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的生产使用以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避免电梯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编写了厂内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申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厂内电梯,是指锅炉电梯及脱硫装置用电梯。
第四条 厂内电梯由运行部负责日常巡检;检修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管理,负责控制间卫生清洁;实业公司负责轿箱清洁;安监部负责安全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六条 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
第七条 新装的电梯,生产厂家应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梯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机械安装图、电气安装图等。
第八条 使用的电梯,必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并发给“安全检验报告书”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应悬挂于电梯轿厢内,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存放在检修部所属班组内。
第九条 电梯安装、维护、检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条 电梯大修后,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安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该项检验报告与定期校验报告等,均应记入该设备台帐。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人员在使用电梯前,应查看轿箱位置,确认电梯工作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并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二条 电梯轿厢内应挂有标示牌,标明电梯总载重量、一次载客人数,严禁超载运行。遇人员过多应分批乘坐,货物应均匀放入在轿厢底板平台上,保持电梯承重平衡。
第十三条 电梯内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如发现磨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解除安全保护设备。
第十四条 电梯内装载氧气、乙炔瓶时,应分开装载运送,检查气瓶隔绝门关严,不得漏气。装载其它危险品或批量装载、运送化学危险品,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得到武保、安监部同意批准,按相应规程、预案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装载。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超长、超宽、超载物品乘梯。禁止胡乱揿动电梯按钮,拨动电梯控制开关。
第十六条 机组启停、试运过程中检修人员不得长时间占用电梯装载运送货物,影响运行人员使用。机组运行状态下,长时间占用电梯应得到运行人员的许可。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身体依靠在厅门、轿厢门上,严禁在厅门、轿厢门处停留。严禁在轿厢门、厅门开启情况下,揿应急按钮开动电梯。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撬开厅门、轿厢门使用电梯。
第十九条 电梯在运行中因故障中途停运时,严禁爬出轿厢,应立即电话联系,由检修、运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电梯各层通道及机房门口严禁堆积杂物,保持整洁畅通。
第二十一条 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尽快在安全楼层停车,梯内人员及时退出电梯到安全地方,并通知运行人员立即切断电源进行灭火,必要时报火警。
第三章 电梯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梯控制室及梯门钥匙存放在运行值长处,如有维保单位或检修部人员检查、维护电梯应向值长借用,运行部应建立钥匙借用制度,做好钥匙借用、注销记录。
第二十三条 运行部每值值班人员应检查电梯控制室的门窗、空调、照明和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室温是否在5℃-35℃以内,在电梯控制室设有《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检查完毕应按照《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只准放在电梯控制室的指定地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按照《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及时填写缺陷记录
第二十四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配合好厂家维保人员定期(每月不少于2次)对电梯的控制系统、机械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工作,对电梯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厂家维保人员解决,不得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检修部应制定本部门电梯检修、维护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并保证电梯控制室的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室内照明、通讯应随时保持完好;室内卫生应保持整洁;离开控制室应将门锁好。
第二十六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保证电梯轿箱内照明、通讯完好,轿箱内顶部有机玻璃封装整齐完好,轿箱内各类标志齐全。
第二十七条 实业公司卫生中心负责电梯轿箱、厅门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梯每年(电梯限速器每2年)由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年检,检修部应提前做好检测前的准备,保证电梯始终处于安全稳定运行状态,顺利通过年检。
第二十九条 安监部负责对电梯的日常及年检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好年检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部门应建立电梯管理的奖惩考核规定或制度,落实责任,对有章不循、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的班组、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保证电梯安全使用和运行、有效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给予单项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安监部做好电梯使用和运行的日常及年度安全监督,按本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发生与上级法规、规定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电梯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2篇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未涉及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均未涉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比。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
