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液氩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充装场所应由槽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并有足够宽度, 便于槽车或消防车通行。
充装液氧容器的场所内的隔墙、屋顶建充装场所应由槽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并有足够宽度, 便于槽车或消防车通行。
充装液氧容器的场所内的隔墙、屋顶建筑,不得低于gbj 16 中的二级防火、耐热的规定;建筑物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易设围墙或栅栏; 安全出口必须布置适当,一般需有分别布置在两侧的出入口,一旦发生危险时能使人员迅速撤离;气化器的场所允许设一个出入口。门窗必须向外开。
液氧、液氮、液氩的特性及其危险
液氧、液氮、液氩均为低温液化气体,在101.325kpa压力下,液氧沸点为-182.83℃;液氮沸点为-195.65℃;液氩沸点为-185.71℃。当与人体皮肤、 眼睛接触会引起冻伤(冷烧灼)。
低温液体液体汽化为气体时,体积会迅速膨胀,在0℃,101.325kpa状态下。1l液体汽化为气体:氧为800l;氮为647l;氩为780l。在密闭容器内,因液化汽体使压力升高,易引起容器超压危险。
液氧和气氧是一种强助燃剂。
氮气、氩气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不可燃的惰性气体,有很强的窒息性,会引起窒息危险。
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安装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凤条件或设有换气通风装置, 并能安全排放液体、气体。
充装场所必须设有安全出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要求应符合gb2894的有关规定。
充装容器的基础必须坚实牢固,并应防火耐热; 安装液氧设备的基础必须无油脂及其它可燃物,严禁使用沥青地面。
充装场所附近必须有充足的水源,场所必须有灭火器材,场所周围5m 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保持场地清洁干净。
充装场所应由槽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并有足够宽度, 便于槽车或消防车通行。
充装液氧容器的场所内的隔墙、屋顶建筑,不得低于gbj 16 中的二级防火、耐热的规定;建筑物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易设围墙或栅栏; 安全出口必须布置适当,一般需有分别布置在两侧的出入口,一旦发生危险时能使人员迅速撤离;气化器的场所允许设一个出入口。门窗必须向外开。
液氧容器间的充装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容器中较大容器者的半径,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m。
液氧容器与其他建筑物、贮罐、堆场的建筑防火间距必须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当防火间距不能达到时,应建筑高于容器及防火物0.5m的防火隔墙,可减少防火间距到上述规定的1/2。
操作人员在充装或处理低温液体时,应戴上干净易脱的皮革、 凡布或棉手套。若有产生液体喷射或飞溅可能,应戴上护目镜或面罩。处理大量低温液体或低温液体严重泄漏时,应穿上无钉皮靴,裤脚套在皮靴外面。
操作人员在充装或处理液氧时, 不得穿戴被油脂沾污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凡被油脂沾污过的衣服和防护用品必须更换;不得穿着有静电效应的化纤服装;不得穿有钉鞋。操作人员的服装若已渗透了氧,则不得进入有明火的场所。必要时,必须更换衣服或经过充分的吹除,在大气中至少吹除15min。
在进入通凤不良有发生窒息危险场所处理液氮、 液氩及其气体时必须分析大气含氧量,当含氧量低于18%时,操作员必须戴上自供式防护面具,并需在有专人监护下进行操作处理。空气中含氧检测方法可用'化学分析法'来测定。
操作人员的皮肤因接触低温液体或低温气体而被冻伤时, 应及时将受伤部位放入温水中浸泡或冲洗,切勿干加热。严重的冻伤应迅速到医院治疗。
槽车容器管路系统有微小泄漏时,应及时检修处理;有严重泄漏时,必须将槽车开到人稀、空旷安全处,逐渐排放,并应严格监护;排放时,人、车应处在上风向。排放液氧时,必须关闭汽车发动机;液氧波及区内严禁明火。
当槽车在途中发生重大事故,须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须做应急措施。
容器附近发生火灾,若环境温度有可能加速液体汽化时,可使用冷却水喷射到容器外壳上进行降温。
第2篇 甲醇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一、充装前对槽车检查
1、在汽车甲醇槽车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用户进行如下检查:槽车的指示信号、防火装置(阻火器)、防毒面具及“五证”: 驾驶证、罐体检验证(槽车底盘与附件阀门合格证)、汽车槽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等,证件不全或失效、配套设施不符合要求不予充装。
2、槽车充装前,充装人员或当班操作人员要及时向槽车客户发放甲醇产品技术说明书和甲醇安全标签。并告知相关产品安全信息。
3、有防止汽车槽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三角木等),充装人员负责将车辆的钥匙拔下并保管。
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次罚款100元。
二、充装时遵循的制度
1、充装时车间干部、充装工、操作工、押运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观察、监护、以防不测。槽车人员不得远离车辆休息、睡觉、打牌等,否则车间充装人员可拒绝充装。车间充装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2、充装人员在充装前要对甲醇罐、安全阀、截止阀、液位计、甲醇鹤管、甲醇输送泵及防静电自动报警器等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有无安全隐患。并备好防甲醇用防毒面具,做到有备无患。
3、充装人员必须先对甲醇槽车接好防静电接地线,确认连接正常,报警消除后方可充装甲醇,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4、装车时要进行定量充装: 槽车容积 (m3)×0.9(醇度)×0.85(充装系数)×0.79(密度),槽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严禁超装,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充装人员(值班干部、充装员、操作工)要对醇罐上的各阀门位置、用途做好确认,做好事故预想,并要认真学习落实醇库安全事故预案的内容及紧急处置预案。
6、在充装中,严禁甲醇输送泵抽空或甲醇槽车溢流现象的发生,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严重污染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充装期间,凡出现下述情况槽车必须立即停止充装作业,并妥善处理:a、雷击天气;b、附近发生火灾;c、附近10米范围内有动火作业;d、检测出甲醇液化气体泄漏;e、其他不安全因素。
8、充装人员要认真填写《甲醇槽车充装记录》,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且不能随意乱填、涂改及缺项,否则每缺一项次罚款100元。
