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试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护措施浅析
随着国际形势不断发展变化,我国从进入wto后为适应国际形势更好地发展壮大。党中央人民政府把安全工作推上了新的台阶,“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成为安全生产的主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每年亲自到煤炭安全生产的第一线视察指导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视,同时也看出煤炭安全生产也是他们的一块心病。我认为煤炭安全生产最主要的环节是现代煤矿安全管理,主要是对人、设备和矿井自然环境的安全防护管理。其中,对人的管理是核心,因为人的因素是主导、管理因素是关键、物的因素是基础、环境因素是条件。在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中,应由事后追查为主转变为事前预防为主,按照人的心理规律和客观规律制订安全预防措施,引入和运用心理科学这个手段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管理服务,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全新的安全管理体系。
1 煤矿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煤矿安全与生产是相互依存关系,安全是伴随着生产而言的,没有生产就没有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不安全就不能更好地生产。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思想还比较普遍,造成事故几率也会增加。在当前煤炭市场较好的形势下,煤矿的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把安全生产的方针落到实处,落实到现场,才能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运行过程是指人-环境-安全行为-安全状态-人的反复循环,其中,人是安全生产运行中的核心因素。安全管理就是要着重研究和控制在生产活动中自由度极大的人,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基础和保证。煤矿发生事故,除了环境和设备诱发的因素外,更多的是人为事故,即责任事故。要克服人为事故的发生,必须要运用安全心理学的原理,培养训练员工养成自我控制的素质,从而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出现,避免事故的发生。
2 安全意识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安全意识在安全防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对自已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工作方式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定的认识;其次,对于隐患有一定的防范措施;最后,这些意识始终在人的大脑里跟随。在进入工作场所后,这些意识就不断地提醒自己,从而消除人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意识对客观事物属性的认知程度如何,对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要让安全驻足于人的意识中,必须依靠安全教育培训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只有清晰地感知到井下的客观环境,才能为排除不安全隐患奠定认识基础。同时,只有矿工意识到不安全隐患才能在行为上、技术上做到预防,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3 煤矿安全文化的建设
“安全文化”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指导和约束企业整体安全行为及员工安全行为的价值理念。首先,要明确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建设煤矿安全文化的最终目的,是有效控制和最大化降低安全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煤矿安全文化的目标应定位于“使人们牢固树立安全观”。其次,要明确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原则。根据实践经验,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原则应确定为“以人为本、坚持和树立安全发展思想观、将安全文化这一看似抽象的概念转化为有实用价值的指标”。最后,构建煤矿安全文化的运行机制和落实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对安全文化的内容、目标、重点、原则、方针及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的作用和意义有系统的了解。制订安全文化的建设规划,不断总结,逐步形成有煤矿特色的安全准则、安全理念和安全管理模式。把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人的观念、意识、态度、行为等有形与无形的安全氛围的影响,达到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控制。
4 推行精细化管理
推行精细化管理,进而提高职工的质量标准化意识、管理人员科学管理意识。这样一来职工与管理人员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增大,学标准、干标准活的思想意识普遍形成,职工的素质和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促进企业的发展。
首先,在生产管理上推行精细化管理矿及各基层单位制订精细化管理文件,在全矿范围内形成精细化管理体系。精细化体系文件的建立是管理控制体系形成的体现,是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方法、活动、程序等内容的体系整理和总结,使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活动,都能得到充分而有效的控制。科学的体系文件建立,使基层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中“有法可依”有了工作的标准,减少了以往在安全生产中的随意性,杜绝盲目蛮干,做到正规上岗,上标准岗。精细化管理的推行在管理上实现层次化、制度化,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使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实现预定的目标。
其次,在环境上推行精细化管理对生产环境特别是井下生产环境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狠抓工程质量管理,狠惩“三违”,切实有效地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方针,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最后,在外部环境上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力度,以粘贴标语、广播、电视、座谈、走访等各种形式大力广泛地唱响安全文化,为企业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要安全”的安全氛围。
5 加强安全心理培训
通过培训来提高矿工的素质,但强调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素质,往往忽视了心理素质。虽然思想素质、技术素质、身体素质不可少,但都要受心理素质的制约,必须要以心理素质作为共同基础。实践证明,在紧张、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心理素质强会激发斗志、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员工的技术素质就会得到更好地发挥,处理好险情,保证安全生产。
矿工安全心理和安全态度的形成,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一个自觉学习的过程。对矿工进行安全心理培训,就是要运用心理学这个手段,建立矿工安全心理模型,形成安全心理定势,提高安全心理容量,从而使员工在生产中能够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做出适应性的反应,用心理指导行为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矿工安全心理培训是一个新内容、新任务。培训工作要采取逐步展开的方式,内容从简到繁,方式由易到难,做到经常化、渐进式,有计划、有步骤、有程序的进行。通过培训使员工自觉地控制心理活动,指导好自己的工作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大力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采掘工艺和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更是非常必要的。总之,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长治久安,任重而道远,只有建立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全员的整体素质和安全意识,煤矿的安全工作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建立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以人为本,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第2篇 安全目标管理与煤矿安全生产
【摘 要】安全目标管理是目标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本文论述安全目标管理在煤矿生产中的应用。煤矿生产,安全大于天,在煤矿安全管理中引入安全目标管理,将大大提高安全管理效果,是新时期下煤矿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煤矿生产;安全;目标管理;应用
0 前言
近几年我国煤炭工业一直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强调“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但是煤矿事故还是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虽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但事后的调查结果表明:煤矿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安全思想重视不够,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甚至有矿工违章操作现象,往往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安全管理的落后已使得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下面本文将就安全目标管理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1 煤矿生产中的危险因素
1.1 自然环境方面的危险因素
我国煤层赋存不稳定,地质构造复杂,煤层瓦斯含量大,高瓦斯矿井多,煤层易自燃。井下自然危害归结起来可分为七大类:水、火、瓦斯、粉(煤)尘、噪声、顶底板、热害。随着开采规模的扩大和采掘深度的延伸,煤矿井下将面临着更多的生产安全问题。
1.2 人的不安全行为
矿难统计表明,人的不安全行为在煤矿事故中占主导地位。与物的因素相比,人是更为活跃的因素,容易受心理、生理和技能等因素影响,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偶然性。
在采掘过程中,工作环境复杂多变会影响人的生理和心理,进而影响了工人的正常操作,增大了人为事故发生的概率。而工人们对隐性危险源的辩识能力不够、不安全因素的处理能力欠缺以及对以往经验的过分信任,也是造成人为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实际生产中,一些工人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心存侥幸心理,违规作业,甚至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对其生命财产构成很大威胁。
1.3 机电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客观存在的,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正确判断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其发展,对预防、消除事故有直接的现实意义。由于前几年煤炭行业不景气,井下的机械设施和电气设备老化,甚至出现带病作业的情况,这都为今后的工作埋下了安全隐患。
1.4 安全管理缺陷
安全管理的重要前提是安全技术及装备的保障。在此基础上,还与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管理观念息息相关。安全管理的对象不仅是人,还包括安全技术和安全装备。
我国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没有真正落实,缺乏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监察培训,执法力度和考核力度不够。企业基层领导安全管理观念淡薄,对安全投入与生产效益的关系认识欠缺,不能及时发现和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工作过程缺乏具体的指导和管理。企业职工普遍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处理突发性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更有甚者,无视规章制度,“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2 安全目标管理在煤矿安全中的应用
在煤矿企业实施市场化改革中,提倡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为煤矿工人创造良好生产条件,对煤矿生产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把安全目标管理应用于煤矿企业管理,是新时期下煤矿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实现煤矿安全管理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或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职工安全健康,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考虑。
2.1 实现作业环境安全化
合理选择矿址、布置矿井生产系统、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前提。生产设备更新与配备满足现场生产需要和工作空间布置合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硬”条件。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设备落后、老化和损坏等情况下,要有及时的应急处理预案,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化的作业环境,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2.2 更新干部安全管理观念,加强工人安全意识
在实现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超前型管理为主,及早地排查安全隐患,把事故扼杀在摇篮之中。在煤矿企业管理中,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人,即管理层干部和广大职工。针对不同的对象,要采取不同的安全管理教育方式。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创新的源头在于管理层的管理观念。因此,更新管理层干部的管理观念,努力提高管理层干部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使其对安全管理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即:不仅认识到前期安全投入的潜在性和长期效益性,而且要认识到后期安全生产的技术与装备保障,这是促进企业发展和创新的充分条件,是实现“零”伤亡事故总目标的需要。
煤矿职工既是现场操作者,又是排除现场隐患的主体,但是,这需要职工掌握一定的安全技术。对广大职工采取科学合理、实用的安全教育方法,是预防事故最根本的措施之一。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对煤矿广大职工加大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力度,将安全渗透于教育培训和娱乐活动之中,使职工尤其是井下工人,逐步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价值与“人”的价值的统一。
2.3 防止物的不安全因素
要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出现。首先,煤矿企业要改善生产条件,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化的作业环境,消除可以避免的危险源和不安全因素;其次,实现操作对象的本质安全化,使生产设备更新与配备满足现场生产需要和工作空间布置合理,且操作安全简便,装配自动保险或防护装置,将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实现“人机适宜”的相互协调;然后,主动科学地辨认和控制危险源,降低事故概率,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最后,必须对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限期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在设备落后、老化和损坏等情况下,要有及时的应急处理预案,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化的作业环境,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而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此外,要控制事故,必须控制人为失误,在规范安全生产操作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对安全的认识,更新职工的安全观念。
