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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4 热度:55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

第1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职能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职能

1、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的职能为:

1)协助总裁办组织集团各控股公司中高层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制订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文件。

2)每年五月、十一月各组织一次全集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3)代表集团公司对集团本部及各控股公司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2、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的职能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内容为:

1)负责制订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计划,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负责对本企业新入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岗前培训。

3)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范化管理文件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文件及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这些文件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规定);

(2)消防管理制度(或规定);

(3)施工现场安防管理规定;

(4)关于特种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管理规定;

(5)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认为需制订的其它文件。

4)除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外,每季度对本企业各部门所在区域和公共区域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5)对定期安全检查或平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必要时须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分析问题并通报情况。

6)结合本企业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消防演习,以增强员工的消防意识,提高员工的防火救火知识。

7)在本企业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治安案件或火灾事故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2篇 机车车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是呼和浩特铁路局下属的一家专业化公司,主要从事机车租赁业务,配套的机车、乘务员以及运用安全管理办法全部按照机务系统要求统一配置、规范管理,在本质上有别于合资、地方、专用铁路。

根据呼铁监管办【2012】1号文件关于《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机务安全强化措施:

一、机车回送

1、租赁机务段的机车回送。按照机务段小、辅修计划安排,机务段技术室人员提前三天向相关站、段、局机调、行调发送回送电报。局机调、行调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2、公司自有机车的回送。公司向相关部门和承修机务段下达一个季度的小、辅修计划。承修机务段按照公司计划,安排机车检修台位,并组织技术室人员提前三天向相关站、段、局机调、行调发送回送电报。局机调、行调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3、机车回送时,必须由作业点负责人随车同行,严把机车出入库和路途中的回送关。

4、回送的机车在出入机务段时,对不熟悉的站场、线路,要求向机务段地整车间提出申请,由带道司机引领、指导出入。

5、回送机车必须附挂,严禁单机运行。

6、严禁关闭监控器运行。机车出入段时,监控器设定为调车模式;机车附挂回送时,监控器设定为补机模式。

二、运用安全

1、铁路局所属机车租赁合同及协议的签订。租赁机车由机辆公司向机务处提出申请,与机务段签定机车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机车的使用地点、单位、专用线名称及行车安全管理等事项。

2、公司自有机车租赁合同及协议的签订。机辆公司与使用单位签订机车牵引技术服务合同和安全协议时,需明确机车型号及台数、合同期限、机车使用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管理责任等事项。

3、租赁机车管理部门。呼铁机辆公司设置安全部、机车运营部、机车运管部及所属的集宁、包头、乌海三个项目部,负责对租赁机车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同时,局安全部门、机务处、多元中心等部门实行安全监管。对安全监管办下发的《安全监察通知书》中通报的内容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按期向路局安监室和机务处反馈落实整改情况。

4、安全管理标准。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机车操作规程》等规程的规定,对照机车乘务员一次标准化作业程序,定期开展对规达标检查和验收工作。

5、调车作业要求。担当调车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关于调车工作“九固定”和调车司机在作业中的有关规定;调车司机必须熟悉作业区域(物流园区)线路情况和相关车站的站细规定;必须执行电气化安全措施,不得攀登机车顶部或到机车外走廊处。机车停留在警冲标内方,长时间停留必须做好防溜措施。

第3篇 机车车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是呼和浩特铁路局下属的一家专业化公司,主要从事机车租赁业务,配套的机车、乘务员以及运用安全管理办法全部按照机务系统要求统一配置、规范管理,在本质上有别于合资、地方、专用铁路。

根据呼铁监管办【2022】1号文件关于《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机务安全强化措施:

一、机车回送

1、租赁机务段的机车回送。按照机务段小、辅修计划安排,机务段技术室人员提前三天向相关站、段、局机调、行调发送回送电报。局机调、行调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2、公司自有机车的回送。公司向相关部门和承修机务段下达一个季度的小、辅修计划。承修机务段按照公司计划,安排机车检修台位,并组织技术室人员提前三天向相关站、段、局机调、行调发送回送电报。局机调、行调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3、机车回送时,必须由作业点负责人随车同行,严把机车出入库和路途中的回送关。

4、回送的机车在出入机务段时,对不熟悉的站场、线路,要求向机务段地整车间提出申请,由带道司机引领、指导出入。

5、回送机车必须附挂,严禁单机运行。

6、严禁关闭监控器运行。机车出入段时,监控器设定为调车模式;机车附挂回送时,监控器设定为补机模式。

二、运用安全

1、铁路局所属机车租赁合同及协议的签订。租赁机车由机辆公司向机务处提出申请,与机务段签定机车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机车的使用地点、单位、专用线名称及行车安全管理等事项。

2、公司自有机车租赁合同及协议的签订。机辆公司与使用单位签订机车牵引技术服务合同和安全协议时,需明确机车型号及台数、合同期限、机车使用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管理责任等事项。

3、租赁机车管理部门。呼铁机辆公司设置安全部、机车运营部、机车运管部及所属的集宁、包头、乌海三个项目部,负责对租赁机车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同时,局安全部门、机务处、多元中心等部门实行安全监管。对安全监管办下发的《安全监察通知书》中通报的内容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按期向路局安监室和机务处反馈落实整改情况。

4、安全管理标准。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机车操作规程》等规程的规定,对照机车乘务员一次标准化作业程序,定期开展对规达标检查和验收工作。

5、调车作业要求。担当调车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关于调车工作“九固定”和调车司机在作业中的有关规定;调车司机必须熟悉作业区域(物流园区)线路情况和相关车站的站细规定;必须执行电气化安全措施,不得攀登机车顶部或到机车外走廊处。机车停留在警冲标内方,长时间停留必须做好防溜措施。

6、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执行《车列防溜措施》、《乘务防火措施》、《防动轮迟缓措施》、《防钢轨擦伤措施》、《防冒进信号措施》、《防人身伤害措施》和《调车作业安全措施》。

7、安全装备的配置。担当牵引任务的机车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27条的规定,装设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等安全装备,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维修,确保使用可靠。另外,机车必须按照规定配置机车必备的防火用品,火炬、响墩、灭火器交接班进行检查、安全部定期检查,确保有效良好。

8、作业点的台账、资料的配备。各作业点必须配备必要的专业书籍和安全协议等资料。作业点负责人和机车乘务员熟知担当作业区段的站场、园区线路情况及调小区间线路纵断面情况;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9、安全装备的监控分析。严格执行《列车运行监控器(lkj)使用维护规则》、《安全联控实施细则》(呼铁监函[2008]239号)文件和呼机辆[2022]25号《关于规范机车监控器使用、分析、考核的通知》和呼机辆[2022]54号《关于机车监控器使用考核的补充规定》文件精神,规范标准化作业程序。

10、密切协作关系。要加强与铁路局安全监管办的联系,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安全信息汇报制度,定期汇报安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联防联控,确保出租机车的安全。

