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供电企业安全管理 注重七个结合
管理,是一门艺术,也是门学问。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规”外,还必须把职工的政治工作、思想工作及电力用户的切身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安全教育要与敬业教育相结合安全教育是供电企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应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使职工在思想上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车间、班组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时要理论联系实际,适时地对职工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剖析一些因职工工作责任心差酿成的事故案例,从中吸取教训。正确引导职工处理好企业的安危与个人切身利益的关系;明白企业安全增效就是个人增收,企业盈亏就是个人得失,企业兴衰就是个人荣辱的道理;认清职工不敬业不尽责的危害。只有这样企业的安全工作才会“不用扬鞭自奋蹄”。
二、严格贯彻规程要与耐心疏导相结合企业严格贯彻安全规程和耐心细致疏导是企业抓安全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严格“贯规”必须采取强硬的手段和措施,突出一个“刚”字,不打折扣,不讲客观,不讲价钱,不降标准,监督考核到位,用安全工作规程规范工作程序,规范职工行为。严格“贯规”还要体现一个“柔”字,实行刚柔并举,把思想工作贯穿到安全工作的始终,做到严格“贯规”,把宣传工作、疏导工作做到前,使职工在思想上增强安全意识,在行动上自觉遵守,充分认清严格“贯规”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保证个人安危的需要。
三、保设备安全运行要与保增供扩销相结合设备安全运行和增供扩销是供电企业两大重要考核指标。设备安全运行是保增供扩销的基础和前提,增供扩销是设备安全运行的效益表现形式,离开设备安全运行就谈不上增供扩销,只抓设备安全运行而不顾增供扩销也没有实际意义,二者是统一的。为保增供扩销,生产管理部门要摆正位置,打破常规,科学合理安排检修设备,改变过去零星的轮修为集中划片、多家同时检修,避免多线、多户、多点停电现象发生,尽量减少同时停电线路条次,减少客户停电累计总时间,减少昼间和高峰用电时段停电,力求把最大的时间空间留给营销部门多卖电,让客户多用电。多卖电,让客户多用电。为保设备安全运行,企业负责人和营销部门要尊重科学,按规办事,切忌一味追求经济指标,盲目蛮干,冒险行事,违规操作,带故障运行,顾此失彼。
四、企业安全供电要与客户安全用电相结合农电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对农村供电所实行一体化管理。但是,农民的安全意识淡薄,农电市场还潜藏着诸多不安全隐患。从农村发生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看,供电企业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赔偿责任,且个别事故赔偿数额巨大,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供电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要做到四个兼顾:兼顾安全供电与客户的安全用电,兼顾职工安全教育与农民安全用电宣传,兼顾供电设备改造与农民安全用电设施整治,兼顾供电职工技能培训与给农民传授安全用电知识,做到哪里有客户用电,哪里的客户就懂得安全用电常识。
五、安全工作要与思想工作相结合在供电企业,安全工作和思想工作应该同台唱戏,分工不分家,行政干部在抓安全工作的同时,要重视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无情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情化,政工干部要积极协助行政干部做安全工作,竭力维护行政干部的管理权威,保证政令畅通,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各个生产管理环节,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促进作用。
六、处罚违规行为要与表扬奖励相结合企业处罚违规行为是强化管理、规范安全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旨在达到教育违规责任人和引起广大职工的高度重视,避免类似违规现象的再次发生。处罚违规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不分亲疏,一视同仁。切忌打板子不痛不痒,避重就轻,姑息迁就,但是,处罚违规要宽严适度,奖罚结合,达到教育责任人和调动职工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的目的。要重视宣扬先进典型,对那些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职工给予表扬奖励,特别是对受处罚职工的微小进步更要及时给予充分肯定,以卸下思想包袱,轻松投入工作,营造一个“违规酿事故可耻,安全生产光荣”的良好氛围。
七、安规技能竞赛要与文化娱乐相结合供电企业组织安全规程、规定等知识竞赛和专业技能比武,往往习惯于采取书面传抄答题知识竞赛和分点组织技能比武。这种形式普遍缺乏娱乐性、趣味性。职工参与知识竞赛和技能比武都希望有个激动人心的场面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生产技术要与工会、团支部密切配合,把安规知识竞赛和专业技能比武与开展文化娱乐融会贯通。组织形式由过去的单一性转向综合性,分点式转向集中式,应付型转向竞争型,使职工在娱乐中学安规知识,学专业技术,培养进取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在知识竞赛和专业技能比武中丰富文化生活,陶冶情操,使企业领导和组织者在竞赛和娱乐活动中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
第2篇 注重实效建立班组安全管理新局面
1、安全目标要贴近实际
班组的根本任务是安全、文明、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施工任务。因此,班组在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过程中始终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安全目标是班组技术与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应从班组的实际出发,制定相适应的安全目标。目标过高,无法实现,会导致班组成员失去信心;目标过低,容易实现,又会失去鼓舞作用,使班组成员没有干劲。因此目标制定应来自于实际,又略高于实际。
2、安全教育要突出实效
电力行业发生的事故绝大多数与人的因素有关。因此,必须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首位,使职工从被动的“要我安全”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安全”。安全教育可分为:
①正面教育。树立先进典型,以先进事迹为榜样,促使职工自觉增强责任心。
②反面教育。以事故案例为教材,使职工牢记血的教训,时刻引以为戒。
③奖励教育。对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制止“三违”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隐患、避免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有功人员,要大力宣传、表彰,并给予重奖、重用。
④处罚教育。对因工作失职、自由散漫、麻痹大意或有“三违” 行为者,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和处分。
3、技术培训要重在实用
①、要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技术培训,合格后才能跟班见习。班组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本班组所辖设备的构造、原理、技术状况,运行维护中的操作要领以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
②、班组整体技术水平的高低,体现在班组成员对本岗位实用技术的掌握和运行能力上。因此,班组要对全体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4、制度管理贵在落实
制度管理的目的在于贯彻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规范安全行为,促进班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极其重要:
