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酒店日常营业使用的燃油、液化石油气,均属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以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严密的防护措施各科学的使用方法,从物品储存、设备运行到操作技术实行专责的全面管理,确保其整个系统的运作正常的绝对安全。
一、建立健全燃油、气管理小组,人员按定编配备,其中设组长或主管一人。
该小组隶属于工程部管辖,对本部门经理和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燃油、气管理小组要自觉接受工程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和酒店安全消防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专责管好在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行以及安全防护工程。
三、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燃油、气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达到'一懂二知三会'要求(一看懂得看通本酒店在用的燃油、气设备系统流程布置图;二要知道设备结构和燃油、气的名称品种规格及性能以至品质要求,熟习和掌握安全使用知识,还要知道本职岗位责任制;三要会按照操作技术规范做好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的维修保养,会处理常见性的故障和能够采取阻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应急措施),取得闭卷考试合格证后,才准上岗。
四、经常与采购、运输及使用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部门密切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安全运行工作。
五、不断完善设备系统布局的合理性,提高安全的可靠性。
六、努力完成部门经理、安全责任人和主管总监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燃油、气管理小组职责范围:
1.负责酒店使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全面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店内燃油、气入库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的监管、储存及供给输送到各个使用部门。
3.负责店内燃油库、液化石油气库设备和配套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
4.负责燃油、气库整体安全防范工作的具体落实。
八、值班岗位工职责:
1.严格遵守酒店《员工守则》和油库气库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努力学习和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流程,确保正常运行。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度安排,主动搞好本职工作,当值时不准个人擅自离岗换岗。
3.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油库、气库(含空瓶库)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仪表计量器具)的巡回检查,每班不少于三次,经常保持完好正常及储量充足的状态,当值时还要对油库后卷闸、库旁的垃圾处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故障隐患。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专设油库、气库系统的运行记录本,当值者按各栏目填写清楚,于交接班时双方共同检查核对并予签认运行记录,以兹负责;钥匙管理一班交一班,专用专管,不得擅自借转他人使用。
5.严格安全管理:凡在装卸、更换油、气时,当班者要在现场负责到底,切实做好事前检查准备(包括工具准备、消防器材准备)和事后的检查清理工作,不准中途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故障;当班者或协助检查维修人员需要进入油、气库操作时,不准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内及系统范围内吸烟以及使用电器开关等易引起火种的操作行为。
6.凡遇打雷闪电天气,原则上不装卸油料及更换石油气,但为保障供给的必要,应认真做好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7.当班遇到设备运行事故,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值班室,特殊故障报告经理(副经理)直至工程总监。
8.经常保持油库、气库内的清洁卫生,消防设施要完好齐备,不准在库内存放杂物。
九、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的要求】
1.使用部门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工程部应向使用部门提供日常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细化操作程序。提供开启和关闭气瓶阀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气瓶更换后的验收操作程序和培训。
3.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4.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5.燃气炉灶在使用过程中,需有专人值守看护,严禁离人运行,要防止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
【燃气器具使用的要求】
1.灶具的厨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2米。
2.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专用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或管卡固定,长度不得超过2米。
3.用瓶方式供气的,应采用硬管连接。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每次更换液化石油气瓶后,必须用肥皂水涂在气瓶角阀、调压器、灶具开关和胶管等处检查,如果涂抹处冒出气泡,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并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5.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同时断绝一切明火,关闭电热气化器电源,关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6.每晚下班前,应关闭气瓶角阀,巡查是否有泄漏,若无泄漏,方可关门离去。
【有关禁止行为的要求】
1.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专业配送单位负责处理。
2.气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钢瓶加热。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禁止将液化石油气瓶作为其他用途。
5.不得在操作区域吸烟,不得在放有液化石油气瓶的区域休息。
第2篇 液化石油气 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气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5984-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8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9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10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2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
设施。
3.13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
存灌装区。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3.14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sy 5984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3.15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sy 5858规定。
3.16贮灌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
安全地区。
3.17贮灌厂(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人负责,每季检查一次。
3.18贮灌厂(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3.19贮灌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
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
4.1贮罐
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
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4.2钢瓶
4.2.1灌装前的检查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a.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b.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没有带橡胶圈的;
i.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2 灌装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 0.5kg;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1.0kg。应实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4.2.2.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
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4.2.2.3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4.2.2.4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2.2.5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4.3槽车
4.3.1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灌装:
a.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g.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4.3.2装卸作业
4.3.2.1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4.3.2.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4.3.2.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4.3.2.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
