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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具安全管理4篇

发布时间:2022-12-11 热度:99

吊具安全管理

第1篇 起重吊具安全管理规定

1各生产单位安全员应该随时掌握本单位在用吊具的基本情况。

2各单位根据作业需要和现场“6s”管理要求,定点摆设吊具柜或专用架。所有吊具一律在柜内摆放或在架上悬挂,并在相应位置标明安全使用说明、最大吊挂力、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检查要求。吊具禁止落地摆放。

3吊具使用人员必须正确选用合适吨位的吊具,严禁冒险超重使用。

4吊具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必须首先检查吊具本身是否合格,严禁使用报废吊具。吊具安全管理责任人(班长)至少每月全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反映在专用记录本上,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必须立即撤换。

5操作人员在使用吊具时必须严格遵照《行车操作规程》、《装卸、搬运操作规程》及《汽车吊操作规程》操作,正确指挥、使用。

6吊具每次使用后必须及时返还吊具柜或架,严禁随意丢放。

7各生产单位安全员应每半年对永磁吊具组织进行一次额定试吊。

第2篇 起重机械吊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吊挂、捆绑钢丝绳、吊链、纤维绳及钢铁水包、渣罐耳轴的安全使用,检查、维修管理,避免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吊索

1、钢丝绳吊索的制作,采用插接连接方法的钢丝绳应满足下列要求:

a、插接连接强度应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9%;

b、插接连接钢丝绳扣,插接长度不应小于绳径的15-25倍,并且不小于300mm;

c、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

2、采用绳卡连接方法应满足表内要求:

钢丝绳直径mm

7-16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5

5

6

绳卡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不应小于150mm。

卡子要一正一反,卡子拧紧到钢丝绳压扁1/3左右。

第三条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a、无规则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b、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

c、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d、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

e、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

f、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

g、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

h、插接处严重挤压、磨损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第四条吊链的采购厂家必须有国家允许的生产许可证,并有出厂合格证书。

第五条吊链的使用单位要有固定存放地点,或箱柜,摆放整齐,并标出规格、长度,允许起重量,或者在吊链上挂出允许起重量的标牌。

第六条吊链的安全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应对链条进行仔细的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条吊链的报废。焊接环形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第八条链条报废的回收。使用的链条当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立即交到物管处废钢场,进行切割处理。

第九条链条的修复

当检查中的链条未达到报废标准,局部链环开焊、损坏,允许焊接修复,但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a、需要焊接的链条由使用单位办理委托后送到201分厂,由201分厂固定两名焊工技师担任焊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焊接;

b、链条焊接后应进行局部回火处理,以消除焊接应力;

c、201分厂编制焊接工艺后,通知计财处作工时定额;

d、由使用单位作负荷试验,试验方法为: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分钟,并通知计量理化处用磁粉或渗透法探伤检查;

e、进行负荷试验时,使用单位应到安监处办理《吊具维修试验记录表》手续,各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用于吊物的纤维绳、麻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更新报废:

a、绳被切割、断股、严重磨损,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何一绳股磨损超过原直径的30%;

c、严重折弯或扭曲;

d、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e、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f、已报废的绳索不得修补重新使用。

第十一条钢铁水包、龙门架、渣罐耳轴、耳环的安全检查:

耳轴、耳环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无损探伤检验,并有检验报告和记录。

第十二条耳轴、耳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耳轴、耳环裂纹或根部焊口裂纹开焊;

b、耳轴、耳环变形或磨损量≥8%。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监环保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3篇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993)

(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应急字[2005]70号《关于强化起重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长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四、定义

(一)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机构连接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二)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三)本办法适用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起重真空吸盘专用吊具和索具。

五、职责

(一)安环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团)公司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安全监督。

(二)装备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日常管理,负责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六、内容与要求

(一)总则

⒈吊具与索具系结物品,及其连接在起重机械上的方法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⒉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结构应避免积水,吊具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

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所使用的专用吊具与索具应有合格证。

⒋经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和合格证。标记内容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并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二)购置

⒈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置,供应部门必须购买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备案的生产厂家检测合格后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的产品。

⒉购买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时,须同时索取附有安全技术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使用

⒈起重专用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⒉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⒊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报废。

⒋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响应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四)考核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买部门、使用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0.2%;情节严重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2%,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⑴购买未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

备案的生产厂家产品的;

⑵供应部门购买的产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⑶使用单位未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或发现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⑷使用单位未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

第4篇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993)

(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应急字[2005]70号《关于强化起重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长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四、定义

(一)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机构连接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二)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三)本办法适用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起重真空吸盘专用吊具和索具。

五、职责

(一)安环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团)公司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安全监督。

(二)装备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日常管理,负责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六、内容与要求

(一)总则

⒈吊具与索具系结物品,及其连接在起重机械上的方法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⒉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结构应避免积水,吊具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

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所使用的专用吊具与索具应有合格证。

⒋经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和合格证。标记内容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并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二)购置

⒈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置,供应部门必须购买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备案的生产厂家检测合格后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的产品。

⒉购买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时,须同时索取附有安全技术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使用

⒈起重专用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⒉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⒊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报废。

⒋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响应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四)考核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买部门、使用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0.2%;情节严重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2%,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⑴购买未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

备案的生产厂家产品的;

⑵供应部门购买的产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⑶使用单位未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或发现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⑷使用单位未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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