①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对于生产一线的班组来说,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②要结合本班组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如岗位练兵、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等,加深班组成员对有关规章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③要分解管理任务,明确个人责任。以班组整体为基础,按照全员参与、全员管理的原则将安全制度管理的目标分解到班组每一位成员,从而提高班组成员参与的普遍性和积极性。
第3篇 电力安全管理——注重细节重在管理
生命不分贵贱,安全人人需要,生存是人们的第一要求,安全则是生存的第一所需。当回想起电力生产那些人身伤亡事故时,那带血的一幕幕,对一个安全管理者来说,真是压得透不过气来,带血的《安规》述说着年轻的你不严格执行规程的愤怒;白发的老人、年轻的妻子、年幼孩子的哭喊,仿佛诉说着安全管理的不到位,假如:桥机不是一边在滑行,一边在起升吊钩,就不会出现限位失临,就不会拔断吊钩;假如: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齐全、每一个环节审核到位,就不会出现放漂;假如当时现场我及时制止了就不会出现这种局面……这一切;那么多的假如叫人听后那样的心痛!可是在血的教训中,还有人心存侥幸,图省事在起吊的重物下干活,也有人怕麻烦,不去办理工作票,也有人怕影响发型工作中不戴安全帽以及多年来形成的习惯性违章等,都成为安全管理的难点,其中有些在工作过程中很明显易发现,可及时制止;有的则有很大的隐蔽性,不易发现,特别是习惯性违章。因此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注重细节、重在预防。
那么现实工作中,如果安全管理者和设备的管理者每天不走进现场贴近设备,只对设备“指点江山”,对存在的缺陷不分析、对细节问题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对那些看上去不起眼的小缺陷、重复缺陷、习惯性违章抱着不足挂齿、微不足道态度,长时间忽视细节,“千里之堤”必将“毁于蚁穴”。 “责任重于泰山”。而对于电力企业来说,“以人为本”体现在,安全就是企业最大的效益;安全就是员工最大的福利,安全生产管理就要尊重科学按规程制度办事,就是要关注细节,从小事做起。有则报道让我很受启发,说美国一家大公司非常重视安全工作,不管召开任何会议他们都有一个惯例,正式开会之前主持人必须说:“开会前,我先向诸位介绍安全出口。”而且,在会议室里还有一张特殊的椅子,上面罩着一个红布套,套子上写着“如有紧急情况请跟我来”。这张椅子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坐,只有非常熟悉所在楼情况的人才有资格坐。公司还规定,上下楼梯必须扶扶手,在办公室里不准奔跑,铅笔芯要朝下插在笔筒内,喝水时手里不许把玩东西……,如此谨小慎微的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看起来只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个个小元素,但正是这一个个小的安全元素,使得这家大公司一直保持着骄人的安全记录,并造就了“让员工在工作场所比在家里安全十倍”的神话。我们知道电力生产中许多的责任事故,究其根源都是由于个别员工平时不注重细节,不把某些细小环节当回事,称之为“习惯性违章”。例如:不戴安全帽、不验电、不穿绝缘鞋、不戴绝缘手套,甚至操作前不检查安全用具是否合格等等。有些细小的违章行为从表面看去微不足道,但实质上却蕴藏着巨大的危机。当错误成为一种习惯的时候,这个错误在自己的心目中就变成了正确,长此以往必将酿成大祸。安全生产无小事。一丝的马虎、一丝的大意都可能造成我们永久的遗憾。以历史事故为教材,认真学习总结教训,在安全管理监督控制的周围查找类似现象,逐步消除存在的麻痹心理、侥幸心理、习惯心理,久而久之提高自觉抵制各种习惯性违章意识,彻底杜绝各种人为的责任事故成为安全管理者的天职。贴近设备、贴近现场,不能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身上成为一种形式,而是要及时掌握人员安全行为动态;分析设备的状态,了解缺陷处理的进度结果,检查环境方面不安全因素,进了现场会发现、能发现问题,能及时的制止违章蛮干和习惯性违章,安全是员工最大的福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促使每一个安全管理者带着对员工负责的感情去抓、去管,尽自己的职责,为员工的安全负责。
那么从电力生产设备方面看,装置设备精密,结构复杂,有时一个小小的指示灯不亮,装置就将失去本身功能,后果将使设备和发供电安全运行得不到保证;又如在检修设备时,一颗小小的螺丝未紧固,就会导致设备在运行中发热、有时一个小小的触点接触不良便导致整套设备无法运行。这些细节性缺陷从表面上是看不出来的,如果不仔细检查,一笔带过,就有可能酿成事故。因此,不论是检修维护或是设备消缺都要求细心,不放过每一个环节,充分保证检修维护消缺质量,使设备安全可靠地运行,这样才能体现安全管理的能力,这就要求安全监管人员每项事前要精心策划好、危险点分析真真分析到关键部位和要害上,管理中把握好各个环节。从细节抓起,细节就在每项工作的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大到关系国家的资产,小到牵涉个人切身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安全无小事,“任何违章都是可以制止的,任何风险都是可以控制的,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关键在于我们要抓好每一个细节,必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细微之处去升华我们安全管理的能力。
每一位员工注重了安全生产细节,电力安全生产就重在预防,我们都知道电力企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电力事故的损失和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由于发供电设备都不能孤立运行,因此发电设备的安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一旦发生电力事故,轻者造成人身或一般设备事故,重者会出现设备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多少年来电力行业总结了多少经验教训,逐步形成了一整台套预控办法,起到了好的作用,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决不能等到“吃一堑”后才“长一智”。首先,重在一个“防”字,安全工作,重在预防。有了这个“防”,才会有“安”。 其次,抓好两个“全”字即“全员”和“全过程”。着力提高“全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诸要素中,人是第一要素。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动的组织者、计划者和控制者。因此真正落实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人,在于人的安全意识。第三,处理好四个“关系”即: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没有安全的效益也只能是暂时的效益;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安全函盖质量,质量支撑安全,没有质量也就没有安全;偶然与必然的关系。偶然的堆积就是必然。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其偶然性,同时大多数又有其必然性。善于从偶然中寻求必然,及早提出防范措施,把握避免事故发生的主动权。这样才有可能减少事故,化必然为偶然;严与宽的关系。安全生产必须从严管理,对违章行为严厉制止,严肃批评教育;对于事故教训严肃反省;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一定要严格到位;防范措施必须严格落实。而在经济处罚时,大多以宽为主,处罚只是手段,员工提高认识才是目的,不然就会本末倒置。第四,预防为主就是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学好技术本领、树立起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学会如何做、怎样做才会安全,逐步形成一个良好的安全预防氛围。
集团公司“三个任何”的安全理念,深刻诠释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安全监督预防管理的实效就是,有效的及时的制止人员的违章行为;在调查研究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的基础上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因素;最终落脚点体现在避免任何事故。
古代荀况就说过“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预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工作未动,安全先行,只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提前策划分析到位,真正把管安全上升为要安全,使安全工作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安全管理者的天职。