三、人员培训及资质认证

1、机车乘务员的资质。公司自己培养的乘务员队伍所持司机驾驶证和学习司机证必须为铁道部核发的证件;劳务外聘集宁、包西机务段的机车乘务员首选为刚退休人员,而且必须具备良好身体素质、较强业务技能和责任心的、年龄不超58岁四项条件。这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检、面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签订用工合同和人身安全协议。

2、日常教育培训。机车运管部按照公司人劳部年度培训计划,具体下达月度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内容为《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机车操作规程》、《机车乘务员通用知识》和《东风内燃机型乘务员手册》。

3、“两证”年鉴培训。在机务处安教科的统一协调组织下进行脱产培训。经机务处安教科考试合格后方给予“两证”鉴定。

四、机车检修

1、机车检修计划。严格按照铁路局机车检修周期规定下达检修计划。对于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机车,抢修难以解决时,要提前安排小、辅计划,及早消除隐患。

2、机车检修工艺及范围。机车检修由铁路局管内的包西、集宁两机务段负责。检修范围和检修工艺统一按照铁路局检修范围和标准进行。

3、机车安全装备的检修。机车小、辅修时,必须对安全装备进行检测,并对监控数据进行更新。

4、机车检修的过程盯控。机车小、辅修时,项目部经理和作业点负责人必须参加机车质量盯控。

5、机车检修后的交验。 验收由机辆验收处驻段验收员负责验收。

五、机车检查和日常保养

1、呼铁机辆公司机车检查项目和标准。包括3项内容。

(1)园区交接班时,机车检查项目和标准。

(2)园区作业机班日常检查项目和标准。

(3)机车检查作业注意事项。

2、实行各作业点每半月进行一次机车质量整治活动。时间定在月初和月中旬。

3、按照公司要求,从安全、质量、清洁文明等方面开展机车组评比活动,提高乘务员自检自修水平和机车清洁水平,跑、消除冒、滴、漏现象,消灭安全隐患。机车评比办法,按照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公司(2022)19号《机车质量评比办法》执行。

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4篇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 “党政同责”指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 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是全集团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管,对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使领导、监管责任,对三级分公司(厂、矿、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

(四)检查、考核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五)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编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监督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

(七)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八)监督各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九)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十)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一)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二)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子公司是集团公司的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制度落实情况;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考核本公司范围内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监督本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五)制定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及本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监督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积极协调、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六)组织召开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八)组织开展所管理和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并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九)对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监督、指导、协调新建、扩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十)负责审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年度检修计划或设备定检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负责制定所管理和所属单位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一)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内部事故调查;严格执行政府、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公司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二)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一)落实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检查、考核机制,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四)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能,保证本单位生产、建设、经营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达到安全要求;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符合规定要求;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

(七)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及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年度预防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九)保证安全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

(十)开展安全风险预控,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十一)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措施,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

(十二)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设备定检等日常工作;

(十六)坚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新建、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七)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单位非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本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十八)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编制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程序

(一)成立以本单位行政正职为组长的编制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小组依据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的岗位设置,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参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

(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编制小组,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汇总后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审核,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本单位安委会讨论审定后,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内容

(一)本岗位涉及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本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参与以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内容;

(三)本岗位负责管控的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

(四)党、政领导班子各成员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应做到简明、具体、实用,可操作性强,上下配套、逐级衔接、不留空白,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三年修编一次。当组织机构、业务领域、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职责划分,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实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参照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进行检查考核,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生产长期不稳定,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

(三)安全风险预控、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反映出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风险高易诱发事故发生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长效机制,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的;

(五)不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带班的;

(六)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缺陷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

(八)集团公司认定应约谈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件。

子公司对所管理、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办法由子公司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并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集团公司安全考核与奖罚办法》要求,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级制考核。即集团公司各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职责划分,每月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进行检查与考核;集团公司安监局每月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检查与考核;子公司对所管理、所属单位参照集团公司按月度进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从事具体生产、建设、经营的单位正职对分管副职进行月度检查、考核;各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科、区(车间)正职进行月度检查、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人员的检查与考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要切实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二十七条 日常安全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资金发放、处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所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得分100~85分为称职;84~70分为基本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对称职人员按100%发放工资;基本称职人员按90%发放工资;不称职人员按70%发放工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科、区(车间)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每次全部人员全部称职的为合格;70%称职、30%基本称职的为基本合格;30%不称职的为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职能部门、直属(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责定位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职责范围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落实《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

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9.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专项检查。

10.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

11.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做到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实;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13.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

14.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

15.负责每半年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

16.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19.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集团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22.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23.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24.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一矿一策”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

25.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6.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27.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28.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9.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其他

3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5篇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6篇 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旨在使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尽职尽责,确保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能正常、有效地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部门负责人各岗位人员。

3.公司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3.1安全管理处处长安全管理职责

3.1.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综合管理。

3.1.2协助公司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1.3协助公司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度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3.1.4参与制订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3.1.5督促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6组织综合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3.1.7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3.1.8组织公司有关单位、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3.1.9组织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1.10按规定监督公司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3.1.11严格执行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加强保险业务管理,搞好保险工作。

3.1.12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3.2运输处处长安全管理职责

3.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协助分管负责人落实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正确履行。

3.2.2负责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2.3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工作范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2.4在客、货运输发展中严格执行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做到安全发展。

3.2.5负责督促制定运输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运输任务能及时有效地实施。

3.2.6针对生产经营状况,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在安全会、安委会上提出安全生产建议。

3.2.7在组织生产培训时,强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每一生产环节的安全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以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培训、教育,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3.3人事处处长安全管理职责

3.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以及国家安全规章制度,协助分管负责人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正确履行。

3.3.2负责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3.3.3做好职工的劳动纪律教育和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定标准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完善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应急预案。

3.3.4负责制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会同安全管理处组织实施。

3.3.5负责督促指导全司各单位对新进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其符合其所从事岗位的相关规定,按规定开展各种适应单位上岗要求的岗前教育和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3.6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违反劳动安全管理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3.3.7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关键岗位的设计实施方案,打造“能人安全”环境,对职工在转正、定级、晋级及月度生产奖的考评中把安全生产的表现和业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3.4车管技术处处长安全管理职责

3.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分管负责人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正确履行。

3.4.2负责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4.3负责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4.4严格按照行业部门的要求,强化车辆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司各客运站车辆例行检查工作,保证车辆二级维护率和合格率达到100%,积极组织车辆按规定检测和年审,并制定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发生机械事故。

3.4.5严格车辆上户、调动、报废的手续和有关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做到不遗不漏,有证可查。

3.4.6提供车辆和其它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并进行指导,编制和修订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

3.4.7组织并督促公司设备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生产操作工作的技术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加强督促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作业,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安全问题,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装备。

3.4.8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含车辆),要进行安全性能的评估、评价、充分论证,并组织管理人员、操作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充分了解其技术性能,做到安全、科学使用。

3.4.9发生工伤事故和机械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5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职责

3.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分管负责人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正确履行。

3.5.2负责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5.3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5.4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公司领导安排,认真抓好季节性、重点时段和节假日的安保工作。

3.5.5积极协助安全等部门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工作。

3.5.6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文件、通知、通报的审核。

3.5.7收集全司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形势、为领导对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3.6保卫处处长安全管理职责

