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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安全管理5篇

发布时间:2022-12-05 热度:39

分级安全管理

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贵州____矿业有限公司。

4 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公司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 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 公司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公司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门主任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公司调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 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 、c级。 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集团)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 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 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

4.3.5.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4.3.5.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4.3.5.5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4.3.5.7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4.4 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 公司业务部门、安全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 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进行汇总,编制成册,向能发公司、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总经理(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 责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公司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857-7445036),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 公司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其它

5.1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安全分级管理职责及安全管理工作流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管理程序,强化安全管理,促进股份公司安全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除负责对本公司内部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监管外,还依照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签定的安全托管协议,负责对集团公司托管原煤公司及非煤公司的安全监管。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响应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参与或配合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制定和完善股份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制订中长期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进行安全考核,审查和认定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对原煤公司的考核结果,督促各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督促、跟踪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负责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支持、协助和指导各单位隐患的整改,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六)制定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制订全公司矿井中长期达标规划及年度达标计划,督促和指导达标工作的开展,组织半年度达标工作抽查认定和年度达标工作检查验收和等级评定,组织召开年度达标表彰会议,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各项达标活动。

(七)组织对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题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局对重点单位、重大隐患进行重点盯防。

(八)组织对安全生产专项工程、矿井新建和改扩项目的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的设计和安全专篇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和规定。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审查和认定。

(九)组织对重要安全和技术方案、设计、措施的制订、审查、批复。

(十)适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十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十二)监督、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助,对培训不到位和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参与煤矿生产事故的抢救,组织对企业内部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协助政府安监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十五)对公司内部抢险救援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或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督促其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种演练和比武活动。

(十六)协调与政府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的关系,配合其相关安全的各项活动,联系相关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协助所属原煤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

(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作为股份公司安全派出机构,履行本矿区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本矿区内原煤及非煤单位的安全监管。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依据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矿区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督促所辖公司、煤矿(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组织制定矿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报股份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本矿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安全督查活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体系与考核体系,负责督促和检查,跟踪和盯守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六)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技术会诊,帮助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对重点单位、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盯防。

(七)负责对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考核,并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八)负责向原煤公司派驻安监机构和人员,并进行管理。负责本矿区矿山救援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矿区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救援演练和比武活动。负责安全检定、安全培训等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重要安全和技术方案、设计、措施的初审。

(十) 制订本矿区中、长期达标规划和年度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所属原煤公司开展达标竞赛活动,组织对矿井季度达标工作考核,半年度达标检查验收和年度达标检查预验收,并报股份公司认定。

(十一)负责对专项工程、新建、改扩项目的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设计和安全专篇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和规定。组织对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二)监督、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协调抓好矿区内小煤窑的监测和防范,及时报告情况,按要求报送资料。协调矿井证照办理,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十四)定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十五)对矿区内抢险救援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或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督促其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种演练和比武活动。

(十六)对矿区内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助,对培训不到位和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抢救,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负责组织矿区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按照股份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督促事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处罚决定和处理意见。

(十八)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督促各原煤单位落实上级安全督查意见,督促和帮助原煤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整改隐患。

第四条 原煤公司

(一)各原煤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三)原煤公司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制定本单位隐患整改的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规定组织开展年、季、月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督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按规定上报,并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实行重点督办,挂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建立隐患管理总台帐和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情况。

(四)按规定组织编制各种安全计划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实施:

1. 组织编制年度安全专项投入计划和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2. 组织编制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制订防火、防尘、防瓦斯、防治水等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

3. 组织矿井新建、改扩、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措施和安全专篇的编制,并按规定报批;

4. 组织制订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机电设备等检测、检验和检定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5. 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工作。

6. 制订本企业中、长期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达标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矿井达标工作。建立矿井达标工作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建立考核台帐,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7. 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做到足额提取,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8. 负责劳动用工管理:负责企业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能。制订企业员工培养中长期规划和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企业员工个人职业上行通道,提高员工素质,稳定员工队伍;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规定,杜绝不培训上岗和无证上岗现象。

9. 负责基层班组建设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制订本企业班组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建立班组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健全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各项创建、评比竞赛和安全文化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安全文化品质。

10. 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各种证照,做到依法办矿。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11. 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攻关。积极探索和推行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

12.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13. 负责对矿井周边小煤窑开采情况实施监测监控。发现小窑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股份公司报告。

14. 建立健全内部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机构,配齐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配齐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未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的,必须与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救援协议。

