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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安全技术3篇

发布时间:2023-01-31 热度:20

集团安全技术

第1篇 某建筑集团公司施工安全技术强制性措施

1、一般规定

(1)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对每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从而控制和消除施工中的隐患,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它是工程施工中实现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必须认真编制和执行。

(2)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对于特殊岩土和不良地质地段隧道、爆破、动火、起重、吊装、水下、深坑、高边坡、支模、特殊架设、超高层脚手架、拆除等作业,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对于水平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各类台架、门吊、塔吊、斜井、竖井等必须进行设计(附有安装详图、材料规格型号和文字说明)、检算、审批,门吊、塔吊、斜井、竖井等大型吊装设备安装后必须经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3)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人员是施工工程的设计师,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施工准备开始就必须认真考虑施工安全问题,应当再了解施工安全的基本规范、标准及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以及充分掌握工程情况、施工工期、场地环境条件,根据工程的特点,科学地选择施工方法、施工机械、变配电设施及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合理地布置施工场地,尽可能地不给施工和操作人员留下隐患。

(4)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员,必须在了解施工工程内部及外部给施工带来的不利因素,通过综合分析后,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使之起到保证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科学、合理、有序地指导施工的作用。

(5)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制定技术措施时,应视工作对象和内容,以规程为依据,特别是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对施工人员要采用的工作方式从技术上加以规范,尤其应从人员教育、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安排,尤其要进行深入的危险源分析,严禁照抄照搬规范条文。

(6)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作业内容、工作方法、作业环境、人员状况(包括人员情绪)、设备实际等去分析,查找可能导致人为失误事故的危险因素,再依据规程制度逐一制定防范措施,不得照搬规程或套用其它工程安全措施,并在生产现场实施程序化、规范化作业,以达到防止人为失误事故发生的目的。措施应详细体现工程施工过程中逐级监督、逐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的思想,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较为特殊的作业项目,在安全措施中要加以特别体现。

(7) 在施工策划时,对总平面布置设计和实施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①生活、办公、生产设施的布置设计应有结构设计的专项技术措施,至少包括临时设施的地基存在力、结构稳定性的受力检算、消防设施类型及位置的设计、房屋间距及楼层设计、特殊房屋设计(如火工品库、乙炔库、氧气库、配电房等)、给水管路、临时电力线路(动力、照明)设计、临时道路设计(包括排水系统、防溜滑措施、边坡稳定措施、会车道设置、标志设置等)、搅拌站设计(包括地基存在力、安装技术措施、使用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砂石料生产系统设计。

② 生活、办公、生产设施要有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专项技术措施,至少包括防洪、泥石流、防坍塌、台风、防火、防高温、防冻、防煤气中毒、防雷击、道路防溜、道口防护等。

③ 施工通道口应有防护措施设计,如在通道口设置防护栏杆并安装立网,明确规格、型号、数量、标准以及防护人员数量。

(8) 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工作程序中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懂得各自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方法。

(9) 单项工程开工前,安全负责人核对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若存在漏洞不可开工,应对措施进行完善,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开工。工程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各类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使其明白工程施工特点及各时期安全施工的要求,知道在什么时候、什么作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坚决纠正只有编制者知道,施工者不知道的现象。

(10) 要认真履行交底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模式,书面交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交底人(所有的作业人员),一份附入安全生产台帐备查,班组长每天要向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在下达施工任务时,必须填写安全技术交底卡。同时要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纠正违章,使措施方案始终得到贯彻执行,达到既定的施工安全目标。

(11) 被交底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项目部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交底人也必须深入现场,检查交底后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12) 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找出危险点、源和重要控制环节;

② 明确作业方法的流程及操作要领;

③ 人员、机具装备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

④ 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

⑤ 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的针对性预防措施,用程序直观地表示出来。

⑥ 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13)施工现场道路、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4) 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15) 施工现场的各种电气线路及设备都必须规范,包括架空线安全距离,设置'三相五线制'和三级配电要求设置电箱,使用合格电气设备,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及'一机一闸一漏'等措施。

(16)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

(17)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验收内容应包括:

① 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

② 安装地基是否坚固,机械是否稳固,工作棚搭设是否符合要求。

③ 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离合器是否灵活,制动器是否可靠,限位保险装置是否有效,机械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④ 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电阻摇测记录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正确。

⑤ 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安全、防火距离符合要求。

⑥ 机械工作机构无损坏;运转正常,紧固件牢固。

⑦ 机手持证上岗。

(18)施工现场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和使用,高空作业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防坠落设施,施工用电设备及拉线、接线、开关等配置和防护,长大隧道斜井、竖井、有轨运输安全设施,隧道及地下工程内不良地质地段的防瓦斯、防突水、防突泥、防塌方冒顶、防火灾等方案、设施、措施,必须完善有效。

2、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1)根据设计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布置施工现场的生活、工作、生产设施,合理安排场地内临时设施,做到封闭施工,建立防洪、防火专门体系,配齐消防设施,制订'三防'措施和管理制度,使防洪、防火落实到实处。

(2)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特殊工种应按规定配备防护用品。

(3)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做到持证上岗。所有工人进场前严格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上岗证。

(4)所有的机械设备有安全操作防护罩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必要处进行安全围护,设置警示标志

(5)工地设置救护室,配备医务人员,落实保健措施,做好防害灭病和饮食卫生工作。

(6)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危险品的存放、领用、运输、使用、销毁(或退还)方法等必须符合国家、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报业主、监理及相关部门批准。

(7)禁止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内存放危险品。

(8)现场的生产、生活区应设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并设立消防小组,并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消防设备使用培训并考核,使所有人员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9)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10)执行照明、高压电力线路的架设标准,保证绝缘良好。各种电动机械和电器设备均设置漏电保护器,确保用电安全。

3、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措施

(1)制定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细则,并向操作和维修人员交底。认真作好机械设备的管用养修。特种设备应按管理程序制订专门的规程和细则。

(2)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取得操作合格证,并对操作人员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3)操作人员按照机械说明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注意观察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4)机械操作室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酒后操作机械,机械不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

(5)起重作业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86)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执行。

