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外来劳务工、承包单位人员及其他人员。
一、基本要求
1. 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检查标准才能登高。外包工、临时工亦按本规定进行体检,离退休人员禁止高处作业。
2.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工作交底等工作,掌握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
二、 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1. 培训教育要根据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性,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作业环境的变化,随时补充必要的针对性的教育。
2. 临时登高作业人员在工作之前,由本车间的主管领导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具体教育,并做好记录。
三、 安全技术措施准备
1. 为了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进行,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
2. 实施步骤:
⑴各项目主管负责安全措施;组织落实;
⑵安全组负责督促检查;
⑶高处作业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脚手架搭设的规定。
3.车间负责联系协调工作。
四、 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1. 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防用品,作业时要扣紧帽带,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并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防止位移。
2.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做到“四个必有”。
⑴有洞必有盖;
⑵有边必有栏(1050mm);
⑶洞、边无栏无盖必有网;
⑷电梯口必有门联锁。
3.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不登高”的规定。
⑴六不准
○1不准往下乱抛物件;
○2不准背向下扶梯;
○3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4不准嬉闹、睡觉;
○5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上;
○6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4. 十不登高
⑴患有禁忌症不登高;
⑵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
⑶没有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不登高;
⑷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
⑸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
⑹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
⑺石棉瓦、玻璃钢上无垫脚板不登高;
⑻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
⑼酒后不登高;
⑽照明不足不登高。
5. 如遇身体不适,及时向带班者提出。
6. 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 高作业时,对物件采取稳固措施,防止松动滑落,禁止高空抛物的情况发生。
8. 避免一垂线上的立体交叉作业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必须有防范措施。
9. 当接到管理人员、安全员暂停指令时,服从现场指挥。
10. 使用登高作业临时搭设的扶梯时,梯子上端高出600mm以上,并绑扎牢固,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70度为宜,下端采取防滑措施,上端无法固定时必须有人监护。
11. 上下扶梯时,必须面向梯,双手扶梯,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扶梯,如带手套应带五指手套。
12. 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子上紧跟上下,或是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子上作业,梯子有人时不得移位,特殊情况下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子上要保证梯子有足够的强度。
13. 高度2米以上搭设的脚手架,宽度不得小于二块标准的宽度(特殊情况不得小于450mm),搁置处和板与板之间应用绳索式夹具固定,脚手板与结构件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300mm,如超过,下面必须拉好安全网。
14. 同一块脚手板上不得超过2人站立,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15. 高处作业区不应有砂石、油污、润滑脂等易滑物品,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16. 冬天有冰、雪、霜时必须在工作前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并采取防滑措施。
17. 严禁将软管、电线、氧乙炔皮带等挂放在护栏、钢丝绳等设备上。
18. 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工具应安放稳妥,禁止抛掷。
19. 传接物件时,切实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用足够强度的绳索捆扎好,以免跌落伤人。
20. 不得擅自拆除扶手、护栏、网、盖板等安全设施,如需拆除必须做好保护措施,同时挂牌警示。
21. 在特殊场所需要使用吊笼、吊桥进行高处作业的,应仔细检查吊笼、吊桥的吊耳、吊索的安全技术状况,吊笼、吊桥仅供载人使用,严禁人、物混装。
22. 在高处作业中使用的竹梯、吊笼、脚手架,必须由物资供应部、安保保障部、质量监督部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23. 操作人员工作前应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生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停止作业,待不安全因素排除后,才能继续工作。
五、 对设施的检查要求
1. 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下列内容检查
⑴栏杆、绳索是否拉紧,高度是否达到要求。
⑵脚手板搁架(支架)的焊接是否良好,销子、卸扣是否插好。
⑶脚手板搁放、重叠深度是否足够,严实。
⑷搭设脚手架除专业人员检查外,操作人员还需进行自查。
⑸检查脚手架发现有隐患时,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由脚手架专业人员来整改。
2. 检查作业场地周围的孔、洞、预留口等,是否已铺设好围栏,网盖板,警告牌等防范措施,并注意现场四周变化情况。在敞开处周围临时堆放物必须距离敞开口1米外,高度不得超过1米。
3. 作业前应检查,熟悉逃生通道。
4. 敞开处的防护设施严禁随意拆除。
5. 对防踏空用具、网、盖板等,使用前应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2篇 某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洞口、临边作业安全防护
1)临边作业安全防护
①尚未安装栏杆结构楼层周边、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外侧边,必须设置1.2m高的两道护身栏杆并设置定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搭设固定的立网防护。
②护栏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连接,其整体构造应在任何一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③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梯段边及休息平台处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回转式楼梯间应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
2)洞口作业安全防护
①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为2.5~25cm以上的洞口,必须设坚实盖板并能防止动移位。
②25cm×25cm~50cm×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固定盖板,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置的措施。
③50cm×50cm~150cm×150cm的洞口,必须预埋通长钢筋网片,纵横钢筋间距不得大15cm;或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应绑扎固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移动。
④150cm×150cm以上洞口,四周必须搭设围护架,并设双道防护栏杆,洞口中间支挂水平全网,网的四周要拴挂牢固、严密。
⑤位于车辆行驶道路旁的洞口、深沟、管道、坑、槽等,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⑥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设置防护门或绑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低于80cm的竖向洞口,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⑦电梯井必须设不低于1.2m的金属防护门,井内首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未经上级主管技术部门批准,电梯井内不得做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⑧洞口必须按规定设置照明装置和安全标志。
(2)高险作业的安全防护
1)攀登作业安全防护
①攀登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③立梯工作角度以75o±5o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并不得有缺档。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o~45 o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④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出2m宜加设护笼,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⑤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⑥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m2。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2)悬空作业安全防护
①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后方可使用。
