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现场作业 安全管理措施
生产现场指车间内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职工除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外,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措施。
一、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凉鞋、裙子等进入生产现场。车间作业及吊装作业,必须戴安全帽。
二、生产现场严禁会客。不准将小孩带入生产现场。
三、班前四小时内和班中严禁喝酒,禁烟场所严禁吸烟。
四、工作中应坚守岗位,精神集中,单人操作设备,因故离开岗位必须停机断电。
五、严禁无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
六、严禁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和不符合安全的各种起吊设备和工具。如钢丝绳、拉链、滑轮等。
七、严禁在生产现场未经许可或未办理动火证而擅自动火。
八、工作地点和通行道路,必须保持整洁畅通。
九、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必须良好。
十、检查维修电器或电动机械,电动设备时,必须停断电,挂警示牌,做到谁挂谁摘。
十一、各种设备及工具均应按设计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十二、不准在交通道上坐卧,行走要按规定的通道,不准图近路通过危险区域。
十三、高处作业执行《高处作业规范》;吊装作业执行《吊装作业规范》。
十四、两人以上作业,应设专人指挥,密切配合。
十五、任何个人不得在车间内存放汽油、酒精、易燃、易爆物品。
十六、保证自己不违章,对指挥者的违章指挥要加以抵制,不要盲目服从。
十七、当班作业完毕,切断电源,熄灭残火,清理卫生,消除隐患,方可离去。
第2篇 生产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生产现场指车间内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职工除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外,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措施。
一、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凉鞋、裙子等进入生产现场。
车间作业及吊装作业,必须戴安全帽。
二、生产现场严禁会客。
不准将小孩带入生产现场。
三、班前四小时内和班中严禁喝酒,禁烟场所严禁吸烟。
四、工作中应坚守岗位,精神集中,单人操作设备,因故离开岗位必须停机断电。
五、严禁无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
六、严禁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和不符合安全的各种起吊设备和工具。
如钢丝绳、拉链、滑轮等。
七、严禁在生产现场未经许可或未办理动火证而擅自动火。
八、工作地点和通行道路,必须保持整洁畅通。
九、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必须良好。
十、检查维修电器或电动机械,电动设备时,必须停断电,挂警示牌,做到谁挂谁摘。
十一、各种设备及工具均应按设计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十二、不准在交通道上坐卧,行走要按规定的通道,不准图近路通过危险区域。
十三、高处作业执行《高处作业规范》;
吊装作业执行《吊装作业规范》。
十四、两人以上作业,应设专人指挥,密切配合。
十五、任何个人不得在车间内存放汽油、酒精、易燃、易爆物品。
十六、保证自己不违章,对指挥者的违章指挥要加以抵制,不要盲目服从。
十七、当班作业完毕,切断电源,熄灭残火,清理卫生,消除隐患,方可离去。
第3篇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
3职责
3.1本规定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
3.2安全领导小组对厂各单位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4规定要求
4.1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特殊情况需经过安全环保科认定许可,在老师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
4.2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安全操作票证。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不准代签代填。
4.3动火作业
4.3.1在厂动火作业区(氢站、还原车间、碳化车间等)内动火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4登高作业
4.4.1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办理票证。
4.4.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4.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4.4.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4.4.6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5设备内作业
4.5.1设备内作业必须到分厂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5.2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4.5.3对于进入有害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4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5.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6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7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
4.8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4.9安全装置
4.9.1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4.9.2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5处罚规定
5.1现场作业不按要求办理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00元,动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环保科办理票证而进行作业的每处扣150元,各类票证不随身携带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别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全就进行作业的,每项扣100元。
5.2私自使用电炉子取暖和移动电动工具未设保护装置、现场检修带电运行而未采取停电、挂牌等措施作业、生产使用电炉子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的每项(次)扣200元。
5.4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00元。
5.5上岗作业时未持《安全操作证》和《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每人次扣30元,在作业证上乱画、损坏、无照片每人次扣50元。
5.6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而擅自作业的,每人次扣100元。
5.7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扣50-200元。
第4篇 井下探放水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
1.探放水作业前
(1)探放水前是否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是否在工作面打好坚固的主柱和栏板。
(2)是否清理好巷道的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附近是否安设有专用电话。
(4)是否有负责测量探放水人员亲临现场指挥,确定探水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数目和钻进深度。
2.探放水作业中
(1)当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当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或胁地区的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探水钻机后面和前面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
