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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0 热度:22

农村安全管理

第1篇 如何抓好农村基层供电所安全生产管理

农村基层供电所是县级供电企业的一线生产单位,其人员分布于全县各乡镇,占公司职工总数的70%以上。我们常说:“麻雀虽小,五脏齐全”,作为农村基层供电所来讲,就象“麻雀”一样,尽管体态小,但职能齐全,责任重大,在“新农村,新电力”建设中承担了相当重的生产任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脊梁。然而,基层供电所其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对企业的全面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就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存在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和管理工作的欠位,往往凭经验工作的现象比较严重,因而导致出了这样或那样的安全生产事故。那么,如何抓好农村基层供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值得县级供电企业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全面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从制度和组织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基层供电所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首先表现在思想认识上。员工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的前提保证。因此,基层供电所必须引导员工深刻认识确保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做到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对安全生产工作都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麻痹大意。要引导员工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是最大的经济效益”的思想,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加大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的执行力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三到位。

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认识,要从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工作抓起,注重“两票三制”工作的管理。“两票三制”是电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几项工作内容中的最基本的工作制度,是电力企业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任何人为的责任事故,均可在其“两票三制”的执行上找到原因。所以,加强对“两票三制”的管理与监督,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供电所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的执行力度。抓好“两票三制”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的工作细则;二是要加强全员、特别是对应管理岗位和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力度,做到定期并严格理论考试;三是要加大绩效考核工作力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实施奖罚,从而激励员工自觉做好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例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技术资料、档案、台帐和记录,依照电力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强化员工业务训练、杜绝工作中的习惯性违章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养成良好的习惯非常重要。然而,施工现场的习惯性违章现象是供电所安全生产中的一种通病,某些员工做事凭经验,时间一长便成习惯,不良的习惯就导致违章,最后出现事故。比如,员工外线登杆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设备检修不认真执行“两票”制度;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例如,设备或线路检修,为了省事,不验电、不挂接地线、不设安全遮拦等等。这些在实际工作中,养成的违章违纪恶习和不良的工作方式将严重威胁着电网安全生产,酿成事故。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风险可以防范、失误应该避免、事故能够控制”的理念,时时、处处牢记电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时刻警钟长鸣。一要培训到人,培训到现场,改变凭经验做事的坏习惯;二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习惯性违章要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不讲人情、不讲面子,严格管理,加重处罚。三要端正员工思想态度、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对照《安规》,做到时时刻刻查漏洞、找差距。四要以“百问百查”活动为契机,通过对员工问、查的形式,不断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从而,积极有效地促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改善,切实提高基层供电所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三、 围绕大局工作目标 把好安全生产管理细节关

安全生产是一条射线,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基层供电所只有将各项具体工作做实、做细、做好,才能确保整个企业电网的运行安全。因此,要抓好农村基层供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把好安全生产管理细节关。要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到实现安全目标的过程中去,确保安全;要和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安全措施和加强对现场监督的管理,确保班组作业安全,就是要狠抓班组机构建设,强化组织领导,要狠抓制度的执行,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狠抓工作检查与考核,从而把准安全脉搏、严把安全关口;要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业务培训工作结合起来,突出对员工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的强化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的意识,从而杜绝高空坠落,人身触电,倒杆砸伤等事故的发生。要结合农村电网台区分散、点多、面广,供电半径长、负荷小和设备整改难以到位的特殊情况,采取灵活机动的形式落实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农村基层供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环节。抓好农村基层供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定要以人为本,以设备为载体,以管理为手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安全工作计划,细化安全责任,确保规范管理,做到先防、早防、提前防,防范于未然。

第2篇 某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授权下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3篇 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授权下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4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授权下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5篇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

(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

(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是否采购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水果或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的肉类及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是否执行了食品原料进购查验;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使用亚硝酸盐等高危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贮存是否生熟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六)餐饮用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相应的餐饮用具消毒设施,是否执行餐饮用具消毒制度;

(七)宴席加工制作及帮厨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发热、咳嗽、腹泻、皮肤化脓等健康可疑人员参与宴席加工制作或服务;

(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题。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条  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6篇 农村用电的安全管理

