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水利水电工程高边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总则
1.1为规范高边坡安全施工,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及设备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高边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
1.2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全面分析工程特点、水文地质条件、现场环境等因素,制定能满足高边坡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对高边坡施工进行安全风险评价,以便于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3在高边坡的部位进行施工作业,除执行本措施外,还应执行有关的规范和规程。
1.4本措施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系统所进行的高边坡开挖、支护等作业。
2、一般规定
2.1施工生产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主要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和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禁令。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设备不得进入施工区。
2.2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本工种之外的工作。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2.3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硬底鞋、带钉易滑的鞋和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2.4在施工现场行走应注意安全,不得在边坡下方休息或停留。
2.5临边、危险区域、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牌,夜间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2.6从事高边坡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边坡作业。
2.7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不得抛掷。
2.8遇有影响施工安全的恶劣气候时,禁止进行高边坡作业。
3、施工准备阶段
3.1影响边坡施工安全的危害因素
3.1.1开挖线上部不稳定岩体、松动岩块,直接影响下部作业安全,应进行清除或加固支护处理。
3.1.2岩石性质的影响:包括岩石的坚硬程度、抗风化能力、抗软化能力、强度、组成、透水性等。
3.1.3岩层的构成与结构的影响:节理裂隙的发育程度及其分布规律、结构面的胶结情况、软弱面和破碎带的分布与开挖坡面的关系。
3.1.4水文条件的影响:主要是地下水的埋藏深度及动态变化,地表水的作用情况。
3.1.5地貌的影响主要是边坡的高度、坡度和形态。
3.1.6风化作用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风化作用减弱岩石的强度。
3.1.7气候影响因素。
3.2施工布置
3.2.1 现场施工总体规划布置应遵循保证安全、有利施工、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则。
3.2.2 生产、生活、办公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基稳定,不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威胁。
2、交通道路畅通,区域内通行道路宜避免与施工主干线交叉。
3、生产车间,生活、办公房屋,仓库的间距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4、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远离其它区并满足相关规定布置。
3.2.3 施工区内起重设施、施工机械、移动式电焊机及工具房、水泵房、空压机房、电工值班房等布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3.2.4 大型施工机械与车辆停放场的布置应与施工生产相适应,要求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础稳固,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3.2.5 弃渣场布置应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3施工道路布置
3.3.1 永久性机动车辆道路、桥梁、隧道,应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801)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施工运输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3.3.2 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15%。
2、道路最小转变半径不得小于15m,因自然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应有足够的回车场地和安全墩)。
3、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7.0m,单车道不宜窄于4.0m。单车道在可视范围内应设有会车位置。
4、路基基础及边坡保持稳定。
5、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叉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标志。
6、悬崖陡坡、路边临空边缘除应设有警示标志外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等安全防护设施。
7、应设有排水设施,排水设施不得占用有效路面。
3.3.3施工现场临时性桥梁,应根据桥梁的用途、承重载荷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修建,并符合以下要求:
1、宽度应不小于施工车辆最大宽度的1.5倍。
2、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3.3.4 施工现场架设临时边坡栈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稳固、平坦畅通。
2、人行坡栈桥宽度不得小于1.2m。
3、手推车便桥宽度不得小于1.5m。
4、临边、临空处应按规定设有挡脚板、防护栏杆等。
4、开挖
4.1覆盖层开挖
4.1.1在覆盖层施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清理完边坡的风化岩块、堆积物、残积物和滑坡体,并在适当位置修筑拦渣坎,保证下部施工安全。
4.1.2在覆盖层开挖前按设计要求完成截水、排水沟的施工,验证排水效果,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对施工的影响。
4.1.3覆盖层开挖应按设计边坡坡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坡面按设计要求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
4.1.4坡面随开挖下降及时进行清坡,按设计要求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支护,保证施工安全。支护主要采取锚固、护面和支档几种形式。
4.1.5作好汛期防水、边坡保护措施,防止边坡坍塌造成事故。
4.1.6对于边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若开挖面不能及时支护时,应预留保护层,在有条件支护时,再进行保护层开挖。
4.1.7需人工开挖的坡面覆盖层,应在开挖范围内,按照每人控制2.5m的水平距离,作业人员系安全带,从高处分条带向下逐层依次清理,相邻5人之间最大高差不得大于1.5m,所有人员之间最大高差不得大于3m,对于块体较大、人工无法撬动的孤石,宜爆破后清除。
4.1.8在覆盖层开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或滑移迹象,应立即暂停施工并将施工人员及设备撤至安全区域,在查清原因、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
4.2边坡石方开挖
4.2.1边坡石方开挖采取自上而下的开挖方式,同时应作好边坡开口线上下一定范围内的锁口和锚固工作。对于需要支护的边坡,采用边开挖边支护的方法,永久支护中的系统锚杆和喷混凝土与开挖工作面的高差不大于一个梯段高度,永久支护中的预应力锚索与开挖工作面的高差不大于两个梯段高度。
4.2.2边坡开挖时,不得采用对坡面产生破坏的爆破方法,可在坡面3-5米以内预留保护层;也可先进行坡面预裂爆破再进行主体石方开挖爆破,一般采用梯段加预裂爆破一次开挖。严格控制一次最大单药量,质点振动速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2.3对于边坡易风化破碎或不稳定的岩体,应先做好施工安全防护,边开挖边支护。在有断层和裂隙发育等地质缺陷的部位,应在支护作业完成后才能进行下一层的开挖。
4.2.4在开挖面靠近马道或平台设计高程时,各级马道及平台预留1.5~2m的保护层,保护层开挖严格按照保护层开挖技术要求进行,并在马道或平台外侧,分别设置马道护栏及其它挡渣措施,以免石渣滑落。
4.2.5在靠近其他建筑物边沿或电杆、电缆、电线、风水管等附近开挖时,应由技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
4.2.6边坡开挖的分层厚度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两马道间的高差、钻孔设备和装载机械的技术参数等因素确定。
4.3钻孔作业:
4.3.1钻机司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4.3.2钻机的工作地面应平整,在倾斜地面作业时,履带板下方应用楔形木块塞紧。不得在斜坡上横向钻孔作业。
4.3.3应采用湿式凿岩,或装有能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作业人员宜佩戴口罩、面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4.3.4开钻前,应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盲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不得作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残空中钻孔。
4.3.5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4.3.6钻孔质量应符合爆破设计要求,不得因钻孔误差影响爆破效果或发生安全事故。
4.4爆破作业。
4.4.1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并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4.2爆破方案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按审批后的爆破方案作业。
4.4.3应提前进行爆破试验,选定合理的爆破参数,施工中不断优化爆破设计方案,防止爆破对边坡岩体和周边建筑物的破坏。有杂散电流存在,不得使用电爆网络起爆。
4.4.4爆破器材的管理、运输、使用应符合《爆破安全技术规程》(gb6722)的规定。
4.4.5装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作业人员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孔应采取补孔、补钻、清孔等处理措施。
2、应从炸药运入施工现场开始,划定装药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
3、夜间装药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不得用明火照明。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距爆破器材20m外可用220v电压照明灯,在作业现场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灯。
4、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5、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6、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
7、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8、在装药过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9、当采用机械化装药时应按《爆破安全技术规程》(gb6722)的有关机械化装药规定执行。
4.4.6爆破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作业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警戒哨。
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警戒哨。
