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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安全管理10篇

发布时间:2022-12-04 热度:13

外委安全管理

第1篇 铁矿外委外协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及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及承接工程的条件、现场安全管理、分包管理和工作联系程序、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检修)项目中的职责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铁矿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及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文件

2.1  钢政办发【2002】63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外委工程及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

2.2  矿政办通【2006】35号   进一步加强外委工程安全资质管理的通知

3   术语

4   管理职责

4.1  工程主管部门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4.1.1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以及相关证件进行审定、确认;

4.1.2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化检验检测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1.3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变动和上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如发现有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告必须限期改正并考核。

4.2  工程所在单位必须负有同等的监管责任

4.3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必须将外来施工单位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4.3.1  进场前进行安全教育及文字安全交底,并有接受教育或被交底的单位负责人签名记录;

4.3.2  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

4.3.3  每月对其进行安全检查2次,并有记录;

4.3.4  严格规范“两穿一戴”,下井必须穿荧光“反光背心”和佩挂下井“上岗证”;

4.3.5  检查外委施工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根据变动或上报情况,必须对其教育并有记录;

4.3.6  检查外委、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是否符合本质安全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督促整改;

4.3.7  检查、确认外委施工工业垃圾及废水是否按要求定点排放及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是否有序放置;

第2篇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项目外包工作要服从安全的大局,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所有生产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业主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辖生产区域安全生产负总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生产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条 全员持证上岗。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 必须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安全要求。

第七条应监督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承包单位每年应将承包合同金额的1%作为本生产承包项目安全费用(不包括隐患治理费用),且保证资金到位。

在此新增一条 应在合同中与承包单位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由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业主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条 对所辖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要求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九条 对大型复杂的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业主单位批准,对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应严格承包单位(人)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1、持有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查承包单位简介和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应选择有相近工作经验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的承包单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

3、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满足工程要求;

4、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包括生产技术部门;有完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安全职责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制度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5、承包单位满30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设立专职与兼职安全员的人数应明确)

6、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要求,全员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网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7、保证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 要增强与承包单位的融合度,承包工作在60日及以上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承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做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 应建立承包单位退出机制。业主和承包单位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绩效考评,建立安全积分档案,以及年度绩效评估等综合考评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的承包单位给予责令退出。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业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与承包项目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商渠道。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承包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利用安全日活动、安全例会等平台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外包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便利,保持承包单位的长期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应抓好作业过程的动态管理,要配备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安全,加强现场安全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每日工作开工前集中检查制度,开展承包队伍工作内容、工器具、人员精神状态等方面的检查。开工前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危险点分析现场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二票三制”;

2、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3、检查承包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内容包括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监护等;

4、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5、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6、检查承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

7、检查施工场地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8、检查承包单位防人身事故、防汛、防强风、防雷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9、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等各类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规范制作和设置,并保持完好无损;

10、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1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值日师制,向承包单位汇报每日工作动态,适时监督动态督查。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承包单位进场作业备案制。业主单位要负责将所辖范围内的外委工作合同备案表和外包单位情况备案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向福建电监办进行书面备案,有省级(集团)公司的电力企业,由省级(集团)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其他独立电力企业直接上报。

第十六条 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监督承包单位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业主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和完善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全员持证上岗。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现场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关要求包括: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维修的生产外委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工作。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托管、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突出重点岗位,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责任到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应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2、 工作负责人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并能组织班组成员填写作业票;

3、工作负责人是现场检修工作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切实履行开工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提醒的安全职责,做到防范措施不清楚、不到位不能工作;

4、每项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安全遮拦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准备工作后,工作负责人需得到业主单位指定人员许可,方能开始工作;

5、工作班成员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

6、工作班成员之间要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彼此间相互关注;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不符合规定时,及时指出纠正;互相保证,确保做到“四不伤害”;

7、承包单位应分析人员流动性大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管理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动加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自觉融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业主单位工作部署和安全督查,积极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培训经费投入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 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承包单位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掌握相应技能后才可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操作。

第二十六条 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需报业主单位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应履行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应定期参加业主和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电力企业的厂长(经理),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的生产外委单位给予依法清退、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没有持证上岗的生产外委人员给予依法辞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选煤厂与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外委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煤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安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朔中选煤厂内承建工程、洗选运营、推煤装车、矸石外排、煤泥运输、污水处理等外委施工企业单位。

二、安全专职管理机构

公司安全监察科,科长为负责人,成员有副科长、助理等职员组成,负责对外委队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外委队伍必须与朔中选煤厂签订安全协议,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抵押制度。