2.4 加强安全技术的引进与创新
现代煤矿安全管理中,安全生产技术是解决煤矿事故发生的关键。这就要求科学引进发达国家的煤炭生产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煤矿安全技术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同时,国家应该推出优惠政策,扩大煤矿专业招生比例,煤矿企业必须通过提高待遇引进、吸引技术和管理人才,这样才能加速煤矿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创新。
3 结语
安全是煤炭企业永恒的事题。煤矿安伞生产关系职工生命安全,关系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须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安全管理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生产,是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目标管理在煤矿安全管理的引入,必将促使煤矿安全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煤矿生产的本质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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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卫.马尚权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煤炭科学技术,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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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靳军,(1983—),男,山西高平人,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2012年6月重庆大学采矿工程专业毕业,现从事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9、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每周至少由企业法人(或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10、各煤矿必须建立值班调度室,实行24小时领导全班调度制度。每班必须由值班干部组织开好班前会、做好调度记录、做好领导下井记录、跟班干部下井记录等。
11、按要求完善矿井管理的“十六”项制度和“八大”记录。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
12、落实企业法人(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13、落实现场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和进出人员清点登记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打赤膊下井;严禁使用失爆矿灯,下井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防爆矿灯和自救器。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4、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
15、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并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井口照明必须一律使用矿用防爆灯,严禁明火照电,地面压风机必须置于井口20米以外,绞车房配电设备必须隔开,绞车房和充电房要配有灭火器、沙箱等灭火器材,严禁使用危房。
16、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矿井必须经常实测并及时填绘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下避灾线路图。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调查当地水文资料,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7、煤矿开采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并使用正确的开采方法,严禁乱采乱挖、乱费资源;严禁开采各类保安煤柱。
18、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并有两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少于30m,保持采煤工作面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回风巷道。严禁独眼井生产,严禁未经市煤炭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系统。
19、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必须有足够风量,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利用老塘通风,风筒离作业点档头不得超过3米,井下局扇距回风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0、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和以局代主。地面主扇必须配备一台同等功率的配用主扇,并能保证随时开启,且安装好反风装置,严禁随意停开风机,确保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在停风状态下,必须撤出人员,维修巷道,检修设备不得破坏正常通风系统。
21、严禁风井出煤,如风井井筒维修需启动风井,实行向安监站请求报告制度。系统调换应向市局报告,批复后方可实施。
22、加强瓦斯检测与管理,实行瓦斯“三对口”和“一炮三检”制度,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提前半小时进班,最后出班,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认真填写日记手册和瓦斯报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坚持每天审查瓦斯报表,均要签字,提出意见。
22、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探水距离不得小于10米,完善好探放水记录。
23、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且必须建在新鲜风流中,同时必须备有两套能正常运转的排水设备。水仓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水泵总排水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严禁在水体下和洪泛区采煤。
24、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主要巷道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帮、空顶、超前作业。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严禁使用茅草拼邦。
25、有煤层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一氧化碳检测器,制定合理的防灭火措施,加强巡视。
26、制定启封密闭、处理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的排放措施。
27、加强盲巷及暂停工巷道的管理,盲巷、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必须及时打好永久性密闭,暂停工巷道必须打好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28、贯通巷道和石门揭煤,井筒揭煤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煤炸和瓦斯突出。
四、加强机电,爆破材料的管理
29、矿井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实行井上、下用电分开,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0、各煤矿必须使用安全达标的矿用提升绞车,并使用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φ1.2以下的绞车提升人员,斜井和立井井口必须设置栅栏门。
31、立井提升人员必须配套合格的罐笼,每次提升人员不得超过四人,严禁人货混装,严禁不带电操作,严禁使用吊桶上下人员。
32、斜井提升必须设立“一坡三档”,并安装防跑车装置,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并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严禁人员蹬钩,乘坐矿车,严禁断电放飞车。
33、加强主副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主要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当断丝面积超过5%、直径缩小超过10%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34、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保护,井下电气设备(含电缆)必须具有煤安标志和合格证。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井下电器要有“三大”(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检修或搬迁井下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谁断电、谁送电”的原则。
35、矿井必须有和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井上下设置可靠的声光信号装置和防爆电话,采掘工作面有通讯电话,并由专职信号工发送信号,保持矿井通讯24小时畅通。
36、禁止使用塑料编织袋风筒或其他非抗静电阻燃风筒。制定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恢复通风前瓦斯排放措施,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作业点供风,严禁串联通风。
37、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强检和日常校验,严禁自行调高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值,规定其断电值为0.9%瓦斯浓度。合理安装好探头,低瓦斯矿井至少配足两个探头,高瓦斯矿井至少三个探头,安排专人负责。
38、局扇供电必须使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39、严格执行地面放炮制度,使用发爆器放炮,发爆器与钥匙分开存放。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铜蕊绝缘线,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在带锁的非金属容器内,由放炮员运送下井。
40、各爆破作业地点要编制爆破说明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放炮,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五、完善各项相关的管理体制
41、井下每个工作面,每班次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含跟班干部),其中集中在同一地点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无偿支付保险费。
42、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3、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相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押金,设立专用帐户,明确专人负责。
44、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以及有智障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45、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矿井采掘或井巷维修进行劳务承包,严禁随意转让股权,卖买矿井。
46、矿井必须和有救灾能力的矿山救护队签订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服务和救灾协议。
47、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矿井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设施。自身条件不具备的必须与具有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48、落实全员培训。对新招入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49、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以法人代表(矿长)牵头成立机构,并报镇安监站备案,同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50、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救,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调查,从中吸取教训。
51、坚决杜绝“三违”和“三超”现象,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4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工作态度抓起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凝聚着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于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同时,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煤炭企业业不仅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而且进行了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应该说建立了立体的安全生产防护体系。但安全生产的责任事故还是屡屡发生,究其事故原因,无一例外的是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蛮干、工作麻痹大意、心怀侥幸等。其根本是我们忽视安全生产的职工思想教育工作,没有建立起一支对待工作、特别是安全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的员工队伍。这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源头,也是安全管理的根本。正如人常说:“态度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也就是态度决定一切”。
一、态度的内涵。
态度是人们在自身道德观和价值观基础上对事物的评价和行为倾向。态度由人们对外界事物的内在感受、情感和意向三方面的构成要素。其中,态度中的任何一个表现要素的变化,都会引发另外两个要素的连锁反应,这也就是感受(道德观和价值观)、情感(即“喜欢-厌恶”、“爱-恨”等)和意向(谋虑、企图等)这三个要素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⑴、感受是指人们对事物存在的价值或必要性的认识,它包括道德观和价值观,而价值观的改变将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而道德观则能使人们不惜任何代价甚至是不惜生命来达到一些目标目的;
⑵、情感是和人的社会性需要相联系的一种较复杂而又稳定的评价和体验,它包括道德感和价值感两个方面;
⑶、意向是指人们对待或处理客观事物的活动,是人们的欲望、愿望、希望、意图等行为的反应倾向。
态度来源于人们基本的欲望、需求与信念,也是一个人道德观与价值观的客观体现。选择你所爱,爱你所选择,既然你选择了煤矿,就等于选择了要和大自然抗争,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珍爱我们的生命,更没有理由不干好我们的工作,更要时时刻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对待自己、家人、企业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神圣的工作。
二、煤矿安全责任事故心态原因分析
每翻开一个事故档案,总有一个痛苦的家庭,一份似曾相识相识的事故原因,那就是人为违章作业,其违章者工作心态概括如下。
㈠安全意识淡薄。这主要表现为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没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总是认为安全是安检员和领导的事情,安全事故不可能在自己身上发生,安全与自己无关,其不知一旦违章而发生事故,所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还可能伤害到他人或被他人伤害。这不仅给自己带来不幸,也给自己的亲人和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
