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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管理6篇

发布时间:2023-02-05 热度:71

电力公司管理

第1篇 完善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想

〔摘  要〕 介绍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与安全性评价作了分析比较,阐述了公司系统推行oshms的必要性,提出了如何推行oshms的建议和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想。

〔关键词〕 oshms;安全管理;建议;构想

2001年以来,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相继推出“同业比较”、“国际比较”,拓展了干部员工的管理思路。在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瞄准国际一流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最新动态,寻标杆、找差距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公司的管理体系。通过推进学习型企业的建设,培养和锻炼了管理队伍,为实现公司“四化一先”的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省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探索、不断实践事故预防和超前控制的管理方法,树立了“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公司安全理念。在“同业比较”、“国际比较”中,围绕这一安全理念,重点开展了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取得了实效。

在跨入新世纪之际,一个继质量管理体系

(iso9000)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之后的新的管理体系——oshms,引起国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的关注。

oshms产生到现在,不过10多年的时间。自1996年,我国对外贸易业务较多的部门,就已经开始推行oshms。199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制订了3个有关石油工作的oshms行业标准。1998年,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1999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下

发了在国内开展oshms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于2000年成立了全国oshms的认证指导委员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及审核员注册委员会。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我国的一些电力企业,包括江苏省的一些电力企业,出于自身的需要,积极推行了oshms,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审认证。还有些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所属电力企业推行包括oshms在内的“三标整合一体化”贯标工作,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认证。

1  oshms的管理要素及运行过程

1.1  oshms的管理要素

oshms是用人单位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将oshms按功能分为17个体系要素。每一个要素都具有其独立的管理作用。17个体系要素包括:

(1)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3)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 目标;

(5)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6) 机构和职责;

(7) 培训、意识和能力;

(8) 协商和资料控制;

(9) 文件化;

(10) 文件和资料控制;

(11) 运行控制;

(12) 应急预案与响应;

(13) 绩效测量与监测;

(14)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15) 记录和记录管理;

(16) 审核;

(17) 管理评审。

它们严格规范了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建立和保持oshms应遵循的原则与基本要求,是各类用人单位获得认证的必要条件,也是审核员进行审核的基本依据。

1.2  oshms的运行过程

oshms依据传统的pdca管理模式,由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五大核心要素构成五大基本运行过程,推动体系循环运转。它是一个系统化、结构化、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具有灵活性、兼容性和三级监控(绩效测量与监测、审核和管理评审)机制的特点,并突出强调了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和责任,以及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原则。

2  oshms与安全性评价的比较分析

2.1  主要共同点

(1) oshms与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的核心都是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 oshms与安全性评价产生的年代基本一

致,它们的产生反映了人类对安全的认识上升到了本质化的阶段,体现了超前控制的时代特征。

(3) oshms与安全性评价的循环周期也基本一致。oshms的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其间定期进行监督审核。3年后重新进行认证,基本程序和初次认证程序相同。这和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的运转规律是基本一致的。

(4) oshms与安全性评价,都着眼于系统风险的评价和控制,并且其理论都源于风险管理。

(5) oshms作为用人单位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独立存在,是一个管理体系。oshms在各管理要素的推动下循环运转并持续改进,以实现控制风险的目标。电力企业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形成了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这个体系与oshms的基本原则是相符的,并且依靠其推动了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的正常开展,从而实现控制风险的目标。从这个角度分析,安全性评价和oshms是相通的、一致的。

(6) oshms与安全性评价都具有灵活性和兼容性的特点。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和内容,尤其是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部分,就是针对职业安全、劳动保护而设置的,完全可以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而oshms是用人单位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不能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其它管理割裂开来。相反,应当使它与用人单位的生产、供销、行政、质量和环境管理相一致,且尽可能结合起来。

2.2  主要差异

(1) oshms是一个管理体系,它需要经过建

立,并依靠体系的保持和持续改进,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安全性评价不是一个管理体系,而是一种方法,它是依靠电力企业已经具有的一整套管理体系来推动其运转而发挥作用的。因此,从管理这个层次上来分析,oshms层次较高,而安全性评价还没有达到oshms标准所要求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职业安全健康的定义是指“影响作业场所

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健康的条件和因素”,因此,oshms旨在对作业场所内、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的伤亡和职业危害的保护。而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不仅包括该项内容,还涉及对电网和发供电设备的保护,其涉及面广,内容更全面,充分体现了“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的行业特点。

(3) oshms使用审核规范进行内审和外审;而安全性评价使用评价标准和依据进行自评价和专家组评价。因审核规范适用于任何行业的oshms,所以其针对性较差;而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和依据针对性很强,但只适用于电网和发供电企业。

(4) oshms的内审和外审都是对用人单位的

oshms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的判定,找出体系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工伤事故及职业危害的目的,因此oshms更侧重于体系的运作与管理因素。安全性评价的自评价和专家组评价,直接面对管理、设备系统和环境,更侧重于查找现存的隐患和问题,进而提出整改建议和控制措施,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因此,发