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4、《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 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 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机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接轨予以公布或通报,同事上报省建设厅。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3篇 《安全管理与法规》名词释义(1)
《安全管理与法规》名词释义(一)
1、事故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或一系列非计划的,可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以及环境危害的事件。
2、危险是指造成事故的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条件。
3、安全包括预知危险和清除危险;是防止灾害、清除最终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及各种损失发生的条件。
4、系统安全是指在系统使用期限内,应用安全科学的原理方法,分析并排除系统要素的缺陷及可能导致灾害的潜在危险,使系统在整个寿命周期内保持最佳安全状态。
5、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6、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7、事故隐患泛指现存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劳动保护是指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来消除劳动过程中危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9、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消除或控制危险及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设备完好无损及生产顺利进行
10、劳动安全卫生是指以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以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反面等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11、安全管理主要指劳动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方面的活动。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12、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异同点:前者是从与企业的角度出发,强调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保证企业员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后者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强调为劳动者提供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保证,属于劳动者权益的范畴。但是二者同属于安全管理工作,可以统称为劳动安全卫生或者职业安全卫生。
13、安全生产的内涵: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14、.企业管理的发展过程及各阶段的主要特点:(1)传统管理阶段(亚当斯密),凭经验、判断和管理;(2)科学管理理论阶段(索罗),注重生产过程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3)现代科学管理理论阶段(梅奥),行为科学、管理科学两大派。
15、.安全科学的基本理论:动力理论;事故致因理论;人机学理论。
第4篇 焊割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焊工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__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全省统一印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独立上岗作业。
2、焊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为了确保焊割作业的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
第5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起重作业审批程序,加强起重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起重作业过程物体坠落,避免起重设备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企业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术语或定义
3.1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梯、升降机、电葫芦及其它起重设备和辅助起重工具(如吊篮等)。
3.2 起重作业:使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所有施工作业。
4 职责
4.1 起重作业单位:负责确认起重机械的安全条件和安全作业;
4.2 属管单位:负责确认起重作业的安全条件并签发《起重作业许可证》;
4.3机动处和一体化项目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建立各类起重机械管理台帐;
4.4 环安处:负责监督起重作业有关各方正确执行本制度。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起重机械
5.1.1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使用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机动处建立台帐。
5.1.2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发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起重机械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证书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1.3 自制的起重机械,必须有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审批文件,并应建立档案资料。
5.1.4 外来施工单位在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承担起重机械的使用、安装、改制、维修业务,必须接受机动处的工程资质审查和环安处的安全资质审查,方可签订合同。机动处、环安处对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实行年审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一律不能在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装、改制、维修工作。
5.1.5 设计、制造、安装、改制、维修、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的施工队伍,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将拟进行的业务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后方可施工。
5.1.6 起重机械所在单位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组织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包括作业前检查、经常性(每月最少一次)安全检查和定期(每年最少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5.1.7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制、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的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竣工设备的技术档案中,未办理文件移交的起重机械不能投入使用。
5.2 起重作业人员
