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材料的运输及安全管理
爆破材料的装卸和运输是材料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爆破材料的运输可分为地面运输和井下运输两种。由于运输的环境和条件不同,对其要求各异。
第一节 地面运输爆破材料
1、地面运输爆破材料应办理的手续
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材料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爆破材料时受货单位应凭物质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同时写明运输爆破材料的品名、数量、起运及到达地点和运输路线,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县以下厂、矿企业按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时,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手续。
2、装卸、搬运爆破材料的要求
装卸、搬运爆破材料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乱放。具体要求如下:
(1)装卸爆破材料时,装卸区周围必须有警卫人员在现场监视、保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2)严禁脚踏、抛郑、摩擦、撞击爆破材料箱。
(3)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车辆载重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
(4) 爆破材料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的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爆破材料箱底部要铺垫柔软材料,箱体也不准伸出车外。
(5)分层装载保 材料时,装、搬人员不得站在下层的药箱上去装上一层的药箱。
(6)用吊车装卸爆破材料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7)遇有雷雨天或暴风雪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装卸工作应尽可能在白天进行,装卸厂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悬挂红旗和警标,夜间应有足够亮度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9)装卸和搬运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10)装卸爆破材料的工作区严禁烟火和用火。
3、地面运输爆破材料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保障物品管理条例》对地面运输爆破材料必须样遵守的规定:
(1)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货物包装应牢固、紧密。性质不同的爆破材料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3)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材料的车站、码头有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4)爆破器材的装卸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时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使,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6)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啊爆破器材附近吸烟防火。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地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有标着“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破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2)爆破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3)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破材料。
(4)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炸药式,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方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层。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装车高度部队超过车厢上缘。
(5)运输爆破材料的马车必须有手闸。装载雷管、硝化甘油炸药时,爆破材料不得超过两层。底部必须垫软层。运输雷管时,层间也必须垫软层。爆破材料不得突出车外。
(6)蒸气机车进入爆破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案例】 地面运输爆破材料时发生燃烧的事故
1986年10月11日,某火工厂用汽车运送3.32t2号岩石硝铵炸药到某火车站附近时,发现车上冒烟着火,后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立即采取了各种灭火方法,同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才未发生重大爆炸伤害事故。这次事故的性质是十分严重的。因为运送炸药的着火汽车正处在人员较集中的火车站附近,一旦方式爆炸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
经调查分析认为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汽车排气管喷火引起车底的木板燃烧而造成燃烧事故;
(2)装运炸药前没有认真履行对汽车各部位进行严格检查和车库负责人签发适合装运危险品证明书等安全管理规定;
(3)汽车排气管喷火,排气端部无防护罩安全装置,这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4)违反《规程》有关长途运输爆破材料时,必须使用封闭式专用车的安全规定;
(5)运输爆破材料的司机、押运人员等没有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运输。
第二节 井下运输爆破材料
井下运输爆破材料主要包括:井筒内运输、井下机车运输、井下人类运输。未确保井下运输的安全,要求每一位从事爆破材料管理的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知识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一、 井下预算爆破材料时应遵守的规定
(一) 井筒内的运输
1、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
在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线。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破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是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震动。
(6)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7)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斜井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
斜井井筒内运送炸药、雷管,除执行立井的有关规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斜井上下押运人员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
(2)斜井运送炸药、雷管的速度不得超过1m/s。
【案例】井下暗斜井运送雷管时,发生爆炸事故
1990年11月29日17时,煤矿一号在暗斜井用串车(起重挂一辆带盖铁皮车)运送5000发电雷管。当串车行至暗斜井中部时,雷管车突然发生爆炸,又相继引起暗斜井内煤尘爆炸。爆炸后的有毒高温烟流及冲击波迅速波及上车场和绞车房,结果造成15人死亡,10余人中毒的重大事故。经分析,造成这起连锁爆炸事故的原因时:
(1)这次运送雷管未按原包装入箱,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装车入井的安全操作规定。
(2)运送雷管的车厢不符合《规程》规定,雷管车厢内没设置木板隔板,也未铺设软质垫层和塞紧,未采取防止箱震动和撞击等基本安全措施。
(3)暗斜井轨道质量差,造成运送雷管的车辆跑车脱轨,使电雷管受强烈震动撞击发生爆炸,这也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运送爆破材料前,对车辆、钢丝绳,连接装置均未进行认真检查,把钩工没挂保险绳违章操作。
(5)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暗斜井筒内,没有有效的防尘洒水设施,煤尘堆积,雷管车跑车撞击爆炸后,又引起煤尘爆炸,致使事故扩大,造成了更大的伤亡和损失。
(6)对运输爆破材料的有关人员,安全育培训不深入,事故中应变能力差,工人安全技术素质差。
(二) 井下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井下用电机电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同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以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项可以装在矿车内,单堆放分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边缘。
(3)爆破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的行使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
(6)严禁用蓄电池电机车运送爆破材料。
(7)不许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在井底车辆和大巷中停留。
