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料安全管理规范
1.目的:
1.1 为了严格落实危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危险品、使用、储存环节的管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防止职业危害。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制三科、储存、使用及危险废气物转移的人员均适用。
3. 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物质本身具有某种危险特性,当收到摩擦、撞击、振动、接触热源或火源、日光曝晒、遇水受潮、遇性能相抵触物品等外界条件的作用,会导致燃烧、爆炸、灼伤及污染环境事故发生的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特性,毒性强、腐蚀性强等特性的物品。
3.2 危险品的种类:
3.2.1制三科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丁酮、环己酮、甲醇、混合溶剂等。
3.2.2制三科涉及到的易制毒品包括:丁酮、环己酮、甲醇。
4. 职责:
4.1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人员职责。
4.1.1 对危险化学品严格管控,保证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
4.1.2 对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4.1.3 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请购,定期及时发放。
4.1.4 组织本部门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1.5 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
4.2 危险品储存区操作人员职责。
4.2.1 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工作。
4.2.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能够处理立即解决。
4.2.3 发生险情应在保障自身安全情况下及时施救。
4.2.4 易制毒品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直属主管,其主管将情况如实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并报警处理。
4.3 危险品使用人员职责:
4.3.1 危险品领用必须如实填写领用记录单,其记录必须真实可靠。
4.3.2 丁酮、环己酮、甲醇为易制类毒品,不得用于非法用途或挪作他用。
4.3.3 使用人员在接打危险品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3.4 危险品在车间内必须保持密闭状态,严禁危险品敞口作业。
4.3.5 危险品使用时,必须保持设备良好通风状态。
4.3.6 当现场危险品浓度超过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4.5.2 发生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必须上报环保部门,不得瞒报。
5. 危险物品管理作业指导书:
5.1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技术要求:
5.1.1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5.1.2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1.3 进入攻击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触摸人体静电导除装置(人体接地棒),装卸易燃液体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鞋。
5.1.4 溶剂罐区禁止接打手机,进入罐区前必须关闭手机。
5.1.5 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开桶等操作不得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场所必须远离火源和热源。
5.1.6 低闪点易燃液体当温度高于29℃,中、高闪点易燃液体当温度高于37℃时,应采取喷水降温措施。
5.1.7 溶剂罐区严禁吸烟和一切明火作业,禁止私拉临时线路。
5.1.8 溶剂罐区操作人员在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装卸、分装溶剂时应佩戴防毒口罩、护目镜、胶皮手套。
5.1.9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内堆积可燃废弃物,溶剂罐区现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5.1.10 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立即停用,或迅速移动至安全区域。当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立即关闭水封井。
5.1.11 定期对罐区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包括静电接地装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
5.1.12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每日对易制毒品使用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生被盗、丢失立即报告,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5.1.13 易燃液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1.14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溶剂罐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5.2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安全技术要求:
5.2.1 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
5.2.2 包装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发生任何泄漏,包装表面清洁,不允许沾有有害的危险物质。
5.2.3 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承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并应保证在温度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5.2.4 包装封口根据内装物质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
5.2.5 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5.2.6 各类包装应符合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要求。
5.3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5.3.1 危险化学品使用前,必须保持密封状态,避免污染环境。
5.3.2 危险化学品必须放在指定位置存放,禁止在电器柜5米范围内存放。
5.3.3 危险化学品使用有湿度要求的,必须开启加湿装置。
5.3.4 危险化学品10米范围内禁止明火作业。
5.3.5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导入下水道,造成环境污染。
5.3.6 危险化学品在溶剂罐区灌装时,要将溶剂桶放在接地板上,控制流速(1m/s)。
6 本指导书字颁布之日起执
第2篇 加强物料提升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现场常用的一种输送物料的垂直运输设备,因其使用方便,价格低,投资少,见效快,在装修阶段作为主要的垂直运输设备,被广泛采用。随着安全管理的深入与施工技术的发展,新型物料提升机得到普及,发生在物料提升机上的事故有所遏制。但从使用状况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甚至长期滞留安全隐患得不到解决,应当引起各级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选配不力,安全意识差。有的企业领导安全责任意识差,没有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工作来抓,设备管理未配备专职人员,个别机械操作人员不能持证上岗,甚至任何施工人员都可随意操纵设备,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督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与纠正。