9、车间干部要认真巡查,确保充装过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充装安全。
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第3篇 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公司危险化学品液氨销售充装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氨销售充装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充装人员必须经过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技术、防护知识培训教育,能正确使用防护器具,能熟练掌握液氨充装操作技术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从事液氨的充装工作。
2、充装人员在液氨充装前,应与槽车驾驶员联系,索取有关槽车充装有效证件的基本情况,以便充装时掌握和按规定进行充装控制。
3、充装人员要对每辆槽车进行充装前的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充装:①、槽车超期未作检验者;②、槽车标识不清楚者;③、槽车首次充装罐内介质不清楚或罐内压力低于0.05mpa者;④、槽车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者;⑤、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
4、充装人员应按每辆槽车规定的最大允许充装量进行充装,最大允许充装量(吨)=槽车容积(m3)×重量充装系数0.53;或按槽车液位高度指标仪表进行充装控制,液位充装高度严格控制在“红线区”以下,严禁超量充装。
5、液氨充装过程中,充装人员、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充装现场,槽车应熄火,刹车应稳固,严禁充装过程中启动,以免车辆滑行拉断充装管而发生液氨泄漏事故。
6、液氨槽车进公司前,必须在门卫处装好阻火器,充装现场周围严禁动火作业,禁带火种。
7、液氨槽车在充装时,发现液氨充装臂有裂缝、接头泄漏,应立即停止充装,关闭充装岗位与液氨槽车之间各相关阀门;槽车驾驶员应立即关闭气液相紧急切断装置,同时开启事故喷淋装置,稀释泄漏氨气。
8、为防止液氨泄漏事故扩大,液氨槽车严禁启动,液氨充装操作人员立即开启充装臂喷淋装置,并用消防水枪直射泄漏处,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消防环保科,并启动《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抢险。
9、液氨槽车充装结束后,充装人员应及时收集充装量,并按《液氨充装登记台帐》的内容如实填写充装记录,不得弄虚作假或无故不填。
10、充装人员应严格执行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液氨充装臂的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断提高充装水平;严格控制液氨槽车的最大允许充装量,严禁超限充装;槽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干预充装人员的正常充装工作。
11、轮班调度和公司安全值班人员,要加强充装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充装人员搞好液氨销售充装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充装行为。凡违反本规定者,将按公司《安全环保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4篇 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使用广泛,具有闪点低,点燃能量小,爆炸极限范围宽等危险特点。
2、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1、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修订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等作业活动的生产运行管理。
3、设备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压力表的更新、维修等专业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教育、组织职工按章操作,按时巡检,及时发现识别各类危险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正确安全处置各类隐患和险情,组织学习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从事液化气充装和发放、维修液化气瓶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单位的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气的安全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充装液化气的厂房和液化气瓶仓库,应满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气站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车间和液化气瓶仓库的地面采取防静电措施,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4、机动车进入液化气站必须佩带合格的阻火器,汽车槽车停稳后,应采取防滑动措施固定就位,并将启动钥匙交由充装人员或门卫代管。当罐车充满卸除连接管线后,要等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因过早发动引发火灾事故。
5、液化气充装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装车装瓶查验要求,对液化气槽车、气瓶进行检查和处理。没有合格证、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检测过期及配件损坏、不全、漏气的槽车、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6、液化气槽车充装前,车体应与装卸管线、站台、�量器、贮罐等进行良好的金属连接并接地,防止静电积聚放电。
7、液化气站内,严禁液化气槽车防空和处理气瓶的余气及残液,需要排放余气或处理残液,到指定地点,不准随意乱倒、乱放。
8、液化气充装时,应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控制指标进行,严禁超压、超量充装等违章操作。
9、装卸液化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滚动、倒置或暴晒。
10、使用气瓶的用户,严禁火烤、倒装或拆修气瓶。如果发现气瓶阀门失灵,要及时送液化气站修理,使用液化气的厨房要整洁,不准在炉灶旁堆放易燃物。气瓶与炉盘间距不得小于1米,防止高温物质破坏液化气塑料导管。
11、为确保液化气的安全使用,必须做到“三先三后”和“八不准”。
a、先检查后使用,先点火后开气,先关阀后熄火。
b、不准倒凝缩油,不准给瓶加温,不准将瓶倒置,不准将瓶暴晒,不准将瓶烘烤、不准小孩点火、不准着火离开、不准任意拆卸部件。
12、液化气槽车、气瓶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将槽车、气瓶进行送检,逾期不检测的槽车、气瓶,禁止充装使用。
13、气瓶充装站应设专人对液化气充装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