15. 组织事故的抢救,并按规定向上级及时报告事故。组织对事故的初步勘验和调查;对发生的一般事故,组织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呈报事故报告;对发生的较大事故,应积极协助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16. 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和临时性工作需要,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资料。

17. 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督查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整改隐患,落实上级所作出的安全处理和处罚。

第五条 煤矿(矿井)

(一)煤矿是安全生产最基层,是安全生产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抓好落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夯实安全基础。(二)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工作流程,并按规定报批。

(三)建立健全以煤矿矿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煤矿、队、班组的安全管理责任及各作业点、线、面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负责抓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制、安全联责制、现场盯守制;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察和管理队伍,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和管理;建立作业人员安全自律、互保联保、相互监督、相互约束机制。

(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积极配合上级的安全检查、督查行动,切实履行隐患整改职责,严惩“三违”,及时消除隐患。对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当即整改,做到隐患不交班;对需要一定整改周期的隐患,必须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挂牌管理,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并及时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六)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园满完成矿井各项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落实矿井灾害防治措施,管好、用好矿井安全系统:

1. 完成矿井年度安全专项投入和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改造工程项目;

2. 按计划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处理措施,不断完善系统与设施,预防瓦斯、火灾、水患、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发生;

3. 按规定完成电气、防雷、人车(罐笼)、防水设施、供排设施、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等各项预防性试验和检测、检验工作。做好抢险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现场备用等工作;

4. 做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5. 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矿井达标活动,建立达标管理体系,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矿井达标目标实现。

6. 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攻关。积极探索和推行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

7. 负责从业人员日常的基础性培训工作,组织或协助原煤公司做好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杜绝不培训上岗和无证上岗现象。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稳定员工队伍。

8. 强化班组建设矿井安全文化建设。切合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实际,组织开展队级、班组各项创建、评比竞赛和安全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日”和“安全警示教育日”活动,营造浓郁的安全文化氛围。

9. 定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10. 建立健全矿井辅助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配齐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1. 负责组织进行第一时间内的事故现场抢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防范措施。

12. 负责对矿井周边小煤窑开采情况实施监测监控。发现小窑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3. 做好迎接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的工作,作好准备,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安全督查意见,切实整改隐患,落实上级所作出的安全处理和处罚。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流程

第六条 安全工作计划(规划)及安全考核办法的编制与下达

(一)股份公司编制中、长期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确定安全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依据股份公司工作规划、计划,编制实施计划和方案。各煤矿编制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各级年度安全目标和计划均以正式文件下达。

(二)股份公司制定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原煤公司的安全考核办法。管理局和下属各单位依据股份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目标和计划,制定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安全考核办法,并报上级审批和备案。

(三)安全控制指标确定。省安委确定股份公司年度安全控制指标,股份公司根据省安委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公司的实际,确定矿区管理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对原煤公司实行年度零死亡目标管理。

第七条 安全检查(督查):

(一)股份公司各级按照规定、工作计划要求和各个时期安全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二)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安全活动等可由股份公司直接组织,或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股份公司总部派人参加。

(三)安全检查一般程序

1. 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目的、任务,制订检查方案(安排检查内容、步骤、方法,编制检查提纲等),准备检查表格和必要工具,下发检查通知等。

2. 实地检查,排查安全隐患。采取查资料、查作业现场、调查了解等方式。

3. 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和问题责令当即整改或停止作业。

4. 制作检查文书,下达“隐患整改表”、“主要隐患督查意见书”和“处罚单”。

5. 召开情况通报会,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6. 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7. 下发检查通报。

8. 督促隐患整改和进行复查。

(四)迎接和配合上级或政府部门安全检查(督查)的一般程序

1. 根据检查通知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写出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材料,交领导审阅后打印。

2. 为配合好检查,应掌握上级检查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便于对口接待和工作联系。

3. 拟定迎检方案。方案中确定被检单位(路线、地点)、配合检查的人员、接待方案等,提出工作要求,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4. 做好接待工作。明确责任部室和人员分工,做好会议准备、食、宿、行及迎、送等工作。

5. 做好检查资料的收集工作,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文书(表)应及时转达至被检单位。

6. 落实或督促下级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并在检查后10天内向上级检查单位反馈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隐患管理及整改

(一)各级各单位建立“安全隐患管理总台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台帐应统一建立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调度信息系统”中),对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安全检查、督查及平时安全监管所查出的隐患均必须及时纳入台帐管理)。

(二)隐患整改。

1. 各煤矿安监部门要把每次查出的隐患收集,并在2小时内向煤矿矿长报告(也可是由督查单位直接向煤矿领导通报)。煤矿矿长要立即组织研究,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