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4.4.7爆后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2、深孔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3、经检查确认无盲炮、爆堆稳定、无危坡、危石,爆破区安全后,经当班爆破负责人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4.8爆破危害防治措施
1、降低爆破震动强度的措施:减小爆破规模,降低一次爆破装药量;采用毫秒延时雷管,减少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加大间隔时间,避免不同段起爆炸药量爆破产生震动迭加增强效应。
2、降低爆破冲击波的措施:合理选择爆破参数;堵塞长度和抵抗线;爆破岩体如漏气或存在软弱夹层应进行必要地处理;尽量使爆破方向不朝向建筑物和人员活动场所。
3、爆破飞石事故的预防:爆破技术设计要合理;按设计要求钻孔、装药、起爆,确保装药施工质量;按设计要求的填(堵)塞料、填(堵)塞位置和长度,进行填(堵)塞施工。
4、预防爆破毒气中毒的措施:作业人员避炮应选择上风方向的安全位置;使用合格的炸药;爆后15min内不得进入爆区。
4.5土石方挖运
4.5.1进入高边坡部位施工的机械,应全面检查其技术性能,不得带病作业。
4.5.2施工机械进入施工区前,应对经过线路进行检查,确认路基基础、宽度、坡度、弯度、桥梁、涵洞等能满足安全条件后方可行进。
4.5.3施工机械工作时,严禁一切人员在工作范围内停留;机械运转中人员不得上、下车;严禁施工机械(运输车辆)驾驶室内超载,出渣车车厢内严禁载人。
4.5.4挖掘机械工作位置要平整,工作前履带要制动,挖斗回转时不得从汽车驾驶室顶部通过,汽车未停稳不得装车。
4.5.5机械在靠近边坡作业时,距边沿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确保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基上。
4.5.6装载机行走时,驾驶室两侧和铲斗内严禁载人。
4.5.7推土机在作业时,应将其工作水平度控制在操作规程的规定以内。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拖拉大型钻孔机械下坡时,应对钻机阻滑。
4.5.8运输车辆应保证方向、制动、信号等齐全可靠。装渣高度不得高出车箱,严禁超速超载。
4.5.9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时,必须停放在安全可靠、基础牢固的平地,严禁在斜坡上停车,临时在斜坡上停车,必须用三角木等对车轮阻滑。
4.5.10施工设备应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加强现场维护保养,严禁“带病”运行,不得在斜坡上或危险地段进行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5、支护脚手架
5.1脚手架搭设
5.1.1脚手架搭设前,应明确脚手架的设计及使用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指导书。
5.1.2脚手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规定进行设计、施工;严格履行方案的设计审批、验收程序;使用过程中,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准随意修改和变动其结构。
5.1.3脚手架宜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其设计施工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规定,还应编写设计计算书,对脚手架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等进行计算,并按规定审批。
5.1.4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架子工,施工前应对现场搭设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没有参加交底的人员不得上架作业。
5.1.5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质量检查验收,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构配件。严禁不同材质和不同规格的材料、配件在同一脚手架上混用。严禁使用变形或校正过的材料作为立杆,严禁使用滑丝扣件。
5.1.6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严禁交叉作业。
5.1.7因施工需要,增设临时悬挑式平台(如悬挑式操作平台等)时,应对脚手架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重新进行复核计算,在确保安全并经批准后执行。
5.1.8脚手板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人员经过的地方脚手板应满铺、铺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2、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
3、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间搭接;
4、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5、脚手板的铺设应平稳,绑牢或钉牢,脚手板垫木应用木块,并且钉牢。
5.1.9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由技术、质量和安全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办理签证手续(必要时可通过承载试验来检验)。搭设高度大于50m(含50m)或有特殊要求的脚手架,还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技术论证。满足搭建结构、安全防护和承载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10 施工脚手架的验收以设计和相关规范为依据,逐层、逐段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2、 脚手架的立杆、横杆、剪刀撑、斜撑、间距、走道、爬梯、栏杆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测各杆件连接和结构固定部分是否牢固。
4、大型脚手架的避雷、接地等安全防护、保险装置是否有效。
5、脚手架的基础处理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5.2脚手架的使用及维护
5.2.1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经检查验收、或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成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的,严禁投入使用。
5.2.2应在脚手架醒目的位置悬挂警示牌,注明脚手架通过验收的时间、使用期限、一次允许在脚手架上的作业人数、最大承受荷载等。
5.2.3 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班前检查。如遇大风、大雨、撞击等特殊情况时,应对脚手架的强度、稳定性、基础等进行专项检查,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未经处理、验收合格,严禁人员上架作业。
5.2.4作业层上的施工载荷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超载。
5.2.5雨、雪天气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雪、防滑措施,遇6级以上大风、强雾天气、能见度很低时应暂停在脚手架上作业。
5.2.6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或从事吊装作业时,应采取防火和防撞击脚手架的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5.2.7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固定连接件,不准任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用途,如必须改变排架结构,应征得原设计同意,重新设计。
5.2.8在施工中,若发现脚手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设计部门和安全部门,由设计部门和安全部门对脚手架进行检查鉴定,确认脚手架的安全稳定性后方可使用。
5.3 脚手架的拆除
5.3.1 脚手架拆除前,应编写拆除作业指导书,按该脚手架的设计报批程序进行报批。无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严禁拆除作业。
5.3.2拆除作业前,应将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拆除施工方案向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检查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5.3.3脚手架拆除前,应先将脚手架上留存的材料、杂物等清除干净,并将受拆除影响的机械设备及其他设施移开或加以保护。
5.3.4脚手架拆除按批准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要求,统一指挥,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不得上、下层同时拆除。
5.3.5拆下的材料、构配件等,严禁抛掷。应用绳索捆绑牢固缓慢下放,或用吊运方法运送到地面。
5.3.6 脚手架拆除后,应做到工完场清。所有材料、构配件应堆放整齐、安全稳定,并及时转运。
5.3.7脚手架应连续拆除完毕,若因故中途停顿,除作必要的加固外,还应在醒目位置挂警示牌,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支护
6.1边坡支护前,应根据地质条件、结构形式、工艺要求、岩体暴露时间等因素编制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6.2作业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支护。
6.3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施工区的边坡稳定情况,需要时应先进行安全处理。
6.4对不良地质地段的临时支护,应结合永久支护进行,即在不拆除或部分拆除临时支护的条件下,进行永久性支护。
6.5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尘帽等防护用品。
6.6 锚喷支护
6.6.1 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或依工程类比法,确定合理的锚喷支护参数。
6.6.2 锚喷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布置在安全地段。
6.6.3 喷射机、注浆器等设备,应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进行密封性能和耐压试验,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6.6.4 喷射作业面,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降低粉尘浓度,宜采用湿喷混凝土。
6.6.5 岩石渗水较强的地段,喷射混凝土之前应设法把渗水集中排出。喷后钻排水孔,防止喷层脱落伤人。
6.6.6 凡锚杆孔的直径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时,不得安装锚杆;
6.6.7 锚喷工作结束后,应指定专人检查锚喷质量,若喷层厚度达不到要求、有脱落、变形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6.6.8 砂浆锚杆灌注浆液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检查注浆罐、输料管、注浆管是否完好。
2、注浆罐有效容积应不小于0.02m3,其耐力不应小于0.8mpa(8kg/cm2),使用前应进行耐压试验。
3、作业开始(或中途停止时间超过30min)时,应用水或0.5~0.6水灰比的纯水泥浆润滑注浆罐及其管路。
4、注浆工作压力应逐渐升高。
5、输料管应连接紧密,不得有回折。
6、注浆作业应连续进行,罐内储料应保持在罐体容积的三分之一左右。
7、 喷射机、注浆器、水箱、油泵等设备,应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破损或失灵时,应立即更换。
8、施工期间应经常检查输料管、喷头、注浆管等管路的连接部位,如发现磨薄、击穿或连接不牢等现象,应立即处理;
9、带式上料机及其他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设置保护罩;
10、 施工过程中进行机械故障处理时,应停机、断电、停风;在开机送风、送电之前应预先通知有关的作业人员;
11、不得在喷头和注浆管前方站人;喷射作业的堵管处理,应尽量采用敲击法疏通,若采用高压风疏通时,风压不得大于0.4mpa(4kg/cm2),并将输料管放直,握紧喷头,喷头不得正对有人的方向;
12、当喷头(或注浆管)操作手与喷射机(或注浆器)操作人员不能直接联系时,应有可靠的联系手段;
13、 应适当减少锚喷操作人员连续作业时间。
6.6.9预应力锚索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设置专职安全检查人员,随时检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锚索造孔采用潜孔锤风动钻进时,应采取必要的除尘措施。开孔时,对孔口松动岩块应进行清除,以避免冲击钻进时岩体掉块伤人。