3.6.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以及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分管负责人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正确履行。

3.6.2负责督促指导并组织全司治安、消防有关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的会议、学习、宣传、培训、演练,综合分析全司治安、消防工作形势,布置和安排公司的治安、消防工作。

3.6.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负责落实公司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

3.6.4负责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指导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3.6.5建立健全重点部门部位的消防档案,按行业要求和公司实际规范和完善基础台帐。

3.6.6督促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落实“三品”查堵工作,维护好场站内治安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3.6.7负责对全司因生产经营、行车事故等而引起的治安纠纷的处理和协调工作。

3.6.8负责收集和掌握全司员工思想动态,负责做好上访、集访人员的疏导工作。

3.6.9认真做好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措施。预防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7基建处处长安全管理职责

3.7.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分管负责人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正确履行。

3.7.2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人员,开展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7.3负责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7.4负责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队伍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

3.7.5对建筑施工易发、多发事故的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编制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应急救援的策划、培训、实施、演练工作。

3.7.6在编制基本建设、新、改、扩建项目计划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3.7.7负责对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施工的设施设备,现场安全、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3.7.8负责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督促落实。

3.8.政工处处长安全管理职责

3.8.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以及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分管负责人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正确履行。

3.8.2负责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8.3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8.4抓好党员、干部、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党员、干部、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把安全行为意识和安全工作绩效纳入选拔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

3.8.5负责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建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对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多种有效的管理监督。

3.8.6总结推广党员、干部、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3.8.7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

3.8.8积极参与做好全司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利用宣传阵地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动态,推广安全先进经验,树立安全典型、榜样。

3.9工会主席安全管理职责

3.9.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及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落实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9.2督促行政不断改善生产安全环境,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9.3把安全工作纳入工会工作议事日程、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督促指导全司各单位工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3.9.4积极参加行政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活动,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9.5组织对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收集职工的建议和信息反馈,督促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3.9.6抓安全典型、树安全榜样,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10企管处处长安全管理职责

3.10.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以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协助分管负责人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正确履行。

10.2负责落实工作范围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0.3负责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10.4在绩效考核及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时,严格按照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执行。

3.10.5负责办理和督促、指导(或参与)全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诉讼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10.6在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项目时,将安全作为重要因素进行考虑,做到投资项目的安全性。

3.10.7在策划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时,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点策划内容。

3.11财务处处长安全管理职责

3.1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以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协助分管负责人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正确履行。

3.11.2负责落实工作职责范围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1.3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11.4做好当天的现金及时存行,来不及存行的款项要存在有人值班的保卫部门。

3.11.5加强对银行票据的管理,空白票据应存入保险柜,使用时才填制和加盖印章,实行印鉴分管的牵制制度,及时核对银行存款。

3.11.6负责按规定提取安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安全事故费用的筹集。

3.11.7按规定办理事故借款和事故赔款的收支工作,负责扣回事故赔(罚)款,并按月盘存核对。

3.11.8严格审查事故费用开支,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损失。

3.12纪委、监察、审计处处长安全管理职责

3.1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以及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协助分管负责人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12.2负责落实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2.3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12.4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问题和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第7篇 燃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1制定依据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2011年2月25日关于重大危险源普查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公司所属地区公司,项目部及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术语与定义

3.1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2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价、监督、控制等安全管理要求。

3.3本办法规定的单元是指一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4职责

4.1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1.1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1.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报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4.1.3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上报;

4.1.4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4.2 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2.1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4.2.2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4.2.3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组织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4.2.4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5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5.1各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向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上报登记重大危险源。上报登记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5.1.1.危险物质种类和名称;

5.1.2.危险物质物理化学特性;

5.1.3.危险物质数量;

5.1.4.危险物质所在地及周围环境;

5.1.5.危险物质用途;

5.1.6.危险源辐射区域内作业人员情况(出现频率、密度);

5.1.7.危险源辐射区域内设备、设施及工艺状况。

5.1.8.安全评价报告。

5.2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长输站、天然气贮罐区(贮罐)等。)

5.3燃气集团公司每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由公司各级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全评估小组,按确定的评估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估,并对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5.4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按规定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5.5安全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5.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5.5.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5.5.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5.5.4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5.5.5重大危险源等级;

5.5.6安全对策措施;

5.5.7应急救援措施;

5.5.8评估结论与建议。

5.6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项目部要及时上报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6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控制

6.1各单位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6.2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威胁生产安全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6.3作业人员在重大危险源场所施工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6.4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重大危险源由油田公司监控,燃气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重大危险源由燃气集团公司监控与管理;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由各单位部门监控与管理。

6.5各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危险物质和能量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6各单位应每半年向燃气集团公司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

6.7各单位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前和整改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6.8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运行情况;

-历史事故记录;

-管理制度清单;

-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总结。

6.9各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领导安全承包责任制。各级安全承包领导按规定进行检查活动。加强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操作与维修规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6.10燃气集团公司按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场所安装和配备安全设备、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具体位置、危险物质及储存数量、风险及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

6.11燃气集团公司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工作。

7 附录

7.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7.2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第8篇 煤化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天脊煤化集团公司有重大危险源18个序号,涉及32台设备及装置,9种化学危险物,其储存量也是比较大的,一旦出现泄漏,将会造成重大灾害甚至是社会性灾难。因此,采取了如下控制措施。

(1) 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2) 所有管理、操作重大危险源的人员必须培训、教育合格,取证后方能上岗。

(3)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检,至少主管领导每天一次。

(4) 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现代监控、监测设施,有条件的实行计算机管理。

(5) 对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消防水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6) 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配备有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就地监测设施。

(7) 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须知牌。

(8) 重大危险现场必须保持通畅的安全通道。

(9) 规定每年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状况。

(10)在重大危险源有毒物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毒器材。

(11)对重大危险源严禁储罐超储、库房超存、工艺过程超压。

(12)在重大危险源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装置和防洪排水设施。

(13)对重大危险源的工作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

(14)对重大危险源要经常保持现场的整洁、清洁、文明。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在国内外都是一个新课题,人们从诸多的危险源事故中汲取了许多经验和教训,也在现代高科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探索着如何确保万无一失的办法。但是,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和安全储存的影响因素很多,对危险源中能量转变为破坏力的机理尚未完全查明,因而我们必须把传统的监控手段和现代高科技结合起来,把人的安全技术水平、安全思想教育同物的本质安全化的实现结合起来,才使使重大危险源转化为安全的、可靠的,才能为人类的生产、生活、生存服务。

第9篇 学习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005年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来义煤集团视察指导工作,对该集团在安全工作中创新理念、强化职责、分级管理和超前防范的做法以及近些年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随着近几年义煤集团安全管理力度的加大,安全生产百万吨死亡率连续5年控制在0.5以下,大部分矿井的安全生产周期逐渐拉长,其中所属矿井义络公司、常村矿安全生产周期已超过1000天。

