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2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其它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
(二)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三)设备安全事故和盗窃事故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千元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工程管理部。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由项目部经理主持,召集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3)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项目部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在事故未做出结论前,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公司领导同意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以免影响项目部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做好善后工作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二)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设备安全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由当事人向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机械设备的损害继续扩大;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分别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主持,召集专职安全员、设备主管和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并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分别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主要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三)盗窃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盗窃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盗窃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有其特殊性,盗窃事故发生的后果,可以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盗窃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盗窃事故的报告:在确认事故发生后,发现者应首先向保安队长和项目部经理报告,保安队长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盗窃正在实施时,发现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将盗窃者抓获,并通知保安队长前往处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机材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失窃清单和损失金额。
2、盗窃事故的调查分析:项目部保安队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和破案;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盗窃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保安队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落实公司对事故处理的决定。结案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四)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交通事故具有多重属性,有些情况下属生产安全事故,有些情况又属非生产安全事故,还有些情况同时具有两种属性。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综合事务部。
1、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
(1)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报告: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抢救,项目部经理接报后,视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损失事故及以上的事故,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
(3)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私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1)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警,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时,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责任人,提出内部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报警的由当事人配合交警调查。
(3)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报警的由项目部落实交警的处理决定;未报警协商处理的由项目部处理;由项目部落实内部整改措施和公司内部的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三、对轻微工伤事故、轻微损失事故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遂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也可处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内部,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本规定从2022年4月1起执行。(另附:报告表、调查表、统计表)
天津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3月6日
第4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第5篇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处罚细则
建筑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处罚细则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对责任人罚款50元,责任施工队500元;帽带不扣者,对责任人罚款10元,责任施工队100元。
2严禁穿拖鞋、短裤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个人50元,施工队500元。
3严禁上班时间打赤膊,违者罚款个人10元,施工队100元。
4离地面两米以上部位进行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违者罚款100元,施工队1000元。
5配电箱不合格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电箱要做到'一电、一箱、一闸、一漏',配电箱门要关好,违者将予以罚款施工队1000元。
6电焊机必须安装二次降压装置,如有违反者将予以没收并罚款施工队1600元。
7氧气瓶和乙炔瓶摆放的位置、间距不得小于5米,气瓶必须直立摆放,如有违反者将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处罚施工队1000元。
8焊工在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必须有监护人在一旁,动火证、操作证必须带在身上,随时以备检查,违者罚款施工队500元。
9吊篮操作人员在上吊篮前必须检查该设备是否完好,压块是否齐备,一切正常后再上吊篮,人员加货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吊篮的限定荷载。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带钩必须正确扣锁在安全绳上,违者罚款施工队3000元。
10各施工队必须做好随手清理工作,达到工完场清的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当月人工费扣除5%。
11带铁壳的手动工具不得使用,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并处罚施工队500元。
12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或上下班时不得攀爬脚手架。必须走脚手架通道,违者罚款50元,施工队500元。
13施工现场不允许有酒后上岗、打闹的现象,更不许有打架斗殴的事件发生,一经发现,将责令其退场并罚款施工队1000元
14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教育,且态度恶劣者责令其立即退场。
15发现有偷盗行为的,责令其立即退场;情节严重,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证件:各施工队施工人员证件必须齐全,按照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凡发现无证上岗一人,处罚施工队500元,项目经理50元。
17公司检查各工地后,根据对施工队的罚款金额,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成员作出相应的处罚。
18每个项目部都必须坚持周一安全例会制度,并按规定做好记录,少一次扣项目经理100元。
19每个施工队必须坚持班前安全教育,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小结,并做好记录。每周叫项目经理签字,资料不全,罚施工队1000元/次。
