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地测技术管理员
1、 地质测量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上下有关地测工作。
2、 地测技术员负责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3、 地测技术员负责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判断,做到巷道方向正确,不造成废巷。做到及时给井下提供中腰线,不造成巷道坡度过大和中心线错误。
4、 地测技术员要经常检查贯通巷道的方向,提供贯通巷道的预计距离,做到因贯通造成事故。
5、 地测技术员对采掘作业地点施工中遇地质构造、断层做到正确判断,不造成废巷。
6、 地测技术员对长距定向掘进巷道要采取激光定向新技术。
7、 地测技术员对煤矿周边小煤窑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有疑水区(含水的断层、溶洞、裂隙),要在图上标明。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对采、掘有影响,要提供资料。
8、 地测技术员要提前预报煤矿井下采掘对地面塌陷、村庄、水域的影响,以便尽早采取措施。
9、 地测技术员要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10、 地测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灾害和损失要追究责任,工作有贡献、有成绩要给予嘉奖。
第2篇 地测防治水部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矿井地质测量专业业务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业务管理包括: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矿山测量、储量管理等项工作。业务保安包括:矿井测量贯通、地质预报、瓦斯地质预报等。
3、负责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负责本部的业务保安工作。
4、组织制定矿井地质测量专业的技术规定、管理办法。
5、负责组织并参与地质测量专业重大科技攻关,积极引进、推广地质测量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6、负责抓好地质测量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规划目标。
7、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地质测量专业工作动态,对业务保安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指导基层解决地质测量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8、发生重大水患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协助总工程师制订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专业业务保安负全面责任。
10、负责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工作,对矿井水灾事故承担业务保安责任。
1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规定,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12、制订矿井防治水工程计划,提出防治水装备和技措项目计划,并督促落实。
13、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水害预测预报。
14、组织审查探放水设计和防治水安全措施。
15、参加矿安全检查,并经常检查、督促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
16、收集、积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组织开展防治水技术科研攻关,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水患问题。
17、参加新建、改扩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投产验收,对防治水工程进行把关。
18、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时,组织制订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19、发生水灾事故时,组织人员亲临现场参与抢救,参加水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3篇 地测科内业资料管理绘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绘图员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料管理及绘图员是地质测量内业资料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绘图打印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掌握煤矿知识,内业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软件绘图的技能,是科内资料综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
第3条 负责组织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
第4条 负责组织人员检查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第5条 负责提供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
第6条 负责做好矿图的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7条 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9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
第10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或在上述工作中出现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组织人员对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修改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图纸提供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矿图没有达到标准化要求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档案管理未能实现正规化、标准化管理,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绘图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泄露技术秘密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煤矿地测技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地质测量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上下有关地测工作。
2、 地测技术员负责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3、 地测技术员负责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判断,做到巷道方向正确,不造成废巷。做到及时给井下提供中腰线,不造成巷道坡度过大和中心线错误。
4、 地测技术员要经常检查贯通巷道的方向,提供贯通巷道的预计距离,做到因贯通造成事故。
5、 地测技术员对采掘作业地点施工中遇地质构造、断层做到正确判断,不造成废巷。
6、 地测技术员对长距定向掘进巷道要采取激光定向新技术。
7、 地测技术员对煤矿周边小煤窑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有疑水区(含水的断层、溶洞、裂隙),要在图上标明。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对采、掘有影响,要提供资料。
8、 地测技术员要提前预报煤矿井下采掘对地面塌陷、村庄、水域的影响,以便尽早采取措施。
9、 地测技术员要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10、 地测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灾害和损失要追究责任,工作有贡献、有成绩要给予嘉奖。
第5篇 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矿井地质测量专业业务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业务管理包括: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矿山测量、储量管理等项工作。业务保安包括:矿井测量贯通、地质预报、瓦斯地质预报等。
3、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负责本部的业务保安工作。
4、组织制定矿井地质测量专业的技术规定、管理办法。
5、负责组织并参与地质测量专业重大科技攻关,积极引进、推广地质测量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6、负责抓好地质测量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规划目标。
7、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地质测量专业工作动态,对业务保安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指导基层解决地质测量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8、发生重大水患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协助总工程师制订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专业业务保安负全面责任。