③高空吊装钢结构、桁架等大型构件前,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④吊装中的模板、预制构件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⑤支模板应按规定的工艺进行,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⑥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凳。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⑦浇注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有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⑧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上操作,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
⑨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⑩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挡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3)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①无外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时,首层四周必须支搭3m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距地不小于3m。
②建筑物出入口应搭设长3~6m,且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m的防护棚,棚顶满铺不小于5cm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
③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保证人、物安全。
④高处作业使用的铁凳、木凳应牢固,不得摇晃,凳间距离不得大于2m,且凳上脚手板至少铺两块以上,凳上只许一人操作。
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严禁投掷物料。
4)操作平台的安全防护
①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②操作平台台面满铺脚手架,四周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上下扶梯。
③操作平台上应标明容许荷载值,严禁超过设计荷载。
(3)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①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操作必须在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内以外,不能满足时,应设置硬隔离安全防护层。
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员操作,并应设专人监护。
③钢模板拆除后其临时堆放处应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3篇 高处作业及垂直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区域施工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发现有缺陷及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施工作业场所,所有存在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及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马道,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交叉作业时,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4篇 炼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作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a.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
b.雨雪天气。
c.夜间。
d.在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e.接近或接触带电体。
f.突发灾害的高处抢救。
g.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五条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见附表),高处作业票由作业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与作业点所在基层单位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或主管安全副主任)联合检查确认作业点安全措施并签字后,由作业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主管安全的副主任、副经理)审批,并由作业单位派监护人。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经施工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副处及以上级别领导或安全总监会签,双方各派一名监护人。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严禁在六级(风速10.8m/s)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标准中“重劳动”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第六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当遇特殊情况并经作业风险分析评价认为不宜系安全带的高处作业,经作业车间的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采取严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内。
第十三条 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须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十五条30m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的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
第十六条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第十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八条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填写作业票,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厂主管领导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备案;需继续作业时应补办作业票证。
第十九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天(连续作业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签字后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车间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作业负责人职责
作业负责人是指现场作业具体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按照高处作业要求安排作业人员,确保作业安全。
2.作业人员职责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作业。
3.监护人职责
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进行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
4.车间安全负责人职责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6.其他签字领导职责
对特殊高处作业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高处作业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高处作业票№
申
请
栏
作业单位
作业级别
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1.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作业人员着装符合要求。
3.作业人员佩带安全带、安全帽。
4.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5.作业点下方设警戒区并有警戒标志。
6.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7.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8.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9.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10.夜间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安装临时行灯、防爆灯。
11.特级高处作业配有通讯工具。
12.其它措施。
作业地点
作业高度
米
作业人员
监护人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安全措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充措施及注意事项:
现场作业人员
(签字)
监护人
(签字)
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
(签字)
作业地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
(签字)
施工单位领导
(签字)
特殊高处作业审批
(签字)
注:本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监护人持有,第二联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车间安全技术人员持有。在安全措施栏内,确认画○,否认画×。
第5篇 炼化专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作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a.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
b.雨雪天气。
c.夜间。
d.在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e.接近或接触带电体。
f.突发灾害的高处抢救。
g.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五条 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见附表),高处作业票由作业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与作业点所在基层单位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或主管安全副主任)联合检查确认作业点安全措施并签字后,由作业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主管安全的副主任、副经理)审批,并由作业单位派监护人。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经施工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副处及以上级别领导或安全总监会签,双方各派一名监护人。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严禁在六级(风速10.8m/s)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标准中“重劳动”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第六条 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当遇特殊情况并经作业风险分析评价认为不宜系安全带的高处作业,经作业车间的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采取严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内。