目前虽然农网改造工作已接近尾声,且农网改造中也规定了农村用电要实现三级漏电保护的原则,但是,一些地区并没有把这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作为农网改造工作的重点落实措施。这些地区的供电企业按照产权管理的原则,在属于本企业的有关电力设施上按照规定实现了一、二级漏电保护,但产权属于农村用 电户的三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管理工作却处于失控状态,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关法规和文件(包括农网改造文件)没有明确农村三级漏电保护器的具体实施方法。

(2) 由于电力系统实行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县级供电企业不再负有电力行政管理的职能,供电企业对不愿意出资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用户只能随其所愿。

(3) 多数地区的县级政府没有按照《电力法》的规定设立电力管理部门,农村电力的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

(4) 目前农村用电户的安全用电观念还非常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 能力还相当差,拿着“ 无知”当理说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村家用电器也呈现多样化,但其中不乏质量低劣者,象抽水机、电风鼓等电器漏电现象就比较普遍。由于电器设备漏电,致使已安装的一、二级漏电保护器频繁跳闸,严重扰乱了农村正常的用电秩序。目前,农村基础电力设施的管理权由原来的村级管理,过渡为由供电企业管理,其中就包括对一、二级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因此,如何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是供电企业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3个方面加强农村用电的安全管理。

1 增强农村电力使用者的安全用电观念,强化农村电力使用者的产权管理意识

电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商品,用电设备、电线和电线的敷设等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而用电者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用电知识和较强的安全用电意识,才能确保安全用电。

一般情况下电力的使用者,就是用电设备、电线等产权的所有者。产权属于谁,谁就要对其安全性负责。如果因使用、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人员触电伤亡以及设备损坏,产权人就负有责任。有些农村电力使用者认为,只要是因电引发的事故,就是供电企业的责任,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

因此,我们要广泛宣传《电力法》中按产权管理电力设施的规定,以增强电力设施产权所有者对用电设施的管理责任。

2 实事求是地宣传漏电保护器的功能,将漏电保护器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漏电保护器是农村安全用电最有效和最易实现的技术措施,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在避免和减少农村人身触电伤亡、监测电气设备漏电、减少电能损失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是,漏电保护器在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不动作或动作不灵敏:

(1) 漏电保护器本身的损坏,如内部元器件烧毁;

(2) 设计原理缺陷。漏电保护器在设计原理上存在盲区,即不动作区;

(3) 漏电保护器后面的零线接地后,发生触、漏电等情况,可能拒动或动作电流增大;

(4) 人体先接触零线再接触火线,或同时接触零线和火线,漏电保护器不动作;

(5) 与漏电保护器相配套的其它电器的损坏或异常,造成的漏电保护器不动作或虽然动作但失去保护作用。

尽管漏电保护器存在上述问题,但是从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实践看,发生上述故障的几率并不是很高,一般通过三级漏电保护的实现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以,一些规定强调农村要实现三级漏电保护。但是由谁来实现,如何实现,却没有具体规定。由于没有一个可操作的法规作为依据,农村漏电保护器从安装到管理仍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

综上所述,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用电的安全问题,必须将漏电保护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1) 明确规定农村用电必须实现三级保护的原则,单独接入低压电网的电器设备,如粉碎机、抽水机等要实现单机保护,明确各级保护器的安装和管理责任。

(2) 按产权所属明确各级漏电保护器的主要保护范围。

(3) 对私自将漏电保护器解除运行者,制订严厉的处罚措施。

(4) 要明令严禁将漏电设备接入低压电网。对于明知所用设备漏电还要将其接入电网的电力使用者,要按扰乱农村用电秩序处理;对因此造成的大面积停电或致使一、二级漏电保护器频繁跳闸等情况,要制订相应的处罚措施;给其他电力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加大立法、执法的力度,才能进一步规范农村的用电秩序,才能保证农村安全用电。

3 对各级漏电保护器要合理配置,科学管理

农村漏电保护器的一级保护安装在每个配电室的配电总盘上;二级保护器一般以10个家庭用户为一个单元,保护器安装在用户的电表箱内;三级保护器安装在每个用电客户家里和需要实现单机保护的设备上,如:磨面机、灌溉水泵等。此外,一级、二级、三级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必须相互配合,一级保护和单机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必须相互配合。

(田广瀛)

第7篇 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

(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

(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是否采购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水果或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的肉类及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是否执行了食品原料进购查验;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使用亚硝酸盐等高危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贮存是否生熟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六)餐饮用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相应的餐饮用具消毒设施,是否执行餐饮用具消毒制度;