5.2.1 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指定的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在福炼公司从事起重作业工作。
5.2.2 严禁使用除载人电梯外的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经固定后的吊篮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3 起重作业按被起重物体划分三个等级:重量100吨及以上为大型;40至100吨为中型;40吨以下为小型。
5.3.1 大中型设备、构件和特殊条件下的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作业,施工单位应编制起重吊装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报送施工管理单位、机动处和环安处审批。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经审批后,起重作业前由一级承包商技术人员向所有参加起重吊装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该存档。施工作业过程中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改变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
5.3.2 起重作业前,必须明确起重吊装作业指挥人员。起重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配戴鲜明的标志和安全帽。
5.3.3 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械一同作业时,宜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起吊作业中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应认真学习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3.4 起重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一级承包商必须组织对起重设备及其附件、作业空间环境、起重吊装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班组、车间、承包商三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施工管理单位、机动处和环安处对上述检查和整改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5.3.5 正式吊装前应首先进行试吊,用以检验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和起重设备、作业空间环境存在的隐患。试吊中发现问题时,应首先将试吊工件放回地面,隐患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正式吊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装指挥应严格执行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审批人联系解决。
5.4 起重作业过程中,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4.1 必须按规定的信号进行指挥;
5.4.2 及时纠正对吊具和吊索的不正确选择;
5.4.3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和吊物时,应确保起重设备和吊物下部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得下令解开吊装索具;
5.4.4 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必须有应急防范措施。
5.5 起重作业过程中,起重机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5.5.1 正常情况下,必须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2 严禁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重量不明物体、埋置物体,严禁起重机超载起吊;
5.5.3 起重臂、吊钩、吊物上下有人、吊物上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动装置损坏,起吊钢丝绳损坏超过国家标准等情况下,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7 在作业现场,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风缆绳和吊物与高、低压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安全距离时,应停电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5.5.8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具、吊笼、吊索悬吊在空中;
5.5.9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10 严禁采用自由下落的办法下放吊物,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6 起重作业过程中,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6.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
5.6.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吊具、吊索;不能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吊具、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负荷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6.3 吊物捆绑必须牢固可靠,吊点和吊物中心必须在同一垂线内,捆绑多余的绳头应该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参与绑挂时,应有一人负责指挥;
5.6.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物下停留,应特殊情况需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起重指挥和起重机司机联系,进入时要设置支撑装置并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6.5 吊物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要加装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和其它专用器具;
5.6.6 不得捆绑、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与其它重物相连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地面上与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6.7 人员和吊物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吊物到位后,应该使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吊物就位。
5.7 所有参加起重作业的作业人员都应遵守以下规定:
5.7.1 起重作业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都必须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离开岗位;
5.7.2 起重作业人员在交接工作时应详细告知起重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状况及尚未排除的故障;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时须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7.3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8 起重作业结束,起重作业人员都应做好以下工作:
5.8.1 应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器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电源总开关;
5.8.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固定住;