(二)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产品,各项技术和安全性能差。当前,物料提升机多数是由小型生产厂家制造,个别生产厂家只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迎合市场心理,偷工减料,疏于管理,在用料、截面尺寸等方面不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个别施工企业为了满足施工急需,只图便宜,只顾眼前利益,甚至在无设计的情况下私自组装拼装,没有严格按照《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的规格执行,制作质量粗糙,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三)物料提升机附墙架设置不合理,整体稳定性差。新型物料提升机的稳定性要体现在架体与主体的刚性连接上,这是与旧式低架物料提升机靠缆风绳固定的主要区别之一。新型物料提升机大多数是自升式,不使用缆风绳固定(这就要求与墙体连接应按物料提升机使用说明书进行施工安装)。而不同的制造厂家对物料提升机与主体连接方法的设计又各有不同,拆装简单的钢管扣件式固定方法在施工现场广泛采用,相应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连墙壁杆里外不加短管或固定不牢,施工中随意拆除连墙件等,严重违反《龙门架与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给施工现场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四)安全装置不齐全。物料提升机的安全装置一般有: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上下极限限位器、超载限位器、安全防护门、缓冲装置等。目前,由于个别厂家生产物料提升机的停靠装置与断绳保护装置设计不科学,使用不方便,在部分施工工地,安全停靠装置与断绳保护装置常常闲置不用。另外,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多,部分低架提升机直接作为高架提升机使用,相应的安全装置,如下极限限位器、超载限位器、缓冲装置等没有配备,而且吊篮未改为吊笼,摩擦式卷扬机未改用可逆式卷扬机,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另外,多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门不齐全,楼层口防护门、吊篮前后防护门、进料口防护门等,没有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有关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上述问题已成为施工中较为突出的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扎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思想重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安全管理注重人的因素,强调对人的正确管理,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与规章,用制度来制约、用标准来衡量人的行为。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是核心。我们必须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培训教育工作,从安全意识、技术知识、操作技能等各个方面入手,为各级各部门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安全意识与人的行为高度融合可大降低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就设备操作而言,由于生理、心理影响及安全素质的差异,机械设备操作的安全性、可靠性很大程度受人的影响。因此,采取针对激励的方法和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这些工作就显得万为重要;此外,反复深入地对建筑施工一线操作人员和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思想教育,使之养成认真仔细的工作作风,克服冒险蛮干,急于求成,不讲究方式方法的错误思想,也是搞好安全生产避免伤害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正确选购与使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首先,必须对生产厂家进行综合考察,最大程度地购置安全系数高、设计合理、适用生产的机械设备,建立设备购入登记制度,谁购入、谁负责。其次,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施工企业的严格验收,按规范进行安装,安装完毕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自升式物料提升机每提升一次,检查验收一次)。安装必须充分考虑工作空间,环境的安全,保证操作者能够安全有效地工作。第三,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做好维护保养,及时修复存在的隐患部位。对于改造的机械设备,必须都能达到设计要求,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必须报废处理。目前应逐渐淘汰摩擦式卷扬机,加上磨擦式卷扬机下降速度由人(司机)掌控,没有机械机构的控制,加上司机的随意性,降落速度过快,刹车过急容易造成吊篮损坏、脱轨、架体开焊变形等,使用磨擦式卷扬机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的规定,损坏较快。另外,《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已颁发十年有余,新型产品已基本定型,应尽早加以修订。
(三)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这是抵制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一道重要防线。一些小型企业,不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单纯追求价格低廉,不考虑性能及内在质量,无论是在材质还是在隐定性、安全性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部有关精神和要求,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这是从源头上禁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的有效措施,也是物料提升机运行安全的有效保障。
总之,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设备管理,保证安全运行,是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工作,我们必须从思想上绷紧这根“弦”,在管理上深入细致健全制度,在技术上不断改进不断提高,真正把机械设备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3篇 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在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井字架)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以下简称《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井字架作为垂直运输设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井字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拆除,必须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井字架安装与拆除前,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和监理单位确认。
第五条 各类井字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和检修制度,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规程和制度应以标牌形式张贴在施工现场。每台井字架的设备技术档案应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检查。
第六条 井字架安装或加高后,必须经安装班组自检,项目部和企业安全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做好原始记录。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井字架验收的人员应由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负责井字架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的持证,并经本单位聘任方可上岗。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操作。操作控制井字架必须专人专机。
第八条 井字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井字架安装和使用
第九条 井字架必须具有以下安全防护装置,其性能不得低于《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装置应定型化。
(二)卸料平台防护门。卸料平台口必须设置常闭门,并应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时自动关闭,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
(三)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应采用联锁开启装置,使升降运行时安全门自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
(四)料口防护棚。防护棚搭设必须安全、严密、可靠。
(五)限位器和紧急断电开关。摩擦式卷扬机严禁使用断电式的上极限限位器。
(六)通讯装置。井字架必须具备闭路电视系统和对讲通讯装置。司机通过闭路电视系统能清楚看到操作者进料和出料。对讲通讯装置必须是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与每一站通话。
第十条 井字架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井字架基础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附墙架的设置以及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附墙架与井字架架体连接严禁焊接。