(七)宴席加工制作及帮厨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发热、咳嗽、腹泻、皮肤化脓等健康可疑人员参与宴席加工制作或服务;

(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题。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条 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8篇 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确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及民营投资主体管理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指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是指水电站所涉及的水库大坝或山塘、挡水设施、泄洪设施、引水设施、预警设施、监测设施、发电设施、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设施等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及管理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等的防汛安全管理。

第三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水库大坝防汛安全管理权限划分。

第四条 水电站防汛工作是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水电站防汛抢险救灾避险工作纳入基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体系。

第二章 防汛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防汛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组织检查、协调本地区水电站防汛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电站的防汛安全实施行业监管。

第六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按管理权限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第七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对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管理责任,其主管部门领导任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

水利、能源(电力)、交通、农业、旅游、管委会、国有投资集团等是其所属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

乡 (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为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电站安全管理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视同主管部门。

第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对其运行管理的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直接责任,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为防汛安全直接责任人。

水库与电站分别独立经营管理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各自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不同运行管理模式可分别为业主、承包经营单位、水库管理机构等。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没有条件建立运行管理单位的水电站,由主管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防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 防汛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建和已建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督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工程度汛方案、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防汛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直接责任人,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各水电站防汛安全行政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度汛保障措施等的编制、执行情况,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应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二类坝的应限制蓄水运行,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应空库运行,并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第十三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须落实专人联系所辖水电站,负责督促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落实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责令水电站限期整改防汛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派员参加水电安全监察员及运行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换证培训,建立健全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定期检查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防护制度,组建防汛管理机构,落实专职防汛管理人员,做好防汛度汛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前要组织对大坝(含活动坝)、引水渠(洞)、压力前池、压力钢管、沿渠边坡、电站厂房等主要设施设备的检查和评级,要加强对库区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及其它有碍水电站安全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影响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电站厂房、管理房后边坡的监测和防护,发现隐患和险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服从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加强通信设施维护,确保大坝与电站厂房之间,水电站与上下游村镇、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水情、雨情、工情、灾情、洪水预报成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或委托编制水电站防汛应急抢险预案。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应报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遇有较大洪水实施水库防洪调度前,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工作,并及时通知水库上、下游受影响地区。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汛情危及大坝安全,且来不及通知或通信中断无法与外部联系时,可按批准的防汛应急抢险预案执行。

第四章 安全度汛

第二十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项目法人要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度汛方案包括度汛设计报告、度汛计划与措施、度汛施工计划与措施、度汛组织保证措施、人员应急转移预案、度汛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度汛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报水电站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对于防洪影响范围不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县(市、区)级但不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市的,工程度汛方案应报大坝所在县(市、区)初审后逐级上报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受影响的各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项目法人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工程度汛方案,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防汛应急抢险预案,4月15日前完成备案。

第二十三条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一经确定,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要坚决执行,严格按预案落实各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编制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根据工程的防洪影响范围,按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并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水电站水库的防洪调度运用。除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原批准机关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经批准的水电站水库的特征水位。确需调整特征水位时,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复核、技术论证后报原控制运用计划审批单位(或相当于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工程措施应与水电站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水库管理要求,对大坝监测设施进行观测,并定期分析观测资料,掌握工程安全状况,应加强防汛监测、预警、洪水预报和信息传输保障等系统的建设,建立汛情预警、预报、信息传输和反馈等方面的应急机制,提高汛情分析判断能力。

第二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修理费和折旧费,将防汛安全工作日常经费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水电站工程建设概算和年度维护运行成本预算。

第三十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和自身防汛需要,组建员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落实避险安置场所,提高防汛抢险救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大力推广水电站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应用改造,鼓励水电站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对水电站实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水电站购买商业性财产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

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

3.1 南方电网公司:

3.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10篇 农村中低压电网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摘 要〕 农村中低压电网安全管理由于资金缺乏和人员素质较低而存在诸多问题,分析了目前农村

中低压电网安全管理的现状,并就此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农村中低压电网;安全管理;对策

1 农村中低压电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后,农村中低压电网安全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下述一些问题。

1.1 设备的健康水平和技术含量较低

虽然,近几年已投入巨资对农网进行了改造,

但标准偏低,先进技术装备应用很少,还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如接户线、农户内部装置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与安全隐患等。