5.8.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补充。
5.9 起重作业前,起重作业单位或一级承包商应持机动处、环安处签发的起重作业报告到属管单位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属管单位保存一年,第二联交安全监护人,第三联交起重负责人。
5.10 吊装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与吊装作业无关(非操作和指挥)人员禁止进入封闭区域;起重作业人员按hse职责要求对作业hse行为落实;专职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hse检查监管;吊装作业全部程序完成后,吊装现场封闭管理方可解除。
5.11 为加强起重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起重作业一级承包商必须派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真实性。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附在《起重作业许可证》上存档。
6 相关文件
6.1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38-2004)
7 相关记录
7.1《起重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12-2004)
7.2 《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8-2004)
8 附加说明
8.1 原《福建炼化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福炼生安[2003]53号)废止。
8.2 本制度由环安处负责解释。
第6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条款为最新版本,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管理、更新以及应用。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及宣传贯彻。并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 其他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适用性评价及宣传贯彻。
2.3 涉及企业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获取的渠道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4.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获取;
5.上网查询;
6.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单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3 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分厂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分厂将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 各部门、分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法律法规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执行。
4.6 符合性评价
4.6.1 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符合性评价结果将通过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
4.6.2 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安全环保部。
4.6.3 符合性评价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或根据公司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5 相关记录
5.1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 符合性评价记录
5.3 法规宣贯记录
第7篇 塔吊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一台塔机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每班一个司机一个指挥一个司索,在多层面作业时必须配备两个指挥和司索;
2.塔机司机、指挥、司索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3.司机在作业前必须检查标准节是否有开裂现象,标准节螺丝是否松动,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各滑轮的磨损情况,各联接销轴的连接情况,以及各润滑点的油液润滑情况,“四限位”“两保险”装置是否灵敏。发现以上问题及时向塔机租赁单位汇报,并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除标准节开裂外,以上各种事项司机必须及时处理;
4.司机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可以拒绝执行;
5.在塔机起升、下落重物时,指挥必须执行“起重臂和重物下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6.司机、指挥、司索必须按照《塔机操作规程》和《十不吊》作业;
7.在塔机起吊过程中严禁将钢丝绳与钓钩吊斗连在一起时进行人工装卸,司索必须将钢丝绳取下后,吊钩升到臂根部,转开吊斗位置后方可进行人工装卸;
8.司索必须服从指挥的指挥,对于指挥的违章指挥司索可以不执行。但司索在吊挂重物时必须知道重物的重量和该塔机起重臂各位置的吊重量以及绳索怎样挂牢靠,在起吊后不松动、下滑。取钩时必须等所吊物体停稳.放平后方可进行;
9.每台塔机指挥不只是指挥本台塔机的起吊等还必须观察其周边物体的情况,以便该塔机正常安全使用;
10.塔机租赁单位每月必须进行两次严格的设备巡检,并填写好巡检记录,交项目一份自己保留一份;
11.司机、指挥、司索、塔机租赁方负责人必须参加项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2.司机、指挥、司索人员必须有专人管理,设立机械操作班;
13.塔吊司机、指挥、司索三者之间必须使用规定的语言进行上下联系;
14.司索必须每天检查吊斗挂钩焊接的牢固情况,捆绑吊装必须由专业的司索员操作;
15.司机上班要有详细的塔吊运行记录,下班有双方签字的交接班记录;
16.司机在物体起吊至下落过程中必须响铃或按喇叭,以提醒下方施工人员避开重物,塔吊运行时,先响铃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上越过,起吊时,吊索应保持垂直,起降平稳,操作尽量避免急刹车或冲击;
17.塔吊司机、指挥、司索必须尽量做到协调一致,配合无误;
18.塔吊停用时,必须对塔吊的停放位置和小车、吊钩、等一一加以检查,并拉断电源,确认无误后方能离岗;
19.当遇有恶劣的雨雪、大雾天气及风力超过六级都必须停止使用塔吊;
20.两台塔吊同时使用时,必须高低错开使用,高塔吊运行时,低塔吊大臂必须转动到高塔吊旋转半径范围之外,低塔吊运行时,高塔吊吊钩收至大臂根部,避免发生两机大臂相撞事故;
塔吊吊物必须先垂直上吊物体再旋转,后走小车,这样当两台塔吊的高差超过20m时,高塔吊的吊物超过低塔吊机身才开始旋转,其使用将基本不受限制。
21.两台塔吊同时使用时,必须确保一机一台班三人,且操作工不得疲劳作业,坚决不允许一人同时指挥两台塔吊;
22.塔吊作业无指挥人员,或只有一个指挥,或无证指挥时,司机必须拒绝操作。
23.以上条款接受人签字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如发现违反其中任何一条款,一次罚款100元。
24.关于塔吊使用过程中违章行为的检查,塔机租赁单位派专人协助项目部安全员进行巡查,发现违章行为立即报告安全员,由安全员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第8篇 《安全管理与法规》名词释义(5)
1、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四个方面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地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起作用也各不相同,但目标一致四个方面按不同层次结合构成安全管理的完整体系共同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企业负责:安全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行者,独立承担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行业管理:行业主管在本行业内开展宏观管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逐渐弱化;国家监察:代表国家,以国家赋予的强制力量推动行业主管和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群众监督:即代表职工利益,也要配合企业工作,做好安全工作的有力保证。