3、钢铰线通过特制的放料支架下料,防其弹力将人员弹伤,往孔内安装锚索时,应由专人统一协调指挥。
4、锚索张拉时,在千斤顶伸长端设置警戒线,以防张拉时出现异常伤人。
5、锚索施工时,高压风管、高压油管的接头应连接牢固;造孔、张拉机械的传动与转动部分均需设置完备的防护罩。
7、安全监测
7.1为了确保施工期的安全施工,应进行安全监测。监测的部位包括开挖结构面和开口线上部岩体,通过人工巡视检查和对观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掌握边坡岩体内部作用力和外部变形情况,评估和判断高边坡的稳定状况。
7.2施工期巡视检查:定期进行边坡的巡视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边坡是否出现裂缝,以及裂缝的变化情况(裂缝的深度及宽度)、是否出现掉渣或掉块现象,坡表有无隆起或下陷,排、截水沟是否通畅,渗水量及水质是否正常等,并做好巡视记录。
7.3边坡外部变形监测:在边坡重点部位,布置变形观测墩,施工期的变形观测应结合永久观测进行。通过大地测量法监测边坡变形情况,包括平面变形测量和高程变形测量。有条件的宜采用较为先进的全球定位(gps)变形测量系统。
7.4表面裂缝监测:主要监测断层、裂隙和层面的变化情况,通过在边坡裂缝表面安装埋设监测仪器,来反映边坡裂缝的开合情况。
7.5深层变形监测:通过在边坡内部深层安装埋设监测仪器,来反映边坡内部变形情况。主要采用测斜仪、多点位移计、滑动测微计等。
7.6支护效应监测:主要是对锚杆、锚索应力监测,通过在典型部位锚杆、锚索上安装监测仪器,对锚杆、锚索的应力进行监测,反应锚杆及锚索的支护情况及支护效果。主要采用锚杆应力计及锚索测力计进行监测。
7.7爆破振动及声波测试:在边坡开挖过程中,由于爆破震动影响,有可能造成边坡失稳,通过爆破振动监测及声波测试以控制爆破规模。采用设备宜为:爆破振动测试记录仪、声波仪等。
7.8边坡渗流监测:通过对地下水位和渗流量的变化情况来判断边坡的稳定状态。采用的设备为渗压计及测压管等。
7.9应做好边坡施工安全监测成果的整理、反馈工作,以指导施工,边坡的变形数据的处理分析,是边坡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中一个重要内容,用于对边坡未来的状况进行预报、预警,并对边坡的稳定现状进行科学的评价,预测可能出现的边坡破坏,应做好边坡施工安全监测成果的整理、反馈工作,以指导施工。
8、附则
8.1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有修改时,本措施将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
8.2本措施有未尽事宜,各单位应在实践中总结、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以便修改完善。
第2篇 开封豫龙浅论水利水电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针对每项工程特点而制定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环境、条件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才能编写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大型工程,除必须在施工项目管理规划中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总措施外,还应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详细地制定出有关安全方面的防护要求和措施,所以,为确保该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可分为以下四方面的内容措施:
一、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明确安全责任。针对各工种的特点和施工条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各级安全员忠于职守,本着对工程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对一切违反规定的劳动和违章行为,要坚持原则,及时纠正。
(2)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项施工方案、施工工序在付诸实施前,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必须事先做好技术交底,强化职工安全保护意识,杜绝违章。特别对于易燃易爆材料,在施工前制定详尽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建立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和劳保用具发放制度,确保工程设施、设备、人员的安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配备劳保用具和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
(4)密切与业主、当地政府之间的协调联系,及时贯彻执行下达的文件、批示。
二、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的布置应符合防火、防触电、防雷击等安全规定的要求,现场的生产
生活用房、仓库、材料堆放场、修配间、停车场等临时设施,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统一部署。
(2)施工场区内的地坪、道路、仓库、加工场、水泥堆放场四周采用砂或碎石进行场地硬化,危险地点悬挂警示灯或警告牌,工作坑设防护围栏和明显的红灯警示,并在醒目的地方设置固定的大幅安全标语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牌。
(3)现场实行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具体制定各项安全施工规则,检查施工执行情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防护知识,并进行安全作业考试,考试合格的职工才具备进入施工作业面作业的资格。
(4)重视业主和设计提供的气象资料和水文资料,做好抗灾和防洪工作。按照业主和监理要求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工作,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要求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若发现有可能危及人身、工程、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灾害措施,确保人身、工程、财产的安全。
(5)定期举行安全会议,适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由项目经理部成员,工区责任人和安全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各作业班组在班前班后对该班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处理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保留有关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档案。
(6)加强安全检查,建立专门安全监督岗,实行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应实现的安全生产负全责。遇有特别紧急的事故征兆时,停止施工,采取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工程结构安全。
(7)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常规的消防器材,明确消防责任人,并定期按要求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住房、库棚、修理间等消防安全距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9)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安全装置,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隔离存放,隔离存放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10)现场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的规定办理。
(12)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应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夜间施工或特殊场所照明应充足、均匀,在潮湿和易触、带电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36v。
三、预防事故的措施
(1)改进生产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施工。
(2)设置安全装置,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危险警示。
(3)预防性的机械强度实验和电气绝缘检验。
(4)机械设备的保养和有计划的检修。
(5)文明施工。
(6)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强化民主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普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伤亡事故的处理程序
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现场情况立即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并及时填写伤亡事故表上报企业,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用最快的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查员及工会。发生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告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其处理程序如下:
(1)迅速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
(2)组织调查组。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还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发生事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组。
(3)现场勘察。主要内容有:
1)作出笔录。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现场勘察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的位置;事故发生前的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行动;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2)实物拍照。包括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各部位之间的联系;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目拍照,提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人体拍照,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伤害的部位。
3)现场绘图。根据事故的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应绘制:建筑物平面图、抛面图;事故发生进人员位置及疏散图;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涉及范围;设备或工、器具构造图等。
(4)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分析的步骤和要求是:
1)通过详细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2)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资料,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3)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渐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原因的分析、确定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的责任者。
4)确定事故的性质。如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性事故。
5)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并应定人、定时间、定标准,完成措施的全部内容。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着重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报告,以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如内部意见不统一,应进一步弄清事实,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个别同志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