第6篇 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管理,惩处违章违纪,根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范围包括:由公司安全生产处组织的综合性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安全检查扣罚标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事故类处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基础安全管理:
1、凡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及要求,得不到及时贯彻、落实、执行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2、安全生产的各种台帐、图表的使用不符合要求,内容陈旧,不及时更新,管理不好,每一项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作业长50元。
3、厂(处)、作业区的安全例会不及时召开,不符合公司要求,一次不合格,扣罚责任单位200元,公司、厂、作业区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者,扣罚责任者100元,扣罚单位领导50元。
作业区、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不按时进行,活动不认真,记录不清、不真实、检查内容不符合标准,一次不合格扣罚班组长100元,作业长50元。
4、对新入、调岗、转岗、复岗人员未进行班组/作业区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无记录每人次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100元,作业长100元;未进行厂级教育或安全教育无记录,扣罚安全工程师(安全员)100元,单位领导100元。
第五条规程教育:
1、安全操作规程漏项,扣罚责任单位300元,扣罚单位领导50元。
2、无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无章可循,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扣罚单位领导100元。
3、有安全操作规程不执行,违章作业,或不按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构成安全隐患的,扣罚责任者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100元,扣罚作业长100元,扣罚单位领导50元。
4、抽考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组织安全培训考试一人不及格,扣罚责任人50元;“考场违纪作弊”行为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8款规定:给予警告(处罚300元)。
5、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不齐全,不登记,管理混乱,扣罚责任单位200元。
6、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到期必须按规定年检,不参加年检人员公司强行年检,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拒不年检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一次不及格,扣罚责任人50元。补考不及格做转岗处理。
7、高温岗位禁穿尼龙、化纤等内衣裤,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50元。
8、不按本工种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扣罚责任者50元。外来人员到本单位现场未佩戴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无人管理的,每人次扣罚责任单位50元,并且责令其退出现场。
第六条事故隐患管理:
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每项扣罚责任单位100元;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扣罚责任单位500元;对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拒绝签收或逾期未整改,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整改通知单逾期未返回的扣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七条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各种限位器、缓冲器、紧急停车开关,安全开关红灯电铃等安全装置不齐全,每项扣罚点检员200元,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2、吊具、吊钩、钢丝绳不按标准报废继续使用,每项扣罚点检员200元,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3、防护设施、梯子、走台、护栏、机械转动防护罩不齐全,缺少一项,扣罚点检员1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4、禁止在起重机臂下和重物下逗留或作业,违者扣罚责任者1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50元。
5、吊车工不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扣罚责任者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6、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扣罚责任者3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100元,扣罚作业长100元,扣罚单位领导50元。
7、私自拆除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扣罚点检员100元,扣罚责任者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8、天车吊运危险品无筐栏,扣罚责任者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9、天车在运行中上下天车或由一台车跨越另一台车、跨越小车轨道,扣罚责任者5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200元。
第八条电气安全管理:
1、禁止单人从事电气作业,作业时执行摘、挂牌制,并设专业人员监护,违者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100元,扣罚作业长100元,扣罚单位领导50元。
2、非电气工作人员,从事电气作业者,扣罚责任人3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200元,扣罚作业长200元,扣罚单位领导100元。
3、各种电气开关无罩、无盖及保护装置等,发现一处扣罚点检员200元,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4、电气熔断器保护不按熔断丝标准使用,或用其他金属丝代用,按违章处理,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100元,扣罚作业长100元。
5、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各种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违者每项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6、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严格执行保证电气安全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未执行的每项扣罚责任者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7、严禁带电清扫电气设备,违者扣罚责任者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8、电气误操作,不论造成事故与否,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9、电气设备无接地线或接地线达不到要求,扣罚点检员200元,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10、在高压电气设备及高压线路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11、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违者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12、禁止带电作业。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视为违章作业,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100元,扣罚作业长100元,扣罚单位领导50元。
13、顶住电磁开关冒险作业,扣罚责任者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14、禁止在电杆下边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距电杆下面周围2米内,不得挖土或施工作业,违者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15、各配电箱、高低压配电柜内不允许存放杂物及备品备件,发现一处扣罚点检员100元,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50元。
16、各配送电线路及电缆发现老化、电线裸露、绝缘损坏,未及时处理或更换的,每项扣罚点检员200元,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17、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私自使用取暖设施及生活用电设备,按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8、未按电气规程作业,违章接线,无论是否造成事故,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19、运行中变压器及高压配电柜、瓷瓶、套管需清洁、无裂纹、无放电痕迹,如发现上述现象未及时处理,无论是否造成事故,每项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20、各高低压配电室(间),需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应急灯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严禁封闭安全门;各变压器间、高低压配电室内严禁存放物品(备件、杂物、木箱等),违者每项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50元,扣罚作业长50元。
