第九条 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一)在作业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作业方案方案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尽量避免高处作业。
(二)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件2。
第十条 坠落预防措施
(一)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二)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作到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经过脚手架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并悬挂目视化合格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脚手架技术负责人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六)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毫米;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梯子最上两级严禁站人,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米,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一个梯子上只允许一人站立,严禁带人移动梯子。在梯子上工作时,应避免过度用力、背对梯子工作、身体重心偏离等,以防止身体失去平衡而发生坠落。
(七)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在电路控制箱、高压动力线、电力焊接等有任何漏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专用绝缘梯,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第十一条 坠落控制
(一)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高处作业应系挂全身式双钩安全带。
(二)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件3。
(三)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四)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五)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六)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件4。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七)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安全网》(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 以下作业类型为特殊高处作业,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实行升级管理。
(一)三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米/s)以上;
(三)高温作业分级(gb4200-2008)规定的ii级或ii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五)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六)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七)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的;
(八)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意一边小于500 毫米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毫米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十)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十一)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或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第十三条 其他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三)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应尽量避免高处作业,确需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四)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五)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六)高处作业使用梯子时应执行《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70-2011)。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在作业期间,应密切注意、掌握季节气候变化,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八)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工作。
第7篇 西南油气田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动土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土作业培训,执行动土作业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八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动土范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二)熟知作业区域已存在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及油、气水管线等)情况;
(三)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四)人工开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
(五)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动土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二)监督人员对动土区域、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应进行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四)对于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它不能确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十二条动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二)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米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三)开挖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铁钎、铁镐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四)采用机械设备开挖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机械动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十三条保护系统安全要求
(一)对于动土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