2. 对整改难度大、需要一定整改周期或需由原煤公司负责整改的隐患,煤矿必须按规定采取临时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并在4小时内向所属原煤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报告。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4小时内组织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期限、所需资金、整改负责人、应急措施(简称“五落实”)。

3. 原煤公司、煤矿要分别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隐患治理过程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

4. 对隐患整改实行跟踪和督查。对于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各级安监部门和业务部门要负责隐患整改的监督监控,并将监督责任落实到个人。

5. 重大隐患的整改实行挂牌督办。对重大隐患的整改,上级单位要指明一名领导负责督办。

6. 隐患整改后的验收。凡因安全隐患而停产停工或停止使用的,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后,由煤矿向原煤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原煤公司负责组织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到位后,由原煤公司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组织验收。

7. 复命及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原煤公司填好“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复命)单”,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隐患督查单位、股份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将隐患从隐患台帐上销号。同时,单位安监部门将隐患从台帐上销号。

8. 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程序为:提醒(整改到期前下达提醒意见书)-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对因责任不到位造成隐患整改不到位人员进行罚款和通报)-行政处理(对性质严重的事例或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一)股份公司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达标工作计划和方案。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矿井依据股份公司的计划和方案,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考核办法。

(二)逐级督促,加强质量标准化动态考核,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定期组织达标检查和评级,矿每旬、原煤公司每月、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季、股份公司每半年度(年)组织质量标准化检查、评级,并严格考核兑现。

(三)股份公司在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检查、评级的基础上,组织半年度质量标准化抽查和认定,组织矿井年度达标等级的检查和验收,并通报矿井达标情况。

(四)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召开半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会议。股份公司组织召开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会议,并进行表彰。

(五)原煤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股份公司拟写并逐级上报半年和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总结。股份公司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应呈报政府相关部门。

(六)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安全考核

(一)按照“安全目标考核办法”,股份公司各级按月度和年度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安全考核。

(二)股份公司安全监管部每月上旬对三局进行安全目标过程考核,同时对原煤公司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可作为考核三局和原煤公司的依据。安监部注重平时资料的收集,掌握各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效果,建立考核台账。

(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月对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过程考核评分,并将评分情况于每月8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

(四)股份公司安监部每月20日前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进行安全过程考核评分,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考核各原煤公司的评分结果进行审查,并进行汇总。

(五)按审查结果造册,依次经本部负责人、劳资社保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六)交财务兑现奖罚。

第十条 下井带班

(一)煤矿按照下井带班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月度带班计划,编制每日三班带班人员安排表,并在矿井调度室公布。

(二)带班人员详细了解井下安全生产情况:

1. 去矿井调度站了解当前作业头、面的分布情况;

2. 参加班前调度会议,了解当前矿井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3. 与上班带班人员交接班,了解上一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好下井带班登记。(三)明确下井路线,确定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盯守地点。

(四)做好下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备的检查仪器、工器具、记录用品应随身携带。

(五)履行井下带班职责:

1. 对主要采掘作业场所、生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按规定及时组织处理;

2. 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进行把关督查,对突出问题、隐患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地点(如:掘进开门、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或收尾、过地质构造带或老巷、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等)进行现场跟班把关;

3. 发现并制止“三违”;

4. 对隐患严重、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或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及时组织采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措施,并按规定处置;

5. 一旦发生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和人员紧急避险;

6. 进行班中和出班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六)履行交班手续,填写带班情况记录。重要情况必须向矿长和相关管理人员通报或汇报。

(七)写出下井日记。

第十一条 组织安全会诊

(一)了解矿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隐患。

(二)制订会诊方案。确定会诊的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和方法、工作时间、专家名单等。

(三)组织专家组进驻矿井开展工作:

1. 听取矿井专题汇报,着重了解目前存在重点、难点问题及形成原因、相互关系、存在的困难等;

2. 现场察看,了解现状。着重弄清严重度、范围等;

3. 查阅资料,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情况;

4. 召开由专家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诊会议,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四)拟写会诊报告初稿,经各位专家及带队人员会签后形成正式会诊报告,提交问题单位和上级监管单位。

(五)督促落实会诊措施和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办公会的召开

(一)按规定确定办公会召开时间。安全办公会议原则上按以下周期召开:股份公司每季度一次,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二个月一次,原煤公司每月一次,煤矿每旬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二)确定参会人员。股份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必要时,原煤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会)、安全和生产部门全体成员、各相关部室负责人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管理局班子成员、各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安全和生产技术部全体成员等。原煤公司和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本单位班子成员、派驻安全总监、各相关部室(科、队)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根据需要,各级安全办公会参会人员范围可扩大。