㈡明知故犯,投机取巧、心存侥幸。从事故原因分析中我们经常发现,违章者很清楚自己的行为违章,认为这样做一是省事省力,二是心存侥幸,见别人这样做没有发生事故,自己也不会发生事故。殊不知60%的事故发生是人的违章行为造成,而死亡事故的发生90%则是人的违章行为造成。
㈢对安全培训认识不够重视。煤矿生产工作艰苦、环境恶劣,导致煤矿工人不能长期服务煤矿企业,人员变动频繁,这就为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严格执行带来隐患,另外,培训形式和培训手段一成不变,没有根据现阶段的人员特点制定心的培训方案,显得培训内容单调、形式落后、效果不理想。使得新员工对安全知识了解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安全事故的巨大危害,在工作中违章蛮干、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屡屡发生。
㈣安全管理者的干部作风浮飘。相当数量的煤矿干部不愿下井或下井次数少,对不断变化的井下作业环境及安全状况不甚了解。或是到井下走马观花式的过一趟,发现不了什么问题,难以准确掌握井下真实情况,更谈不上现场解决安全隐患和预防安全事故的问题。导致了事故的一次次发生的惨痛教训。
第5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为认真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 处罚标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元/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元/条·次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 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延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件·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1000元/人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300元/人的罚款。
第十七条 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 采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的,处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否则,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处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绿灯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绞车硐室的电话。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前红灯亮,并有铃声警示,行人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经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提升;红灯熄灭绿灯亮且经电话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行走。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前探支架不按规定架设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高空或立眼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不系安全绳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不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不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不稳定或风速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2)矿井存在局部通风配风不符合规定或未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3)矿井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4)矿井通风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等行为或出现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5)矿井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或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处30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井、斜井等)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石门揭煤设计》规定。否则,处罚矿井1000~2000元;(2)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1000元;(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元/处;(4)抽采钻孔不按设计参数施工,处500元/孔的罚款;抽采钻孔竣工不按规定进行验收,处100~200元/孔的罚款;预抽瓦斯钻孔封堵不严密,漏气,处200元/孔的罚款;(5)瓦斯抽采系统不按规定定期检测参数,检测参数不真实,计算不准确,不按时报送检测报表,处500元/次的罚款;(6)瓦斯抽放管路积水、存渣、漏气等不即时处理的,处500元/处的罚款;(7)突出危险煤层的采区、工作面未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处2000~3000元的罚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经检验达标、评估合格就进行采掘活动的,处2000-5000元/处的罚款;(9)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不正确,处200-500元/处的罚款;(10)监控系统和传感器未及时维护、调校或数据不准确的,处100-200元/处的罚款;(11)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完备,不能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有关电气设备电源的,处500-1000元/处的罚款;(12)瓦斯超限上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处1000元的罚款;(1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误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发生突出,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误揭突出煤层处罚矿井50000元/次;误揭发生突出处罚矿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虚报、谎报钻孔的个数、深度、临界值指标的,处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煤与瓦斯突出,立即停产,并报公司安监部和通防部对事故进行追查,属责任事故的,处5000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调度室知晓,同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否则,处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结果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煤巷、采面未审批和没有允掘进尺、超审批允掘进尺作业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采掘工作面作业违反其他防突规定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任何碛头放炮作业时禁止摘掉风筒放炮。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进入瓦斯超限区域的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瓦斯和处理瓦斯积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规定撤人和送电,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或防突头(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内放炮作业时,无人检查瓦斯,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房零乱或兼作其它用途的,处矿井罚款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不按规定或无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时人员不撤至规定地点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未及时撤人、断电、设置警标和栅栏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设置密闭,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限的巷道应当班封闭,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盲巷和所有密闭巷道入口处必须做到断轨、断管、断线“三断”,禁止内外有导电体连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永久风门或主要运输巷道风门未闭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次数对相关区域地点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或填报数据不真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报表未做到三对口,处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风筒出口末端到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悬挂、移动、保护瓦斯传感器,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瓦斯抽放管不按规定时间放水,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认真执行瓦斯抽采两计划或瓦斯抽采泵钻孔接续计划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四节 爆破管理
第八十条 巷道贯通前,两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贯彻落实贯通措施,不设警戒栅栏、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就装药放炮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井下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放炮员未将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或使用非放炮器专用钥匙的,处1000~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井下爆破安全距离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采掘头面采用边打眼边装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爆炸材料库未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未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爆炸材料库还应做到班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不工整、清晰、准确,未达到帐、卡、物相符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不坚守岗位,未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发生空班或脱岗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规定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内未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杂物。爆炸材料库内未备齐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使用其它导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存在破口、明接头;不放炮时,未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装填水泡泥和黄泥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条 不按规定试行炸药、雷管分装分运的。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机电运输
第九十一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运输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购买的机电设备和提升运输设备无安全标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处1000元的罚款;(2)未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进行维护的,处500元的罚款;(3)维修的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4)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以及保护和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5)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技术状况不良,动作不灵敏,工作不可靠的,处1000元的罚款;(6)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防爆标准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1000元的罚款;(7)防爆设备维修后,未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或经测定、检验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而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8)使用的皮带、电缆、风筒等非金属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硐室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23条的,处 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出现失爆的,处1000~5000元/次(处)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电缆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无计划、违章停、送电,处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设使用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线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处1000~20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矿灯随时保证完好状态,若有失爆严禁发放。