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对煤化工安全管理的几点认识
对煤化工安全管理的几点认识
煤化工是近年来崛起的一个新兴产业。我国的能源状况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依然是:富煤少油缺气。在我们中煤集团这样一个以煤炭为龙头的央企,在近期煤炭市场不景气的条件下,大力发展煤化工不失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煤化工生产的特点和固有的危险性,决定了煤化工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笔者从事煤化工生产和管理几十年,现就煤化工安全管理谈几点认识,不妥之处请与会专家、领导、同行们批评指正。
一、提高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灵魂
意识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的反应。煤化工的安全生产是一个客观事物,我们能看的见、摸的着,这个安全生产的客观事物在人们的头脑中反应越强烈,人们的安全意识就越高涨,对安全的认识就越清晰,对安全生产工作就越重视。因此说,提高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灵魂。
怎样才能提高煤化工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这是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在企业成天讲安全生产,究竟什么是安全生产?很多人恐怕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认为对“安全生产”一词可以理解为: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技的等方面措施,预知并控制乃至消除生产、经营、科研等过程中的危险,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生产、经营、科研等过程的正常运转,避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安全生产是人们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理想状态,是经济组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最佳经营成就,科研组织获得理想科研成果,煤化工操作人员和作业者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必备条件。安全生产是一个整体,所谓生产,是指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以及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安全。这里既不存在不需要安全保障的生产,也不存在没有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安全。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随着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加强和深化。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安全科学技术理论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对安全生产的理解会更加科学,安全生产不仅是经济、科研组织和企业员工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而且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本国策。
在搞清楚安全生产的概念和意义之后,我们对安全意识的理解就迎刃而解了,简言之,安全意识就是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认识的越清楚,理解的越透彻,安全意识就越强烈,安全生产就越高能,安全生产工作就越顺利。其结果是事故越来越少,生产越来越好。
我们常说:思想是行动的前提,有了正确的思想,才有正确的行动。在煤化工企业中员工有了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才能有安全稳定长周期满负荷优质生产。这个道理告诫我们: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灵魂。
之所以把安全意识定为安全生产的灵魂,是说安全意识在煤化工企业中太重要了。员工没有安全意识,对安全生产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就谈不上安全生产,领导成天说的安全生产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一个人没有灵魂就要死亡,一个企业没有安全生产也就不能发展,甚至死亡。煤化工企业要想长足发展,安全是基础,安全是前提,安全是条件,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灵魂不是一句标语口号,而是诸多安全工作者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真知灼见。
二、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煤化工是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它要求必须造就一批懂工艺技术、设备原理、安全要求的高素质人才。当代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人类在创造财富,享受成果的同时总是会受到越来越复杂的危险和事故的威胁。机器工业的发展带来了机械伤害,随着电的发展,有机合成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出现。人类生产、科研活动中的危险度也复杂起来。人类建设了煤化工大尿素、大烯烃、大硝铵生产装置,除了机械伤害之外,还要遇到电的、高速的、化学物质的、燃烧的、爆炸的、毒害的、腐蚀性的、放射性的危险及伤害。这些危险是一种与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行、平衡操作、平衡条件紧密相关,与过程的装备水平、工艺技术水平、作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以及教育水平紧密相关,是一个综合性因素的集合体。
当代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和社会性而表现的技术复杂性已经超过了事故本身,成为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人类安居乐业的一个负面问题。在当代社会活动中,还没有一种社会现象像一次灾难性事故那样牵动亿万人心。人们在数次事故的教训中懂的:在科技越来越发展,人类活动空间越来越密集,经济规模越来越宏大,企业产能越来越巨大的今天,安全问题不仅成为一个国家经济技术决策的重要因素,而且成为一个社会得以顺利发展的必备条件。安全科学已经成为整个科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安全技术已经成为整个技术体系中无法取代的一部分,安全发展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安全教育培训已经成为整个教育体系中独具社会意义、经济意义中的一种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成为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科学技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必须的途径,它具有经济功能、科学功能、智囊功能。煤化工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承担着传递安全生产信息,提炼安全生产技能,积累安全生产经验,汲取安全生产教训的任务。因此,企业安全教训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是企业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半壁江山”。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和任务是使劳动者(员工)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规律,提高安全作业技能,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各种财产损失,保障劳动者(员工)的身心健康,员工的安全素质,首先来自自身的精神文明和对于各类基础知识的把握,即员工的文化层次,但更重要的是来自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与煤化工企业必须具有超前性,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时间,要注重以下几点:
按照事故发展的渐进性和飞跃性观点认识煤化工企业安全超前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煤化工生产实践证明,事故是发展的事务进行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飞跃性,即质变的表现形式。如隐患不是事故,但当隐患逐渐发展到一定量的积累,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发生事故。辩证唯物主义指出的事物从量变到质变,再从质变到量变循环往复变化发展的规律,也适用于事故发生的规律。研究煤化工企业事故发生的内在联系,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量的积累与突变,是预防事故的主要方面,所谓超前安全教育培,就是企业在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的各项任务在平衡推进时对其所出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种不安全因素的超前预测,针对性预防操作性强,从而有的放矢的进行教育培训,以达到及时调查员工的思想情绪,增强自我操作能力,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按照事故发展普遍联系的观点调整超前安全教育与其他安全培训的关系
煤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践证明,由于其煤化工企业的特殊性以及不少企业员工的低下素质和经济利益的驱动,给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为此,笔者认为要调整如以下9个关系
①超前教育与日常教育
按照系统工程原理,煤化工企业日常教育是各大系统,而超前安全教育是个子系统,属企业日常安全教育是一个重要内容。超前安全教育的一个特点是十分强调超前,其针对性比日常安全教育更讲究效力。如针对煤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是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特点,实施的举办防火防爆专题培训班,使员工了解火灾爆炸的基本知识,掌握基本防范措施,以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②超前教育与重点教育
超前教育是针对教育的时效讲的,重点教育是针对教育的程度讲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事故的两点论和重点论,企业安全超前教育是整个企业安全教育的重点,而重点安全教育更需要超前,例如煤矿的瓦斯爆炸,要弄清爆炸的性质、能源、爆炸引发点,以便掌握爆炸先兆,防患于未然。
③超前教育与个别教育
煤化工企业超前安全教育既可以是群体安全教育,也可以是个别安全教育。在当代煤化工生产中,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员工的“三违”行为严重。因此,对少数平时不注重学习、劳动纪律松弛、工作漫不经心、经常违章作业的员工,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工作性质采取不同的安全教育方法,实行特殊矛盾特殊处理,这样往往可能会收到更佳的教育效果。
④超前教育与现场教育
在煤化工企业中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案例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其本身就孕育着超前安全教育的内容,因为要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相对整体来说就是一次超前安全教育。现场安全教育的细致深化、活学活用,既是对超前安全教育的促进,也是对现场安全教育效果的检验。
⑤超前教育与岗位教育
在煤化工企业良好的劳动纪律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有效保证,实施安全教育务必与强化劳动纪律相结合。在煤化工企业中超前安全教育的重点是生产一线员工,但也不能忽视对二线、三线人员的严格管理,必须与整顿整个企业的劳动纪律同时进行,以便在企业中形成“人人讲纪律,人人保平安”的氛围。
⑥超前教育与业务培训
煤化工企业超前安全教育本身包含着业务培训,如干部的安全任职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工艺操作工、检修人员的安全技术上岗证等,员工的业务培训落实到位,业务素质相应提高,对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有个正确的把握,那么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有了基本的保证。
⑦超前教育与其他手段
煤化工企业超前安全教育作为员工的一种安全思想调节和安全保证措施,要求与法制、行政、经济手段有机结合。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触犯法规的要受到法律惩罚,造成损失的要受到行政处分,“三违”屡禁不止也会受到经济处罚。超前安全教育和集中管理手段结合起来,才能使企业员工受到真正的教育。
⑧超前教育与时候教育
事故教育是指企业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原因,进行严格、恰当、合理、公正的处罚,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及时制定改进措施。事后安全教育是这次事故后的教育,也是对下一步完成生产任务,确保安全生产的超前教育,以此来杜绝重复性事故的发生。
⑨超前教育与安全文化
煤化工企业的超前安全教育是一种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安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文化是一种内在的力量,超前安全教育寓于安全文化的内涵,它旨在以预防为主的目标,以文化内力练硬功,达到标本兼治。员工的安全文化提高了,安全意识、安全思想、安全技能、安全技术、安全科学自然会逐步提高,员工就会在工作中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事故发生率肯定就会降下来。
3. 按照事故是联系的观点,科学的掌握超前安全教育的方法。
第2篇 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生产现场泄漏安全管理,控制因泄漏导致的潜在风险,提高煤化工生产单位生产、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泄漏事故,提高设备安全运行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健康。努力做到“不泄漏、不着火、不爆炸、不中毒、不窒息,无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化工板块各级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防泄漏考核工作以及防泄漏先进监测监控措施的推广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的各类泄漏(含内漏)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研究本专业范围内的防泄漏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五条 各煤化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管理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阶段防泄漏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是本公司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防泄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泄漏的定义、分级及主要危害
第七条 泄漏是指工艺介质的空间泄漏(外漏)或者一种介质通过连通的管道或设备进入另一种介质内(内漏)的异常状况。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油品、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将泄漏分为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两种。
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可导致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可导致职业病、中毒、窒息、死亡等事故。
第九条 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油品泄漏分为轻微泄漏、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四级。
(一)轻微泄漏:指静密封点的渗漏(无明显液滴)和滴漏(大于5分钟1滴)以及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内。
轻微泄漏一般是因法兰密封面或垫片失效、阀门不严或密封失效或管线、设备上存在微小砂眼等导致的物料轻微外漏。轻微泄露因泄漏量少,冷却散发快,一般不会导致着火、爆炸等事故;轻微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轻微污染。
(二)一般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小于0.5滴/秒,但尚未形成连续液滴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上。 一般泄漏会形成累积,落到高温管线或设备上可引起冒青烟或小火,短时间内一般不会造成较大危害;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较小污染。
