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本技术交底适用于某大厦工程
一、起重吊装作业人员的“十不吊”准则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另星物件要用尴尬盛器堆放稳妥,叠放求齐求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我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第2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专项交底
一、作业纪律:
1、进入现场好安全帽,系好下额带,女工应将长发盘起并带好安全帽。
2、遵守施工现场劳动纪律,着装整齐,严禁光背、穿拖鞋、凉鞋、短裤及在施工现场追逐打闹,严禁酒后作业,作业过程中集中精神。
3、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礼让,互相尊重,严禁在作业区发生吵架斗殴事件。
二、班前检查:
1、指挥人员班前检查内容:
(1)检查现场环境,要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及各种安全条件。
(2)钢丝绳:当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钢丝直径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整条绳股断裂、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时、麻芯外露时、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型状态时必须停止使用并强制报废换新。
(3)卸扣:卸扣有明显永久变形或轴销不能转动自如、扣体和轴销任何一处截面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以上、卸扣任何一处出现裂纹、卸扣不能闭锁时必须停止使用并强制报废换新。
(4)吊钩保险扣:吊装前应对吊钩保险扣的安全性能和扣紧度进行全面检查。
2、塔吊司机班前检查内容:
(1)检查各传动部分,结构部分的安全和润滑情况。
(2)检查各限位装置,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起重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有无损伤,是否要更换。
三、塔吊作业人员配合:
1、开始操作时,司机应先鸣笛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2、司机在作业中要按照信号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手势进行操作,下料时要鸣笛示意。如发现信号不清或指挥有误将引起事故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地面指挥人员监督指导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吊物捆绑安全,不准用吊钩直接吊拉重物,必须用索具或专用器具。细长易散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在吊运的过程中,使吊运物品保持水平,不准偏斜,以免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动等原因从捆扎中抽掉出来发生事故。吊运散碎物品时,要用网、篮、或其它容器盛装,不可用绳索捆扎。吊运体积较大或较长的物体,应在被吊物体的两端各设一个防止摆动的溜绳。
4、指挥人员应到挂钩、摘钩处相近6米范围内进行指挥,不得站在高处、远处进行“遥控”指挥;挂钩工在挂钩、摘钩后,指挥人员须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指挥起吊。
四,塔吊司机作业要求:
1、操作要按规定进行。应从止点零位开始逐档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传运装置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先将控制器拔回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逆向运转,严禁直接变换运转方向,操作要平稳。
2、吊钩起升高度与起重臂头部之间距离最少不得小于1米。
3、起吊重物平移时,其高度距所跨越物高度不得小于1米。
4、起重机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放松抱闸,将重物卸下,不得使重物悬挂在空中。
5、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中“十不吊”规定:
①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②斜拉斜挂不准吊。
③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④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⑤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⑥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⑦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⑧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⑨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 施不准吊。
⑩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6、严禁重物自由下落,当重物下降距就位点约1米处时,必须采用慢速就位。
起重机在运行中严禁修理,调整和保养作业,除必要情况外不准带电检查。
7、司机必须以由扶梯上下,且不准携带笨重物品。
8、回转机构带有止动装置或常闭式制动器的起重机,在停止作业后,司机必须松开制动,绝对禁止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9、作业结束应将小车开到说明书规定的位置,并将吊钩升到最高点,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
10、下班后把各控制器拔回到零位,切断总电源,做好交接班记录关好所有门窗并加锁。
五、群塔作业安全管控:
1、群塔作业时,塔与塔之间的高度必须保持2米以上足够的安全距离,低塔起重臂保持与高塔塔身5米以上的距离。
2、低塔顶升加节时,高塔停止作业。高塔顶升,低塔不得在高塔顶升范围内作业。
3、低塔让高塔:低塔在转臂前应先观察高塔运行情况再进行作业。
4、后塔让先塔:在两塔机塔臂交叉区域内运行时,后进入该区域机避让先进入该区域的塔机。
5、运行塔让静塔:在两塔机塔臂蛟叉区域内作业时,进行运转的塔机应避让处于静止状态的塔机。
6、轻车让重车:在两塔机同时运行时,无载荷塔机应主动避让有载荷塔机,塔吊在转臂时,严禁与相邻塔吊在同一地点同时进行吊装作业。
7、多塔作业中,起重机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放松抱闸,将重物卸下,不得使重物悬挂在空中。
六、班组用塔安全:
钢筋工、木工、泥工
1、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角垫,用套索。
2、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护吊物平衡;对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易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3、试吊:试吊中,司机、指挥、挂钩工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钩: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摘钩工应等吊物落地稳定后再进行摘钩作业,作业时不得站在吊物正下方、不得站在吊物上面进行摘钩作业。
5、抽绳:吊物就位时应用方木等垫好,人工将钢丝绳抽出后缓慢起钩,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
6、挂钩工应与指挥人员相配合,听从指挥人员指令,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从事用塔吊运材料及配合相关工作。
7、模板需按规格分类码放整齐方可吊运,长短不一的不得混吊。长度在1.2米以下的小模板及方料需装入料斗内方可吊运。
8、吊物起吊后挂钩工要严格注意周围环境,保持安全距离,确保吊物不与人员碰撞,模板落地时要放在平稳地带,以防模板倾翻伤人。
9、挂钩工应与指挥人员相配合,听从指挥人员指令,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从事用塔吊运材料及配合相关工作。
10、泥工在使用料斗吊运砂浆、混凝土、砖块、泥土时不得装入过多,以免材料洒落伤人。
11、班组人员应做到相互礼让,严禁争抢塔吊、长时间霸占塔吊不用、私卸钢丝绳及卡环等。
第3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一般注意事项
1、对重大起重作业方案以及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技术规程、标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2、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及其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4、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案值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因历史原因,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做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购置起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从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购。
6、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起重指挥信号应规范。
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5)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8、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9、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10、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11、当起重设备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备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下表1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野外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再雷雨天应停止作业,并将起重机伸臂放下或收回。