(6)各种吊运机具设备在正式使用前组织试吊、试运行,吊装作业中严禁超载。起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7)定期组织机电设备以及车辆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8)工程施工前,对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机电设备和施工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未经有关安全部门验收的设备和设施不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地方立即整改完善,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护栏、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9)对工程机械和车辆经常检查维修,对驾驶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交规教育,严禁违章开车,各种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路基挡土墙、桥梁墩台施工,要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所有高处作业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工作人员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绳,严禁重叠作业。

(2)吊装作业时须在试吊之后进行。吊装作业中严禁超载。

(3)吊装设备、提升系统专人检查,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4)隧道内多功能台架、模板台车上设置防护栏,并定期对其牢固性进行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5、防洪安全技术措施

(1)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临时工程严格按照设计修建,同时考虑防洪要求;施工场地布置考虑防洪、防雨要求,避开滑坡及堆积层不良地质条件,做好截、排水沟。

(2)防洪期间加强与地方政府、水利部门、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汛期气象预报和防洪动态。

6、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施工中防火应遵循'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工程开工前,对全部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习,制定消防专项措施,纳入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临时设施修建时,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足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由当地消防部门检查认可后投入使用。

(3)执行安全用电规程,使用标准合格电器;电焊等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电源起火事故。

(4)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积极采取消防措施,防患于未然。每年进行至少两次高规格的安全防火大检查。

(5)施工期间的生产、生活营地及靠近山林草木的地方均设置高压水管等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及其它消防工具,设置醒目标牌,特别对油库、炸药库、材料库、变电站等重地设置专人负责。同时积极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

(6)大风季节严防火灾,加强消防教育。经常检查灭火器及其它消防工具、醒目标牌等,林区及易燃品堆放处严禁带入火种,消除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

(7)各工区料库处均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它用。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7、交通疏解及道路安全技术措施

(1)工程施工前向地方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确保道路畅通的措施、方案,跨越公路的桥梁数量或其它管理措施。并应会同当地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在沿线跨公路施工地段设立通告,说明工程情况、交通维护的措施及对行人车辆通过施工路段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2)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跨越公路施工时,要设置钢架防护,应满足相应的净高要求和安全距离并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未完成临时工程或未采取管制措施,不能开工。

(3)制定施工材料的运输计划以及防止交通堵塞的措施。出碴运输通过公路的尽量安排在车流较少时段运输。合理安排施工组织,加快影响交通的工序施工,将施工对交通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4)施工期间,为了减轻给地方道路交通造成的压力,安排专人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与交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在相关交通线上设限速、禁行、禁停及交通疏散和安全标志。严格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施工。

(5)用于工程的各种材料,严禁堆放于道路通车路段;各种施工设备、机械不得在道路上停置、频繁调头;因施工需要在既有公路上开设交叉口路段应征得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并设置醒目标志;施工车辆出入频繁的交叉口应有专人负责疏导交通。

(6)禁止在道路上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搭棚建房、倾倒垃圾、挖沟引水,不得利用道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严重污染和影响道路畅通、安全的活动。

(7)超过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必须经道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车辆悬挂明显标志,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8)临近路段的施工房屋、施工器材、施工机械不得侵入现有公路的安全运行界限。

8、路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前,应先做好施工场地布置和施工场地的排水,确保排水畅通。对挖方地段施工机械停置位置,制订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中注意安全防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在电力杆周围3m范围内,不准挖坑、挖沟、取土。如在电力杆附近铲土、堆土时,必须符合《电力维护规则》的规定。电力杆两侧各10m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两侧各3m范围内不建房、搭棚。施工车辆不在电力线跨度最高点至地面不足4.5m的地段通过。如必须通过,则向电力部门申请办理电力线升高手续,并制订安全措施后再通过。在施工挖坑、挖沟、铲土时,保证不影响'三电'设备的正常使用,不造成设备隐患。

(3)翻斗汽车从符合《技规》限界要求的电力线路下通过时,为防止翻斗车碰断电线路,在电线路两侧不少于5m处设置限界架(高度距电线路最低点低0.3m),车辆从限界架下通过时限速5km/h,如紧靠电杆通过,则增设电杆保护桩。限界架和保护桩在使用完后立即拆除。

(4)采用机械填筑路堤应在填土区边缘设置安全标志;土方机械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靠近施工机械;在挖掘机土斗的回转半径范围内,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小型夯实机械停用时应切断电源。采用重型压路机压实时,分层填筑时应适当加宽填筑宽度,确保压实机械的安全

(5)挖方地段施工,首先在路堑顶部修好排水沟,才能开挖。开挖断面要作好临时排水沟,防止路基浸水,影响边坡稳定。

(6)深路堑地段要避免在雨季施工,并专项指定保证安全的措施,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级开挖,及时支护,确保路堑边坡稳定。开挖时经常注意坡面的稳定,加强监测。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经过妥善处理,确保安全后才能继续施工。路堑开挖作业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7)软土地基加固所采用的各种桩机要安放稳、牢固,防止倒塌事故的发生。

(8)路堑石方爆破作业

爆破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公安机关审核后的有效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事先办理《爆破物品运输证》,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装卸和押运符合有关要求;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现场临时炸药库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存放数量符合要求并分库存放,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建立爆破器材入库验收制度,建立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由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建立爆破器材现场领用登记制度,每天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库房。

路堑石方爆破作业要制定安全措施,要求做到:装药前,距爆破区域10m划为爆破禁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技术人员测量钻孔深度,检查是否有水等,每个雷管需经检查后方可加工起爆药包;装药时应严格按结构装药,并按要求准备填塞物,并保证填塞长度,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石块充填到孔内,砸断电线,产生拒爆;爆破宜选择晴朗天气,排除一切带电设施,严格按要求联接网络,接头用胶布包好,完成后应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后方可警戒起爆;爆破前确认一名爆破总指挥,安排人员在爆破区域200m范围内进行警戒,总指挥确认各哨位完全警戒后,发起爆令起爆;爆破完5分钟后,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是否有拒爆现象等。

爆破施工时,要指定一名爆破工作领导人在现场负责全面工作。按规定要求采取防护、警戒措施,专人指挥;装药量、装药结构及堵塞质量,必须符合钻爆设计要求。已装置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用土覆盖及保护,必要时设置炮被防护。爆破时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危险区进行警戒,严禁人、畜、车辆进入。

爆破后,要对爆区进行严格、细致、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危及人身及行车安全的危石、落石必须及时清除,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对每次爆破的地质状况、主要参数、爆破效果等,要做详细记录并进行分析,及时调整参数。每次爆破后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9)需挖台阶地段,挖台阶要自下而上进行,随开挖随填筑压实,保持台阶稳定。

