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电气焊从业人员未经学习和考核,无操作证的,不得进行焊接和焊割作业。
2盛装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设备与器具,未经彻底 清洗和分析,不得动焊。
3负有压力的管道、气瓶(罐、槽)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4对靠近木板墙、天棚、木地板以及通过板条抹灰墙的管道及其他金属构件,在没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焊接或焊割作业。
5进行电气焊作业前,现场周围的可燃物以及高空作业时地面上的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或者施行防火保护措施。
6需要焊接输送油料等易燃液体管道时,通常必须拆卸下来,经过清洗处理干净后方可动焊,没有绝对安全措施不得带液体焊接。
7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从事电、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且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灭火器材。
8焊接作业完毕,应检查现场,确认没有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2篇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jgj 46-88规范,减少因工触电伤害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生活区及外埠工程)从事值班电工、电(气)焊工 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持有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和我公司安全部门年审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的《北京城建新创公司特种作业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方可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及外埠工程)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第四条 持有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或未进行复审的《操作证》,到期自行废止;《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在3月15日前更换,到期自行作废。
第五条 外省、市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来我公司从事本工种作业的(包括分包工程),必须持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本公司有合法手续,经安全年审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到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操作证》)和《上岗证》;在有效期内自行进行复审,否则自行废止。
第六条 在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岗位上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不得独立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七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年审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输出单位和使用单位在输出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前,也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和考核,严禁使用不合格人员。各单位应加强对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操作证》、《临时证》和《上岗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和独立操作。
第八条 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电工、电(气)焊工(包括我公司向外单位输出的电工、电(气)焊工人员),除持有《操作证》;《临时操作证》;《学习证》外,同时还必须持有公司核发的《上岗证》,二证合用方可有效,否则按无证人员处理。
第九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对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权利;其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 必须在《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操作,并随身携带二证,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返聘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使用我单位的正式职工,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司劳人、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其使用单位负责,每月不少于三次;未输出的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输出单位应保证向使用单位输出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及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安全部门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3篇 电气焊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负责井上下机电设备的制造、维修、安装和加工制造切、割、焊工作。
2、熟悉电、气焊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技术要求。
3、严格遵守电焊、气焊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和工具,保证完成任务。
4、严守工作岗位,做到不早退、不迟到,工作时间不闲谈聊天、不看书看报、不干私活、不违章作业。
5、工作完毕,切断电源并负责搞好环境卫生和班后回收清理工作。
第4篇 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加强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作业过程中伤害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电气焊作业的人员要求、培训、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
本办法采用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cnpc 104.1-2004标准规定的术语。
3 职责
3.1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对各单位电气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2 所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电气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3 各基层单位负责电气焊作业的具体实施。
4 管理内容
4.1 人员要求
4.1.1 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无职业禁忌症。
4.1.2 经过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具备规定的技能和经历等。
4.1.3 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2 人员培训
4.2.1 电气焊作业人员需培训取证,获得规定资格;新上岗、转岗、换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应进行相应培训;定期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2.2 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电气焊作业的专业技术知识(氧气、乙炔气性能,电焊机和气枪、焊钳的性能,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维修等);防火、防爆、防触电、防毒和职业病防护等相关知识;企业有关电气焊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4.2.3 培训资料应由培训机构保存。
4.3 安全管理
4.3.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焊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
4.3.2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电气焊作业的实际,组织制订电气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所有电气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4.3.3 各单位应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
4.3.4 电气焊设备应配套齐全,并经检验合格。
4.3.5 在进入有限空间(包括密闭和半密闭空间)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由施工作业队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dg/qhse/e7.36.9-02),经三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提交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并落实相应的检测、防护和监护措施:
a) 作业前,应对密闭或半密闭空间进行检测,如有毒或可燃气体含量超标,不得进行作业;
b) 应采取相应的强制通风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的空气流通;
c) 应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和应急用品;
d) 应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专题教育;
e) 应配备专门的监护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4.3.6 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防止电气焊作业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
第5篇 电气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本
1、电气焊工上岗,必须持有上岗证,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2、电气焊工上岗必须携带小型灭火器,以便发生火险,及时扑救。
3、电气焊工在操作过程中,应采取严密防护措施,严禁熔珠溅落到易燃物品上。
4、电气焊工焊、割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现场,消除遗留下来的火种。
5、电气焊工了解现场情况,焊、割单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第6篇 电气焊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电气焊从业人员未经学习和考核,无操作证的,不得进行焊接和焊割作业。
2盛装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设备与器具,未经彻底 清洗和分析,不得动焊。
3负有压力的管道、气瓶(罐、槽)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4对靠近木板墙、天棚、木地板以及通过板条抹灰墙的管道及其他金属构件,在没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焊接或焊割作业。
5进行电气焊作业前,现场周围的可燃物以及高空作业时地面上的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或者施行防火保护措施。
6需要焊接输送油料等易燃液体管道时,通常必须拆卸下来,经过清洗处理干净后方可动焊,没有绝对安全措施不得带液体焊接。
7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从事电、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且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灭火器材。
8焊接作业完毕,应检查现场,确认没有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7篇 电气焊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电气焊作业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自身的劳动保护措施及防尘、防毒等工作。
2、在电气焊作业前,必须检查电焊机电源线是否良好,接线是否牢固,严禁地线和电焊把子线虚接,电源线配电箱内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严禁直接接在闸刀上端和空气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上。
3、在电焊作业时,严禁靠近有油和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高空作业时应注意检查下方是否有不安全因素的存在,以免发生火灾及其它事故的发生。
4、电焊操作人员严禁酒后上岗,未穿绝缘鞋和未配带其它防护用品作业。
5、作业完毕后,应将焊好的工件摆放整齐,不得靠近易燃物品,并将电焊机和排气扇等相关设备随机停电,严禁带电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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