对液化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任务、责任、落实”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五、液化石油气理化常数(分子组成)
第5篇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 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一) 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 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 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 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 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6篇 充装甲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甲醇为亦然有毒化工产品,为保证安全充装,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灌区充装站及甲醇车间、联醇车间。
3 职责
3.1联醇车间负责充装站及本车间其它岗位充装管理。
3.2甲醇车间对本车间充装甲醇工作负责。
3.3环安处负责对联醇车间、甲醇车间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
4 甲醇的充装管理
4.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
4.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4.3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
4.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等事故。
4.5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
4.6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4.7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4.8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4.9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4.10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4.11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4.12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4.13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到槽车上去操作。
5考核
5.1罐车接地线不连接或连接不规范罚款10元。
5.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罚款5元。
5.3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处罚。
第7篇 cng加气站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加气站的充装安全,防止发生充装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cng加气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1、加气工(充装人员)应经过公司、地方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2、加气工应熟悉加气站高压管道流程和控制点,以及控制点的控制方法和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3、加气工应掌握加气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技术性能,能够判断加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和不正常运行的反映状态。
4、做好加气前的安全检查及准备工作。
(1)检查加气设备是否正常。
(2)检查是否持有公司车用cng装置登记簿,对无内部登记簿、无定期质检合格证,气瓶超过有效期及合格证不全的车辆,一律不得加气。
(3)对新到站加气的车辆,未查明气瓶原有不同介质已替换干净之前,一律不得加气。
(4)对没有剩余压力的气瓶一律不得加气。
(5)对气瓶、减压阀、充气阀、高压管线等装置连接有松动、固定不可靠的车辆,未整改的,一律不得加气。
(6)对有结露等泄漏现象的车应立即停止加气。
(7)检查待充气车辆乘客是否已全部下车,发动机是否已经熄火。对乘客未下车,发动机未熄火的车一律不得加气。
(8)用未戴手套的手指触摸一下汽车,放掉身上的静电,方可开始加气。
(9)启动加气机,观察加气机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显示屏上本次加气量已归零时,旋开加气机上应急球阀。
(10)左手虎口抓住充气枪手柄,协同其余手指扶住加气车充气阀。右手拔出充气阀防尘塞,插入充气枪嘴。有失重的感觉,确认充气枪嘴插入到位后,一只手握住加气枪后软管,另一只手旋开充气枪旋扭开关开始加气。
(11)当拔出防尘塞,产生较响亮的“砰”响声时,说明有两种情况的可能。一是该车的充气阀没有关严。二是充气阀已发生故障。判断是第一种情况时,应告诫驾驶员,注意关严充气阀。判断是第二种情况时,应建议驾驶员将车送修理厂修理后,再来加气。
(12)充气嘴橡胶密封圈由于反复使用,容易磨损变形,应适时更换。如果将充气嘴插入充气阀充气产生啸叫声时,说明充气嘴橡胶密封圈已经损坏。这时,加气工切莫慌张,应握紧软管,立即关闭充气阀旋扭开关,关闭充气车充气阀开关。扒出充气嘴更换充气嘴橡胶密封圈后重新加气。
(13)充气时能听到天然气流动的声音,说明充气正常。
(14)充气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加气机、充气阀和加气车充气阀是否有结露,异常响声等现象。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中止加气,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恢复加班气。
(15)充气过程中,当听到气瓶有异常响声时,应立即停止加气,发出警报,启动应急预案,打开加气车充气阀放空,关闭充气阀、关闭加气机进气阀,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观察(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
(16)充气过程中,加气工一定要坚持手握加气软管头,防止充气嘴冲出,软管飞舞发生事故。
(17)当加气机工作状态灯指示加气完毕时,关闭充气阀旋扭,关闭加气车充气阀,打开排空阀排空后,扒出充气嘴,插好防尘塞后,方可示意加气车启动离开。
(18)加气工要随时注意防止,在未扒出充气嘴之前,加气车驾驶员启动汽车。
(19)拔出充气嘴困难时,可用适当用力旋转向上即可拔出。切忌向水平方向用力。
(20)违反本规定发生的充装安全责任事故,现场操作加气工负直接责任。
(21)充装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按cng加气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第8篇 气瓶检查、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1) 充装前应对车用气瓶进行外观检查,若有受损不得充装。