(10)桥涵缺口的锥体和台后路基填土采用顺序作业,填土和夯实作业避免相互干扰;锥体护坡上不得停放夯实机具,作业人员不得在护坡下休息。

9、桥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明挖基础施工基坑开挖前,事先做好排水系统,雨季施工时做好防水围堰,并对路基边坡稳定采取防护措施。基坑开挖时,应按照设计的基坑边坡开挖。吊斗出土时,设专人指挥并统一信号。吊斗拴溜绳,吊机扒杆和吊斗下面严禁站人。机具、材料、弃土等须堆放在基坑边坡四周安全距离以外。

(2)基坑开挖采用挡板支护时,根据土质情况逐段支撑,并经过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开挖。开挖过程中经常检查,如发现支护变形等异常情况,立即撤离人员,待加固并确认安全后,再继续开挖。

(3)灌注基础混凝土前应先搭设灌注平台及运料走道,并设置防护栏杆。基础的模板、钢筋安装以及混凝土灌注按有关规定操作。

(4)钻孔桩基础施工,钻机安设时,应做到支撑稳定牢固,并做好防护设施,谨防机具倾斜和高空坠物。钻孔桩施工时,工作平台及钻机平台上应满铺脚平板及设置栏杆、走道,并随时清除杂物,设有施工的孔口,均应加防护盖。钻机作业人员均应戴好安全帽。钻机的卷扬机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整齐,卷绕钢丝绳时,严禁工作人员在其上跨越。卷扬机筒上的钢丝绳不得放完,至少保留三圈,严禁人拉钢丝绳卷绕。起吊钢筋笼、导管及更换钻头等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

(5)墩台施工时,在墩台身钢筋模板安装前,应搭设脚手架平台,栏板及上下扶梯。在脚手架平台上运送混凝土时,其走道满铺脚手板并安装栏杆。使用吊斗灌注时,先通知作业面操作人员避让,并不得依靠栏杆推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和脚手架。

(6)起重机械设备设专人操作并配指挥人员,定责定岗;上岗前进行技术培训,制定专项制度和指挥联络方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7)定期对桥涵施工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安全使用。

(8)高墩台施工时,设置安全爬梯和安全网。

(9)跨越公路施工时,设专人负责做好防护工作,确保既有公路畅通无阻及人员安全。

(10)安装好顶层、外层栏杆、立柱,铺好脚手板,对有明显伤痕、裂纹结疤的脚手板,不得使用。工作人员在行走时不得踏在探头板上。拆除模板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先拴牢吊具挂沟,再拆除模板。模板、材料、工具不得随意抛掷。人员与模板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1)预应力施工的千斤顶、管路、油泵等在张拉负荷时,不得撞击和拆接。高压油管及接头,使用前进行试压,并且有足够的安全度。张拉时,千斤顶轴线方向不得站人。张拉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定期对张拉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标定,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安全使用。

(12)梁体施工前,支撑系数的基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核实,校核地基承载力,当地基承载力达不到要求时要进行基底换填,到达要求为止。

(13)采用满堂支撑体系时,要通过详细的计算,确定排架形式材料行距、间距、及斜拉间距和连接要求。

(14)模板支撑和组合要通过详细计算确定,并且作支模、拆模顺序安排。

(15)新建涵洞在基底开挖前,应根据开挖深度和宽度,分析对既有路基稳定的影响程度,对基底开挖影响边坡稳定的,必须事先采取边坡支挡加固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派专人对施工区进行检查,现场备足应急抢修物资。

10、隧道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隧道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提供的工程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特殊岩土和不良地质地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完整的超前支护、预加固处理、洞内开挖面稳定和涌水处理施工技术方案,并制定将遇到突发情况的预案。并结合紧急预案,做好技术、物资、机械的储备,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

(2)特殊岩土和不良地质地段选择隧道施工方法时,应以安全及工程质量为前提,综合考虑隧道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断面形式、尺寸、埋置深度、施工机械设备、工期要求、经济和技术可行性论证等因素而确定。同时应考虑围岩变化时施工方法的适应性及变更的可能性,以免因施工方法或技术措施不妥造成施工失误,延误施工进度和增加投资。

(3)特殊地段隧道施工时,无论是采用钻爆开挖法、机械开挖法或人工和机械混合开挖法,应视地质环境、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条件合理选用。如选用钻爆法施工,应采用光面爆破技术,使开挖轮廓线符合设计要求并减少对围岩的扰动破坏。爆破设计时,应严格控制炮眼数量、深度和装药量;爆破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如遇到地质变化,应及时修改完善设计和改变施工方法,并采用相应的辅助施工方法。

(4) 隧道进入不良地质地段,开挖面无自稳能力或自稳能力较差时,必须按照设计或经批准的方案对开挖面进行稳定性处理,确保隧道施工始终处于安全的状态。

(5) 对极其松散、破碎、软弱地层,或在大量涌水的软弱地段以及断层破碎带的隧道(开挖到达时将发生坍方、突水或ⅴ~ⅵ级软弱松散围岩段),必须按照设计或经批准的方案,在开挖前进行超前支护及预加固,提高围岩强度、自稳能力和止水能力,确保隧道工程施工安全。

(6) 隧道进入不良地质地段,必须加强量测工作,并及时反馈量测结果,进行动态设计和动态施工。

(7)开挖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在洞口段、断层破碎带及其它ⅳ、ⅴ级围岩地段,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② 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工作,采用tsp、超前钻孔、地质雷达等综合预报手段对开挖面前方的地质情况作出详细的预报。每个开挖工班配一名工程师跟班,确保各种措施、技术交底的落实,保证标准化作业。开挖过程中,配备有经验的地质工程师,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发现地质变化,监控指导现场施工。

③ 司钻人员到达工作面后,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支护、拱顶是否稳定,如有松动危石应清除并加以支护。司钻工钻孔前,对风钻和工具作如下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修理或更换: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路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钻杆是否弯曲、带伤,防止作业时断钎伤人。湿式凿岩的供水装置是否良好。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④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应将支架安置稳妥。在钻孔台架上打眼时,先检查平台架及斜撑是否稳定,平台上是否铺满板,外侧的防护栏杆是否牢固,防止高处坠落。