另外,由于财力和其它因素,在中低压网改中,一些用户的老式电器和继电保护装置没有同步改造,公共网络设备和用户设备在绝缘、保护动作选择性和熔丝动作特性等方面存在配合的问题,也给今后的安全运行留下了隐患。

1.2 农村电工素质偏低且人员偏少

在聘用农村电工时,有些忽视了人员素质的要求,再加上把关不严,导致素质较低,业务知识水平低下,部分电工甚至没有基本的电气知识。另外,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中也采用了许多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但大多数农电管理人员对这些不熟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设备的维护。

另外,由于农电工待遇偏低,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导致部分招聘的农电工流失,造成在岗人数少,加大了设备维护的难度。

1.3 中低压设备的运行环境比较恶劣

农村用电的特点是用户分散,农村中低压设备点多、线长、面广,部分中低压线路输电距离过长,且处于山区,也增加了设备维护的难度。

1.4 中低压网改工程遗留的质量问题

由于中低压网改工程项目多、工程量大、分布面广、工期短,导致一些工程遗留质量问题。例如,在个别中低压工程中就曾发现厂家供应的水泥电杆在厂养护期不足、机械强度不合要求,在立杆时发生电杆断裂问题;有的新变压器存在渗漏现象;有的金具使用不久就锈迹斑斑;有的工程验收检查不够细致,一些设备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有的工程竣工图纸资料不全,这些都给运行管理带来困难。

1.5 许多农民缺乏安全用电知识

由于农村用户缺少安全用电知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房、开挖及树(竹)障碍现象相当普遍,尽管《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从法律上给予了支持,但在法治观念较为淡漠的农村,必然要让供电企业付出艰苦的努力。

2 农村中低压电网安全管理的对策

针对农村中低压电网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2.1 逐步更新陈旧的中低压设备

通过多方筹措资金,逐步更新陈旧的中低压设备,以彻底解决低压线路与农村住宅安全距离不够、农户接户线安全隐患多这两大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

2.2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协助,大力打击偷盗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要依靠群众,采用聘请群众护线员的方式,抓护线宣传工作,开展防止各种外力破坏的宣传,对线路旁的建房和道路建设工程实行有序的跟踪管理。

2.3 加强农村电工的培训工作

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法,提高农电工素

质。尤其是要对现场作业发现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方法和手段进行分析,以便形成正确的方法,达到统一检修和操作方法的目的,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人的行为规范化。

培训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 熟悉中低压网络的调度管理、倒闸操作、事故处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2) 熟悉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日常维护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知识。

(3) 熟悉中低压网络的结线和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

(4) 了解新设备如负荷开关、sf6开关、箱式变等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并能熟练操作。

(5) 了解配电自动化系统、gis系统功能及使用方法。

2.4 加强设备缺陷管理和整治工作

要针对网改后中低压设备遗留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要按照轻重缓急安排整改。要以安全性评价为依据,突出检查以下问题:

(1) 检查设备竣工图纸、资料(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试验资料等)、记录(设备安装记录、与有关单位的合同协议、线路交跨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的收集、整理和建档等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

(2) 防止劣质材料进入系统。对在施工中发现

有问题的材料,要按生产厂家和产品批次进行复查,必要时到现场抽查,如仍有使用,应列出专门档案,以备今后运行中注意。

(3) 检查线路杆塔是否存在问题,如杆子埋入

深度、导体接头连接情况、接地线是否良好、线路与房屋建筑的间距、电缆埋设标志等,以防因施工阶段工作量大而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4) 检查在改造过程中采取的临时措施,如对

用户的临时供电措施;不同时改造的线路之间的临时搭接措施;由于农网、城网改造不同步,在其接合部采取的临时措施;手拉手线路中间“握手”采取的临时过渡方式等是否已改为正常接线方式。

(5) 检查配电台区安全警示设备是否齐全,熔

丝装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防止施工中用铜、铝线代替熔丝,防止熔丝容量选用不当。

(6) 检查在高、低压配电线路上安装的补偿电

力电容器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有没有投入运行,防止因控制回路问题或者因配变低压侧电压过高而不能正常工作。