表1机械设备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 机械设备高度(m) |
≤15 | ≥50 |
>15,<40 | ≥32 |
≥40,<90 | ≥20 |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 ≥12 |
12、各起重设备的检查、试验等工作可参考附录j的有关资料。
二、各式起重机安全工作规程
1.一般安全规定
1.1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任部准登上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的轨道。
1.2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1.3格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连锁开关等安全装置;其起重、变幅、运行、旋转机构斗应该装设制动器,其中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设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应安有夹轨钳。
1.4起重量在30t及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其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设两套制动器,且每一套制动器均具有能单独支持额定起重量的制动能力。
1.5各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均应装有音响(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生警告。
1.6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1.7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有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应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处理。
1.8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9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应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和缓冲器。轨道应接地,轨道间应有电气连接,每隔20m接地一次,接地电阻应部大于4ω。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1.10未经起重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1.11对在起重机械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录。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其次,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及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1.12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见附录j。
1.13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在其限制范围内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1.14 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15 起重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1.16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大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1.17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锁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由倾倒危险时,应立即停止起吊。
1.18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化过大,加速或减速均应逐渐进行。
1.19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20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21 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22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臂架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6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7级时,应将臂杆放下。
1.23 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但不得在运行中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起升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动臂式吊车变幅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伸臂降至地面或采取措施将伸臂可靠固定。
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1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2 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80%的额定起重量;当厂房内采用专用吊具两台桥式起重机抬吊发电机转子时,每台起重机的荷重不准超过该机的额定起重量。
2.3 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2.4 各台起重机的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协调一致。
2.5 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3.电动起重机应执行下列安全规定:
3.1 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3.2 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3.3 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时,应先切断电源。
3.4 作业重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切断电源。
3.5 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3.6 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浇泼。
4.桥式、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规程
4.1 大型机组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由厂房台架登上起重机的部位,宜设登机信号。
4.2 任何人不得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特殊情况需在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与桥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桥式起重机应停止运行。
4.3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管夹夹住,并设标水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4.4 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的机身上不得随意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其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或电炉取暖。
5.流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规程
5.1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5.2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不得在暗沟、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超过暗沟、地下管线允许的承载力。
5.3 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和表3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
表2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 <1 | 1~10 | 35~63 | 110 | 220 | 330 | 500 |
最小安全距离(m) | 1.5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表3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 安全距离(m) | 电压等级(kv) | 安全距离(m) |
35 | 1.15 | 220 | 2.55 |
63(66) | 1.40 | 330 | 3.25 |
110 | 1.65(1.75)_ | 500 | 4.55 |
_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5.4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5.5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5.6履带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70%。
5.7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上车操作室禁止坐人。
5.8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5.9铁路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支好支撑并进行试吊。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当时允许起重量的80%。起重机在坡道上停留时,应在车轮下安设止轮器。
