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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安全管理8篇

发布时间:2022-12-13 热度:65

搬运安全管理

第1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 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 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 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 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 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 100 吨以上;中型为 40 吨至 100 吨; 小型为 40 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 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 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 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 查。

第十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四)核实天气情况。 第十二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 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三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 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在特殊情况下必 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 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 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 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__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保 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执行,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安全 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 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 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 故;

2.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厂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十二)遇 6 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 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 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 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 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 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六条 人工搬运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应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 害的个人防护用品(ppe);

(二)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 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三)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 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 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四)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六)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七)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 荷搬运。

第十七条 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 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二)肩抬,两个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 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 监护;

(三)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规格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 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

(四)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 50mm 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凡超过 5m 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第十八条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二)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 度宜在 150~300mm 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三)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 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四)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 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五)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 止下滑过快。

第2篇 大型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避免发生起重伤害事故,依据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管辖范围内大型设施、设备吊装、搬运作业管理(不含吊管机);

2.2本规定未涵盖内容或范围执行本规定引用或与作业相关的标准;

2.3甲方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

3.职责

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吊装作业制度,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3.2工程部负责吊装作业的技术支持、服务。

3.3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4作业批准人-----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人

3.4.1指定或确认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并明确责任;

3.4.2组织风险辨识、评价,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4.3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安全控制措施,审批作业方案及作业许可证;

3.4.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吊装、搬运作业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

3.4.5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情况,按公司《hse问责制度》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理;对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

3.4.6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救援组织、资源调配。

3.4.7批准和取消作业。

3.5 作业申请人-----作业队管理、技术人员

3.5.1负责移动式起重机使用前的确认,移动式起重机设备合格证、年检证书、维修保养等资料符合要求,设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5.2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hse培训、交底;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3.5.3作业前,对作业场所、周围、空中影响作业的障碍物进行确认,移动、拆除障碍物涉及第三方的须征得许可;无法移动的须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标识;

3.5.4负责按《项目hse技术交底》要求及起重专业要求实施作业,执行安全措施,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5.5作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3.6起重指挥人员

3.6.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6.2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3.6.3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3.6.4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3.6.5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3.7司索人员(起重工)

3.7.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7.2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 的吊具与吊索;

3.7.3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3.7.4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3.7.5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起重机司机

3.8.1符合吊装作业的专业资格要求;

3.8.2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3.8.3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3.8.4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5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3.8.6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3.8.7使用中若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4.作业许可管理

4.1常规临时吊装作业

公司生产、施工领域的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均事先办许可证;

4.2非常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项目部组织编制吊装计划及专家评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部经理批准、报监理、甲方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4.3吊装涉及搬运作业,则将运输路线实地勘察、优选运输路线的要求;明确标注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的搬运运输线路示意图;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排序及联络方式,中途临时停车安全措施、搬运起止时间等内容与吊装作业合并编写一个方案。

4.4作业对外分包的,项目部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部与分包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同等责任。

4.5严禁无许可证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4.6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6.1临时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

4.6.2作业申请人向批准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准备以下资料(涉及搬运应同时准备的资料):

⑴吊装(搬运)平面(运输线路)示意图。明确标注吊装现场(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

⑵《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

⑶吊装作业申请(《搬运hse计划方案》);

⑷起重机、吊钩、钢丝绳、索具技术测算结果及检查结果;

⑸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⑹其他相关资料。

4.7作业许可证的时效

4.7.1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

第3篇 搬运、提运工安全管理规定

1.必须掌握车间的作业性质和环境情况,了解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做好安全搬运和存放工作。

2.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工具及作业场地的安全情况。搬运物件要集中思想。堆放毛坯、半成品等物件时,必须整齐、稳妥,不准乱堆乱放,不准堆放过高,要保持工作场地周围的清洁和通道畅通。

3.两人以上杠抬物件及配合机加工装卸夹具、工件等工作,步调要一致,行动要统一,防止协语不一而造成弹击、挤压伤事故。

4.使用机动车辆运送物件时,堆放要稳妥,捆缚要牢固,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装运。人书车上要抓牢坐稳,身躯、脚部不准伸出车外,车未停稳不准上下,确保人身安全。

