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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管理3篇

发布时间:2022-12-12 热度:75

冶金企业安全管理

第1篇 冶金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管理守则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守则规定了公司员工应遵守的通用安全规则。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合同工、有劳务关系的人员、临时工及参观、实习、代培人员。

2.引用标准及术语

2.1安全生产守则:员工共同遵守的为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则。

3.管理职责

3.1 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守则的实施,进行教育检查考核工 作。

3.2 公司生产安全部对本守则的实施执行监察。

4.工作内容

4.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的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发生事故和险肇事故,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4.2 凡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各厂厂规。

4.3员工入岗安全守则

4.3.1凡新进厂员工必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在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以后,经单位各项作业标准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入厂签订师徒安全协议,进入岗位并由本岗位进行教育学习工作。

4.3.2工作前要保证自己的充分休息和足够的睡眠时间,以便精力充沛的进行工作。

4.3.3工作前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3.4工作前必须仔细检查好本工作岗位上,所使用的一切用具和机器设备、安全设施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立即修理或更换,不得带病运转或勉强使用。

4.3.5工作现场必须保持平整清洁、物料和工具堆放要规整有序,并堆放在单位指定的位置,物料之间要根据规定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4.3.6不准在上班前或工作期间喝酒,也不准在工作中睡觉,班前喝酒者立即停止上岗,班中喝酒者,将按公司规定给予除名。班中睡觉,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4.3.7一切工种员工都应遵守岗位作业标准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因工作需要临时做其它工作时,必须在进行有关工种的岗位安全教育及注意事项后,方可有岗位老工带领进行工作;每位职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认真参加安全活动。

4.3.8要熟悉本岗位“三大作业标准”及岗位规章制度,并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4.3.9对不遵守和不按照“三大作业标准”操作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适当批评教育或处分;对有意破坏安全生产的人,坚决给予处理。

4.4上岗期间安全守则

4.4.1非因工作需要不准擅自开闭各种电气开关和阀门、风门等,需要时应经单位管理人员批准,在现场工作人员带领下方可进行操作工作。

4.4.2操作机械设备时,必须熟悉该设备的性能、熟悉该设备的各项作业标准,工作前要求对穿戴的护具衣袖和裤角要扎紧,在转动的设备现场操作时,女工的发辨要盘于帽内。

4.4.3机械设备在开动前,必须和设备管理有关人员取得联系,要认真检查运转设备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可靠,油路、气路、电路、水路是否畅通,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设备进行操作,吊车与卷扬机操作人员,要遵守信号或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手势。

4.4.4凡一切机电设备各转动危险的突出部分,必须安上防护装置(罩子、栏杆、保险、信号、电铃、挡板、安全阀和地线等),以及明显的安全警示牌。

4.4.5机械设备上的一切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人人要爱护,不许任意折除不用,因检修需要拆除时,检修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恢复,否则严禁启动设备工作。

4.4.6在检查、修理、安装、测绘、起运或借用机器设备时,必须与有关单位负责人联系好,否则不准进行工作。

4.4.7禁止在任何危险地区非工作需要逗留,严禁依靠在机械设备、防护物上休息,导线破皮(不管有电或无电),禁止用手或金属导体去触动,以防触电或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4.4.8禁止在机器危险的转动部分进行注稀油、擦抹、清扫和修理等工作,如需工作,必须待机器完全停止断电后方可进行操作;注干油时要特别注意机械运转情况,严防撞伤。

4.4.9机器在运转中,禁止隔着机械传动部位传递或拿取工具和物品;禁止用手摸、脚蹬开动或停止机器的飞轮和皮带处等。

4.4.10在工作期间,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准将自己的工作转交他人或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4.4.11交接班时,必须把当班工作期间所发生或遇到的不安全因素,详细交待清楚,并进行记录,以便接班工作人员及时掌握和处理。