(6)事故的审理和结案。建设部对事故的审批和结案有以下几点要求: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应经有关机关审批后,方可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2)事故案件的审批权限,同企业的隶属关系及人事管理权限一致。
3)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的损失大小,谁有责任,主要责任,其次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还是领导责任等,按规定给予处分。
4)要把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图纸、照片、资料等记录长期完整地保存起来。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措措施
1)安全知识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2)安全技能训练。使操作者逐渐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3)安全意识教育。激励操作者自觉实行安全技能。4)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5)结合施工项目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6)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7)随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确定阶段教育内容。8)受季节、自然变化影响时,针对由于这种变化而出现生产环境作业条件的变化进行教育。9)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意识的全面安全教育。
第3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环境污染,针对生活工作环境、施工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条 各单位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人,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原则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安全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
第五条 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是在危险因素辨识清楚的基础上,运用技术方法对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资源配置。
第六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为前提。
第七条 可行性原则:在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设备、人员素质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可操作性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应做到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条 先进性原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设备、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简介:简要介绍安全技术措施要解决的对象;
(二)编制依据:技术文件、标准、合同;
(三)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法、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四)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五)检查标准。
第十一条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竖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栈桥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处临空、临水施工工程,高边坡施工工程;
(六)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七)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工程;
(八)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使用;
(九)预防自然灾害(防泥石流、防台风、防雷击、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见下图)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图
第十三条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收集施工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资料、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并开展查勘现场。
(二)收集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同类技术文件。
(三)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确定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一)根据工程情况、工期要求、现场环境开展平面规划。对具有危险性的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布置并明确标识。
(二)现场勘察,确定影响作业安全的环境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因素。
(三)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环境、作业流程,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分析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五)根据施工设备状况和使用条件(使用时间较长、工作环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负荷运行、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措施。
(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特点,规定作业程序,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七)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验-修订完善的模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并报监理批准后执行。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编制部门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流程组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记录。
第4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环境污染,针对生活工作环境、施工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条 各单位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人,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原则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安全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
第五条 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是在危险因素辨识清楚的基础上,运用技术方法对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资源配置。
第六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为前提。
第七条 可行性原则:在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设备、人员素质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可操作性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应做到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条 先进性原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设备、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简介:简要介绍安全技术措施要解决的对象;
(二)编制依据:技术文件、标准、合同;
(三)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法、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四)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五)检查标准。
第十一条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竖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栈桥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处临空、临水施工工程,高边坡施工工程;
(六)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七)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工程;
(八)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使用;
(九)预防自然灾害(防泥石流、防台风、防雷击、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见下图)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图
第十三条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收集施工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资料、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并开展查勘现场。
(二)收集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同类技术文件。
(三)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确定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一)根据工程情况、工期要求、现场环境开展平面规划。对具有危险性的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布置并明确标识。
(二)现场勘察,确定影响作业安全的环境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因素。
(三)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环境、作业流程,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分析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五)根据施工设备状况和使用条件(使用时间较长、工作环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负荷运行、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措施。
(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特点,规定作业程序,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七)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验-修订完善的模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并报监理批准后执行。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编制部门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流程组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记录。