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超装。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3.2.7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
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3.2.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卸液。
4.3.2.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3.2.1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5.1贮罐的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
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5.2槽车的定期检验
5.2.1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5年进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5.2.2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5.3钢瓶的定期检验
5.3.1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钢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
检验员资格证书。
5.3.2钢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5.3.3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5.3.4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3.6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 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
合格证》。
5.3.7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
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6 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规定。
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
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器应装在室外。
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b.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
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
期进行安全教育。
6. 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7 槽车运输
7.1槽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准其他人员搭乘,不准随车拖运其他货物。
7.2槽车停放应有专用车库,驾驶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驾驶槽车办其他事情。
7.3槽车及运瓶车的每侧至少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7.4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固定,并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7.5槽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7.6槽车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应有建筑物,途中停车检修时,
要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明火作业。
7.7槽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行驶途中应注意观察贮罐的压力和温度,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夏季白天气温较高时,可改在夜间运输。
7.8槽车在恶劣路面上行驶时,应减速前进,减轻震动和冲击,槽车运输途中,如发现各种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
第3篇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 16-
8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174-8
9 液化石油气 gb 8334-
8
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83-
9 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5984-
9
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858-
9 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 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 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 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 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 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 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 8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 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 9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 10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 11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 12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
3. 13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存灌装区。
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3. 14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sy 5984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3. 15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sy 5858规定。
3. 16贮灌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安全地区。
3. 17贮灌厂(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人负责,每季检查一次。
3. 18贮灌厂(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3. 19贮灌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
4.1贮罐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
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4.2钢瓶
4.2.1 灌装前的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a.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b.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 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没有带橡胶圈的;
i.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2 灌装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 0.5kg;
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1.0kg。
应实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4. 2.2.2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
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4. 2.2.3 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4. 2.2.4 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 2.2.5 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4.3槽车
4.3.1 灌装检查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灌装: a.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灭火装置及安全 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 有泄漏的;
f.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g.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4.3.2 装卸作业4.3.2.1 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4. 3.2.2 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 3.2.3 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4. 3.2.4 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4. 3.2.5 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装。
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4. 3.2.6 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超装。
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 3.2.7 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 3.2.8 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
4. 3.2.9 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卸液。
4. 3.2.1 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0