2、国家劳动安全监察的对象:⑴、企业重点岗位的人员①企业的厂、矿长;②现场直接指挥的班组长;③特种作业人员;⑵、特种作业场所和有害工序⑶、特殊产品的安全认3、证安全监察的职能:一是实行监察;二是反馈信息;两者之间互相作用、互相促进;
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监察法规授予权限,对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和遵守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揭露问题、分析原因、消除隐患;对收集资料进行分析、比较、整理、综合,为决策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对策。
4、安全文化可分为四个层次:器物层(物质安全文化);制度层(制度安全文化);精神智慧层(精神安全文化);价值规范层(安全价值或行为规范文化)
5、企业安全文化和企业文化的相异共同点:① 均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企业文化由设施设备等有形的物质以及雇员的归属感、凝聚力、领导的感染力等无形的精神组成;企业安全文化由用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硬件防护设施以及全体员工的安全哲学、安全思维、安全价值观、安全行为准则等组成。② 均注重以人为本;③ 均具有本企业鲜明的个性;④ 目标一致,都是要建立良好现象,维护企业的长远发展;⑤ 形成过程都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但形成之后又都是持久的、稳定的;不同点:企业安全文化具有自身的特征:① 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注重预防;② 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③ 具有经验性,重视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
6、安全文化的形态体系:⑴、安全观念文化⑵、安全行为文化⑶、安全管理(制度)文化⑷、安全物态文化;安全文化的对象体系: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安全文化;企业生产的各级领导的安全文化;企业安全专职人员的安全文化;企业职工的安全文化;企业职工家属的安全文化;
7、安全文化的功能表现为:①影响力②激励力③约束力④导向力
8、“三个一工程”:一场晚会、一幅新标语、一块墙报
青年职工的“六个一工程”:查一个事故隐患 提一条安全建议 创一条安全警语
讲一件事故教训 当一周安全监督员 献一笔安措经费
第9篇 《安全管理与法规》名词释义(4)
1、人失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规定的目标,并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2人失误的分类:按人失误的原因分,随机失误、系统失误和偶发失误;按人失误性质分,遗漏或遗忘、做错
3、知觉与感觉:知觉是指―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整体在人脑中的反映;感觉是指人脑对当前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区别:①知觉反映的是事物的整体形象,感觉反映的是事物的个别属性; ②两者反映方式不同,感觉是分析、知觉是综合 ③感觉是大脑对对象信息的简单反映,知觉是已经经过大脑一定程度的复杂加工。
4、三十分钟效应:任何人的注意不能以同样强度维持在30分钟以上,超过30分钟,作业效率将明显下降,错误率上升
5、影响人失误的个人因素:1.硬件方面(硬件方面、身体状态、病理状态、药理状态)2.心理状态(恐慌、焦虑,过于自信、头脑发热,家庭纠纷、忧伤、作业环境、工作负荷和人际关系)3.软件方面(技能的熟练程度、按规则行动的能力及知识水平,经过职业教育及训练,长期工作实践可提高)
6、影响人失误的外界因素:1.状态特征(建筑学特征,环境的质量,劳动与休息,装置、工具、消耗品的质量及利用可能,人员安排,组织机构,人际关系,报酬、利益)2. 工作指令3.工作任务及装置特性(⑴ 要求的知觉⑵ 要求的动作⑶ 要求的记忆⑷ 要求的计算
⑸ 有无反馈⑹ 连续性⑺ 班组结构⑻ 人机接口)
7、论述心里紧张与人失误紧急状况下人的行为特征紧张状态持续过久或紧张过度不仅严重影响安全,而且会给人的身心带来很大的损害。心理紧张易导致无效的、错误的操作行为;人在高度紧张时常表现为目瞪口呆、面色苍白、心跳加快、四肢无力、智力下降、思维紊乱;行为协调性差,不仅反应迟钝且反应不适当或手足失措,甚至干脆放弃操作;长时间的或过强的心里紧张会导致身心疾病。
8、人的不同的行为层次与安全教育: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根据对外界刺激反应的不同,其行为分为三个层次:反射性层次(外界刺激与以前经验一致时,熟练的操作工)规则层次(外界刺激复杂时,人先判断应怎样操作而后按选定做的行为) 知识层次(最高层次。人们观察周围情况,判断进展情况,深思熟虑后才行动的行为)
安全技能教育应根据三个不同层次,分别采用不同形式的教育:反射性层次:通过反复地操作训练,使手脚熟练地、正确地条件反射地工作;规则层次:是教育操作者按一定得操作规则、步骤进行复杂的作业;规则层次:要求操作者不只学会操作,而且要学习掌握整个生产过程、生产系统构造、工作原理、操作依据及步骤等知识和积累长期工作经验
9、防止人为失误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技术措施:1、用机器代替人(克服人自身的缺陷,彻底消除人失误的根源;人具有机器不能取代的特性,无法完全用机器代替;机器不是万能的,机器的设计、维修、保养还需要人的参与,只能部分代替。) 2、防失误设计(一种保证人员正确操作的设计---多用于电气设备。) 3、人机学设计(--指人、机、环境的合理匹配,使人能方便、准确地获得外界信息,以及方便、省力、准确地操作。) 4、警告措施(设置警告装置,提醒人员注意。)管理措施:1、作业审批(保证作业者的资格、水平技术等个人因素符合作业要求。) 2、安全监护(对因人失误会带来重大危险的作业,应一人操作,一人在旁监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3、安全确认(操作之前,对操作对象、作业环境及即将进行的动作进行确认,保证操作之前发现及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10篇 《安全管理与法规》名词释义(7)
1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指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物或人的原因);
2、间接原因:指引起直接原因的原因,分为:⑴、技术原因⑵、教育原因⑶、身体原因⑷、精神原因⑸、管理原因⑹、学校教育原因⑺、社会原因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应列的项目:⑴、安全技术方面(以防止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⑵、工业卫生技术方面(以改善作用条件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⑶、辅助房屋及设施(保证工业卫生方面所需的房屋及一切设施。)⑷、宣传教育方面(以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关的宣传教育设备、仪器、教材和场所等)
4、安全教育内容:①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意义、安全意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③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知识教育(包括: 一般生产技术知识、一般安全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④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⑤现代安全管理知识教育
5、安全教育形式:1、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⑴、厂长(经理)的安全教育