第4篇 电力安全管理注重细节、重在预防
生命不分贵贱,安全人人需要,生存是人们的第一要求,安全则是生存的第一所需。当回想起电力生产那些人身伤亡事故时,那带血的一幕幕,对一个安全管理者来说,真是压得透不过气来,带血的《安规》述说着年轻的你不严格执行规程的愤怒;白发的老人、年轻的妻子、年幼孩子的哭喊,仿佛诉说着安全管理的不到位,假如:桥机不是一边在滑行,一边在起升吊钩,就不会出现限位失临,就不会拔断吊钩;假如: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齐全、每一个环节审核到位,就不会出现放漂;假如当时现场我及时制止了就不会出现这种局面……这一切;那么多的假如叫人听后那样的心痛!可是在血的教训中,还有人心存侥幸,图省事在起吊的重物下干活,也有人怕麻烦,不去办理工作票,也有人怕影响发型工作中不戴安全帽以及多年来形成的习惯性违章等,都成为安全管理的难点,其中有些在工作过程中很明显易发现,可及时制止;有的则有很大的隐蔽性,不易发现,特别是习惯性违章。因此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注重细节、重在预防。
那么现实工作中,如果安全管理者和设备的管理者每天不走进现场贴近设备,只对设备“指点江山”,对存在的缺陷不分析、对细节问题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对那些看上去不起眼的小缺陷、重复缺陷、习惯性违章抱着不足挂齿、微不足道态度,长时间忽视细节,“千里之堤”必将“毁于蚁穴”。 “责任重于泰山”。而对于电力企业来说,“以人为本”体现在,安全就是企业最大的效益;安全就是员工最大的福利,安全生产管理就要尊重科学按规程制度办事,就是要关注细节,从小事做起。有则报道让我很受启发,说美国一家大公司非常重视安全工作,不管召开任何会议他们都有一个惯例,正式开会之前主持人必须说:“开会前,我先向诸位介绍安全出口。”而且,在会议室里还有一张特殊的椅子,上面罩着一个红布套,套子上写着“如有紧急情况请跟我来”。这张椅子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坐,只有非常熟悉所在楼情况的人才有资格坐。公司还规定,上下楼梯必须扶扶手,在办公室里不准奔跑,铅笔芯要朝下插在笔筒内,喝水时手里不许把玩东西……,如此谨小慎微的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看起来只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个个小元素,但正是这一个个小的安全元素,使得这家大公司一直保持着骄人的安全记录,并造就了“让员工在工作场所比在家里安全十倍”的神话。我们知道电力生产中许多的责任事故,究其根源都是由于个别员工平时不注重细节,不把某些细小环节当回事,称之为“习惯性违章”。例如:不戴安全帽、不验电、不穿绝缘鞋、不戴绝缘手套,甚至操作前不检查安全用具是否合格等等。有些细小的违章行为从表面看去微不足道,但实质上却蕴藏着巨大的危机。当错误成为一种习惯的时候,这个错误在自己的心目中就变成了正确,长此以往必将酿成大祸。安全生产无小事。一丝的马虎、一丝的大意都可能造成我们永久的遗憾。以历史事故为教材,认真学习总结教训,在安全管理监督控制的周围查找类似现象,逐步消除存在的麻痹心理、侥幸心理、习惯心理,久而久之提高自觉抵制各种习惯性违章意识,彻底杜绝各种人为的责任事故成为安全管理者的天职。贴近设备、贴近现场,不能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身上成为一种形式,而是要及时掌握人员安全行为动态;分析设备的状态,了解缺陷处理的进度结果,检查环境方面不安全因素,进了现场会发现、能发现问题,能及时的制止违章蛮干和习惯性违章,安全是员工最大的福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促使每一个安全管理者带着对员工负责的感情去抓、去管,尽自己的职责,为员工的安全负责。
第5篇 必须注重“两网”建设改造中的安全管理
〔编者按〕 '两网”改造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在一年多的施工实践中,存在着不少 安全管理问题,由此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如1999年1~10月,仅西北五省(区),在“两网”改造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4起,死亡4人;人身重伤事故2起,重伤2人。目前,'两网' 改造工程已进入施工高峰阶段,如果不及时解决好'两网'改造工程中存在着的严重安全管理问题,就会对今后的'两网'改造工程带来更大的损失和影响,因此必须引起有关单位和 领导的高度重视。本文作者对'两网'改造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的分析及提出的改进建议 很有参考价值。
城镇、农村电网(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改造工程是一项计划性强、技术含量高、施工 复杂的工作。一些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始前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准备,使建设改造工程的安全管 理问题逐步暴露出来,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现笔者对“两网”建设改造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作初步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1 '两网”建设改造工作中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有关单位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
由于“两网”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加之某些地区有电力建设施工资质的单位较少, 一些有“两网”建设改造任务的单位临时组建起一套人马,仓促进行“两网”建设改造工作, 导致工作严重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工程合同管理、资质审查、项目法人负责制、监理等许 多方面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施工管理比较混乱。一些单位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没有电力 施工经验,缺乏电力生产安全知识,违章指挥、冒险施工等现象比较普遍。国家电力公司在 '两网”建设改造工作开始之前明确指出,要按照基建“五制”要求搞好“两网”建设改造, 但一些单位没能很好地落实。
1.2 没有摆正“两网”工程建设中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一些单位把“两网”改造工程作为本单位多经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认为“两网”建设 改造工作投资大,从建设中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而对于“两网”建设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以及安全、质量等问题考虑得较少,特别严重是忽视工程的安全管理。电网建设改造工 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丰富的电力生产安全知识,如施工中需要跨越带电线路、需 要向调度部门申请停电、需要办理严格的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等,还需要运用许多电 力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一些多经企业从来没有电网建设的经验,一些单位“两网”建设改 造工程还雇佣了许多民工、临时工,却对他们缺乏严格的培训和有效的监护,因而导致事故 发生。
1.3 '两网”建设改造工作与正常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严重脱节
一些单位“两网”建设改造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管理严重脱节。部分主要领导、生产技术部门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不了解“两网”建设改造工作的具体情况。一些主要施工项目、 包括个别重大施工项目没有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部分单位领导因日常电力生产管理工作较 多,顾不上建设改造项目具体问题的落实。由于建设改造工作仅由部分人员、甚至仅由企业 多经部门进行管理和施工,因此,在施工中不断发生人身事故。
