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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1 热度:36

放射安全管理

第1篇 瓦斯消防及放射源安全管理

第一节瓦斯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条:瓦斯检查人员责任考核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或交接班,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2、瓦斯检查人员脱岗、瞒报、虚报瓦斯检查结果、监控工修改瓦斯数据、调度人员隐瞒瓦斯实际情况、故意损坏瓦斯监控设施的,经认定后报请矿上给予留察或开除的处分。

3、对于随意安排瓦斯检查人员进行其它工作而造成粉煤仓检查人员不足或影响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一次处罚队长及安排人各100元。

4、瓦斯检查人员不执行班中汇报制度,少汇报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5、对瓦斯检查员技术比武中考试成绩优良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人员处罚100元。

6、对多次经过技术培训而不会进行瓦斯检查的人员,报请矿上予以清退。

7、不及时报送有关报表,一次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二条:责任单位瓦斯安全考核制度

1、对于瓦斯检查管理设施不全,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不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板以缺少设施论处。

2、对于储煤仓防治瓦斯工程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查造成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中造成失误的,责任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3、对瓦斯方面的隐患不予及时整改的,如果经瓦斯检查发现每一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新分配员工到岗后,所在车间不按规定及时对瓦斯检查员进行技术培训,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班组长100元。

5、对不优先保障瓦斯防治方面的材料、设备、资金,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6、对临时停风地点不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不监督执行,处罚100元;不听从指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

第三条:瓦斯安全治理考核制度

1、凡在瓦斯管理中表现突出,发现隐患及时汇报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报请矿上给予重奖。

2、在瓦斯治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发明创造的,实施效果明显的,每一条或每一项奖励500-1000元。

3、车间对长和班组长没有按上级部门的计划对瓦斯检查员的培训作出安排的,一人次处罚队长200元,班组长100元。

4、在瓦斯管理方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按程序报请建管处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理。

5、对没有按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按违章论处。

第二节监测监控管理

第一条:传感器监测监控管理

1、传感器无有效校验标签,罚当班班长100-300元,悬挂责任人100-300元。

2、甲烷传感器未指定专人悬挂者,每次罚款200-500元。

3、监控设备无计划停用者,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故意堵塞传感器测试孔的,以责任事故查处,罚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罚责任者2000元,责令责任队组停工整改,不准责任人再在__矿工作,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处罚200-1000元。

5、故意不按规定要求移动和悬挂传感器的,或用其它方式造成传感器监控传输数据失真和断传的,在同一地点的单位,罚责任人,第一次罚2000元,第二次罚4000元,三次以上的将责任队组停工整改,罚责任单位10000元,罚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不准责任人再在__矿工作。

第二条:监测监控设备安全管理

1、监控传输线接线盒未按规定正确悬挂,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2、监控传输电缆在有电缆钩可正确悬挂情况下,未能正确悬挂,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未正确填写记录或记录有涂改者,每次罚款100元。

4、对于监控数据漏报、谎报者,每次处罚500元。

5、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元。

6、未按规定期限调试、校正监控仪器设备,每台次罚款1000元。

7、监控主机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符合规定者,罚款5000元。

8、监控主机未实现双机备份者,罚款5000元。

第三条:外委施工单位监测监控管理

1、无三证(防爆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煤安标志的监控设备在选煤厂基础建设及生产中使用的按失爆论处,缺一项罚款1000元,并责令施工单位更换合格有效的监控设备。

2、监控系统操作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上岗者,责令施工单位当即更换人员,并罚责任单位1000元。

3、未按规定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每台次罚款施工单位200-1000元。

4、施工单位监控主机的历史记录必须保存完整无缺,无历史记录的,罚10000--30000元,缺1个月记录的,罚10000元,缺3个月记录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产整改,更换新的监控主机,重新组建新的监控机构和合格负责的人员,经__建管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5、由于移动传感器或传输线造成的超限报警,由选煤部上报建管处,协同通风部、安全部、监控部和施工单位要共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属传感器质量或老化问题的,责令施工单位将同批号和同年限的传感器返厂检修或报废;属移动不当造成超限报警的,罚责任人2000元,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进行培训学习,考试合格方可工作。

6、对同一工作面,重复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超限报警的要加倍处罚,连续3次出现事故超限报警的,查明原因按10000-20000元处罚。

7、施工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传输电缆、分站、主机房、图牌版、报表等,未能达到《潞安集团监测监控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在限期整改的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的,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三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消防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1、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是适量、适用、合理。