5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 3.2.1 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5.1贮罐的定期检验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5.2槽车的定期检验
5.2.1 槽车的定期检验分 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5年进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5.2.2 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5.3钢瓶的定期检验
5.3.1 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
从事钢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检验员资格证书。
5.3.2 钢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
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5.3.3 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5.3.4 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5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3.6 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 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合格证》。
5.3.7 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6 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规定。
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
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器应装在室外。
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的通道。
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b.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
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 保持完整。
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6. 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
ysp型钢瓶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7 槽车运输
7.1槽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
运输途中,不准其他人员搭乘,不准随车拖运其他货物。
7.2槽车停放应有专用车库,驾驶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驾驶槽车办其他事情。
7.3槽车及运瓶车的每侧至少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7.4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固定,并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7.5槽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7.6槽车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应有建筑物,途中停车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明火作业。
7.7槽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
行驶途中应注意观察贮罐的压力和温度,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夏季白天气温较高时,可改在夜间运输。
7.8槽车在恶劣路面上行驶时,应减速前进,减轻震动和冲击,槽车运输途中,如发现各种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
第4篇 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酒店日常营业使用的燃油、液化石油气,均属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以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严密的防护措施各科学的使用方法,从物品储存、设备运行到操作技术实行专责的全面管理,确保其整个系统的运作正常的绝对安全。
一、建立健全燃油、气管理小组,人员按定编配备,其中设组长或主管一人。
该小组隶属于工程部管辖,对本部门经理和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燃油、气管理小组要自觉接受工程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和酒店安全消防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专责管好在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行以及安全防护工程。
三、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燃油、气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达到'一懂二知三会'要求(一看懂得看通本酒店在用的燃油、气设备系统流程布置图;二要知道设备结构和燃油、气的名称品种规格及性能以至品质要求,熟习和掌握安全使用知识,还要知道本职岗位责任制;三要会按照操作技术规范做好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的维修保养,会处理常见性的故障和能够采取阻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应急措施),取得闭卷考试合格证后,才准上岗。
四、经常与采购、运输及使用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部门密切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安全运行工作。
五、不断完善设备系统布局的合理性,提高安全的可靠性。
六、努力完成部门经理、安全责任人和主管总监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燃油、气管理小组职责范围:
1.负责酒店使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全面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店内燃油、气入库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的监管、储存及供给输送到各个使用部门。
3.负责店内燃油库、液化石油气库设备和配套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
4.负责燃油、气库整体安全防范工作的具体落实。
八、值班岗位工职责:
1.严格遵守酒店《员工守则》和油库气库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努力学习和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流程,确保正常运行。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度安排,主动搞好本职工作,当值时不准个人擅自离岗换岗。
3.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油库、气库(含空瓶库)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仪表计量器具)的巡回检查,每班不少于三次,经常保持完好正常及储量充足的状态,当值时还要对油库后卷闸、库旁的垃圾处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故障隐患。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专设油库、气库系统的运行记录本,当值者按各栏目填写清楚,于交接班时双方共同检查核对并予签认运行记录,以兹负责;钥匙管理一班交一班,专用专管,不得擅自借转他人使用。
5.严格安全管理:凡在装卸、更换油、气时,当班者要在现场负责到底,切实做好事前检查准备(包括工具准备、消防器材准备)和事后的检查清理工作,不准中途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故障;当班者或协助检查维修人员需要进入油、气库操作时,不准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内及系统范围内吸烟以及使用电器开关等易引起火种的操作行为。
6.凡遇打雷闪电天气,原则上不装卸油料及更换石油气,但为保障供给的必要,应认真做好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7.当班遇到设备运行事故,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值班室,特殊故障报告经理(副经理)直至工程总监。
8.经常保持油库、气库内的清洁卫生,消防设施要完好齐备,不准在库内存放杂物。
九、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的要求】
1.使用部门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工程部应向使用部门提供日常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细化操作程序。提供开启和关闭气瓶阀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气瓶更换后的验收操作程序和培训。
3.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4.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5.燃气炉灶在使用过程中,需有专人值守看护,严禁离人运行,要防止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
【燃气器具使用的要求】
1.灶具的厨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2米。
2.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专用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或管卡固定,长度不得超过2米。
3.用瓶方式供气的,应采用硬管连接。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每次更换液化石油气瓶后,必须用肥皂水涂在气瓶角阀、调压器、灶具开关和胶管等处检查,如果涂抹处冒出气泡,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并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5.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同时断绝一切明火,关闭电热气化器电源,关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6.每晚下班前,应关闭气瓶角阀,巡查是否有泄漏,若无泄漏,方可关门离去。
【有关禁止行为的要求】
1.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专业配送单位负责处理。
2.气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钢瓶加热。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禁止将液化石油气瓶作为其他用途。