5.搬运气瓶时,严禁抛、滚、滑等不安全的操作,应轻装轻放。氧气瓶严禁接触油类。

6.在清除机床周围铁屑时,不准触及和跨越任何运转设备或转动装置。在清除高速切屑时,应生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关车后,方可进行清扫。

7.垃圾和金属屑末,不准任意倾倒,必须倒在指定的场所。

8.使用神仙葫芦、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9.送料时,路经生产区域要严防碰撞机床及其他设备。如经过人员较多的作业区及拐弯时,应看清人员动态和招呼示意。

10.工作完毕后,应将绳索等工具检查清理好,并放在规定的地方,妥善处理,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安全可靠。

第4篇 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避免发生起重伤害事故,依据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管辖范围内大型设施、设备吊装、搬运作业管理(不含吊管机);2.2本规定未涵盖内容或范围执行本规定引用或与作业相关的标准;2.3甲方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

3. 职责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吊装作业制度,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3. 2工程部负责吊装作业的技术支持、服务。

3. 3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 4作业批准人-----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人

3.4.1 指定或确认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并明确责任;

3.4.2 组织风险辨识、评价,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4.3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安全控制措施,审批作业方案及作业许可证;

3.4.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吊装、搬运作业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

3.4.5 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情况,按公司《hse问责制度》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理;

对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

3.4.6 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救援组织、资源调配。

3.4.7 批准和取消作业。

3. 5 作业申请人-----作业队管理、技术人员

3.5.1 负责移动式起重机使用前的确认,移动式起重机设备合格证、年检证书、维修保养等资料符合要求,设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5.2 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hse培训、交底;

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3.5.3 作业前,对作业场所、周围、空中影响作业的障碍物进行确认,移动、拆除障碍物涉及第三方的须征得许可;

无法移动的须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标识;

3.5.4 负责按《项目hse技术交底》要求及起重专业要求实施作业,执行安全措施,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5.5 作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3. 6起重指挥人员

3.6.1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6.2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3.6.3 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3.6.4 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3.6.5 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3. 7司索人员(起重工)

3.7.1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7.2 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

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 的吊具与吊索;

3.7.3 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3.7.4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3.7.5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 8起重机司机

3.8.1 符合吊装作业的专业资格要求;

3.8.2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3.8.3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3.8.4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5 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3.8.6 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3.8.7 使用中若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

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4.作业许可管理

4.1常规临时吊装作业

公司生产、施工领域的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均事先办许可证;

4.2非常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项目部组织编制吊装计划及专家评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部经理批准、报监理、甲方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4.3吊装涉及搬运作业,则将运输路线实地勘察、优选运输路线的要求;

明确标注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的搬运运输线路示意图;

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排序及联络方式,中途临时停车安全措施、搬运起止时间等内容与吊装作业合并编写一个方案。

4.4作业对外分包的,项目部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部与分包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同等责任。

4.5严禁无许可证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4.6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6.1 临时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

4.6.2 作业申请人向批准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准备以下资料(涉及搬运应同时准备的资料):

⑴吊装(搬运)平面(运输线路)示意图。

明确标注吊装现场(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

⑵《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

⑶吊装作业申请(《搬运hse计划方案》);

⑷起重机、吊钩、钢丝绳、索具技术测算结果及检查结果;

⑸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⑹其他相关资料。

4.7作业许可证的时效

4.7.1 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

4.7.2 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

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作业时间,应根据作业性质、风险、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4.7.3 一份作业许可证只限一次使用,严禁涂改、转借临时吊装(搬运)作业许可证。

4.8许可证取消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许可证取消

4.8.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8.2 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8.3 实际作业与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8.4 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4.8.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8.6 禁止无现场负责人、无监护人、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作业;

4.8.7 事故状态下。

4.9临时吊装作业若涉及搬运、高处作业或临时占道作业妨碍道路通行时,需要编制相应安全措施,纳入吊装方案中,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4.10许可证的使用

许可证一式三联,审核批准后,一联由作业单位存根、一联交承运单位、一联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持证组织施工;

5.作业实施

5.1 项目部按照临时吊装作业计划(《搬运hse计划方案》),完成人员、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准备,对作业人员确认。

5.2 临时吊装(搬运)作业和涉及的挖掘、临时占道作业等许可证都已经审批完成。

5.3许可证记载的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安全员、监护人、作业人员到现场,确认作业条件满足作业要求。