2 对“两网”建设改造工作中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2.1 在“两网”建设改造工作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工程 建设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两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有“两网”建设改造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定期召开“两网”建设改造工程协调 会,会议要设专题讨论工程管理、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2.2 必须高度重视“两网”建设改造工程中的安全工作,把安全作为“两网”改造工作的 重点之一。必须按照国家电力公司规定,把“两网”建设改造工程与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并严格按照“基建五制”及生产管理程序的要求实施管理,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制订详细的 施工组织方案和措施,各委建单位必须对“两网”建设改造工程负总责。
2.3 在“两网”建设改造工程中,各市、地区电力局(供电局)必须把“两网”建设改造作 为企业当前重点工作来抓,严格按照“两网”建设改造规定进行组织领导。企业主要领导是 工程建设的总负责人,必须对工程建设负总责。由于“两网”建设改造工程中许多工作是和 运行中的电力系统相联系的,因此,必须把“两网”建设改造工程纳入企业重点工作目标和 管理范围,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作用,制订详细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从设计审查、设备订购、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生产现场管理等各方面落实责任。
2.4 对本单位多经部门承担的施工任务,必须按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强 化施工安全管理并认真抓好落实。对“两网”建设改造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包括施 工中使用的民工、临时工、合同工的伤亡事故)和机械设备等事故,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 查规程》规定,必须一律统计为电力生产事故。
2.5 坚决清除无施工资质、无施工业绩、不能满足“两网”建设改造施工要求和能力的施 工队伍,对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对外包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把好施工合同签订关,必须按 照电力建设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发包,严格审查施工队伍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施工业绩等。 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合同中必须有有关安全管理及安全责任的条款,确保 '两网”建设改造工作的安全和质量以及施工顺利进行。
2.6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安全上的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监理人员有监理施工安全的职责,监理单位和人员有权对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的安全性进行监理,有权制止施工中 的各种违章行为。
2.7 在“两网”建设改造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两票 三制”。对设备停送电、设备高压试验等工作,各级生产管理系统、调度部门、运行人员、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程。有“两网”建设改造项目的单位还必须组织有关人 员学习电力建设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特别是《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 分)。
2.8 对“两网”建设改造的每一项施工项目,都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具体安全措施,根据 工程情况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安全措施要结合施工特点,找准施工中的危险点,有针对性的 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冯兆库)
第6篇 安全管理要注重柔性管理
最近几年来,在我们的井口,经常都可以感受到一股浓浓的亲情安全教育贯穿其中。出入井的职工夏天可饮凉茶、绿豆汤,冬可饮姜汤,升井后还经常会收到安全毛巾等小礼物。 一杯凉茶类的东西,没有花几分钱,可于细微处见真情,细节中体现出安全管理的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在潜移漠化中提高了职工素质,赢得了职工们的信任。安全是效益,是企业获得长足进步的绩优股,收获的不仅仅是现实的利益,也是长远的利益,在经济大潮中,收获“双赢”。记得在以往的安全管理中,我们最常看到的字眼是铁心肠、铁手腕、铁面孔,重罚“三违”等,这些固然很重要,但职工也颇有微词:态度冷淡,只知罚款。如果我们在抓安全管理时也融入亲情和真情,让职工在享受真情中接受教育,岂不是更好吗?所以,我认为在安全管理上应当倡导柔性管理。
柔性管理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是人性化的管理。它强调在尊重人、重视人、理解人的基础上管好人、用好人。这一管理的根本点就是情感开发——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要采取多种方式切入员工的情感之门,去挖掘那取之不尽的“矿藏”,使每一个人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达到最佳管理境界。当然,更多的依靠柔性管理也并不是万能的,还必须树立“管理是最大的关爱”的理念,在管理中注入“情感”因素,使管理不再是一个冷冰冰的概念,而是智慧、情感和个体生命的升华,让被管理者感到温馨,缓解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使管理成为一种经营之“道”和人文关怀。
柔性管理但必须“以情为重”,这是“管理是最大的关爱”理念的核心内容。作为管理者来讲,对被管理者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沟通,就能够在感情上拉近距离,也能把话说到被管理者的心里去。俗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话、做事当然要讲原则,不讲私情,但这并不等于说要排除同志之情、上级对下级的关爱之情。如果忽略了这一点,老是站在管理者、教育者的角度看问题,用“我说你听、我讲你服、我打你通”的态度来做管理工作,结果肯定是事倍功半。
一个企业成败的关键在于它能否激发员工的力量和才智。一个人就像一座金矿,通常情况下,只有20%左右被开采利用,这是人与社会最大的不幸。也就是说,人是一笔很有潜力可挖的巨大的财富,挖潜的关键在于激发,人是有感情的,要激发员工的力量和才智,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以情为重,用情感人。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管理者在实施柔性管理或在处理人的问题时,只要能把握住人性的特质,贯之以情,情理交融,就能获得人心,“管住”和“管好”员工,使企业充满活力,焕发勃勃生机。
管理的真谛不是简单地压抑人、管束人,而是要领导者来引导人和激发人。这需要管理者从传统的管理理念中走出来,在工作中时刻树立“管理是最大的关爱”的理念,处处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去关爱员工,去处理问题。只有这样,企业员工的安全潜能才能在柔性管理中得到发挥,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7篇 班组长应注重安全管理艺术
班组长是兵头将尾,是班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班组长既要贯彻落实上级安排布置的安全生产任务,又要团结发动班组成员切实有效保证生产安全,因此,应在班组安全管理过程中讲究“艺术性”。
班组长应善于察言观色,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心理状况和生活情况,有的放矢地找准切入点,通过有效的心灵沟通,真诚、及时地帮助职工化解思想顾虑和生活困难,团结班组每一位职工,提升班组安全管理凝聚力。
班组长要善于发现问题。班组安全管理千头万绪,作为班组长要时刻关注职工身体、心理是否适应岗位要求?各岗位设备是否存在缺陷?工作岗位是否存在隐患?班组职工对作业安全标准是否遵守等。
班组长要善于总结分析。通过层层分解,列出与具体问题有关的所有可能原因,然后逐一排除,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和巩固方案并加以总结。同时在工作中多思考,同样的事情能否做得更迅速、更准确、更方便和更安全一些?