5.不得在操作区域吸烟,不得在放有液化石油气瓶的区域休息。
第5篇 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
一、气库钢瓶安全管理方法:
①.报废钢瓶按国家标准处罢。
②.过期钢瓶不准充气,应收取定检费用,送钢检站定检或有用户送钢检站定检,合格后方可充气。
③.对有缺陷钢瓶,气库不能处理的应送钢检站维检。
④.督促用户单位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加强对钢瓶的管理工作,以确保钢瓶安全使用。
⑤.确保本站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符合国家钢瓶标准,安全使用。
二、钢瓶报废判断标准:
(一)外光检验
①.长度小于75mm,最大深度0.7mm。产度大于(含等于)75mm长度大于(含等于)75mm,最大深度大于0.6mm的划痕。
②.凹坑深度大于10mm,并且大于凹坑宽度的十分之一。
③.点状腐蚀的深度大于1mm。
④.浅状腐蚀和局部斑点腐蚀,腐蚀长度小于(含等于)75mm时,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9mm,腐蚀长度大于75mm,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7mm。
⑤.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中的浅腐蚀,腐蚀长度大于75mm时,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6mm,腐蚀长度大于750mm时,深度大于0.5mm。
⑥.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内的凹坑深度大于0.6mm。
⑦.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内的划伤深度大于0.4mm。
⑧.深度小于6mm凹坑内的划伤深度大于0.4mm,深度大于(含等于)6mm凹坑内不允许划痕。
⑨.钢瓶有其它内眼可见的容积变形。
⑩.钢瓶上有电弧损伤和火焰烧伤。
三、焊缝检验:
①.焊缝外观检验不符合gb-5842-2009《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要求。
②.主焊缝上及其两边各50mm范围内,有深度大于0.5mm划痕有深度大于6mm的凹坑。
四、有缺陷钢瓶标准:
①.钢瓶附件不齐;
②.钢瓶护罩螺栓脱落,手轮丢失,角阀漏气;
五、过期钢瓶判定标准:
①.由铭牌上出厂日期确定定检日期,每4年应检验一次,出厂日期不清或已检日期不清,不能确定定期日期的钢瓶。
第6篇 液化石油气船装卸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液化石油气(lpg)是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其主要成分是含有三个碳原子和四个氢原子的碳氢化合物,即:丙烷、丁烷,但由于生产和净化的原因,还含有异丁烷、丙烯、1-丁烯、顺式-2-丁烯、反式-2-丁烯和异丁烯六种成分。石化行业习惯上称之为碳三和碳四,它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1. 液化气体一般都有较高的燃烧热,较低的爆炸极限,稍有泄漏易在局部形成爆炸性气体;
2. 对健康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人体组织的毒害性、窒息作用、麻醉作用和冻伤;
3. 反应性,与空气、水、自身和与其他材料发生化学反应;
4. 腐蚀性;
5. 蒸气特性,液化气一般都有较高的气/液比,这是液化气以液体运输的原因,然而一旦泄漏会产生大量的蒸气;
6. 低温效应,主要是指溢漏时,液化气由液体转变为气体时会吸收大量的热量,使局部温度急剧降低,输液设施如材质不过关易发生损坏。
由于闪点低、易扩散、受热后迅速汽化,强热时剧烈汽化而喷发远射、燃烧值大、燃烧温度高、爆炸范围较宽且爆炸下限低等。一旦发生液化石油气火灾事故,除直接破坏财产引起人员伤亡外,还会发生爆炸、建筑物与设备崩塌飞散和引起火情进一步扩大等继生灾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一、船舶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液化气在通常情况下是气态,为了便于运输和储存,利用气体的临界温度低、临界压力小的特性,经常温加压或冷却两个途径使气体从气态变为液态,使液化气的大宗水上运输成为可能。液化气装卸作业安全的关键所在是防泄漏和防火防静电,而究其根本是防泄漏,在整个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如果没有液化气的泄漏就不会有危险气体氛围,也就不会有燃烧、爆炸、腐蚀及对人员的伤害等一系列液化气的危险特性的表现,当然也不会造成对大气的污染。
为了保证液化气的安全运输,各国主管机关都制定了严格的技术规范标准,在船体结构和船舶设备方面加强要求,国际海事组织也制订了规则标准,如igc code和gc code。为了防止和减少液化气一旦泄漏后造成的危害,船岸要排除一切火源,杜绝静电的产生,同时在易于产生泄漏的部位和液化气易于积聚的封闭场所加强对危害气体的探测。这些是液化气安全工作的要点,其责任人是液化气船舶和液化气码头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也就是“企业安全责任制”。作为水上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机构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充分发挥“国家监察”职能,督促船岸落实好“企业安全责任制”,保障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高效进行。
二、首次到港船舶检查
通过对第一次到港船舶进行检查、建档,加强对液化气船舶的监督管理。对于第一次进港的液化气船,我们要利用办理进出口检查手续的时机,登轮检查液化气船舶的适装情况,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的有效性,特别是《国际散装液化气适装证书》、《装载与稳性资料手册》、《破损/残存稳性资料》、《货物操作手册》、doc(副本)和smc(正本)证书,散装液化气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psc报告或安全检查通知书所载的船舶缺陷情况和缺陷的纠正情况,对船舶的设备状况和维护情况有个大体的了解。对于首次到港分流的船舶,由各海事处建立首次到港分流的液化气船舶现场检查制度,登轮检查该船的安全和防污设备状况,了解船舶的适装和适航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在未纠正缺陷达到规定的要求前,禁止在本港装货,同时建立首次到港液化气船舶现场检查档案。对于符合要求的船舶,如在6个月内未发生有关适装和适航条件的改变,在办理申报和签证时,只须对其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这样既方便了船方又没有放松对其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前检查
(一)船舶装卸液化石油气应遵守的规定
1. lpg船应严格按码头信号靠泊,未得到停靠信号不得靠泊。
2. 应使用缆绳,遇大风时按要求加紧或离泊抛锚。为避免船舶作业时发生移动,所有缆绳调节收紧。应急拖缆应为钢丝缆,悬挂舷外的一端应绕成索环,且将其高度调整至接近水面,另一端应固定在缆桩上。
3. 靠泊时,不准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烟筒必须安装火星熄灭装置。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
4. 船上的安全设施必须完好。量具、照具应符合安全防爆要求,消防系统良好。不准使用汽油、苯类冲洗地板、设备零件。为防止自燃,严禁排放污油和氧化铁,严禁在泊处除锈,检修时避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5. 在雷电等恶劣天气禁止装卸作业。装卸时,船上和泊位值班人员必须加强联系,以防止意外,换舱、调罐时应先开启空舱、空罐阀门,后关满罐、满舱阀门。泵未停止时,不得关闭系统阀门,以防止鳖压。
(二)储罐的安全检查
1. 作业前检查各储罐压力、液位、温度。正常操作时应打开气相平衡阀使各储罐气相连通,达到压力平衡,检查内容为:各部仪表、阀门、管线、紧急切断装置。
2. 检查各储罐压力表,查看气相平衡阀是否打开,并调整到平衡。压力高于1.2mpa,且温度在35度以上时,应开启喷淋装置进行冷却。
3. 液相管线(包括码头前沿液相管线)应处于放压状态,必须至少与一个储罐串通,紧急节断阀通常处于开启状态,严格遵循先开后关流程原则,避免管线超压。凡有收付作业发生,应详细作好储罐收付记录和操作记录;
4. 储罐状况应良好,无明显的腐蚀情况。液货舱的底座与船体连接处无明显的腐蚀及其它变形的情况。
(三)船用液货软管的检查
1. 金属软管应与货物相容,并应适合于货物的温度;
2. 其设计爆破压力应不低于作业时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5倍;
3. 软管的最高工作压力不低于1mpa。
(四)货舱区域内消防系统检查
1. 消防水总管设备。作灭火用的水枪应为认可的两用型,既可形成水雾,也可形成水柱;灭火系统中所有的管子、阀门、水枪以及其他附件,应能耐海水腐蚀,还应能耐火灾的影响。
2. 水雾系统应能覆盖所有的危险货物区域,且呈均匀分布的水雾,对水平投影面的喷射量至少为每平方米10 l/min,对垂直面至少为每平方米4 l/min。
3. 化学干粉灭火系统。至少包括2套独立自给式化学干粉装置连同配套的控制器、加压介质固定管路、干粉炮或手持软管。
(五)消防员装备的检查
为了保护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在考虑了货品的特性后,应对船员提供包括眼睛保护在内的合适的保护设备。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要求如下:
货舱总容积 装备的数量
2000m3 2套
2000-5000m3 4套
第7篇 石油气充装站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 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一)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 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 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
(一)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二)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6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
(一)气站气瓶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气瓶;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三)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四) 所有在充装站充装的气瓶必须注册登记,并且签订产权转移合同。
第十三条 压缩机、泵的管理
(一)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二)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三)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2个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更换.
(四)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第十四条 管线
(一)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二) 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机泵底部,应密封;
(三) 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第十五条 液化气泵