5.4 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相关许可作业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5.5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讲明作业的危险及工作步骤、责任划分、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并进行人员清点。

5.6 项目部作业现场负责人,落实各项措施、现场教育完成,下达实施作业指令。

5.7作业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离岗。

5.8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5.8.1 现场负责人应监督相关责任人对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从另一个现场调入、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检查内容见

二、

三、 四。

5.8.2 起重机操作员与指挥员应始终保持听觉或视觉上的联系;

5.8.3 在货物吊装的调整、升降或起重机的移动过程中应持续鸣笛;

5.8.4 在将起重机移入某一区域时,确保起重机的稳定和不损坏地下设施以及不伤到人员。

5.8.5 确保起吊钢索始终保持垂直;

5.8.6 安全插销和安全舌片处于良好状态;

5.8.7通过引绳、拉钩来控制货物的摆动;

5.8.8确保起重机水平度;

5.8.9工作区域没有无关人员;

5.8.1 0确保起重货物上没有人员。

5.8.1 1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

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⑴指挥信号不明;

⑵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⑶斜拉重物;

⑷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⑸重物下站人;

⑹重物埋在地下;

⑺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⑻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⑼重物越人头;

⑽安全装置失灵。

5.8.1 2电网附近的起吊作业

⑴所有空中电缆应当被视为带电,禁止起重机及操作人员与电缆有任何接触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⑵在电线附近起吊作业应制定书面的作业计划并严格实施;

⑶在允许的情况下,应断电且在良好接地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⑷专人负责警戒。

电压(kv)

6以下

6至10

10至353.5至110

110至220220以上

距离 (m)

2.5

2.73.0

3.2

4.6

5.2

5.8.1 3在管道附近的操作

⑴如在管道附近

1.5米或管道上空进行吊装,应在管道上加装保护设施,并制定书面的起吊计划;

⑵在已投入使用的油气管道附近作业应编制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

⑶应在操作区域设置警戒带,任何非直接参与操作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

⑷应事先拟定处理管道被碰或断裂状况的应急措施;

5.8.1 4开始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货物离开地面20-30cm,停留60秒,确认正常后才可以进行吊装作业。

5.9吊装作业实施

5.9.1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组织对吊装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确保满足吊装设备安装的条件、吊装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

5.9.2 拆除吊装物的关联 ,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

5.9.3 所有参加吊装的设备、人员按规定时间就位;

5.9.4 现场负责人安排各责任人检查:人员设备、绳索、工具就位情况,气象条件符合吊装要求,设置吊装安全警戒区,确定准备工作完毕;

5.9.5 检查确认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由现场负责人,对所有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任务交底,交底完成后无关人员撤离作业区,吊装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

5.9.6 起重指挥员按吊装实施方案,指挥吊装。

吊装指挥人员须持证上岗;

5.9.7 项目部hse监督员对吊装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5.9.8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

5.9.9 设备吊装就位固定符合要求后,由吊装指挥人员指挥起重设备与吊装物脱离。

确认安全后,吊装结束。

5.10大件搬运一般规定

5.10.1大件搬运:大型货运汽车(平板车、半挂车等)装载不可解体的货物后,从地面算起高度超过5米;

宽度超出侧面车厢0.5米;

长度超过车厢后面达车厢长度1/2以上的,含其中之一者为大件搬运。

搬运方案由承运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总工审核、项目部经理审批、发布后实施。

5.10.2搬运前准备

⑴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搬运物进行实物测量,确定其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

⑵现场负责人根据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测量结果,对从启运地到目的地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察,综合勘察情况优选运输路线;

⑶现场负责人负责路经的道路、桥梁及有其它障碍物的,大件搬运前应做加固、维护和障碍排除,以满足运输需求。

⑷现场负责人组织人力拆除吊装物的关联 ,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

不可拆除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或控制措施。

⑸现场负责人负责应对搬运物的装卸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满足装卸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

⑹项目部根据作业许可证、搬运方案叙述的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等参数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车辆申请;

5.10.3搬运实施

⑴所有参加搬运的车辆、人员按要求到起运点报到,项目部清点、核实搬运的车辆、相关人员资格;

⑵现场负责人负责对人员设备、器材、工具就位情况,具体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

⑶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所有搬运人员进行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教育、任务交底及具体要求后,由领导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

⑷项目部安全监督员对搬运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5.11许可证

当吊装、搬运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确认:

5.1

1.1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地貌;

5.1

1.2申请人(监护人)检查现场并确认无任何隐患后;

5.1

1.3申请人和批准人双方现场确认、签字,许可证 ;6.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制定、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3凡违反本规定作业者,按公司《hse问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5篇 电动托盘搬运车工安全管理规定

2.1每天使用电动托盘搬运车前,要按工作要求对所有安全开关,设备进行事前检查,以保证这些安全设施正常完好。

2.2电动托盘搬运车损坏或出现故障并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禁止使用。

2.3经过培训并认可才可操作电动托盘搬运车。

2.4在行驶状态下,请勿突然刹车和转弯,要保持头脑清醒。

2.5在斜坡上应减速前进,保持货物在最低位置,直线行驶,禁止在斜坡上掉头。

2.6路面打滑,应减速,以防止电动托盘搬运车空转或翻车。

2.7如果视线受阻,可以将货物放置在身后驾驶,必要时请他人指引,确保安全。

2.8与前方车辆、人员、物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2.9电动托盘搬运车严禁用来运输人员,严禁超载。

2.10电动托盘搬运车进入电梯前,应确保该电梯能否承受重量。

2.11只有在卸货或叉货时,才可以提升货叉操作,并与周边人员保持距离。

2.12运输的货物在货叉上左右保持平衡,不稳定或不安全应不允许运输。

2.13在运过高和过重货物时,应特别小心,运输过高、过大物品应配备挡货架。

2.14电动托盘搬运车停稳后,货叉要放到最低点,并将电动托盘搬运车刹住。

2.15电动托盘搬运车禁止停放在斜坡上和紧急出口处。

2.16电动托盘搬运车禁止当牵引车使用。

2.17电动托盘搬运车禁止在零下5℃以下的环境使用。

2.18电动托盘搬运车禁止在草地或沙地上工作。

2.19确保蓄电池有足够的电量,运行过程中,电压表数值不得低于4格。

2.20不得低电位操作电动托盘搬运车,有损蓄电池组寿命,充电期间,不得启动电动托盘搬运车。

2.21当操作手柄向上移至最高位置时,电动托盘搬运车实现断电。

2.22当方向开关在正常运行时转至反向位置,则可执行点制定功能,控制运行速度可以控制行走电机制动力的大小。

2.23通过松开行驶方向开关,将其回至空挡位置而使电车停止运行。

2.24转向由操作手柄控制,转向角度可以在左右方向各90°范围内任意位置运行。

2.25每天都要清洁车轮上的附属物,以保持灵活转动和避免画花通道。

2.25人离开车辆,随身拔出钥匙。

第6篇 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大型)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避免发生起重伤害事故,依据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管辖范围内大型设施、设备吊装、搬运作业管理(不含吊管机);

2.2本规定未涵盖内容或范围执行本规定引用或与作业相关的标准;

2.3甲方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

3.职责

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吊装作业制度,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3.2工程部负责吊装作业的技术支持、服务。

3.3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4作业批准人-----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人

3.4.1指定或确认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并明确责任;

3.4.2组织风险辨识、评价,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4.3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安全控制措施,审批作业方案及作业许可证;

3.4.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吊装、搬运作业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

3.4.5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情况,按公司《hse问责制度》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理;对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

3.4.6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救援组织、资源调配。

3.4.7批准和取消作业。

3.5 作业申请人-----作业队管理、技术人员

3.5.1负责移动式起重机使用前的确认,移动式起重机设备合格证、年检证书、维修保养等资料符合要求,设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5.2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hse培训、交底;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3.5.3作业前,对作业场所、周围、空中影响作业的障碍物进行确认,移动、拆除障碍物涉及第三方的须征得许可;无法移动的须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标识;

3.5.4负责按《项目hse技术交底》要求及起重专业要求实施作业,执行安全措施,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5.5作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3.6起重指挥人员

3.6.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6.2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3.6.3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3.6.4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3.6.5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3.7司索人员(起重工)

3.7.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7.2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 的吊具与吊索;

3.7.3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3.7.4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3.7.5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起重机司机

3.8.1符合吊装作业的专业资格要求;

3.8.2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3.8.3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3.8.4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5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3.8.6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3.8.7使用中若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4.作业许可管理

4.1常规临时吊装作业

公司生产、施工领域的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均事先办许可证;