2、各单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始终保持良好备用状态,发现挪用的罚款100-200元。发现人为的损坏,照价赔偿,并罚款100-500元。

3、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保卫部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4、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部门领导或兼职消防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保卫部由保卫部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水溶剂灭火器必须申报,由保卫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部门、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动火作业时,需经部门主任审批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上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

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严重处于100-500元罚款,扣分10-50分,对于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水灾自动报警器及灭火系统、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4、部门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各类消防器材领发一律由兼职防火员(安全员兼)负责,任何个人不予办理领发。

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各个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须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7、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办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

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严重处于100-500元罚款,扣分10-50分,对于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节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目的

为了按照__煤矿建设管理处要求,加强选煤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选煤部主厂房、浮选、浓缩池等各处放射源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第三条:职工操作规范

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放射源所在岗位工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放射源的日常检查和监护。

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工作人员要预先戴好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专人专用,不得损毁、拆卸、转借他人。

第四条:放射源的存储

1、放射源存放地点要有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牌,以及危害性和防护措施标识牌。

2、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放射源附近。

3、放射源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第五条:放射源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节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

2、放射源周围要保持卫生清洁。

3、严禁在放射源附近休息、饮食、吸烟。

4、定期检查灭火器、个人剂量计等设备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工作。

5、每天交接班认真检查安全锁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第六条:紧急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发生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上级部门负责人,以便及时处理火灾后具有放射性的现场。

第2篇 放射科质量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一、放射科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落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操作规程,医疗质量标准及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科室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开展活动,每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科及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对职能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六、负责落实本科室医、护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负责制定本科室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措施、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第3篇 放射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一、放射科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落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操作规程,医疗质量标准及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科室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开展活动,每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科及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对职能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六、负责落实本科室医、护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负责制定本科室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措施、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第4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 人员要求

3.1 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 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 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 总则

4.1  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 放射源的存储

5.1 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 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 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 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 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 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 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 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 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5.10 日常管理

1) 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 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 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 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 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 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 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 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 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 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 放射源的使用

6.1 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 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 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 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 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 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 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 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 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 放射源的运输转移

7.1 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 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 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 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7.5 其他详细事宜按照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执行。

8 应急措施

8.1 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 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 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 相关记录

9.1 《放射源管理记录本》

9.2 《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第5篇 炼铁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_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  职责

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  设备科

a) 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  检查与考核

5.1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记录

6.1  放射源登记表

6.2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第6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人员要求

3.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总则

4.1 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放射源的存储

5.1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5.10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放射源的使用

6.1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放射源的运输转移

7.1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7.5其他详细事宜按照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执行。

8应急措施

8.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相关记录

9.1《放射源管理记录本》

9.2《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第7篇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从事放射线作业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和防止放射源丢失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结合分公司信息仪控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规定

2.1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2放射源库房的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来确定,因此位于炼油区、化工区的放射源库房分别由使用射源库房的有关车间负责管理。

2.3放射源库房的主要安全负责人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是重要责任人,共同对本单位管理的放射源库房的安全负责。

2.4放射源出入库登记工作,由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与管理。

3职责

3.1生技室职责

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责任单位严格执行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3.1.2负责保管放射源库房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间,会同车间安全员定期检查放射源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落实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3.1.3对库房存放放射源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监督实施。

3.2车间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3.2.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面落实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2.2针对放射源库房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2.3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班组建立放射源库房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3.2.4组织建立、健全放射源库房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3.3车间安全员职责

3.3.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长进行业务指导。

3.3.2参与制定放射源库房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整改方案,制止“三违”作业。

3.3.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有关放射源库房安全检查和事故演练。

3.3.4负责保管放射源库房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间,定期对放射源库房安全检查。

3.3.5组织开展放射源库房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记录。

3.3.6落实放射源库房防火安全措施。

3.4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职责

3.4.1放射源库房管理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负责对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共2页第2页

3.4.2完善放射源库房相关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4.3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防护劳保用品和器具及灭火器材。

3.4.4定期对放射源库房防护门的传动机构加润滑油,保持防护门的传动机构灵活运转。

4设备管理

4.1放射源库房房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完好。

4.2完善放射源库房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巡检记录。

4.3放射源库房内只允许储存放射性同位素源,其它一切物品不准储存在放射源库房内。

4.4严格执行放射源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4.5严格执行放射源操作规程。放射源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6放射源库房应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5防火防爆

5.1放射源库房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5.2放射源库房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5.3库房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6装卸作业

6.1装卸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护工作服。

6.2装卸作业过程要文明施工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6.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7考核