近几年在安全生产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近几年,在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省委省政府、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煤炭工业局的正确领导下,义煤集团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抓住机遇谋发展,齐心协力创千万、保千万、超千万、翻两番的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我的责任”安全管理新理念,通过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狠抓生产现场隐患治理,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了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出持续平稳发展局面。集团公司杜绝了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连续5年控制在0.5以下(2001年0.478,2002年0.464,2003年0.272,2004年0.218,2005年0.24),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现了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我的责任”安全理念,用安全管理层次论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义煤集团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企业发展的第一位,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立了“安全生产,我的责任”新理念,坚持“进入井下,只有纪律没有自由”的准则,严格落实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和操作层的安全工作职责。决策层(集团公司、矿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安全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和部署,健全安监机构,保证安全投入,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做出决策;管理层(机关部室、科室)按照决策层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与监控,对各项安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督促检查,保证落实到位;执行层(区队长)主要负责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的贯彻执行,抓好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工作;操作层(班组长和操作工人)是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具体实施者,对本班组或操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按照安全管理层次论的要求,集团公司上至公司领导,下至一线职工都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责任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覆盖到各个层面,达到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责,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共把安全关口。

集团公司明确规定: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其他矿领导对分管业务系统内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集团公司所有领导全部参加分组包矿,经常深入所包矿井,及时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对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对生产矿井坚持执行矿级领导“四亲自、四必开”安全工作制度(“四亲自”:各矿井安全第一责任者亲自主持安全办公会,亲自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亲自听取安全工作汇报,亲自对重大安全问题拍板定案。“四必开”: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牵头每周必须召开隐患预防分析和技术措施审定会,由党委书记牵头每月必须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工作作风检查总结会,由工会主席牵头每月必须召开群管工作座谈会)和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制度(集团公司规定各生产矿井每班都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亲自在现场带班,做到与职工同上同下,现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近两年,按照上级要求,集团公司还对所属矿井派驻了安全督查组,成立了专门的安全检查小分队,全方位、不间断地加强安全督查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到位。

大力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工作基础

义煤集团始终认为:质量标准化是煤矿一切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实现安全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自2002年重新确立质量标准化基础地位、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以来,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2004年5月,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在公司召开,会后有煤炭系统内外3000余人到公司参观交流,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力度。4月份,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共200余人赴山东进行考察,借鉴外单位成功的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质量标准化总体水平。2005年,他们建立了一整套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建立了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按2.5元/吨足额提取质量标准化专项投入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此外,还经常在基层单位组织召开现场会,相互提高,促进了全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均衡协调平稳发展。2006年以来,针对部分矿井随着采深的增加给质量标准化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的新问题,继续加大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上来,通过紧抓紧促,严格考核验收,使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又有了新的进展,整体标准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抓住重大隐患不放松

集团公司始终以杜绝多人重大事故为目标,紧紧抓住“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和机电运输等重点系统,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每年组织安全方面的各项检查达到20余次,保证了重大隐患管理到位、盯防到位、整改到位。一是继续加强了通风管理工作,加大了通风系统改造力度,所属矿井的通风系统独立完整,专用回风港建设符合《规定》要求,保证了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二是加强瓦斯管理与监控,加大瓦斯抽放力度。集团公司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瓦斯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局推广瓦斯治理50条经验的要求,制定了瓦斯防治35条管理细则,明确规定除采面上隅角瓦斯按1%管理外,采掘工作面其它地点瓦斯浓度均按0.8%进行断电。同时积极实施瓦斯抽放,2003年以前,义煤集团在瓦斯抽放上是个空白,但随着采深增加、综放工艺的使用,瓦斯涌出大的问题日益显现。个别矿井为控制瓦斯浓度,一味增加风量,最大时一个综放工作面曾达到1600立方米/分,工作环境极差。为根治瓦斯问题,他们积极引进了瓦斯抽放新工艺,进行试点、推广,各矿井由最初认识不足、嫌麻烦到现在高度重视、离不开抽放,揭开了公司瓦斯防治管理新篇章。目前,集团公司在高瓦斯矿井和高瓦斯区域建立了11套井下移动式瓦

斯抽放系统,在千秋矿、新安矿、耿村矿分别建立了地面瓦斯抽放站,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瓦斯问题;三是继续坚定不移地抓好防灭火工作,义马煤田煤层极易自燃,2001年以前,全公司平均每年井下发火都在300次以上,中部五矿每年都有因发火而封闭的工作面。其中常村矿一年最多发火达130次,千秋矿在2003年因工作面发火导致主力面停产,损失极大。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顽疾,集团公司时刻突出“预防”两字,加强工作面的验收和日常检查工作,明确规定,凡采掘工作面防灭火注浆系统不健全的,均不得进行生产。加大防灭火技术研究,由原来背板抹泥、港道喷浆、黄泥注浆、均压防火等措施到现在采用灌注化学凝胶、复合凝胶、阻止剂、mea新型防火剂和氮气防火新技术,总结出高瓦斯易自燃特厚煤层综采放顶煤防灭火成功经验,形成了一套适合义煤井下防灭火工作的网络设施和技术休系。2004年以来杜绝了煤层自燃发火现象,使数十年来一直困扰公司安全生产的这一重大隐患得到了有效解决,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目前,公司的防灭火技术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些技术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四是在顶板管理方面,集团公司针对部分矿井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差和巷道支护不到位、巷道断面小、影响通风、运输和

行人的现状,大力推广锚网和u型钢支护的应用,积极组织实施支护改革工作,探索出了一条既满足安全生产,又达到经济合理要求的支护新路子,彻底改变了回采工作面上下巷存在爬行巷道的现状,极大提高了支护水平;五是认真做好水灾防治工作。新安矿受小浪底水库威胁,为严防突水事故发生,集团公司近几年共计投入近3000元,做了大量防治水工程,制订了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严密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了日常监测监控和职工避灾演练,切实把各项防治水措施落到了实处。

加大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近几年,按照上级关于安全培训工作的严格要求,集团公司采取多种手段强力抓好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加强安全培训的领导和组织工作,使之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杜绝走过场现象;二是抓住薄弱环节,做好新工人、劳务工和转岗工人培训以及职工的复培工作,要求新工人入矿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三是合理安排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杜绝“五职”矿长和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现象,所有职工全部达到持合格证上岗;2005年共计培训31066人,是培训人数最多的一年。其中外培“五职”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165人次,集团公司编印《煤矿职工安全手册》37500册,发放到矿井每个员工手中,各矿都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促进了职工安全素质的提高;四是加快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2006年,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全部取得了4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创造了条件。

在安全宣传教育方面,集团公司积极创新思路,拓宽宣教渠道,先后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我的责任”安全理念宣传和文艺演出、“安全宣传咨询日”、“安康杯”竞赛、“巾帼话安全”演讲赛、安全生产“十个一”活动以及组织20000名职工参加了“全省安全生产有奖知识竞赛”等职工广泛参与的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去年四季度以来,集团公司大力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河南省煤炭条例》和李毅中局长视察义煤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极大地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据不完全统计,各单位利用电视台、矿工报、板报展、书法展、文艺演出以及网站、手机信息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安全宣传活动,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受教育职工群众高达20多万人,在矿区上下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