(7) 根据实际测得的负荷资料,对配电变压器

的供电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对三相负荷不平衡的配电变压器要调整其负荷。

2.5 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的宣传工作

坚持依法经营,必须在供电区域内和每个农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依靠法律保护,以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界,划分好安全责任。特别是对农户的触电保护器管理实行通知单制,由农户签收,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6 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各部门,以及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真正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多年的实践证明,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在于领导的安全意识,因此,要求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全员、全方位、网络式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率先垂范地带头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从而促进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和日常管理。

2.7 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1) 各供电所要建立一个安全工器具和施工工

器具仓库,建立相应的试验、检查制度和台帐,实行专人管理。

(2)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大力开展反习惯性违章,逐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3) 要建立强有力的安全检查考核体系,来杜

绝违章违规行为。

3 结束语

农村中低压电网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但只要我们下大力气,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反习惯性违章、中低压设备的质量、提高农电工安全素质以及普及农村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抓起,真正实现农电安全规范化管理,就一定会在短期内,使农村中低压电网的安全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11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站职责

一、宣传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文明交通常识,提高广大村民交通安全意识。

二、查处纠正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等常见性、多发性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对轻微违法行为做好劝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劝导或拒不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利用手机等设备收集证据后报告公安交警部门。

四、遇暴雨大雪路滑天气、滑坡塌方等特殊情况,及时对道路采取封闭管制措施。

五、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本村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六、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第12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与辖区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每月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五、指导各村交管室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纸质和电子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建立交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指导交管员、协管员和劝导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第13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与辖区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每月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五、指导各村交管室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纸质和电子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建立交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指导交管员、协管员和劝导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第14篇 建立电力安全三级联动体系 提高农村供电安全管理水平

农电体制改革后,随着农村集体及个人电力资产的移交,使得农村供电所的管理体制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其安全责任也随着产权延伸到用户。而农村供电网络分散,线路及设备维护面广,管理范围及管理成本成倍增加,从而加大了供电企业的安全责任风险及成本负担。因此,如何加强农电安全管理,正确处理电力安全与电力发展、电力安全与企业效益的关系,规避安全责任风险,强化安全营销管理理念, 建立电力安全三级联动体系,提高农村供电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健全组织,完善规程及制度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按安全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消除辖区内中低压电网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农村供电网络安全、经济运行。

结合实际成立安全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所工作的开展,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各级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严格对其工作情况监督考核,按考核情况兑现其工资。

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领导组织机构。成立由辖区综治办、城建、国土、公安、林业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其领导小组的成员变动保证在一个月内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成员基本情况、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各类案(事)件登记、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登记台帐。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农村电力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使农村电力安全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实行计划到人目标到人,将配电线路事故率、“两措”计划完成率、两票合格率、缺陷消除率、配电台区设备完好率等指标细化到人,考核到人。

修订完善线路操作规程,在工作中严格按规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通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 立足标准,强化责任,落实计划

按规程要求通过电工、村组、用户三结合的方式清除线路树障,提高供电可靠性。采取每月20日的集中学习、分散学习及互帮互学的方式,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变更安全活动内容,结合实际开展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等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安全用电知识宣传,营造企业安全文化。

制订落实防洪抢险预案、事故处理工作预案。坚持“三铁”反“三违”,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安全员深入现场,加大安全稽查力度,对违章及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一律按规定给予处罚,逐步规范职工工作行为。

扎扎实实开展安全例行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分析会,将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计划的处理,对处理全过程进行跟踪。对农改工程中配电台区所用的破股旧导线定期更换,安全距离不够的线路增加电杆,有计划的开展调杆、调线工作,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结合现场制定工作流程、操作流程,在各个方面纠错防错,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认真执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对安全工器具按要求进行保管和试验。认真开展标准化作业,实行运行操作标准化,检修作业程序化和行业行风规范化。

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及用电秩序管理,在落实乡包片、村包段、户包杆的基础上,将电力安全管理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步考核,在辖区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以行政村为主体,以行政组为单元,以农户为“细胞”,将进入到农户承包土地范围内和村级公共土地范围内的高低压线路、杆塔、配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护、维护线路通道砍伐清障、险情及安全隐患情况报告等内容按所属地段进行分段编号,划分到行政村,细分到农户,责任到农户个人,明确政府与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与农户个人、政府与供电所、供电所与村级组织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采取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与村级组织、供电所企业分别签订《电力设施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村与农户签订《输配电线路维护协议》,制定严格的百分制量化及奖惩细则,政府年终抽出专人,组织专班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选出8个先进村及12个先进个人给予奖励,使电力安全管理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人,全面系统地实现“村包片、组包段、户包杆”的电力安全管理村、组、户三级保护维管模式。