2) 检查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检定合格证,气瓶与合格证不符不予充装。
3) 若充装部位和气瓶不在同一位置,则应保持气瓶安装所处位置的通风良好性。
4) 车用气瓶无剩余压力不予充装。
第9篇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措施
1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气瓶安全质量全面负责,不仅要对工业气体生产、储存安全负责,还要对气瓶充装的工业气体安全质量、数量负责和对气瓶用户使用安全负责。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必须依法申请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并且办理相关的合法的手续, 之后才能够进行气体充装等工作。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的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对工业气体从业人员和气瓶检查、充装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明确规定其岗位安全职责和义务。同时,要根据工业气体生产和充装工艺特点,强化生产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从生产现场抓好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的各项技术条件,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要加大安全投入,对作业场所和工业气体生产充装设施、设备、器材及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都必须满足生产安全条件。特别要强化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阀门、压力表等)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等。要加强对作业场所(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安全监测,对工业气体安全检测及报警装置应与气体置换装置、强制通风设施、气体切断装置或紧急停车装置等联锁控制,并确保处于同步使用完好状况。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制订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付诸实施执行。各地规定充装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但有的充装单位为应付取证需要采取出具虚假购瓶发票或伪造电子注册登记记录资料,交给评审机构和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像这种上下串通的违规充装现象必须严厉制止,因为这对做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无济于事,也与实行气瓶产权转移集中的初衷相悖;二要加强充装前检查,对存在各种原因不能充装的气瓶,应作分门别类妥善处理。特别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报废(到目前为止,溶解乙炔气瓶尚未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建议其使用年限参照焊接钢瓶,以20年为宜,期待国家标准尽快予以明确规定),对超过定期检验年限和有各种明显缺陷(包括对瓶内介质或填料有怀疑)的气瓶应及时送检;三要加强气瓶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完善气瓶充装安全设施和气瓶残余物回收处理装置。如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抽真空装置、气体汇流排回收乙炔余气装置和丙酮回收处理装置等。对工业气体气瓶,特别是具有氧化特性的气瓶(如氧气瓶、氯气瓶等),充装单位除要加强瓶内残余介质安全检测分析外,更要对所有气瓶直接用户(非指气瓶经销单位)作认真调查研究,建立固定充装用户使用台帐档案,从源头控制易燃物或还原物进入气瓶内。要帮助指导气瓶用户,对用于同一装置内存在易燃物或还原物(包括润滑油脂类在内的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气瓶或可能造成回流的气瓶使用场合,必须做好回流防止装置(如止回阀、单向阀、缓冲罐等)的配置投用工作,避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质侵入氧化性气瓶。对零星的或临时使用的工业气体气瓶用户,在购买工业气体时应了解其用处,并须向其发送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指导其正确使用工业气体气瓶,共同做好工业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
2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气瓶充装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气瓶充装使用实际现状,对气瓶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质量技术服务意识,确保气瓶充装使用安全。一要对气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贯执行情况进行安全监察。要重点监察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气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二要对气瓶使用登记注册和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进行安全监察。要全面掌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气瓶安全状况(如气瓶在用数量、报废数量、气瓶事故分析等)。重点掌握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合法充装资质取得状况及依法充装气瓶现状。要大力扶持有资质单位开展正常充装活动,指导气瓶充装单位开展气瓶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障气瓶充装单位合法权益;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气瓶充装窝点,消除违法充装气瓶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对未经电子注册申报登记的气瓶(即无产权主体或产权不明的气瓶),一律给予查扣,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使气瓶充装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轨道;三要对气瓶定期检验进行安全监察。首先要通过对有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基本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实际运作状况。依此为据,再有针对性地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送检状况进行重点安全监察,力争使气瓶安全质量总体处于较佳状态,实现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控制目标。