⑤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孔。严禁在打眼的同时装药。不得在工作面折卸、修理风钻。手持风钻打眼,开孔时应用较短的钻杆,其长度不超过0.8-1m。钻头未入岩壁前,风门不宜开大。操作时做到退钎子与凿岩机一条线,司钻工要在风钻的左侧方,严禁骑着气腿操作风钻,钻眼时先开水后开风,停钻时先关风后关水。

⑥用风镐开挖时工作前检查气压及风镐的连接。工作中,要防止空打,卡钎时不可猛摇风镐,要及时更换磨钝的镐钎,发现滤风网被污物堵塞,应及时排除。

⑦凿岩台车严格按照使用保养说明书进行操作和保养。台车行驶前把钻臂降低,不妨碍驾驶员视线,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专人驾驶。台车钻孔前,必须清除易落或松动的危石,并支起液压支腿,使台车稳固,轮胎免受压力。司钻中出现故障,请专业修理人员修理,严禁台车带病作业。司钻过程中严禁边打眼、边用吊篮装药。严禁在台车运转中进行调整作业。严禁拆除台车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放炮前,台车必须离开安全距离以外,并进行适当防护。

⑧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按规范要求,两端加强联系,确保统一指挥、安全施工。两工作面相向开挖时,相距50m时必须停止一方掘进,由另一方掘进贯通,一方爆破时必须向对方通知。

(8)火工品运输及爆破施工

①火工品运输与加工

人工运送炸药每人一次运送量不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运送爆破器材前后30m应专人防护,严禁中途逗留。

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炸药与雷管应分别由木板车厢运入洞内,车厢应垫胶皮,只准平放一层。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要显示红灯与鸣笛。汽车排气孔应加防火罩。炸药与雷管不准同车运送。

爆破器材加工,在洞外远离洞口50m以外的加工房工作台上操作。除洞外土石方用电雷管外,洞内用非电雷管。装配起爆管时必须先试验。计算引线长度,每批分卷进行。导爆管凡有过粗、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加工好的起爆管分段装入木箱内,防止混段(不准把段数标签失落)。

②装药爆破

装药时严禁火种,无关人员和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周边眼间隔装药,用胶布包扎在竹片上固定牢实。

洞内大断面开挖,雷管段数量、装药量大时,爆破指挥人员应先明确分工,自上而下分区分段装药各负其责,防止混段和漏装,禁止超量装药。

遇有下列情况禁止装药:作面照明不足;工作面岩面破碎未及时支护;可能有大量涌水的地段。

装药完毕,工作面所有的机具、材料撤离,经检查无漏装,炮口堵塞完后进行网络连接(采用簇连),网络连接好后,应专人检查是否合格,经确认连接无误,人员机具已撤至安全地带即可起爆。

爆破作业时统一指挥:根据施工条件,洞内每日放炮次数,齐头开挖作业循环时间明确规定;警戒要统一行动;多工作面放炮相互影响时,首先要保证齐头掘进的需要,起爆顺序应由里向外,里面的人员末撤出前,外面禁止放炮。

爆破时所有的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震动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独立导坑内不于200m。半断面开挖不少于400m。全断面开挖不少于500m。相邻的平行导坑,横通道间不少于50m。

③其他注意事项:

a 洞内严禁明火点炮,洞内所有爆破、导火线长度均不少于1.2m。

b 洞内无水时,开挖边墙基础或水沟施工,炮眼数量少可使用火花起爆。火花起爆时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炮不宜超过5个。一人点炮超过5个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信号雷管,信号雷管引燃完时间应比第一个炮眼爆炸时间至少提前60秒。当信号雷管引爆时,爆破工必须离开工作面。

c 起爆后必须通风排烟15~30分钟后才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并经下列各项检查和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顶部、两端有无损坏及变形。

d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e 爆破器材的领取必须由有合格证的人员办理,一定要帐物相符,双方签字。每次装药完毕后未用完的爆破器材立即退回库房,并办理清库签字手续。

(9)装碴及运输

①进洞车辆及内燃机械必须选用带净化装置或低污染的柴油机,汽油机械的车辆不得进洞作业。用时必须加强通风管理工作。

②各种运输设备不得人货混装,装载机不准载人。

③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尺寸应满足装载机安全运转。

④装碴时,运碴车辆应停稳并制动,起动前应鸣笛。

⑤洞内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作业地段正常时每小时小于10公里,会车时时速小于5公里,成洞地段行驶时速小于20公里,会车时时速小于10公里。

⑥在衬砌台车(或作业台架)作业地段应设置'慢行'标志,台车(台架)两端设置红色显示灯。

⑦洞内车辆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严禁超车。会车时空车让重车,重车减速行驶,两车厢间距离不小于0.5m。同向行驶,前后两车间距离至少为20m,洞内能见度差时,应加大间距。洞内车辆相遇或发现有行人时,应关闭大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车辆起动前应了望或鸣笛,进出隧道口时应鸣笛。洞内车辆倒车必须开灯、鸣笛或专人指挥。车辆在使用前应详细检查,不得带病行驶。

⑧洞内车辆行驶时,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行人走两侧人行道、不与机械车辆抢道、不准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⑨洞外卸碴场地应符合规定的坡度,并应在碴堆边缘内80cm处设置档木,以防车辆翻沟。

(10)支护与衬砌

①洞内支护,坚持'随挖随支护'的原则,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最大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时,尽量缩小支护与开挖工作面距离,支护质量应达到设计规定标准。

②施工期间,现场值班负责人员每天应同安全质检人员对开挖面地质以及各部支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良地质地段每班检查一次,当发现支护变异或损坏时立即加固处理并作出详细记录。量测人员发现量测数据有突变或异变时,应于量测后半小时内向技术负责人汇报,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通知施工人员暂时撤离危险地段。

③钢拱架架立时不得置于虚碴或活动石上,软弱围岩地段基底夯实加设垫板或加设垫块楔紧。锚杆支护,孔深、间距、方位必须到设计要求,注桨要饱满,钢筋网初喷混凝土必须达到设计厚度。

④喷射混凝土前,清除危石及松动石块,脚手架要牢固可靠,喷射手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完好正常,压力保持在0.2mpa左右,喷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⑤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用钢架配长锚索加强支护。

⑥铺设防水板时,工作台架下净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两端应设不低于1m的栏杆和上下人员的梯子。工作台架承载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