加强台区三级保护及用户漏保管理,实施用户责任到杆,电工责任到户。加大用户用电情况检查力度,特别是严厉打击违章用电、窃电行为。加大电力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繁华地段沿线路设置永久性宣传标语,在乡村公路电杆、配电台区上悬挂警示牌以及刷涂宣传标语。并组织供电员工深入用户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讲解违章用电的危害,使村民普遍受到教育。经常深入用户宣传安全用电知识,检查其用电线路及设备健康情况,对危及安全的要求用户整改。

三、强化优质服务理念,提高电力安全营销管理水平

以开展供电优质服务工作开拓电力市场,以公开服务承诺的内容,取得社会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以搞好优质服务提高电力安全及营销管理水平。通过宣传向社会公开优质服务承诺的内容,真正做到“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公开故障报修、业扩报装等一系列便民利民的措施和制度,做到集镇故障报修服务不超过45分钟,偏远地区故障报修服务不超过2小时。业扩报装程序规范化,及时对新增客户的报装接电申请进行审查后接电,避免私拉乱接。建立特殊服务,对农忙时间无法来所办理用电手续的客户,由管片电工代其办理。对辖区内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建立特殊客户档案,定期上门服务,提高客户参与电力管理的热情。

加强内部约束,通过教育学习和制度约束提高职工的优质服务意识及安全管理意识,让职工真正从内心认识到开展工作的现实意义,从而激发其工作热情,提高安全服务意识,变“被动服务”为“上门服务”,变“粗犷服务”为“规范服务”,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在优质服务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临时用户采取临时接线供其道模及抽水使用方便用户,同时管片电工现场监护,降低临时用电的安全风险。

逐步健全完善停电制度,减少因停电抢修造成客户的损失。制定科学的停电检修计划,从时间上避开用电大户的用电高峰期,从技术措施上,各线路适当安装分支控制设备,做到有针对性、区域性的停电,同时故障查询时,减少停电时间和面积,提高供电可靠率。

通过开展农村供电所安全管理年活动,使各项工作程序化、流程化、标准化,使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在极大程度上消除安全隐患,规范供用电秩序,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营销管理水平,逐步取得安全、效益双丰收。

第15篇 浅析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1 引言

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农村消防管理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影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状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保障和要求。

2 纳雍县概况

纳雍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毕节市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04°55′40″-105°38′04″,北纬26°30′16″-27°05′54″,东西长56公里,南北宽48公里,总面积2448平方公里,最高海拔2476米,最低海拔1050米,全县辖25个乡镇,479个行政村,28个居委会。其东南与织金、六枝,西南与水城,西北与七星关区、赫章,东北与大方相连。全县总人口93万余人,居住苗、彝、白、布依、回、侗、壮等22个少数民族,县内农村村民的房屋主要是砖木结构,互为连接,没有较大防火间距,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的情况;特别是离县城较远的部分行政村,房屋周围柴草堆放无序,用明火取暖、柴火煮饭,成为火灾事故发生的隐患;

3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

3.1 农村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

全县离县城较远的乡镇,消防工作几乎成了“死角”。由于居民居住分散,房屋耐火等级低,70%的农村房屋的梁、椽子、檩条、门窗、隔墙都是木材的砖木结构,屋顶大部分由木材、板皮、油毡等可燃材料搭建而成,耐火等级多为三、四级,发生火灾蔓延迅速、容易垮塌。并且房前屋后大多堆有柴草,造成室内外可燃物相连,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况且村民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消防管理滞后、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一部分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匮乏、消防法制观念不强,人民群众普遍存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一定的防火、灭火知识。

3.2 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

由于村委会人员较少,农村的消防工作机制、监督网络不健全,空白点多。由于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制度不健全,工作职责不明确,消防监督不到位,国家关于农村消防工作的规范、规定贯彻不力,使农村消防工作形成了真空和盲点。消防监管力量不足,公安现役消防监督重心在城市,乡镇一级消防工作管理薄弱。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消防分级管理往往停留在一般部署上,很难落到实处。难以形成消防安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查自改的自觉行为。