4.4.12禁止在工作中打闹、开玩笑、闲谈、扎堆,在车间内或工作岗位从事其它违反纪律的不安全行为。

4.4.13非工作需要禁止在钢垛及堆起的物料间行走,禁止人员从钢垛上面跨越,钢垛堆放高度不准超过2米。

4.4.14禁止在车间内的安全通道上放置任何物料,必须保持安全通道时刻畅通。

4.4.15装卸车及往各种炉内运送物料时,要详细检查有无爆炸物,如果发现要及时拣出,并上报公司进行处理。

4.4.16禁止将消防用具作生产工具使用,消防器材及消防用具必须有专人监管,并时刻处在良好状态,发现随意使用将严肃处理。

4.5特殊区域工作安全守则

4.5.1未经领导批准或有关部门联系,不准擅自攀登天车、梁柱和房顶等高处行走或工作,更不准在车辆行驶期间抓车或未停稳时下车。

4.5.2在夜晚或黑暗工作区域工作时,工作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工作现场所使用的手提灯,必须采用三十六伏以下的低压安全灯,在煤气装置、压力容器装置、各种气体区域及危险区域工作时,所使用的照明必须使用三十六伏以下的低压照明。在进入各种罐体或者管道内工作前,必须根据现场气体性质用(氮气、压缩空气、蒸汽)对罐体或者管道进行吹扫进行置换,经检测合格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

4.5.3从事高空检修或修建作业时,距地面2米以上,必须佩戴安全带,并绑在牢固地点,必须高挂低用;操作人员要躲避高压线;禁止由高空往下和由下往上扔东西。

4.5.4多人在一个区域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在危险区域作业时,必须制定可行的安全措施,并传达到每一位现场作业人员,工作期间要认真做到“三不伤害”,不得冒险作业。

4.5.5禁止在煤气区域停留、动火、扎堆、吸烟和休息;在有毒气体处操作的人员必须二人以上,要正确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具,防止中毒,发现中毒现象,应迅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进行医救。

4.5.6禁止在仓库、油库、化验室、煤气站、风泵室、木材放置场、压力容器、氧气瓶、二气瓶堆放处、煤气区域等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吸烟或动火,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火,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该场所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监管。

4.5.7禁止将液体金属和渣子混在或倒在有水及潮湿的地方,炉坑、倒渣处,工作所使用接触液体金属的一切用具,必须经常保持干燥。

4.5.8不要用好奇用感观的办法尝试任何化学药品,或用盛过化学药品的杯子和容器喝水,以及探摸自己所不熟悉的东西,防止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4.5.9挖地沟时必须经过设备及土建部门同意,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工作时注意地下电缆等设施,以防肇事。

4.6进入厂区安全守则

4.6.1马路行走,注意过跨台车及过往车辆,防止撞伤。

4.6.2不准在气焊、电焊、气割、金属浇注和起重物件等危险场所逗留,行走需要通过时要严加注意,并应绕道通行。

4.6.3凡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准靠近高炉、热风炉、高炉煤气区域、电炉、精炼、连铸、轧机、压力容器区域、吊车和废钢场区域、高低压电器设备及高低液压设备附近,更不准与正在操作的人谈话;不准私自带领亲友入厂参观,各要害部门,要经过公司保卫科审查合格登记后,经单位人员带领方可进入。

4.6.4在车间内要按规定从人行通道上行走,不许在吊车运行或操作繁忙的场所逗留,更不许任意乱串,在行走或工作中,要注意危险标志,汽车喇叭声和吊车铃声,尤其是阴雨天,下雾天及夜间,更应特别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4.6.5禁止往通行路上扔尖锐的废弃物,拆拨各种木板上的钉子要及时打倒,并放到妥善处。

4.6.6步行者要让车辆或搬运物品的人员先行,空车要让重车先行,搬运车要让轨道车、起重车先行,直路行驶的车辆要让转弯行驶的车辆先行,过往车辆要按照公司车辆速度进行行驶,过往十字路口要低速行驶。

5记录

6相关文件

第2篇 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伤亡事故

1、考核标准

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

类别

组别

每发生工亡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重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轻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发生群伤事故减工资标准
第一组炼钢厂、603010按伤、亡事故的人数累加执行,同时单人标准提高5~20元,其中轻伤5元、重伤10元、死亡20元
第二组动力厂804015
第三组其余二级单位、机关部室1005020

2、         计算方法

⑴ 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⑵ 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600元。

⑶ 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1200元;

车间主任予以免职,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

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

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15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30元/人;