⑦铺设防水层台架及模板台车距作业开挖面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齐头爆破时要防止空气波冲破防水层。工作台架衬砌台车就位后,应用卡轨器固定在轨道上,防止溜车。

⑧衬砌台车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上应铺满木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两端挡头板应安装牢固。衬砌台车工作台架上施工用照明用电线路每天要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电线绝缘良好,防止电线破损、漏电伤人(或装置漏电保护器)。

⑨模板台车设计时,应考虑净空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

(11)通风与防尘安全措施

①隧道通风应能保证洞内氧气含量、风速、新鲜空气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以及粉尘浓度、有害气体含量降低到允许标准以内。

②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扛木料、钻杆等长大物件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边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风管或管口上。

③施工中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定期测定洞内粉尘浓度和有害气体的含量。放炮前后进行喷雾与洒水。出碴前用水淋透碴堆和喷湿岩壁。压入式风管出风口,可放置喷雾器以达到除尘目的。

(12)隧道临时用电及照明

①施工用电除利用网电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备用内燃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以便当供电单位停电检修时,可供洞内抽水、照明和生活用电。

②洞外电力线路跨越道路、住房、施工地区时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要求,电线高度距人行道路或运输线路的高度不低于:6~10kv为6.5m,4kv为6m。

③洞内照明、电力线路悬在两侧墙上,安装在同一侧时分层架设,电线悬挂高度距人行地面:400v以下不小于2m,6-10kv不小于3.5m。洞内照明电压作业地段36v;成洞地段220v。

④洞内作业面应有足够的照明。开挖作业地段,每平方米不小于15w;未成洞地段每隔6m,成洞地段隔10m安装60w灯一盏。

⑤洞内检修、搬迁电器设备(包括电线电缆)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⑥操作洞内电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非专职值班电器人员,不得操作电器设备。操作高压电器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板上。手持高压电器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在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绝缘良好。使用前应作绝缘检查。低压电器设备应加触电保护器。电器设备的检查和调整,必须由专职维修电工进行操作。

⑦洞内外开关箱设在安全位置,并有防雨防水措施,有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实行一机一闸。箱内无杂物,有门有锁。

⑧变压器等电器均应有安全保护屏障(围栏),线路架设高度和照明度必须符合标准,严防行走运行机械损坏电线路、毁机伤人。

⑨对电气设备、绝缘用具必须定期检查、测试,防雷设施每年在雷雨季节之前应检测,手持电动工具应有专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

⑩变、配电房不要使用易燃的材料建筑,门向外开,建筑结构要符合安全标准;在采用外来电源和自备发电机两个电源交替使用时,必须安设能防止沟通两个电源的连锁装置。

第2篇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液化烃球罐区及球罐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2 液化烃球罐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术语

2.1 液化烃

在15℃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g)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2 紧急切断阀

安装在球罐进出口管道上、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能够快速紧密关闭(tso)的阀门,紧急切断阀的允许泄漏量等级应达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该阀门应具有热动、手动及遥控手动(带手柄的遥控)关闭的功能。

2.3 关闭时间

紧急切断阀靠液压、气压或电信号关闭时,由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操作者发出关闭信号开始至液流完全关断为止所经历的时间,以秒(s)表示。

2.4 全压力式储罐

液化烃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5 半冷冻式储罐

液化烃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6 热动

指受高热(如火烤)情况下启动或动作。

3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及区域布置、设计要求、运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 选址及区域布置

3.1.1 选址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油田企业、城镇燃气、油库等炼化板块以外的企业液化烃球罐区应执行相应行业的国家标准。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1.2 罐组

3.1.2.1 液化烃球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不应高于0.6m,且不应低于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高度。

3.1.2.2 液化烃球罐不得与其他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同组布置,但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可与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3.1.2.3 球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3.1.2.4 同一罐组内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且不超过2排。

3.1.2.5 两个罐组相邻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1.3 道路

3.1.3.1 液化烃罐组周边应设环形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1.3.2 罐区内的产品运输道路距离球罐外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2 设计要求

3.2.1 一般要求

球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 3059等各专业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设备材质

3.2.2.1 球罐选材除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采用低温钢时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如p、s含量及冲击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工艺上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3.2.2.2 对于气候潮湿,且最低设计温度t<0℃球罐的阀门、螺栓、导淋管、管帽应选用可适用于液化烃介质且耐大气腐蚀的材质。

3.2.2.3 球罐保温材料应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2.2.4 操作平台和梯子应根据当地区气候条件选用耐腐蚀材料。

3.2.3 工艺要求

3.2.3.1 球罐应至少设2个安全阀和1个紧急放空线(安全阀副线),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入口口径,正常保持全开状态,并加设铅封或锁定;气体紧急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3.2.3.2 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3.2.3.3 球罐应根据存储介质的特性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切水设施。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切水接管应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脱水系统,脱水罐应为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应低于球罐的压力等级,设计温度应按照所存介质常压沸点考虑;与球罐之间的管道系统应为压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温度0-10℃)、及严寒(最冷月平均温度<-10℃)地区的脱水系统应采取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3.2.3.4 液化烃球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合理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计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

3.2.3.5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

3.2.3.6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有关规定;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未设专用排放系统,则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气化器。

3.2.3.7 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液相部分应有液位指示仪表。

3.2.3.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扫措施;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3.9 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a)设置氮封系统;

b)储存周期在两周以内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使球罐外表面温度保持在30℃以下;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使丁二烯温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3.2.3.10 液化烃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可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3.2.3.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g)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阀。

3.2.3.12 液化烃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3.2.3.13 相邻液化烃球罐宜设联合平台,联合操作平台应设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两个是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3.2.4 仪表自控

3.2.4.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仪表控制系统完成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监控、报警及过程控制任务。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和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等。

当罐区操作中有安全联锁要求时,应设置安全联锁回路及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元件(包括传感器、变送器等)、逻辑控制器和执行元件(包括电磁阀、控制阀、切断阀等)均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要求。

3.2.4.2 液化烃球罐罐顶应设压力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置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可采用压力开关或独立的压力变送器等可靠性强、有广泛应用的元件。