现问题和隐患更全面、更深入细致、更直截了当,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5) 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在

oshms中是依靠“策划”这一管理要素加以实施和展开的。“策划”是oshms建立和运行的基础。“策划”要求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有效地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从这个角度分析,oshms蕴含着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的成分,或者说oshms与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不是一回事,是有区别的。

(6) 由于oshms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因此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方法,只能提出原则性的要求,致使oshms的评价方法因行业和用人单位的不同而不同,而不能事先确定某个用人单位应采取的具体评价方法。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已经比较成熟固定,即采取在安全检查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逐项赋值评分法。这种评价方法的特点是按照事先编制的有标准要求的检查表逐项检查,按照规定的赋分标准打分,评定安全等级,具有系统化、完整化,不致于漏掉导致危险的关键因素的优点。

(7) oshms更侧重于将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评价用人单位风险的主要依据,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程序,保证需遵守的法律、法规的信息为最新,而且要形成适用法律、法规的清单,但对行业方面的要求有所弱化。安全性评价标准中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管理2个部分,对国家和行业提出的要求都很重视,但评价内容对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的引用,与oshms相比不够完全,如还缺少噪音、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伤害等方面的评价内容。

(8) 在风险控制方面,安全性评价更侧重于电网、设备事故方面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人身伤亡和职业危害方面的应急预案及其响应程序相对要弱。oshms则正好相反,从应急预案及其响应程序的文本来看,按oshms的要求去做更规范一些。

3  推行oshms的必要性

(1) 推行oshms是省公司“四化一先”战略

目标的定位所决定的。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公司最终要发展成国际知名的一流电力企业,就必须放眼世界,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保证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安全顺利运行,并注意安全生产,强调对员工的劳动保护,确保安全工作与国际接轨。

(2) 推行oshms也是省公司安全理念所决定

的。公司的安全理念,即“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决定了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必须永无止境,预防和超前控制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必须不断提高。推行oshms是拓展预防和超前控制事故的有效途径。

(3) 推行oshms是在市场经济和电力体制改

革形势下,国家、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推行oshms的过程,也就是全体员工学习和遵守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过程。此举必将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4) 推行oshms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章制度,也有利于公司培育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长期坚持必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推行oshms的建议

(1) oshms的认证是一个新生事物,要走向规范和成熟,尚需经历一个过程。从省内一些获得oshms认证的电力企业来看,虽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效果不很明显,主要因为与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得不好,有流于一般性认证的倾向。因此,电力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将具有电力企业咨询的实际业绩作为一个必备条件,是非常明智的。

(2) oshms将审核(用人单位内审)与管理评审(中介机构外审)作为体系中的要素,并且将管理评审作为五大核心要素之一,即oshms非常注重强调评审认证。但评审认证一次动辄几十万费用,并且实际效果也未必如愿。因此,国电公司并不提倡发供电企业一哄而起,搞大规模的oshms认证。一切都要从实际效果出发,同时也应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省公司系统发供电企业没有必要非得聘请外面的中介机构认证。

(3) 目前在省公司系统推行oshms是可行的,特别是近几年开展的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为推行oshms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一方面不必非要请中介机构进行认证,另一方面,也要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oshms的贯标。可以讨论研究一个推行oshms的实施意见,以文件形式下发,部署开展这项工作。然后开展培训,主要是对企业领导层的oshms贯标培训、内审员的专业培训和企业全员动员以及业务培训,在此基础上,积极而稳妥地推进oshms的实施。

(4) 鉴于电力企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可以通

过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其认可后,在江苏省电力行业的社会团体或学术团体中成立中介机构,担负江苏省发、供电和基建企业的oshms认证工作。这样既能取得很好的实际效果,又不致于花费太大。

5  进一步完善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想

推行oshms不能简单地照搬,而应借鉴

oshms这一比较先进的管理体系,为我所用,整合和完善现有的安全管理体系。要结合发供电企业的特点,将oshms拓展到电网和发供电设备的安全领域。为此提出构想:将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纳入到oshms的运作之中,实现oshms与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的有机结合,最终形成省公司特有的安全管理体系,使其既能与国际接轨,又能符合国家、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还能够始终将电网和发供电设备的安全作为电力企业的安全工作的重点。

由于oshms与安全性评价都具有兼容性的特点,互不排斥,完全可以将安全性评价纳入到oshms中运作,实现的难度不大。具体的做法是:

(1) 在oshms“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这一体系要素中,移植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的评价方法,使oshms的评价方法在发供电企业中的应用更全面、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防止oshms在电力企业流于一般性的认证。同时,依靠“策划”这一体系要素的功能展开,推动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正常规范地开展,形成常态运行机制,实现动态管理。

