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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气体安全管理3篇

发布时间:2022-12-27 热度:77

有害气体安全管理

第1篇 有害气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1.2在有害气体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中凡涉及安全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基本要求:

2.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氨气、氦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2.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2.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2.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并经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2.5有害气体的生产、使用、操作、检修和维护的岗位必须有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6有害气体的生产和使用的各单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2.7有害气体管网压力必须保持稳定,严禁超压运行,严禁设备管网带病运行。

2.8有害气体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服从生产部动力调度的统一指挥,不经同意不准随意停送。

2.9有害气体危险区(地下室、加压站、地沟及各设施附近)的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10未经有关专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私用有害气体。凡有“有害气体设施”的单位,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应制订防范措施。

2.11凡有“有害气体设施”排水的沟、坑、暗井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12凡有“有害气体设施”的单位,必须设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

3 有害气体区域管理:

3.1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2凡进入有害气体区域工作,必须事先与有关单位领导或专业部门取得联系,经同意并最后制订联保措施(即相互保证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工作。

3.3有害气体区域的操作、值班、检修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保持适当距离,相互监护。

3.4在两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拴挂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且拴在上风侧和易拴挂处。

3.5在有害气体区域内工作,未经检查确认的明、暗沟及隧道小室,严禁冒然进入,以防中毒或窒息。

3.6有害气体浓度及安全装置应定期测定,重点岗位或部位应设置可靠的报警装置。

3.7严禁在有害气体地区、设备及管网附近取暖、乘凉、休息或睡觉。

3.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拴挂索具起吊重物。管道支架1.5米内严禁挖沟或设井。

3.9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道下及排水沟附近建造房屋、搭设临时工棚、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压力容器和动火等。

3.10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接电焊地线。

3.11重点设备及管网必须伴随铺设蒸汽及压缩空气管,以供事故处理及检修备用。(对能保证全部和局部设备管网随时可用到蒸汽和空气的部位除外)。

3.12外来参观和实习人员进入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由专人带领。

3.13有害气体设施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4 有害气体设备管网的检修:

4.1不经有关单位和专业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有害气体设备管网检修或动火。

4.2有害气体设备管网临时性小修或抢修,应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由本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和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的磋商会,制订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经互签后方可进行工作。

4.3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大、中修,应由主管部门提前一周召开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工程预备会,并签发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将检修计划、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报送生产部进行审批。

4.4凡属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动火或进入施工,均属危险作业,要提前一天填写“有害气体作业申请单”,经本单位及安全科同意签发后,报送煤气防护站审批后方可施工。凡须动火者,应提前一天到武装保卫部办理动火手续,经签认后方可动火。

4.5检修和停用的有害气体设施,必须与正常运行的设备管网用符合要求的盲板彻底隔离,可靠地切断有害气体的来源。

4.6停汽后和投产前必须用蒸汽将设备管网内的残存有害气体吹扫干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有害气体设施必须保持其内部的良好自然通风。

4.7进入有害气体设备管道内工作,应不少于两人;且与外部有可靠联络信号;必须设专职监护人员;同时应取空气样作安全分析或作生物试验,当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管道内部工作时间间隔在二个小时以上。

4.8进入有害气体设备管道内部工作或动火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如果采用36v电压须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进入设备内部工作应在安全取样分析半小时以内开始,且每二小时或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以内重新作一次安全分析。取样时要有代表性,谨防留死角。

4.9所有检修人员(包括电气焊工)必须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证,方可从事检修工作。

4.10检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工作,试压合格后必须由安装盲板一方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拆除盲板。

5 有害气体检测与防护器具使用:

5.1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与防护器具必须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各种仪器和器具必须随时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5.2对仪器要有定期的检查和保养制度,并有定期检查和保养记录。

5.3检测与防护仪器必须存放在防潮、防腐、通风、易取的安全地方。仪器存放有专用柜。

5.4使用仪器前必须经认真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准使用。

5.5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损坏的仪器,要及时修复。必备的仪器报废或丢失应及时上报随时补充。新购进的仪器要经生产部煤气防护站校对、标定和检查后方允许使用。

5.6生产部定期或不定期对有检测和防护仪器的使用单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7检测仪器要对有害气体设备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测分析,发现超标,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及时解决。

5.8使用防护器具时,工作人员如感到不适应,应立即退出现场,在使用防护器具的现场应备足合格的防护器具。

6 有害气体事故的处理:

6.1发生有害气体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应立即报告生产部动力调度和煤气防护站,并分别报告职工医院、武装保卫部,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

6.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指挥者(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

6.3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之前,不得向有害气体设施恢复送气。

6.4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事故时,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有害气体危害区,抬到清静、通风、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保其体温。

6.4.1对轻微中毒者,直接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6.4.2对较重中毒者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院到现场急救;

6.4.3对停止呼吸者,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同时通知生产部煤气防护站和医院赶到现场抢救。

6.5中毒者在未恢复知觉之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应就近送到医院进行急救,在送往医院急救途中应由医务人员护送,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