第十三条 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须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十五条 30m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的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
第十六条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八条 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填写作业票,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厂主管领导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备案;需继续作业时应补办作业票证。
第十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天(连续作业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签字后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车间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6篇 高处作业及垂直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区域施工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发现有缺陷及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施工作业场所,所有存在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及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马道,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交叉作业时,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7篇 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高处作业项目的风险识别、安全措施的制定、作业票申报、审批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员工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与高处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作业人员
1.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分级
第八条 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九条 以下为特殊高处作业:阵风风力在六级以上;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高处作业;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险高处作业;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烧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在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基本要求:
1.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3.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如更换路灯等,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消除坠落危害
1.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2.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 a。
4.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在设计阶段就应对可能发生坠落的部位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5.各单位、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在高处作业施工前,必须开展风险识别工作,将识别出的风险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并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 坠落预防
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2.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 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第十三条 坠落控制
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b。
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6.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7.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四条 其他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2.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3.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人员有可能进入坠物区域。
5.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6.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7.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
1.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坠落保护计划;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其他。
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安全职责
(1)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办理作业许可证;
--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2)作业批准人: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批准和取消作业。
(3)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4)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作业许可证(简称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班(组)长与机组技术、hse监督员,根据项目部的技术方案或施工措施,填写作业票,由班(组)所在机组的机组长审批。、
2.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由作业机组长会同项目部技术、hse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和作业措施,上报各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3. 高处作业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作业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项目所在基层队组织项目相关部门、施工作业单位、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分析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按照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的优先顺序,制定详细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4.根据现场风险识别和制定的措施,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填写“高处作业安全工作票”履行申办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应在作业开工前完成。
5.作业票通过审批手续后,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及重要操作岗位人,并明确职责。
6.施工作业前,作业票必须携带到现场,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从新确认并签字。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作业票上签字。所有人员应按照作业票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7.作业票一处一次一办。如遇人员、工艺、设备、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下令停止施工。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重新组织风险识别,完善控制措施,并重新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术语和定义
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5.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6.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作业高度。
7.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8.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9.锚固点: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10.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11.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12.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13.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14.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坠落预防计划
a.1 为了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