(三)明确会议主持人。股份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实业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召开。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

(四)确定办公会的主要内容。安全办公会的主要内容有: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指示、规定等;总结分析前段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通报上次办公会议所安排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及措施,并形成会议决议;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

(五)下发会议纪要。行政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作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所属单位,并抄报上级单位。

(六)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第十三条 事故救援、报告与调查处理

(一)事故抢救

1. 煤矿发生事故时,作业现场人员立即向矿井调度站汇报,并组织第一时间的抢救。

2. 矿井调度站在了解大致情况后,立即向矿长等相关人员汇报,矿长(不在矿井时由其他人员代替)立即组织矿级安全救援,并立即上报原煤公司调度室、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领导。

3. 原煤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公司一级的救援和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赶赴事故矿井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将情况汇报至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依据事故抢救的难度决定是否请求矿区救援基地支援。

4.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接到汇报后,依据情况决定是否赶赴现场和组织局一级的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汇报至股份公司。事故抢救难度较大或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事故时,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协助抢救。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立即启动矿区事故应急预案,股份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并视事故性质和发展态势,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公司事故应急预案。

5. 事故煤矿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矿井调度室,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煤矿矿长任副总指挥。井下设前线指挥部,由抢险总指挥任命一名分管领导或救护队长任前线指挥。

6. 设置井下前线指挥部通往总指挥部的直通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设专人值守并认真做好记录。前线抢救情况定时汇报到总指挥部,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部及时作出决策。

(二)事故报告

1. 一旦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当事人、事故现场的班队长或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现场情况、事故经过、伤亡人数、目前抢救情况、要求增援和进一步实施抢救的措施等。

2. 矿井调度站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班值班领导和矿长报告。矿长应在10分钟内向原煤公司调度室和总经理报告。

3. 原煤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和公司总经理在30分钟内分别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度室和管理局局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报告。较大以上事故还必须向当地县、市政府报告。

4.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和局长应在30分钟内分别向股份公司调度室和股份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5. 股份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和省国资委调度值班室汇报。重大以上事故还应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追查

1. 煤矿事故调查以政府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事故单位、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股份公司全力配合,共同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2. 凡发生事故,原煤公司第一时间去现场进行事故的初步调查,并保持事故现场原样。协助和参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负责资料的收集,拟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和政府部门呈报。

3. 发生一般事故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调查(或参与安监部门的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性质较严重的由股份公司组织召开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股份公司审批。

4. 发生死亡2人以上或性质较严重的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或参与配合上级安监部门的调查),召开分析会,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的处理

(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收到事故报告后,在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对事故审查意见,一并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二)股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和“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事故处理意见进行批复,并开具罚款单交财务部,对事故单位和班子成员进行罚款。

(三)股份公司及时批转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对照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就重不就轻”的原则 ,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股份公司建立事故处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时间、类型、性质、原煤公司(管理局)上报(股份公司、监察局)处理意见,监察局处理意见情况,各处理意见的批复(转)情况等。

(五)股份公司安监部定期向领导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并监督有关单位加快处理结案。

第十五条 对非煤单位的安全监管

(一)各矿区内非煤单位的安全管理由非煤单位负责。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监管。

(二)非煤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报表资料、工作总结等应统一归口报送到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

(三)非煤单位的安全目标考核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三章 文件、资料的呈报与批复

第十六条 资料呈报按照“逐级审查上报”原则。凡需上报股份公司的图纸、报表、调查、总结材料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汇总、审查,经领导审签后上报。

第十七条 重要资料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凡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的资料,按公文处理规定程序办理,非正式文件资料可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报送。以邮件呈报的相关资料,由主办人员拟出初稿后交部部负责人审查,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呈报。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上报至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安全文件、资料,由股份公司统一收集、汇总并上报。政府部门规定或指定由下级单位直接呈报资料,较重要的或牵涉到企业利益和秘密的,在呈报前必须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或股份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资料报出后,由承办人员对所上报的资料进行跟踪,及至确证上级单位已经收到所上报的资料,且资料符合上级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编制、修订及督导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分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流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管理程序,强化安全管理,促进股份公司安全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除负责对本公司内部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监管外,还依照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签定的安全托管协议,负责对集团公司托管原煤公司及非煤公司的安全监管。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响应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参与或配合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制定和完善股份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制订中长期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进行安全考核,审查和认定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对原煤公司的考核结果,督促各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督促、跟踪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负责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支持、协助和指导各单位隐患的整改,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六)制定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制订全公司矿井中长期达标规划及年度达标计划,督促和指导达标工作的开展,组织半年度达标工作抽查认定和年度达标工作检查验收和等级评定,组织召开年度达标表彰会议,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各项达标活动。