第5篇 水利水电工程砌石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1、 基本规定
1.1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1.2 施工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之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查明是否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其他不宜进行高空作业的疾病,经医院证明合格者,方可进行作业。
1.3 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安全帽,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劳保用品,严禁砌筑施工人员徒手进行施工。
1.4 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应使用机械设备。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安全可靠、性能良好,同时设有限位保险装置。
1.5 脚手架应按gb 50009、jgj 130进行设计,未经检查验收不应使用。验收后不应随意拆改或自搭飞跳,如必须拆改时,应制定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1.6 砌筑施工时,脚手架上堆放的材料不应超过设计荷载,应做到随砌随运。
1.7 运输石料、混凝土预制块、砂浆及其他材料至工作面时,脚手架应安装牢固,马道应设防滑条及扶手栏杆。采用两人抬运的方式运输材料时,使用的马道坡度角不宜大于30°、宽度不宜小于80cm;采用四人联合抬运的方式时宽度不宜小于120cm。采用单人以背、扛的方式运输材料时,使用的马道坡度角不宜大于45°、宽度不宜小于60cm。
1.8 堆放材料应离开坑、槽、沟边沿1m以上,堆放高度不应大于1.5m;往坑、槽、沟内运送石料及其他材料时,应采用溜槽或吊运的方法,其卸料点周围严禁站人。
1.9 进行高空作业时,作业层(面)的周围应进行安全防护,设置防护栏杆及张挂安全网。
1.10 吊运砌块前应检查专用吊具的安全可靠程度,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1.11 吊装砌块时应注意重心位置,严禁用起重扒杆拖运砌块,不应起吊有破裂、脱落、危险的砌块。严禁起重扒杆从砌筑施工人员的上空回转;若必须从砌筑区或施工人员的上空回转时,应暂停砌筑施工,施工人员应暂时离开起重扒杆回转的危险区域。
1.12 当现场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因刮风使砌块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不能安全就位时,机械设备应停止吊装作业,施工人员应停止施工并撤离现场。
1.13 砌体中的落地灰及碎砌块应及时清理,装车或装袋进行运输,严禁采用抛掷的方法进行清理。
1.14 在坑、槽、沟、洞口等处,应设置防护盖板或防护围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1.15 严禁作业人员乘运输材料的吊运机械进出工作面,不应向正在施工的作业人员或作业区域投掷物体。
1.16 搬运石料时应检查搬运工具及绳索是否牢固,抬运石料时应采用双绳系牢。
1.17 用铁锤修整石料时,应先检查铁锤有无破裂,锤柄是否牢固。击锤时要按石纹走向落锤,锤口要平,落锤要准,同时要查看附近有无危及他人安全的隐患,然后落锤。
1.18 不宜在干砌、浆砌石墙身顶面或脚手架上整修石材,应防止振动墙体而影响安全或石片掉下伤人。制作镶面石、规格料石和解小料石等石材应在宽敞的平地上进行。
1.19 应经常清理道路上的零星材料和杂物,使运输道路畅通无阻。
1.20 遇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施工。在台风、暴风雨之后应检查各种设施和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2 干 砌
2.1 干砌石施工应进行封边处理,防止砌体发生局部变形或砌体坍塌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
2.2 干砌石护坡工程应从坡脚自下而上施工,应采用竖砌法(石块的长边与水平面或斜面呈垂直方向)砌筑,缝口要砌紧使空隙达到最小。空隙应用小石填塞紧密,防止砌体受到水流冲刷或外力撞击时滑脱沉陷,以保持砌体的坚固性。
2.3 干砌石墙体外露面应设丁石(拉结石),并均匀分布,以增强整体稳定性。
2.4 干砌石墙体施工时,不应站在砌体上操作和在墙上设置拉力设施、缆绳等。对于稳定性较差的干砌石墙体、独立柱等设施,施工过程中应加设稳定支撑。
2.5 卵石砌筑应采用三角缝砌筑工艺,按整齐的梅花形砌法,六角紧靠,不应有“四角眼”或“鸡抱蛋”(即中间一块大石,四周一圈小石)。石块不应前伏后仰、左右歪斜或砌成台阶状。
2.6 砌筑时严禁将卵石平铺散放,而应由下游向上游一排紧挨一排地铺砌, 同一排卵石的厚度应尽量一致,每块卵石应略向下游倾斜,严禁砌成逆水缝。
2.7 铺砌卵石时应将较大的砌缝用小石塞紧,在进行灌缝和卡缝工作时,灌缝用的石子应尽量大一些,使水流不易淘走;卡缝用小石片,用木榔头或石块轻轻砸入缝隙中,用力不宜过猛,以防砌体松动。
3 浆 砌
3.1 砂浆搅拌机械应符合jgj 33及jgj 46的有关规定,施工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机械使用安全。
3.2 砌筑基础时,应检查基坑的土质变化情况,查明有无崩裂、渗水现象。发现基坑土壁裂缝、化冻、水浸或变形并有坍塌危险时,应及时撤退;对基坑边可能坠落的危险物要进行清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3.3 当沟、槽宽度小于1m时,在砌筑站人的一侧,应预留不小于40cm的操作宽度;施工人员进入深基础沟、槽施工时应从设置的阶梯或坡道上出入,不应从砌体或土壁支撑面上出入。
3.4 施工中不应向刚砌好的砌体上抛掷和溜运石料,应防止砂浆散落和砌体破坏而致使坠落物伤人。
3.5 砌筑浆砌石护坡、护面墙、挡土墙时,若石料存在尖角,应使用铁锤敲掉,以防止外露墙面尖角伤人。
3.6 当浆砌体墙身设计高度不超过4m,且砌体施工高度已超过地面1.2m时,宜搭设简易脚手架进行安全防护,简易脚手架上不应堆放石料和其他材料。当浆砌体墙身设计高度超过4m,且砌体施工高度已超过地面1.2m时,应安装脚手架。当砌体施工高度超过4m时,应在脚手架和墙体之间加挂安全网,安全网应随墙体的升高而相应升高,且应在外脚手架上增设防护栏杆和踢脚板。当浆砌体墙身设计高度超过12m,且边坡坡率小于1:0.3时,其脚手架应根据施工荷载、用途进行设计和安装。凡承重脚手架均应进行设计或验算,未经设计或验算的脚手架施工人员不应在上面进行操作施工和承担施工荷载。
3.7 防护栏杆上不应坐人,不应站在墙顶上勾缝、清扫墙面和检查大角垂直,脚手板高度应低于砌体高度。
3.8 挂线用的线坠、垂体应用线绳绑扎牢固。
3.9 施工人员出入施工面时应走扶梯或马道,严禁攀爬架子。在遇霜、雪的冬季施工时,应先清扫干净后再行施工。
3.10 采用双胶轮车运输材料跨越宽度超过1.5m沟、槽时,应铺设宽度不小于1.5m的马道。平道运输时两车相距不宜小于2m,坡道运输时两车相距不宜小于10m。
4 坝体砌筑
4.1 应在坝体上下游侧结合坝面施工安装脚手架。脚手架应根据用途、施工荷载、工程安全度汛、施工人员进出场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脚手架和坝体之间应加挂安全网,安全网应随坝体的升高而相应升高,安全网与坝体施工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2m,同时应在外脚手架上加设防护栏杆和踢脚板。
4.2 结合永久工程需要应在坝体左右两侧坝肩处的不同高程上设置不少于两层的多层上坝公路。当条件受限制时,应在坝体的一侧坝肩处的不同高程上设置不少于两层的多层上坝工路,以保证坝体安全施工的基本要求和保证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材料进出坝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 垂直运输宜采用缆式起重机、塔吊、门机等设备,当条件受限制时,应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垂直运输方式。垂直运输中使用的吊笼、绳索、刹车及滚杠等,应满足负荷要求,吊运时不应超载,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垂直运材物料时应有联络信号,并有专人指挥和进行安全警戒。
4.4 吊运石料、混凝土预制块时应使用专用吊笼,吊运砂浆时应使用专用料斗,吊运混凝土构件、钢筋、预埋件、其他材料及工器具时应采用专用吊具。吊运中严禁碰撞脚手架。
4.5 坝面上作业宜采用四轮翻斗车、双胶轮车进行水平运输,短距离运输时宜采用两人抬运的组合方式进行。
4.6 运送人员、小型工器具至大坝施工面上的施工专用电梯,应设置限速和停电(事故)报警装置。
4.7 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施工人员在起重设备吊钩运行所覆盖的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若必须在起重设备吊钩运行所覆盖的范围内作业,当起重设备运行时应暂停施工,施工人员应暂时离开由于立体交叉作业而产生的危险区域。
4.8 砌筑倒悬坡时,宜先浇筑面石背后的混凝土或砌筑腹石,且下一层面石的胶结材料强度未达到2.0mpa以上时,施工人员不应站在倒悬的面石上作业。当倒悬坡率大于0.3时,应安装临时支撑。
5 其他砌石
5.1 修建石拱桥、涵拱圈、拱形渡槽时,承重脚手架应置于坚实的基础之上。承重脚手架安装完成后应加载进行预压,加载预压荷载应由设计确定,未经加载预压的脚手架不应投入砌筑施工。在砌筑施工中应遵循先砌拱脚,再砌拱顶,然后砌1/4处最后砌筑其余各段和按拱圈跨中央对称的砌筑工艺流程。砌筑石拱时,拱脚处的斜面应修整平顺,使其与拱的料石相吻合,以保证料石支撑稳固。各段之间应预留一定的空缝,待全部拱圈砌筑完毕后,再将预留缝填实。
5.2 在浆砌石柱施工中,其上部工程尚未进行或未达到稳定前,应及时进行安全防护。砌筑完成后应加以保护,严禁碰撞,上部工程完工后才能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5.3 修建渠道进行砌体施工时,应参照第1节和第3节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6篇 水利水电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全体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本标准。
1.2 编制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
1.4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地下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与施工。
1.5 集团公司所属的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应遵守本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及时消除施工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1.6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和地下管线等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有效地实施。
1.7 各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编制工程项目的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设单位应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气象、水文方面的资料。
1.8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9 参加施工的各级人员应熟知和遵守本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1.10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2、基本规定
2.1 施工单位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工程的施工安全。
2.2 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逐级审核、批准后实施。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作。
2.3 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班组长应进行轮训;离岗时间较长的员工,应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新进场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4 大中型项目应设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安全员。
2.5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分包队伍和民工安全管理,应对民工进行统一用工、统一培训、统一劳保、统一食宿。
2.6 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特别是大中型专用机械设备的管理,做到统一停放、统一维修、统一使用,强制保养。