⑵、一般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⑶、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⑷、企业职能部门、车间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教育)2、生产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形式)⑴、“三级教育”( ①厂级教育②车间教育③班组教育)⑵、特种人员的专门教育 ⑶、经常性安全教育⑷、“四新”、“复工”、“调岗”的安全教育
6、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电梯驾驶员》《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指挥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7、安全检查的类型和内容:1、安全检查类型⑴、经常性安全检查(巡逻检查、岗位检查、相互检查、重点检查)⑵、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行业检查、企业内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⑶、专业检查⑷、群众性安全检查2、安全检查内容:①查思想认识②查现场、查隐患③ 查管理制度④ 查整顿措施
8、oshms的基本思想是:“以人为本,遵守法律法规,风险管理,持续改进”;运行基础是戴明循环即pdca循环
9、“三同时”管理的必要性:1、具有强制性;实行“三同时”管理是《劳动法》的规定纳入法制轨道,使之具有强制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五条标准之一。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有效方法:“三同时”管理是具有中国特色、行之有效地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中危险有害因素的管理方法;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3、企业竞争的需要:“三同时”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留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打下基础。4、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保证21世纪经济高速持续发展,只有抓住可能产生事故和污染的根源即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开始直至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强化管理,从根本上消除发生事故和产生污染的可能才是最有效的办法。
10、目标设定内容包括:确定企业安全目标方针和总体目标,制定实现目标的保证措施
目标分解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①按管理层次纵向分解,即自上而下逐级分解为每个层次直至每个人的分目标;②按职能部门横向分解,即将目标在同一层次上分解为不同部门的分目标;③按时间顺序分解,即总目标按照时间的顺序分解为各时期的分目标。
11、目标实施中的控制:① 自我控制②逐级控制③关键点控制
12目标实施中协调:①指导型协调②自愿型协调③促进型协调
13、目标考核的原则①考核要公开、公平② 重视成果与综合评价相结合③ 考核标准简化、优化④自我评价与上级评价相结合
第11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 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起重机械采购单位应审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所在地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产品质量说明书及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送安环处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无有效证件、存在明显隐患的起重机械。
六、安装与维修
(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前,需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后,与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⒈起重行车工守则;
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⒌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二)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
⒊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⒋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书;
⒌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⒍设备隐患及评价。
(三)使用单位可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性能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司索指挥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与检修制度,培训与考核制度等。
(四)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人员需经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外单位调入公司从事起重机械驾驶、司索指挥人员,由接收单位持此人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到安环处、人力部等相关单位查验备案后,方可从事作业,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件上岗作业。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
⒉吊钩、抓斗等吊具;
⒊钢丝绳、滑轮组、吊链等;
⒋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
⒌液压保护装置、管连接部位。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轨道的安全状况;
⒊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六)停用超过一个月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完成上述规定的检查内容。
(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雇用外单位起重机械和起重作业人员时,应使用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的起重机械,起重作业人员应有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上述有效证件到安环处备案,在公司办理外委工程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八)(集团)公司每两年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起重机械检验。因报停而没有参加检验的起重机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启用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安环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方可启用。
(九)起重机械转让时,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书后,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转让过户的手续。
(十)安环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检查。装备处负责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科技大学负责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司索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安环处参加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的审核、竣工验收与试车。
(十一)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确定报废的起重机械,严禁转让和使用,同时收回有关有效证件。