(三)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必须有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四)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外委队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外委队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外委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4、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招收的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存档,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委运营单位必须与各部门、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外委队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红线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专业规程;

8、重大检修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七)外委队伍要认真执行朔中选煤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决议,必须参加朔中选煤厂组织的各中安全会议,各种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活动。

(八)外委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九)朔中选煤厂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外委队伍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特别重大危机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

(十)外委队伍有危机从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彻底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十一)在职业卫生健康方面,外委队伍必须确保从业人员职业病健康防治档案完善完整,无条件接受朔中选煤厂监督并纳入朔中选煤厂职业病健康监管体系。

(十二)朔中选煤厂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三违”行为、触犯安全红线行为、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消除的,将依据《朔中选煤厂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实施办法》、《朔中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朔中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严厉处理。

四、要求

1、朔中选煤厂将外委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范围,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存在,严格把好“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考核关”五个关口。坚决执行“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班组建设、统一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的五个统一原则。

2、在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中,要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资质、准入关,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政令畅通,对拒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队伍,果断清除、毫不手软,保证朔中选煤厂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朔中选煤厂。

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

第4篇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1.3  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2.1.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5  相关方管理程序

2.1.6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2.1.7  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1.8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1.9  厂容管理办法

2.1.10  绿化管理办法

2.1.11  事故管理办法

2.1.12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1.1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14  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2.1.15  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外委工程

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

2.2.2  外委单位

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

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

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2  工程管理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3  设备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检修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4  生产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5  组织人事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劳务用工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6  供应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调试、水处理剂加药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7  总务处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技术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8  财务部

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

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

3.9  产权单位

a)负责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项目)的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监督管理;

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

c)组织(参与)对竣工的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环保、厂容验收以及安全环保签证工作;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以包代管”。

4.2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担外委工程任务的外委单位的同时,必须告之和督促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外委单位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签定《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第5篇 选煤厂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外委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煤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安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朔中选煤厂内承建工程、洗选运营、推煤装车、矸石外排、煤泥运输、污水处理等外委施工企业单位。

二、安全专职管理机构

公司安全监察科,科长为负责人,成员有副科长、助理等职员组成,负责对外委队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外委队伍必须与朔中选煤厂签订安全协议,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抵押制度。

(三)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必须有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四)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外委队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外委队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外委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4、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招收的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存档,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委运营单位必须与各部门、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外委队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红线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专业规程;

8、重大检修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七)外委队伍要认真执行朔中选煤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决议,必须参加朔中选煤厂组织的各中安全会议,各种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活动。

(八)外委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九)朔中选煤厂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外委队伍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特别重大危机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

(十)外委队伍有危机从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彻底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十一)在职业卫生健康方面,外委队伍必须确保从业人员职业病健康防治档案完善完整,无条件接受朔中选煤厂监督并纳入朔中选煤厂职业病健康监管体系。

(十二)朔中选煤厂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三违”行为、触犯安全红线行为、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消除的,将依据《朔中选煤厂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实施办法》、《朔中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朔中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严厉处理。

四、要求

1、朔中选煤厂将外委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范围,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存在,严格把好“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考核关”五个关口。坚决执行“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班组建设、统一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的五个统一原则。

2、在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中,要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资质、准入关,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政令畅通,对拒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队伍,果断清除、毫不手软,保证朔中选煤厂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朔中选煤厂。

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

第6篇 焦化厂外委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的所有非焦化厂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科、机动科、武保科和工程所在车间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上岗证发放和日常安全管理;

机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资质审查;

武保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禁火区施工管理;

所在车间: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监督及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外委施工人员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时,必须佩戴焦化厂外委人员上岗证,每查出1人次不佩戴者,罚款20元。

2、所有外委施工人员在进入焦化厂区域施工前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便上岗者,一经查出,每人次罚款100元。

3、外委施工人员上岗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规范,每查出1人次不齐全、规范者罚款50元。

4、外委施工人员违章操作参照《临钢新临钢公司违反安全规章制度100例及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

5、外委施工人员任意拆除、损坏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附件者,除照价赔偿、恢复原状外,不得再在焦化厂承担任何施工任务。

6、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堆放物品、工具等阻碍安全通道者,每次罚款100元。

7、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留有隐患,每查出1 项罚款50元;造成人员、设备、财产伤害或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8、外委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违反焦化厂的其它规章制度,视同焦化厂职工处罚。

第7篇 外委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1.3 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2.1.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5 相关方管理程序

2.1.6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2.1.7 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1.8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1.9 厂容管理办法