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⑷ 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元)×重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20元)×死亡人数〕×单位总人数。其余考核按相同等级事故的条款执行,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⑸ 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核减工资的标准及人数以伤者所在单位为准,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考核比例,其中主要责任单位承担60%~80%,其余责任单位承担40%~20%。

⑹ 重伤、工亡及群伤事故考核中,个人受到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以额度高者执行,不重复考核。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需严格认真地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后果者,考核责任者500~1000元;各部门、各单位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者,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建立安委会、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期召开安委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台账、档案等,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各单位未制定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班组未开展kyt活动和“四件事”活动,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三、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

1、各单位未进行定期专业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记录不整改,检查单位不督促、复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各单位新进厂人员未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严格进行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未持有效的上岗证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3篇 冶金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冶金企业应将易产生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矿物燃烧、含硫矿石冶炼等作业场所列入安全监控重点,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条 企业应向从业人员明确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第四条 企业在设计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可能引起硫化氢气体产生的工艺和原料,以达到最安全的生产条件,如必须投入或实行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原料和生产工艺,则应最大限度地限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硫化氢气体产生的条件。

第五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设置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器,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第六条 加快实现含硫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硫化氢产生源密闭起来,通过通风管将含硫化氢空气吸出,送往净化装置,净化后排放大气。

第七条 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加强脱硫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八条 供城区的民用煤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煤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反应气体的硫化物浸出工序,必须进行整体密封,并合理配置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器,一旦出现仪表报警、硫化氢气体含量超标,立即停止加料操作,连锁启动强制排风系统,当有害气体恢复正常值之后,操作人员应佩戴专用劳保用品,检查和排除故障。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浸出等设备应连接硫化氢气体吸收系统。浸出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吸收系统的各种设备,确认完好之后,先启动吸收系统,运转正常之后,方可进行浸出操作;保证在生产过程中,维持硫化氢浸出设备内为负压操作状态,防止微量硫化氢气体意外外溢。

第十一条 浸出现场生产过程应采取远程监控操作,化工辅料应由高位槽在密封区外向封闭区输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的测试,应通过设置在密封区外的溶液循环系统进行取样检测,并通过作业区内视频系统进行监视。实现人机分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为消除外排废气,对环境的污染,每台浸出槽废气及密封区强制排风都与氢氧化钠喷淋吸收塔连接,含有硫化氢的废气经无害化中和处理后,达标排放大气。

第十三条 在设备检修、废渣清理等工作时,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强制性通风置换,经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四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应要按危险源管理办法要求定时、定点的全面巡检,使安全管理达到动态控制、连续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抢险组织,加强安全培训,在抢险器材及用品配备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演练,将应急预案演练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事故案例1: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

2007年10月11日13时,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号,属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现有员工28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0人,企业总资产2.48亿元,占地100亩,厂区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年产600吨金属钴,原料全部购于云南省元江市云锡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硫化镍精选矿,2003年4月正式投产。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7900万元。该公司硫化镍浸出工序现采用广泛应用于有色金属提取的酸性氧化浸出工艺,主要是在8立方米、酸碱度ph值为0.5-1的盐酸水溶液内加入精镍矿1.2吨-1.5吨后,再加入氯酸钠氧化剂,生成氯化镍、氯化钴溶液,经检测达标后,送入净化和提纯工序。该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气体,产生的硫化氢气体采用碱液中和吸收装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7年10月11日,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班长薛国勇和5名工人姜合波、姜鸣、刘建华、张伍子、耿吉平上白班,耿吉平负责看管压滤机,薛国勇和其他4名工人负责向2号浸出槽添加硫化镍精选矿粉末。13时许,耿吉平突然感到有浓重的臭鸡蛋味,于是就到压滤机南头拿防毒口罩,这时发现2号浸出槽旁的姜鸣和刘建华两人摇摇晃晃倒在地上,随后,另外3人又相继晕倒在2号浸出槽旁。耿吉平见状后迅速跑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迅速将薛国勇、姜合波等5人送至烟台市中医院。13时10分烟台市中医院急诊科接到由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送来的硫化氢中毒者5人。由于患者一次性吸入过量有毒气体硫化氢,虽经全力抢救,终于14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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