违反本规定,将在经济责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对违规个人进行考核,发生责任事故按国务院344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本制度从批准日起执行,由信息仪控中心生技室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8篇 _放射科放疗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一、放射科放疗室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落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操作规程,医疗质量标准及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室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开展活动,每季度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科及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对职能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六、负责落实本室医、护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9篇 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

1.目的和范围

为控制辐射源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将电离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使员工意识到发现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时应对人员和环境进行保护,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海上放射性作业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放射性:原子核自发地发生转换,并随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学性质改变的现象。

3.职责

3.1健康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3.3 各所属单位

3.3.1负责对选择的作业单位的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进行审批和管理。

3.3.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3.3作业单位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制定放射性生产测试作业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4.管理要求

4.1放射性物质的作业要求

4.1.1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

4.1.2进行测试作业的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1.3操作、安装放射源以及这些放射源出入设备时,除放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围观,不得在设备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质的领、用、存、取都应有严格的登记交接记录。

4.1.5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施。

4.2作业前准备

4.2.1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向健康安全环保部门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保措施交底。

4.2.2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还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作业监督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作业。

4.2.3 基层单位负责人对使用放射源进行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组织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指挥现场放射源作业。

4.2.4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提交“放射性物品进场申请单”,经基层单位负责人认可后,随放射源带到作业现场,现场安全负责人保存该申请单。

4.2.5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向现场负责人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境控制措施交底。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情况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6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将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以及防护措施等情况通知现场总监,现场负责人确认并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后方可进行作业。

4.2.7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还要将msds相关资料提供给现场人员。使其了解msds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作业。

4.3 运输与存放

4.3.1 作业方应严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中关于运输与存放的要求。

4.3.2 作业方陆地运输放射源时应有当地交通部门的运输许可证,往平台上运输放射源时,应申报并办理相应手续,指派专人押运,装运箱和源罐上应注有标志,如:危险物质、吊点、运输要求等。吊装时,绳套应牢固,操作应平稳,做到慢起、慢放。

4.3.3 作业现场不准长期存放放射源,如生产需要临时存放,则应经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意。

4.3.4 放射源在作业现场存放应有专用的存放装置,放射源存放应远离生活区,且不能与爆炸性物质和具有腐蚀的物质同室存放,装置上应有危险性标识。

4.4 废弃处理

对失效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外壳应送到国家指定的废弃机构和地点进行处理。

4.5 应急处理

4.5.1 凡放射性物质丢失或发生事故后,作业监督应立即组织保护现场,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5.2 发生放射源事故或丢失后,作业监督与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必须逐级向上汇报。

4.6使用后管理

作业负责人提出退场申请,填写“放射性物品退场审核单”并经作业监督和现场总监签字确认后随放射源带回陆地。审核单到达陆地后经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存。

5.相关文件和资料

5.1《危险化学品处理安全管理》(hse-w-318)

5.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5.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02)

6.相关记录

第10篇 放射安全管理落实措施范本

1、科主任以身作则,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制定诊疗方案,对疑难病例及时组织会诊。

2、各人员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做好指导工作,遇到疑难病人及时提请全科讨论。

3、严格技术操作常规,牢固树立无菌消毒观念,熟练无菌技术,经常监督、检查,做到一丝不苟。

4、密切科室间的协作关系,放射科业务涉及全院各临床科室,及时与临床科室做好沟通工作,及时得到我科的一些缺陷,同时积极予以处理。

5、加强放射科教学、科研工作,对低年资医生加强临床指导。

6、对放射科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经常性的检查督导,随时发现医疗缺陷和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7、做好图像质评及疑难病例分析读片会活动。

第11篇 放射安全管理落实措施

_射线穿透人体将产生一定的生物效应,如果剂量过大或接触时间过长,对人体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为了保证放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

在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放射防护相关的科室的责任人每周一次检查各自场所的射线警示标志和安全指示灯是否完好,否则及时更换;每年进行一次射线装置检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从放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集中统一保存;每年最后一个季度对本年度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安全进行管理评审,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对存在的内容提出改进措施;按照临沂市的要求,及时安排从放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集中统一保存;每两年安排从放射工作人员轮训一次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和省环保局的领导下,并根据辐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组织相关从放工作人员进行保健休假或疗养。

二、事件报告制度

1、如果个人辐射剂量超标,立即向医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及其组长汇报,安排超标人员脱岗休息,分析原因,分类处理。

2、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3、医院必须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控制措施

1、如果射线装置出现故障,应立即切断装置电源,并迅速向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汇报。

2、若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医院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四、保障措施