否则,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矿井重要的变、配电硐室、重要的设备硐室、场所未悬挂和配备安全警示标牌、消防用品,未配齐与实际供电线路、设备设施相符的图纸、相关管理制度、牌板、记录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检修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操作,检修设备时未安设“有人工作、禁止送电” 等标志,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条 井口未装设防雷装置,没有防止雷电经压风管道、运输轨道等入井的装置和措施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时定期保养、维护、检修、巡查电气设备、设施、电缆、接线盒等(无记录按没有执行处理),处500元/次的罚款;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和要求安装、连结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要求挂牌管理,标明责任人、检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内容,若有一项不符合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乙炔瓶与电氧焊未隔开10米以外及作业不按规定操作,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失灵或去掉不用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所有不用的电线、电缆乱放、乱扔、存放不整齐或正常使用的电缆未按规范悬挂整齐,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钥匙或无灯开车,处500元的罚款;造成列车追尾、碰撞、斜坡跑车事故的,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斜巷运输时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提升运输使用不合格插销、连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两连环提升,信号装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绳,未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栏,未按规定使用、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多挂提升运输车辆或挂超重、超长、超宽车辆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斜井、平巷运输特殊设备、大件或长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平巷运输规定的运行路线、方向、速度、牵引车数,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未使用口哨、间距不足、超速、放飞车的,处5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1)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规定的,处2000元/处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执行探放水规定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⑦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⑧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未组建防治水机构、或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或未配应有的设备,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具备各类防治水图件及防治水基础台账,内容必须真实,应同时具有纸质件及电子件。每缺一种图件或台账处1000元的罚款;图纸内容不真实、不完善或未按规定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巷道掘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开采的,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违反本条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施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进行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或未组织审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设计、施工不符合本条规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无探放水设计或设计未经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进行探放水施工的,处1000元的罚款;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否则,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七节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未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工作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带保险绳、保险带、安全绳的,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锅炉、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空压机、风包、水箱不按规定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或水柱计失灵或不按规定操作、维护、检修,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面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戴手套、系围巾、发辫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或破损等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在井口安全警戒内,未经批准进行电焊、气焊、氧焊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井口30米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吸烟区域发现烟头,将按烟头数量进行处罚,处100元/个烟头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奖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500~1000元奖励;举报重大“违章指挥”行为经查实后按所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因制止三违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根据情况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有突出贡献可报集团公司给予嘉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议、技术措施或工艺改革并经实施有效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报给予500~2000元的嘉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奖惩制度》仅为公司对下属单位的检查处罚依据,矿井现行的有关奖惩制度在本矿井内继续执行。公司按本《奖惩制度》奖励到个人,其处罚只对单位,由被处罚单位追究落实到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奖惩制度》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罚则部分执行处罚,无罚则规定的比照本《奖惩制度》的相关条文执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按本《奖惩制度》所处罚的罚款,由公司财务单独列账,作为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奖惩制度》从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6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
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人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五、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群众监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七、煤矿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八、煤矿至少应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①井上、井下对照图;
②采掘工程平面图;
③通风系统图。
九、煤矿发生事故后,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一、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
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人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五、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群众监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七、煤矿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八、煤矿至少应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①井上、井下对照图;
②采掘工程平面图;
③通风系统图。
九、煤矿发生事故后,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 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 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持证情况:
1、煤炭生产许可证。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2、矿长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
(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
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未制定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六)矿井五大系统基本情况:
1、提升系统;2、运输系统;3、通风系统;4、供电系统;5、排水系统;6、矿井现有采掘情况,有哪几个工作面,实际采掘情况。
矿井五大生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立即停产整顿。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否则,停产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七)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不落实瓦斯检查“三对口”、“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存在大面积悬顶而无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受水灾威胁而没有制定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未编制防灭火设计,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无完善的防尘系统,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八)职工培训情况
1、煤矿全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煤矿职工接受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和持证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所需人数(按实际工作面配备),实有人数,持证情况、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矿职工未经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数不足的,必须停产整顿。
(九)矿井采掘计划和实际生产能力
检查煤矿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计划,并按照计划办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数组织采掘作业。
未向市经贸委上报年度采掘计划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市经贸委必须按照煤矿的采掘计划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量和次数,严禁超能力供应爆炸物品。
井下作业人数超出核定人数的,必须立即整改。
未经验收恢复生产的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技改矿井立项和审批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矿井,未取得公安局发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不得审核发放爆炸物品。
(十)检查煤矿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予验收。
(十一)市属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
1、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2、市属煤矿在国家法定的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必须按规定停产放假。
3、停产期间各煤矿除进行正常的井下通风、排水、气体检测工作外,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及其他作业。
4、对明停暗开、私自组织生产和其它作业的煤矿,一经发现,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煤矿矿长及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违法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未贯彻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工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手续不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上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采矿许可证持证情况。无证、擅自采矿的,必须关闭取缔。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的、不参加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无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超生产能力开采的必须停产整顿。对开采回采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检测、统计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落实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地质灾害防治情况。无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安全隐患不予治理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进行治理、复垦和对采空区塌陷区进行安全处理、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爆炸物品储存证、使用证持证情况。无证的立即停产整顿;
(二)爆炸物品保管员、爆破员持证情况。无证、持证人数不够、人证不相符的,立即停产整顿;
(三)爆炸物品出入库、领退制度的落实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未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出入库和领退制度、帐物不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煤矿停产期间由公安部门封存爆炸物品;
(五)煤矿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未参加工伤保险和规范劳动用工的煤矿,不予验收。
第十条 市工商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持照情况,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煤矿依法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市工会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建立工会代表大会制度;
(二)煤矿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三)煤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正常开展职工活动情况;
(四)按照《工会法》规定,按比例上缴工会经费情况。
第四章 煤矿恢复生产的标准
第十二条 煤矿恢复生产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四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28条)规定;
(三)9万吨以上煤矿(含9万吨)必须达到县级以上质量标准化,其他矿井通风必须达到县级以上质量标准化;
(四)煤矿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关闭矿井的条件
第十三条 以下四类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一)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
(二)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三)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四)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第六章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施工:
(一)项目必须符合阜康市煤炭工业总体发展规划;
(二)项目必须经自治区发计委(新建)或经贸委(改扩建)批准立项;
(三)有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储量认定书;