八、考核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12篇 《安全管理与法规》名词释义(8)
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劳动的时间。我国现行确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167小时/月;工作时间包括:⊙法定时间内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前后所从事必要准备时间⊙相应间歇时间如孕妇、授乳妇女工间休息时间⊙出差在外时间
2、工作日:⑴、定时工作日(① 标准工作日
②缩短工作日③延长工作日)⑵、不定时工作日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休息时间:指劳动者按国家法律规定免于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其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假制度: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而实行的带薪放假息制度。(①工作日内的间隙时间②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③每周公休日④法定节假日 ⑤职工探亲假⑥年休假)
4、加班: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从事工作。加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又延长时间进行生产
5、对女性生理机能有不良影响的职业危害主要有:⑴、重体力劳动及劳动姿势不合理(重体力主要对女工的生殖机能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使生殖机能发生障碍和生殖器官疾病;对未成年女工影响其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扁平;不合理劳动姿势对妇女健康也有影响,造成下肢水肿、扁平足、痛经等疾病)⑵、物理因素对女工的影响(大剂量放射性照射可引起生殖器官不可恢复的损伤,导致不孕、死胎等;噪声可影响卵巢功能,出现月经障碍;接触全身振动的女工自然流产和异常分娩率增高,子宫和附件炎症加剧;高温作业女工较男工易中暑并造成生育能力下降;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作业易引起皮温下降、血流减少、痛经加剧。)⑶、工业毒物对女工的影响
6、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矿山井下作业;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⑤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⑴、开展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影响的科学研究,通过研究,为制定卫生标准提供科学基础,为制定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做好女工劳动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⑵、根据女工生理特性安排女工从事无害健康的工作,凡是女工可从事的岗位不得借女工生理特点拒绝安排,对影响妇女身体健康的岗位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⑶、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即“四期”;⑷、建立女职工辅助、托幼设施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女职工辅助、托幼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方面的困难;⑸、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知识大力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知识使各级领导、人员正确认识保护的重要性,并掌握相关知识,从思想上重视,设施上落实,制度上保证。
8、劳动防护用品:指为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提供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劳动防护用品除个人随身穿用的防护用品外还有少数公用性的防护用品,如安全网、护罩、警告信号等属于半固定或半随动的防护用品;
9、劳动防护用品分类:1、按能量传递和转移方式分类⑴、传递给人类的能量造成急性伤害的防护方式⑵、传递给人类的能量造成慢性伤害的防护方式2、按人体生理部位分类防护用品可分为:头部、面部、眼睛、呼吸道、听力、手、脚、身躯防护等用品。3、按使用原料分类,防护用品可分为:棉纱、棉布制品、化学纤维制品、丝绸、皮革制品、塑料制品等。4、按防护用途分类,防护用品可分为:防尘、防毒制品、防酸碱制品、耐油制品、绝缘、防冲击用品等
10、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发放、使用:⑴、选用注意事项 ①选用具有《产品检验证》的; ②特殊劳动防护用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③使用单位须建立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④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有效的。⑵、发放注意事项①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 ②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条件发放;管理、检查人员也应按需发给备用的; ③发放标准应符合规定并报上级主管批准; ④禁止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不准转卖; ⑤实习生由企业提供,期满后归还企业。⑶、使用注意事项 ①使用前检查; ②使用的应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③正确佩戴; ④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11、7类防护品:头防护类、呼吸器官的防护类、眼面防护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护服装类、足防护类、防坠落类
12、特殊作业环境:对工人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作业环境
13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5级: 0级→符合卫生标准;
ⅰ级→轻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高度危害;⊙ⅳ级→极度危害。
第13篇 冬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冬季来临,气温下降,雾天能见度极低。为了确保各运营车辆正常稳定高效的进行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2022年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请司属各车辆注意做好换季防护和严格遵守:
一、车辆管理
1、按公司技术管理规定项目进行例检,确保个性指标符合相关规定,保证gps正常,否则不得上路经营;
2、雾天行车须谨慎,应及时打开防雾灯和近光灯,降低速度,要保持充分的安全距离,尤其是通过村庄、路口、车站及行驶于山路转弯处时,应仔细观察周围情况,适时鸣喇叭,以引起行人和车辆注意,做好避让停车的准备,以免发生碰撞和刮擦。浓雾能见度非常低时,应及时靠边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打开小灯、尾灯或示宽灯,待浓雾散后再继续行驶;
3、做好车辆换季保养。对车辆制动、转向、行驶系及气路管道、水路管道、油路管道等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保养,为车辆装备必要的防冻装置,按规定添加机油、齿轮油;
4、车辆随车安全设施(工具、备胎、三角木、防滑链、铁铲、灭火器、消防锤、沙袋、手电筒)必须齐全、有效;
5、车辆必须注意防火措施,汽车加注燃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在汽车(尤其在油箱)周围尽量少用和不用各种“名火”如打火 机、火柴等。检查线路。及时检查通电导线接头的松动,脱落和短路,更换漏电的点火线圈、分电器,高压线和火花塞。不许 用“吊火”的方法开“凑合车”。严禁在车上对蓄电池进行短路和刮火试验。当发现线路起火,必须迅速拆除蓄电池 连线或关闭电闸开关;
6、禁止夜间22点到次日6点运行、发车.