(七)组织对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题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

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局对重点单位、重大隐患进行重点盯防。

(八)组织对安全生产专项工程、矿井新建和改扩项目的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的设计和安全专篇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和规定。

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审查和认定。

(九)组织对重要安全和技术方案、设计、措施的制订、审查、批复。

(十)适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十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十二)监督、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助,对培训不到位和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参与煤矿生产事故的抢救,组织对企业内部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协助政府安监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十五)对公司内部抢险救援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或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督促其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种演练和比武活动。

(十六)协调与政府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的关系,配合其相关安全的各项活动,联系相关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协助所属原煤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

(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作为股份公司安全派出机构,履行本矿区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本矿区内原煤及非煤单位的安全监管。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依据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矿区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

督促所辖公司、煤矿(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组织制定矿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报股份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本矿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安全督查活动。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体系与考核体系,负责督促和检查,跟踪和盯守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六)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技术会诊,帮助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组织对重点单位、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盯防。

(七)负责对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考核,并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八)负责向原煤公司派驻安监机构和人员,并进行管理。

负责本矿区矿山救援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矿区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救援演练和比武活动。

负责安全检定、安全培训等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重要安全和技术方案、设计、措施的初审。

(十) 制订本矿区中、长期达标规划和年度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所属原煤公司开展达标竞赛活动,组织对矿井季度达标工作考核,半年度达标检查验收和年度达标检查预验收,并报股份公司认定。

(十一)负责对专项工程、新建、改扩项目的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设计和安全专篇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和规定。

组织对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二)监督、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协调抓好矿区内小煤窑的监测和防范,及时报告情况,按要求报送资料。

协调矿井证照办理,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十四)定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十五)对矿区内抢险救援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或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督促其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种演练和比武活动。

(十六)对矿区内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助,对培训不到位和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抢救,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

负责组织矿区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按照股份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督促事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处罚决定和处理意见。

(十八)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督促各原煤单位落实上级安全督查意见,督促和帮助原煤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整改隐患。

第四条 原煤公司

(一)各原煤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三)原煤公司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制定本单位隐患整改的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规定组织开展年、季、月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督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对重大安全隐患按规定上报,并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实行重点督办,挂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建立隐患管理总台帐和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情况。

(四)按规定组织编制各种安全计划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实施:

1. 组织编制年度安全专项投入计划和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2. 组织编制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制订防火、防尘、防瓦斯、防治水等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3. 组织矿井新建、改扩、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措施和安全专篇的编制,并按规定报批;

4. 组织制订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机电设备等检测、检验和检定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5. 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工作。

6. 制订本企业中、长期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达标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矿井达标工作。

建立矿井达标工作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建立考核台帐,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7. 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做到足额提取,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8. 负责劳动用工管理:负责企业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能。

制订企业员工培养中长期规划和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规划企业员工个人职业上行通道,提高员工素质,稳定员工队伍;

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规定,杜绝不培训上岗和无证上岗现象。

9. 负责基层班组建设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制订本企业班组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建立班组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健全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各项创建、评比竞赛和安全文化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安全文化品质。

10. 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各种证照,做到依法办矿。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11. 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攻关。

积极探索和推行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

12.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13. 负责对矿井周边小煤窑开采情况实施监测监控。

发现小窑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股份公司报告。

14. 建立健全内部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机构,配齐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配齐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未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的,必须与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救援协议。

15. 组织事故的抢救,并按规定向上级及时报告事故。

组织对事故的初步勘验和调查;

对发生的一般事故,组织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呈报事故报告;

对发生的较大事故,应积极协助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16. 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和临时性工作需要,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资料。

17. 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督查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整改隐患,落实上级所作出的安全处理和处罚。

第五条 煤矿(矿井)

(一)煤矿是安全生产最基层,是安全生产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抓好落实。

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夯实安全基础。

(二)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工作流程,并按规定报批。

(三)建立健全以煤矿矿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煤矿、队、班组的安全管理责任及各作业点、线、面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负责抓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制、安全联责制、现场盯守制;

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察和管理队伍,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和管理;

