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全体员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动火作业。
本程序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2 术语2.1 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可能导致着火、爆炸事故发生的临时作业,主要包括:
2.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电器照明。
2.1.4 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或打磨、喷砂、保温及其它可产生火花的作业。
2.1.5 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非防爆电动工具。
2.1.6 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1.7 在生产区(包括生产区内的操作室、办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2. 2 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2. 3 动火作业人:是指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动火人员,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3. 职责3.1 公司hse委员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3. 2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3. 3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 4 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3. 5 公司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范围划分如下:
序号
动火等级划分
动火范围划分
1
一级动火
(1)天然气管道本体及 动火;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本体及 动火;
(3)站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
(4)排污池5米区域内动火;
(5)管沟内动火。
2
二级动火
除一级动火外的其它所有动火。
4.1.2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3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领导审批。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执行情况,并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4.1.4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4.1.5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4.1.6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4.1.7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4.1.8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4.2 动火作业前准备
4.2.1 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4.2.2 系统隔离
4.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4.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
4.2.3 可燃气体检测
4.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4.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4.2.3.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2.3.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 实施动火作业
4.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4.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4.3.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4.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4.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4.4.1 高处动火作业
4.4.1.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4.4.1.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4.4.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4.4.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4.4.2.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4.4.2.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2.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4.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4.4.3.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 klcng/pd38《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4.4.3.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4.4 其他特殊动火
4.4.4.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4.4.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4.4.5 反映重大hse活动或hse事故调查的现场录像、照片应由事故调查组织部门整理后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必要时,事故调查组织部门可复制一份保存。
4.5 动火作业许可证
4.5.1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其他相关资料。
4.5.2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
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8小时,必须连续监测;
二级动火许可证不超过24小时。
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 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4.5.3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4.5.4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 动火作业许可证。
4.6 安全职责
4.6.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要求并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批准安全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6.2 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措施,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6.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6.4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
公司总经理负可书面授权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但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4.6.5 动火监护人
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动火监护人,应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4.6.6 动火作业人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5 相关文件
5.1 klcng/pd3 3. 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编号:klcng/pd-30-01
5.2 klcng/pd 3.
5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
5.3 klcng/pd3
6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6 记录
6.1《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2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规定场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2 参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锁挂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动火申请人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人员。公司指定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基建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以书面形式。
3.5 动火监护人
指经过安全培训,由批准人指派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
4 职责
4.1 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规定场所动火的审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并为动火作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3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各项培训工作。
4.4 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5.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5.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5.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两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5.2.1 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 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公司范围内以下场所设置为公司动火作业固定场所,动火时不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公司生产装置发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2.2.1 维护车间工房;
5.2.2.2 公司批准的与周边区域有效隔离的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5.3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5.3.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5.3.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必要时);
5.3.3 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5.3.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5.3.6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5.3.7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必要时);
5.3.8 其他相关资料。
5.4 风险评估
5.4.1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5.4.2.1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4.2.3 作业设备、机具;
5.4.2.4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5.5 系统的隔离、检测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4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具体执行《上锁挂牌管理程序》、《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5.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5.5.2.1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采样分析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o.5%(体积);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0.2%(体积)。
5.5.2.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5.3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由化验分析车间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分析内容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5.2的相关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储存重质油品的容器设备动火时,容器壁若有残留重质油品附着,即使采样分析合格,也不允许动火,必须将残留重质油品清理干净。
5.5.4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作业,重新检测。
5.5.5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高处动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周边部位安排监护人。
5.5.6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6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5.5.7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5.5.8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5.9 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5.5.9.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5.5.9.2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3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4 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5.9.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10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不是必须动火的一律不用,动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转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5.5.11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5.5.12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5.13 动火前应在现场放置2台灭火器,并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必要时可申请消防车保护。
第3篇 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 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 编制依据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 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 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 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 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 《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 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 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 作业人员职责
a) 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 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 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 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 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 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 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第5篇 二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为规范分厂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范 围
1、本规定适用于分厂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三、程 序
1、动火作业的分级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在汽柴油加油站(库)、危险品库、物料仓库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除一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4、二级动火作业申请程序
由动火作业班组通过流程串发报请车间主任、安全员、分厂厂长。
四、管理规定
1、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消防设施的备用情况。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
2、动火作业前,动火操作人员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确认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所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
4、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操作人员要坚持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措施没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的原则。
7、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打扫、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卫生的整洁,通知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结束。动火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火源的彻底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同时监督检查动火人员收好用于监火的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一切确认无误后, 方可离开现场。
8、凡各车间不按要求办二级动火操作票进行动火作业,检查发现一次处罚动火操作者200元;对动火车间主任处罚100元;处罚车间500元。
第6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 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 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 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 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 特殊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 一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 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 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 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 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 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 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 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 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 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 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 可燃物仓库、车库;
f) 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 固定用火:
a) 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 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 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 用火申请与审批
5.1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 审批权限
5.2.1 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 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 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 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 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 审批程序