(三)严重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大于等于0.5滴/秒,并达到了液滴成线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10滴以上。
严重泄漏可能会引发火灾,并导致周边管线、设备损坏,从而导致更大的火灾事故;严重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污染。
(四)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会因泄漏介质或周边环境不同导致重大火灾、爆炸、人员窒息、中毒死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特别严重时,还会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造成严重威胁;不可控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严重污染。
第十条 气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能够检测出,但尚未达到超标的情况。
一般泄漏短时间不会造成中毒、窒息或者爆炸等事故,但若不及时处理,则有可能导致泄漏增大,并引发着火、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轻微污染低压侧介质。
(二)严重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检测,达到超标的情况。
严重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窒息及空间闪爆事故。严重内漏一般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大量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污染低压介质,或者导致气体从冷却介质中突然析出,引起爆炸、人员中毒或窒息。
(三)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致使气态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可造成剧烈闪爆、严重火灾、人员中毒或窒息死亡等恶性事件,可能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形成严重威胁,导致群死群伤或大面积人员中毒情况。
第十一条 惰性气体泄漏分级参照危险化学品气体泄漏标准。
第十二条 真空设备(管道)泄漏一般指空气进入真空设备(管道)内部,属于气体泄漏的一种。根据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分为一般泄漏和严重泄漏两种情况:
(一)一般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管道)内真空度达不到操作要求,但进入设备内的空气对生产安全不构成威胁或设备内含氧量低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含),认定为一般泄漏。
(二)严重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内的含氧量高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认定为严重泄漏。
第十三条 火炬系统内进入空气介质后的泄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十一条标准。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未明显从设备、管线中泄漏,但造成周边环境可燃易爆粉体明显堆积。
(二)严重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明显地从设备、管线中漏出,但并未达到该介质的爆炸下限且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小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小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小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三)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易燃易爆粉体从设备、管线中漏出,并达到或超过该介质的爆炸下限或者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大于等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第十五条 内漏的分类及危害
(一)阀门内漏:指因杂质堵塞、卡塞、阀芯磨损、内密封破损等原因导致阀门关闭不严,介质流量和流向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冷换设备内漏:冷换设备密封面或换热管、板因焊接质量、腐蚀造成开裂、断裂、局部减薄穿孔等,使得高压侧物料进入低压侧,污染低压侧物料。
(三)介质互串: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介质在流程设置上均能够进入同一管道或设备中,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同时进入或混合比例有严格限制,但因某种原因不同介质进入了同一管道、设备中或混合比例超标的情况。
(四)阀门内漏、冷换设备内漏、介质互串可能造成非计划停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气体或液体的内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四条泄漏的分级和危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在煤化工装置设计阶段,应选择具有相关行业国家甲级设计资质,并具有类似(同类)装置相同业绩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保生产装置的设计水平。
第十八条 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相关工程一级资质和相关专业一级资质,以保证装置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 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甲级)的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 在煤化工装置设计中,应综合考虑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相关转动设备的操作条件及介质腐蚀特性,并按照相关选材规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限或升级考虑设备选材和规格,以提高煤化工装置的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 煤化工装置设备、材料采购上要严把质量关,确保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合格。
第二十二条 多数泄露都是由于人员失误,设备故障,或自然现象造成。人员失误包括缺少培训、不完善的设计、不正确的操作程序及粗心等,所有这些都会导致工艺和操作问题。设备故障包括泄漏、故障控制、破裂及停电。自然现象包括闪电、暴雨和洪水。当进行工艺设计或实验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的这些可能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在煤化工装置生产准备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制定压力管道和设备的打压试验方案、系统吹扫方案、单机试车方案、联动试车方案、各类气密方案、热膨胀监测方案等等。装置“三查四定”阶段要组织人员对所有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煤化工装置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开工方案,对升温、升压等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下发生产单位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签发的工艺卡片,并严格执行,确保装置在开工和正常生产过程中运行平稳,避免大幅度的温度和压力变化造成的泄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制定工艺防腐方案,做好装置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五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设备防腐蚀管理, 明确装置防腐蚀重点部位及监测方案,及时消除因设备腐蚀导致的泄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密封点防泄漏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日常管理考核办法,努力降低密封点泄漏率。