(2) 在oshms“绩效测量与监测”这一体系要素中,也同样移植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以便更好地监测风险控制的效果,检查oshms的绩效,促进oshms的持续改进。同时,“绩效测量与监测”这一体系要素要求“主动测量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及其绩效对其适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这样又反过来促使用人单位不断检查、修改和完善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3) 实现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与

oshms结合的关键在于省公司必须制定自己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和依据。目前江苏省《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和依据(试行)》已经出台。《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和依据(试行)》已经完成编制工作,待评审验收后出台。借助于oshms的运转,将不断完善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oshms、iso14000一经实现与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的有机结合,就不再是简单的oshms,而应该称其为电力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

第2篇 文山电力公司安全管理员职责

公司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1、监督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观念,保证安全生产,保证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规程学习、竞赛、考试等活动。

3、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建立事故档案,积累反事故经验,做好发、送、变、配电设备事故记录,设备故障、异常记录,职工伤亡记录,人身未遂险情记录和职工违章记录,负责编制系统内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4、监督检查各单位工作票、操作票的贯彻执行情况,两票逐月统计,计算合格率。负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月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5、负责起草季度、年度安全总结和计划。

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7、对各级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8、结合文山电力系统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

9、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季度安全分析总结会议及临时安全分析会议。

10、协助制定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制度。

11、认真执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决定。

1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季度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计划实施。

13、负责督促贯彻执行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并做好执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14、认真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3篇 某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3条 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第4条 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5条 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处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协议。

第6条 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处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7条 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处审核签字方可返还。

第8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发现严重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9条 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

第10条 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1条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

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

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2条 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3条 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

第14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第15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16条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第17条 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第18条 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第4篇 电力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01]13号)

4.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 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 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第5篇 文山电力公司安全管理专责职责

公司安全管理专责工作职责:

1、督促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观念,保证安全生产,保证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负责组织编制文山电网年、季安全防范措施计划,并协调实施。

3、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规程学习、竞赛、考试等活动。

4、负责指导各分公司、电厂(站)安全员的工作。

5、负责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理赔、协助安全法律责任的处理等工作。

6、负责组织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并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

7、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工作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8、负责审议季度、年度安全总结和计划。

9、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9、负责制止各级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11、结合文山电力系统内的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季度安全分析总结会议及临时安全分析会议。

13、负责制定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制度。

14、认真执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决定。

15、认真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6篇 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3条 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第4条 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5条 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处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协议。

第6条 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处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7条 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处审核签字方可返还。

第8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发现严重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9条 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

第10条 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1条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

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

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2条 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3条 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

第14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第15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16条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第17条 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第18条 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第19条 凡承接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单位,一律不准再行转包。

第五章 工程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20条 依据“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作业区域必须在安全协议中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涉及输、变、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应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第21条 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应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与工程有关的安全生产常识、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等。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的情况应留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第22条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或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场所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事先制订工作的“四措一案”(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可靠性控制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审查和监督实施。

第23条 电力系统内的承包单位当需要派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将工作票签发人及其允许签发工作票的范围、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工作的范围以公函形式呈报,并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其进行“安规”考试或考核,确认后方能让其担任。

第24条 凡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发的工作票必须通过公司相应主管单位的会签。

第25条 起重、油漆、土建等非电力类施工单位以及非电力系统的电力类施工单位承包我公司运行变电站和线路大修、改造、扩建等工程中的分项目,必须由发包单位指派工作负责人,并由该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工会和收工会,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施工时严格实施监护。当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危险性较大时,应适当增派监护人。

第26条 外包工程应按__电力公司的相关要求给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办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

第27条 严禁安排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承包工程无关的工作。

第28条 外包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工程费用结算时必须先经公司安全监察处对工程安全情况作出确认并签署意见。

第29条 落实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协议中规定的其它应由发包单位承担的安全和劳动保护事项。

第六章 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30条 各单位在生产、基建、后勤等工作中需使用临时工、外来工时,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用工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贯彻“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管理。

第31条 公司下属车间、班组一般不得对外招用临时工、外来工,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申请手续,阐明招用理由及招用数量、用工来源、使用期限等,经公司劳人处审核并报分管副总批准。

第32条 用工单位在用工前必须与其所在单位(无单位者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用工,可每年与其单位签订有效期为一年的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33条 临时工、外来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用工单位应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的记录,以备核查。

第34条 若需安排临时工、外来工到技术岗位上工作,还应对其进行与岗位对应的生产技术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35条 用工单位应给录用的临时工、外来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要求其在上岗时佩戴。

第36条 用工单位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安全考核、劳动保护等各方面应与正式工同等对待。

第37条 临时工、外来工分配到各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所在班组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应同样参加所在班组的开工会、收工会和班组安全活动。即使是从事生产区域的辅助性配合工作,也应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有经验的正式工的严格监护下工作,并作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工、外来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单独从事任何工作。

第38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应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性质严重者应予以辞退。

第39条 临时工、外来工在现场工作中如发生因其自身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用工单位应将事故情况如实上报,事故性质由安全监察处认定,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40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处。

第41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符时,以上级的规定、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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