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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气体安全管理5篇

发布时间:2023-02-14 热度:21

有毒气体安全管理

第1篇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2篇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3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

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第4篇 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防火探测系统安全管理规范

1.目的和范围

为正确使用、保养和标定易燃气体探测器,使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和防火探测系统能够在危险发生的初期发出警报,使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危险进行预防和消除,降低火灾危害和生命财产损失的几率,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范围内使用的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和防火探测系统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3.职责

3.1 健康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和防火探测系统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3.2 使用单位

3.2.1 负责所辖范围内使用的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和防火探测系统的使用及维护管理。

3.2.2 负责对所属单位使用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和防火探测系统的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技能的培训。

3.2.3 负责定期对易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进行检查、测试、校核和检验。

4.管理要求

4.1 分类

易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4.2 便携式气体探测器

4.2.1 概述

4.2.1.1 使用易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探测气体报警的最低爆炸下限值。有毒气体探测器针对探测到气体报警的设定值是按达到一定临界值(ppm)的含量来设定的。

4.2.1.2 由专职检测人员进行易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和检验。

4.2.2 校核

4.2.2.1 使用前,在空气洁净的环境中将探测器调零。根据厂家说明书检查、测试和校核便携式易燃气体探测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仪每六个月进行校验一次, 并做好记录根据使用状况不定期的使用标准气体进行标定。

4.2.2.2 对探测器的检查、测试和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l 检查探测器的外观,确保仪器没有机械损坏;

l 检查探头是否过期,如过期必须立即更换;

l 检查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该型探测器的要求;

l 用清洁的空气进行置换使仪器恢复零位指示;

l 使用前对探测器进行零点校验。

l 使用标准气体发生器测定该探测器的可靠性。

轮班时,在使用前校核一次即可。但以下情况,必须重新测试/校核:

l 使用人员变更或工作的环境发生很大变化;

l 探测器由于跌落、浸湿或温度变化的原因而遭到损坏。

4.2.2.3 现场校核的结果必须由校核人员记录备案。记录包括设备的序列号、使用日期、测试、检查、标定结果和测试人员的姓名。

4.2.3 使用

4.2.3.1 以下情况应使用便携式易燃气体探测器:

l 在可能含有易燃气体的区域动火;

l 签发热工作业许可证和开始热工作业前;

l 开始进入限制空间作业之前,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应持续检测气体。

4.2.3.2 以下情况应使用有毒气体探测器:

l 拆开处理工艺管线或气体管线的管子和法兰之前;

l 进入限制空间前的气体检测(如工艺处理容器、水舱和油舱等);

l 接近漏油、漏气的管线、容器或舱室时。

4.2.4 气体检测人员

4.2.4.1 执行气体检测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过专业培训。

4.2.4.2 进行气体检测工作时,检测人员必须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装备。

4.2.5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5.1 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熟知每种气体的密度同空气的差异,保证整个空间的气体都被检测到。

4.2.5.2 检测者必须注意表中读数的每一个变化。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强气流或缺氧,表中读数可能会迅速升高或降低,导致错误结果。

4.2.5.3 气体检测人员必须了解检测设备的性能和测量范围。

4.2.5.4 按照厂家的建议检查和维护保养探测器。

4.2.6 使用便携式气体探测器的安全预防措施

4.2.6.1 将取样软管的长度降至最低。根据设备使用说明确定泵的确切数量,降低气体在管线中冷凝的可能性。

4.2.6.2 每次检测完后都要用洁净空气吹扫探测器,排出燃烧室内氧化物中的腐蚀性气体。

4.2.6.3 禁止拆除设备上的止回火器, 防止燃烧室中可能发生的爆炸接触到取样中的混合气体。

4.2.6.4 禁止使用探测器取样含有四乙铅的汽油蒸气,将取样管或触头浸入液体中。

4.2.6.5 禁止接近无线通讯设施(如天线), 电磁波会影响气体探测器的微处理器。

4.2.6.6 在限制空间中作业,探测器出现故障(如电量不足),所有人员必须立刻停止作业,并离开该区域。

4.3 固定式气体探测器

4.3.1 固定式易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是安装在不间断地检测易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的位置。探测器输出的信号通常都传送到监控中心,如控制室。

4.3.2 根据特定的用途,每个控制系统都要根据需监控的空间、易燃气体的类型、有人或无人设施、设备的价值和发生事故导致的危险等方面的因素来量身定制。设施关断的情况:

4.3.2.1 出现任何可导致设施无法安全运作的故障或异常状态时,应自动将设施关断。

4.3.2.2 设备运行中发生电力中断情况,应安装可调的延时装置以防止设施关断。

4.3.2.3 关断系统应优先于自动重启系统。

4.3.2.4 每个引起关断的情况都必须启动一个视觉警报器,引起进入该区域的工作人员警觉。

4.3.2.5 设置气体报警的最低爆炸下限值。

4.3.3 应按照厂家的要求定期校核固定式易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最少每三个月一次。

4.3.4 记录

固定式的可燃探测报警仪每年至少校验一次使用六个月应进行标定一次并做好记录。内容应包括探测器的位置、制造厂商、类型和型号、标定日期、标定结果和校核人员的姓名。

4.4 防火探测系统

海上及陆岸终端设施上安装防火探测系统。烟火探测器同中央控制系统由plc(可编程逻辑控制系统)连接起来,可启动听觉和视觉警报,决定是否关断设备或生产系统。防火探测系统的优点在于可以在无人区域发生火灾时发出警报,而火势的情况主要依靠离子烟雾探测器、热能感应探测器和紫外线/红外线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三种类型的探测器来识别。

4.4.1 离子烟雾探测器

离子烟雾探测器安装于易出现火灾的天花板,可通过感应可见的烟雾或不可见的燃烧产物对火灾迹象作出反应。探测器探测到烟火时二极管停止闪烁,始终保持发光状态。特殊的信号处理技术避免了电器的干扰,在确定有烟雾存在时发出警报。每三个月要使用烟雾样本对探测器进行校核。

4.4.2 热能感应探测器

热能感应探测器(固定温度上升补偿式热探测器)感应过热或火焰,并通过安全系统向人员报警或探测到火灾后释放灭火剂。探测器装有温升补偿装置,根据火焰蔓延趋势强弱能准确的探测到四周温度。热能感应探测器设定的报警温度应比环境温度高50~100度,安装完成后,应对探测器做检查,设定温度范围。

4.4.3 紫外线/红外线(uv/ir)探测器

紫外线/红外线探测器设计用来探测火焰发出的紫外线和红外线,不因照明光线、焊接弧光、发热物体和其他热辐射源发生误报警现象。火焰同时放射出紫外线和红外线,可判断火焰的存在。如果只探测到紫外线或红外线中的一种,不会引起警报。但如果两者同时被探测到,并且达到一定的强度,经过微处理器的计算,可以判定火焰的存在并报警。

5.相关文件和资料

5.1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5.2 《工作许可管理》

6.相关记录

第5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

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有毒气体安全管理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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