3.2.4.3 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采取伴热或保温措施。

3.2.4.4 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或电容式液位开关,并宜与雷达、伺服等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球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球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3.2.4.5 紧急切断阀

a)液化烃球罐液相进出口处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可选用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优先选用气动)。当切断阀的执行机构为气动执行机构时应选用单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气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时应配事故空气罐。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应通过电气ups供电,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b)紧急切断阀应与工艺控制阀相区别。其密封结构应采用耐火结构并符合ansi/api std607标准;允许泄漏量应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

c)液化烃球罐区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开关或软开关)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球罐液位高高报警或发生火灾时,操作员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关闭后,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紧急切断阀的关闭时间按下表:

紧急切断阀的完全关闭时间

公称尺寸dn(mm)完全关闭时间(s)

≤50≤5

65~350≤10

d)紧急切断阀应能保证在易熔元件自动切断装置温度达到75±5℃时自动关闭。

e)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应为故障安全型。

3.2.4.6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信号应接入现场声/光报警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3.2.4.7 液化烃球罐区现场远传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2.4.8 电缆宜按防火堤外桥架或埋地敷设,堤内埋地方式敷设,至设备处穿钢管保护。埋地敷设的电缆应考虑防止地下水的侵蚀。如果堤内采用仪表汇线槽盒架空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电缆。

3.2.4.9 液化烃球罐区应根据所在地区雷击概率及相关标准设置相应的电涌保护器。

3.2.4.10 液化烃球罐区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2.5 安全监控系统

3.2.5.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3.2.5.2 远离生产厂区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3.2.6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3.2.6.1 液化烃球罐应设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长均匀分布,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2.6.2 液化烃球罐支柱应设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线应采用螺栓与接地板可靠连接(如果1台球罐设有n根接地引下线,则至少n-1根需要螺栓连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础沉降产生的应力)。

3.2.6.3 接地引下线以及接地极宜采用铜材料,如果使用热镀锌扁钢,则腐蚀性土壤条件下宜采用75mm×5mm热镀锌扁钢,其余地区不应小于40mm×4mm。采用铜线或圆铜材料的接地引下线的有效截面积应≥50mm2。

3.2.6.4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6.5 液化烃储罐及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在管道进出设施、泵房、防火堤处设静电接地。

3.2.6.6 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处、液化烃泵房门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2.6.7 4根及以下螺栓连接的工艺管道法兰及阀门应做电气连接。

3.2.6.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系统,实测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2.6.9 接地网应设检测井

3.2.7 消防

3.2.7.1 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油田、油库等另有专门规范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3.2.7.2 消防水源

a)液化烃球罐区的消防水源应可靠,供水时间不低于8h。当球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b)液化烃罐区应设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g)。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罐区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在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启动1只消火栓时的流量。若考虑备用动力源,应考虑100%流量备用。

d)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3.2.7.3 球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

a)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b)消防冷却水管道应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设置控制阀,控制阀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控制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前述材质的管道。当控制阀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现锈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喷雾(喷淋)喷头的杂质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管道可焊接连接;阀后管道应采用避免出现焊渣、锈渣的连接方式。阀后的镀锌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严禁在预制及施工过程中损坏镀锌层。

c)容积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的消防水喷淋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3.2.7.4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3.2.7.5 液化烃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个球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2.7.6 有液化烃球罐(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如单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烃球罐区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m3时,应配置干粉消防车。

3.2.7.7 出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沟)应设水封井及切断阀。

3.3 运行管理

3.3.1 检测制度

3.3.1.1 液化烃球罐的定期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相关规定。球罐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检测时提出温度计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检测要求。

3.3.1.2 安全阀的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3.3.1.3 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3.3.1.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周期不大于1年,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测周期要求。

3.3.1.5 防雷接地应每半年检测1次(可结合法定检测进行,1次法定检测,1次管理检测),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检测,检测时应先断开断接卡后进行测试。

3.3.1.6 对已建在采空区、煤田、软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上的液化烃球罐,应每年对罐区地基进行独立沉降观测,或者经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监测周期。新建球罐应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质条件地区。

3.3.2 检查、维护制度

3.3.2.1 设备检查

a)操作平台以及扶梯等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清洁,不得遗留其他杂物。

b)每年应组织人员进行阀门、法兰、导淋、放空管等细小设施的检查,检查腐蚀情况以及盲板或法兰盖的配置情况等。

3.3.2.2 电视监控系统检查

a)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b)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c)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d)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3.3.2.3 仪表电气系统检查

a)每年在雷雨季节来临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球罐区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检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定期对仪表系统进行调试及维护,确保仪表灵敏好用。

3.3.2.4 消防系统检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内的杂物,确保喷头畅通。

b)每月检查1次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及其他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c)每月对球罐的喷淋(雾)系统出水情况测试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5 注水堵漏系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完好。

3.3.3 安全运行制度

3.3.3.1 液化烃罐区应定为一级要害部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管理。液化烃球罐区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球罐区周边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应分析球罐区周边设施的危险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等),判断其是否会威胁球罐区的安全运行,同时评估球罐区事故状态下的影响范围,分析在事故状态下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一旦周边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3.2 液化烃罐区大门明显处或者未单独设出入口的罐区明显处应设置“人员进入安全须知”告示;罐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对于泄漏有没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设备,是否能够实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给予说明。

3.3.3.3 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球罐区应实施封闭化管理,厂区内的化烃球罐区可依托厂区进行封闭化管理,建立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配备完备的门禁设施,对人员和车辆实行严格管控,对各危险源实行实时电视监控。

3.3.3.4 编制合理的液化烃罐区《工艺技术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应控制工艺参数,不超压超温超液位指标;应控制好物料脱水,坚持三不脱水,即夜间不脱水,大雾天不脱水,雷、暴雨天不脱水,脱水时不得离人(如夜间、雾天必须脱水时,应由当班班长批准,并加强监护);收、付、倒料作业的流程设定应实行双人确认;物料采样作业应采用密闭方式,并由操作人员进行监护;实行物料管线卸压的规范化操作;认真落实员工的现场巡回检查责任和控制系统监控责任。

3.3.3.5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编制冬季防冻防凝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并责任到人。对物料系统可能含水部位必须加伴热保温并及时排水。