2.7开挖施工前,应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环境因素等资料,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中应遵循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人、机、料、法、环等因素的安全控制,保证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2.8 开挖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设位置和走向,并采取防护或避让措施。施工中如发现危险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开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2.9 开挖过程中,做好围岩稳定的安全支护工作,防止洞口及洞室发生塌方、掉块。加强对地质条件的变化,遇到不良地质构造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的观察,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
2.10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开挖作业和施工安全。
2.11 在井、洞口应设置明显标志,进洞人员应实施挂牌登记制度。
2.12 洞内的施工道路应平整、畅通、无积水。
2.13 洞内的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
2.14 施工用各类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
2.15 各类安全标牌、警示标识齐全、醒目、符合有关标准。
3、土方暗挖
3.1 土方暗挖作业
3.1.1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开挖顺序进行施工。
3.1.2作业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3.1.3工具应安装牢固。
3.2 土方暗挖的洞口施工
3.2.1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2.2应及时清理洞脸,及时锁口。在洞脸边坡外侧应设置挡渣墙或积石槽,或在洞口设置钢或木结构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伸出洞口外长度不得小于5m。
3.2.3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应采用锚喷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措施。
3.3 土方暗挖应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速反馈”的施工原则。
3.4 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滑动和其他不安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迅速撤离人员,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3.5 土方暗挖的循环宜控制在0.5m~0.75m范围内,开挖后及时喷素混凝土加以封闭,尽快形成拱圈,在安全受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下一循环的施工。
3.6 站在土堆上作业时,应注意土堆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3.7 土方暗挖作业面应保持地面平整、无积水、洞壁两侧下边缘应设排水沟。
3.8 洞内不得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应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需要(3m3/人•分)。
4、石方暗挖
4.1洞口及交叉部位开挖
4.1.1洞口削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交叉作业。开挖完成后边坡上不应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悬石,并做好洞脸排水、和洞脸喷锚支护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工作。
4.1.2洞口边坡开挖完成后,进洞前,应对洞脸岩体进行察看,确认稳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在进行洞脸岩石和起始洞段开挖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爆破措施,防止爆破震动造成洞顶山坡和洞口岩石发生震裂、松动和塌方。
4.1.3洞口应设置混凝土或钢桁架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据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一般不小于5m。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应采用锚喷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措施。
4.1.4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m~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作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一般不得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
4.1.5平交口开挖应按照短进尺、多循环的原则施工。支护紧跟开挖作业面,根据开挖揭示的地质条件,采用长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钢支撑、混凝土衬砌等方式加强支护,加强支护范围要大于平交口应力影响区域(一般平交口弧线外6m 左右)。
4.1.6立体交叉部位施工应遵循相关规范规定,加强监测及数据反馈。当立体交叉的隧洞间岩体厚度小于大洞室直径(或其它最大尺寸)的1.5 倍而大于1 倍时,应采取控制爆破措施;当立体交叉的隧洞间岩体厚度小于大洞室直径(或其它最大尺寸)的1 倍时,除采取控制爆破措施外,同时需考虑隧洞交叉处结构加强支护、加强衬砌等措施。
4.1.7在地下洞室高边墙布置的洞口开挖施工中,宜采用先洞后墙的施工方法,隧洞开挖宜进入主洞3~5m,在高边墙开挖前应完成洞口段的开挖与支护,必要时完成洞口段的永久支护或衬砌。若采用先墙后洞的施工方法,在洞口开挖前必须完成洞脸部位高边墙的锚喷支护和进洞前的锁口支护。
4.1.8洞口及平交口施工过程中,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成果,指导开挖、支护。
4.2 洞室开挖
4.2.1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4.2.1严禁沿残留炮孔进行钻进。
4.2.3在有岩中、高地应力地区开挖地下洞室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4.2.4各平行洞室开挖过程中,要严格进行爆破控制,确保不影响相邻洞室的施工安全和相邻洞室已实施的喷混凝土、锚杆等不因爆破振动影响。
4.2.5地下洞室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围岩的具体情况适时采取恰当的支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4.2.6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如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工,并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4.2.7 地下工程开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4.2.8每次放炮后,应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果断地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随时观察险石动态。
4.2.9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坍塌。
3、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在可靠的掩体下进行工作;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订措施计划。
8、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宜小于30m。
4.3 斜、竖井开挖
4.3.1斜、竖井的井口附近,应在施工前作好修整,并在周围修好排水沟、截水沟,防止地表水流入井中。竖井井口平台应比地面高出0.5m。在井口边应设置不低于1.4m高的防护栏,挡脚板高应不小于35cm。
4.3.2在井口及井底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4.3.3当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衬砌部分发现有落石、支撑发生异常声音或大量涌水等其他失稳异常表象时,施工人员应立即迅速撤回地面,并报告处理。
4.3.4斜、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深超过15m时,上下人员宜采用提升设备。
2、提升设施应有专门设计方案,并确保安全。
3、应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止井台上有物坠入井内。
4、漏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4.3.5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先打导洞再进行扩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口周边至导井口应有适当坡度,便于扒渣。
2、爆破后必须认真处理浮石和井壁。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渣砸坏井底棚架。
4、扒渣人员应系好安全带,自井壁边缘石渣顶部逐步下降扒渣。
5、导井被堵塞时,严禁到导井口位置或井内进行处理,以防止石渣坠落砸伤。
4.4 竖井提升
4.4.1竖井井口应设置防雨设施,接罐地点应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掌管启闭。接罐人员均应佩带安全带,上下井的人员应服从接罐人员的指挥,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装置。
4.4.2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与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桶应沿钢丝绳轨道升降,保证吊桶不得碰撞岩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2、运送人员的速度不得超过5m/s,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1m/s;运送石渣及其他材料时不得超过8m/s;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2m/s;运送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1m/s。
3、提升钢丝绳应与吊桶连接牢固,保证在升降时不致脱钩。
4、吊桶上方应设置保护伞。
5、不得在吊桶边缘上坐立,乘坐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桶沿。
6、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7、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应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应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
8、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9、吊桶载重量应有规定,不得超载。
4.4.3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顶应设置方便打开的铁盖或铁门。
2、罐底应满铺钢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车器的连杆装置时,应设可靠的的检查门。
3、两侧用钢板挡严,内装扶手,罐道部分不得装带孔钢板。
4、进出口两端应装设罐门或罐门帘,高度不得小于1.5m,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不得超过0.25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0.2m,罐门不得向外开。
5、载人的罐笼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m。罐笼的一次容纳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明示。
6、提渣、升降人员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3m/s,加速度不得超过0.25m/s2。
7、罐笼、钢丝绳、卷扬机各部及其连接处,应设专人检查,如发现钢丝绳有损,罐道和罐耳间磨损度超过规定等,应立即更换。
8、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应设置可靠的防坠器和应有的安全措施。
9、罐笼升降作业时,井底不得停留人员。
4.4.4检修井筒或处理事故的人员,如果需要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笼顶应装设保护伞和栏杆。
