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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管理8篇

发布时间:2023-01-27 热度:62

运输车辆管理

第1篇 钢瓶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车辆经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安全检测合格,并配有灭火器材,阻火器。

2、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

3、运输途中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搭运其他物品。驾驶员、押运员须按规定穿戴着装。

4、装车钢瓶只准角阀向上立放,严禁倒放和卧放,并应在车上妥善固定。50kg钢瓶必须捆绑固定,15kg钢瓶只准单层码放,5kg钢瓶双层码放不得超出车厢槽厢板。严禁超载运输。

装车后,必须检查车槽是否关好。钢瓶不准与其他易燃物品同车运输。运输车辆上禁止吸烟。

5、重车运输途中不准停车,到达目的地及时卸车入库。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停车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

6、运输车辆发生故障或进行维修时,不得载瓶进入维修场所,不准在液化气生产区内维修车辆。

7、装卸时须熄火灭车,关闭收音机,禁止使用点烟器,禁止鸣笛。

8、运输车辆进入灌站、供应站及装卸作业现场,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9、驾驶员、押运员应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2篇 交通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体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单位)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1994]20号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1997)

q/527-231-2004 尘毒、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项目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检查、指导,审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意见。

3.2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

3.3 车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机动车的调度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3.4 各项目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程序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4.1.1 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 各单位、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项目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项目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机动车驾驶员的配置与管理

4.2.1 公司、单位、项目部按需要配置驾驶员(含借用、聘用驾驶员),由用人单位申请推荐,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2.2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执行。

4.2.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

4.2.4 特种车辆包括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应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

4.3 机动车辆的行车与管理

4.3.1 机动车辆行车

4.3.1.1 机动车辆行车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号令执行。

4.3.1.2 大型运输任务和长途运输出车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4.3.1.3 机动车辆携载危险品行车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γ源运输按《尘毒、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3.1.4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gb4387-84第3.1条(厂内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要求。

4.3.2 机动车辆的管理

4.3.2.1 工程用车的使用,应由调度签发出车任务单;交通用车使用(或管理)部门未设调度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派车工作。

4.3.3.2 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征得车辆管理部门同意。

4.3.3.3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检查车况及各类牌、证是否齐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3.3.4 各种车辆应指定地点停放。

4.3.3.5 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采用集中管理办法,由机械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4 机动车辆的装卸作业

4.4.1 装载一般要求

4.4.1.1 机动车辆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4.4.1.2 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4.4.1.3 大型货运汽车装载,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4.1.4 大型货运汽车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5 载质量在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6 载质量不满1000kg的小型货运汽车,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cm。

4.4.1.7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样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4.4.1.8 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4.4.1.9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4.4.1.10 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

4.4.2 危险品装载要求

4.4.2.1 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4.4.2.2 不准在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旁吸烟,不准将炸药和雷管、电石和氧气瓶同车运输。

4.4.2.3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中途停歇或遇雷电时,应远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4.4.2.4 装载危险品时,必须自觉遵守各类危险品库(站)的相关规定。

4.4.3 装卸作业要求

4.4.3.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

4.4.3.2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4.3.3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4.5 机动车辆的检验、维护与保养

4.5.1 机动车辆的检验

4.5.1.1 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及时安排车辆参加年度审验。

4.5.1.2 厂内行驶机动车辆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4.5.2 维护与保养

4.5.2.1 机动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管辖车辆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5.2.2 车辆维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保证被维修、保养的车辆不带故障出行。

4.5.2.3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

4.6 交通运输事故报告、处理

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第二节第92条规定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停车设法抢救伤者、车辆和物资,并迅速报告所在地公安交通部门。

4.7 交通安全奖惩

交通安全奖惩按照省电力公司《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有关规定执行。

5 记录

本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应形成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控制。记录表式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编制,项目部、单位机动车安全小组形成并保存。记录包括: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

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录;

机动车辆登记表;

交通事故报告。

第3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 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 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 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 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 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 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第4篇 搅拌站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搅拌站进出车辆的安全和人员安全,提高驾驶员和搅拌站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进出搅拌站的材料运输车、砼运输车及其他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凡进入搅拌站内的材料运输车、砼运输车及其他车辆严禁高声鸣笛。

2、材料运输车进入搅拌站内后,必须听从相关人员的安排,并到指定地点卸货。

3、材料运输车在拆卸蓬布时,必须在指定地点拆卸,严禁在搅拌站门口高压线下拆卸,防止发生触电伤人事故的发生。

4、进站车辆除驾驶员外,随车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站内,更不得在站内四处走动,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5、凡进站的材料运输车辆卸完货后,驾驶员应立即将卸完料的车辆开出搅拌站,才能办理送货手续,不得在站内滞留,驾驶员严禁穿拖鞋在站内四处走动。

5、所有进站车辆在倒车、卸货、装砼时,一定要注意站内车辆及围墙的距离,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6、材料运输车在卸货后,必须检查车斗是否放下,料是否卸净,车斗未完全放下时不准驶离料场,禁止边开车边放车斗。