3.3.3.6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和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不超期使用;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完好;做好在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备用设备的定期切换运行,运行动设备应实行点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不带病运行。确须超期使用的设备设施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3.3.7 对液化烃罐区配备的各种消防、气防设备设施,各种检测、报警仪表或系统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3.3.3.8 液化烃球罐或系统停用检修前应编制停用工艺处理方案,按方案组织工艺处理,并用盲板隔绝,经分析合格并确认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统首次投用或检修后投用,应编制投用方案,必须经吹扫、置换、气密、保压、分析合格,并按确认表的要求进行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烃球罐首次投用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对于烷烃类介质氧含量应小于6%,对于爆炸范围较宽的介质氧含量应小于3%;当贮罐介质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时,氧含量不应超过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 液化烃罐区的直接作业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并办理相应手续。要严格控制用火作业,采取严格用火措施,各种用火(含可能产生火花)作业不得与工艺处理、采样等可能产生物料泄漏的作业交叉进行;机动车进入液态罐区必须安装阻火设施;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严格控制电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烃罐区的操作应采用防爆工具;维修时应依据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烃罐区应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 定期组织液化烃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液化烃罐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和企业颁发的岗位操作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3.3.3.11 按照《应急程序》中物资清单配备备用应急物资,做到定人管理,定点摆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资清单记录,进行实物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3.4 施工管理

3.4.1 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3.4.2 企业要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施工范围,并作出标记,告知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 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业主审核后,向所有作业人员交底。

3.4.4 进入液化烃球罐区所有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4.5 在液化烃球罐区动土、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及车辆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业。

3.4.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第3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评论:更新日期:2016年05月21日

1  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液化烃球罐区及球罐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2  液化烃球罐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术语

2.1  液化烃

在15℃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g)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2  紧急切断阀

安装在球罐进出口管道上、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能够快速紧密关闭(tso)的阀门,紧急切断阀的允许泄漏量等级应达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该阀门应具有热动、手动及遥控手动(带手柄的遥控)关闭的功能。

2.3  关闭时间

紧急切断阀靠液压、气压或电信号关闭时,由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操作者发出关闭信号开始至液流完全关断为止所经历的时间,以秒(s)表示。

2.4  全压力式储罐

液化烃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5  半冷冻式储罐

液化烃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6  热动

指受高热(如火烤)情况下启动或动作。

3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及区域布置、设计要求、运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  选址及区域布置

3.1.1  选址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油田企业、城镇燃气、油库等炼化板块以外的企业液化烃球罐区应执行相应行业的国家标准。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1.2  罐组

3.1.2.1  液化烃球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不应高于0.6m,且不应低于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高度。

3.1.2.2  液化烃球罐不得与其他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同组布置,但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可与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3.1.2.3  球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3.1.2.4  同一罐组内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且不超过2排。

3.1.2.5  两个罐组相邻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1.3  道路

3.1.3.1  液化烃罐组周边应设环形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1.3.2  罐区内的产品运输道路距离球罐外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2  设计要求

3.2.1  一般要求

球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 3059等各专业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设备材质

3.2.2.1  球罐选材除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采用低温钢时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如p、s含量及冲击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工艺上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3.2.2.2  对于气候潮湿,且最低设计温度t<0℃球罐的阀门、螺栓、导淋管、管帽应选用可适用于液化烃介质且耐大气腐蚀的材质。

3.2.2.3  球罐保温材料应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2.2.4  操作平台和梯子应根据当地区气候条件选用耐腐蚀材料。

3.2.3  工艺要求

3.2.3.1  球罐应至少设2个安全阀和1个紧急放空线(安全阀副线),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入口口径,正常保持全开状态,并加设铅封或锁定;气体紧急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3.2.3.2  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3.2.3.3  球罐应根据存储介质的特性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切水设施。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切水接管应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脱水系统,脱水罐应为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应低于球罐的压力等级,设计温度应按照所存介质常压沸点考虑;与球罐之间的管道系统应为压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温度0-10℃)、及严寒(最冷月平均温度<-10℃)地区的脱水系统应采取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3.2.3.4  液化烃球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合理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计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

3.2.3.5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

3.2.3.6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有关规定;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未设专用排放系统,则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气化器。

3.2.3.7  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液相部分应有液位指示仪表。

3.2.3.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扫措施;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3.9  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a)设置氮封系统;

b)储存周期在两周以内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使球罐外表面温度保持在30℃以下;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使丁二烯温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3.2.3.10  液化烃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可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3.2.3.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g)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阀。

3.2.3.12  液化烃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3.2.3.13  相邻液化烃球罐宜设联合平台,联合操作平台应设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两个是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3.2.4  仪表自控

3.2.4.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仪表控制系统完成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监控、报警及过程控制任务。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和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等。

当罐区操作中有安全联锁要求时,应设置安全联锁回路及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元件(包括传感器、变送器等)、逻辑控制器和执行元件(包括电磁阀、控制阀、切断阀等)均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要求。

3.2.4.2  液化烃球罐罐顶应设压力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置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可采用压力开关或独立的压力变送器等可靠性强、有广泛应用的元件。

3.2.4.3  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采取伴热或保温措施。

3.2.4.4  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或电容式液位开关,并宜与雷达、伺服等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球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球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3.2.4.5  紧急切断阀

a)液化烃球罐液相进出口处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可选用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优先选用气动)。当切断阀的执行机构为气动执行机构时应选用单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气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时应配事故空气罐。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应通过电气ups供电,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b)紧急切断阀应与工艺控制阀相区别。其密封结构应采用耐火结构并符合ansi/api std607标准;允许泄漏量应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

c)液化烃球罐区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开关或软开关)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球罐液位高高报警或发生火灾时,操作员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关闭后,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紧急切断阀的关闭时间按下表:

紧急切断阀的完全关闭时间

公称尺寸dn(mm) 完全关闭时间(s)

≤50 ≤5

65~350 ≤10

d)紧急切断阀应能保证在易熔元件自动切断装置温度达到75±5℃时自动关闭。

e)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应为故障安全型。

3.2.4.6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信号应接入现场声/光报警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3.2.4.7  液化烃球罐区现场远传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2.4.8  电缆宜按防火堤外桥架或埋地敷设,堤内埋地方式敷设,至设备处穿钢管保护。埋地敷设的电缆应考虑防止地下水的侵蚀。如果堤内采用仪表汇线槽盒架空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电缆。