针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情况进行辨识,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严重泄漏或不可控泄漏时不发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根据内部分工,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牵头制定防内漏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发现内漏及时处理。同时,制订因设备内漏导致的紧急停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泄漏检测设备,对一般泄漏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治理,防止泄漏扩大。
在危险化学品存在可能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场所,增加视频监视、检漏仪器,必要时增设事故蒸汽、事故喷淋等联锁应急手段,缩短从泄漏到应急处置的时间。
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危险品仓库、化学品仓库等区域必须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泄漏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和存放高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进行特护的监测检查。在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降到最小,员工也要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火灾报警系统和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计、采购、使用、校验、报警处置、考核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及内容。
第三十条 所有设备及工艺的操作程序中必须有适当的规定来预防泄漏或将其减至最少,标准程序中必须提供总体的要求及细节说明,如操作顺序、设备或管道减压、管线断开、设备净化、停电补救等。
第三十一条 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公用工程介质(如水、汽等)的防泄漏日常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因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局部或大范围停工的,参照危险化学品不可控泄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要结合安全信息化建设,把本企业所有火灾报警器、可燃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信号纳入进来,以实现对泄漏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泄漏并导致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人员疏散或装置停工等事故的,各生产单位要于2小时内报安全监察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油品和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及真空(惰性气体保护或输送的)设备(管线)的严重泄漏,应在12小时内报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安全监察局。各相关分子公司应在安全月报中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各种泄漏。
第五章 泄漏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泄漏(指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重要公用工程介质严重泄漏并影响到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时的生产处置方案,尽量减少公用工程介质泄漏所导致的装置大面积停工,防止在生产装置调整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时应本着不会暴露于化学品危害中或发生任何可能的伤害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确保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泄漏。员工必须清楚处理化学品泄漏应配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储存位置,并且能够熟练的佩戴防护用品及操作以及设备。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的考核依据,并从设立的专项资金中对防泄漏工作进行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煤化工生产单位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及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停工等情况,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考核。具体见附件《神华集团公司泄漏事件比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对照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生产现场泄漏安全管理,控制因泄漏导致的潜在风险,提高煤化工生产单位生产、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泄漏事故,提高设备安全运行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健康。努力做到“不泄漏、不着火、不爆炸、不中毒、不窒息,无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化工板块各级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防泄漏考核工作以及防泄漏先进监测监控措施的推广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的各类泄漏(含内漏)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研究本专业范围内的防泄漏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五条 各煤化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管理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阶段防泄漏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是本公司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防泄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泄漏的定义、分级及主要危害
第七条 泄漏是指工艺介质的空间泄漏(外漏)或者一种介质通过连通的管道或设备进入另一种介质内(内漏)的异常状况。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油品、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将泄漏分为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两种。
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可导致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可导致职业病、中毒、窒息、死亡等事故。
第九条 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油品泄漏分为轻微泄漏、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四级。
(一)轻微泄漏:指静密封点的渗漏(无明显液滴)和滴漏(大于5分钟1滴)以及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内。
轻微泄漏一般是因法兰密封面或垫片失效、阀门不严或密封失效或管线、设备上存在微小砂眼等导致的物料轻微外漏。轻微泄露因泄漏量少,冷却散发快,一般不会导致着火、爆炸等事故;轻微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轻微污染。
(二)一般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小于0.5滴/秒,但尚未形成连续液滴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上。 一般泄漏会形成累积,落到高温管线或设备上可引起冒青烟或小火,短时间内一般不会造成较大危害;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较小污染。
(三)严重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大于等于0.5滴/秒,并达到了液滴成线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10滴以上。
严重泄漏可能会引发火灾,并导致周边管线、设备损坏,从而导致更大的火灾事故;严重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污染。