1、登记预约人员要热情接待患者及其家属,细心介绍检查流程,耐心解释其所关心的问题,告知其_线穿透人体将产生一定的生物效应,对人体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其产生只是在_线发生器电源开启的瞬间,与可见光一样,当开关关闭之后,没有射线的残留,检查的受益(尽早诊断和治疗疾病)远远超过可能产生损害的风险,而且我们放射科的医生和技师已经接受过严格的培训,将使用最小的曝射剂量和最小的曝射范围可得到一幅可供诊断的影像资料;温馨提示其在放射科候诊期间注意人身财产的安全。

2、照片技术人员或医生必须按照《放射科医技人员培训及准入程序》培训合格之后方可进行临床操作,对所操作的机器应十分熟悉;对遥控诊断床或机架机械臂的操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密切注意机件的动作和病人的情况;必须熟悉各机器的应急停止开关,并能对应急情况做出判断。操作中必须注意对患者敏感部位的防护及家属的防护,原则上检查时不需要陪护,确需陪护者请穿铅衣防护,绝对禁止无关人员停留,杜绝不必要的曝射。如果有疑问,立即向科主任咨询。

3、保证全体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培训,全面掌握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医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每周检查一次放射防护警示标志和放射安全指示灯是否正常工作,个人剂量监测仪是否正常佩戴,场所门窗有无关闭不严的情况。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的联系电话必须随时保持通畅。

4、应定期对各机器,特别是带电动步进设备如诊断床、机械臂、机架等的限位开关、锁死机件和运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机件意外失灵。定期对球管管套、高压电缆与高压易击穿部件进行检查,严防高压电击事故的发生。日常维护由陈光富技师负责,如果发现疑问,请立即向科主任汇报,并与设备物资部联系维修事宜。

放射科

第12篇 放射科放疗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一、放射科放疗室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落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操作规程,医疗质量标准及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室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开展活动,每季度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科及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对职能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六、负责落实本室医、护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13篇 瓦斯、消防及放射源安全管理

第一节 瓦斯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条:瓦斯检查人员责任考核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或交接班,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2、瓦斯检查人员脱岗、瞒报、虚报瓦斯检查结果、监控工修改瓦斯数据、调度人员隐瞒瓦斯实际情况、故意损坏瓦斯监控设施的,经认定后报请矿上给予留察或开除的处分。

3、对于随意安排瓦斯检查人员进行其它工作而造成粉煤仓检查人员不足或影响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一次处罚队长及安排人各100元。

4、瓦斯检查人员不执行班中汇报制度,少汇报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5、对瓦斯检查员技术比武中考试成绩优良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人员处罚100元。

6、对多次经过技术培训而不会进行瓦斯检查的人员,报请矿上予以清退。

7、不及时报送有关报表,一次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二条:责任单位瓦斯安全考核制度

1、对于瓦斯检查管理设施不全,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不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板以缺少设施论处。

2、对于储煤仓防治瓦斯工程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查造成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中造成失误的,责任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3、对瓦斯方面的隐患不予及时整改的,如果经瓦斯检查发现每一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新分配员工到岗后,所在车间不按规定及时对瓦斯检查员进行技术培训,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班组长100元。

5、对不优先保障瓦斯防治方面的材料、设备、资金,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6、对临时停风地点不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不监督执行,处罚100元;不听从指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

第三条:瓦斯安全治理考核制度

1、凡在瓦斯管理中表现突出,发现隐患及时汇报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报请矿上给予重奖。

2、在瓦斯治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发明创造的,实施效果明显的,每一条或每一项奖励500-1000元。

3、车间对长和班组长没有按上级部门的计划对瓦斯检查员的培训作出安排的,一人次处罚队长200元,班组长100元。

4、在瓦斯管理方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按程序报请建管处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理。

5、对没有按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按违章论处。

第二节 监测监控管理

第一条:传感器监测监控管理

1、传感器无有效校验标签,罚当班班长100-300元,悬挂责任人100-300元。

2、甲烷传感器未指定专人悬挂者,每次罚款200-500元。

3、监控设备无计划停用者,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故意堵塞传感器测试孔的,以责任事故查处,罚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罚责任者2000元,责令责任队组停工整改,不准责任人再在__矿工作,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处罚200-1000元。

5、故意不按规定要求移动和悬挂传感器的,或用其它方式造成传感器监控传输数据失真和断传的,在同一地点的单位,罚责任人,第一次罚2000元,第二次罚4000元,三次以上的将责任队组停工整改,罚责任单位10000元,罚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不准责任人再在__矿工作。