2、佩带保险带。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m/s~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4、每一提升装置应装有从井底接罐员给井口接罐员和井口接罐员发给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应同卷扬机的控制回路闭锁。只有井口接罐员发出信号后,卷扬机才能起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应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卷扬机司机之间,除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应装设直通电话或传话筒。
4.5 斜井运输
4.5.1斜井的牵引运输速度不得超过3.5m/s;接近洞口与井底时,不得超过2m/s;升降加速度不得超过0.5m/s2。
4.5.2井口、井下及卷扬机间应有联系信号。提升、下放与停留应各有明确的色灯和音响等信号规定。卷扬机司机未得到井口信号员发出的信号,不得开动。
4.5.3斜井井底停车场应设避车洞。斜井井底附近的固定机械、电器设备与操作人员,均应设置在专用洞室内。
4.5.4斜坡段应设置人行道和扶手栏杆,人行道边缘与车辆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cm。
4.6 钢丝绳和提升装置
4.6.1提升用的钢丝绳应每天检查一次,每隔3个月试验一次。其安全系数规定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应大于6;其断丝的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升降物料的应小于10%;升降人员用的不得有断丝。提升及制动钢丝绳直径减小不得超过10%,其它用途钢丝绳直径减小不得超过15%。
4.6.2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应即时更换。
4.6.3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允许在水平坑道和30°以下的斜井中运输物料时使用。
4.6.4提升装置,应设置下列保险装置:
1、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m时,应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2、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应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4、当最大提升速度超过3m/s,应安装速度限制器,保证提升容器到达终端停止位置前的速度不超过2m/s。
5、防止闸瓦过度磨损时的报警和自动断电的保护装置。
6、缠绕式提升装置,应设松绳保护并接入安全回路。
7、使用箕斗提升时,应采用定量控制,井口渣台应装设满仓信号,渣仓装满时能报警或自动断电。
4.6.5提升卷扬机应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及司机不需离座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一套闸瓦时,操纵部分应分开;双滚筒提升卷扬机的两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应分开;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也不得擅自调节制动闸。
4.6.6升降人员前,应先开一次空车,以检查卷扬机的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4.6.7主要提升装置应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应由正司机操作,副司机在旁监护。
4.7 不良地质地段开挖
4.7.1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作业。
4.7.2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要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7.3不良地质地段宜采用必要的超前探测手段,摸清掌子面前的围岩状况,以便制订应对安全技术措施。当开挖后,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支护要求时,应先采取超前支护等措施预加固围岩,然后再实施开挖。
4.7.4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4.7.5施工时采取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采取分部开挖,及时支护。每一循环进尺宜控制在0.5m~1.5m左右。
4.7.6 在完成一个开挖作业循环时,应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落石。
4.7.7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做好工程地质、地下水类型和涌水量的预报工作,并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足的抽排水设备。
4.7.8 在软弱、松散破碎带施工,应待支护稳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作业。
4.8 石方机械挖运
4.8.1洞内严禁使用汽油机为动力的石方挖运设备。机械挖运设备,应有废气净化措施。
4.8.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工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4.8.3操作人员应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工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设备。
4.8.4机械运转中其他人员不得登车,必须上下时应通知司机停车。
4.8.5挖运前须清理工作面的危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挖运。
4.8.6挖运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4.8.7掌子面挖掘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稳定。
4.8.8出渣道路应保持平整通畅,并设置排水沟。
4.8.9出渣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4.8.10采用装载机挖装时,装载机应低速铲切,不得大油门高速猛冲。
4.8.11要根据掌子面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铲掘方法,严禁铲斗载荷不均或单边受力,铲掘时铲斗切入不宜过深。
4.8.12装车时严禁装偏,卸渣应缓慢。
4.8.13挖掘机械工作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后退时应连续鸣号。
4.8.14人工装运时,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把手伸入车内、或放在斗车帮上。重量超过50kg的石块不得用人力装斗。
4.9 机车牵引石方运输
4.9.1出渣线路应随开挖面的进展而延伸,尽头距工作面不应超过3m。
4.9.2出渣车速小于1.5m/秒时,线路曲线半径不应小于斗车最大轴距的七倍;当车速大于1.5m/秒时或偏转角度大于90°时,不应小于轴距的十五倍,洞外部份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0m。
4.9.3采用轨道运输时,轨距允许误差宽不得大于4mm,窄不得超过2mm。
4.9.4弯道或岔道处应加护轨,以防掉道。洞内轨道的坡度,使用机车牵引不应超过2%。
4.9.5机车在洞内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在调车或人员稠密地段行驶应减至5公里;通过弯道、道岔视线不良地区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9.6轨道养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为保持行车安全,应设专人清理轨道上的土石及其杂物。
2、要经常检查道木情况,如有腐烂折断应及时更换。
3、路基不平或下陷时应及时整修。
4、线路、道岔上的连接零件松动时,应及时紧固。
5、每班应检查尖轨的密贴情况、线路的纵坡、水平、轨距、轨向等,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及时整修。
4.9.7机车运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指挥人员未给信号或信号不明,机车不得开动,严禁擅自行车。
2、机车司机应确认前方道路、道岔位置正确,方能开车。
3、机车运行到岔道或瞭望条件不良地段,应在20m外开始鸣号,复线地段两车相会时也应鸣号示警。
4、机车前部应有光亮充足的照明灯,车尾应安置红灯。
5、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发现线路异常、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连续鸣号示警,必要时,减速、停车。
6、摘挂钩的工人不得站在弯道内侧。
7、行车信号应设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操作。
8)、所有停用车辆均应采取措施防止滑动或溜车。
9、挂钩工人应注意检查钩头、车链、挂环、插销及有关设备,如发现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理。
10、机车车辆正在开动或将要停住时,不得挂钩或摘车。
11、机车行驶时,严禁人员上下。
4.10 卷扬机牵引
4.10.1卷扬机用钢丝绳应按抗拉极限强度进行选择,其安全系数应大于5。
4.10.2在绳索的全部运行范围内,应设置托辊,托辊的间距以不使绳索拖地为宜,在绳索变换方向处,应安设导向轮。
4.10.3斗车与钢丝绳或斗车与斗车之间,应用可摘卸的联接器联接,在坡道上运行时,应用双重联接。联接设备应以最大牵引负荷值验算。
4.10.4遇到紧急刹车或其他原因使钢丝绳骤然被拉紧时,司机应停止运转,检查钢丝绳有无损伤。
4.10.5卷扬机牵引斗车运行速度最大不应超过5km/h(相当于1.39m/s),牵引荷载不准超过卷扬机额定牵引力,不准降低钢丝绳及联接设备的安全系数。
4.10.6卷扬机筒外沿,距最外一层钢丝绳外边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10.7钢丝绳应穿过滚筒上的绳眼固定牢靠,在放绳时滚筒上应至少留三圈钢丝绳。
4.10.8卷扬机工作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种信号应预先明确规定。
4.10.9卷扬机应设置工作制动和保险制动装置。电源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室内,并应设保护箱。
4.10.10斜坡终点端以及线路中部均应安设挡车设备,每次通车应及时开启和关闭。
4.10.11经常检查钢丝绳的断裂情况,当某一捻距内钢丝绳的断裂根数达总根数的5%时,则应更换。
4.10.12每天应对钢丝绳进行外观检查,检查钢丝绳时卷扬机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3m/s。
4.11 通风及排水应
4.11.1洞井施工时,应向工作面供应3m3/min.人的新鲜空气。
4.11.2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4.11.3采用自然通风,需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工作面风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风速:不大于4m/s,
4.11.4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4.11.5施工期间,通风管或风扇线路的终点距工作面不应大于30m,必要时应在通风管上设置中间接力风机,以保证能良好地排除污染空气。
4.11.6应设有爆破后降尘喷雾洒水设施。
4.11.7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得阻碍交通,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应牢固可靠。
4.11.8严禁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其他物体。
4.11.9施工时,空气中所含瓦斯、烟雾和粉尘等杂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11.10如果在地下开挖中使用柴油机设备,其设备排气口应装净化器,工作面上应提供的新鲜空气量最小为4m3/kw•min。
4.11.11禁止地下开挖中使用烧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乙烯、丁烯)的内然机。
4.11.12施工场地,施工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部影响的渗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能力,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4.11.13地下工程开挖排水见《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第5.8节 施工排水的有关规定。
4.12 地下洞室施工照明
4.12.1每一段地下工程应提供连续运行的照明装置。除了一般照明系统外,还应当为正在进行施工的开挖面提供专用照明,这种照明装置应当采用泛光灯、荧光灯或其他满足施工需要的照明装置。不允许电线或者灯泡紧靠作业面。除非出于特殊的工作条件需要,不允许在隧洞的任何部分使用明火照明。
4.12.2所有的动力线和照明线应当保持绝缘状态。
4.12.3动力线和照明用线应当在隧洞的一侧布置,引爆用电线则应布置在隧洞的另一侧,并与电话线或通信线路保持适当的距离。