班组长要发挥每位职工的作用。根据每位职工的性格特点,通过科学严格而富有人性化的考核管理,来鼓励、引导职工。如班组中个别职工经常要违章操作,有的班组长就有意识地请该职工担任班组安全员,请他协助班组长做好班组安全工作。该职工自然而然就开始注意自己的行为,促进了班组安全生产工作。
班组长要抓好班组制度建设。俗话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班组制度一旦制定,班组长就必须首先遵守,然后就是抓好执行。班组需要从实际出发,细化公司、车间的规章制度,制定出相应的考核制度予以补充、完善。
只要班组长注重安全管理艺术,那么班组安全管理就能够更趋规范化,生产安全和职工身心健康也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第8篇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为本之探析
摘要:以人为本是调动道路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文章深入剖析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及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的关系,认为以人为本是保护守法者,而不是保护违法者,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的原则及方法。
主题词:以人为本实践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施行一年多,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正确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的关系,是深入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中“以人为本”的主体是所有的交通参与者
“以人为本”不能理解为,就是指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主体是包括所有的交通参与者。
正因为,某些媒体过多地宣传“以人为本”就是保护弱势群体——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造成很多负面影响。众所周知,道路交通管中的三大矛盾,就是人、车、路,三大矛盾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这个人包括所有的交通参与者。“以人为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内实现的,绝不能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去谈“以人为本”,必须严格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办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以人为本”是保护守法者,绝对不是保护违法者。只要法律赋予他一定的路权,他就可以在自己所享有权利的路上,依法行(走)驶,并且要求其他交通参与者,承担不得妨碍其安全行(走)驶的义务,同时他也必须承担不妨碍其他交通参与者行(走)驶的义务。只有惩罚侵权(侵犯路权)肇事的违法者,才能保护守法者,只有这样做了,就可以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没有以守法为出发点和归宿,就谈不上什么“以人为本”。换句话说:违法者没有资格谈什么以人为本。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而去闯信号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发生事故,这种人有什么资格谈“以人为本”呢?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与机动车抢道,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牵行,闯信号灯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样的违法者也配谈“以人为本”吗?那么,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不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在守法的前提下,依法行车(含非机动车)、走路、乘车、道路作业,才能确保出行安全,才能保护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才能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行其道是确保交通参与者人身安全的决定因素
1、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原则是道路交通通行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保障交通参与主体有序通行的重要原则。各行其道的原理是通过划道确定不同交通参与主体,不同空间上的法定路权而实现的。
2、变更车道
在道路上,同一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必然存在变更车道的问题。主要是进入导向车道前的变更车道,超车、调头、转弯、停车而变更(借道)车道,具体地说:机动车在左侧快速车道上行驶,减速行驶后,转换(变更)到右侧车道或者右侧车道上的机动车为了超车、变更到左侧车道(借道)超车等。
机动车高速行驶过程中变更车道,必然会对将要驶入的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产生影响。根据分道行驶的机动车,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有路权优先的原则(优先通行权),将安全义务赋予变更车道的机动车驾驶员是合理的。
3、借道
通常情况下,借道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转弯、会车、超车、调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都属于借道。
比如:驾驶小轿车从家(或单位)出发,首先出大门要借人行道(大门前的横断路面,绝不是车行道,更不是单位出入通道,而是人行道的延续),非机动车道,转弯进入慢速车道,最后进入快速车道的整个过程都是借道过程。那么,返回同样有个借道过程。只要机动车一发动,开始行驶都必然存在借道,借道必须让本道内的交通参与者优先通行,借道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借道。绝不能与在本道内正常通行交通参与者抢道,抢道必然肇事。
4、行人横过车行道必须遵守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该条的核心是: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确认到什么程度?才算确认安全呢?确认到我此次横过车行道,不会与车辆发生遭遇,换句话说,不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判断为准。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车行道,首先必须按信号灯指示通过,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或黄灯闪烁的路口,首先应选择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其次选择人行横道线内通过,没有标线的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直线通过。同时还应遵守以下三条原则:
第一条原
则:当你准备迈第一步前,必须先看左侧有否来车,来车的速度、距离、确认安全后,才可以迈出第一步向前行走,当走到道路中间时,停下脚步看右侧有否来车,来车的速度、距离,确认安全后,才可以继续向前行走,确保安全通过车行道;
第二条原则:横过车行道不得斜穿或猛跑,只有垂直通过最安全;斜穿会延长行人在车行道的步行距离和时间,影响行人在车行道内观察往来车辆的视野。行人猛跑会使机动车驾驶人神情紧张,不能迅速作出判断,采取正确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也会使猛跑的行人,在左右来往车辆的挟持中,由于猛跑时产生的贯性作用下,该停而停不住,造成与机动车相碰撞,而造成伤害;
第三条原则:不要闯信号灯(闯红灯、抢闪烁的绿灯及注意黄灯闪烁的危险路口)、机动车临近时不许横穿机动车道。
与机动车抢道(机动车临近时,绝对不要横过机动车道)。红灯亮时或相反方向的绿灯闪烁时,行人不得横过机动车道;黄灯闪烁的路口是一个危险的警告路口,提示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要注意,都要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遵守信号灯,按信号灯指示通过是确保安全的重要保证。在机动车临近横过机动车道是最危险的,因为机动车在不同的速度下,有着不同的制动距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但是,行人若在机动车的制动距离内突然横穿(机动车在不同的时速、不同的路面上行驶,有不同的制动安全距离。干柏油路面:20公里时速制动安全距离为4.11米;25公里为6.41米;30公里为9.24米;35公里为12.25米;40公里为16.48米;45公里为20.8米;50公里为25.68米。干水泥路面:20公里为3.54米;25公里为5.52米;30公里为7.84米;35公里为10.83米;45公里为14.15米;50公里为17.91米。),机动车驾驶人必然会猝不及防,即使采取了正确的避让措施,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在道路上同向,不同车道行驶的车辆与行人之间存在视线盲区(比如在紧邻右转弯导向车道的直行导向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发现行人闯红灯,必然停车避让,但是在紧邻左转弯导向车道的直行导向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就看不到该行人闯红灯,因此,该车正常通过路口,当他发现行人,采取制动措施已不及,造成与该行人相碰撞,致行人死亡,该行人虽然侥幸躲过第一个直行导向车道上的车辆,但躲不过第二个直行导向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若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他极易发生事故。“以人为本”绝不能把呵护自己的生命权交给其他人。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必须坚持做到以上三条原则,才能确保安全通过机动车道。