3.2.4.9  液化烃球罐区应根据所在地区雷击概率及相关标准设置相应的电涌保护器。

3.2.4.10  液化烃球罐区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2.5  安全监控系统

3.2.5.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3.2.5.2  远离生产厂区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3.2.6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3.2.6.1  液化烃球罐应设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长均匀分布,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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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2  液化烃球罐支柱应设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线应采用螺栓与接地板可靠连接(如果1台球罐设有n根接地引下线,则至少n-1根需要螺栓连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础沉降产生的应力)。

3.2.6.3  接地引下线以及接地极宜采用铜材料,如果使用热镀锌扁钢,则腐蚀性土壤条件下宜采用75mm×5mm热镀锌扁钢,其余地区不应小于40mm×4mm。采用铜线或圆铜材料的接地引下线的有效截面积应≥50mm2。

3.2.6.4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6.5  液化烃储罐及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在管道进出设施、泵房、防火堤处设静电接地。

3.2.6.6  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处、液化烃泵房门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2.6.7  4根及以下螺栓连接的工艺管道法兰及阀门应做电气连接。

3.2.6.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系统,实测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2.6.9  接地网应设检测井

3.2.7  消防

3.2.7.1  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油田、油库等另有专门规范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3.2.7.2  消防水源

a)液化烃球罐区的消防水源应可靠,供水时间不低于8h。当球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b)液化烃罐区应设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g)。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罐区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在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启动1只消火栓时的流量。若考虑备用动力源,应考虑100%流量备用。

d)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3.2.7.3  球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

a)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b)消防冷却水管道应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设置控制阀,控制阀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控制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前述材质的管道。当控制阀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现锈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喷雾(喷淋)喷头的杂质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管道可焊接连接;阀后管道应采用避免出现焊渣、锈渣的连接方式。阀后的镀锌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严禁在预制及施工过程中损坏镀锌层。

c)容积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的消防水喷淋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3.2.7.4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3.2.7.5  液化烃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个球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2.7.6  有液化烃球罐(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如单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烃球罐区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m3时,应配置干粉消防车。

3.2.7.7  出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沟)应设水封井及切断阀。

3.3  运行管理

3.3.1  检测制度

3.3.1.1  液化烃球罐的定期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相关规定。球罐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检测时提出温度计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检测要求。

3.3.1.2  安全阀的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3.3.1.3  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3.3.1.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周期不大于1年,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测周期要求。

3.3.1.5  防雷接地应每半年检测1次(可结合法定检测进行,1次法定检测,1次管理检测),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检测,检测时应先断开断接卡后进行测试。

3.3.1.6  对已建在采空区、煤田、软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上的液化烃球罐,应每年对罐区地基进行独立沉降观测,或者经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监测周期。新建球罐应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质条件地区。

3.3.2  检查、维护制度

3.3.2.1  设备检查

a)操作平台以及扶梯等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清洁,不得遗留其他杂物。

b)每年应组织人员进行阀门、法兰、导淋、放空管等细小设施的检查,检查腐蚀情况以及盲板或法兰盖的配置情况等。

3.3.2.2  电视监控系统检查

a)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b)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c)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d)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3.3.2.3  仪表电气系统检查

a)每年在雷雨季节来临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球罐区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检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定期对仪表系统进行调试及维护,确保仪表灵敏好用。

3.3.2.4  消防系统检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内的杂物,确保喷头畅通。

b)每月检查1次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及其他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c)每月对球罐的喷淋(雾)系统出水情况测试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5  注水堵漏系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完好。

3.3.3  安全运行制度

3.3.3.1  液化烃罐区应定为一级要害部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管理。液化烃球罐区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球罐区周边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应分析球罐区周边设施的危险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等),判断其是否会威胁球罐区的安全运行,同时评估球罐区事故状态下的影响范围,分析在事故状态下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一旦周边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3.2  液化烃罐区大门明显处或者未单独设出入口的罐区明显处应设置“人员进入安全须知”告示;罐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对于泄漏有没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设备,是否能够实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给予说明。

3.3.3.3  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球罐区应实施封闭化管理,厂区内的化烃球罐区可依托厂区进行封闭化管理,建立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配备完备的门禁设施,对人员和车辆实行严格管控,对各危险源实行实时电视监控。

3.3.3.4  编制合理的液化烃罐区《工艺技术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应控制工艺参数,不超压超温超液位指标;应控制好物料脱水,坚持三不脱水,即夜间不脱水,大雾天不脱水,雷、暴雨天不脱水,脱水时不得离人(如夜间、雾天必须脱水时,应由当班班长批准,并加强监护);收、付、倒料作业的流程设定应实行双人确认;物料采样作业应采用密闭方式,并由操作人员进行监护;实行物料管线卸压的规范化操作;认真落实员工的现场巡回检查责任和控制系统监控责任。

3.3.3.5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编制冬季防冻防凝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并责任到人。对物料系统可能含水部位必须加伴热保温并及时排水。

3.3.3.6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和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不超期使用;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完好;做好在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备用设备的定期切换运行,运行动设备应实行点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不带病运行。确须超期使用的设备设施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3.3.7  对液化烃罐区配备的各种消防、气防设备设施,各种检测、报警仪表或系统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3.3.3.8  液化烃球罐或系统停用检修前应编制停用工艺处理方案,按方案组织工艺处理,并用盲板隔绝,经分析合格并确认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统首次投用或检修后投用,应编制投用方案,必须经吹扫、置换、气密、保压、分析合格,并按确认表的要求进行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烃球罐首次投用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对于烷烃类介质氧含量应小于6%,对于爆炸范围较宽的介质氧含量应小于3%;当贮罐介质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时,氧含量不应超过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  液化烃罐区的直接作业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并办理相应手续。要严格控制用火作业,采取严格用火措施,各种用火(含可能产生火花)作业不得与工艺处理、采样等可能产生物料泄漏的作业交叉进行;机动车进入液态罐区必须安装阻火设施;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严格控制电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烃罐区的操作应采用防爆工具;维修时应依据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烃罐区应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  定期组织液化烃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液化烃罐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和企业颁发的岗位操作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3.3.3.11  按照《应急程序》中物资清单配备备用应急物资,做到定人管理,定点摆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资清单记录,进行实物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3.4  施工管理

3.4.1  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3.4.2  企业要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施工范围,并作出标记,告知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  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业主审核后,向所有作业人员交底。

3.4.4  进入液化烃球罐区所有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4.5  在液化烃球罐区动土、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及车辆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业。

3.4.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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