“安全生产,我的责任”安全管理理念的提出

2004年8月31日,集团公司总经理付永水同志在新安矿事故现场会上明确而响亮地提出了安全管理新的理念--“安全生产,我的责任”。

2004年8月27日,集团公司新安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8月31日,集团公司在新安矿召开了事故现场会,在此次会议上,集团公司总经理付永水同志在讲话中谈到,他在一篇报道上看到台湾的一个教授在给学生们讲课时提出一个问题,让同学们回答,就是“天下兴亡,下一句话是什么”,同学们不约而同地回答“匹夫有责”,教授立即纠正说“不对,是我的责任”。正是由于这篇报道,让付永水同志联想到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我们长期以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恪守的信条,写在墙上,喊在口上,虽然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实际效果却是“人人有责”成了“人人无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处理责任不明确,推诿扯皮,以致发生了事故才“亡羊补牢”,追究责任,其结果只能是吸取教训。

正是基于这个认识,付永水同志此次讲话中明确提出:“安全生产,我的责任!”“我”是谁?是董事长、总经理,是矿长,是队长,是班长,是组长,是你,是我,是他,是企业的每一个员工,是企业的每一个主人!如果大家的主人翁意识真正回归了,“做主人事,尽主人责”就会落到实处,就会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搞安全的良好局面。

同年9月份,在全省“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期间,付永水在耿村矿安全生产万人签名活动现场挥笔写下了“安全生产,我的责任”8个大字,再次引起了在场人员的共鸣。

“安全生产,我的责任”与“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虽仅有几字之差,却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高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的丰富内容和内在要求,是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升华,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质的飞跃,是固守安全生产的根基。

“安全生产,我的责任”是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具体化,明确落实到了每个人的头上,从领导干部到职工群众无一例外,确保安全生产都是我们应尽的责任,没有份内份外之分。对于领导干部不仅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违章指挥,还要对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都要管,从小事抓起,从我做起,真正履行起自己的职责;对于职工群众来说,不仅要自觉搞好自主保安,不违章作业,还要对发现的每一个安全隐患敢管敢说敢处理,从身边抓起,从我做起,大胆监督,献计献策,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安全生产的责任横到边,纵到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人人重视安全,齐心协力确保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对全体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普遍要求,是外在的约束,是“要我抓”的问题;“安全生产,我的责任”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内在要求,是发自内心的动力,是“我要抓”的使命感,这就是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升华。

2005年,集团公司正式将“安全生产,我的责任”确立为企业的理念。

公司在安全投入上不断增加

前些年,由于煤炭企业效益低下,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近几年,随着煤炭市场形势的好转,为积极改善生产现场安全状况,弥补安全欠账,集团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对安全投入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思想认识上达成了共识,公司主要领导在安全会议上多次提出:绝不欠安全账,在“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方面需要多少资金我们就投入多少资金,坚决从根本上解决瓦斯问题。

在安全技措资金提取上,集团公司要求各生产矿井按20元/吨、露天矿按5元/吨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为保证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到位,集团公司始终把安全技措资金的筹措和运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专项资金计划中优先考虑安排安全技措投资,并对项目实施、资金运作及投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严格对照义煤发[2004]214号《义煤集团公司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依照安全费用提取的10条标准,规范了各生产矿井安全技措资金提取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安全技措范围,同时按国务院446号令及3年安全改造规划,安排急需实施的一通三防(含瓦斯利用和安全监控),防治水,开关真空化改造、机电、运输、提升设备、提运设施变频改造及老旧杂设备更新、非阻燃带更新,供电安全,支护改革等,加强对各矿井安全技措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安排,对安全技措投入积极落实、严细管理,确保安全技措资金提足用够,为积极改善生产现场安全现状,实现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0年投入安全技措资金821.32万元,2001年投入988.14万元,2002年投入2133.82万元,2003年投入4507.63万元,2004年投入1.1亿元,2005年投入1.3亿元。

此外,近几年,集团公司先后投入8000多万元,为千秋矿新建了风井,彻底解决了困扰该矿井多年的通风线路长、阻力大的问题,消除了引发煤层自燃的重大隐患,同时大大减轻了职工的劳动强度。先后投入数百万元在中部易发火矿井配置了注氮机,为消除发火提供了有力的手段,解决了一些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效地解决了中部矿井的发火问题。

总之,通过近几年在政策、资金上的倾斜,全面加大安全投入,彻底改变了装备落后的面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先后投入使用,提高了设备的安全度,工程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设备事故大幅减少,矿井安全生产向本质化安全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大力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制定完善了《义煤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了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基金投入和奖励制度,完善了精品工程奖罚办法和质量标准化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实行了安全质量标准化风险抵押金制度,细化了考核标准,落实了工作责任,促进了各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加强标准化动态管理。按照全年质量标准化工作总体规划,根据工作量每月下达达标计划,细化工程量,落实项目资金,实行月检查、月验收、季度总评,抓住了质量标准化工作动态管理这一要点,保证了全年质量标准化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达标。

必要的投入是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力保障。集团公司紧紧抓住资金投入这个重点、难点,设立质量标准化专项基金,矿井按实际产量2.5元/吨提取资金,专门用于质量标准化投入,集团公司还从安全技措20元/吨中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质量标准化建设,保证了资金投入。如2005年用于质量标准化方面的资金约5590万元,完成项目729项,整修巷道44条,扩修巷道11777米,硬化巷道10657米,整修峒室59个,安装使用司控道岔75组、自动风门41组、自动喷雾204组,提高了装备水平,生产现场安全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性,集团公司按照达标规划,坚持责、权、利挂钩的原则,在各矿井建立了质量标准化风险抵押制度,根据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不同,确定不同的抵押金额,其中矿长、书记、分管质量标准的副矿长各抵押4000元,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抵押2000元,季末对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的单位,按规定兑现;对质量标准化工作不认真、无措施或完不成规划等级的单位,减发或沉淀其质量风险抵押金,促进了各级领导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的落实。此外,集团公司还结合各矿井实际情况,对所属矿井重新核定质量标准化规划等级,分组进行评比考核,每季度检查验收都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专业人员参加,深入井下生产一线,动尺上线,严格进行验收。对综合考评达到规划等级且在同级排名前两名的矿井,分别按矿井季末月份工资总额的10%(约60万元至70万元)进行奖励;综合考评达不到规划等级的矿井给予矿工资总额10%的处罚。通过开展竞赛,尤其是通过采取重奖重罚的手段,极大地调动了各单位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抓样板树典型逐步实现“四个转变”

样板工程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闪光点,代表着企业先进的管理水平,只有不断培育新的亮点,才能带动企业持续不断地向前发展。搞质量标准化工作也是如此。近年来,他们每年都坚持经常在基层单位召开质量标准化现场会,通过进行现场参观学习,相互交流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进一步统一了思想,理清了思路,坚定了信心,鼓足了干劲,在对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的同时,促进工作滞后的单位找出差距,迎头赶上。通过先进带动、典型引路,带动了全公司整体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逐步实现了“四个转变”。一是“文明生产由干净卫生向美化亮化转变”。对文明生产不仅要求干净卫生,而且进一步做到美化亮化。跃进矿用4万多元精心制作牌板,从职工出井到更换作衣随处可见醒目的安全警句和温馨的祝福。