第二条:监测监控设备安全管理

1、监控传输线接线盒未按规定正确悬挂,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2、监控传输电缆在有电缆钩可正确悬挂情况下,未能正确悬挂,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未正确填写记录或记录有涂改者,每次罚款100元。

4、对于监控数据漏报、谎报者,每次处罚500元。

5、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元。

6、未按规定期限调试、校正监控仪器设备,每台次罚款1000元。

7、监控主机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符合规定者,罚款5000元。

8、监控主机未实现双机备份者,罚款5000元。

第三条:外委施工单位监测监控管理

1、无三证(防爆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煤安标志的监控设备在选煤厂基础建设及生产中使用的按失爆论处,缺一项罚款1000元,并责令施工单位更换合格有效的监控设备。

2、监控系统操作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上岗者,责令施工单位当即更换人员,并罚责任单位1000元。

3、未按规定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每台次罚款施工单位200-1000元。

4、施工单位监控主机的历史记录必须保存完整无缺,无历史记录的,罚10000--30000元,缺1个月记录的,罚10000元,缺3个月记录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产整改,更换新的监控主机,重新组建新的监控机构和合格负责的人员,经__建管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5、由于移动传感器或传输线造成的超限报警,由选煤部上报建管处,协同通风部、安全部、监控部和施工单位要共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属传感器质量或老化问题的,责令施工单位将同批号和同年限的传感器返厂检修或报废;属移动不当造成超限报警的,罚责任人2000元,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进行培训学习,考试合格方可工作。

6、对同一工作面,重复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超限报警的要加倍处罚,连续3次出现事故超限报警的,查明原因按10000-20000元处罚。

7、施工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传输电缆、分站、主机房、图牌版、报表等,未能达到《潞安集团监测监控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在限期整改的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的,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三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消防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1、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是适量、适用、合理。

2、各单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始终保持良好备用状态,发现挪用的罚款100-200元。发现人为的损坏,照价赔偿,并罚款100-500元。

3、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保卫部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4、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部门领导或兼职消防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保卫部由保卫部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水溶剂灭火器必须申报,由保卫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部门、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动火作业时,需经部门主任审批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上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

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严重处于100-500元罚款,扣分10-50分,对于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水灾自动报警器及灭火系统、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4、部门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各类消防器材领发一律由兼职防火员(安全员兼)负责,任何个人不予办理领发。

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各个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须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7、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办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

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严重处于100-500元罚款,扣分10-50分,对于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节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目的

为了按照__煤矿建设管理处要求,加强选煤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选煤部主厂房、浮选、浓缩池等各处放射源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第三条:职工操作规范

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放射源所在岗位工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放射源的日常检查和监护。

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工作人员要预先戴好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专人专用,不得损毁、拆卸、转借他人。

第四条:放射源的存储

1、放射源存放地点要有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牌,以及危害性和防护措施标识牌。

2、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放射源附近。

3、放射源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第五条:放射源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节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

2、放射源周围要保持卫生清洁。

3、严禁在放射源附近休息、饮食、吸烟。

4、定期检查灭火器、个人剂量计等设备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工作。

5、每天交接班认真检查安全锁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第六条:紧急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发生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上级部门负责人,以便及时处理火灾后具有放射性的现场。

第14篇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教研室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条例。

二、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场所时应事先报学校实验管理科审批。同时必须贯彻“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其工作场所和贮存条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四、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门要实行建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的领用、保管。消耗登记等须有专人负责,作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经常检查,严防丢失。

五、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员,必须熟悉法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护知识。

六、在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内,不许饮水、进食、吸烟及存放食品。操作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七、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定期进行剂量监测,对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未向地方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不得将放射源转让、借给外组织或非放射性工作单位。如需转让或转借时,必须经学校同意,并到地方有关卫生部门办理手续。

九、已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物体需统一进行处理,不得随处抛弃。放射性工作场所和废物贮存处,应悬挂 电离辐射 标志牌。

十、新购入的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学校实验管理科登记备案并报地方有关部门。

十一、教师在学生开始使用放射源进行实验前必须把实验的注意事项告诉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做好监督和检查。

十二、放射源使用完毕,必须放回原来有保护屏障的专用容器内并放在专门库柜中。

第15篇 对易燃易爆放射配制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

1.化学危险品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危险品,不得潮湿,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易燃液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3.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进行定期检查,仓库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

4.遇热、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药品,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有放射性物质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对已有和准备有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再接受放射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6.销毁、处理、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品的废气化学危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部门同意。

7.生产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学校,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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