5.3.1 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 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 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 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 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 ,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 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 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 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 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 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 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 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 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 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 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 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 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经复查无误, 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 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 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 化验分析
12.1 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 注意事项:
12.2.1 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 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 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 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 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 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 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 以备复查。
13 采样
13.1 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 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 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 塔: 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 油罐: 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 大瓦斯线: 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 选点不少于两个, 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 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 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 不得采样。
13.3.2 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 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 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 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 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 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 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 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 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7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
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9、作业前必须对现场检查、清理现场,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现场;
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火种或不安全的隐患。
10、必须在划定作业范围,并作出明显的标志,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周边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11、动火作业如使用无效专业证件或非专业人员,或不按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3、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1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1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
18、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9、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20、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8篇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动火证,方可作业。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并在动火前后应落实防范措施。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地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施工现场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工程项目部防火责任人审批。
(5)二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企业的技安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由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
(6)三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由企业技安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意见,经上级主管单位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7)审批程序
1)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2)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动火证当日有效。
3)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4)凡是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先填动火申请表,主管施工员或机管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8)审批内容
动火审批证明中必须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动火部门、用途、动火人、看火人和灭火器材等内容。
(9)动火审批证见下表
动火审批证(看火人收执)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用途
动火部位
动 火 人
看 火 人
灭火器材
动火时间
第9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依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凡在油气贮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等各种禁火区域,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电钻、砂轮及其它各种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油气管道和油罐贮存区等部位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即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动火作业中所有可能发生火灾危害的安全管理。外来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在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除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外,其它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申请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单位实际编制动火安全作业方案。
第七条 凡是没有办理《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未设动火作业监护人以及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
第八条《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依据,只限一处使用,不得在《许可证》审批(申报)以外的场所和时间作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代签。
第九条 处于运行状态且带有可燃、有毒、易爆的容器、设备、管线严禁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作业时,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经审批(申报)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保证动火安全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与动火作业点直接相连的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锁闭或拆除处理。
第十二条 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隔
不小于5 米,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 米,室外作业时严禁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十三条 距动火作业地点 15 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有毒、易爆容器暴露。
第十四条 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相关手续,执行有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高处动火作业应设置防落物、防火花溅落设施,并安排专人观察。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高处及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应将其内部采取吹扫、置换、冲洗等方法清除可燃、有毒、易爆等介质,经检查后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形成空气对流,方可作业。
受限空间的可燃、有毒、易爆介质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应确定作业现场地下管道、电缆、光缆方位并做好消防准备与安全防护,地上物、土方进行必要的支撑防护。
第三章 职责界定
第十八条 动火申请单位及负责人按照“属地管理”在哪个区域动火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动火申请单位及负责人必须组织、指导做好作业区域的有关安全工作。
1.填写、办理《许可证》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
2.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向动火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动火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并向动火作业单位提供动火作业安全条件。
4.监督动火作业安全,发现违章动火作业有权撤销《许可证》,并及时报告动火作业审批人。
5.负责指派动火监护人,对动火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6.《许可证》申请单位负责人,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第十九条 动火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
1.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安全培训,严格按照《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2.办理《许可证》前,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现场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在《许可证》上签署意见。
3.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负责指派施工监护人,对动火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5.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负全责。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人员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所持证件与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及《许可证》信息必须一致,严禁伪造、借用、冒名代替、过期使用等行为。
2.严格按照《许可证》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严禁违章、违规操作,对动火作业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3.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作业现场不具备有效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的,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4.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熟悉安全应急措施,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动火监护人、施工监护人
1.动火监护人、施工监护人作为申请单位和动火施工作业单位分别指定的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动火作业现场作业全过程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2.全面了解动火作业所在区域和部位状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安全应急措施,并能组织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3.掌握急救方法,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4.确认各项安全措施、消防设施落实到位,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停作业;对现场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5.必须携带《许可证》坚守岗位,动火作业期间,不准离开动火作业地点,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负责审批《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力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接管理人员。
1.全面了解动火作业地点、时间、内容。
2.核实并审查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核实并审查《许可证》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并符合要求。
4.对违章动火作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责任制及管理程序。
第四章 动火作业申请许可与关闭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办理。办证人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第二十五条 一级动火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动火申请单位填报《许可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由动火申请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三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由动火申请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同意,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报送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分管安全领导审查并审核实批准后实施,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审批后的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在72小时内实施,在许可时间内未完成动火作业确需延期的,需提前向审批人提出延期申请许可,并在《许可证》注明、签字。三级动火作业必须在当日实施。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工作中断超过 2 小时,继续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监护人应重新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应认真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动火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审批人在《许可证关闭回执》上签字,并及时报送审批人在《许可证关闭回执》上签字确认,关闭动火作业许可。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应一事一办。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事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申请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 条本办法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11篇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 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第12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13篇 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用火作业进行控制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凡是在本企业限制用火区域内进行用火作业的用火。
三、职责
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2.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喂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中间品树脂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总经理签发,企业安全委员会存档。
(2)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3)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报本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打开入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部位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4)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5)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分析,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不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7)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8)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0)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1)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7.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8.用火监护人职责
9.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1.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12.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3.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企业“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安全委员会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五、附件
《用火作业许可证》aq-
第14篇 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 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__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级用火作业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 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七条 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八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3.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油田、销售企业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15篇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火;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 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动火期限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属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分厂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5、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飞溅出的火花,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理。
6、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被动火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9、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本规定从下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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