(四)自治区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五)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经国土资源厅批准;
(六)初步设计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批准;
(七)安全专篇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
(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图,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九)经县(市)、州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十)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井资质;
(二)具有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
(三)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外地施工企业进疆登记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六)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书;
(七)至少有两名采矿或矿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第七章 煤矿进行整改和恢复生产的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煤矿进行整改和恢复生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煤矿企业在整改工作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市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严禁动用爆炸物品,对整改确需动用爆炸物品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停产整改期间擅自动用火工品的煤矿,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煤矿按批准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且“五证”齐全,自查合格后向市经贸委申请验收。
(三)市经贸委接到煤矿验收申请后,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工商、劳动人事和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煤矿进行复产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限定整改时间,继续停产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提出验收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四)验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将检查验收材料报州经贸委备案。
(五)对于基本建设矿井,必须在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后,向市经贸委提出开工申请,经市经贸委检查验收合格并报昌吉州经贸委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检查和验收实行责任到人,“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安全”。
第十九条 检查组必须按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验收标准,检查验收结束,经验收组全体成员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参加检查的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组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擅自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放宽验收标准或其他规定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创新安全管理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作为高危行业之一,安全生产始终是生产领域中的头等大事,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着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实现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最大的也是永恒的命题。人人渴望安全,企业需要安全。为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视,作为一名从事煤矿工作多年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者,浅谈对煤矿安全管理的经验。
一、安全管理工作创新的必然性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搞好创新工作,既是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更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
煤炭资源作为我国基础产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任务相当烦重,随着煤矿企业的所有制结构、管理体制、经营模式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变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相应地发生变化。由于煤矿开采条件的日趋复杂,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事故的突发性在一定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加大了管理难度,同时煤矿企业员工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操作技能极低,靠传统和简单的安全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煤矿开采安全管理要求,杜绝煤矿安全事故也就相当艰难。作为一个煤矿企业,要想在激烈煤炭行业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永远保持蓬勃向上的发展生机,就必须要紧随时代的步伐,在安全管理上要开拓创新思想、新思路,并将创新思想贯穿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之中,运用新思路、新思想促进安全工作新突破。
二、安全管理创新内容
1、安全工作思想观念的创新
作为煤矿企业,不管是国有大型煤矿,还是地方集体小矿以及地方民营煤矿,都必须以转变观念为先导,努力探索和掌握现代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跳出习惯思维和传统安全管理套路,运用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观念指导生产,才能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稳步、快速发展。要以“有为方有位”、“有安全企业才能生存、“安全工作是煤矿永恒的主题”、“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等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当安全与生产冲突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
2、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要有创新意识
(1)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谁主管、谁负责、谁管安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想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有所创新,必须要勇于打破陈旧的思维和管理模式,特别是要打破地方民营煤矿的家族式管理模式,要将传统的安全管理体制向科学化安全管理体制转变,积极推行煤矿企业谁主管、谁负责、谁管安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全矿管理人员对矿长负责,矿长对企业投资者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逐一落实,层层把关,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要考虑从企业的整体发展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各种事故预防的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等安全管理,实现对安全生产全过程控制,逐步建立起系统化、程序化,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到安全隐患要有超前预知,要超前作好预防工作,编制好超前预防措施。在生产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安全隐患,敢于提出安全隐患,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2)建立人才安全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
如今企业的竞争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发展就要建立人才安全管理体制,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留住有技术和业务水平好的作业人员。一个企业安全情况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企业员工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优秀的人力资源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且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好的人才资本。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资源优势,为企业服务,必须并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对人力资源的激励机制,做到奖罚分明,才能激发企业员工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保证。
3、安全管理制度和手段的创新
随着国家对煤矿企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健全,责任追究越来越严格,煤矿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就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奖罚制度、瓦斯管理责任制奖罚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责任制奖罚制度、各工种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奖罚制度、 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机电运输管理责任制奖罚制度等。这些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丰富和完善安全管理手段,使安全管理工作常抓常新。
4、安全科技的创新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企业在不同的发展,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科技创新对于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不断的依靠进步,经常更新技术结构,技术装备、开展技术创新才能永久保持企业旺盛的生产力,企业才有生存发展的可能。加强科技创新,关键是要建立和形成符合科技创新的新规律,适应当前市场经济要求的机制。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了条件,更为企业带来了新的效益。按要求安设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提供安全保障;使用皮带运输机和刮板运输机,既解决运输问题,又解决了提升运输的跑车安全事故……通过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有效地解决了顶板、瓦斯、煤尘、煤与瓦斯突出、水患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5、安全文化的创新
安全文化建设对企业管理起着核心作用。建立企业安全文化就是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强化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意识,使职工的安全行为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企业要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其主要手段就是安全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工作不论在各企业之中,还是在地方主管部门都在坚持不断地进行着,为煤矿企业员工安全思想意识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
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除通过安全培训这一种途径,还有多种途径。如:安全演讲、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展览、亲情教育活动、班前会议室张贴“全家福”、班前安全宣誓、事故案例分析及经验教训等各种形式,丰富了企业的安全文化,又营造了“关注安全,关注生命”的安全氛围。
三、安全管理创新的效果
通过对安全管理创新的探索和大胆尝试,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很显著的成效。由于注重安全文化建设,全国煤矿企业形成了以“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以及“要我安全,我要安全”等为核心理念的安全文化氛围,使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得到增强,安全法制观念不断加强,企业业主、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管理,企业员工规范操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了“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检查、考核、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使全国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事故大大下降,全国煤矿企业的死亡率实现低控,从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扎实稳步发展。
煤矿要安全生产,必须转变和更新安全管理观念,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安全管理创新,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才能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同时,煤矿广大职工必须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种安全法规,增强自主保安意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以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10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安监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宣威市_____煤矿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煤矿审批意见:
审批单位:
审批时间:
考核责任人签字:
第11篇 如何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是典型的职工劳动强度高、从业危险性高、事故发生率高的“三高行业”,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首先要把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安全管理必须务实并要强化细节管理,警惕不良习惯酿灾祸;树立安全工作靠大家的思想,安全应多一些“自律”安全工作需要强化闭环管理。
作为一名安全员我肩负着更大的责任,扎实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是我神圣的职责,坚决杜绝和制止违章作业,严防死守防患于未然。以下是我干安全工作的几点体会和感受。
一、煤矿安检员的地位和作用
1、地位煤矿安检员是由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的,是安全检查机构的执法者。安检员的一言一行,好与坏对安全生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安检员又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其三安检员也是矿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保护神。因此,安检员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作用