(四)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会因泄漏介质或周边环境不同导致重大火灾、爆炸、人员窒息、中毒死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特别严重时,还会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造成严重威胁;不可控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严重污染。
第十条 气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能够检测出,但尚未达到超标的情况。
一般泄漏短时间不会造成中毒、窒息或者爆炸等事故,但若不及时处理,则有可能导致泄漏增大,并引发着火、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轻微污染低压侧介质。
(二)严重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检测,达到超标的情况。
严重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窒息及空间闪爆事故。严重内漏一般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大量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污染低压介质,或者导致气体从冷却介质中突然析出,引起爆炸、人员中毒或窒息。
(三)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致使气态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可造成剧烈闪爆、严重火灾、人员中毒或窒息死亡等恶性事件,可能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形成严重威胁,导致群死群伤或大面积人员中毒情况。
第十一条 惰性气体泄漏分级参照危险化学品气体泄漏标准。
第十二条 真空设备(管道)泄漏一般指空气进入真空设备(管道)内部,属于气体泄漏的一种。根据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分为一般泄漏和严重泄漏两种情况:
(一)一般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管道)内真空度达不到操作要求,但进入设备内的空气对生产安全不构成威胁或设备内含氧量低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含),认定为一般泄漏。
(二)严重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内的含氧量高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认定为严重泄漏。
第十三条 火炬系统内进入空气介质后的泄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十一条标准。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未明显从设备、管线中泄漏,但造成周边环境可燃易爆粉体明显堆积。
(二)严重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明显地从设备、管线中漏出,但并未达到该介质的爆炸下限且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小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小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小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三)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易燃易爆粉体从设备、管线中漏出,并达到或超过该介质的爆炸下限或者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大于等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第十五条 内漏的分类及危害
(一)阀门内漏:指因杂质堵塞、卡塞、阀芯磨损、内密封破损等原因导致阀门关闭不严,介质流量和流向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冷换设备内漏:冷换设备密封面或换热管、板因焊接质量、腐蚀造成开裂、断裂、局部减薄穿孔等,使得高压侧物料进入低压侧,污染低压侧物料。
(三)介质互串: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介质在流程设置上均能够进入同一管道或设备中,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同时进入或混合比例有严格限制,但因某种原因不同介质进入了同一管道、设备中或混合比例超标的情况。
(四)阀门内漏、冷换设备内漏、介质互串可能造成非计划停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气体或液体的内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四条泄漏的分级和危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在煤化工装置设计阶段,应选择具有相关行业国家甲级设计资质,并具有类似(同类)装置相同业绩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保生产装置的设计水平。
第十八条 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相关工程一级资质和相关专业一级资质,以保证装置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 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甲级)的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 在煤化工装置设计中,应综合考虑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相关转动设备的操作条件及介质腐蚀特性,并按照相关选材规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限或升级考虑设备选材和规格,以提高煤化工装置的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 煤化工装置设备、材料采购上要严把质量关,确保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合格。
第二十二条 多数泄露都是由于人员失误,设备故障,或自然现象造成。人员失误包括缺少培训、不完善的设计、不正确的操作程序及粗心等,所有这些都会导致工艺和操作问题。设备故障包括泄漏、故障控制、破裂及停电。自然现象包括闪电、暴雨和洪水。当进行工艺设计或实验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的这些可能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在煤化工装置生产准备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制定压力管道和设备的打压试验方案、系统吹扫方案、单机试车方案、联动试车方案、各类气密方案、热膨胀监测方案等等。装置“三查四定”阶段要组织人员对所有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煤化工装置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开工方案,对升温、升压等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下发生产单位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签发的工艺卡片,并严格执行,确保装置在开工和正常生产过程中运行平稳,避免大幅度的温度和压力变化造成的泄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制定工艺防腐方案,做好装置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五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设备防腐蚀管理, 明确装置防腐蚀重点部位及监测方案,及时消除因设备腐蚀导致的泄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密封点防泄漏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日常管理考核办法,努力降低密封点泄漏率。
针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情况进行辨识,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严重泄漏或不可控泄漏时不发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根据内部分工,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牵头制定防内漏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发现内漏及时处理。同时,制订因设备内漏导致的紧急停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泄漏检测设备,对一般泄漏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治理,防止泄漏扩大。