2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合格电气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绝缘良好并且无损坏,违者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22、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禁止超过3米,违者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23、作业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违者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1、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附件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不定期进行校验、检查、无校验记录,一项(次)扣罚点检员200元,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2,气瓶无防震帽、防震环(使用或存储),每个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50元。
3,氧气瓶与燃气瓶混放保管,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使用过程中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够,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50元。
4,在用安全阀、压力表无检验标识,在规定检验期内的未检验的,扣罚点检员200元,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5、氧气管线(道)接口无回火装置,管道标颜色标识不清的,扣罚点检员200元,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第十条煤气安全管理:
1、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同意,擅自增设煤气使用点,擅增一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私自使用焦碳炉取暖,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100元,扣罚作业长100元;经审批可以使用的焦碳炉的单位,但无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确保安全使用,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3,煤气设施检修动火,未经相关部门检查同意,或虽经过同意,但未按安全措施执行,没办理动火票,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办完动火票,未按安全措施要求执行,扣罚责任者1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50元。
4、停送煤气期间,违反停送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扣罚责任者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5、距煤气设施3米之内动火,必须经煤气安全专业人员检查同意,未经检查同意,未开具动火证者,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6、对煤气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泄漏煤气,扣罚点检员200元,扣罚责任者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100元,扣罚作业长100元。因此造成人员中毒伤害的按《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处理。
7、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保证煤气设施上的大小阀门处于完好状态,应急使用发生不良,扣罚点检员200元,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8、煤气设施上的安全保险装置、警铃、警报、仪器仪表,必须完好有效,发现失灵、失效,扣罚点检员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9、煤气放散管必须高出屋顶4米以上,未达到标准,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10、煤气管道必须采取防雷和防静电保护措施,电阻为零,否则扣罚责任单位300元。
11、煤气区或炉内、地下沟槽、脱水器放水、及检修危险作业时无人监护,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第十一条现场管理标准及扣罚细则
1、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现场管理标准及扣罚细则:
序号
标准
扣罚细则
1
玻璃干净明亮
不干净:每个屋扣罚50元;
2
地面清洁,无杂物
不清洁、杂乱:每个屋扣罚50元
3
桌椅干净无尘土
不干净、有尘土:每个屋扣罚50元
4
文件柜顶及工具箱顶
干净无尘土,无杂物
有杂物堆积、有尘土:每个屋扣罚50元
5
文件柜内及工具箱内物品
摆放整齐有序
无序混乱:一次扣罚50元
6
控制室及电器室内严禁吸烟及吃零食
吸烟:一人次扣罚100元
室内有烟头:每枚扣罚50元
7
窗台无积灰,无乱放物品
有尘土或有乱放物品:一次扣罚50元
8
办公桌面物品摆放整齐
不整齐:一次扣罚50元
2、厂区现场管理标准及扣罚细则
序号
标准
扣罚细则
1
安全通道畅通、干净、
标志清楚
堵塞:一次扣罚50元
不干净:一次扣罚50元
安全道标志不清楚:一次扣罚50元
2
物料及备品备件摆放整齐,并有管理牌明示
混乱无序:一处扣罚50元
无管理牌明示:一次扣罚50元
3
管理卫生区域,每天必须保持清洁
每班交接班前必须清扫干净,交班不干净:一次并扣罚50元
4
厂区内不准随意丢弃烟头、冰糕纸、汽水瓶、废纸等杂物
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未当场发现责任人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5
主道两侧卫生责任区垃圾桶周围严禁堆放垃圾
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区单位50元
6
厂区内禁止随地大、小便
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未当场发现责任人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7
各垃圾箱每天必须清理干净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8
厂区主干道路整洁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9
本单位责任区积雪必须及时清扫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罚责任单位200元
3、一个单位同一地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除给予相关标准扣罚外再给予单位二倍额度的扣罚。
第十二条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1、年、定修工程没做到开工前上报安全措施,未制定检修项目(工程)安全作业报告书,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检修作业中,未使用sjp,在年、定修及日修工作中虽有安全措施,但没有执行,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50元。
2、工程开工前,甲乙双方没有进行横向安全确认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3、不执行高空作业相关规定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4、高处施工作业往下抛扔材料和工具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100元。
5、检修作业中未实行挂、摘牌制度,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班组长、作业长各50元。
第十三条其他:
1、厂、作业区范围内未设永久性安全标志牌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上墙的,扣罚所在班组班组长100元,扣罚作业长50元,扣罚安全工程师(安全员)50元。
2、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正确管理,无理取闹或妨碍各级安全工程师(安全员)正常工作的、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赌博、斗殴、睡岗、脱岗、串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按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3、各危险岗位区域无安全警告标牌或虽有标牌但不醒目、不清洁,每处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作业区作业长50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如相关单位因内部特定管理需要,拟承接本办法建立本单位内部的“作业要点”,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在编制内部制度时需按公司《制度管理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执行本制度或内部的相关“作业要点”时,对公司或本单位内部查处的同一违规处罚事项不得进行重复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核准后发布实施。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12、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1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14、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5、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四、协调处理意见,审查调查报告
16、协调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调查组牵头单位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与调查组成员协商、讨论后提交调查组审查。