第十三条 采用缆风绳固定的井字架,缆风绳的材料、规格、连接、固定等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缆风绳地锚的埋置方式、材料选用等,应根据土质情况和受力大小,经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井字架的架体、卷扬机、平衡锤和钢丝绳,应设置可靠围护。钢丝绳高出地面的,不得穿越通道。架体首层除进料口外,必须封闭严密,防止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 井字架的卸料平台,不得支承在架体上。卸料平台的铺设应便于小车通行,并严禁向井字架倾斜。
第十七条 井字架操作机房应布置在视野良好的位置,并远离危险作业区。操作机房门应设锁。
第十八条 各卸料平台口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探头、超载、乘人。
第十九条 井字架应有产品标牌,并固定在架体明显处。标牌样式见附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井字架不符合本规定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一)井字架管理不符合第二章规定的;
(二)企业安全部门对不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井字架签发验收合格证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本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4篇 (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规定
1、物料提升机的安拆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拆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物料提升机安拆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安拆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安拆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1、卷扬机安装时,机座必须平稳牢固,设置可靠的地锚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起吊的物件。
2、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器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万可使用。
3、使用皮带和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须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4、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万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
6、卷扬机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7、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去拉踩钢丝绳。
8、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吊笼应降至地面。
9、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降至地面。
第5篇 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垂直输送物料的提升机,构造简单,安装、使用和拆除方便,是投资少、见效快的设备,常用于中小型建筑工地。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物料提升机的数量随之增加,但对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管理却相对滞后,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加强安全管理势在必行,从物料提升机的制造、安装和使用等方面排查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物料提升机制造管理
1、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升机设计、制造的标准有待进一步规范。现行的物料提升机多种多样,安全装置参差不齐,安全性能指标各异,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多数产品是施工企业自制、小型生产厂家制造,部分产品由乡镇企业制作,生产厂缺少基本生产技术、设备,工装落后,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内控质量标准,无法保证其产品质量。物料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2、物料提升机架体金属结构稳定性差。物料提升机的制造,没有经过正规的设计计算,在用料、截面尺寸、形状等方面均不符合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整机结构的刚度和强度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架体多数不是由标准节连接组成,而是由单根杆件现场逐件组装而成。杆件间的联接使用普通螺栓,不能形成稳定结构,在负荷力作用下易造成扭曲变形,甚至倾翻。架体金属结构稳定性设计和实验,确认金属结构无开焊和无变形方可投入生产。
3、物料提升机的安全装置一般有,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上下极限限位器,超载限位器,吊笼安全门,缓冲装置等。
二、物料提升机安装管理
目前,施工现场的物料提升机安装人员参差不齐,没有专业安装队伍安装,大多数由施工现场的架子工安装。由于这些人员不是专业安装,没有经过安装培训,不懂标准和规范要求,同时也缺少必要的安装经验和熟练程度,在安装过程中存在隐患。安装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施工。安装前应检查物料提升机产品合格证,确认金属结构的成套性和完好性;物料提升机构完整良好;电气设备齐全可靠;基础位置和做法符合要求;地锚的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的位置正确,埋设牢靠;物料提升机的架体和缆风绳的位置未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物料提升机应安装附墙装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物料提升机附墙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附墙后立柱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宜大于6米。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9米时,应及时加设一道附墙装置,并应随安装高度增加加设附墙装置,而在实际安装过程中经常是安装完后再加附墙装置,出现在安装过程中架体倒塌事故。附墙装置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刚性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附墙架严禁连接在脚手架上。
2、物料提升机吊装管理不当。卷扬机稳装的位置按照要求应该满足“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的要求,同时卷扬机还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由于施工现场比较狭窄,很多施工现场卷扬机与物料提升机安装距离达不到这一要求,经常由于距离太近而出现钢丝绳缠绕错叠和脱离卷筒现象。另外这也不利于司机操作,司机在卷扬机处操作会出现吊篮挡住视线,对吊篮的停靠位置掌握不准。
第6篇 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在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井字架)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以下简称《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井字架作为垂直运输设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井字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拆除,必须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井字架安装与拆除前,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和监理单位确认。
第五条 各类井字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和检修制度,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规程和制度应以标牌形式张贴在施工现场。每台井字架的设备技术档案应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检查。
第六条 井字架安装或加高后,必须经安装班组自检,项目部和企业安全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做好原始记录。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井字架验收的人员应由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负责井字架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的持证,并经本单位聘任方可上岗。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操作。操作控制井字架必须专人专机。
