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宣钢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被列入国家安全监察目录体系内的桥式起重机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活动。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
3.1.1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从订购、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环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1.2负责审核所购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厂家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质。
3.1.3负责审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使用证。
3.1.4负责审核办理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过户及注册登记使用证注销手续。
3.1.5负责审核公司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并督促实施。
3.1.6负责组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专业检查及考核。
3.1.7参与制定、修订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3.1.8监督、检查机电类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建档和台账。
3.1.9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3.1.10负责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取证等教育工作。
3.1.11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2生产设备部是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3.2.1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
3.2.2负责制定、落实机电类特种设备大中修计划。
3.2.3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2.4执行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准入制度。
3.2.5负责公司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及处罚规定。
3.2.6负责所辖范围内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的选型。
3.2.7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机电类特种设备运行、使用、检修、维护、安全等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
3.2.8负责组织特种设备设计、引用、制造、安装、检修、改造,各类形式的检测、检验、报废等施工方案审查,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工程项目中的特种设备竣工及试车工作。
3.2.9负责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2.10负责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确保帐物一致、信息准确。
3.2.11负责编制、申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校)验参数及申请检(校)验报告书。
3.2.12对于特种设备各类检测、检验应提前向生产部门申请作业时间,并召开有关协调会进行周密布署。
3.2.13负责监测、检验报告管理,对报告中提示不合格项目应安排整改。
3.2.14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报废审核和处理。
3.2.15负责组织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自行检查。
3.2.16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3车间管理职责
3.3.1严格执行有关机电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程,公司规章制度。
3.3.2根据法律、法规、规程总厂规章制度,结合公司、车间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与安全管理台帐、运行、点检记录等。
3.3.3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中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3.3.4负责本单位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3.5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检修、改造、检测、检验等方案讨论与实施。
3.3.6检查、检测、检验发现各类问题,应按有关部室要求安排整改,暂时无法整改项目,应制定周密安全措施,监督运行或停止运行。
3.3.7机电类特种设备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室汇报,参与事故抢救,抢修工作,如实向调查组汇报事故经过。
3.3.8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4、工作程序
4.1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招标部门对承揽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准入制度。
4.2设备保障部对承担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协力检修的单位,每年结合资质年审时一同审查,并将审查的原始资料备份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复审备案。
4.3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设备处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
4.4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机电类特种设备作业的单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经委托单位和作业单位盖章,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及设备出厂资料(移装、改造、维修机电类特种设备须提供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书、特种设备登记表)及施工方案,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4.5新装(移装)、改造、大修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协同设备处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由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部会同施工单位、检验单位对设备安全性能、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及档案资料归档等情况进行总体验收。
4.6电梯、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起重机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其他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
4.7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均由公司委托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心负责检验。
4.8凡到期需检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由安全环保部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委托书》一式两份,提前一个月分别报市检验单位。
4.9新安装机电类特种设备在验收检验合格后30日内,凭验收检验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0移地安装及大修改造产权未发生变更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原设备注册代码不变,但在设备登记表移装、改造记录项目栏中须注明。验收检验后,凭合格报告,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1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经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或缺陷问题,由设备处落实整改,整改后由原检验单位复检确认,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12认真填写、妥善保管好《(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保证设备产品编号、注册代码、规格型号、内部编号、安装地点等关键登记信息清晰、准确。定期检验注册换证时,随同检验报告一并交付公司审核。设备所发生的重大维修、改造及事故隐患处理等情况应及时在特种设备登记表相关栏目中详细填写。
4.13《(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意见审核栏使用完后,以旧换新。因保管不善遗失登记表的,安全环保部负责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申领登记表重新填写补办;查不到相关信息不能补办的,一律按新安装设备重新办理告知、注册登记。
4.14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安全环保部应及时索取合格报告,并在检验后一个月期限内将《(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及合格检验报告送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换证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5公司内部因结构调整等原因,机电类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的,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使用过户申请表》。新用户携带新、旧特种设备登记表、有效检验报告及过户申请表,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过户手续。
4.16凡暂停使用或报废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由设备处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登记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或报废注销手续。停用设备启用时,须重新检验并办理注册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5、考核