17、形成调查报告初稿。
主办工作人员撰写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附件资料包括:调查组成员签名表,伤亡人员统计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报告,主要证据清单。
18、调查组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分析是否准确;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19、局务会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牵头单位召开局务会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处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是否准确;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五、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20、申请批复调查报告。
事故牵头组织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呈报《关于审查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件。
21、政府审查批复调查报告。
由同级政府审查调查报告,下发批复文件。
六、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22、移送相关案件。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收到批复后,由主办人员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制作《案件移送书》,将牵头单位无权处置的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23、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接到《案件移送书》书后,依法立案查处。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4、监察机关依法落实行政处分意见。
根据批复文件、监察机关按程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5、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6、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有关机关收到批复或《案件移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7、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落实到位。落实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收到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报告,或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通报落实情况。
29、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0、整理事故案卷。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本局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第8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其它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
(二)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三)设备安全事故和盗窃事故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千元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工程管理部。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由项目部经理主持,召集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3)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项目部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在事故未做出结论前,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公司领导同意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以免影响项目部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做好善后工作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二)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设备安全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由当事人向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机械设备的损害继续扩大;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分别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主持,召集专职安全员、设备主管和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并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分别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主要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三)盗窃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盗窃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盗窃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有其特殊性,盗窃事故发生的后果,可以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盗窃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盗窃事故的报告:在确认事故发生后,发现者应首先向保安队长和项目部经理报告,保安队长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盗窃正在实施时,发现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将盗窃者抓获,并通知保安队长前往处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机材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失窃清单和损失金额。
2、盗窃事故的调查分析:项目部保安队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和破案;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盗窃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保安队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落实公司对事故处理的决定。结案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四)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交通事故具有多重属性,有些情况下属生产安全事故,有些情况又属非生产安全事故,还有些情况同时具有两种属性。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综合事务部。
1、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
(1)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报告: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抢救,项目部经理接报后,视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损失事故及以上的事故,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
(3)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私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1)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警,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时,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责任人,提出内部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报警的由当事人配合交警调查。
(3)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报警的由项目部落实交警的处理决定;未报警协商处理的由项目部处理;由项目部落实内部整改措施和公司内部的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三、对轻微工伤事故、轻微损失事故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遂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也可处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内部,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本规定从2011年4月1起执行。(另附:报告表、调查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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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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