第八条 井字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井字架安装和使用
第九条 井字架必须具有以下安全防护装置,其性能不得低于《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装置应定型化。
(二)卸料平台防护门。卸料平台口必须设置常闭门,并应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时自动关闭,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
(三)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应采用联锁开启装置,使升降运行时安全门自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
(四)料口防护棚。防护棚搭设必须安全、严密、可靠。
(五)限位器和紧急断电开关。摩擦式卷扬机严禁使用断电式的上极限限位器。
(六)通讯装置。井字架必须具备闭路电视系统和对讲通讯装置。司机通过闭路电视系统能清楚看到操作者进料和出料。对讲通讯装置必须是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与每一站通话。
第十条 井字架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井字架基础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附墙架的设置以及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附墙架与井字架架体连接严禁焊接。
第十三条 采用缆风绳固定的井字架,缆风绳的材料、规格、连接、固定等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缆风绳地锚的埋置方式、材料选用等,应根据土质情况和受力大小,经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井字架的架体、卷扬机、平衡锤和钢丝绳,应设置可靠围护。钢丝绳高出地面的,不得穿越通道。架体首层除进料口外,必须封闭严密,防止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 井字架的卸料平台,不得支承在架体上。卸料平台的铺设应便于小车通行,并严禁向井字架倾斜。
第十七条 井字架操作机房应布置在视野良好的位置,并远离危险作业区。操作机房门应设锁。
第十八条 各卸料平台口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探头、超载、乘人。
第十九条 井字架应有产品标牌,并固定在架体明显处。标牌样式见附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井字架不符合本规定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一)井字架管理不符合第二章规定的;
(二)企业安全部门对不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井字架签发验收合格证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本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7篇 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规定
1、物料提升机的安拆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拆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物料提升机安拆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安拆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安拆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1、卷扬机安装时,机座必须平稳牢固,设置可靠的地锚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起吊的物件。
2、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器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万可使用。
3、使用皮带和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须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4、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万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
6、卷扬机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7、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去拉踩钢丝绳。
8、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吊笼应降至地面。
9、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降至地面。
第8篇 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丁二烯物料(丁二烯浓度不低于10mg/g的碳四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各专业处室按专业分工,具体负责对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在生产、储运等各项作业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演练,严格执行。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装置安全管理
(一) 碳四原料、溶剂、阻聚剂的规格和指标必须满足操作规程要求。
(二) 对装置中的碳四原料系统、萃取精馏系统和精馏系统的氧含量须进行定期分析。气相氧含量增加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 阻聚剂须按规程指定的种类、浓度、加入量及方式加入系统,确保阻聚剂循环量满足要求。
(四) 脱水作业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距离排放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或明火。
(五)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原则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六) 对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切换操作前,须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案,操作时必须首先切断热、冷物料。
(七) 应采取措施保证备用泵不积累聚合物、水、盐类等。备用换热器应处于氮气保护状态,保证投用前在密封状态下分析氧含量低于1mg/g。
(八) 当精制系统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和事先制定的处理方案,进行蒸煮、钝化,不留死角,确保可燃物、有毒物指标合格,过氧化物被破坏。
(九) 开车时应按操作规程步骤进行气密试验、氮气置换和化学清洗,同时保证溶剂中阻聚剂含量合格。
(十) 对于停产报废的装置,应依照操作规程,做妥善处理。在停用封存前,须对残留聚合物进行彻底处理。
第六条 日常储存安全管理
(一) 按照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储罐的安全储存温度,其中丁二烯产品储存温度原则上不高于27℃。
(二) 储罐应设置超压报警及泄压排放系统。为确保储罐不超压,每个储罐上应安装安全阀。应根据碳四类液态烃物理特性,尽量控制较低的储罐压力,最高不得超过0.5mpa,以减少聚合物的生成。
(三) 严格控制储存系统中的氧含量不大于1mg/g。在储运的各个环节中,控制氧气的渗入。应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当储罐内气相氧含量超过1mg/g时,应采取措施,以降低气相空间的氧含量。
(四) 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控制阻聚剂的加入量,夏季高温时可按高限控制。按国家标准,丁二烯产品控制tbc浓度在50~150ppm范围内,企业自用或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可协商确定。
(五) 对丁二烯物料的储罐应定期进行蒸煮以除掉过氧化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操作规程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如硫酸亚铁等)、蒸煮温度及时间。蒸煮用水以脱氧水为宜。蒸煮后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人工清理,以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的聚合物。
(六) 储罐存储系数应小于0.80。
(七) 应尽量缩短物料在储罐内的储存时间,原则上静置时间不应超过4天,以减少聚合物的产生。
(八) 应在储罐的适当位置,增设紧急注水管线。
(九) 储罐须设有静电接地装置并保持完好,防止静电的积累和尖端放电,保证产生的静电能及时导出。
(十) 罐区须按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器完好。如果条件允许,可设立完整的监视系统。
第七条 存储设施停用、检修及投用安全管理
(一) 储罐停用检修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处理,以确保拆检过程的安全。
(二) 系统检修过程中,应彻底清除聚合物。清理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保证在湿润的情况下进行。