此外,必须对未按规定期限送检气瓶或送检率较低的气瓶充装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要采取政策导向,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各类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有效防范报废气瓶改头换面回流入市。建议各地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应以气瓶分类设点,并应有气瓶安全监察人员驻点监察,确保实施强制销毁制度。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气瓶销毁规范标准方法,要鼓励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研究。另外,对重点区域报废气瓶流转入市现状,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针对工业气体行业现状特点和工业气体危险特性,依法对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业气体生产安全。工业气体均属危险化学品分类中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根据其介质危险特性,又被分为3小类:即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等。因此,对工业气体生产,必须依法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制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定点审批。目前,要重点加强对未经定点审批,擅自生产充装工业气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治查处。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严格审批新建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或增设工业气体项目。据了解,各地正在拟订有关工业气体企业定点审批规划布局方案和从严控制工业气体企业(项目)审批办法,期望能对各地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起到有益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主要有:乙炔、氢、环氧乙烷、石油气、天然气、氯、氨等十余种。根据生产(储存)场所危险介质的数量大小,通过辨识确认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场所,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法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单位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公众和报送备案。安监部门应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使重大危险源处于有效安全监管之下;要加大政府安全投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社会区域或生产现场安全检测监管;要建设切实可行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社会响应体系,制订工业气体生产区域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业气体事故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要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监管态势,保质保量地做好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对尚未提出申请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按规定一律关闭。对已提出申请,但尚处于整改阶段的单位,要采取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的强硬措施,防止边整改边违规而出现恶性事故。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特别对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更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要重点监查工业气体生产储存条件动态变化状况,对生产或储存场所周围社区或生态环境予以密切关注,确保安全距离。
第10篇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
1、气瓶充装站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书;
2、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作业证书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3、充装站应设置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收发员、气瓶检查员、气瓶充装操作员、气瓶维护、气瓶装卸、押运等人员;
4、主要从事气瓶充装、气瓶收发、气瓶运输、气瓶储存、气瓶档案、气瓶使用等管理,并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培训和指导,提供安全服务;
5、建立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装安全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站的气瓶;
6、气瓶充装站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其它人员无权干涉其充装工作;
7、人员、气瓶、车辆进出充装站,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保障人员、车辆不得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站,防止非本站人员、车辆未经许可进度充装站;
8、充装场地、贮槽区域严禁烟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设备维修过程中,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报消防、安全部门采取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9、负责本站范围内的设备保养、安全设施、充装场地的管理;
1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规程。
第11篇 氢气罐车充装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罐车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并熄灭引擎。罐车必须加装“防火帽”。
2、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线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并应排尽空气。
3、罐车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罐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4、罐车装卸时,凡出现下列情况严禁装卸作业:
(1)雷击、暴风雨天气;(2)附近发生火灾或发现火种;
(3)周围有易燃气体泄漏;(4)罐内压力异常,超过设计压力;