3.3 农村用电、用火管理不规范。

虽然全县大部分农村已经完成农用电网改造,但大多数村民进户线以后的线路长时间没有及时更换,大队干部在开展“大走访” 爱民实践活动中,深入群众家中了解到部分村民家电源线路老化,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电源接头较多、接头松动,电线接触不良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农村大部分青年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加,留守在家的多是老人和小孩,他们主要以农作物秸秆、柴、草等为生活燃料,部分村民在自己家的屋檐下堆满生活用的干柴草,堆放柴草柴火堆放以及灶台、烟囱、烟筒的设置随意性大,不具备防火要求。特别是处在冬季,由于柴草堆放不合理,加之小孩乱燃乱放烟花爆竹,极易引起火灾。

3.4 消防基础设施缺乏、灭火力量薄弱。

多年来,我国消防基础设施主要集中在城市,消防队伍主要部署在城市,农村消防投入严重不足,消防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全县只有一个乡镇编制消防规划,部分乡镇、村庄甚至不通公路,消防车无法通行,90%以上的村庄缺乏消防水源和基本消防器材设施,有的村还没有通讯设施,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报警。许多火灾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扑救,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3.5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力度不强,形式不多。

从历年发生的农村火灾来看,除少数放火和电气火灾外,大部分是群众缺乏消防常识和消防安全意识造成的。群众防火观念不强,思想麻痹,缺乏应有的自觉性和警惕性,从主观上说,与农民群众普遍受教育程度偏低,安全用火用电知识不足有关。但从客观上说,也与目前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形式单调,工作力度和措施不够有关。农村地广人稀,消防宣传的重点主要是乡镇等人员集中的地方,主要利用广播宣传及分发宣传资料。宣传面过窄,加之宣传形式的单调,使农民的消防知识普及率仍然停留在很低的水平。

4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面对农村消防工作的严峻形势,县政府要与有关职能部门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结合村庄建设和整治,科学编制新农村消防规划,认真抓好村庄消防设施配套,建立健农村消防网络,有效地改变农村消防工作的被动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

4.1 加强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当前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乡村要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要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有计划的实施改造,从而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村民的居住环境。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可结合农村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村庄道路、能源建设、水电建设以及农村电网改造,与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同步实施。有自来水条件的乡村要设置消火栓,配备灭火器材,同时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缺水的地方要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

4.2 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督促指导农村乡镇、企业、村建立健全村民防火公约、制度等。各乡镇要与各村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书,不断强换农村火灾防治工作责任。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模式是:将整个乡镇的辖区划分为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划分为中网格,以农村主要居民村组并以辖区所有单位为节点,划分出若干个责任片区为小网格;大网格由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工商所、联防队等基层组织按职能配合,形成合力;中网格由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派出所民警和公职人员分包,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小网格由派出所民警、村两委干部、联防队员、退休老干部和享受低保人员等组成,分组对小网格内所有的加工企业、商铺、出租屋和民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组织对网格内的民众开展消肪宣传教育。

4.3 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

要以村委会为主体,以自然村为单位,从党员、干部、村民中选聘数名“消防宣传员”,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防火巡查、保管灭火器材和组织灭火等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按照部局《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率先建立起有固定房屋设施、有消防车等专业装备、有固定人员的政府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在完成好执勤灭火任务的同时,承担消防宣传、培训和防火检查任务。其他乡镇要因地制宜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配备手抬机动泵、消防水枪、水带等必要的灭火器材,承担农村火灾扑救任务村应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4.4 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大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开展农村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是发展消防事业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发生的前提和主要手段。各村、组要通过设立农村“安全员”、加强对农村“安全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基本知识,再通过“安全员”将消防知识灌输到千家万户。还可以根据重点时段、重要季节、重点人群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加强对养老院、福利的宣传教育,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组织,通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问答、竞猜、游戏、漫画、灭火演练等活动,向学生传授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在广大农村营造一个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共同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的良好氛围,近而遏制农村火灾多发的势。

4.5 强化检查,消除隐患。

在日常生活中,要督促村民加强自检自查,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特别在每年的“春节”、“元旦”、“元宵节”等各种节日期间开展好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确保万无一失。

5 小结

综上所述,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政府领导,社会需要,人民满意,是农村消防工作站持续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只要紧紧地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着力解决好群从最根本的问题问题,一定能够推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彭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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