建立作业人员安全自律、互保联保、相互监督、相互约束机制。

(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积极配合上级的安全检查、督查行动,切实履行隐患整改职责,严惩“三违”,及时消除隐患。

对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当即整改,做到隐患不交班;

对需要一定整改周期的隐患,必须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挂牌管理,重点督办,限期整改。

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并及时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六)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园满完成矿井各项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落实矿井灾害防治措施,管好、用好矿井安全系统:

1. 完成矿井年度安全专项投入和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改造工程项目;2. 按计划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处理措施,不断完善系统与设施,预防瓦斯、火灾、水患、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发生;3. 按规定完成电气、防雷、人车(罐笼)、防水设施、供排设施、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等各项预防性试验和检测、检验工作。

做好抢险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现场备用等工作;

4. 做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5. 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矿井达标活动,建立达标管理体系,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矿井达标目标实现。

6. 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攻关。

积极探索和推行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

7. 负责从业人员日常的基础性培训工作,组织或协助原煤公司做好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杜绝不培训上岗和无证上岗现象。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稳定员工队伍。

8. 强化班组建设矿井安全文化建设。

切合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实际,组织开展队级、班组各项创建、评比竞赛和安全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日”和“安全警示教育日”活动,营造浓郁的安全文化氛围。

9. 定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10. 建立健全矿井辅助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配齐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1. 负责组织进行第一时间内的事故现场抢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

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防范措施。

12. 负责对矿井周边小煤窑开采情况实施监测监控。

发现小窑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3. 做好迎接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的工作,作好准备,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安全督查意见,切实整改隐患,落实上级所作出的安全处理和处罚。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流程

第六条 安全工作计划(规划)及安全考核办法的编制与下达

(一)股份公司编制中、长期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确定安全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等。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依据股份公司工作规划、计划,编制实施计划和方案。

各煤矿编制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

各级年度安全目标和计划均以正式文件下达。

(二)股份公司制定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原煤公司的安全考核办法。

管理局和下属各单位依据股份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目标和计划,制定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安全考核办法,并报上级审批和备案。

(三)安全控制指标确定。

省安委确定股份公司年度安全控制指标,股份公司根据省安委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公司的实际,确定矿区管理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

对原煤公司实行年度零死亡目标管理。

第七条 安全检查(督查):

(一)股份公司各级按照规定、工作计划要求和各个时期安全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二)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安全活动等可由股份公司直接组织,或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股份公司总部派人参加。

(三)安全检查一般程序

1. 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目的、任务,制订检查方案(安排检查内容、步骤、方法,编制检查提纲等),准备检查表格和必要工具,下发检查通知等。

2. 实地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采取查资料、查作业现场、调查了解等方式。

3. 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和问题责令当即整改或停止作业。

4. 制作检查文书,下达“隐患整改表”、“主要隐患督查意见书”和“处罚单”。

5. 召开情况通报会,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6. 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7. 下发检查通报。

8. 督促隐患整改和进行复查。

(四)迎接和配合上级或政府部门安全检查(督查)的一般程序

1. 根据检查通知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写出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材料,交领导审阅后打印。

2. 为配合好检查,应掌握上级检查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便于对口接待和工作联系。

3. 拟定迎检方案。

方案中确定被检单位(路线、地点)、配合检查的人员、接待方案等,提出工作要求,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4. 做好接待工作。

明确责任部室和人员分工,做好会议准备、食、宿、行及迎、送等工作。

5. 做好检查资料的收集工作,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文书(表)应及时转达至被检单位。

6. 落实或督促下级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并在检查后10天内向上级检查单位反馈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隐患管理及整改

(一)各级各单位建立“安全隐患管理总台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台帐应统一建立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调度信息系统”中),对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安全检查、督查及平时安全监管所查出的隐患均必须及时纳入台帐管理)。

(二)隐患整改。

1. 各煤矿安监部门要把每次查出的隐患收集,并在2小时内向煤矿矿长报告(也可是由督查单位直接向煤矿领导通报)。

煤矿矿长要立即组织研究,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

2. 对整改难度大、需要一定整改周期或需由原煤公司负责整改的隐患,煤矿必须按规定采取临时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并在4小时内向所属原煤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报告。

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4小时内组织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期限、所需资金、整改负责人、应急措施(简称“五落实”)。

3. 原煤公司、煤矿要分别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隐患治理过程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

4. 对隐患整改实行跟踪和督查。

对于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各级安监部门和业务部门要负责隐患整改的监督监控,并将监督责任落实到个人。