(一)应定期检查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二)气泵须具有紧急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充装枪的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三)气泵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气泵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阀门及安全附件
(一)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二)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三)储气罐、管道、压缩机和气泵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
第十七条 设备检修维护
(一)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二)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接卸气作业
(一)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二)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三) 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四)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五) 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
(六)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七)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 充装作业
(一) 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气瓶充气。严禁为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气。
(二)作业时每台气泵至少应有一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充装枪作业。
(三)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车辆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
(四)车辆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
(五)充装前,操作员应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气泵方可启动。气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七)作业时充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八) 液化石油气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
(九)充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计量仪表。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重,不足则应补气。
(十)充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十一)充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充气结束,关闭充装气枪、储气瓶阀、卸下充装气枪,核准充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封口后,装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8篇 酒店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酒店日常营业使用的燃油、液化石油气,均属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以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严密的防护措施各科学的使用方法,从物品储存、设备运行到操作技术实行专责的全面管理,确保其整个系统的运作正常的绝对安全。
一、建立健全燃油、气管理小组,人员按定编配备,其中设组长或主管一人。
该小组隶属于工程部管辖,对本部门经理和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燃油、气管理小组要自觉接受工程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和酒店安全消防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专责管好在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行以及安全防护工程。
三、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燃油、气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达到'一懂二知三会'要求(一看懂得看通本酒店在用的燃油、气设备系统流程布置图;二要知道设备结构和燃油、气的名称品种规格及性能以至品质要求,熟习和掌握安全使用知识,还要知道本职岗位责任制;三要会按照操作技术规范做好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的维修保养,会处理常见性的故障和能够采取阻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应急措施),取得闭卷考试合格证后,才准上岗。
四、经常与采购、运输及使用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部门密切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安全运行工作。
五、不断完善设备系统布局的合理性,提高安全的可靠性。
六、努力完成部门经理、安全责任人和主管总监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燃油、气管理小组职责范围:
1.负责酒店使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全面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店内燃油、气入库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的监管、储存及供给输送到各个使用部门。
3.负责店内燃油库、液化石油气库设备和配套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
4.负责燃油、气库整体安全防范工作的具体落实。
八、值班岗位工职责:
1.严格遵守酒店《员工守则》和油库气库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努力学习和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流程,确保正常运行。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度安排,主动搞好本职工作,当值时不准个人擅自离岗换岗。
3.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油库、气库(含空瓶库)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仪表计量器具)的巡回检查,每班不少于三次,经常保持完好正常及储量充足的状态,当值时还要对油库后卷闸、库旁的垃圾处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故障隐患。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专设油库、气库系统的运行记录本,当值者按各栏目填写清楚,于交接班时双方共同检查核对并予签认运行记录,以兹负责;钥匙管理一班交一班,专用专管,不得擅自借转他人使用。
5.严格安全管理:凡在装卸、更换油、气时,当班者要在现场负责到底,切实做好事前检查准备(包括工具准备、消防器材准备)和事后的检查清理工作,不准中途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故障;当班者或协助检查维修人员需要进入油、气库操作时,不准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内及系统范围内吸烟以及使用电器开关等易引起火种的操作行为。
6.凡遇打雷闪电天气,原则上不装卸油料及更换石油气,但为保障供给的必要,应认真做好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7.当班遇到设备运行事故,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值班室,特殊故障报告经理(副经理)直至工程总监。
8.经常保持油库、气库内的清洁卫生,消防设施要完好齐备,不准在库内存放杂物。
九、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的要求】
1.使用部门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工程部应向使用部门提供日常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细化操作程序。提供开启和关闭气瓶阀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气瓶更换后的验收操作程序和培训。
3.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4.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5.燃气炉灶在使用过程中,需有专人值守看护,严禁离人运行,要防止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
【燃气器具使用的要求】
1.灶具的厨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2米。
2.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专用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或管卡固定,长度不得超过2米。
3.用瓶方式供气的,应采用硬管连接。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每次更换液化石油气瓶后,必须用肥皂水涂在气瓶角阀、调压器、灶具开关和胶管等处检查,如果涂抹处冒出气泡,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并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5.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同时断绝一切明火,关闭电热气化器电源,关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6.每晚下班前,应关闭气瓶角阀,巡查是否有泄漏,若无泄漏,方可关门离去。
【有关禁止行为的要求】
1.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专业配送单位负责处理。
2.气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钢瓶加热。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禁止将液化石油气瓶作为其他用途。
5.不得在操作区域吸烟,不得在放有液化石油气瓶的区域休息。
第9篇 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使用广泛,具有闪点低,点燃能量小,爆炸极限范围宽等危险特点。
2、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1、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修订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等作业活动的生产运行管理。