(1)及早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2)及时发现不安全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程度。
(3)及时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直接查找或通过分析判断发现管理缺陷)。
(4)发现潜在危险,制定防范措施
(5)及时发现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结合实际,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煤矿安检员的职责
(1)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等制度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2)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登记、上报,并监督落实。
(4)协助领导制定修改安全管理制度
(5)负责组织安全例会,安全活动日,开展安全竞赛和总结,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6)制止“三违”。
(7)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煤矿企业事业调查、分析、处理和提出防范措施。
(9)负责事故和“三违”统计、上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煤矿安检员的权利
(1)实地检查权(随时进入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2)询问权。有权向受检单位、领导、职工询问安全情况。
(3)查阅资料权。有权查阅受检单位有关安全资料。
(4)处置权。有权制止“三违”,关按有关规定有权给责任者一定的经济处罚 。
(5)上告权。对煤矿企业领导拒不接受正确意见,坚持违章作业,冒险生产者有权越级上告。
四、煤矿安检员的义务
(1)安检时出示证件,向被检者证实自己身份。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3)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材料。
(4)为检举和举报人员保密。
(5)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要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五、煤矿安全工作如何开展
1、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
安全预防“补牢”未必为“亡羊”,只有使得预防工作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安全工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1)、做好“安全理念”的思想预防。生产过程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诸多事故的祸首。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预防工作搞好,才能把事故后处理变为处理后无事故。
(2)、做好“安全文化”的行为预防。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有事故征兆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在行动上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造成事故隐患。避免有对工作不尽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一些小的隐患、缺陷心存侥幸心理,往往会把一些小事搞大、大事搞砸。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极大地提高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
(3)、做好“安全管理”的技术预防。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煤矿生产地质环境复杂,包容面广。对技术环节薄弱的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对安全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要敢于加大管理力度;设备有缺陷的要舍得投入资金进行革新改造。从设备质量、人员技术力量上做到预防。
2、安全管理必须务实
抓安全管理必须务实、任何的不务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危害、都不可取。安全上一时的疏忽、侥幸,虽然可以在突击、蒙骗、辩解下脱逃责任,但却会留下一个潜伏的隐患,极易让人养成懒情的惯性心理。这种作风用来来抓安全,极易出现事故。安全事大,关乎生命,人人有责。
对安全与隐患,轻易地相信自己的经验判断,而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热衷于临时突击,当问题被查出,本身受到处罚,心里才明白平日里的不重视、不作为是多么地危险,然而此时的后悔与叹息,又有何用呢
“没有铁打的基础,撑不起高楼”。安全工作,只有一点点地日常积累,让安全真真正正地入耳入脑入心,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够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日常的、扎实的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一以贯之、常抓不懈,自然能够在“万变”地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面前从容淡定、游刃有余。
3、安全生产要强化细节管理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在的安全生产中,也许太多的人,总不屑一顾安全管理的细节,殊不知,单位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精益求精的细节管理。
安全生产无小事。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带着“显微镜”深入一线检查隐患,运用“放大镜”及时整改隐患。要从大局着眼,从细微处人手,想在心理、挂在嘴上、看在眼里、跑在腿上,时刻绷紧安全这个神经。
想做大事的人很多,但愿意把小事做细的人很少;我们不缺乏各类管理规章制度,缺少的是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日常工作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心思缜密地注重细节,宝贵的生命就这样在疏忽中失去。
安全管理尤其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需要每个细节很完美很难,但只要一个细节没注意到,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细节不是空喊出来的,它是一种习惯,是一种积累,也是一种眼光,一种智慧,关系着我们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
4、警惕不良习惯酿灾祸
众多的职工有着不同的行为习惯。其中有些是有害的。如有的地面职工见到熟人喜欢说笑打闹;有的井下个人工作间隙喜欢躲在巷道一角打瞌睡;有的干起工作毛手毛脚等等,这些都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其实,工作的过程中说笑打闹也好,干活毛手毛脚也好,都容易出现偏差酿成事故。我矿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岗位行为规范 教育 以及“手指口述”操作,就是为了纠正各种妨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习惯,保证职工在岗位尤其是在要害岗位上正规、集中精力操作,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力举措。煤矿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随时都会出现,职工不论在什么岗位,工作时都有规规矩矩,执行制度、规范上岗,切不可死守自己的老习惯、坏习惯,那样会误了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毁了生产的安全。
5、安全工作靠大家
在现实工作中,一提到安全工作,一些人总不以为然,认为那是领导和安全员的事,与自己无关,或是关系不大。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形成这种认识误区的根源在于没有搞清楚,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存在这种认识的职工主观上产生麻痹,思想上警惕性放松,在实际生产工作中对安全心不在焉,能应付则应付、能走“捷径”则走“捷径”,这就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
抓安全工作仅仅依靠领导和安全员是远远不够的,领导和安全员其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了解生产现场,班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获取安全信息,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但是生产单位,员工多、生产面广、危险源点多,不可能派专人一直“关照”每位员工。因此说,抓好安全工作更应该靠大家,靠我们每一个员工自己。
只有依靠自己,安全学习的积极性、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才会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才会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才能及时发现自己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能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那么安全生产的大好局面就会形成。
6、安全工作需要强化闭环管理
发现了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最终将安全隐患消除掉,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闭环管理,就是为了对安全隐患全部、干净、彻底消灭之,不留后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在闭环管理方面做的还不够。处理起隐患来不是拖泥带水,就是不够果断,以至于旧的还没有解决,新的安全问题又接踵而至。
抓好安全闭环管理,其重要意义在于强调对待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能遇到问题就绕道走或者互相推诿扯皮、踢皮球。一项工作如果只有开始而不收好尾,那这样的工作肯定是有缺陷的。一些安全检查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查出了问题,开出一张罚单或整改通知书,然后就万事大吉了,至于隐患有没有整改,整改到什么程度,好像已经不在关注的视线范围之内了。这样长期下去,不出问题才怪呢
抓安全要有始有终,对安全隐患要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真正做到安全闭环管理,只有如此,我们的安全生产才会有可靠的保证。
7、安全应多一些“自律”
说起安全的重要性,道理谁都懂。但能够坚持数十年如一日做好安全工作,却很难。
确保安全生产,除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外,更需要职工有持之以恒的毅力和律己慎独的良好心态。如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因素,即使没有安全员在现场检查监督,也决不能图省事存侥幸。要多做些准备,要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尤其是没有人监督时,个别人往往会放松安全弦,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敢贸然干。其实那些安全措施不是“秀”给检查人员看的花架子,即使一次侥幸违章行为逃避了处罚,也鼓励了冒险作业者的胆量和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所以加强自律是做好安全的关键。
做善于自律的人,首先要有一颗关爱安全的心。不仅表现在自己的小组和团队成员之间,也应对不熟悉的人的安全多一些关心。这样.面对安全事故就会多一些警醒,少一些麻木;对他人的危险作业行为多些提醒,少些漠视;对自己的作业行为多些理智清醒,少些盲从糊涂。
做善于自律的人,会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安全检查,只要安全措施得当,按章作业,对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检查不检查都是一个样。
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捷径可走,只有实实在在地坚持制度,狠抓落实;只有从预防抓起,从细节抓起;只有全员参与,共同营造;强调自主管理;注重日常基础工作,我们的安全工作才会更安全。作为一名员工我决心为韩咀矿的安全发展尽心尽责,为韩咀矿明天的辉煌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1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四化”
虽然谁都知道安全生产问题不可小觑,但受利益驱动,部分煤矿尤其是少数乡镇和个体小煤矿安全隐患还很多,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非常突出,是极大的潜在威胁。
要保障煤炭生产安全,关键是对人(老板和矿工)的管理和对钱(股本和投入)的控制。通过多年的观察和研究,笔者认为,要真正将煤矿作为大产业来抓,就要从立法上要求所有煤矿都达到“四化”,从根本上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一、煤矿企业公司化
所有煤矿不论大小,一律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所有股东依法公开出资,煤矿(公司)一律依法设立章程,成立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长,以董事长为煤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过程必须经由依法评估验资、律师代理和法律公证,不允许抽逃注册资金。政府还将通过技术门槛和资源拍卖这两个杠杆合并和淘汰一批煤矿。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暗股,不论任何形式的暗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必须做到以下“四化”:
1.股资透明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股东一律依法公开出资,不存在暗股,所有股东对暗股可以不予承认,这是股东的权力。干部在煤矿(公司)入暗股的,一定严肃查处。
2.股权明析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股东及股东大会必须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事,股东的权力和其出资严格对应一致。按股权依法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必须在煤矿(公司)上班履行其职责。
3.登记规范化
煤矿(公司)的登记必须完全按《公司法》和工商登记的规定要求进行,不得有任何方面和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工商部门在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对所有的煤矿(公司)有关情况及董事进行公告。
4.决策程序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重要决定、决策,必须严格按《公司法》和煤矿(公司)的章程,通过召开章程所规定的相应会议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会等来决定。
二、煤矿工人职业化
任何一个煤矿(公司),都要有一批过去国有煤矿正式工人一样的煤矿工人。现在很多在井下从事危险作业的所谓煤矿工人,大多是刚从田野中来,“无知无畏”,这也是一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要培养一批正式的煤矿工人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事,需要诸多部门来共同努力,从政策上要建立“四个制度”:
1.煤矿用工合同登记制度
各级政府劳动保障及安监、煤矿等部门要建立相应制度,规范所在地煤矿的劳动用工。煤矿所聘用的工人,一律要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并且要将劳动用工合同报煤矿、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县级煤矿部门要有所有煤矿工人的职业工种户籍等项目登记的花名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有所有煤矿工人的用工合同号、工资和工伤保险号登记花名册。
第13篇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管理经验浅析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就是组织执行生产进度计划的工作。
煤矿生产调度工作必须以矿井生产计划为依据,这是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原则。生产调度工作的灵活性必须服从计划的原则性,要围绕完成计划任务来开展调度业务。同时,调度人员还应不断地总结经验,科学调度、精心组织,有力的保证矿井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的主要做法:
1 对照标准,强化学习,提高调度队伍的整体水平
1.1 严格落实对调度工作的“四个”基本要求
①接好每一个电话,就是调度工作的大事。②处理好每一个电话,就是调度人员有工作水平。③做好每一项调度记录,就是调度工作的有心人。④以饱满的热情和文明的精神面貌投入到每一天的工作,就是一名合格的调度人员。
1.2 坚守标准、细化考核