5. 重大隐患的整改实行挂牌督办。

对重大隐患的整改,上级单位要指明一名领导负责督办。

6. 隐患整改后的验收。

凡因安全隐患而停产停工或停止使用的,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后,由煤矿向原煤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原煤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到位后,由原煤公司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组织验收。

7. 复命及销号。

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原煤公司填好“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复命)单”,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隐患督查单位、股份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将隐患从隐患台帐上销号。

同时,单位安监部门将隐患从台帐上销号。

8. 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

追究程序为:提醒(整改到期前下达提醒意见书)-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对因责任不到位造成隐患整改不到位人员进行罚款和通报)-行政处理(对性质严重的事例或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一)股份公司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达标工作计划和方案。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矿井依据股份公司的计划和方案,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考核办法。

(二)逐级督促,加强质量标准化动态考核,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定期组织达标检查和评级,矿每旬、原煤公司每月、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季、股份公司每半年度(年)组织质量标准化检查、评级,并严格考核兑现。

(三)股份公司在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检查、评级的基础上,组织半年度质量标准化抽查和认定,组织矿井年度达标等级的检查和验收,并通报矿井达标情况。

(四)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召开半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会议。

股份公司组织召开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会议,并进行表彰。

(五)原煤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股份公司拟写并逐级上报半年和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总结。

股份公司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应呈报政府相关部门。

(六)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安全考核

(一)按照“安全目标考核办法”,股份公司各级按月度和年度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安全考核。

(二)股份公司安全监管部每月上旬对三局进行安全目标过程考核,同时对原煤公司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可作为考核三局和原煤公司的依据。

安监部注重平时资料的收集,掌握各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效果,建立考核台账。

(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月对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过程考核评分,并将评分情况于每月8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

(四)股份公司安监部每月20日前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进行安全过程考核评分,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考核各原煤公司的评分结果进行审查,并进行汇总。

(五)按审查结果造册,依次经本部负责人、劳资社保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六)交财务兑现奖罚。

第十条 下井带班

(一)煤矿按照下井带班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月度带班计划,编制每日三班带班人员安排表,并在矿井调度室公布。

(二)带班人员详细了解井下安全生产情况:

1. 去矿井调度站了解当前作业头、面的分布情况;2. 参加班前调度会议,了解当前矿井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3. 与上班带班人员交接班,了解上一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好下井带班登记。

(三)明确下井路线,确定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盯守地点。

(四)做好下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备的检查仪器、工器具、记录用品应随身携带。

(五)履行井下带班职责:

1. 对主要采掘作业场所、生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按规定及时组织处理;2. 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进行把关督查,对突出问题、隐患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地点(如:掘进开门、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或收尾、过地质构造带或老巷、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等)进行现场跟班把关;3. 发现并制止“三违”;

4. 对隐患严重、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或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及时组织采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措施,并按规定处置;

5. 一旦发生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和人员紧急避险;6. 进行班中和出班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六)履行交班手续,填写带班情况记录。

重要情况必须向矿长和相关管理人员通报或汇报。

(七)写出下井日记。

第十一条 组织安全会诊

(一)了解矿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隐患。

(二)制订会诊方案。

确定会诊的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和方法、工作时间、专家名单等。

(三)组织专家组进驻矿井开展工作:

1. 听取矿井专题汇报,着重了解目前存在重点、难点问题及形成原因、相互关系、存在的困难等;2. 现场察看,了解现状。

着重弄清严重度、范围等;3. 查阅资料,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情况;

4. 召开由专家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诊会议,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四)拟写会诊报告初稿,经各位专家及带队人员会签后形成正式会诊报告,提交问题单位和上级监管单位。

(五)督促落实会诊措施和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办公会的召开

(一)按规定确定办公会召开时间。

安全办公会议原则上按以下周期召开:股份公司每季度一次,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二个月一次,原煤公司每月一次,煤矿每旬一次。

必要时随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二)确定参会人员。

股份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必要时,原煤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会)、安全和生产部门全体成员、各相关部室负责人等。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管理局班子成员、各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安全和生产技术部全体成员等。

原煤公司和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本单位班子成员、派驻安全总监、各相关部室(科、队)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根据需要,各级安全办公会参会人员范围可扩大。

(三)明确会议主持人。

股份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实业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召开。

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

(四)确定办公会的主要内容。

安全办公会的主要内容有: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指示、规定等;

总结分析前段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

通报上次办公会议所安排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及措施,并形成会议决议;

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

(五)下发会议纪要。

行政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作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所属单位,并抄报上级单位。