在此,举一个案例,鼓楼辖区的古田路与古田支路口,南北方向绿灯的亮灯时间为23秒,东西方向的绿灯亮灯时间为45秒。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由南往北横过古田路,当行至该路口的北侧机动车道(中间车道)与一辆由东往西行驶的公交车相碰撞,致老人死亡。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实该公交车是距前车50米距离(前车在停车线遇红灯,当绿灯亮时起步往前行驶通过该路口),当该公交车发现行人时,采取制动措施,制动距离16.1米,通过采集到的目击证人,前车驾驶员的证人证言,肇事驾驶员的供述,红绿灯亮时间,对老人的步幅,步速的分析(军人正步的步幅为75cm,步速每分钟为119步),老人的步幅,步速分别按50cm、120步计算,按每秒走二步(每秒走1米)测算,从南侧的人行道与车行道的边缘至肇事点为25米,老人从南侧行走至与公交车肇事点,从理论上测算需行走25秒(25米),而肇事车距离前方车辆50米(且刚遇放行信号灯通过路口)的车距测算,可以确认该公交车方向为绿灯,这就可以确认老人为闯红灯横穿古田路。从公交车驾驶员所驾车辆的制动距离看,说明驾驶员已采取了正确的措施,老人横穿至道路中间,如果有观察右侧有否机动车、车的速度、距离,确认安全后再继续行走,或者听到机动车的制动声音,停住脚步的话,就不会发生该起亡人交通事故。因此,“以人为本”,绝不是把呵护自己的生命权,寄托给机动车驾驶员,而是教育行路人珍爱生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都明确规范了非机动车如何行驶、载物及非机动车的定义。
具体地讲:非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必须按顺时针方向,按道依次通过路口,不得逆向通过。比如由东往南左转弯,必须等东西方向的绿灯亮时,由该路的北侧通过路口,通过路口后,有导流岛的路口应当在导流岛或路口等待,当南北方向的绿灯亮时,由该路的西侧通过该路口,才能确保您的安全(非机动车左转弯要经过二次信号灯)。如果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必须下车推行,与行人一样的待遇通过车行道,这点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的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更加严格。目的是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通过路口(含横过机动车道)的安全,用法律的形式规范这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那么,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是否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呢?请看事实。有一部分人,驾驶残疾车、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与机动车争道、抢道,优其是凌晨和夜间随处可见。当发生事故、问其为什么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回答的也很到位:“机动车道宽,没有车”难道这个时段非机动车道就会挤吗?绝对不是的,这一部分人的法制观念等于零。这些人根本不知道法律,认为违反《刑法》才算违法,难道违反《安全法》就不是违法吗?任何法律都是全天候的,绝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管上、下班前、后的时段,而是全天候的。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依法治国,依法治路的问题,大家都知道的,但是具体做起来就难了,难就难在对行人(比如翻越道路隔离护栏、闯红灯;晨练在机动车车道上纵向跑步等)管理、处罚上,这是每个城市普遍存在的难题。
三、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间的关系
作为交通参与主体必须时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以人为本”应体现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的生命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职责和义务,不论是公立或私立医疗机构,赢利或非羸利医疗机构,均应积极参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避免因抢救治疗不及时,或者因收治手续繁杂冗长延误最佳抢救治疗时机;或者因当事人不能缴纳抢救治疗费,而拒绝或者放弃抢救治疗等加重伤害后果或者导致其死亡。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垫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一年多,这三家机构如何运作呢?目前全国找不到一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根本不履行职责,客观地说,只有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笔者曾在该法施行几天后,就针对这一严酷的事实,写了《不要让伤者流血又流泪》的一文并在“人、车、路”刊物上发表。这种让伤者流了血又流泪的事实至今没有丝毫改变。
该法的七十六条明确了民事赔偿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强者:机动车驾驶人例为强者)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与机动车驾驶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挂钩,换句话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不影响弱者(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合理赔偿请求。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人体伤害原法规规定11个项目,新法增加到13个项目。特别是扶养费的对象,其中不满16周岁,扶养到16周岁,改为不满18周岁,扶养到18周岁;死亡补偿费改为死亡赔偿金并从标准上有了大幅度提高,从10年改为20年,从上年度的平均生活费改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即:2006年4月30日前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标准为:10年×6632元 4500元(丧葬费)=70820元;2006年5月1日之后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标准为:20年×9189元 6635元(丧葬费)=190615元。从死亡赔偿金额的提高幅度可以看出新法比原法规更合理。当然人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人是无价的,只是从另一个层面说明新法是对“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在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很多受害人家属,对受害人有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不理解,特别是主要以上责任更不理解,这对执法者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办案原则带来了很多麻烦。甚而个别不懂安全法、不懂交通事故处理业务的上司,其瞎指挥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法释等达30多部,有些规定是很具体的,如:有责任的当事人100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机动车一方没责任,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乘车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还要依法承担无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等,处理中应全面衡量,力求做到合法、客观、公正。
严格依法行政,绝不能以照顾弱势群体,照顾死者家属的情绪或某些压力,政治因素,而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强加给强者机动车驾驶员,这样做就违背了“在法律面前从人平等”的立法宗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处罚违法者,就是从根本上净化、治理道路交通秩序,增强交通参与主体的法制观念,告别不文明的交通行为。行成文明、有序、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消灭群死、群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私产财和人身安全。因此,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不能一讲“以人为本”就不依法治路,不处罚违法者,以人性化为由,放任对违法者的教育处罚,必将造成交通混乱,会对交通参与者带来更大的伤害;不能一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就不讲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执法的目的是教育交通参与者守法,不能以罚代处,如果以罚代处就违背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处理好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死亡事故的善后理赔工作,必须依法坚持无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定,因为,人死了不能复生,钱是可以挣来的,尽量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多给死者家属一些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来安慰死者家属。只要我们坚持“立警为公,依法行政”,就能正确、圆满地处理好每一起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可以教育当事人或死者家属,加深他们对安全法的理解和自觉遵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形成良好的交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因此,正确理解、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搞好道路交通管理、营造畅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的根本保证。