二、驾驶员管理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2、驾驶员与所驾车辆类型证照必须相符,持有公司上岗证,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运行里程在3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双驾,行驶中3-4小时必须更换(如实填写交接单;)
4、驾驶员必须保证充足睡眠、精神饱满、情绪正常;
5、严禁酒后驾车、吃东西、闲谈,行驶中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
6、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劳驾车;
7、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好标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车队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8、驾驶员必须参加车队的一切安全活动,如:出车会、安全活动及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
第14篇 煤矿远方漏电试验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依据《煤矿井下检漏器安装、维护与检修细则》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为使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中馈电开关检漏继电器使用正常,动作灵敏可靠,保证供电安全,每月至少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为保证试验安全,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验周期:
所有检漏继电器必须在新安装后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以后每月试验一次,具体实施日期由责任区队确定,但保证试验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二、试验人员组织:
试验区队机电副队长负责试验现场的安全和现场指挥、通风队安排一名瓦检员负责试验现场瓦斯浓度检测。具体参与试验的人员包括被试验馈电开关的区队机电副队长一人、区队维修电工两人、瓦斯检查员一人。
三、试验方法和操作顺序:
1、在试验前首先观察被试验开关的绝缘欧姆表指示或者开关液晶屏上绝缘阻值显示是否正常。没有两者阻值显示的试验开关可以查看试验线路上移变的绝缘阻值显示是否正常。保证电网绝缘阻值正常避免自动跳闸。
若设备或者线路存在漏电现象,必须首先处理漏电故障,待线路绝缘恢复正常后方可进行试验。
2、检查绝缘正常后,应对被试验开关的做一次漏电试验,保证检漏装置可靠动作,并做记录。若不能正常动作,必须查找原因,处理故障以保证被试验开关漏电试验可靠动作。
3、试验点及所属范围内通风必须正常,并经瓦斯检查员测量瓦斯浓度,其浓度不得超过1%,否则不得试验。
4、在试验地点,必须有备用的灭火器材(至少一台8kg干粉灭火器)。
5、将试验结果报矿机电科,并做详细记录,见附表《煤矿井下馈电开关人工远方漏电试验记录样表》
6、实验具体操作:
(1)、在试验区准备一台开关,甩掉其自保点和漏电闭锁功能,并加装控制按钮将控制方式改为远控;
(2)、将试验用开关的负荷侧任意一相串电阻后接在其内部接地端子上,串接电阻符合以下要求:
127v:2kω、10w电阻;
380v:3.5kω、10w电阻;
660v:11kω、10w电阻;
1140v:20kω、10w电阻。
(3)、试验用开关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合格的局部接地极。
(4)、待试验开关改动完毕后要检查其防爆性能,确保完好防爆。
(5)、试验前检查试验点及所属范围内通风必须正常,并经瓦斯检查 员测量瓦斯浓度,其浓度不得超过1%,否则不得试验。
(6)、试验:从所试验馈电或启动器负荷侧引出三相电源接至试验用开关电源侧。按下试验用开关的远控启动按钮(短时释放,按压时间不超过1s),此时如馈电开关立即跳闸或者显示漏电闭锁,说明检漏器动作可靠。若不能跳闸,先查找排除试验方式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可再做一次试验。若依然不能跳闸,说明检漏器存在问题。
第15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作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低压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三)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及其它移动起重机起重作业、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四)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五)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高空外墙、坝面清理、装修;高空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六)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七)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八)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九)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十)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十一)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十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 特种作业基本要求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证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取证、定期复审、换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有缺陷、作业环境不良、无可靠防护用品或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后,报告有关负责人。当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停止作业、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有条件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运行、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证件管理,按照规定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或复审申请。复审准备内容为:
(一)健康证明。
(二)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四)安全生产新知识和案例教育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二)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四)健康检查情况。
(五)安全作业记录。
(六)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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