6.6发生有害气体设施着火事故者,应立即向武装保卫部报告,并由专人进行控制操作,逐渐降低压力,通入大量蒸汽。对发生煤气设施着火事故,由专人操作降低煤气压力,但不得小于100pa(10.2mm水柱),通入大量蒸汽。当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时,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6.7发生有害气体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切断气体来源,迅速将残余气体处理干净。

6.8发生有害气体泄漏事故,首先切断气体来源,控制事故蔓延,并打开门窗,开启排风扇强制排风,通知煤气防护站到现场,并指定专人定期监测,使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撤离现场。

6.9发生重大有害气体事故,要由事故单位、生产部煤气防护站、武装保卫部和职工医院等部门迅速组织抢救小组,在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进行抢救,分析和按规定程序上报。

7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胜利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是指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和芳香烃类等有毒有害气体及有缺氧危险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和地下管道等受限空间危险场所。如: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垃圾堆放场、垃圾处理场、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电信井、窨井、地窖、化粪池、沼气池、发酵池、炼油池、腌制池、酒糟池、纸浆池、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管道焊接作业场所等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

第三条常见有毒有害气体按其毒害性质不同,可分为:

①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刺激性气体的种类甚多,最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酯等。

②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可分为单纯窒息性气体、血液窒息性气体和细胞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硝基苯的蒸气、氰化氢、硫化氢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等进行认真排查、逐一检测、查找隐患,认真进行风险分析和危害辨识,掌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详细分布位置、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设备设施状况、涉及人员数量、作业时间等,建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档案。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制度、气体采样分析制度等,制定完善相应的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职责,并建立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为在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仪器。

1、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醒目的防中毒、防窒息、穿戴防护用品等警示标识。

3、为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配备固定式和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仪器、正压自给式呼吸器、救护带、救护索、应急通讯设备、风向标、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等。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标明检查和维护日期,确保准确完好,并制定相关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单位每年要定期开展专题教育,针对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危害识别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内容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逐条确认“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中的有关安全措施,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九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起重、破土等作业时,应同时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油田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2、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第十一条作业安全措施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施工作业前应对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紧急情况处理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法等。施工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要落实安全措施并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2、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和监护人,禁止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工作场所入口处必须有所有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名单并根据人员出入情况随时更新。

4、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危险场所内空气良好流通。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取样分析,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为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如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时间较长,应随时进行检测分析,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6、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小于12v。所用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7、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并指定专人在外部负责联络工作,禁止不具备条件时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8、油田各单位不得将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施工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规定各自的管理职责。

油田各单位应对项目承包方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告知承包方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要求承包方制定详细的安全许可作业程序,并保证作业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入。

9、作业负责人和施工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不得临时变更施工内容,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0、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审批手续。

11、作业完工后,经施工人员、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无人员和工具及杂物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工作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范设施及用品符合进入要求;同时检查、验证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

2、应严格落实“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十个必须”的各项要求(见附件2),对不符合的,有权停止作业。

3、在作业完成后,要确认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效的“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种的危害因素和“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防护措施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落实确认后,方可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5、正确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6、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随时与监护人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

7、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环境中摘下防护器具。

第十三条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悉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方式,进行必要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

4、作业监护人在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时,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对未经许可欲进入者予以警告并劝离。

5、作业监护人应保管并随身携带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管理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是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场所所在基层单位。

3、“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内容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

4、“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

1、各单位应建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现场应急预案中必须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方法、逃生路线、自救、互救方法等,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预案内容和救护设施使用方法。

2、根据作业要求,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落实各项安全设施、处置流程。加强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使救援人员熟悉救援流程、中毒救护知识、技能和安全措施。

3、加强与附近医疗机构和专业救护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争取时间,科学施救,并寻求专业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3篇 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胜利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是指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和芳香烃类等有毒有害气体及有缺氧危险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和地下管道等受限空间危险场所。如: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垃圾堆放场、垃圾处理场、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电信井、窨井、地窖、化粪池、沼气池、发酵池、炼油池、腌制池、酒糟池、纸浆池、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管道焊接作业场所等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

第三条常见有毒有害气体按其毒害性质不同,可分为:

①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刺激性气体的种类甚多,最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酯等。

②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可分为单纯窒息性气体、血液窒息性气体和细胞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硝基苯的蒸气、氰化氢、硫化氢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等进行认真排查、逐一检测、查找隐患,认真进行风险分析和危害辨识,掌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详细分布位置、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设备设施状况、涉及人员数量、作业时间等,建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档案。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制度、气体采样分析制度等,制定完善相应的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职责,并建立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为在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仪器。

1、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醒目的防中毒、防窒息、穿戴防护用品等警示标识。

3、为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配备固定式和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仪器、正压自给式呼吸器、救护带、救护索、应急通讯设备、风向标、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等。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标明检查和维护日期,确保准确完好,并制定相关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单位每年要定期开展专题教育,针对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危害识别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内容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逐条确认“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中的有关安全措施,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九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起重、破土等作业时,应同时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油田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2、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第十一条作业安全措施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施工作业前应对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紧急情况处理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法等。施工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要落实安全措施并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2、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和监护人,禁止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工作场所入口处必须有所有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名单并根据人员出入情况随时更新。

4、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危险场所内空气良好流通。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取样分析,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为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如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时间较长,应随时进行检测分析,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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