四、思考
1、媒体应全面、客观报道安全法。
由于某些媒体为追求宣传上的社会效应,弄得使人哭笑不得。比如,东北某省提出10多种情况,主张发生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相碰撞,“撞了白撞”,一时间,被一些媒体大力宣杨;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夕和施行后的初期,又大篇幅地报道“以人为本”,机动车撞了人,就得“撞了全赔”。并例举了北京法院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判决案例。本人认为“撞了白撞”和“撞了全赔”都是错误的,为什么说这两种提法和实践都是错误的呢?一是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没有信号控制的路口(闯红灯,或者在没标线的机动车道上与机动车抢道)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在机动车安全制动距离之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就算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这个没有责任,是指没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不等于没有民事赔偿责任.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四十四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123条规定,具体运用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处理上,当时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因此,怎么能说“撞了白撞”。二是“撞了全赔”也是错误的。如果机动车一方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相碰,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也要“撞了全赔”?那么,就以鼓楼辖区道路交通事故为例: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测算出的经济赔偿都在23万至30万之间,或者更高一些,我们可以设想一位工薪阶层的人,购买一辆经济型轿车,发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他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因投保车驾驶人没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不理赔的,这位当事人能赔得起吗?符合中国的国情吗?符合“轿车进入百姓家庭”的国家政策吗?如果象北京2006年的那两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判决的案例,谁敢购买汽车。如果没有人敢购买汽车,汽车生产厂不就倒闭了吗?从这个意义上说“撞了全赔”的审判实践,从政治经济学上讲,是破坏社会主义生产力。因此,北京的这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判决是错误的。所以,后来媒体又报道说:“道路交通事故的官司好打、赔钱难”。本人认为“撞了白撞”到“撞了全赔”都是从一个极端走上另一个极端。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法则,有一定的度。那么,怎么掌握比较合理呢?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最多只能承担受害人(包括伤者,但不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总的赔偿金额的10-20的民事赔偿责任。80以上应由受害人自理,所以,自己酿成的这粒苦果,理应由他(她)自己吞下去。
2、生命诚可贵,自己要珍惜。
在残酷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少家庭遭到不辛而家破人亡。当然死者死了,一了百了,没有眼泪,没有嘱托,更没有遗言,只有无言的怨恨。而活着的亲人为死者伤心、流泪、心在流血。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践看,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除了个别意外、机械事故外,95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都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前段有领导问:“是机动车不让行人和骑自行车人的事故多呢?还是行人、骑自行车人不让机动车的事故多呢?”客观、准确的回答,应当是双方都不让,双方都是抱着侥幸心里,认为对方会让,结果双方都不让才肇事。只要有一方认真观察路面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路口,就不会肇事。实践证明违法行为是肇事的根源,肇事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因此,每位交通参与者都要依法行车、走路、乘车、道路作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人行横道线是一条死亡线。
人行横道线是一条死亡线绝不是危言耸听,笔者自1996年11月到鼓楼大队工作,统计过1996年全年的死亡人数为26人,死在人行横道线上的25人,占死亡人数的96.15,因而觉得人行横道线是一条死亡线,只要把人行横道线上的死亡人数降下来,就可以大幅度减少亡人事故的发生,真正还这条“斑马线”是条“生命线”。只要交通参与者(行人通过车行道做到以上讲的三条原则;机动车减速或停车避让行人的措施)都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线”或路口,才能确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整顿交通秩序,应当从“路口”、“人行横道线”作为重点,只有整顿好闹市区横道线上的道路交通秩序,才能把亡人事故降下来。
4、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也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①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永远都开不了口。肇事驾驶员讲:“我是绿灯,对方闯红灯”的供述。经过计算亮灯时间和该肇事车,当时在道路上的位置测算,确实可以确认骑电动自行车人为闯红灯,但是没有证人证言,也没有路口探头记录,换句话说没有证据印证肇事驾驶人说的:“对方闯红灯”,那么,此类事故就不能认定谁的过错,只能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由当事人(或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②跨压双实线、单实线(逆向)行驶,抢道转弯,导向车道变更,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的车,借道不让本车道的非机动车、人行道的行人都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③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含黄灯闪烁)控制路口,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与机动车相碰,应当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④行人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过没有信号灯(含黄灯闪烁)的路口,没标线的机动车道与机动车相碰,双方应负同等责任。人行横道不等于人行道,还属于车行道,只不过在路口或一定的路段划出人行横道线,行人或非机动驾驶人必须下车牵行非机动车,在划出的横向空间通过,通过前必须观察、确认安全后,才可以迈步通过。由此说明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发生与机动车相碰的事故,行人是有责任的。
5、用生命代价形成的法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这就比旧的法规更严格,是从无数生命的代价换取的经验教训,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的突然转弯,会使机动车猝不及防,肇事的概率高,所以,规定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必须坚决无条件贯彻执行,才是对生命安全负责。
总之,“以人为本”不是专指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是所有的交通参与者。不能把机动车驾驶人排除在“人”的范畴之外。执法者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整顿治理好辖区的道路交通环境,使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没有违法行为,没有道路交通肇事,努力营造文明、畅通、有序、无事故的辖区道路,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为保护辖区道路所有的交通参与主体的人身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9篇 安全管理要注重求深求实
纵观煤矿安全事故,同类事故屡屡发生。为什么呢?从多年的工作中,我认为安全管理应注重求深求实,避免以下几点:首先,管理干部人浮于事,不能靠前指挥的现象;其次,培训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第三,管理模式僵化。第那么,如何解决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呢?