(三) 对于清理出来的危险物料,应轻拿轻放,放到容器里润湿,然后送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乱堆乱放。
(四) 储罐在储存物料之前,须用高纯氮气置换(纯度不低于99.9%),严格控制系统中氧含量低于1mg/g。
(五) 新储罐第一次投用前,应使用规定的化学试剂进行蒸煮,消除设备表面的氧,然后用氮气置换至合格。
(六) 定期对储罐的第一道出口法兰进行测爆检测,对设备静电接地设施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
(七) 储罐安全附件的管理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储罐脱水安全管理
(一) 应制定储罐脱水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及时脱掉储罐物料中的积水。
(二) 须设置两道储罐脱水阀,第一道阀门应设置在靠近储罐的根部,第二道阀门设置在脱水管线下部。正常情况下第一道阀应处于开启状态,第二道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 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应站在上风口处监护,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四)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要求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五) 罐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脱水现场附近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氮气管线快速接头和防静电胶管,保证随时可用。
(六) 脱水作业人员操作前须将静电导出,穿着防静电服装和不带铁钉的鞋靴,使用防爆工具,不得随身携带手机。
(七) 进行脱水作业时,开关阀门要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避免物料大量带出。冬季作业时,特别是遇有冻堵现象时须防止因开关不慎而造成阀门损坏,致使物料泄漏。
(八) 在脱水过程中遇到排放不畅时,首先应关闭脱水阀,停止脱水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经确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脱水。必要时可倒空罐内所有物料,对罐、所堵管线进行蒸煮等处理。严禁使用蒸汽对脱水管线进行加热,严禁用铁器进行敲打或疏通,严禁盲目开大阀门,防止物料喷出发生意外。
(九) 在脱水过程中发现有聚合物或其它物料带出时,应逐渐关小阀门,操作阀门须小心,防止聚合物受挤压发生危险。
(十) 脱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
第九条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运输安全管理
(一)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须具备完整有效的手续,方可进行运输。押运员、汽车罐车驾驶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 罐车运输必须配备押运员。铁路罐车押运员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丁二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措施,具备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三) 押运员应携带所需的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具,并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押运途中应经常检查,如发生泄漏应积极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同有关部门、企业联系加以解决。
(四) 铁路罐车押运员应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编组挂运,避免车辆停留时间过长,同时对发运、路径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相关手续作详细记录。汽车罐车押运员应在运输前对罐车的安全附件及设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罐车停留期间应加强巡视,避免无关人员登上车辆。
(五) 严禁在电气化区段对铁路罐车进行罐上作业。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罐上作业,须经铁路方面同意,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 有关企业应制定铁路自备罐车的管理办法。指定专职人员对自备罐车的使用、修理和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包括制造、使用、维修、检修、事故等记录在内的技术档案。应注意高温等特殊气候下罐车的停放管理,避免因超温、超压引发事故。
(七) 汽车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相关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在签订汽车罐车运输合同时,还应签订承运单位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
(八)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汽车罐车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如必须进入上述区域,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九) 汽车罐车应设有相应的防晒、防火、防爆等措施。
第十条 装卸车安全管理
(一) 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栈台(桥)上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栈台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检工作。
(二) 罐车应在检查合格后进入停车场,由栈台人员负责作业监护。分析合格或接到指令后,方可驶入栈台。汽车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须加固定块。在停车场或栈台停放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行车辆修理活动。
(三) 栈台人员须检查罐车及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须确认罐车外观良好,接地线、防火罩、汽车阻火器等符合安全要求,罐体号与车辆号相符合。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前,须核对车号,确认物料品种、料量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四) 进入现场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型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以及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钉的鞋靴进入现场。作业过程中严禁更换衣物、鞋靴和梳头。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
(五) 作业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装卸完毕后,应静置5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除。
(六) 栈台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依次进入相应鹤位,此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前一车辆对位后,后一车辆方可进入。所有车辆对位后,方可统一接好罐车与管线的快速液相接头及气相接头。
(七) 由栈台人员用测爆仪或设置固定式可燃气报警器,监测可燃气浓度,测爆不合格或异常须立即关闭相关阀门进行处理。
(八) 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车况,遇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须预防物料溅落到皮肤发生冻伤事故。
(九) 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或冻堵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或蒸汽吹扫。
(十) 当现场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岗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止漏,此时不得启动车辆。
(十一) 所有车辆全部装卸车完毕、且测爆合格后方可起动点火。栈台人员指挥车辆依次驶出栈台,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作业完成后,特别注意要收好并挂牢走梯,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二) 应抓紧时间完成卸车任务,尽量减少转输时间。
(十三) 卸车完毕后,应使用高纯氮气将装卸车系统吹扫干净。
(十四) 每次卸车后,应控制中间罐液位尽可能低,然后停止转输泵。当中间罐压力下降时,应使用高纯氮气补压,使其始终保持微正压。转输泵房的风机应保持常开状态。
(十五) 装车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十六)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1)雷雨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附近50米内有明火作业;