在危险化学品存在可能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场所,增加视频监视、检漏仪器,必要时增设事故蒸汽、事故喷淋等联锁应急手段,缩短从泄漏到应急处置的时间。
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危险品仓库、化学品仓库等区域必须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泄漏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和存放高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进行特护的监测检查。在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降到最小,员工也要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火灾报警系统和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计、采购、使用、校验、报警处置、考核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及内容。
第三十条 所有设备及工艺的操作程序中必须有适当的规定来预防泄漏或将其减至最少,标准程序中必须提供总体的要求及细节说明,如操作顺序、设备或管道减压、管线断开、设备净化、停电补救等。
第三十一条 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公用工程介质(如水、汽等)的防泄漏日常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因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局部或大范围停工的,参照危险化学品不可控泄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要结合安全信息化建设,把本企业所有火灾报警器、可燃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信号纳入进来,以实现对泄漏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泄漏并导致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人员疏散或装置停工等事故的,各生产单位要于2小时内报安全监察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油品和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及真空(惰性气体保护或输送的)设备(管线)的严重泄漏,应在12小时内报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安全监察局。各相关分子公司应在安全月报中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各种泄漏。
第五章 泄漏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泄漏(指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重要公用工程介质严重泄漏并影响到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时的生产处置方案,尽量减少公用工程介质泄漏所导致的装置大面积停工,防止在生产装置调整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时应本着不会暴露于化学品危害中或发生任何可能的伤害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确保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泄漏。员工必须清楚处理化学品泄漏应配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储存位置,并且能够熟练的佩戴防护用品及操作以及设备。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的考核依据,并从设立的专项资金中对防泄漏工作进行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煤化工生产单位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及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停工等情况,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考核。具体见附件《神华集团公司泄漏事件比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对照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煤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六方面改革
煤化工是以煤为原料经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和固体燃料及化学品的过程。该生产过程除具有化工生产一般特点外还具有易易燃易爆物质多、高温粉尘环境多、压力设备多、生产工艺条件苛刻、生产规模大型化、自动化等特点。这些特点都决定了煤化工企业危险因素的聚集性以及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煤化工企业做如何好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的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一、煤化工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化工行业也得到迅速的发展,安全工作也越来越得到重视。但是煤化工等危化品企业的安全 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事故频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其中安全管理的不科学、不到位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为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因此造成的损失,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前管理工作进行改善。
1、规范安全规章制度建设,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防范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要以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以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事故教训为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将法规、标准与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特点相结合,一套适合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才能真正发挥管理作用,否则只能是安全管理的累赘。另一方面,规范、合适的制度建立了,就要发动各个方面去执行、落实,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无法发挥其效用。有些企业单纯为了应付检查去制定规章制度,其可行性和执行力度可想而知。安全工作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只有你重视它,它才不会辜负你。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原则的重要方式,能够充分增强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安全责任制的总要求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也就是说企业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安全管理网络,并有鲜明的层次,网络内各部门甚至是每个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安全工作职责,实现层层监督,层层考核。不仅要建立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考核,还要定期组织下一级人员对上一级安全工作做出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做出合理的批评与表扬或经济奖惩,同时争取合理化建议,最大限度地实现全员对安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提高安全管理网络中每个层级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只有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反馈机制并行,才能实现安全管理的良性循环,不断的推进安全管理工作上新的台阶。