10、负责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工作,对矿井水灾事故承担业务保安责任。
1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规定,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12、制订矿井防治水工程计划,提出防治水装备和技措项目计划,并督促落实。
13、每月开展一次水害预测预报。
14、组织审查探放水设计和防治水安全措施。
15、参加矿安全检查,并经常检查、督促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
16、收集、积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组织开展防治水技术科研攻关,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水患问题。
17、参加新建、改扩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投产验收,对防治水工程进行把关。
18、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时,组织制订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19、发生水灾事故时,组织人员亲临现场参与抢救,参加水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6篇 地测副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矿井地测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2、参与编制矿井年、季、月度的生产计划和灾防计划;编制地测技术发展的远景规划,提出实现计划的技术方案。
3、根据生产需要,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井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矿区测量控制网改造、矿井大型贯通等重大工程的实施。
4、组织好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使矿井地测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现代化;推广应用地测新技术、新工艺和地测先进经验,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矿井地测工作水平。
5、负责组织、审查所有地测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提交矿井安全生产所需的各种地测资料,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6、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地质、瓦斯地质水害的研究,掌握其规律性并及时进行预测、预报;掌握储量动态,加强储量管理;做好地表岩移观测工作,合理确定矿区岩移参数,为矿井各类保安煤柱提供技术依据;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下发贯通危险距离通知单;确保安全生产。
7、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各头、面地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根据矿井生产计划,合理安排月、季、年度的地测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进行定期检查。
9、经常对地测技术干部和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地测人员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地测队伍的业务素质。
10、负责组织和落实矿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7篇 地测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在总工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测量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构造问题,保证测量质量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2、深入井下,了解和掌握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分析影响生产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提出预报和防治措施。
3、掌握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情况。拟订“测量施工放线方案”,及时准确测绘开采巷道的空间位置及方向,搞好矿井定向和标高传递及日常中腰线等工作。
4、搞好采掘工作面的探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回采工作面的回采情况。
5、搞好井下施工中的巷道素描工作。
6、搞好井上下对照测量工作,合理留设保护煤柱。
7、认真填绘矿图,真实反映井下各巷道的位置及生产概况,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所需数据和图纸,编制修改各种地质图件,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地质说明书及地质计划和总结。
8、进行贯通巷道的复测复算,对有所巷道贯通的准确性负责,及时准确提供“业务保安通知”内容。
9、负责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监督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掌握储量动态,按时报送“三量”报表。
10、参与井下重大事故的处理与分析,提供可靠的数据、图件。
11、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8篇 地测防治水副部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部长领导下,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协助部长抓好矿井地质测量专业业务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业务管理包括: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矿山测量、储量管理等项工作。业务保安包括:矿井测量贯通、地质预报、瓦斯地质预报等。
3、协助部长做好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本部的业务保安工作。
4、协助部长制定矿井地质测量专业的技术规定、管理办法。
5、并参与地质测量专业重大科技攻关,积极引进、推广地质测量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6、协助部长抓好地质测量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规划目标。
7、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地质测量专业工作动态,对业务保安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指导基层解决地质测量工作中存在的技革术问题。
8、发生重大水患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协助总工程师、部长制订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9篇 地测科内业资料管理员绘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绘图员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料管理及绘图员是地质测量内业资料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绘图打印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掌握煤矿知识,内业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软件绘图的技能,是科内资料综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
第3条 负责组织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
第4条 负责组织人员检查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第5条 负责提供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
第6条 负责做好矿图的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7条 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9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或在上述工作中出现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组织人员对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修改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图纸提供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矿图没有达到标准化要求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档案管理未能实现正规化、标准化管理,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绘图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泄露技术秘密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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