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洗煤磁选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磁选机司机是磁选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磁选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磁选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磁选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磁选机司机必须保证磁选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磁选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磁选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磁选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磁选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熟悉磁选机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9条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运行中如发现滚筒表面有刮痕,应视情况轻重决定是否停车;注意除渣箱内有无堵塞,如有应及时停车处理清理,不得在运转中处理问题。
第11条做好机器和四周场地的清洁工作,并保持工作通道畅通。
第12条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13条磁选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4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5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6条负责进行磁选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17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8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19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磁选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3条磁选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4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5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磁选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磁选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8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9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磁选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磁选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篇 洗煤厂化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经过安全和本工种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3、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4、掌握原煤的数、质量情况及原煤、产品的贮运情况,生产计划和产品指标等,知道好生产。
5、掌握所有化验器具上各种信号的指示意义,按照顺序熟练操作设备。熟练其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维护保养的基本知识,充分发挥其性能,为生产服务
6、 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煤质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
7、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化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8、按规定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做好交接班工作。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3篇 洗煤厂班长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洗煤厂班组长是全厂供气、供电系统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班组长必须撑握有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2、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组的工作安排,保证安全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认真贯彻落实本厂安排的生产任务,积极组织人员安全施工正规操作,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不定期检查本班组职工对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做好配件管理及岗位材料申报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5、熟知现场情况,掌握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生产环节中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积极参加本厂组织的各项会议及各种安全活动,做好“师徒帮带工作”不断提高新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正规操作水平及设备故障排除技能。
7、带领本班组职工搞好各类安全活动,按时参加班前后会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的能力。
8、管理好本班组的公用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外来闲杂人员出入,防止被盗和损坏。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4篇 洗煤厂机电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 的指令、文件和决定。
2、负责全厂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作业规程、措施和加工图纸及工艺规程,并指导督促落实。
3、严格执行值班制度,负责处理当日全厂机电安全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厂长汇报。
4、协助组织制定落实本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5、协助组织本厂事故隐患处理措施的落实。
6、协助组织落实职工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安全技术学习、教育职工正规操作,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积极协助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案。
8、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上级安全指令、文件和规程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制止违章作业。
9、积极参加事故抢救、调查、分析、制定并协助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协助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10、对因本人技术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或严重问题负直接责任,对因管理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或严重问题负管理责任。
第5篇 洗煤厂脱水筛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洗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3、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4、 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对脱水筛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脱水筛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5、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6、 熟悉本岗位脱水筛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7、 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8、按规定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做好交接班工作。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10、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6篇 洗煤厂机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机修班长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洗煤厂机修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本班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洗煤厂三大规程”,严格遵章作业,按措施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2条 协助机电副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 本班组杜绝“三违”现象,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5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施工任务。
第6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认真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7条 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积极深入现场,抓好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修班长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厂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修班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机修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施工现场检查不认真,机修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协调好各工种之间工作,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机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或不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机修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机修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对机修班长处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修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对其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19条 对上述责任追究条款,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洗煤厂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副厂长是洗煤厂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洗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厂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副厂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洗煤厂厂长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洗煤厂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对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厂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厂务会,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4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组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第5条 负责组织洗煤厂检修计划、任务、质量的落实,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 负责组织实施洗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洗煤厂安全管理水平。
第7条 参与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8条 负责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措施,落实人员消除事故隐患。
第9条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0条 洗煤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抢修,按规定如实、及时上报。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洗煤厂副厂长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
(二)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洗煤厂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洗煤厂副厂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洗煤厂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洗煤厂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或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7条 洗煤厂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洗煤厂副厂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对洗煤厂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因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造成事故的,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洗煤厂副厂长负重要责任。
第22条 洗煤厂副厂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副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洗煤集控室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经过安全和本工种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3、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4、 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对所有设备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所有设备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5、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6、 熟悉本岗位所有设备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7、 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8、按规定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做好交接班工作。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9篇 洗煤厂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维修工是其所辖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维修班长的领导下,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机电维修工必须掌握洗煤厂机械设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机电维修工必须保证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 经常对所辖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4条 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掌握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
第5条 及时对所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 机电维修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8条 机电维修工接受本班班长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技术员的指导,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9条 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10条 对班长安排的各项作业任务,负有全面贯彻执行的义务。
第11条 对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消灭各种事故、障碍、异常、缺陷,负有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人身安全、预防和消灭各种人员伤亡事故,搞好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设备的机电维修工艺、进度和质量、原始记录的准确、齐全、文明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 熟知和掌握本范围所属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一般技术特征及机械联系。
第15条 严格检查各种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安全是否可靠。