一,解决干部人浮于事或不能靠前指挥首先解决懒惰的问题。
可以说90的事故都是因工作中懒惰,图省事、怕麻烦而违章所造成的,如何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是靠各级管理者的言传身教来带动。二靠行各种制度来约束,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这就要求管理干部要做到五勤:眼勤、脑勤、嘴勤、腿勤、手勤。眼勤:就是勤观察、随时观察生产工作现场出现的变化,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脑勤:就是勤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安全环境、安全措施做到心中有本帐,脑子有张活地图。嘴勤:就是勤嘱咐、勤交代,经常告诫职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腿勤:就是勤走动、勤观察,使安全隐患在走动中发现,在现场中及时解决处理。手勤:就是见到“三违”行为就上前制止,见到隐患、工程质量不合格就动手排除,认真负责,尽心尽责地去干工作,做到敢管敢问,把好现场各个安全关口,不留死角,以深、严、细、实的工作态度查安全隐患、抓督促整改,抓好安全生产当中的薄弱环节、薄弱人员和重要岗位,做到苗头早发现,隐患早排出,为我矿安全生产打好基础。这五勤需要严格的制度和考核机制做保障,五勤需要有高度责任心来支撑。
二,提高职工素质工作不是空话,要扎实不走过场。
近年各矿发生的工伤事故,固然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但其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那就是职工的安全意识问题,无论干部还是职工安全意识的培训。应创新工作方法从心里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安全管理素质四个方面抓起。
要以提高心理素质为突破口:心理素质是指职工对安全生产的一种心理状态,在接受一项工作后,心里素质高的人,往往要启动自己思维运作,联想工作的全教程,工作如何去高效地完成,达到怎样的效果,工作的安全性是否得到了保证等,经过全面的考虑后,就会得出一套完整的工作思路,然后去实施,只有这样,在工作过程中就能做到组织周密,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工作质量,工作的安全就有了保证,结果也就自然是既保证了安全,又保证了质量,完成了任务。而心理素质较低的人,往往表现出工作考虑不全面,不是积极主动去思考如何安全地完成任务,而在消极地等待命令,你怎么安排我就怎么干,你让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这种心理状态的人,工作必然是被动的,工作准备不充分,工作当中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结果就是工作质量没的保证、工作标准低、组织混乱、安全性差,工作完成后会留下这样那样的尾巴,比例尺安全留下隐患。
要以提升思想素质为责任目标:思想素质是职工责任心的集中表现,反映出职工对安全生龙活虎产重视的程度,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多数职工对安全生产有足够的重视,对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有充分的认识,从每一项工作中都能够时刻地把安全生产牢记在心里,自觉地去遵守规章制度,自觉完善安全措施,但也有的职工,工作当中存在侥幸心理,往往认为工作中采取这样那样的措施太麻烦,特别是有的工作,处理问题的时间不如布置安全措施时间长,从而不履行必要的安全程序,有的职工“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对违章的危害虽有所意识,但认为干过多少次都没出问题,何必在去找那个麻烦,从思想上放松了警惕,工作中就出现违章。
第10篇 “五注重”夯实班组安全管理
企业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经常性的工作,是增强员工安全红线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途径。黑龙江安瑞佳公司针对新一年企业实际,“五个注重”夯实班组安全管理。
注重安全活动资料搜集。班组在开展安全活动时,要结合班组升级验收,坚持做到内容与活动的统一,及时把安全活动内容、学习材料、经验总结、注意事项准确地整理好,避免胡编乱造、搞假记录的不良现象,为新一年班组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注重检查防范措施落实。在安全活动时,把平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安全活动的重要内容,检查措施布置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检查执行措施是否认真,是否存在应付糊弄等现象,防止因粗心大意而引发事故。
注重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事故是活生生的教材,最具说服力。在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时,应加强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尤其是与系统、专业相关的更要高度重视,分析原因,查找根源,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注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该公司一线班组工作点多面广,人员分布不集中,利用安全活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难得的机会。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力求做到教育与批评相结合、强制与激励相结合,避免动辄训斥员工。通过开展安全教育,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助力安全生产。
注重安全超前预防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通过开展“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安全警示”教育等活动,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只要善于掌握规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切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与其事后手忙脚乱,不如事先多做一点”,超前决策提前设防,是可以遏制事故发生,力求实现企业安全高效发展。
第11篇 班组安全管理“四注重”
班组作为企业管理的最小单元,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底层建筑,它的牢固与否直接关系着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形成。由此,本质安全型班组建设首当其冲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第一站,要抓牢抓好,必须做到“四注重”。
注重与常态工作相结合。班组安全工作必须与企业安全目标、任务紧密结合,通过安全日活动、班前班后会、事故预想、应急演练、安全分析会、安全知识竞赛等例行工作,扎扎实实在班组中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班员对于生产现场危险因素的辨识。在常态工作中,注重努力挖掘能够反映班组安全管理实际的典型事例和典型人物,树立班组层面安全文化建设的正面和反面典范,对正面典型进行及时有效的表扬和奖励,对于习惯性违章等反面事例进行及时教育和引导。通过此种直观的方式对班员进行鞭策。
注重与专项活动相结合。注重与企业年度春秋季安全隐患大排查、安全生产月、迎锋度夏等专项工作相结合。组织班组人员深入查找班组和人员在安全理念和安全管理以及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问题举一反三,制定整改计划,并认真严格的落实。同时,借助安全生产月对于安全管理的集中整治,因地制宜的开展学安规、学技术、练技能的劳动竞赛,通过安全知识竞赛、现场调考等加强班组员工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保安全的业务技能和素质,增强员工“我”要安全的意识,杜绝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
注重与人文环境相结合。利用企业各种有效媒体,开辟安全专栏、安全论坛等,动员员工积极向各媒体撰写安全论文、安全管理心得或绘画安全生产漫画等,营造班组安全文化氛围。同时,辅以寓教于乐的形式,在班组悬挂安全小标语、开展互动形式的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朗诵比赛等,进行潜移默化的安全思想教育,激发员工团队文化素质。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要定期检查防护用品,为员工撑起安全保护伞。关心班员健康安全,关心关注员工思想动态,营造快乐工作、安全健康的良好环境,从而减小人为责任事故产生。此外,安全管理要全面融入6s管理,大力培养班员的自我约束能力,创造安全文明工作的良好环境。
注重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班组安全管理要与时俱进,借鉴其他企业班组建设的管理经验,与企业同行对标对表,充分挖掘班组安全管理短板和潜能,不断提升班组安全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班组长要因势利导,有意识的将班组里的成功经验、工作心得、技术论点等整理成文进行相互交流,取长补短。要全力倡导学习和掌握先进实用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对于改造更新的设备,要及时培训,杜绝因不熟悉设备,引发的操作事故。同时,结合设备运行方式和新改造的系统设备,多开展事故预想、运行分析,引导班员熟悉掌握事故应急预案,养成主动预防事故的好习惯,随时利于备战状态,为安全生产筑牢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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