(六)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第十三条 事故救援、报告与调查处理

(一)事故抢救

1. 煤矿发生事故时,作业现场人员立即向矿井调度站汇报,并组织第一时间的抢救。

2. 矿井调度站在了解大致情况后,立即向矿长等相关人员汇报,矿长(不在矿井时由其他人员代替)立即组织矿级安全救援,并立即上报原煤公司调度室、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领导。

3. 原煤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公司一级的救援和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赶赴事故矿井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将情况汇报至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

依据事故抢救的难度决定是否请求矿区救援基地支援。

4.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接到汇报后,依据情况决定是否赶赴现场和组织局一级的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汇报至股份公司。

事故抢救难度较大或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事故时,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协助抢救。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立即启动矿区事故应急预案,股份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并视事故性质和发展态势,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公司事故应急预案。

5. 事故煤矿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

指挥部设在矿井调度室,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煤矿矿长任副总指挥。

井下设前线指挥部,由抢险总指挥任命一名分管领导或救护队长任前线指挥。

6. 设置井下前线指挥部通往总指挥部的直通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设专人值守并认真做好记录。

前线抢救情况定时汇报到总指挥部,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部及时作出决策。

(二)事故报告

1. 一旦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当事人、事故现场的班队长或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

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现场情况、事故经过、伤亡人数、目前抢救情况、要求增援和进一步实施抢救的措施等。

2. 矿井调度站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班值班领导和矿长报告。

矿长应在10分钟内向原煤公司调度室和总经理报告。

3. 原煤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和公司总经理在30分钟内分别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度室和管理局局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报告。

较大以上事故还必须向当地县、市政府报告。

4.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和局长应在30分钟内分别向股份公司调度室和股份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5. 股份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和省国资委调度值班室汇报。

重大以上事故还应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追查

1. 煤矿事故调查以政府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事故单位、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股份公司全力配合,共同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2. 凡发生事故,原煤公司第一时间去现场进行事故的初步调查,并保持事故现场原样。

协助和参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负责资料的收集,拟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和政府部门呈报。

3. 发生一般事故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调查(或参与安监部门的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性质较严重的由股份公司组织召开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股份公司审批。

4. 发生死亡2人以上或性质较严重的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或参与配合上级安监部门的调查),召开分析会,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的处理

(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收到事故报告后,在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对事故审查意见,一并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二)股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和“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事故处理意见进行批复,并开具罚款单交财务部,对事故单位和班子成员进行罚款。

(三)股份公司及时批转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并对照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就重不就轻”的原则 ,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股份公司建立事故处理台帐。

台帐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时间、类型、性质、原煤公司(管理局)上报(股份公司、监察局)处理意见,监察局处理意见情况,各处理意见的批复(转)情况等。

(五)股份公司安监部定期向领导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并监督有关单位加快处理结案。

第十五条 对非煤单位的安全监管

(一)各矿区内非煤单位的安全管理由非煤单位负责。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监管。

(二)非煤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报表资料、工作总结等应统一归口报送到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

(三)非煤单位的安全目标考核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三章 文件、资料的呈报与批复

第十六条 资料呈报按照“逐级审查上报”原则。

凡需上报股份公司的图纸、报表、调查、总结材料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汇总、审查,经领导审签后上报。

第十七条 重要资料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凡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的资料,按公文处理规定程序办理,非正式文件资料可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报送。

以邮件呈报的相关资料,由主办人员拟出初稿后交部部负责人审查,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呈报。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上报至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安全文件、资料,由股份公司统一收集、汇总并上报。

政府部门规定或指定由下级单位直接呈报资料,较重要的或牵涉到企业利益和秘密的,在呈报前必须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或股份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资料报出后,由承办人员对所上报的资料进行跟踪,及至确证上级单位已经收到所上报的资料,且资料符合上级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编制、修订及督导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贵州____矿业有限公司。

4 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公司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 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 公司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公司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门主任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公司调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 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 、c级。 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集团)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 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 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

4.3.5.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4.3.5.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4.3.5.5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4.3.5.7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4.4 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 公司业务部门、安全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 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进行汇总,编制成册,向能发公司、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总经理(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 责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公司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857-7445036),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 公司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其它

5.1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公司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1.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其它领导负综合治理责任。

2.各分公司、厂、场(以下简称各基层单位)行政第一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其它领导负综合治理责任。

3.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及其它领导和各基层单位行政第一领导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各基层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及其它领导对本单位行政第一领导负责。

4.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领导及公司其它领导负责,各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职能人员向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

5.科室管理人员对部门经理(主任)负责,班组长对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员工对班组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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