(5)液位计失效,观察不到液位;(6)部件突然损坏发生泄漏;
(7)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
第12篇 液氨甲醇充装安全管理
1、销售处首先对外来购买液氨、甲醇的单位和槽车认真检查和登记其相应资质、证件,经检查登记各类证件齐全,方可安排办理充装手续,否则不得安排充装。
2、销售处检查是否专车专用,装车完毕“一书一签”随车备查。
3、液氨充装由合成车间氨库操作工持有《压力容器充装证》的充装人员进行;甲醇灌装凭销售处《灌装通知单》由净化车间指定的充装人员负责充装,销售处销售员负责做好现场配合和过磅进出过程中的监督和安全监护工作,其它人员无权私自灌装。
4、装人员充装时必须首先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工作,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5、充装前充装员应认真检查槽罐车的安全状况,检查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检查现场消防、防护器材是否完好备用。
6、充装人员对罐车加防滑块,检查驾驶室不能有人,收驾驶员驾驶室的钥匙;连接静电连接装置。
6、充装液氨和甲醇不能超过运输容器的额定充装量。液氨槽车充装量按每立方米容积0.53吨控制,严禁超装;甲醇最大充装量不准超过其容积的85%(有红线的以红线为准)。凡因超装导致事故的,直接追究充装人员的责任。、
7、充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液氨、甲醇充装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9、充装人员和销售人员对外来客户有现场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要对其强调充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充装现场严禁烟火、禁止敲打、撞击、充装时严禁携带手机、打火机、严禁启动车辆、严禁客户动用操作阀门。
10、充装时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停止充装,并及时用消防水冲洗和稀释泄漏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遇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报告。
11、质检处严格执行罐车过磅程序,防止车辆压边、上下人员等弄虚作假行为。
12、保卫处负责检查车辆的阻火器是否齐全,是否有卸重物的行为。
13、充装结束后,各相关阀门必须关闭到位,检查无任何泄漏后方可离开。
以上规定,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违章予以处罚。
特此规定
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第13篇 气瓶检查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1) 充装前应对车用气瓶进行外观检查,若有受损不得充装。
2) 检查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检定合格证,气瓶与合格证不符不予充装。
3) 若充装部位和气瓶不在同一位置,则应保持气瓶安装所处位置的通风良好性。
4) 车用气瓶无剩余压力不予充装。
第14篇 某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
1、气瓶充装站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书;
2、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作业证书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3、充装站应设置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收发员、气瓶检查员、气瓶充装操作员、气瓶维护、气瓶装卸、押运等人员;
4、主要从事气瓶充装、气瓶收发、气瓶运输、气瓶储存、气瓶档案、气瓶使用等管理,并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培训和指导,提供安全服务;
5、建立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装安全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站的气瓶;
6、气瓶充装站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其它人员无权干涉其充装工作;
7、人员、气瓶、车辆进出充装站,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保障人员、车辆不得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站,防止非本站人员、车辆未经许可进度充装站;
8、充装场地、贮槽区域严禁烟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设备维修过程中,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报消防、安全部门采取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9、负责本站范围内的设备保养、安全设施、充装场地的管理;
1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规程。
第15篇 液氧、液氮、液氩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充装场所应由槽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并有足够宽度, 便于槽车或消防车通行。
充装液氧容器的场所内的隔墙、屋顶建筑,不得低于gbj 16 中的二级防火、耐热的规定;建筑物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易设围墙或栅栏; 安全出口必须布置适当,一般需有分别布置在两侧的出入口,一旦发生危险时能使人员迅速撤离;气化器的场所允许设一个出入口。门窗必须向外开。
液氧、液氮、液氩的特性及其危险
液氧、液氮、液氩均为低温液化气体,在101.325kpa压力下,液氧沸点为-182.83℃;液氮沸点为-195.65℃;液氩沸点为-185.71℃。当与人体皮肤、 眼睛接触会引起冻伤(冷烧灼)。
低温液体液体汽化为气体时,体积会迅速膨胀,在0℃,101.325kpa状态下。1l液体汽化为气体:氧为800l;氮为647l;氩为780l。在密闭容器内,因液化汽体使压力升高,易引起容器超压危险。
液氧和气氧是一种强助燃剂。
氮气、氩气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不可燃的惰性气体,有很强的窒息性,会引起窒息危险。
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安装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凤条件或设有换气通风装置, 并能安全排放液体、气体。
充装场所必须设有安全出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要求应符合gb2894的有关规定。
充装容器的基础必须坚实牢固,并应防火耐热; 安装液氧设备的基础必须无油脂及其它可燃物,严禁使用沥青地面。
充装场所附近必须有充足的水源,场所必须有灭火器材,场所周围5m 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保持场地清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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