(4)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
(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具有形成爆炸空间的可能;
(6)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物料装卸 安全管理规定
1、车旁及吊件下严禁站人;
起吊时,严禁站在车旁或吊运物之间。
2、卸货应有稳妥方案;
必须有现场指挥员确定卸货方案,要选用合格的钢丝绳和吊钩,巡视平衡状态,如果发现不平衡状态,应立即停止卸货。经商讨确定安全稳妥的方案后,在严密监视下实施。
3、起吊时精神高度集中;
防止撞到人或物。
4、装卸货应有稳妥方案;
装货时应有专业指挥员制定详细的装货方案,必要时制作牢固的存放架。抬运时,应控制抬货重量。抬运面积较大物品时应防止突然倾覆。
第10篇 物料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1、车旁及吊件下严禁站人;
起吊时,严禁站在车旁或吊运物之间。
2、卸货应有稳妥方案;
必须有现场指挥员确定卸货方案,要选用合格的钢丝绳和吊钩,巡视平衡状态,如果发现不平衡状态,应立即停止卸货。经商讨确定安全稳妥的方案后,在严密监视下实施。
3、起吊时精神高度集中;
防止撞到人或物。
4、装卸货应有稳妥方案;
装货时应有专业指挥员制定详细的装货方案,必要时制作牢固的存放架。抬运时,应控制抬货重量。抬运面积较大物品时应防止突然倾覆。
第11篇 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在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井字架)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以下简称《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井字架作为垂直运输设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井字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拆除,必须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井字架安装与拆除前,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和监理单位确认。
第五条 各类井字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和检修制度,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规程和制度应以标牌形式张贴在施工现场。每台井字架的设备技术档案应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检查。
第六条 井字架安装或加高后,必须经安装班组自检,项目部和企业安全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做好原始记录。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井字架验收的人员应由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负责井字架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的持证,并经本单位聘任方可上岗。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操作。操作控制井字架必须专人专机。
第八条 井字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井字架安装和使用
第九条 井字架必须具有以下安全防护装置,其性能不得低于《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装置应定型化。
(二)卸料平台防护门。卸料平台口必须设置常闭门,并应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时自动关闭,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
(三)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应采用联锁开启装置,使升降运行时安全门自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
(四)料口防护棚。防护棚搭设必须安全、严密、可靠。
(五)限位器和紧急断电开关。摩擦式卷扬机严禁使用断电式的上极限限位器。
(六)通讯装置。井字架必须具备闭路电视系统和对讲通讯装置。司机通过闭路电视系统能清楚看到操作者进料和出料。对讲通讯装置必须是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与每一站通话。
第十条 井字架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井字架基础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附墙架的设置以及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附墙架与井字架架体连接严禁焊接。
第十三条 采用缆风绳固定的井字架,缆风绳的材料、规格、连接、固定等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缆风绳地锚的埋置方式、材料选用等,应根据土质情况和受力大小,经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井字架的架体、卷扬机、平衡锤和钢丝绳,应设置可靠围护。钢丝绳高出地面的,不得穿越通道。架体首层除进料口外,必须封闭严密,防止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 井字架的卸料平台,不得支承在架体上。卸料平台的铺设应便于小车通行,并严禁向井字架倾斜。
第十七条 井字架操作机房应布置在视野良好的位置,并远离危险作业区。操作机房门应设锁。
第十八条 各卸料平台口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探头、超载、乘人。
第十九条 井字架应有产品标牌,并固定在架体明显处。标牌样式见附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井字架不符合本规定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一)井字架管理不符合第二章规定的;
(二)企业安全部门对不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井字架签发验收合格证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本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录:产品标牌样式
井架物料提升机
额定起重量 kg 额定荷载 kn
最大提升速度 m/s 吊篮(吊笼)质量 kg
允许架设高度 m 允许自由高度 m
产品编号
制造单位
第12篇 塔吊、升降机、物料机,监理如何安全管理?
引 言
在大型住宅小区施工过程中,塔吊、升降机和物料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塔吊、升降机、物料机安装拆除方案存在缺陷,平面布置不合理,设备本身质量不合格,使用过程中违章操作,维保不到位,造成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发生,给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相关资料报导,2017年以来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缺失,特别是司索指挥的失误,连续发生8起安全事故,造成12人死亡,多起起重机械设备损毁。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建委颁发的宁建质字【2016】453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重点对大型住宅小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取得了一定成效,总结一些体会与大家讨论。
1 工程概况
某保障房小区,位于南京市浦口高新区,由20幢26~34层高层建筑组成,建筑高度为77.85 m~97.20 m,基础为钻孔灌注桩筏板基础,1层地下室(局部2层),总建筑面积约40万m2;单体平面布置为“梅花型”,每幢楼布置一台塔吊和一台升降机或物料机。
该项目分为a、b两个标段,同时施工,同时交付。在a标段南、西方向有100 m长35kv高压线处在塔吊臂下;另外,a、b标段均有临边主干道,多处临时住房、加工场地在塔吊臂下,本项目工程计有7处需要安全防护加固。
2 塔吊、升降机、物料机平面布置及安装方案审查
2.1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原则
(1)安全原则。安装前,监理工程师要求各总包单位报塔吊、升降机、物料机平面布置图(最好在桩基施工结束前提供),塔吊大臂旋转半径及安装高度(距±0.000高度);监理对各标段起重设备安装图进行汇总。如发现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必须确保任何两台塔吊之间不发生任何接触(包括吊运的物体),相邻两塔吊之间高差应保持1~2节“塔吊标准节”,且保证任何不接触物体之间距离不小于2.0 m,规定各个塔吊大臂的运动轨迹,安装限位装置。
所有塔吊、升降机、物料机均需自然编号,配备专门司机、指挥信号、司索工指纹打卡,持证上岗。
(2)满足垂直运输和工期要求原则。按照建筑高度,工期要求,场地环境,起吊能力等,选择塔吊吨位型号。根据施工单位申报,本工程共有三种塔吊型号:qtz40、qtz63、qtz80。
2.2 审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可由安拆单位编写,也可由总包单位编写,总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对专项方案审查签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方案中,如起重设备基础、附墙、顶升、配重、安装高度等技术参数或内容超出说明书要求的,方案应组织专家组论证。