4.2非常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项目部组织编制吊装计划及专家评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部经理批准、报监理、甲方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4.3吊装涉及搬运作业,则将运输路线实地勘察、优选运输路线的要求;明确标注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的搬运运输线路示意图;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排序及联络方式,中途临时停车安全措施、搬运起止时间等内容与吊装作业合并编写一个方案。

4.4作业对外分包的,项目部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部与分包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同等责任。

4.5严禁无许可证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4.6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6.1临时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

4.6.2作业申请人向批准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准备以下资料(涉及搬运应同时准备的资料):

⑴吊装(搬运)平面(运输线路)示意图。明确标注吊装现场(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

⑵《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

⑶吊装作业申请(《搬运hse计划方案》);

⑷起重机、吊钩、钢丝绳、索具技术测算结果及检查结果;

⑸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⑹其他相关资料。

4.7作业许可证的时效

4.7.1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

4.7.2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作业时间,应根据作业性质、风险、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4.7.3一份作业许可证只限一次使用,严禁涂改、转借临时吊装(搬运)作业许可证。

4.8许可证取消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许可证取消

4.8.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8.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8.3实际作业与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8.4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4.8.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8.6禁止无现场负责人、无监护人、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作业;

4.8.7事故状态下。

4.9临时吊装作业若涉及搬运、高处作业或临时占道作业妨碍道路通行时,需要编制相应安全措施,纳入吊装方案中,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4.10许可证的使用

许可证一式三联,审核批准后,一联由作业单位存根、一联交承运单位、一联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持证组织施工;

5.作业实施

5.1 项目部按照临时吊装作业计划(《搬运hse计划方案》),完成人员、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准备,对作业人员确认。

5.2 临时吊装(搬运)作业和涉及的挖掘、临时占道作业等许可证都已经审批完成。

5.3许可证记载的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安全员、监护人、作业人员到现场,确认作业条件满足作业要求。

5.4 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相关许可作业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5.5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作业的危险及工作步骤、责任划分、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并进行人员清点。

5.6 项目部作业现场负责人,落实各项措施、现场教育完成,下达实施作业指令。

5.7作业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离岗。

5.8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5.8.1现场负责人应监督相关责任人对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从另一个现场调入、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5.8.2起重机操作员与指挥员应始终保持听觉或视觉上的联系;

5.8.3在货物吊装的调整、升降或起重机的移动过程中应持续鸣笛;

5.8.4在将起重机移入某一区域时,确保起重机的稳定和不损坏地下设施以及不伤到人员。

5.8.5确保起吊钢索始终保持垂直;

5.8.6安全插销和安全舌片处于良好状态;

5.8.7通过引绳、拉钩来控制货物的摆动;

5.8.8确保起重机水平度;

5.8.9工作区域没有无关人员;

5.8.10确保起重货物上没有人员。

5.8.11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⑴指挥信号不明;

⑵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⑶斜拉重物;

⑷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⑸重物下站人;

⑹重物埋在地下;

⑺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⑻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⑼重物越人头;

⑽安全装置失灵。

5.8.12电网附近的起吊作业

⑴所有空中电缆应当被视为带电,禁止起重机及操作人员与电缆有任何接触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⑵在电线附近起吊作业应制定书面的作业计划并严格实施;

⑶在允许的情况下,应断电且在良好接地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⑷专人负责警戒。

电压(kv)

6以下

6至10

10至35

35至110

110至220

220以上

距离(m)

2.5

2.7

3.0

3.2

4.6

5.2

5.8.13在管道附近的操作

⑴如在管道附近1.5米或管道上空进行吊装,应在管道上加装保护设施,并制定书面的起吊计划;

⑵在已投入使用的油气管道附近作业应编制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

⑶应在操作区域设置警戒带,任何非直接参与操作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

⑷应事先拟定处理管道被碰或断裂状况的应急措施;

5.8.14开始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货物离开地面20-30cm,停留60秒,确认正常后才可以进行吊装作业。

5.9吊装作业实施

5.9.1作业前,现场负责人组织对吊装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确保满足吊装设备安装的条件、吊装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

5.9.2拆除吊装物的关联附件,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

5.9.3所有参加吊装的设备、人员按规定时间就位;