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a.2 坠落预防计划应由作业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计划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
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a.3 坠落预防计划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得到充分培训,并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
责任向作业负责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a.4 坠落预防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应经过批准。
坠落预防计划(示例):
作业单位: 作业项目:
1. 工作区域的坠落危险有以下类型:
高空升降机;
脚手架、梯子;
高空平台;
深坑、洞口边缘;
建筑物、设备边缘;
其他。
2. 防坠落装备至少应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带,配有背上定位的 d 形环;
单个或两个带有自锁铆钉挂钩的缓冲减震安全绳;
挂钩;
尼龙绳;
抓绳器。
3. 检查
所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一旦发现有缺陷的坠落防护装备,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销毁。
4. 头部保护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伤害头部的危险突出物,均应设置警告标识。
5. 急救和救援
5.1 应根据现场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与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络,做好救援准备。如
果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应根据伤情选择由兼职医疗救护人员或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援。
5.2 作业单位应备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业人员方便获取的地方,并在作业前上告知所有的作业人
员。
6. 援救人员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坠落事故,作业人员应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者进行自救,以防止悬空时间过长造成窒息伤害。应对援救人员、梯子、高空升降机或其他援救设备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b.1 锚固点
b.1.1 对于需要坠落保护或限位设施的每项任务,作业人员是否知道合适的锚固点
b.1.2 所有锚固点是否能够支撑至少对于固定到上面的每个人各 2268kg 的负荷;或者,整体坠落保护
设施是否具有至少 2.0 的安全系数,并经过了合格人员的监督
b.1.3 用于全身安全带的所有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肩部高度,用于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系统的锚固点
是否超过位于头顶
b.1.4 锚固点是否独立于工作表面之外
b.1.5 作业人员是否能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或者爬上爬下,而不会有坠落机会
b.1.6 如果吊绳、安全绳、或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没有永久性地固定到高空作业工人区域的锚固点上,
那么在垂直和水平移动期间第一个向上的人员 或最后一个向下的人员是否能受到保护
b.2 垂直吊绳
b.2.1 吊绳是否按期校验和测试是否处在有效期内
b.2.2 吊绳是否具有保护磨损、腐蚀或切割边缘的措施
b.2.3 当作业人员连接到吊绳上或者从它上面脱开时,系统能否提供坠落保护
b.2.4 吊绳是否正确布置,使得作业人员绝对不会需要握住它来进行平衡
b.2.5 与水平段综合在一起的垂直段能否提供连续坠落保护
b.3 水平吊绳
b.3.1 整个水平吊绳是否是由合格人员设计和批准的
b.3.2 用于固定吊绳的锚固点是否是专门为水平吊绳而设计的,并接受了评估
b.3.3 用在水平吊绳上的五金件是否由钢制成
b.3.4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没有磨损或腐蚀迹象
b.3.5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具有要求的初始松驰量
b.3.6 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关于潜在坠落危害的警告通知
b.4 抓绳器
b.4.1 抓绳器是否能与将要安装或操作的吊绳相匹配
b.4.2 抓绳器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b.4.3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切换杠杆,这允许它变成吊绳上的一个固定锚杆
b.4.4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锁定机构;它能防止装置的意外打开和随后从吊绳上的脱离
b.4.5 是否合适地标注出抓绳器的'向上'方向,使得设备能够被正确地固定到线路上
b.4.6 抓绳器是否被包括在常规维护程序中
b.5 安全绳
b.5.1 安全绳的长度是否短到符合需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其长度都不会大于 1.8m
b.5.2 当希望能够收回安全绳的松驰部分时,是否使用了人工可调的安全绳
b.5.3 如果安全绳带有缓冲器,使用者能否轻易看出缓冲器曾经被伸展过
b.5.4 是否需要双重安全绳
b.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b.6.1 工人是否受过合适的培训,能正确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b.6.2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是否处于常规维护和检验程序之下
b.6.3 绳子端部是否合适地穿绳眼(套环眼垫、回复编织环眼、和楔紧装配/套环)
b.7 弹簧钩
b.7.1 是否已经使用了双重锁定弹簧钩
b.7.2 弹簧钩是否按照弹簧钩制造商批准的方式固定到 d 形环、吊环螺栓、或其他五金件上
b.7.3 是否定期检验弹簧钩有无应力、磨损、扭曲和弹簧故障
b.7.4 弹簧钩布置是否正确,保证它们绝对不会互相连接在一起(不得将它们互相连接在一起)。
b.8 全身式安全带
b.8.1 为具体作业而选择的全身式安全带是否配备有所有必要的附着点(用于坠落保护、工作定位、下
降控制、营救或梯子坠落保护系统)
b.8.2 是否定期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有无磨损、磨蚀、断裂、缝合
b.8.3 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关于全身式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和保管的培训
第8篇 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
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
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
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
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
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
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
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
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
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
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
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 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
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
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
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22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______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9篇 中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舍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进行15米(合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涉及用水、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许可证办理程序、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的职责、许可证管理等。
(1)危害识别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②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2)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②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3)许可证办理程序
①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许可证。
②各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许可证。
③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时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4)作业安全措施
①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②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③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 带的安全绳。
④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⑤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其中对于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⑥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⑦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⑧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⑨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⑩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5)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许可证方可进行15米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②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③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④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⑤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许可证的管理