2.3 审查安拆单位相关证件
塔吊、升降机、物料机进场安装前,监理工程师应提前签发联系单,把上述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所需要的资料、注意事项提前告诉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报审时,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查安装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工种上岗证、安拆项目经理资质、专职安全员c类证,租赁合同、安装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起重设备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工程所在地的安装告知书,审查用于配合安拆起重设备的汽车吊合格证及操作人员上岗证等资料。
3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控制
3.1 基础施工与验收
在塔吊、升降机、物料机位置确定之后,进行基础施工。本工程塔吊基础由设计单位设计均采用4根直径700水钻孔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桩长20 m~26 m(在桩基施工时已经完成),桩顶按照起重设备基础图纸设置1300厚4500×4500c35钢筋混凝土平台。
升降机、物料机基础有的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该部位应提前和设计院沟通,采取加固措施。施工单位对基础施工应进行报验,监理工程师对基础几何尺寸、钢筋规格、预埋件,混凝土标号等进行验收确认,旁站混凝土浇筑。
3.2 基础质量控制
设备基础混凝土表面平整度不大于1/1 000;预埋件位置、轴线、标高、垂直度等允许偏差值,应均符合起重机械设备基础说明书要求;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开始起重设备安装。
3.3 基础周围设置排水系统
在基坑边坡的起重设备的基础埋深,如果比大楼基础较深,应在地下室基础施工前进行,即从深至浅施工程序进行;起重设备基础周边土体边坡应做挂网喷浆处理,坡底设贯通排水明沟、集水井,及时排除积水。这对塔身的安全至关重要。这些问题许多施工单位不够重视,对无桩基的起重机械设备基础长期积水,塔身锈蚀、倾斜等现象在某工地曾经发生过。
4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控制
4.1 起重机械设备进场验收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包单位安全员、安装单位、租赁公司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提供的资料与进场的起重机械设备规格型号清单相对照,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下道程序施工。
4.2 检查安全技术交底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询问被交底人员安拆注意事项,及交底内容;必要时监理人员要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会议,进行旁听。
4.3 见证取样
专业监理工程师除检查一般的安拆材料、检测设备、购配件合格证、复试报告外,还要对重要的安装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如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起重设备连接件的高强螺栓应现场见证取样送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4 核对安拆特殊工种上岗证
按照宁建质字【2016】453号文规定,各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必须配备人员如下表1,并提供安装拆除人员半年以上社保证明。。
表1 各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必须配备人员
序号 | 起重设备名称 | 安装拆卸工 | 司机 | 司索指挥工 | 电工 | 合计 |
1 | 塔式起重机 | 4人 | 1人 | 1人 | 1人 | 7人 |
2 | 施工升降机 | 2人 | 1人 | 1人 | 1人 | 5人 |
3 | 物料提升机 | 2人 | 1人 | 1人 | 1人 | 5人 |
本项目就有一家塔吊安装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完整资料,被专业监理工程师拒绝进场安装,然后在另外一个项目上安装塔吊时发生安全事故。
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过程控制
5.1 设置安全区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过程中,现场必须挂“警示标志”,设置警械线,严禁非安拆人员进入操作区域范围内,安拆区要有专人值班。
5.2 旁站监督
总包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旁站监督安装拆除全过程,随时核对或抽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如遇发生突发事件,应帮助协调解决。
5.3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
塔吊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由安拆单位项目经理宣布开始安拆起重机械设备。
5.4 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升降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专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纵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3)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照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调整,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4)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入上安全销,方可继续进行下一动作。
(5)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力矩拧紧,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6)塔吊、升降机、物料机安装顶升、拆除,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足照明装置。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安拆、顶升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后,操作人员迅速撤离。
5.5 安全防护
塔吊吊臂回转半径范围内地面搭设的临时工棚、办公室、高压线、主干道等应编制加固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高压线防护方案应征得供电部门同意。
5.6 防雷接地
加强塔吊、升降机、物料机的防雷接地,确保雷雨季节的施工安全;塔身高度大于30 m时,应在塔顶和塔臂架端部装置防撞红色信号灯。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经市布点的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建筑起重机械经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同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使用。
6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控制
6.1 控制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工人数量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按照宁建质453号文规定:每台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名;每台施工电梯司机不少于2名;每台物料机司机不少于1名。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起重机械操作规程,设备挂牌情况,严格落实“十不吊”。
6.2 起重机械设备日检
设备使用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当每日对建筑起重机械是否超载、超员,是否有违规操作、违规使用,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是否履行班前班后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发现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制止。
6.3 起重机械设备周检
设备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保单位应由专人每周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以及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6.4 起重机械设备月检
设备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保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起重机械设备停用满3个月、或经过改造、大修后,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6.5 搜集资料装订成册
专业监理工程师跟踪检查、收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所有资料,每台起重设备建立一本台账备查。