3、设备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压力表的更新、维修等专业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教育、组织职工按章操作,按时巡检,及时发现识别各类危险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正确安全处置各类隐患和险情,组织学习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从事液化气充装和发放、维修液化气瓶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单位的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气的安全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充装液化气的厂房和液化气瓶仓库,应满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气站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车间和液化气瓶仓库的地面采取防静电措施,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4、机动车进入液化气站必须佩带合格的阻火器,汽车槽车停稳后,应采取防滑动措施固定就位,并将启动钥匙交由充装人员或门卫代管。当罐车充满卸除连接管线后,要等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因过早发动引发火灾事故。
5、液化气充装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装车装瓶查验要求,对液化气槽车、气瓶进行检查和处理。没有合格证、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检测过期及配件损坏、不全、漏气的槽车、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6、液化气槽车充装前,车体应与装卸管线、站台、�量器、贮罐等进行良好的金属连接并接地,防止静电积聚放电。
7、液化气站内,严禁液化气槽车防空和处理气瓶的余气及残液,需要排放余气或处理残液,到指定地点,不准随意乱倒、乱放。
8、液化气充装时,应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控制指标进行,严禁超压、超量充装等违章操作。
9、装卸液化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滚动、倒置或暴晒。
10、使用气瓶的用户,严禁火烤、倒装或拆修气瓶。如果发现气瓶阀门失灵,要及时送液化气站修理,使用液化气的厨房要整洁,不准在炉灶旁堆放易燃物。气瓶与炉盘间距不得小于1米,防止高温物质破坏液化气塑料导管。
11、为确保液化气的安全使用,必须做到“三先三后”和“八不准”。
a、先检查后使用,先点火后开气,先关阀后熄火。
b、不准倒凝缩油,不准给瓶加温,不准将瓶倒置,不准将瓶暴晒,不准将瓶烘烤、不准小孩点火、不准着火离开、不准任意拆卸部件。
12、液化气槽车、气瓶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将槽车、气瓶进行送检,逾期不检测的槽车、气瓶,禁止充装使用。
13、气瓶充装站应设专人对液化气充装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
对液化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任务、责任、落实”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五、液化石油气理化常数(分子组成)
第10篇 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使用广泛,具有闪点低,点燃能量小,爆炸极限范围宽等危险特点。
2、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1、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修订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等作业活动的生产运行管理。
3、设备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压力表的更新、维修等专业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教育、组织职工按章操作,按时巡检,及时发现识别各类危险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正确安全处置各类隐患和险情,组织学习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从事液化气充装和发放、维修液化气瓶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单位的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气的安全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充装液化气的厂房和液化气瓶仓库,应满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气站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车间和液化气瓶仓库的地面采取防静电措施,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4、机动车进入液化气站必须佩带合格的阻火器,汽车槽车停稳后,应采取防滑动措施固定就位,并将启动钥匙交由充装人员或门卫代管。当罐车充满卸除连接管线后,要等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因过早发动引发火灾事故。
5、液化气充装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装车装瓶查验要求,对液化气槽车、气瓶进行检查和处理。没有合格证、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检测过期及配件损坏、不全、漏气的槽车、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6、液化气槽车充装前,车体应与装卸管线、站台、衡量器、贮罐等进行良好的金属连接并接地,防止静电积聚放电。
7、液化气站内,严禁液化气槽车防空和处理气瓶的余气及残液,需要排放余气或处理残液,到指定地点,不准随意乱倒、乱放。
8、液化气充装时,应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控制指标进行,严禁超压、超量充装等违章操作。
9、装卸液化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滚动、倒置或暴晒。
10、使用气瓶的用户,严禁火烤、倒装或拆修气瓶。如果发现气瓶阀门失灵,要及时送液化气站修理,使用液化气的厨房要整洁,不准在炉灶旁堆放易燃物。气瓶与炉盘间距不得小于1米,防止高温物质破坏液化气塑料导管。
11、为确保液化气的安全使用,必须做到“三先三后”和“八不准”。
a、先检查后使用,先点火后开气,先关阀后熄火。
b、不准倒凝缩油,不准给瓶加温,不准将瓶倒置,不准将瓶暴晒,不准将瓶烘烤、不准小孩点火、不准着火离开、不准任意拆卸部件。
12、液化气槽车、气瓶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将槽车、气瓶进行送检,逾期不检测的槽车、气瓶,禁止充装使用。
13、气瓶充装站应设专人对液化气充装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
对液化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任务、责任、落实”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五、液化石油气理化常数(分子组成)
第11篇 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1. 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中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 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1.加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3.厍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字串7
第五条 安全措施
1. 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
第六条 加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字串6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加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加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咱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加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本制度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12篇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措施
瓶装供应站(简称供应站或供应点)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站点。供应站的作用是接收由灌瓶厂(站)用汽车送来的气瓶,再将气瓶供应居民用户使用。
供应站的规模与设置差别很大,一般大、中城市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专门的供应站,中、小城市的供应站多数与灌瓶厂(站)结合。
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组成。
这里介绍的内容为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
一、瓶装供应站的规模及设施
1. 规模
供应站的规模与居民居住现状有关。对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供应站,其供应范围以半径为0.5~1km为宜。我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其规模以5000~70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10000户,这种规模及供应范围方便居民换气,也便于管理。
2. 供应站的瓶库与储瓶量
供应站的瓶库由重瓶和空瓶组成。重瓶的储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3~1.5倍,总存重瓶容积不超过1000m。空瓶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瓶库内重瓶与空瓶要分区码放。15kg以下的重瓶可双层码放。
(1) 重瓶库面积
式中a1——重瓶库面积,m2;
k——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k=1.3~1.5;
k——日销售高峰系数,一般k=1.3~1.5;
n1——日平均销售量,瓶;
n2——每平方米面积存放钢瓶数,对10kg或15kg钢瓶取9(瓶/m2)。
(2) 空瓶库面积
式中a2——空瓶库面积,m2。
3. 气瓶周转率
供应站的气瓶周转率应与城市灌瓶厂(站)共同考虑。气瓶周转率与居民用气情况、运输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对大型城市一般为10%~20%,其中供应站考虑多少比例,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例如,北京市的气瓶周转率为16%左右,供应站占6%。
天津市灌瓶厂(站)与供应站各占一半。
南京市气瓶周转率为18%,供应站占10%。
随着天然气应用的快速发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将不断缩小,应根据气源结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4. 其他设施