石壕矿机电运输系统干部职工在确保原煤生产的前提下,挤时间、赶进度,对照标准,使整个大港做到了电缆吊挂整齐美观,巷道平整、干净、明亮,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二是“由抓一般工程质量向抓精品工程转变”。杨村矿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历来是集团公司的标杆工程,始终保持在集团公司的先进行列,但该矿自始至终以“保持、巩固、发展、提高”为工作目标,明确提出“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达标观念,努力创建精品工程、亮点采区。通过大力实施精细化管理,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争创样板、争创先进的精品意识,真正实现了由“要我搞标准化”向“我要搞标准化”思想观念的转变,促进了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向深度、广度的延伸。千秋矿利用先进的锚网喷漆、架棚支护,打造出21121样板工作面,探索既满足安全生产、又达到经济合理要求的支护改革新路子,为有效改善生产现场工程质量低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动态达标由依靠检查向全员全过程控制转变”。跃进矿综采队职工提出“宁可少割一刀煤,也要搞好质量标准化”的口号,采煤一队以前拆除或安装一个工作面多少都要发生点问题,但现在通过搞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考核,严格标准化管理,有效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四是

“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由粗放型向管理型转变”。曹窑东井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从规范职工标准化操作行为入手,在区队形成了从上到下逐级落实,从下到上层层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在现场管理方面始终做到全员工作标准明确、分工细致、指导到位、考核严细,强调每一名操作工人既是具体操作者又是责任管理者,实现了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员管理,增强了区队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石壕矿积极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法,多次组织区队长和生产骨干,先后到兄弟单位实地参观学习,将其他单位的成功经验、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吸收过来,进行推广应用。经过一段时间的磨练,使职工们逐步养成了在工作中上尺下线的良好习惯,进一步强化了广大干部职工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区队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为有效地解决“肠梗阻”和“棚架”现象、确保各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到生产一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10篇 酒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摘录

一.为提高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依据国家经贸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导意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和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该手册是指导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为第三方认证提供依据。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为建立和运行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实施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及指标,集团公司任命王铁成副总经理为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三.酒钢公司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以人为本”治厂方针,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的人、财、物投入,努力改善公司员工的生产作业条件,使集团公司整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职工生产作业环境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改善。在不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严格安全考核,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整治事故隐患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为公司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奠定了扎实、有效的基础。实践证明,公司通过消除和控制所有设备设施、所有作业活动和所有员工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使酒钢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为实现酒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酒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强化监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预防为主,控制危险有害因素

以人为本,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科学管理,实现绩效持续改进。

五.手册的目的是建立并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确定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和指标,通过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的结果,制订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程序并有效实施,以达到不断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目的。

六.手册引用的标准依据为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员工代表是指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七.手册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组织人员编写,并负责审核,经最高管理者审批后发布实施。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在管理者代表授权下组织编写手册,并承担修订任务。

八.集团公司依据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体系策划、方针和目标制定、文件编写、机构设置、人员和资源配置及运行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成后,必须按要求进行运行和控制,以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和物力资源,结合集团公司实际,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制定可行的危险控制预案,降低危险、实现安全生产。建立适用、可行、有操作性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阐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总方向和总原则,确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职责和绩效目标,表明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承诺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状况的承诺,指导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有活动的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公司全体员工参与并履行其职业健康安全义务的指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明确职责和控制要求。

十.管理者代表领导或指定人员负责危险源辨识、危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危险源的辨识和危险评价的基础工作,并填写《高度危险及以上危险源登记表》,上报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公司所有高度及以上危险源进行分析、归纳及危险评价;负责集团公司《高度危险及以上危险源登记表》的管理。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应覆盖公司范围内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及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和工作场所内所有设施,包括厂区平面布局、建(构)筑物、生产与施工作业环境、设备设施、职业卫生设备设施、公共区域安全设施、员工工作范围(活动)、原材料等可能对实现目标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充分考虑物、人、作业环境、管理四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以确保辨识的充分性。

十一.管理者代表审批公司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安全办公室是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及适用性确认。各相关部门负责获取、识别和传达、更新与其分管业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十二.最高管理者(总经理)批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者代表审核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安全办公室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提出、修订与汇总,并报管理者代表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制定和实施。目标的制定应符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及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即:要以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为指导,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结果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生产技术、生产建设装备的先进性及可选方案和员工综合素质,考虑经营管理、经济条件与竞争的要求以及相关方的建议等。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应能够降低较高级别的风险或较好地控制风险;突出对事故的预防;尽可能的量化和可监测。各单位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并上报安全办公室,安全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并上报管理者代表。各部门应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实施,对分解的目标、指标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控制。当重要危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目标和指标并文件化。

十三.高度及以上危险源必须制定职业健康管理方案。所有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相关的管理方案或专业立项均填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一览表》。各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的自检。安全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为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十五.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需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办公室负责管理人员管理资质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程序》的建立与更新。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并按照公司的培训计划和本部门/单位培训计划实施培训。人员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实行公司、部门/单位、车间三级办学形式,培训方式可采取办班培训、岗位培训、自学等形式。学员培训结业时前应进行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安排转岗或重新培训。新进厂员工、转岗、复岗员工应接受岗位知识及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十六.安全办公室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协商与沟通的综合管理。公司工会负责收集员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代表员工参与协商、沟通。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高层管理者与各部门/单位之间相关职业健康安全信息的传递与沟通;负责有关外部信息的接收与传递。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相应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协商与沟通。公司各层次、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由信息产生部门/单位按相关规定传达到相关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与相关方的信息沟通,重要的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向管理者代表或分管副总经理汇报,由主管部门根据批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相关方。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中产生的信息,应记录其内容和处理结论。

十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和记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应符合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要求,适合公司活动的特点,阐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并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核心要素的实施及其相互作用的基本要求进行描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文件是管理手册的支持性文件,是实现体系要素的具体工作程序。作业文件是针对具体岗位、活动或管理事项所进行的具体规定,是对上述文件的支持,内容包括规程、规定、应急计划等。记录对上述三层次文件给予支持,为体系运行提供查询和追踪依据。

十八.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分为: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和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公文、记录等。文件的更改按照《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进行,严禁未经授权和批准任意更改,更改应有记录。文件应有固定的保管场所,以防文件失控。所有文件都要进行标识控制状况并进行归口管理。应迅速将失效文件从所有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需作资料保存的作废文件应予以标识。

十九.对体系内所有部门/单位识别出的风险,都要按稍有危险、一般危险、显著危险、高度危险、极其危险五个级别评价出其风险级别,并分别管理和控制,使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二十.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安全办公室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测量和监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及其绩效的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对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的检查;负责组织综合性安全检查和公司安全专业性检查工作。公司工会代表员工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状况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二十二.在事故、事件(未遂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抢救人员、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同时要按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报告相应部门,进行或配合调查与处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由各相关部门根据权限组织,或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与处理。事故或事件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制定、落实纠正与预防措施。对于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审核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符合,要组织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口头安排或下达不符合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隐患整改通知单,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予以解决。对纠正与预防措施可能带来的新风险应进行评价,防止新危害发生,对其实施过程要进行监督检查或验证。