(3)钻眼接近老空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必须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控制放水眼的流量,同时观测水压变化。
(5)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可采用孔口防喷帽、防喷接头和盘根密封防喷器等反压、防压装置。
(6)钻孔内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时,要通孔3~5次,并补打检查孔核实是否将水放彻底;钻眼流量变大时,要通知泵房增开水泵台数并通知水文地质人员分析增大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3.井下探放水后掘进施工
(1)探水巷道的掘进断面是否过大,是否同时有2个安全出口,双巷掘进时是否在横贯两巷之间开掘安全躲避室。
(2)掘进巷道的坡度是否有起伏不平的现象发生。
(3)掘进工作面有透水征兆时,是否停止掘进加固支架,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向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值班领导是否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分析情况。当发现情况危急时,是否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4)上山方向的水害未消除或正在探水时,是否执行了必须暂停工作的规定。
(5)探到老空区并已放水的掘进巷道工作面,不能马上与老空区掘透,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重打检查眼进行探水。
(6)在探水巷道掘进时是否严格掌握巷道的掘进方向,如因地质变化偏离时,是否进行补充钻探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
(7)在掘进时是否经常注意盲巷、老空区积水或断层隔离而形成的孤立积水区。
(8)是否选择合理的掘进巷道爆破方法,是否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保持设计超前距离和帮距时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
(9)是否严格执行炮眼或掘进头有出水征兆超前距离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掘进支架不牢固嚓顶超过规定时不装炮的规定。
(10)在上山巷道或坡度大的开采倾斜石门掘进接近老空区放炮时,是否将所有人员撒到联络巷或下边平巷中。
(11)掘进打眼沿麻花钻杆向外流水时,是否停止工作,是否设法固定并向调度室汇报听候处理。
(12)老空区放水后允许恢复掘进时,当掘到离老空区3~5m处是否先用煤电钻打眼
进行检查;当确认老空区水放净之后,是否先用小断面从放水钻孔上方与老空区掘透。
(13)掘进中班(组)长是否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允许掘进剩余的距离可能出现的问题等是否清楚。
(14)掘进到批准位置时,其最后0.5m是否停止放炮,用手镐采齐工作面。
4.排放被淹井巷积水措施
(1)排除井简和下山的积水前,是否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时是否进行处理。
(2)用于排水的一切电气设备是否是防爆型的,有无“鸡爪子”、“羊尾巴”明线接头等。
(3)井筒排水是否使用明火、明刀闸开关、照明灯是否防爆。
(4)是否定期检查水面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时,是否及时开动准备好局部通风机,吹散有害气体。
(5)斜井或下山排水时是否及时修复已露出水面的井巷部分的通风系统,缩短局部通
风机的通风距离,提高局部通风机效用。
(6)是否在马头门露出水面之前,提前开动主要通风机使马头门露出后瓦斯或其他
有害气体顺回风流抽出,避免有害气体涌入井筒。
第5篇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
3职责
3.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科制定。
3.2公司安全环保科对公司各单位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4规定要求
4.1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特殊情况需经过安全环保科认定许可,在老师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
4.2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厂区作业安全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安全操作票证。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不准代签代填。
4.3动火作业
4.3.1在公司一类动火作业区(氨站、中和、油罐、硫酸罐等的槽罐、管道上,硫磺库、仓库、木工房内等区域以及合成氨分厂各岗位)内动火必须到公司安全环保科办理《一类动火作业许可证》(合成氨分厂由合成氨分厂安全科办理),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二类动火区(一类动火区以外的区域)需到动火所在单位办理《二类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3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4.3.4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5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4登高作业
4.4.1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安全环保科审批办理票证。
4.4.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4.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4.4.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4.4.6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4.5设备内作业
4.5.1设备内作业必须到分厂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5.2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4.5.3对于进入有毒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环保科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4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5.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6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7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因生产需要使用电炉子的必须经过安全环保科审批同意,方可使用。
4.8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4.9安全装置
4.9.1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4.9.2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5处罚规定
5.1现场作业不按要求办理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的每处扣60元,一类动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环保科办理票证而进行作业的每处扣150元,各类票证不随身携带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别扣30元。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全就进行作业的,每项扣60元。
5.2私自使用电炉子取暖和移动电动工具未设保护装置、现场检修带电运行而未采取停电、挂牌等措施作业、生产使用电炉子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的每项(次)扣60元。
5.4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60元。
5.5上岗作业时未持《安全操作证》和《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每人次扣30元,在作业证上乱画、损坏、无照片每人次扣30元。
5.6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而擅自作业的,每人次扣60元。
5.7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扣30-150元。
6相关记录
6.1《动火作业许可证》
6.2《高处作业许可证》
6.3《罐内安全作业许可证》
6.4《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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