6.卷扬机使用安全规定
6.1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6.2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运行中改变旋转方向,应待卷扬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6.3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6.4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或滑轮切线)相垂直。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于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于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6.5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同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同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6.6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个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6.7作业时禁止向滑轮上套钢丝绳,禁止在卷筒、滑轮附近勇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其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
7.扒杆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7.1选用扒杆及其缆风绳应经过计算。扒杆一般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滥风绳;向前倾斜的扒杆如不能设置稳定缆风绳时,应在其后面架设牢固的支撑。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7.2新扒杆组装时,构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的扒杆再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杆全长内,中心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组装扒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7.3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7.4扒杆的金属结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7.5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45°;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16-2的规定。
7.6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确定。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7.7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符重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三、起重工器具使用安全规定
1、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化纤绳)
1.1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按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的规定从钢丝绳上取样试验,以确定该钢丝绳的技术性能。钢丝绳使用重应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j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的要求外,还应按照gb/t5972-200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进行检验和检查。
1.2 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
表4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 | 滑轮直径d | 安全系数k | ||
缆风绳及拖拉绳 | ≥12d | 3.5. | ||
驱动方式 | 人力 | ≥16d | 4.5 | |
机械 | 轻级 | ≥16d | 5 | |
中级 | ≥18d | 5.5 | ||
重级 | ≥20d | 6 | ||
千斤绳 | 有绕曲 | ≥2d | 6~8 | |
无绕曲 | 5~7 | |||
地锚绳 | 5~6 | |||
捆绑绳 | 10 | |||
载人升降机 | ≥40d | 14 |
注d为钢丝绳直径。
1.3 绳索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1.4 钢丝绳不得互相直接套挂连接。插编式钢丝绳吊索、环绳及用编结法连接钢丝绳时,其插编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吊索及环绳应经1.25倍允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5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1.6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与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灼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1.7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1.8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
1.9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1.10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规格应与钢丝绳直径相适应,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5的要求。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表5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的数量
钢丝绳直径(mm) | 7~18 | 19~27 | 28~37 | 38~45 |
绳卡数量(个) | 3 | 4 | 5 | 6 |
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16-5的要求增加50%。
1.11钢丝绳、纤维绳均应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应定期上油,纤维绳受潮后应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1.12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涸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1.13麻绳、纤维绳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断股者禁止使用。
1.14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1/2,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1.15禁止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纤维绳。
1.16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2、卸扣安全使用规定
2.1卸扣应是锻造的,并经过热处理,禁止使用铸造卸扣。不准超负荷使用。卸扣不得横向受力。
2.2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2.3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3、吊钩安全使用规定
3.1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校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新吊钩应做负荷试验。
3.2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3.3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
4、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安全规定
4.1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4.2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应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4.3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6的要求。
表6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t) | 1 | 5 | 10~20 | 32~50 |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 | 700 | 900 | 1000 | 1200 |
4.4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
4.5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5、千斤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5.1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
5.2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5.3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5.4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5.5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5.6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5.7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5.8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5.9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6、手动链条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6.1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禁止使用。