2.1.10 绿化管理办法

2.1.11 事故管理办法

2.1.12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1.1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14 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2.1.15 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外委工程

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

2.2.2 外委单位

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

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

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2 工程管理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3 设备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检修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4 生产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5 组织人事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劳务用工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6 供应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调试、水处理剂加药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7 总务处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技术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8 财务部

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

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

3.9 产权单位

a)负责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项目)的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监督管理;

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

c)组织(参与)对竣工的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环保、厂容验收以及安全环保签证工作;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以包代管”。

4.2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担外委工程任务的外委单位的同时,必须告之和督促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外委单位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签定《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4.3 外委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及发证

4.3.1 外委单位申请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a)申请办证报告(含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b)企业简介、联系方式及安全生产业绩(含企业基本情况、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拟所申报的项目作业范围)。

c)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委托法人,应具有委托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d)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如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e)企业在鄂钢项目管理网络,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f)外委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g)参与施工的员工中涉及特种作业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明。

4.3.2 外委单位在向安全环保部申办《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须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4.3.3 安全环保部在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核时,确定外委单位交纳3-5万元安全抵押金,其中涉及到劳务派遣的劳务单位,交纳1-3万安全抵押金。经审核合格的外委单位在领取《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外委单位须向公司财务部外委单位安全抵押金帐户交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作为工伤急救和事故处理,不得移作他用;安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情况,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

4.3.4 《安全资格合格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对拟完成一次性工作(一年之内)的外委单位,办理临时证;对长期服务于鄂钢的外委单位,办理长期证,一年复审一次,过期未审视为无效证件处理。

4.4 外委单位拟退出鄂钢外委市场并申请退还安全抵押金的,可在工程(项目)费用款项结算完毕后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外委单位持退款申请、《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安全抵押金收据原件,办理退款手续。

4.5 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1 外委单位在签订外委工程合同时,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合格证》和施工方案与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时,必须严格审查外委单位所持《安全资格合格证》的时效性。

4.5.2 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由产权单位项目主管科室会同同级安全环保科室与外委单位签订;其中项目属建设工程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工程项目部负责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建设项目未成立工程项目部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3 安全环保协议的基本格式及条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制订,未尽事宜由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双方在签订时协商补充。

4.5.4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协议而开工的项目,一经发现,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

4.6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环保结算

4.6.1 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环保、厂容交底,双方共同进行项目确认、危险预知,交底应有文字记载,由双方签字认可。

4.6.2 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及产权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6.3 鄂钢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外委单位违反鄂钢各项安全、厂容、环保、绿化管理制度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处罚,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

4.6.4 为有效行使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管,在外委单位所承担的外委工程进行工程款项结算前,必须落实安全环保签证制度,即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违规情况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签证单上的处罚意见,无安全部门的签证,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

4.6.5 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环保签证,其中属于工程项目部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须先签署意见;由生产部、供应部、设备部、组织人事部、总务处主管的外委项目,由产权单位安全环保科室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签证。

4.7 对劳务单位及劳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修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条款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安全管理原则进行修订完善。

4.8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工程管理部、设备部、供应部、组织人事部、生产部、总务处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承接本办法的管理文件。

5 检查与考核

5.1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应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工作。

5.2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根据其情节扣责任单位(部门)300~3000元。

5.3 凡外委单位向外租借、转让、变卖《安全资格合格证》的,经查实,由项目主管部门停止其承担项目,扣全部安全抵押金,并责令整改。

5.4 公司级安全检查发现外委单位作业人员有“三违”情况的,参照《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并对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按考核金额的10%-20%进行挂钩考核。施工过程中现场违规违制严重,事故隐患较多且未及时整改的,暂扣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停工整顿。

5.5 凡发现无《安全资格合格证》的外委单位进行施工作业,责令其立即停工,对外委单位处以1~5万元扣款,三年内不予准入,并对项目主管部门按20%进行挂钩考核。

5.6 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发生重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扣外委单位1000~8000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公司发生工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对外委单位扣安全抵押金1~5万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一个年度内累计工亡2人及以上,或造成鄂钢公司职工重伤或死亡,由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在外委人身事故中暴露出鄂钢有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按公司内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7 公司与外委单位在安全、环保、厂容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 相关记录

6.1 qr/c170039 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

6.2 qr/c170040 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

6.3 qr/c170066 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第8篇 外委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炼钢部各类外委项目(工程)的施工、安全及6s管理工作,做好施工时的准备、监护和信息沟通,控制施工的正常进行,防止和杜绝施工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双方员工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外委项目是指以发包、分包、租赁或聘用、承揽、勘探或劳务合同等形式进入炼钢部生产经营区域的非集团有限公司的单位(队伍)和人员,协助、配合实施或履行合同义务的各类项目(工程)。