① 一个供应站除了作为主要建筑物的瓶库以外,与其必须配套的营业室、办公室,经验上取建筑面积为10~15m2,灶具维修间取12~16m2,仓库面积在供应用户为5000~7000户时取12m2。
② 人员设置:对5000~7000户的供应站,在北京、天津、南京等地,一般设9人左右。其中供气站站长1人,营业员1人,灶具维修2人,管理员1人,瓶库工人4人。
二、瓶装供应站的选址及平面布置
1. 选址
① 供应站的地址应设置在用户供应区域的中心。供应半径不超过1km,应便于届民换气。
② 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③ 有便于消防用的消火栓。
④ 供应站周围应有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
⑤ 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23。
表4-23 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
序号
项目
总存瓶容积/m3
≤10
>10
1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0
2
民用建筑
10
15
3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4
主要道路
10
10
5
次要道路
5
5
2. 平面布置
供应站的总平面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如下所述。
① 瓶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采用非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全敞开式建筑。瓶库主要一侧应有运瓶汽车的回车场地,瓶库的平台高度应与运瓶汽车的车厢底高度相适应。
② 营业室和灶具维修间应布置在方便用户出入处。
③ 办公室、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应与瓶库有1om的防火间距。
三、瓶装供应站的防火安全要求
1. 供应站建筑物防火要求
供应站的瓶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二级。
当瓶库为非开敞式建筑物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2. 供应站瓶库用电负荷
从防火安全出发,瓶库用电负荷为三级。
3. 供应站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及范围
①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气体可能出现的场所为1级区。供应站的瓶库属1级区。其范围为非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开敞式瓶库的建筑物的内部空间。
②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气体不可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为2级区。供应站半开敞式和开敞式瓶库的敞开面向外水平距离7.5m,垂直高度3m以下的空间为2级区场所。
瓶库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和窗外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3m以内的空间为2级区场所。当门、窗外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2级区的水平距离要延伸至7.5m。
4. 供应站应设置便携式检漏报警告器,用以巡视检测。
5. 供应站应有直通外线电话。
6. 供应站内及瓶库内应设有干粉灭火器。
四、瓶装供应站的管理
供应站的管理,要体现安全管理的要求。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供应站业务管理,站内环境及装卸车、钢瓶安全管理、灶具维修、事故应急措施等。
1. 供应站业务管理
① 供应站站长应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供应站各岗位职责及供应站职工手册。
② 供应站的业务应按业务流程作业,主要有如下几项。
a. 供应站送气流程,如图4-2所示。
b. 供应站销售流程,如图4-3所示。
c. 业务交接班流程。收款员根据当班的全部业务,做出交接班记录及日报表,并以现金、售气小票。重瓶和空瓶库存数向下班交接,同时上报公司调度。重瓶员、空瓶员清点的瓶数与收款员核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向下班交接。
2. 站内环境及装卸车
(1) 站内环境要求
① 站内空、重瓶不得随意码放。
② 站内严禁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③ 站内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置,并应使用方便。
④ 站内场院严禁吸烟或燃烧杂物,设禁烟标志。
⑤ 经常保持运瓶汽车的通道畅通无阻。
⑥ 站内各处要经常保持整齐清洁。
(2) 装卸车
① 应制订装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② 装卸车人员要穿戴防静电的防护用品。
③ 卸车过程中发生重瓶大量漏气,应及时处理,并报公司技术安全部门。
④ 装卸钢瓶时,要轻拿轻放,不得摔、磕、碰、撞。
3. 钢瓶安全管理
① 供应站在销售重瓶的过程中,应严格检查出售的重瓶,存在下列问题的重瓶不能出售。
a. 漏气瓶。
b. 超重1kg以上的重瓶。
c. 无底座或护罩的重瓶。
d. 其他有明显缺陷,影响用户安全使用的重瓶。
② 对每一个供应站均应规定供应不漏气瓶的合格率,应为100%。
③ 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判定不合格钢瓶的标准。
4. 灶具维修
① 维修灶具应在灶具维修间进行,严禁在院内修理。
② 灶具维修间内不得存放漏气瓶或两个以上的重瓶。
③ 制订装修灶具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维修灶具。
④ 对用户报修的灶具,修理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h。
5. 事故应急措施
① 供应站均应制定事故应急方案,以便及时处理事故。
② 事故应急方案的内容包括:
a. 报警程序;
b. 组织指挥系统;
c. 各岗位人员在应急事故中的任务;
d. 抢修与救护;
e. 清理与保护现场。
第13篇 酒店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酒店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酒店日常营业使用的燃油、液化石油气,均属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以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严密的防护措施各科学的使用方法,从物品储存、设备运行到操作技术实行专责的全面管理,确保其整个系统的运作正常的绝对安全。
一、建立健全燃油、气管理小组,人员按定编配备,其中设组长或主管一人。
该小组隶属于工程部管辖,对本部门经理和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燃油、气管理小组要自觉接受工程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和酒店安全消防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专责管好在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行以及安全防护工程。
三、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燃油、气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达到'一懂二知三会'要求(一看懂得看通本酒店在用的燃油、气设备系统流程布置图;二要知道设备结构和燃油、气的名称品种规格及性能以至品质要求,熟习和掌握安全使用知识,还要知道本职岗位责任制;三要会按照操作技术规范做好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的维修保养,会处理常见性的故障和能够采取阻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应急措施),取得闭卷考试合格证后,才准上岗。
四、经常与采购、运输及使用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部门密切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安全运行工作。
五、不断完善设备系统布局的合理性,提高安全的可靠性。
六、努力完成部门经理、安全责任人和主管总监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燃油、气管理小组职责范围:
1.负责酒店使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全面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店内燃油、气入库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的监管、储存及供给输送到各个使用部门。
3.负责店内燃油库、液化石油气库设备和配套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
4.负责燃油、气库整体安全防范工作的具体落实。
八、值班岗位工职责:
1.严格遵守酒店《员工守则》和油库气库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努力学习和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流程,确保正常运行。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度安排,主动搞好本职工作,当值时不准个人擅自离岗换岗。
3.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油库、气库(含空瓶库)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仪表计量器具)的巡回检查,每班不少于三次,经常保持完好正常及储量充足的状态,当值时还要对油库后卷闸、库旁的垃圾处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故障隐患。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专设油库、气库系统的运行记录本,当值者按各栏目填写清楚,于交接班时双方共同检查核对并予签认运行记录,以兹负责;钥匙管理一班交一班,专用专管,不得擅自借转他人使用。
5.严格安全管理:凡在装卸、更换油、气时,当班者要在现场负责到底,切实做好事前检查准备(包括工具准备、消防器材准备)和事后的检查清理工作,不准中途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故障;当班者或协助检查维修人员需要进入油、气库操作时,不准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内及系统范围内吸烟以及使用电器开关等易引起火种的操作行为。
6.凡遇打雷闪电天气,原则上不装卸油料及更换石油气,但为保障供给的必要,应认真做好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7.当班遇到设备运行事故,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值班室,特殊故障报告经理(副经理)直至工程总监。
8.经常保持油库、气库内的清洁卫生,消防设施要完好齐备,不准在库内存放杂物。
九、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的要求】
1.使用部门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工程部应向使用部门提供日常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细化操作程序。提供开启和关闭气瓶阀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气瓶更换后的验收操作程序和培训。