①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
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②许可证一式两联,各单位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③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10篇 高处作业及悬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1)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都要参加岗前学习和培训教育,充分了解认识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方针及有关操作规程;
(2)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3) 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防范设施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认真检查,确认完好,佩戴好高空作业应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方能上岗操作;
(4)高处作业及悬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整,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中,拆下的物件及余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放或向下抛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 对高耸建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与悬空高处作业,雨天,雪天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6) 作业时间需要临时拆除成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打设和拆除防护棚,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7)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11篇 西南油气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主要包括:除按规范设置有护栏的固定设备或平台外,各类梯子、脚手架、机械升降机、斜面房顶、临边和洞口以及平台、安装钢架或安装(更换)房顶、以及管排架上从事的作业等。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见附件1。
第三条 公司高处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 高处作业分级按《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八条 高处作业的基本要求: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一)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二)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三)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四)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六)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安全绳、生命线)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
第九条 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一)在作业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作业方案方案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尽量避免高处作业。
(二)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件2。
第十条 坠落预防措施
(一)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二)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作到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经过脚手架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并悬挂目视化合格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脚手架技术负责人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六)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毫米;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梯子最上两级严禁站人,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米,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一个梯子上只允许一人站立,严禁带人移动梯子。在梯子上工作时,应避免过度用力、背对梯子工作、身体重心偏离等,以防止身体失去平衡而发生坠落。
(七)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在电路控制箱、高压动力线、电力焊接等有任何漏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专用绝缘梯,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第十一条 坠落控制
(一)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高处作业应系挂全身式双钩安全带。
(二)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件3。
(三)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四)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五)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六)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件4。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七)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安全网》(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 以下作业类型为特殊高处作业,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实行升级管理。
(一)三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米/s)以上;
(三)高温作业分级(gb4200-2008)规定的ii级或ii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五)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六)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七)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的;
(八)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意一边小于500 毫米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毫米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十)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十一)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或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第十三条 其他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三)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应尽量避免高处作业,确需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四)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五)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六)高处作业使用梯子时应执行《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70-2011)。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在作业期间,应密切注意、掌握季节气候变化,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八)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工作。
第12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见附件)。高处作业票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票,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七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九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 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cm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层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二条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三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各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
附:高处作业票
高处作业票
基层审批人:
年月日
有效期:天
特殊高处作业审批
主管领导:
安全部门:
工程名称:________字号
施工单位:________
施工地点:________
施工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高处作业级别:________
作业负责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
高处作业票签发条件
确认人
1.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
4.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5.作业人员佩戴a、过滤式呼吸器b、空气式呼吸器