5.1凡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规定考核。
5.2凡承揽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外委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自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与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遵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 宣钢有限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被列入国家安全监察目录体系内的桥式起重机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活动。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
3.1.1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从订购、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环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1.2负责审核所购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厂家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质。
3.1.3负责审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使用证。
3.1.4负责审核办理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过户及注册登记使用证注销手续。
3.1.5负责审核公司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并督促实施。
3.1.6负责组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专业检查及考核。
3.1.7参与制定、修订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3.1.8监督、检查机电类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建档和台账。
3.1.9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3.1.10负责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取证等教育工作。
3.1.11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2生产设备部是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3.2.1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
3.2.2负责制定、落实机电类特种设备大中修计划。
3.2.3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2.4执行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准入制度。
3.2.5负责公司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及处罚规定。
3.2.6负责所辖范围内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的选型。
3.2.7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机电类特种设备运行、使用、检修、维护、安全等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
3.2.8负责组织特种设备设计、引用、制造、安装、检修、改造,各类形式的检测、检验、报废等施工方案审查,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工程项目中的特种设备竣工及试车工作。
3.2.9负责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2.10负责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确保帐物一致、信息准确。
3.2.11负责编制、申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校)验参数及申请检(校)验报告书。
3.2.12对于特种设备各类检测、检验应提前向生产部门申请作业时间,并召开有关协调会进行周密布署。
3.2.13负责监测、检验报告管理,对报告中提示不合格项目应安排整改。
3.2.14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报废审核和处理。
3.2.15负责组织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自行检查。
3.2.16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3车间管理职责
3.3.1严格执行有关机电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程,公司规章制度。
3.3.2根据法律、法规、规程总厂规章制度,结合公司、车间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与安全管理台帐、运行、点检记录等。
3.3.3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中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3.3.4负责本单位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3.5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检修、改造、检测、检验等方案讨论与实施。
3.3.6检查、检测、检验发现各类问题,应按有关部室要求安排整改,暂时无法整改项目,应制定周密安全措施,监督运行或停止运行。
3.3.7机电类特种设备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室汇报,参与事故抢救,抢修工作,如实向调查组汇报事故经过。
3.3.8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4、工作程序
4.1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招标部门对承揽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准入制度。
4.2设备保障部对承担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协力检修的单位,每年结合资质年审时一同审查,并将审查的原始资料备份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复审备案。
4.3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设备处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
4.4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机电类特种设备作业的单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经委托单位和作业单位盖章,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及设备出厂资料(移装、改造、维修机电类特种设备须提供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书、特种设备登记表)及施工方案,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4.5新装(移装)、改造、大修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协同设备处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由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部会同施工单位、检验单位对设备安全性能、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及档案资料归档等情况进行总体验收。
4.6电梯、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起重机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其他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
4.7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均由公司委托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心负责检验。
4.8凡到期需检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由安全环保部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委托书》一式两份,提前一个月分别报市检验单位。
4.9新安装机电类特种设备在验收检验合格后30日内,凭验收检验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0移地安装及大修改造产权未发生变更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原设备注册代码不变,但在设备登记表移装、改造记录项目栏中须注明。验收检验后,凭合格报告,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1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经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或缺陷问题,由设备处落实整改,整改后由原检验单位复检确认,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12认真填写、妥善保管好《(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保证设备产品编号、注册代码、规格型号、内部编号、安装地点等关键登记信息清晰、准确。定期检验注册换证时,随同检验报告一并交付公司审核。设备所发生的重大维修、改造及事故隐患处理等情况应及时在特种设备登记表相关栏目中详细填写。
4.13《(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意见审核栏使用完后,以旧换新。因保管不善遗失登记表的,安全环保部负责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申领登记表重新填写补办;查不到相关信息不能补办的,一律按新安装设备重新办理告知、注册登记。
