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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对象5篇

发布时间:2022-10-23 热度:56

安全生产对象

第1篇 安全生产教育形式、对象和责任部门

教育形式: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新工人入厂三级教育、“四新”教育、经常性教育、季节性教育、特种作业操作工作教育、中小型操作人员教育、调换工种换岗教育和工伤、长病假复岗教育。

1.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主要由各单位(项目部)负责实施。

(1)在每年年初、六月“全国安全月活动”、国庆节前后三次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2)每位员工每年接受至少一次的全员安全操作规章教育。其中内容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标准化管理、各种安全设施、措施要求等,并进行考核。

2.新工人入厂三级教育

三级教育是指新进单位职工的公司教育;项目部、施工队现场教育;班组岗位教育。

(1)公司安全教育

对新进单位的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监督部负责一级安全教育。内容:党与国家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上的有关法令、规定和政策;本单位的生产特点;一般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时间不少于8课时。方法力戒内容空洞、枯燥乏味,防止走过场。安全部门应把受教育者、教育内容、考试成绩等记入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项目部现场安全教育

对新职工经过公司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包括换岗人员),由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负责第二级安全教育。内容:本项目部的生产概况;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好坏典型事例教育等。也可以通过实地参观,介绍情况,包括各种机械的性能等安全注意事项,使新职工对工地、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有一个概括的了解,时间一般不少于4课时。

(3)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新职工分配到班组后,由班长或大组长进行负责第三级安全教育。内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所担任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新工人将要从事的生产、施工性质,工作地点以及环境的安全、卫生注意事项;生产、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技术知识以及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容易发生事故或有毒有害的地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等。

3.成建制的外分包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

人员进场分别由项目部负责人与外分包负责人共同组织由项目部对进场人员进行知识总交底教育,由项目安全员会同外分包队伍进行工种岗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要求可参见三级安全教育。

4.“四”新教育

由工程管理管理部、质量检查部等在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施时,负责对管理操作人员相应的操作及使用的安全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8课时。

5.经常性教育

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形式可采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底、广播、黑板报、参观劳动保护教育室、播放录象等,结合公司生产、施工任务进行安全生产经常性教育。

6.季节性教育

由项目部结合季节特征、节假日前后职工容易疏忽而放松安全生产的规律,抓住主要环节,进行安全教育。凡是自然条件变化,大风、大雪、暴雨、冰冻或雷雨季节,应抓住气候变化的特点,进行安全教育。

7.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工的专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工,应按照特种作业和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证管理暂行规定按期培训、审证、考核。

8.换岗和复岗教育

由各项目部对调换工种的职工或工伤假、病假、产假、哺婴期等连续息工日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职工,进行调换工种或复岗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课时。

9.外包队伍职工安全教育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落实,对外包队伍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并按外包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措施。

第2篇 安全生产教育的对象及内容

(一)经营管理者

1、经营管理者应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取得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任职条件培训合格证书》。

2、经营管理者获得《安全生产任职条件培训合格证书》条件如下:

(1)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3)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4)对经营管理者安全教育与培训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教育内容。

(5)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二)安全管理人员

1、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学时。

(三)部门负责人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2、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四)班组长(安全员)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2、班组长和安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五)员工

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2、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3、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3篇 生产经营单位面向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范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预防性管理就是以预防事故为中心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由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预防性管理的核心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人员的管理重点就是如何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如:进行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进行职务分析,选拔更合适的人员;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提高人与工种的匹配程度;采用激励手段,使人员自觉遵守安全行为规范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的管理重点是消除各种有害因素和危险因素,这涉及到具体的技术问题。但从管理角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如何使设备与环境系统没有或降低有害因素和危险因素,设备管理具体包括设备选购、安装、调试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把关,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配备情况的检查,设备运行过程中其安全状态的检查,设备运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等;作业环境管理具体包括作业环境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的检测、分析评定,作业环境改善与防护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作业环境布置、有害因素散发情况、采光情况、安全标志等的检查,改善作业环境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等。过程管理中的“过程”是指项目的活动过程,如工程建设过程,作业过程,动火过程等。对过程的管理重点是过程的程序与内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具体如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动火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监管;作业过程是否按标准化作业要求进行等。

事后性管理就是出了事故以后的管理,包括事故管理和办理工伤保险理赔过程的管理。事故管理主要是事故报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事故的统计分析与报表等。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是参加工伤社会化保险的职工出工伤后办理工伤理赔过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评残、补偿金的理赔办理等。

第4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1.几种人员教育培训的要求、内容和时间

(表中“高危单位”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对象要求内容时间(学时)
高危单位其他单位
主要负责人1“高危单位”: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8

每年再培训

≧16

≧24

每年再培训

≧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上与上面内容比较:

1、4、5相同;

2、3的深度加大: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不同的是: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再培训的内容:

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含法规、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同上同上
新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厂级: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

除厂级的内容外,还有本车间安全生产特点和规章制度

班组级: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48≧24

2.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安全生产教育

(1)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a. 培训和取证

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

b. 安全技术考核

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c. 复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3.其他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5篇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1.基本要求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2.新从业人员

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3.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

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2002年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通用部分》。该大纲与标准内容涉及《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电梯驾驶员》、《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八个工种,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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