6.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7.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8.梯子或绳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9.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10.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1.特级高处作业配有通讯工具
高处作业补充高处作业补充安全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本票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票;
2.作业负责人负责将本票向所有涉及作业人员解释,所有人员必须在本票上面签名;
3.此票一式三份,作业负责人随身携带一份,签发人、安全人员各一份,保留一年。
第13篇 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 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 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 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 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 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三)操作平台栏杆外必须牢挂安全立网,多张立网连接使用时,相邻部分应靠紧或重叠,立网底部全部封严。平台底部架设平网,网内不得有落物堆积,保证安全网受力均匀。
(四)操作平台必须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通道应搭设牢固并符合安全规定。
(五)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稳固,平台严禁超载或负荷集中。
第十一条 外用电梯
(一)电梯架体与建筑物附着要符合规范要求。
(二)电梯司机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载人电梯轿厢内、外必须安装紧急停止开关。所经过的操作平台必须设置有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四)人员出入口要有防护棚。
第十二条 电气
(一)临时配电线路按规范架(敷)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
(二)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要求使用标准化配电箱,用电设备与移动式配电箱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防雷电、防撞
(一)桥梁主塔(墩)及施工现场内处于相邻建筑物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要采取防雷措施,设置可靠防雷电装置。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二)构筑物主体或起重机塔身高于30 m时,应在其顶端装设防撞信号灯。
第四章 临边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工作面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高度低于1.2m,人或物有可能坠落的,均须作临边防护。
第十五条 高处临边作业,必须设置上下两道可靠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栏杆外挂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十六条 临边外侧下方是交通通道时,敞口立面必须满挂安全立网作全封闭处理,并设置限宽、限高、限速安全标示和防撞设施,通道上部应架设安全棚。
第十七条 临边施工区域,要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夜间施工时,照明、警示灯光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章 交叉作业
第十九条 作业现场尽量避免安排交叉作业,确因技术与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在上下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的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上下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层。
第二十一条 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作业点下方及周围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要备有消防器材,严禁操作人员将焊条头随手乱扔。
第二十二条 进行模板安装与拆除作业时,要按设计所确定的顺序进行,作业面及操作平台下方不得有人员走动、逗留。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道进行作业前,要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六章 架设、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 架设、拆除作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列入作业指导书,方案须经总工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培训,作业前必须进行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交底签认记录。
第二十六条 架设、拆除作业要充分考虑作业人员的安全,加强个人防护和相互间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情况下施工,至少2人以上作业,并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和监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做到劳逸结合,严禁疲劳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必须遵循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新工艺及特殊架设、拆除要经过科学计算及试验,可行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九条 拆除前,应先将各类线路、管道等辅助设施拆除或迁移。
第三十条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进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拆除承重部分。严禁立体交叉或多层上下进行拆除,在拆除时,应确保未拆除部分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 在拆除龙门架、托架、钢支架等重物时,应有吊机配合进行,并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拆除时,吊物要稳吊轻放,杜绝斜吊歪拉,不得采用“整体推倒法”。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未拆除结构的稳定,根据结构的特点,必要部位要采取加固措施后再进行拆除,并且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
目前高空作业吊篮似乎是并到起重机械一类,起重机械如施工电梯、塔吊、吊篮租赁等需要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联合验收等资料或者手续,那么高空作业吊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不需要产权备案,到安监站备案等。
加强对吊篮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一直以来就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大问题,高处作业吊篮已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大危险点:
一、严格验收制度,强化对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
1、吊篮在安装、移位后,必须经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2、凡是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操作等相关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省建管局考核,取得机械操作工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攀登吊篮和从事与吊篮相关的任何作业。
二、强化对吊篮保险装置的安全监管
1、吊篮安全锁等安全装置必须使用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的产品,原设备的生产厂家有安全装置的,应使用原厂家的产品。安全装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厂家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施工单位在使用吊篮前,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检验情况进行核对,对安全装置的检验情况与原厂家或检验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确认,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
3、产权单位更换安全装置时,应到市安全防护用具市场购买合格产品,并将合格证、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放在设备档案备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更换、使用安全装置。
4、安全装置上的标牌须清晰明确。凡是安全装置标牌损坏、丢失的,必须要到原厂家重新办理标牌,并固定在安全装置上。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不允许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2、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
3、当吊篮平台沿着外墙面移动需要由导引构件引导时,外墙面应设置这种构件。外墙构件应能使吊篮平台内的操作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4、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5、生产厂对使用单位有培训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义务。
第15篇 油库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油库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一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 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经油库负责人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油库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油库负责人。
第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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