7、砼运输车辆在装完料,出站接受试验人员检验时,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高压线下接受检查。

9、检验人员在验料时,发现受检车辆停在高压线下时,不得登车检查,必须在车辆远离高压线安全范围(2米以外)后,才可登车验料。

10、砼运输车严禁在高压线下冲洗车辆和清除砼残碴。

11、严禁超高车辆进出搅拌站(4.5米)。

12、出站时必须减速、鸣笛,注意过往的车辆。

二、以上条款希望所有材料人员、试验人员、辅助工、进站司机严格遵守,如不遵照执行而发生安全事故,本站不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对主要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100-1000元的处罚。

三、本规定凡有与国家安全保护条例有冲突的,均以国家安全保护条例为准。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本站。

济宁九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5篇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渣土运输自有车辆及加盟车辆的信息登记和核对,并对车辆进行专业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2、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严禁车辆超载,并做到车容整洁、无污泥洒落。

3、负责车辆顶灯、标识、gps定位系统、电子标签的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6篇 钢瓶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1、车辆经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安全检测合格,并配有灭火器材,阻火器。

2、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

3、运输途中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搭运其他物品。驾驶员、押运员须按规定穿戴着装。

4、装车钢瓶只准角阀向上立放,严禁倒放和卧放,并应在车上妥善固定。50kg钢瓶必须捆绑固定,15kg钢瓶只准单层码放,5kg钢瓶双层码放不得超出车厢槽厢板。严禁超载运输。

装车后,必须检查车槽是否关好。钢瓶不准与其他易燃物品同车运输。运输车辆上禁止吸烟。

5、重车运输途中不准停车,到达目的地及时卸车入库。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停车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

6、运输车辆发生故障或进行维修时,不得载瓶进入维修场所,不准在液化气生产区内维修车辆。

7、装卸时须熄火灭车,关闭收音机,禁止使用点烟器,禁止鸣笛。

8、运输车辆进入灌站、供应站及装卸作业现场,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9、驾驶员、押运员应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7篇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对运输产品车辆卫生安全及其控制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本公司产品装运、交付车辆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 职责

本规定由质检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

3.1 卫生安全组织管理

3.1.1 公司成立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和相关成员,其中明确一人为专职车辆卫生安全监督员,对车辆卫生安全实施专项管理;

3.1.2 公司成品交付运输车辆以冷藏车为主,条件许可时,经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用厢式货车;

3.1.3 成品交付运输车辆原则上由各营销区域经理联系,区域经理有困难的,由营销服务部协调车辆,其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3.1.4 对于进入厂区装载成品或者承装包装盒、原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卸货的,必须由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检查其卫生状况:

1) 凡检查发现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的车辆,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质)一律不许装车或卸货;

2) 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切车辆,严禁放其驶入厂区,更不得在厂区内进行冲洗或消毒;

3.1.5 卫生安全管理小组对车辆卫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进入厂区装货或卸货的一切车辆,必须经卫生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符合卫生安全条件后方可实施。

3.2. 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要求

3.2.1 运输车辆应达到无异味,无污染物危害,混装物品无倒塌的危险。

3.2.2 冷藏车的制冷效果须良好,经消毒后按规定堆放高度装车;厢式货车须采取保温措施(塑料布、棉被等),且干净整洁、无异味,经消毒后按规定高度装车;

3.2.3 运输车辆未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等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情况(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

3.2.4 运输车辆车厢内、外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破漏;

3.2.5 驾驶员及其运营作业证件齐全并对应相符且有效,车辆设施等状态完好

3.3 成品承运车辆进出厂程序

3.3.1 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申报

1)凡承接本公司成品装运任务的车辆,在进厂前驾驶员应向本公司申报车辆卫生安全状况;

2)填写《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门卫核对审查;

3.3.2 门卫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审查《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明确;核查证件与车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8篇 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车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车辆运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经常学习和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驾乘人员必须每天对自驾车辆进行安全运输及车辆标志进行检查,并随时接受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随时通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整改事故隐患,提出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提高驾乘人员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

第四条:公司强化所有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公司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投保,任何车辆不得漏保、脱保、公司还设立车辆责任赔偿保证金和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规章制度参加投保和不交纳保证金和提供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的车辆,公司不予其签定劳动合同,不准其挂靠本公司进行运营。(注: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得少于20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不得少于15万元)。

第五条:车辆承运危险货物应根据托运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认真予以查对核实,并提前15天向公司报送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日期等必须详细填报,以备公司和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六条:公司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进明火和高温场所,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的准备情况,发现过期、失效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悬挂规定的标志牌和标志灯,凡末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车辆和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

第八条:维修、改装或动用明火维修易燃、易爆危险货运输时罐(槽)车时,必须到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有一定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改装作业。

第九条: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条:本公司车辆及驾乘人员凡违反上述统一规定者,自负一切经济、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__年__月__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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