(8)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对于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材料,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破材料。
【案例】 井下运输爆破器材时火药爆炸事故
1984年11月1日9时10分,黑龙江七台河矿物局东风煤矿开拓区672掘进工作面发生了一起火药爆炸事故,死亡7人,轻伤3人,直接损失1.5万元。事故经过是11月1日白班,672掘进队长布置两遍爆破,爆破工领5包火药(15kg),电雷管30发。早8点40分,672掘进队七名工人入井。9点10分,在67层右四片平巷行走的7名462采煤队工人同时听到“轰”的一声响,并被气浪冲倒,平巷内的7人顶烟沿平巷跑到了主井车场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探察,发现风筒已破坏,丰井风桥被催,第三台车车体破裂,第四台矿车车体严重变形,耙斗机、充电机、防爆开关等设备遭受了不同程度损坏,现场7人遇难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现场所有人员全部遇难。经调查分析确认:爆破工在石门口将火药和以前剩余的火药、电雷管装在电瓶车第三台矿产,一名修钻工背10千克的工具和风钻配件走到存车场,准备用矿车把工具和风钻配件走到存车场,准备用矿车把工具配件运到掘进头,走向第三台矿车扔兜子时砸响电雷管引爆了火药,致使事故发生。
(2)零点班该工作面无人作业,局部通风机停运。事故发生后经查有沉积煤尘。从现场调查认定第三台矿车为爆源点,为火药爆炸事故,但不排除火药爆炸后引起瓦斯煤尘局部燃烧的可能性。
(3) 10月31日4点班和11月1日零点班负责672巡视区的安检员、瓦检员都没有下井,白班点安检员、瓦检员到出事故时还在井上等人车,对事故隐患没能及时发现。
事故教训:
(1)加强队火工品的管理,严禁用人车、电瓶车运送。火药和电雷管必须隔离分放。
(2)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掘进工作面要实施综合防尘。
(3)安全专业人员哟阿认真负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的现场发生。
(三)井下用人力运输爆破材料时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有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操劳必须装载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载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案例】井下用人力运输爆破材料时发生爆炸事故
某矿一采煤工作面,由于违章运送爆破材料,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当班班长派工人到井下爆破材料总库领药,两人领取了81kg炸药,280发雷管,分别混装在一条尼龙袋内。其中一人背送63kg炸药,280发雷管,其在井下徒步走了280m路程后,由于十分疲劳,在未考虑和检查放置地点是否安全的情况下,随便将麻袋仍在了采煤工作面上出口处,正巧麻袋内外露的雷管脚线与电煤钻电缆线的明接头接触,结果引起电雷管爆炸又相继引爆炸药,引发了当场炸死了2人,伤3人重大事故。这起事故所幸发生在班前,当时只有爆破工和打眼工提前进入工作面,否则将造成更大伤亡。
经分析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该矿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安装《规程》规定制定严格的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无证领药的情况时有发生。
(2)严重违反《规程》有关电雷管必须有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熟悉《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的规定。
(3)人力运送爆破材料严重超量,且背运距离较远,造成背送人员十分疲劳而又不顾及安全乱丢乱放。
(4)运送爆破材料不使用专用容器,而是混装入麻袋和尼龙袋内,不具备耐压、抗静电等基本安全规定要求。
(5)现场干部违章指挥,指派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不懂爆破材料安全知识,没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
二、临时存放爆破材料时应遵守的规定
爆破工按规定领取爆破材料后,直接到达工作地点,如需临时存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将专用爆破器材箱加锁存放在离工作地点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2)临时存放地点必须顶板支护完好,仿冒落造成危险;
(3)严禁与电气设备和杂物存放在一起;
(4)必须分类存放也不可与爆破器和爆破母线混放。
第2篇 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体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单位)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1994]20号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1997)
q/527-231-2004 尘毒、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项目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检查、指导,审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意见。
3.2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
3.3 车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机动车的调度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3.4 各项目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程序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4.1.1 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 各单位、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项目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项目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机动车驾驶员的配置与管理
4.2.1 公司、单位、项目部按需要配置驾驶员(含借用、聘用驾驶员),由用人单位申请推荐,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2.2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执行。
4.2.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
4.2.4 特种车辆包括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应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
4.3 机动车辆的行车与管理
4.3.1 机动车辆行车
4.3.1.1 机动车辆行车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号令执行。
4.3.1.2 大型运输任务和长途运输出车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4.3.1.3 机动车辆携载危险品行车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γ源运输按《尘毒、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3.1.4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gb4387-84第3.1条(厂内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要求。
第3篇 土方运输及碾压过程中车辆及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南京市浦口区滁河防洪治理2022年度工程一标段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在施工期间内会有大量土方运输车辆、挖掘机、土方碾压设备及社会车辆交错行驶,为保证施工期间内施工现场的安全,我项目部指定了以下措施:
1、为保证社会车辆的通行,我方将在施工沿线内设置临时通车道路及堤顶临时会车平台,保证道路的通畅,把给当地居民出行带来的不便降到最低。
2、在上堤道路口及施工现场弯道大或临时道路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警示灯”等,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车辆的指挥。
3、严禁酒后驾车。
4、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人员,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5、严禁人货混装,装运各种材料、物件要绑牢,行车时严禁载人。
6、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时,时速不能超过五公里/小时。往沟槽(坑)中卸料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并设专人旁站指挥。
7、定期检查车辆、机械,确保车辆及机械的转向、制动机构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
8、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过施工区域内时,应注意避让来车及施工机械,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通过。
9、为便于对本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所有施工用车辆均需挂牌并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10、对于违反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的车辆、机械均需严格处理,必要时清理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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