5.9.4现场负责人安排各责任人检查:人员设备、绳索、工具就位情况,气象条件符合吊装要求,设置吊装安全警戒区,确定准备工作完毕;

5.9.5检查确认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由现场负责人,对所有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任务交底,交底完成后无关人员撤离作业区,吊装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

5.9.6起重指挥员按吊装实施方案,指挥吊装。吊装指挥人员须持证上岗;

5.9.7项目部hse监督员对吊装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5.9.8严格执行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

5.9.9设备吊装就位固定符合要求后,由吊装指挥人员指挥起重设备与吊装物脱离。确认安全后,吊装结束。

5.10大件搬运一般规定

5.10.1大件搬运:大型货运汽车(平板车、半挂车等)装载不可解体的货物后,从地面算起高度超过5米;宽度超出侧面车厢0.5米;长度超过车厢后面达车厢长度1/2以上的,含其中之一者为大件搬运。

搬运方案由承运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总工审核、项目部经理审批、发布后实施。

5.10.2搬运前准备

⑴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搬运物进行实物测量,确定其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

⑵现场负责人根据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测量结果,对从启运地到目的地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察,综合勘察情况优选运输路线;

⑶现场负责人负责路经的道路、桥梁及有其它障碍物的,大件搬运前应做加固、维护和障碍排除,以满足运输需求。

⑷现场负责人组织人力拆除吊装物的关联附件,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不可拆除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或控制措施。

⑸现场负责人负责应对搬运物的装卸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满足装卸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

⑹项目部根据作业许可证、搬运方案叙述的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等参数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车辆申请;

5.10.3搬运实施

⑴所有参加搬运的车辆、人员按要求到起运点报到,项目部清点、核实搬运的车辆、相关人员资格;

⑵现场负责人负责对人员设备、器材、工具就位情况,具体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

⑶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所有搬运人员进行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教育、任务交底及具体要求后,由领导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

⑷项目部安全监督员对搬运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5.11许可证关闭

当吊装、搬运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确认:

5.11.1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地貌;

5.11.2申请人(监护人)检查现场并确认无任何隐患后;

5.11.3申请人和批准人双方现场确认、签字,许可证关闭;

6.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制定、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3凡违反本规定作业者,按公司《hse问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7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 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 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 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 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 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 100 吨以上;中型为 40 吨至 100 吨; 小型为 40 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 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 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 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 查。

第十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四)核实天气情况。 第十二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 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三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 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在特殊情况下必 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 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 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 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__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保 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执行,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安全 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 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 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 故;

2.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厂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十二)遇 6 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 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 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 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 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 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六条 人工搬运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应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 害的个人防护用品(ppe);

(二)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 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三)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 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 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四)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六)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七)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 荷搬运。

第十七条 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 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二)肩抬,两个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 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 监护;

(三)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规格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 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

(四)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 50mm 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凡超过 5m 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第十八条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二)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 度宜在 150~300mm 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三)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 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四)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 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五)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 止下滑过快。

第8篇 搬运提运工安全管理规定

1.必须掌握车间的作业性质和环境情况,了解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做好安全搬运和存放工作。

2.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工具及作业场地的安全情况。搬运物件要集中思想。堆放毛坯、半成品等物件时,必须整齐、稳妥,不准乱堆乱放,不准堆放过高,要保持工作场地周围的清洁和通道畅通。

3.两人以上杠抬物件及配合机加工装卸夹具、工件等工作,步调要一致,行动要统一,防止协语不一而造成弹击、挤压伤事故。

4.使用机动车辆运送物件时,堆放要稳妥,捆缚要牢固,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装运。人书车上要抓牢坐稳,身躯、脚部不准伸出车外,车未停稳不准上下,确保人身安全。

5.搬运气瓶时,严禁抛、滚、滑等不安全的操作,应轻装轻放。氧气瓶严禁接触油类。

6.在清除机床周围铁屑时,不准触及和跨越任何运转设备或转动装置。在清除高速切屑时,应生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关车后,方可进行清扫。

7.垃圾和金属屑末,不准任意倾倒,必须倒在指定的场所。

8.使用神仙葫芦、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9.送料时,路经生产区域要严防碰撞机床及其他设备。如经过人员较多的作业区及拐弯时,应看清人员动态和招呼示意。

10.工作完毕后,应将绳索等工具检查清理好,并放在规定的地方,妥善处理,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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