4.12.4所有的线路应当使用具有绝缘能力的绝缘子将线牢靠固定在洞壁上,且不会受到爆破影响而损坏。一般照明系统的最低亮度应当满足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中的规定。
4.12.5照明系统电压不得高于220v
4.12.6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按所制定的临时安全用电方案实施,设置漏电保护器,并有断、停电应急措施。
4.13 施工安全监测
4.13.1施工安全监测在于掌握围岩动态,判断围岩稳定性;验证施工方法及支护效果,指导设计与施工并及时发现险情,为施工安全提供预测预报。
4.13.2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
4.13.3施工安全监测布置重点:
1、洞内:ⅲ~ⅴ类围岩地段、地下水较丰富地段、断层破碎带、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较浅地段、受邻区开挖影响较大地段及高地应力区段等。
2、洞外:埋深较浅的软岩或软土区段。
4.13.4施工安全监测的主要内容:
1、洞内:围岩收敛位移、围岩应力应变、顶拱下沉、底拱上抬、支护结构受力变形、爆破振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倾斜及开裂、地下管线破裂受损等。
4.13.5大型洞室安全监测重点:
1、垂直纵轴线的典型洞室断面。
2、贯穿于高边墙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内段。
3、岩壁梁的岩台(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邻洞室间的薄体岩壁。
5、不利于地质构造面组合切割的不稳定体。
4.13.6施工时应做好好仪器设施的保护。
4.13.7监测仪器钻孔注浆后20h内不允许近区爆破作业。重新爆破前应做好仪器的保护措施,以免飞石破坏。
4.13.8监测重点巡视地点: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围岩及前沿支护状态。
2、大小洞室群体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岩壁及拱座地段。
3、软弱围岩地段及支护结构状态。
4、外洞口边坡与不稳定山体,洞上方地面与受影响建筑物,洞口防汛设施等。
4.13.9监测中趋向稳定的初步安全判别:在一般情况下,当围岩与支护结构具备以下变化特征时,将趋向稳定:
1、随着开挖面的远离,测值变化速率有逐渐减缓趋势。
2、测值总量已达到最大回归值80%以上。
3、位移增长速率小于0.1mm/d~0.3mm/d(软岩取大值)。
4.13.10监测中发现下述任一情况时,应以险情对待,须跟踪监测,并及时预警预报。
1、开挖面在逐渐远离或停止不变,但测值变化速率无减缓趋势,或有加速增长趋势。
2、围岩出现间歇性落石的现象。
3、支护结构变形过大过快,有受力裂缝在不断发展等。
4.13.11监测中设计警戒值的初步判别:当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需要报警,需要撤退人员和设备。
4.13.12在施工安全监测管理中应建立监测信息反馈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5、石方爆破作业
5.1 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
5.1.1禁止炸药与雷管同车运输。
5.1.2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5、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6、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存放。
5.1.3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前后设“危险”警示标志。
2、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3、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5.1.4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4、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5.1.5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一人不得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并按规定放置。
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
5、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6、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7、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2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5.2.1全断面开挖的洞室及分层开挖的大洞室顶拱周边应采用光面爆破,分层开挖的大洞室中下层边孔可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预裂孔、光面孔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
5.2.2使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5.2.3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并分段起爆。
5.2.4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
5.2.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5.3 大型洞室中下层采用梯段爆破时,周边孔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进行质点振动测试,质点振速满足有关要求。
5.4钻孔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现场生产性爆破试验,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
5.5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方案钻孔、装药、联网、起爆。 在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改变钻孔和爆破技术,修正爆破参数。
5.6地下洞室爆破宜采用塑料导爆管、非电毫秒雷管、导爆索、导火索等爆破器材,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不宜采用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限制需要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5.6.1检查爆破作业面周围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5.6.2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5.6.3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电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5.7 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 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需撤离工作面;相距15m 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 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5.8 不允许在工作面上或在距工作面50m以内加工药包。
5.9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区附近爆破作业时,质点振动速度不得大于允许值。
6、 施工支护
6.1 施工支护前,应根据地质条件、结构断面尺寸、开挖工艺、围岩暴露时间等因素进行支护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6.2 施工人员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施工区的围岩稳定情况,需要时应进行安全处理。
6.3 作业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支护。
6.4 开挖期间和每茬炮后,都应对支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6.5 对不良地质地段的临时支护,应结合永久支护进行,即在不拆除或部分拆除临时支护的条件下,进行永久性支护。
6.6 施工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6.7 锚喷支护
6.7.1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或类比法,确定合理的锚喷支护参数。
6.7.2锚喷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布置在围岩稳定或已经支护的安全地段。
6.7.3喷射机、注浆器等设备,应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洞外进行密封性能和耐压试验,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6.7.4喷射作业面,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降低粉尘浓度,采用湿喷混凝土。有条件时,可设置防尘水幕。
6.7.5岩石渗水较强的地段,喷射混凝土之前应排出渗水。喷后钻排水孔,防止喷层脱落伤人。
6.7.6凡锚杆孔的直径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时,不得安装锚杆。
6.7.7锚喷工作结束后,应指定专人检查锚喷质量,若喷层有脱落、变形、厚度不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6.7.8砂浆锚杆灌注浆液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检查注浆罐、输料管、注浆管是否完好。
2、注浆罐有效容积应不小于0.02m3,其耐压力不应小于0.8mpa(8kg/cm2),使用前应进行耐压试验。
3、作业开始(或中途停止时间超过30min)时,应用水或0.5~0.6水灰比的纯水泥浆润滑注浆罐及管路。
4、注浆工作风压应逐渐升高。
5、输料管应连接紧密,不得有回折。
6注浆罐与注浆管的操作人员应相互配合,连续进行注浆作业,罐内储料应保持在罐体容积的三分之一左右。
6.7.9喷射机、注浆器、水箱、油泵等设备,应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破损或失灵时,应立即更换。
6.7.10施工期间应经常检查输料管、出料弯头、注浆管以及各种管路的连接部位,如发现磨薄、击穿或连接不牢等现象,应立即处理。
6.7.11带式上料机及其他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设置保护罩。
6.7.12施工过程中处理机械故障时,应停机、断电、停风。在开机送风、送电之前应预先通知有关的作业人员。
6.7.13喷头和注浆管前方站人;喷射作业的堵管处理,应尽量采用敲击法疏通,若采用高压风疏通时,风压不得大于0.4mpa(4kg/cm2),并将输料管放直,握紧喷头,喷头不得正对有人的方向。
6.7.14当喷头(或注浆管)操作手与喷射机(或注浆器)操作人员不能直接联系时,应有可靠的联系手段。
6.7.15预应力锚索和锚杆的张拉设备应安装牢固,操作方法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正对锚杆或锚索孔的方向不得站人。
6.7.16超过3米高度作业台架安装,应牢固可靠,并设置栏杆;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
6.7.17竖井中的锚喷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溜筒运送喷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应封闭严密。
2、喷射机置于地面时,竖井内输料钢管宜用法兰联结,悬吊应垂直固定。
3、采取措施防止机具、配件和锚杆等物件掉落伤人。
6.7.18喷射机应密封良好,从喷射机排出的废气应进行妥善处理。
6.7.18适当减少锚喷操作人员连续作业时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6.8 构架支护
6.8.1构架支撑包括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支撑及混合支撑,其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严格检查支撑材料质量。
2、支撑立柱应放在平整岩石面上,应挖柱窝。
3、支撑和围岩之间,应用木板、楔块或小型混凝土预制块塞紧。
4、危险地段,支撑应跟进开挖作业面;必要时,可采取超前固结的施工方法。
5、预计难以拆除的支撑应采用钢支撑。
6、支撑拆除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6.8.2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杆件破裂、倾斜、扭曲、变形及其它异常征兆时,应仔细分析原因,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理。
37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