对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中的要求逐一进行落实,分工到人。对各类资料由调度台长每天检查一次,班组每周进行一次自检,分管副主任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自检,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改进。对责任人按照《调度室内部考核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提高了调度人员的责任心。在日常调度工作中的图件管理、各类记录以及传真电文的上传下达,严格按照“细化、量化、表格化”的要求进行,及时做好图纸的更新。这样既做到了天天有闭环、周周有闭环、月月有闭环,又避免了以前检查中出现的疏漏。建立健全了各种记录并能认真填写,杜绝二手资料,提高了事故的可追溯性。
1.3 强化培训提高调度人员应急应变能力。
为应对各类应急突发事件,我们专门组织了对应急处理预案的“启动步骤”“、汇报程序”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学习、签字、考试。使每一名调度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并正确处理突发应急事故,提升了调度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1.4 强化调度人员队伍建设。
为实现调度人员的知识化、年轻化。在全矿实行公开招聘调度人员,经过矿领导组成的评委团层层把关,经过笔试、面试成绩考核,把那些在基层业务熟练、管理经验较丰富的同志充实到调度队伍中来。更好的为矿井生产服务,确保了调度员素质过硬、专业过硬。
1.5 做好日常信息处理。
对当天收发上传的各类传真电文、专题汇报、图表等按照标准化要求,有内容简要、收发时间、收发人、领导批示、并且按照领导批示要求逐一落实,办理完善后进行编号存档管理。每天早 7:00 以前调度员利用矿信息网络平台将当天《生产日报表》上传到矿副总以上领导电子邮箱,以便于领导及时查阅,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保证了信息传递的快速性。
2 深入现场,实行跟踪调度。
2.1 生产调度工作要立足实际
调度人员必须具有深入现场、扎实果断的工作作风和敢于负责的精神,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亲自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了解和准确地掌握生产活动中千变万化的情况,摸清客观规律,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所出现的问题,出主意想办法,克服困难,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对原煤生产的各个作业地点、生产系统了如指掌。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正确指挥,使调度工作达到抓早、抓准、抓狠、抓关键、一抓到底的要求。
2.2 跟踪调度、落实会议安排事项
对矿安全办公会、早晚碰头会、生产平衡会、专题会和领导安排的事项,建立《调度督办事项表》,安排专人追踪调度落实。坚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跟踪调度制度,对没有按期落实的问题在每周的生产会上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按照规定处罚,并限期解决,同时对问题继续跟踪调度直至彻底解决。
2.3 精心调度,均衡生产,抓好重点工程,确保矿井稳产高产
调度室坚持每天召开重点工程平衡会,会议有调度室主任主持,将各单位动态存在的问题及时平衡到位,一改过去那种生产会被动协调的局面,及时合理安排、平衡解决了生产系统和各环节的问题,营造了较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调度室根据每月生产计划安排,积极优化各采煤队生产组织,对采煤工作面生产进行平衡安排,穿插检修时间,保证工作面正常生产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动态的调整检修时间,这样既保证了矿井的正常原煤生产计划,又提高了设备检修的质量。
2.4 应对突发事故及时、快速反应,做好事故汇报
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快速和准确。所谓快速,是指对各种隐患发现早,采取措施处理快,向上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快。所谓准确,是指对情况的判断准确,查找原因准确,采取对策准确。及时汇报、制定法案、采取措施、快速组织力量进入事故现场。
2.5 落实责任,抓好季节性工作重点工程的调度,确保矿井安
全生产每年的季节性工作也是调度工作一项主要内容,抓好季节性工作,突出“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坚持“超前预防、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强化管理。要强化对“三防”工作的计划、工程施工等工作的检查,按时下发“三防”工作意见。季节性工作的重点工程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惩,对存在的问题落实闭环,编号存档。
3 结束语
通过煤矿生产调度、管理经验做法,大大提高了调度人员调度工作的正确性、及时性和协调效率。发挥了调度指挥中心的作用,杜绝了调度指挥失误。确保了安全生产调度信息畅通,指挥畅通、及时、有力。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保证了矿井的长治久安。
第14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论述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套稳定大局。众所周知,煤矿企业是典型的职工劳动强度高、从业危险性高、事故发生率高的“三高行业”,在煤矿企业里安全自然就成了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国家和各级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召开了多次会议。实践表明,安全生产管理光靠领导重视、开会议、发文件是不够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企业,每一个职工,注重企业内部具体日常化细节管理,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 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 经济 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 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 ,从全面贯彻落实“____”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环节过程人手、注重生产日常细节管理,努力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本文根据自己的现场工作经验、结合企业的特点,谈几点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
一、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安全预防“补牢”未必为“亡羊”,只有使得预防工作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安全工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一)、做好“安全理念”的思想预防。生产过程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诸多事故的祸首。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预防工作搞好,才能把事故后处理变为处理后无事故,避免企业因预防工作没做到位而造成事故,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
(二)、做好“安全文化”的行为预防。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有事故征兆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在行动上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造成事故隐患。避免有对工作不尽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一些小的隐患、缺陷心存侥幸心理,往往会把一些小事搞大、大事搞砸。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做好“安全管理”的技术预防。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煤矿生产 地质 环境 复杂,包容面广。对技术环节薄弱的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对安全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要敢于加大管理力度;设备有缺陷的要舍得投入资金进行革新改造。从设备质量、人员技术力量上做到预防。
二、安全管理必须务实抓安全管理必须务实、任何的不务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危害、都不可取。安全上一时的疏忽、侥幸,虽然可以在突击、蒙骗、辩解下脱逃责任,但却会留下一个潜伏的隐患,极易让人养成懒情的惯性心理。这种作风用来来抓安全,轻则懒惰了自己,重则成了一种惯性,就会危及安全工作效率,影响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安全事大,关乎生命,人人有责。“临时抱佛脚”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但却经不起明眼人的审查、经不起时间的考验。问题与隐患能隐藏一时,却也能在不经意时爆发,它若爆发,随之而来的,会是可怕的事故。对安全与隐患,轻易地相信自己的经验判断,而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热衷于临时突击,当问题被查出,本身受到处罚,心里才明白平日里的不重视、不作为是多么地危险,然而此时的后悔与叹息,又有何用呢 “没有铁打的基础,撑不起高楼”。安全工作,只有一点点地日常积累,让安全真真正正地入耳入脑人心,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够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日常的、扎实的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一以贯之、常抓不懈,自然能够在“万变”地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面前从容淡定、游刃有余。
三、安全生产要强化细节管理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中,也许太多的人,总不屑一顾安全管理的细节,殊不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精益求精的细节管理。安全生产无小事。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带着“显微镜”深入一线检查隐患,运用“放大镜”及时整改隐患。要从大局着眼,从细微处人手,想在心理、挂在嘴上、看在眼里、跑在腿上,时刻绷紧安全这个神经。 想做大事的人很多,但愿意把小事做细的人很少;我们不缺乏备类管理规章制度,缺少的是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日常工作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心思缜密地注重细节,宝贵的生命就这样在疏忽中失去。始终关注细节,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安全管理尤其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需要每个细节很完美很难,但只要一个细节没注意到,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细节不是空喊出来的,它是一种习惯,是一种积累,也是一种眼光,一种智慧,关系着我们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
四、警惕不良习惯酿灾祸
在煤矿企业里,众多的职工有着不同的行为习惯。其中有些是有害的。如有的地面职工见到熟人喜欢打打闹闹,骂大会;有的干起工作毛手毛脚等等,这些都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其实,工作的过程中说笑打闹也好,干活毛手毛脚也好,都容易出现偏差酿成事故。一些企业结合单位实际开展岗位行为规范教育以及“手指口述”操作,就是为了纠正各种妨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习惯,保证职工在岗位尤其是在要害岗位上正规、集中精力操作,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力举措。煤矿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随时都会出现,职工不论在什么岗位,工作时都有规规矩矩,执行制度、规范上岗,切不可死守自己的老习惯、坏习惯,那样会误了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毁了生产的安全。
五、安全工作靠大家
在现实工作中,一提到安全工作,一些人总不以为然,认为那是领导和安全员的事,与自己无关,或是关系不大。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形成这种认识误区的根源在于没有搞清楚,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存在这种认识的职工主观上产生麻痹,思想上警惕性放松,在实际生产工作中对安全心不在焉,能应付则应付、能走“捷径”则走“捷径”,这就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抓安全工作仅仅依靠领导和安全员是远远不够的,领导和安全员其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了解生产现场,班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获取安全信息,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但是生产单位,员工多、生产面广、危险源点多,不可能派专人一直“关照”每位员工,更何况8小时以外呢因此说,抓好安全工作更应该靠大家,靠我们每一个员工自己。 只有依靠自己,安全学习的积极性、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才会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才会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才能及时发现自己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能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其实依靠自己抓安全说到底就是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实现这一转变就能使广大员工自觉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讲标准、讲规程、查隐患、反违章,时时事事保安全”的思想,从而真正做到工作上“三不伤害”。“三不伤害”的精神实质,主要体现了一个“我”字,企业就是由许许多多的“我”组成,假如我们每一个职工都能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那么企业安全生产的大好局面就会形成。
六、安全工作需要强化闭环管理发现了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最终将安全隐患消除掉,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闭环管理,就是为了对安全隐患全部、干净、彻底消灭之,不留后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地单位在闭环管理方面做的还不够。处理起隐患来不是拖泥带水,就是不够果断,以至于旧的还没有解决,新的安全问题又接踵而至。抓好安全闭环管理,其重要意义在于强调对待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能遇到问题就绕道走或者互相推诿扯皮、踢皮球。一项工作如果只有开始而不收好尾,那这样的工作肯定是有缺陷的。在调查事故起因时,往往会发现事故是隐患处理不彻底、留下的尾巴而致。等到人们大梦初醒时,一切都已悔之晚矣;一些安全检查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查出了问题,开出一张罚单或整改通知书,然后就万事大吉了,至于隐患有没有整改,整改到什么程度,好像已经不在关注的视线范围之内了。这样长期下去,不出问题才怪呢 有则故事颇能给我们以启发;过去有一个猎人,同时去追几只兔子,结果追来追去,什么也没有捞到,最后落得个空手而归。这个故事的教训告诉我们,要集中精力做好一件事,不能旁顾左右心分散。处理安全问题也是这样,要一件一件地去解决,要盯在现场,要有一种不处理好誓不罢休的决心。大家都这样去做了,安全隐患作威的空间必然就会越来越少。抓安全要有始有终,对安全隐患要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真正做到安全闭环管理,只有如此,我们的安全生产才会有可靠的保证。
七、安全应多一些“自律”
说起安全的重要性,道理谁都懂。但能够坚持数十年如一日做好安全工作,却很难。 确保安全生产,除了企业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外,更需要职工有持之以恒的毅力和律己慎独的良好心态。如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因素,即使没有安全员在现场检查监督,也决不能图省事存侥幸。要多做些准备,要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尤其是没有人监督时,个别人往往会放松安全弦,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敢贸然干。其实那些安全措施不是“秀”给检查人员看的花架子,即使一次侥幸违章行为逃避了处罚,也鼓励了冒险作业者的胆量和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所以加强自律是做好安全的关键。 做善于自律的人,首先要有一颗关爱安全的心。不仅表现在自己的小组和团队成员之间,也应对不熟悉的人的安全多一些关心。这样面对安全事故就会多一些警醒,少一些麻木;对他人的危险作业行为多些提醒,少些漠视;对自己的作业行为多些理智清醒,少些盲从糊涂。做善于自律的人,会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安全检查,只要安全措施得当,按章作业,对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检查不检查都是一个样。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捷径可走,只有实实在在地坚持制度,狠抓落实;只有从预防抓起,从细节抓起;只有全员参与,共同营造;强调自主管理;注重日常基础工作,我们的安全工作才会更安全。