二十三.职业健康安全记录应明确标识,具备对相关活动的可追溯性。职业健康安全记录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填写及时。职业健康安全记录应妥善保存和管理,并针对不同记录规定保管期限,保存方法要便于查阅。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记录的收集、装订、归档和标识。记录可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二十四.安全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策划及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纠正措施完成情况组织验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得到确认,审核组开具不符合报告,责任部门/单位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对于责任部门/单位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由审核组长、安全办公室组织审核员进行跟踪验证。相关单位要记录纠正措施,作为下次体系审核的内容之一。

二十五.集团公司定期实施管理评审,以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11篇 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 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条 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第十二条 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十三条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第十五条 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条 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08』第167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第十九条 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

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

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充装站设备及管理条件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规定。

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规定。

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第二十一条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

2、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二十二条 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

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5、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充装站人员条件

1、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2、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充装站职责

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生产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情况并存档。

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

第五章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4、有报废标志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行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

第二十七条 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27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第二十九条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三条 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以防止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气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第七章 充 装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十七条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否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形式相符。

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

6、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第三十九条 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压力为水压实验压力的0.8倍。

第四十条 用国产气瓶充装的各种常用永久气体,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表中的部分规定值(常用永久气体指氧气、空气、氮气、氢气、甲烷、一氧化碳、氩气)。

其他永久气体(包括由两种以上的永久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公式⑴计算的压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装压力(绝对)的极限值,

t-气瓶的充装温度,k

z—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p0—气瓶的许用压力(绝对),mpa

t0—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k

z0—在压力为p0、温度为t0时气体的压缩。

有特殊要求的气体,除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的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2、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露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现象。

第八章 气瓶改变

第四十三条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第四十五条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第九章 充装记录

第四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充装前、充装、充装后的检查也要根据具体检查项目逐只做好记录。发送记录要有可跟踪性。

第四十八条 乙炔气瓶的充装单位要保证及时补加溶剂,瓶内溶剂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以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乙炔瓶的充装要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章 气瓶的经销

第四十九条 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手续,否则不得经销。

第五十条 气瓶经销单位建立健全有关气瓶的充装、经销、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经销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等上岗资格证。

第五十二条 经销单位所供瓶装气体气瓶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有警示标签和合格证,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生产的气瓶和检验不合格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充装的瓶装气体。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十三条 凡给同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供给瓶装气体的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按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签订《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气瓶经销备案手续。

1、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手续;

2、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气瓶充装站年检报告等;

5、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办理备案后,方可正式给使用单位供给瓶装气体,并接受同煤安监局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是气瓶充装及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气瓶安全责任协议至少应有以下具体内容:

1、所供气体的名称、性能 、危险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项(气瓶充装经销单位提供);

2、所供气体、气瓶的合格标准、内容包括气体成份、纯度、重量、压力、安全附件及年检标志;

3、双方所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章 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五十六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具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件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有制造许可资质企业的合格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和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五十九条乙炔瓶的储存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规定。

第六十条乙炔瓶的使用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规定。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安监局要根据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条例、规程、规则、标准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人员对隶属于公司的充装站、经销点和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按本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气瓶充装站,经销商及使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各二级单位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检查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十三章气瓶充装站事故

第六十三条 气瓶充装站发生一般事故时,充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六十四条 气瓶或气瓶充装站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时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立即向集团公司和质监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损失。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处 罚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本办法第10、17、34、35、49、53、54条的规定,对使用单位和充装站分别处以0.2—2万元罚款,对违反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六章及第344号令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务院第344号令、第549号令和质监总局第13、14号令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下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0.2~2万元,情节严重的查封或停运给予经济处罚1~5万元。

1、未签订气瓶安全使用协议的。

2、使用无生产(经营)资质单位供应的瓶装气体的或有经营资质但未在安监局进行备案许可的。

3、充装前的气瓶无专人逐只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检查记录的。

4、充装第二十四条禁止充装的气瓶。

5、合格的气瓶和不合格的气瓶未分别存放或没做出明显标记的。

6、气体质量违反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7、气瓶充装气体时,未按第三十六条要求进行的。

8、气瓶充装量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的,充装压力未按第三十八条执行的;充装温度超过第三十九条标准的。

9、充装后的气瓶无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四十条规定进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没有进行妥善处理的。

10、违反充装记录要求的。

11、气瓶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违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同煤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办法》规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要详细填写“现场安全检查笔录单”,并经双方签字认定,如生产争议或拒绝签字,则以检查人员意见为准,然后将“记录单”上交集团公司安监局和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既不准马虎从事也不许故意刁难,否则将根据情节严肃惩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气瓶充装站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仅限于同煤集团公司内部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时有什么建议可向公司安监局提出,以便将来进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13篇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条 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第十二条 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十三条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第十五条 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条 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08』第167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第十九条 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

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

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充装站设备及管理条件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规定。

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规定。

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第二十一条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

2、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二十二条 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

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5、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充装站人员条件

1、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2、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充装站职责

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生产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情况并存档。

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

第五章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4、有报废标志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行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

第二十七条 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27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第二十九条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三条 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以防止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气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第七章 充 装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十七条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否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形式相符。

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

6、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第三十九条 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压力为水压实验压力的0.8倍。

第四十条 用国产气瓶充装的各种常用永久气体,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表中的部分规定值(常用永久气体指氧气、空气、氮气、氢气、甲烷、一氧化碳、氩气)。

其他永久气体(包括由两种以上的永久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公式⑴计算的压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装压力(绝对)的极限值,

t-气瓶的充装温度,k

z—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p0—气瓶的许用压力(绝对),mpa

t0—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k

z0—在压力为p0、温度为t0时气体的压缩。

有特殊要求的气体,除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的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2、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露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现象。

第八章 气瓶改变

第四十三条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第四十五条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第九章 充装记录

第四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充装前、充装、充装后的检查也要根据具体检查项目逐只做好记录。发送记录要有可跟踪性。

第四十八条 乙炔气瓶的充装单位要保证及时补加溶剂,瓶内溶剂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以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乙炔瓶的充装要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章 气瓶的经销

第四十九条 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手续,否则不得经销。

第五十条 气瓶经销单位建立健全有关气瓶的充装、经销、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经销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等上岗资格证。

第五十二条 经销单位所供瓶装气体气瓶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有警示标签和合格证,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生产的气瓶和检验不合格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充装的瓶装气体。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十三条 凡给同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供给瓶装气体的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按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签订《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气瓶经销备案手续。

1、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手续;

2、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气瓶充装站年检报告等;

5、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办理备案后,方可正式给使用单位供给瓶装气体,并接受同煤安监局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是气瓶充装及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气瓶安全责任协议至少应有以下具体内容:

1、所供气体的名称、性能 、危险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项(气瓶充装经销单位提供);

2、所供气体、气瓶的合格标准、内容包括气体成份、纯度、重量、压力、安全附件及年检标志;

3、双方所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章 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五十六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具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件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有制造许可资质企业的合格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和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五十九条乙炔瓶的储存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规定。

第六十条乙炔瓶的使用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规定。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安监局要根据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条例、规程、规则、标准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人员对隶属于公司的充装站、经销点和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按本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气瓶充装站,经销商及使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各二级单位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检查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十三章气瓶充装站事故

第六十三条 气瓶充装站发生一般事故时,充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六十四条 气瓶或气瓶充装站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时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立即向集团公司和质监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损失。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处 罚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本办法第10、17、34、35、49、53、54条的规定,对使用单位和充装站分别处以0.2—2万元罚款,对违反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六章及第344号令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务院第344号令、第549号令和质监总局第13、14号令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下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0.2~2万元,情节严重的查封或停运给予经济处罚1~5万元。

1、未签订气瓶安全使用协议的。

2、使用无生产(经营)资质单位供应的瓶装气体的或有经营资质但未在安监局进行备案许可的。

3、充装前的气瓶无专人逐只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检查记录的。

4、充装第二十四条禁止充装的气瓶。

5、合格的气瓶和不合格的气瓶未分别存放或没做出明显标记的。

6、气体质量违反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7、气瓶充装气体时,未按第三十六条要求进行的。

8、气瓶充装量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的,充装压力未按第三十八条执行的;充装温度超过第三十九条标准的。

9、充装后的气瓶无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四十条规定进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没有进行妥善处理的。

10、违反充装记录要求的。

11、气瓶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违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同煤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办法》规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要详细填写“现场安全检查笔录单”,并经双方签字认定,如生产争议或拒绝签字,则以检查人员意见为准,然后将“记录单”上交集团公司安监局和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既不准马虎从事也不许故意刁难,否则将根据情节严肃惩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气瓶充装站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仅限于同煤集团公司内部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时有什么建议可向公司安监局提出,以便将来进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14篇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门户管理规定

(一)各办公区人员需外出办事,无人办公时,需将办公区门窗锁好,并将不需要开启的电器、水阀关闭;

(二)各部门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必须将办公区所有不需要开启的设备电源关闭,将门窗锁好,方可离去;

(三)下班后仍需留在公司加班的员工,离开时必须负责锁好大门,确保门户安全,如无钥匙必须与值日保安人员联系方可离开公司;

第二条钥匙管理规定

(一)公司所有门户钥匙统一由保卫科配制和发放。

(二)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批准,保卫科审核,方可发放公司门户钥匙;

(三)钥匙保管人需妥善保管钥匙,不得转借、私配,如因此产生不良后果将由钥匙保管人承担;

(四)钥匙保管人如发现钥匙丢失,应及时与保卫科联系备案,并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如因此而发生的不良后果,钥匙保管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五)钥匙保管人调离、辞职等需要离开现工作地点时,应及时将钥匙交还保卫科办理相关手续,如因办理不及时而产生不良后果,钥匙保管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安全隐患检查管理规定

(一)人员检查

1.前台及保卫人员应当礼貌询问所有进入公司的客人,如有怀疑,应与有关部门联络核实。如访客携带可疑物品时,更需提高警惕。严禁借词推销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区域。

2.检查员工是否有违规操作办公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3.检查员工是否有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情况。

(二)电源检查

各部门员工所用的电脑、台灯、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电源是否及时关闭。

(三)防火检查

1.各部门员工是否知道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2.检查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3.禁止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至公司,禁止任何人员在办公区内吸烟。

(四)防水检查

检查各办公区自来水开关、马桶阀门是否关闭。

(五)防盗检查

1.各部门办公室是否做到无人关门,下班锁门。

2.财务部要加强防盗意识,在科室无人及外出办事时,需锁好抽屉、保险柜和办公室大门。

(六)保密检查

1.检查各部门人员是否把重要文件及材料及时放入柜内并上锁。

2.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重要办公区。

(七)防患未然

1.值日保卫人员至少每两小时对公司各办公区域巡查一次,每日下班前对公司各区域巡查一次,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保卫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做好交接记录。

2.保卫人员每日应当对公司各类仓库重点检查,对易燃品存放地点要有严格规定,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定期向行政经理汇报。

3.每季度保卫人员联系物业对公司所有办公区域内烟感、温感探头、消防灭火器材进行至少一次维护。

第四条安全保卫措施规定

(一)公司重要领导、重要来宾护卫规定:

1.随后两米,随机应变,迅速反应,快速出动,灵活掌握,绝对安全。

2.态度沉稳,不卑不亢,礼貌应答,礼貌服务。

3.在护卫过程中完成领导、来宾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财物护送规定:

1.禁止交头接耳、保持严肃态度。

2.以护送财物为中心,绝对保障财物安全。

3.突发突然事件,冷静沉稳,绝对保障财物安全。

4.如事态无法控制,必须保障人身安全。

第五条公共办公区域环境办公秩序维护规定

(一)时刻保持办公区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出现大声喧哗、吵闹等影响公司形象的事情发生。

(二)严禁办公区域吸烟、吐痰等不文明现象的发生,如有发生,应及时处理纠正,保持公司办公区域的良好办公秩序。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本规定将随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七条本规定监督执行权归行政部及总经办。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心7月份综合检查计划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心7月份综合检查计划

一、检查内容

1、6月份综合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2、各单位安全教育台账,如安全会议、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检查记录各单位每月自行组织至少开展两次。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台账,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3、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台账,如巡检、点检、维修保养、换油、加油、注油,维护保养计划等。

4、现场生产安全隐患,重点是消防设施、警告警示标志、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电线线路老化情况;现场设备的安全防护、标识标牌、运行记录、完好率、利用率的统计、安全操作规程。

5、相关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是否完善并落实;

6、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备档),及特殊作业审批相关情况;

7、办公区域环境卫生、车容车貌、员工仪容仪表、当班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情况;

8、对生产、交通事故学习情况(存档资料);

9、涉及到有外包人员工作的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情况和考试等相关安全情况;

10、政府、安全生产中心下发文件学习和执行情况;

11、各单位7月份安全、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情况;

12、各单位作业证办理、审批情况(如动火、高空、受限空间作业等)。

13、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及建议。

14、防暑降温预防措施。

二、参加检查人员

安全:z

生产:z

设备:z

三、行程安排

1、2022-07-16(星期一)下午――江北站

2、2022-07-17(星期二)――涪陵矿,龙兴

3、2022-07-18(星期三)――赛耀,运道,小南海

4、2022-07-19(星期四)――界石,重钢站,特奇

注:以上行程安排如因天气和道路交通情况有变动将及时电话通知

四、检查要求

1、所有参加检查人员整齐穿戴工作服、安全帽。

2、参加检查人员带好相关资料、器材(照相机)。

3、对各单位的检查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4、各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配合检查。

5、现场检查完毕后要开检查交流会。

五、检查程序(见附表)

安全生产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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