4.14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安全环保部应及时索取合格报告,并在检验后一个月期限内将《(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及合格检验报告送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换证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5公司内部因结构调整等原因,机电类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的,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使用过户申请表》。新用户携带新、旧特种设备登记表、有效检验报告及过户申请表,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过户手续。
4.16凡暂停使用或报废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由设备处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登记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或报废注销手续。停用设备启用时,须重新检验并办理注册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5、考核
5.1凡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规定考核。
5.2凡承揽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外委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自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与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遵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第3篇 宣钢有限公司设备检修与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保护职工在设备检修期间的生产、维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作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加设备检修的所有单位(包括外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
3、组织生产、施工、作业的各级领导及生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贯彻“管施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4、各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各职能部门(或人员)都应对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实现安全施工负责。
5、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设备检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
6、各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组织生产施工作业安全的第一人,应承担生产、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员,制订出各项安全职责、例会制度、班组活动。奖惩考核及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工作,并检查督促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交叉作业,特殊环境等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确保生产施工中的安全。
8、各生产、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机具、设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安全可靠,严禁擅自操作,施工区域内的其他设备、机具(特别是性能不熟悉的)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确因需要必须请专业人员认可、确认后方可实施。电焊机地线要规范(地线一定要接到直接焊接的部位,防止将其他设备损害),电焊、气割(焊)工作完成后,一定要检查现场,消灭火种,防止死灰复燃。
9、各生产、施工单位,必须要求从业人员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特殊区域的特殊保护用品等,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各项规程。
10、各生产、施工单位必须维护创造好现场的安全作业环境。施工中的沟、坑,交叉作业等危险区域及特殊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及警戒。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11、各施工单位,必须教育好本单位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术技能,熟悉设备性能,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过好班组安全活动。
12、各生产、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一级管理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负责,层层办理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能得到落实。
13、各生产、施工单位必须坚持参加安全例会。
14、各生产、施工单位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境保护法制观念,自觉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15、各生产、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环保制度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注意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6、各生产、施工单位,要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与卫生,杜绝油污遍地及垃圾乱扔现象。
17、各生产、施工单位,在厂区内不允许焚烧工业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18、各生产、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环保的要求,对废油及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液要集中收集、集中处理,不允许随意排放和偷排到排污沟内。
19、生产设备部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其项目的外委参修人员的安全交底负责。
20、检查与考核
〈1〉、各生产、施工单位在作业前,必须制定单项工程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定《安全协议》,经由设备技术部认可签章和生产安环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违者停止其在我厂的作业,并据此考核相关科室并对检修单位罚款500元。
〈2〉、各生产、施工单位,在办理安措的同时,自带安全押金交生产安环部,用于施工、检修期间安全管理处罚,押金据工程大小工期长短定人民币500—1000元,处罚依据公司安全考核制度及本规定。
〈3〉、在我公司进行的其他作业的外来人员,用工单位负责其安全管理,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杜绝违章违制;公司对用工单位依据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4〉、各生产、施工单位,发生人身险肇、火灾、人身伤害事故,据其原因处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损失不够部分责任单位立即补齐,否则停其工程。
〈5〉、各生产、施工单位必须派员参加检修期间每周隔天的安全例会,一次不参加的罚款50元。
〈6〉、进入作业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一次罚款100元/人。
〈7〉、严禁班前(有酒气味)、班中饮酒,违者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并立即停止其作业。
〈8〉、高处作业(离基准面2米以上)须戴好安全带。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9〉、危险作业(煤气作业、爆破作业、禁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进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等),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违者处以300元以上罚款。
〈10〉、焊接作业,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由于焊接问题对电器设备造成损坏。
〈11〉、违反停送电制度,未造成后果的罚款500元,造成后果的根据严重程度另行处理,造成设备损坏的按价赔偿。
〈12〉、电器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电焊机、水轮机、潜水泵等)缺少防护罩、盖或发现有防护设施损坏的,一起罚款100元。
〈13〉、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违者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0元。
〈14〉、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安全距离不够或氧气表、乙炔表接头泄漏,一处罚款100元,表损坏一只罚款200元。
〈15〉、不得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设备,违者罚款100元,造成后果视后果严重程度另行处理。
〈16〉、起重机械卷扬机钢丝绳、钩头损坏超标及安全装置失灵,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17〉、挂钩人员,行车工、起重工要严格执行“十不吊”违者罚款100元。
〈18〉、因施工检修出现的坑、沟、池、走台、升降台,应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围栏或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19〉、立体交叉作业无现场监护,没拉安全警戒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20〉、高处作业时不得上下抛掷物件,下方设置警戒线区并有专人监护安全,违者罚款200元。
〈21〉、安全警示标志牌、警示灯、警示音响信号必须完好,出现故障应立即修复,违者罚款200元。
〈22〉、凡对违章违制隐瞒、庇护者,与违章者同等处罚。
〈23〉、本制度没有例举的违章违制行为,检查中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24〉、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所罚款,实行专款专用,用于鼓励在施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100-500元一次性奖励。
〈25〉、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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