2 、从实际需求出发,抓好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创建企业安全文化的重要途径。目前安全教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往往是事故发生的时候追究安全教育方面的责任,和平生产的时候对安全教育无人问津,且投入不足。二是安全教育形式化,走过场,不能有效联系实际,师资力量不足,教学水平不高。要解决以上两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领导层的安全培训。领导层及不仅把握着企业生产经营方向同时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力,其安全素质的高低和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知识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对安全生产各方面管理的重视程度、方式方法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领导层的培训首先要形成制度,形式可以灵活,重点是实施一定要到位。有些企业只是停留在应付上级检查,培训虽然档案齐全,但是过程是应付了事,只是走过场,效果微乎其微。
(2) 抓严抓实新员工的三级教育
对于化工企业,尤其是煤化工这种危化品企业,工作环境和内容特殊且大部分新员工属于最初接触安全问题。所以对新员工的培训基本属于的安全启蒙教育,要让员工一入厂就建立对安全工作的正确认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和不断学习安全知识、积累安全经验的理念。只有正确的引导才能使 “我要安全”的意识深入到员工心中,充分体现“我要安全”的自觉性、主动性。使广大员工逐步在处处、事事都牢记安全,落实行动,每个人都能做到“自主管理”、“四不伤害”,天长日久形成企业固有的安全习惯以及员工头脑中固有的安全意识。
(3)在日常安全培训中应认真贯彻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安全培训工作的成绩不仅是看培训了多少课时,培训了多少人,重要的是看培训是否符合本企业需要、是否真有实效。实施培训阶段,要从师资队伍、培训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保证安全培训的质量。
建立一支既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又具备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是开展安全培训的基本条件,是培训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和取得效果的根本保证。根据目前的现状,继续采用“专兼结合,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并注意取长补短。加强教师能力训练,以适应新形势对安全培训的要求。
培训内容的确定要从强化意识、掌握理论和提高技能的需要出发,精心安排培训计划,按照“干什么,学什么;学什么、教什么”的原则科学设计。重点放在员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基本常识和器材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职业危害预防、事故应急处理等与员工实际工作切实相关的方面。突出案例分析培训,挑选出适合培训对象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的进程、造成的后果或损失、事故的应急处理与救援、责任人处理,以及吸取教训,如何防范以避免发生类似事故等环节,对学员进行针对性强的安全知识培训。案例教学,以案释法,既可以消除学员对学习安全知识理论的畏难情绪,又可以尽快使其从单纯的理论学习转入实际运用,把对安全知识模糊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使学员真正懂得“条条规程血染成,不可再用血去验证”。起到事半功倍的培训效果。
培训方法要不断创新,任何工作要想不断改进都离不开创新,培训方法应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不同,增强多样性、实用性和灵活性,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培训效果。要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框架内,从员工的成人学习特点出发,创新培训教学方法。教师传授知识时要注重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提高,要避免机械地按大纲和教材照本宣科,进行一味地知识灌输。可以通过互动教学、手脑并用、集体讨论、课堂和现场相结合,理论与案例有机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增强培训中的共鸣,使安全培训质量得以保证,提高培训效果。
注重培训的针对性。要对参培学员的安全综合素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通过分析学员填写的登记表,准确把握安全教育应解决的迫切问题,区分层次和轻重缓急,既有应急的补缺补差,也有适应性的普遍提高,还有前瞻性的技能储备,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与实际需要紧密结合,增强针对性,避免盲目性,提高实效性。以避免教育培训内容与学员的实际需要脱节,失去了对不同类型学员的指导作用。
第5篇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区境内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安监、公安、质监、交通、环保、卫生、工商、航空、铁路、邮政等承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所规定的职责,对所监管环节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七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配备5名以上具备本单位化工工艺和化工设备专业知识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10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抓好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十四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管理应以旗区为主、园区为主、企业为主和现场为主。上下联动,各负其责。旗区安监部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现场研究、解决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十六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队伍建设,为安监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化工专业知识的安全监管人员。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开发区和园区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第十七条 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监控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由旗区安监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确立“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察,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旗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组人员分别由具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自动化、压力容器、消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在旗区安监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进行安全会诊,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专家组人员的工资由旗区人民政府和被检查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驻厂监管员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聘请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知识监管人员,派驻辖区内重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进行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和定期督察。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派驻人员由旗区安监部门管理,工资由同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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