3.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4.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5.燃气炉灶在使用过程中,需有专人值守看护,严禁离人运行,要防止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
【燃气器具使用的要求】
1.灶具的厨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2米。
2.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专用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或管卡固定,长度不得超过2米。
3.用瓶方式供气的,应采用硬管连接。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每次更换液化石油气瓶后,必须用肥皂水涂在气瓶角阀、调压器、灶具开关和胶管等处检查,如果涂抹处冒出气泡,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并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5.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同时断绝一切明火,关闭电热气化器电源,关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6.每晚下班前,应关闭气瓶角阀,巡查是否有泄漏,若无泄漏,方可关门离去。
【有关禁止行为的要求】
1.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专业配送单位负责处理。
2.气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钢瓶加热。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禁止将液化石油气瓶作为其他用途。
5.不得在操作区域吸烟,不得在放有液化石油气瓶的区域休息。
第14篇 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气库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武保、安环等部门,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库区周围五十米内,不准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库内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安环部门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
(三)库内应配足消防设施,气库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库,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气库保管人员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库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 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库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
(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第15篇 浅谈液化石油气场站的安全管理及改进措施
液化石油气是碳和氢两种元素构成的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液化石油气可以从石油炼制中提取,也可以从油气田伴生气或天然气中获得,一些石油化工厂还副产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工基本原料和新型燃料,由于其热值高、无烟尘、无炭渣,操作使用方便,已广泛应用入人们生活领域,用于切割金属,用于农产品的烘烤和工业窑炉的焙烧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作为城镇居民生活燃料供应重要基础设施,其危险性在生产管理过程中不容忽视。现通过对本公司液化气场站现场督查安全管理等方面,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火灾爆炸危险因素的物质本身、工艺机器设备、人的不安全行为、自然因素、环境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 火灾爆炸危险因素
(一)液化石油气物质本身的危害分析
液化石油气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煤气,液化石油气对人体危害很大,尤其是对人体中枢神经有麻醉性,当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浓度达到10%以上时,就会使人头昏,以至窒息死亡。另外,液化石油气中的硫化氢是有毒害气体,当空气中硫化氢的含量高于10~15毫克/米3时,会使人中毒,而且,液化石油气在不完全燃烧时会产生一氧化碳,达到一定浓度会使人中毒。液化石油气还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一定的比例,遇到火源就会爆炸。液化石油气爆炸极限为1.5%-9.5%,属一级可燃气体。
(二)工艺流程的危险因素分析
一是液化石油气场站本身设计存在缺陷。液化石油气工艺管道设计是液化气站安全得以保证的首要任务,设计质量好坏存在主、客观原因。例如:站内选址、管道选材、管道腐蚀处理、防雷防静电接地设计等等。
二是施工方质量存在问题。施工方的施工质量是工艺管线安全可靠的有力保障。施工方整体施工水平差,施工方管线焊接切割未规范操作,施工方安全监管不到位,野蛮操作,施工方采用不合格材质进行管网铺设等等。
三是年久失修造成设备管线及机械设备腐蚀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由于有的液化气站建设年代比较早,当时的下埋管线渗入土壤,氧化变形,腐蚀穿孔引发液化石油气渗漏出地面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种发生燃烧或者爆炸。
(三)人的不安全行为危险因素分析
一是由于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未实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造成的原因。液化气场站的三级教育是指公司级、场站级、班组级的安全教育。一些未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误操作造成液化石油气过量超压充装及码放不合规范,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等。
二是由于惯有的安全陋习,作业人员不穿戴劳动护具上岗,化纤衣物产生静电引发火灾等。
(四)安全管理缺陷危险因素分析
一是安全管理不规范,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法制法规宣传不到位,公司内部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差等。
二是安全监督不力,即上级领导检查或者自查出隐患不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月度季度等安全检查及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
(五)自然灾害危险因素分析
一是由于地质变化、板块运动引发的自然灾害。
二是由于雷电季节性汛期引发的自然灾害。
(六)周边环境危险因素分析
一是由于液化石油气场站周边环境突发火灾爆炸。
二是人为破坏、恐怖分子行为引发的危害因素。
二、改进措施
(一)派请有资质的安全评审机构对液化石油气场站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公司液化石油气场站及时加以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
(二)对液化石油气场站工艺管线及特种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检测,并制定月度、季度、年度管理台账。
(三)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一是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取证工作,提高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
二是组织液化石油气场站安全员、技术骨干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技术技能大赛及观摩培训,以提高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三是积极开展特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
四是公司组织内部培训,包括青工安全文化教育、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教育等一系列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管理意识。
(四)建章立制,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液化石油气场站hse岗位职责,使液化石油气hse管理更标准化。按照划清职责、分解任务的思路,编制液化石油气场站的各级管理人员的hse岗位职责,明确了各岗位业务范围主要hse职责,让员工各司其责,保障液化石油气场站生产经营安全顺利进行。
二是建立液化气场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安全管理更制度化。本着依制度操作、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企业的管理理念,结合液化石油气场站安全生产实际,编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22项安全生产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每个流程、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对工作中使用的各类资料、表格格式进行了规范,使液化石油气场站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
三是编制公司hse体系文件,使液化石油气场站管理更规范化。按照昆仑燃气西南分公司要求,组织编写公司hse体系文件,包括hse作业文件、hse管理分手册和现场检查表。按照hse体系要素的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hse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组织各液化石油气场站人员进行岗位风险辨识,列出各站危险源清单。hse作业文件和管理分手册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进行了发布,更加规范了hse内部管理,为液化石油气场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是设置液化气场站安全管理机构,(兼)专职安全员,并由站长负责全站安全工作。
五是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演练。
六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五)加强日常巡检,特殊敏感时期及节假日、周末值班值守管理。
一是每月编制领导干部及安全生产业务骨干值班值守的值班表。
二是按照上级相关对口要求及时上报特殊敏感事件时事报送管理工作。
三是提前安排节假日值班值守工作,做到安全不留死角。
(六)加强劳动保护。
一是为液化石油气场站作业人员提供质量有保证、安全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是加强现场督办,规范员工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上岗行为。
(成都公司:罗凤霞)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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