第16条 使用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准开着车用手紧钻头卡,不准用手拿着钻,钻下的铁肖不准用嘴吹。
第17条 使用200伏以上的手电钻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18条 用錾子进行工作时要戴眼镜,对面不得有人。
第19条 零件存放要整齐,对锋利加工的工具,用完后放于安全地方,不要将锋口暴露在人易碰着的地方。
第20条 修好的机器,开车前必须检查各处转动部分有无故障,再开车试验。
第21条 检修设备、各部件组装、整机、装配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机内不得有异物,以防试车时发生事故。
第22条 使用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大锤正面不准站人,保证大锤不掉头。
第23条 使用的电焊机,要放置易散热的地方,其温度不得超过70度,一次与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完整、易于辩认,其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24条 所用电焊把子,必须完整无破损,有可靠的绝缘,必要时要另加防护档板。
第25条 在工作前,首先检查电焊机接地是否良好、牢固,所用工具是否完整无缺。流动电焊机,使用前要由维修电工接线送电。
第26条 在焊接工作场地内,不得存放有火油、气油、易燃易爆物品,否则不准焊接工作,电焊把子要放在安全地点,完工后和下班时应切断电源,消灭火种。
第27条 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时,禁止将气瓶放在靠近火源、热源的地方,应与暖气片相距一米以上,夏季露天作业时,应将气瓶存放在阴凉处,搬运氧气瓶时,要注意轻放,注意防止瓶头瓶口碰坏。
第28条 氧气瓶不能与乙炔气瓶放在一起,两瓶间最小距离10米,两瓶距明火要20米以上,两气瓶与焊接地点相距不小于10米,同时要注意避开电闸。
第29条 进行电气焊工作时,电气焊工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前要对所使用工具详细检查后方可使用,否则不能使用。
第30条 进行电气焊工作时,施工现场要配备两支合格的灭火器,消防沙箱(沙量不少于0.2m3),现场有可靠的水源,烧焊前、后都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冲尘,烧焊完毕,留专人观察一小时以上,确保现场无起火危险,方可撤离。
第31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质量便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安全带不能栓在有尖锐棱角的物件上。
第32条 单项较大检修项目,要按项目规定措施施工,日常维修项目按洗煤厂通用措施进行施工。
第33条 机电维修工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34条 及时参加所辖设备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35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36条 负责进行所辖设备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37条 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38条 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
第10篇 洗煤厂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洗煤厂班组长是全厂供气、供电系统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班组长必须撑握有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2、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组的工作安排,保证安全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认真贯彻落实本厂安排的生产任务,积极组织人员安全施工正规操作,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不定期检查本班组职工对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做好配件管理及岗位材料申报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5、熟知现场情况,掌握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生产环节中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积极参加本厂组织的各项会议及各种安全活动,做好“师徒帮带工作”不断提高新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正规操作水平及设备故障排除技能。
7、带领本班组职工搞好各类安全活动,按时参加班前后会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的能力。
8、管理好本班组的公用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外来闲杂人员出入,防止被盗和损坏。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11篇 洗煤厂离心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离心机司机是离心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离心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离心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离心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离心机司机必须保证离心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 时时观察离心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 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离心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离心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 离心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 熟悉本岗位离心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及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9条 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 运行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电机温度、离心机的轴承温度、风压、电机电流,确保机器处理正常运转状态。
第11条 利用停车时间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处理运行中出现和停车后检查出的问题。
第12条 离心机运转时轮轴不得串动,轴瓦温度不应超过65-70℃。
第13条 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14条 离心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5条 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6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7条 负责进行离心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18条 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9条 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0条 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心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离心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离心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离心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离心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5条 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6条 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离心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离心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离心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9条 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30条 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离心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离心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离心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离心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12篇 洗煤化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经过安全和本工种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3、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4、掌握原煤的数、质量情况及原煤、产品的贮运情况,生产计划和产品指标等,知道好生产。
5、掌握所有化验器具上各种信号的指示意义,按照顺序熟练操作设备。熟练其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维护保养的基本知识,充分发挥其性能,为生产服务
6、 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煤质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
7、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化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8、按规定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做好交接班工作。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13篇 洗煤厂循环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循环泵司机是循环泵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循环泵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循环泵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循环泵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循环泵司机必须保证循环泵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循环泵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循环泵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循环泵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8条循环泵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9条熟悉本岗位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及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10条熟悉洗煤厂工艺流程的管线布置,加水点及其工艺要求。
第11条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操作技术,开、停车的程序,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的方法、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术能力。
第12条停车后注意检查泵及管路的堵塞情况,发现堵塞随时清理。注意检查各处盘根的工作状况,漏水严重应更换,要保证工作质量,以发挥泵的工作效率。
第13条循环泵不得在无水情况下运行,不得在闸阀闭死情况下长期运行,运行中,吸水管淹没深度不得小于0.5米,盘根与泵壁接合处不得有漏水现象,泵内各进水孔不得有煤泥杂物等堵塞现象。
第14条循环泵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5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6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7条负责进行循环泵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18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9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0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21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循环泵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循环泵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循环泵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15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循环泵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循环泵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6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7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循环泵司机负重要责任。
第31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循环泵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洗煤厂机电副厂长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 的指令、文件和决定。
2、负责全厂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作业规程、措施和加工图纸及工艺规程,并指导督促落实。
3、严格执行值班制度,负责处理当日全厂机电安全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厂长汇报。
4、协助组织制定落实本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5、协助组织本厂事故隐患处理措施的落实。
6、协助组织落实职工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安全技术学习、教育职工正规操作,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积极协助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案。
8、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上级安全指令、文件和规程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制止违章作业。
9、积极参加事故抢救、调查、分析、制定并协助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协助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10、对因本人技术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或严重问题负直接责任,对因管理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或严重问题负管理责任。
第15篇 洗煤脱介脱水筛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脱介、脱水筛司机是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本岗位设备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脱介、脱水筛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脱介、脱水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脱介、脱水筛司机必须保证筛子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脱介、脱水筛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脱介、脱水筛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脱介、脱水筛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脱介、脱水筛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按开车顺序启动筛子,在达到额定转速后,应注意:筛子在运行中有无异常音响和振动,发现问题要及时停车处理。
第9条运行过程中注意观察筛箱振动是否平稳、主轴轴承温度是否正常、筛面有无松动等现象,如有问题及时停车处理。
第10条 停止给料后,将筛上物料排空后,方可停车。
第11条脱介、脱水筛应于空载时启动,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12条在运转中不许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
第13条检查设备和清扫卫生要避开偏心轮。
第14条开车时要远离脱介、脱水筛的转动部位。
第15条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16条脱介、脱水筛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7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8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负责进行脱介、脱水筛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0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1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2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脱介、脱水筛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6条脱介、脱水筛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7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8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脱介、脱水筛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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