第三条 外委项目施工管理的各方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炼钢部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规定,外委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设备、生产、技术专业线人员:负责所属专业外委项目施工的总体控制、施工技术与安全交底。

2、部专职安环管理人员:负责外委项目安全监管。

3、外委项目监管作业区:负责外委项目施工的组织、安全监护、过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施工完成后质量的验收和6s管理确认。

4、施工区域的设备使用作业区:负责监督和监护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质量。

第二章   外委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

第四条  所有进入炼钢部施工的外委项目(工程)单位(以下简称外委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外委项目的负责人或联系人(以下简称项目联系人)必须要求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禁止进厂施工作业。

第五条  外委单位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时,项目联系人按附件一填写“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由外委施工单位送交部安全管理人员,由安全管理人员办理相关签订手续。

第六条 部安全员对外委单位的签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送交的“申请单”填写《安全管理协议书》,办理相关协议书的签订手续,并建立外委协议书的签订台帐。

第七条 外委检修项目联系人负责填写《施工交底卡》,各方确认签名后,《施工交底卡》由施工单位及监管作业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由于违反炼钢部相关管理规定,需从安全保证金中加以考核时,项目负责人(监管作业区)应按附件一填写“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并送交部安全管理员,由安全管理员办理考核手续。

第九条  外委单位施工结束后,必须对施工和作业现场进行必要的清理和清扫,由项目负责人(监管作业区)对施工现场进行确认并在《施工交底卡》签字。需要办理安全保证金退款手续时,由项目联系人填写“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 并送交部安全管理员,由安全管理员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在实施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现或遇有未尽事宜或存在分歧和异议时,仍可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对有关协议条款或内容进行重新约定,并经项目所在单位的双方安全负责人签字后,可作为该项目安全管理协议的延伸和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的填写需一式二份,由项目联系人和部安全员各保存一份。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联系人未按规定送交“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导致外委单位未签《安全管理协议书》进厂作业的,考核该项目联系人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该项目联系人的其它责任。

第十三条  厂安全员收到“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未办理《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相关手续,考核部安全员200元。

第十四条 项目联系人未根据《施工交底卡》6s管理的情况送交“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办理的退款手续,考核项目联系人500元。

第十五条  在外委项目结束后,施工现场不符合炼钢部“6s”管理规定的,考核外委施工监管作业区5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线。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9篇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为加强企业内部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提高进厂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技能,切实做到作业中“零事故、零风险”,力争实现年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总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工程委托部门有义务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材料,对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单位,不办理施工人员的进厂手续,对私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工程委托部门未按要求通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罚款1000元;

二、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2万元;

三、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5000元;

四、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险肇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3000元;

五、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公司安全处备案,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再进行施工。

六、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对施工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先制定整改方案报到公司安全处审核后方可作业进行整改;涉及到特种作业岗位的员工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施工方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台帐。

七、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人员时,必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指派专人进行配合作业后施工方方可施工作业,严禁施工方人员私自作业,如乱接、乱用电器等设备或设施。

八、外来提料车辆进入现场后,司乘人员要及时撤离现场,送货司乘人员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做好装、卸车准备后离开生产现场,违者罚款300元。

安全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第10篇 炼钢厂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 明确安全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施工单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在建车间安全监管、安全科督导监察”的原则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二条 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

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援预案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条 准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科学合理、明确界定双方在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建车间是监管主体,双方应共同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

第四条 搞好技术交底。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进行现场风险辨识,编制危险有害因素清单,明确双方协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或检修现场必须双方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搞好岗前培训。在建车间必须将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定期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本单位“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以及与施工现场紧密相关的危险源辨识、安全施工方案、具体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审查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工装器具、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搞好沟通确认。施工和检维修作业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施工、检修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涉及交叉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许可制度;现场作业期间,必须与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科室、在建车间及时联系沟通,涉及与生产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方(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安全联络挂牌制和《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

第八条 搞好工作衔接。施工单位要参加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车间的工程(或安全)例会,随时通报工作进度、搞好各项工作衔接,定期向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车间汇报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及问题。

第九条 搞好现场监督。在建车间要将施工、检修现场列为本单位隐患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台帐。同时,施工、检修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施奖优罚劣。主管科室应建立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以及出现“三违行为”的要进行处罚和淘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及监管人员责任。对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检修项目安全顺利完成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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