第15篇 浅谈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产生力,是我们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障。而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就是开展技术工作、技术管理及技术革新的生力军。一个工程技术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新技术、掌握新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技术革新,才能适应煤矿企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真正起到科学技术指导安全生产的作用。随着张集煤矿的发展壮大,在经营、管理、生产等多方面不断创下新的记录,这些成果与矿的“产量大矿、人才大矿”的长远战略目标是分不开的。 加强技术创新,加快技术进步,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煤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煤炭行业面貌的系统工程。煤矿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技术管理不到位或出现漏洞而造成的,因此,加强技术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
一、煤矿安全生产与技术的关系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为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涉及到煤矿生产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又十分复杂,环节众多。因此,我们必须把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煤矿生产管理的全过程,指导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而打乱正常生产秩序甚至酿成大祸。矿井开拓,开采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矿井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是对巷道布置,采区的划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造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等都要有总体规划和安排,为了满足矿井开拓,开采部署合理化的需要,在设计时就必须对地质勘探,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使用,先进工艺流程的发展水平进行广泛的了解,设计应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巷道布置力求简单,各系统的设施和设备能力首先要经济实用,全矿性的防治事故措施要得力,上述都必须要有技术的支持,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技术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最终制定出最佳方案。一座矿井的开拓设计,甚至一个采区的开采设计,关系到整个矿井的寿命和效益的好坏,所以技术管理是在制定开拓、开采设计时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工序和节配合不当就会造成故障和事故,甚至可以酿成大祸,严重危及职工的安全,不论任何煤矿均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只有通过不断查处事故隐患,明确安全上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措施,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众所周知,煤矿生产隐患与事故是密切相关的,那么预防事故的重点就是消灭隐患,如果对小的隐患或一般的隐患重视不够,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也可能使小的隐患上升为重大隐患直至造成事故。煤矿在开采过程中,水、火、瓦斯、煤尘、顶板问题始终伴随着矿井的开采,因此对这些长期性隐患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手段,实施防治措施,使其不出现危险状态。如果在开采过程中,对出现的局部瓦斯超限,工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斯来压以及过断层和钻空顶等这些短期隐患,应明确责任,制定临时措施,加强管理,使其尽快消除,所以说,煤矿短期性隐患又是技术管理的重点,不仅要有定期分析,还要尽可能做到定量分析,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隐患与事故的关联度,科学合理地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依靠科技进步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
要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工艺,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广大员工的综合素质,努力改善井下的工作环境,大家都知道,煤矿安全状况不好,除受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制约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但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不要盲目行事,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重视,因为,对一部分新技术存在着二次开发的问题,应注意新条件下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避免形成新的隐患,使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同时技术管理及革新应用具有超前性、规划性和指导性的特点。煤矿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煤矿生产中某个环节或某些人员操作失误或疏忽造成的,而技术管理上出现漏洞或者技术管理不到位,往往是造成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引进、改进及革新生产技术,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三、技术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技术管理贯穿于煤矿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涉及到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十分复杂,环节众多,要做到安全生产,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此,我们必须把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入到煤矿生产管理全过程中去,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而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甚至酿成重大事故。
技术管理关系到制定合理的开拓开采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完善等工作直接影响着煤矿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是基础文件,具有指导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它规定了操作中的具体做法,是技术管理的具体体现。它的内容除了对系统和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劳动组织有详细明确的说明以外,还应有针对性很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地质条件和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时,还应及时制定补充措施。目前,在《作业规程》的编写、审批、贯彻、执行方面,存在着以下几面的问题值得重视。有的《作业规程》写得较为笼统,欠具体化。例如《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掘工作面禁止空顶作业,在《作业规程》中也照写禁止空顶作业,现场条件需要工人进入无支护区进行临时支护怎么办?在临时支护没有完成前,工人在无支护区作业算不算空顶作业等等。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怕承担事故责任,便要求将《作业规程》写得面面俱到,把一些没有实际内容根本无一点针对性的东西统统罗列进去,甚至原封不动地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也抄了进去。而且每发生一次事故,增加一些所谓针对性的内容,你有你的针对性标准,我有我的针对性标准,众说纷纭,这样发展下去《作业规程》会成什么样子?但对此作法似乎是谁也没有理由反对或改变,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在编写《作业规程》时安全系数多大比较合适是值得研究的,安全系数过小,会出现工人按《作业规程》作业也可能发生事故;若安全系数过大,不仅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而且易使工人产生错觉,甚至认为不按要求做也不会发生事故。久而久之,造成工作上习惯性违章,同样会发生事故。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一部分人的不负责外,在编制《作业规程》时,技术管理的不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使《作业规程》更合理、更科学,就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工作。
技术管理是排查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手段,作为井工开采的煤矿,客观上存在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机电运输等方面不安全的因素,在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工序和环节配合不当就会酿成故障或事故,严重危及职工的安全。不论何种条件的煤矿,均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只有通过不断排查事故隐患,全面认识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其严重程度,明确安全上的工作要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安排治理隐患工程,才能为预防事故奠定基础。隐患与事故密切相关,预防事故的重点,就是消灭隐患。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列为重大隐患,要重点治理。其它隐患列为一般隐患,一般隐患是动态的,暂时影响较小,但是,如果重视不够,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也可能上升为重大隐患直至造成事故。开采有瓦斯、煤尘、水患、自然发火和顶板问题的自然隐患矿井,这些隐患将伴随矿井开采的始终。对长期性隐患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手段,实施防治措施和工程来加以治理,使其不出现危险状态。瓦斯浓度的异常和超限,采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三软煤层中的顶、底板控制、过断层和老空等隐患处理。对这类隐患应明确责任,加强治理措施,使其尽快消除或安全通过。短期性隐患应作为现场排查治理的重点。在排查事故隐患时,要依靠技术手段对地质条件、生产环节、开采状况等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不仅要有定性分析,还要尽可能做到定量分析,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隐患与事故的关联度。这样,才能得出准确、科学的依据,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 煤矿安全状况不佳,除了受制于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以外,还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煤矿职工的综合素质等有很大关系。要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方法,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煤矿职工的综合素质,尽量降低劳动强度,努力改善井下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使煤矿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重视,不能因为没有直接经济效益而被忽略。相当一部分新技术存在着二次开发问题,应注意在新条件下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避免形成新的隐患,使其在安全生产中发挥良好作用。技术上创新与改进所面临的安全问题较多。由于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许多先进的新工艺将逐步改进和代替现有的工艺,如通风瓦斯管理办法创新:瓦斯异常区域采用老塘pvc射流管稀释瓦斯的办法来减少瓦斯超限的次数和降低瓦斯超限浓度;采煤工艺改进:中深孔爆破落煤工艺彻底解决了作业人员进入老塘作业的不安全行为;采煤工艺的引进及革新: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艺的实验成功及以后的推广,将解决在三软煤层中顶板管理的困难;支护方式的改革:采用钢格栅支架支护过断层及破碎带。这些新工艺需要技术员去学习并尽快熟练掌握其工艺流程、技术要求。
将上述诸多问题归纳起来有两条:一是原有的部分做法和经验不能使用了,必须重新探索方法和总结新经验;二是有些要突破原有的规定,即所谓“突破禁区”,在技术上有很大风险。在技术工作中敢于创新,但对创新工作采取简单从事不顾及安全后果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正确的做法是慎重对待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循序渐进地进行试验。鉴于煤矿基础理论知识较薄弱、试验和测试手段欠缺、信息资料不足的状况,提倡煤矿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搞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攻关,使科研成果尽快在现场推广使用,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技术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量事实已经说明,加强对生产技术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的技术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一套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就必然带有随意性、盲目性,也必然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技术管理同样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组织上充实技术管理人员,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前,部分煤矿经济效益较差,外部经济市场的诱惑等影响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一些工程技术人员离开煤矿向其它行业流动。其次,技术工作责任较大,而得到的待遇偏低,也影响了一部分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致使有些工程技术人员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不能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三是技术创新机制和激励机制尚不完善,甚至存在干好干差一个样情形,因而使广大职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缺乏技术创新的热情。这些问题若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就能使广大煤矿职工热爱矿山,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千方百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则肯定会对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
总之,在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及革新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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