7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
7.1 安拆方案存在问题
(1)安拆方案存在抄袭现象严重,张冠李戴、闭门造车,基础图纸、说明书丢失;编制依据不充分等。施工单位认为安拆方案没有人看,只是为了应付,往往内容缺少太多,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专业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安拆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或者一旦现场发生由于安拆方案不合格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2)安拆方案审批程序不合格,代笔签字。按照建质【2009】87号文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因此,监理应审查签字、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3)应急救援预案不切实际,组织机构没有落实实名制,没有应急预案的演练内容;如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无法启动。
(4)安拆方案中缺少技术、安全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多和方案编制人员、安装拆除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更进一步了解安拆思路,探讨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方案编写不合格的,应退回重新编写,完善审批程序后再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7.2 证件资料存在问题
安拆单位资质等级与建筑机械设备吨位不符,特殊工种数量不足,上岗证不是建设主管部门签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设备未年检,复印件未加盖单位红章,提供虚假资料等。
7.3 安装、拆除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安拆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经常换人;不按照方案进行安拆,违章作业;安拆使用工具老化,安拆过程信号不畅通,操作工人年龄结构不合理等。
7.4 起重机械设备本身质量不合格
高强螺栓断裂、标准节焊缝开裂、电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液压系统、机械零部件老化,属于淘汰产品、配重不合格,机械响声异常、漏油等。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构造专业性极强,这方面人才短缺,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多和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出租单位技术人员共同或督促其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7.5 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运转操作特殊工种数量严重不足,违章指挥,无证上岗(木工、钢筋工、瓦工都能指挥吊运材料),维保缺失,设备带病作业,维保资料弄虚作假等。建筑市场个体老板为了自身利益,降低成本,投入严重不足,各单位之间责任不明确,形成管理上盲区,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出现上述任何一种异常现象,专业监理工程师都要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时整改;如不按时整改,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合同进行经济处罚,签发停工令,或向安监站报告。对于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监理工程师一定不能手软,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8 结 语
如果要保证大型住宅小区施工塔吊、升降机、物料机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是非常困难的,当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相交时,就会发生安全事故;但是,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些许多的安全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项目的安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年来,监理以巡视、检查、旁站、约谈、签发安全整改通知单,专题会议、工地例会、按照合同处罚、停工整改,向安监站报告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处理安全隐患不计其数。我们始终坚持抢进度,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
第13篇 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商丘运河中段北岸小区(海亚春天)一期工程七标段18#、22#楼
施工单位
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建设单位
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
设备名称
作业内容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月日 至年月日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交底内容:
1.提升机使用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司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提升机各润滑部位,进行注油润滑;
2)维修保养时,应将所有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在闸箱处挂“禁止合闸”标志,必须时应设专人监护;
3)提升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排除故障应在停机后进行;
4)更换零部件时,零部件必须与原部件的材质性能相同,并应符合设计与制造标准;
5)维修主要结构所用焊条及焊缝质量,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6)维修和保养提升机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2.提升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
3.金属结构码放时,应放在垫木上,在室外存放要有防雨及排水措施。电气、仪表及易损件的存放,应注意防震,防潮。
4.运输提升机各部件时,装车应垫平,尽量避免磕碰,同时应注意各提升机的配套性。
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第14篇 物料装卸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1、车旁及吊件下严禁站人;
起吊时,严禁站在车旁或吊运物之间。
2、卸货应有稳妥方案;
必须有现场指挥员确定卸货方案,要选用合格的钢丝绳和吊钩,巡视平衡状态,如果发现不平衡状态,应立即停止卸货。经商讨确定安全稳妥的方案后,在严密监视下实施。
3、起吊时精神高度集中;
防止撞到人或物。
4、装卸货应有稳妥方案;
装货时应有专业指挥员制定详细的装货方案,必要时制作牢固的存放架。抬运时,应控制抬货重量。抬运面积较大物品时应防止突然倾覆。
第15篇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商丘运河中段北岸小区(海亚春天)一期工程七标段18#、22#楼
施工单位 | 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建设单位 | 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 | |||
设备名称 | 作业内容 | |||||
交底部门 | 交底人 | 施工期限 | 年月日 至年月日 | |||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 ||||||
交底内容: 1.提升机使用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司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提升机各润滑部位,进行注油润滑; 2)维修保养时,应将所有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在闸箱处挂“禁止合闸”标志,必须时应设专人监护; 3)提升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排除故障应在停机后进行; 4)更换零部件时,零部件必须与原部件的材质性能相同,并应符合设计与制造标准; 5)维修主要结构所用焊条及焊缝质量,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6)维修和保养提升机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2.提升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 3.金属结构码放时,应放在垫木上,在室外存放要有防雨及排水措施。电气、仪表及易损件的存放,应注意防震,防潮。 4.运输提升机各部件时,装车应垫平,尽量避免磕碰,同时应注意各提升机的配套性。 | ||||||
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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