6.2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6.3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6.4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一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6.5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6.6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6.7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
第4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项目名称: 编 号 :
施工单位:
交底工序或工程名称 | 起重吊装作业 安全注意事项及措施 | 交底时间 | 年 月 日 午 |
参加对象 及人数 |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 共 人 | 交底人 | |
交底地点 | 记录人 | ||
一、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 1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符合相关规定。 2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4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5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6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7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8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9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10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没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1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12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3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14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5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表1、 与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输电线电压(kv)。 外电架空线路电压等级 (kv)≤11-1035-110220330-500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最小安全距离(m)4681015 表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垂直安全距离 外电架空线路电压等级 (kv)<11-1035垂直安全距离(m)678 16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17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出现断丝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及时更换。 18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二、起重吊装作业 “十不吊”规定: (1)无专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设施有安全缺陷、支撑不安全不吊。 (3)吊物固定状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 (4)吊物未拴引绳、无人牵引不吊。 (5)吊物上站人、危险区有人不吊。 (6)吊物内盛有过多液体不吊。 (7)斜拉不平、超载不吊。 (8)吊物棱刃未加衬垫不吊。 (9)与输电线路无安全距离不吊。 (10)环境恶劣、光线不足不吊。 三、起重工岗位危险告知书 你将从事的起重吊装作业,存在着机械倾覆、坠物伤人、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无证人员不得独立顶岗作业,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2、吊装前必须严格检查所用的起重机械、吊装工具、绳索是否正常完好。严禁超负荷吊运、对超高、超宽物体的吊装。 3、上班按规定着装,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须系好安全带,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备带工具袋,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件等,严禁酒后进行起重作业。 4、在吊装作业中,提升或下降必须平稳,不准有冲击,振动等现象发生,不允许任何人随同吊装设备升降,在吊装过程中,如因故(停电)中断等,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得使吊装物体悬空过夜。 5、梁板等重型物体起吊前应对吊环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6、起重设备的性能必须完好,认真做好小型起重设备的保管维修和保养工作,定期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7、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 |||
四、主要危险因素:触电、构件脱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空坠落、机械倾覆等)。 (1)控制要点: 1、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3、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作业前后进行安全检查,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5、吊装构件要确保安全稳定性、捆绑要牢固可靠。 6、机械操作人员严禁酒后上岗。 | |||
被交底人员在下框签名 |
注:本交底书一式两份,交底人和被交底人格一份。
第5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
及标段
安全技术
交底日期
年月 日
第一联
交底人留存
分项工序名称
起重吊装作业
安全技术
交底地点
交底
安全 技 术 交 底 内 容
一、操作人员必须与起重工、指挥人员密切配合。开机者必须得到指挥信号后,鸣铃示意,须严格遵照指挥信号(哨声、旗号或手势)操作机械。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会引起事故时,有权拒绝执行,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对其他人员发出的危险信号,开机者也应注意和听从,以免发生事故。
二、施工中,如遇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的大风影响安全时,应停止起重工作,并将臂杆降低到安全位置。
三、严禁各种起重机吊运人员或手抓吊钩升降,以防机械系统失灵而发生事故。
四、起吊构件时应绑扎平稳和牢固并在构件的棱角处加垫橡皮等衬物,以保护构件和工索具等。
五、吊落构件到位时,应填实稳妥,防止歪斜倾倒。
六、雨雪天气工作时,为防止制动器受潮失效,应先经试吊,证明制动器可靠后,方可操作。
七、在运行中,如遇紧急险情时,应立即拉离紧急开关停车。在降落重物过程中,制动器突然失灵时,可将重物稍微上升,随即降落,再稍微上升,再降落,这样多次反复,就能使重物安全落地。
八、起吊时,吊钩中心应垂直通过构件重心,构件离地面20~50厘米时须停车检查:
1、起重机的稳定性。
2、制动器的可靠性。
3、构件的平稳性。
4、绑扎的牢固性。
九、起吊构件必须拉好溜绳(留缆),起落与左右旋转速度应均匀,动作要平稳,不准紧急制动。回转时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回转前应鸣号,并检查回转范围内有否障碍物
十、开机者应注视吊钩情况,上升要防止上升到顶点,避免由于限位器失灵造成事故。在停工、休息或临时停电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悬在空中。
十一、必须经常检查钢丝绳接头和钢丝绳与卡子结合处的牢固情况,在运行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以防事故。钢丝绳在卷筒
上应排列整齐,将至放完时,应在卷筒上保留三圈以上,以防末端松脱。钢丝绳磨损或腐蚀,交叉绞丝不超过10%,顺向绞丝不超过5%,应更换。
十二、工作时,必须防止碰触架空电线。臂杆、钢丝绳及构件应与架空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不得小于以下表中所规定的距离。
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 | 垂直安全距离(米) | 水平安全距离(米) |
1千伏以下 | 1.5 | 1.5 |
1~35千伏 | 3.0 | 3.0 |
60千伏 | 4.0 | 4.0 |
154千伏 | 5.0 | 5.0 |
220千伏 | 6.0 | 6.0 |
十三、起重机司机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构件重量不明不吊;
3、捆绑不牢固、不平稳不吊;
4、埋在土中的物件不吊;
5、不斜吊,不拖拉起吊;
6、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不吊;
7、六级以上风力和雷暴雨时不吊;
8、没有足够照明或光线差不吊;
9、在斜坡上或坑沿、堤岸边不吊;
10、构件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件不吊。接受安全技术交底部门签名:
年月日
安全技术交底部门:交底人签名:年月日注:1、本表填写内容详实清晰,签字栏须本人签字;
2、项目部交底到施工队、施工班组的队长、班组长,施工队须交底到每个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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