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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追究15篇

发布时间:2022-11-17 热度:69

安全生产追究

第1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国家及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追究内容

1、各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3、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4、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5、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6、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7、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8、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9、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0、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11、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12、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3、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14、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公司安全科会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下发责任追究通知。

(二)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科提请公司总经理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三)安全科应在30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追究报告。

(四)如公司对责任追究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科下发责任追究情况通报。

(六)对事故追究责任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上会检查,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帮教一人,教育大家,并且加纳事故罚款,承担事故的经济损失。

(七)书面检查和会议记录、事故档案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1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2 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1.1.2.1 人身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1.2.2 火灾爆炸事故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2.3 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1.2.4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1.2.5 重大未遂事故是由于设备或者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1.1.2.6 承包商事故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范围内,承包商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3 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安全产第一负责人是指各单位、部门正职。

1.1.4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1.1.5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1.1.6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1.6.1 按照伤亡程度划分为:

a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般死亡1-2人。

b 重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的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丧失的事故。重伤标准按照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c 轻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1.1.6.2 按照经济损失程度划分:

a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b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c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 各级管理部门职责

2.1 安全监督处

2.1.1 负责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2.2 物资装备处

2.2.1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2.3 人事教育处

2.3.1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行文执行。

3 按业务流程或工作程序展开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

3.1.1 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1.2 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1.3 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与标准、集团公司hse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公司qhse管理体系文件等。

3.1.4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3.1.5 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3.2 各类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负责对分公司、专业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各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分包商事故等同于本单位安全事故,并依据此规定对本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追究。

3.3 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22)789号)以及公司《事故处理管理程序》wjqg00a.0818-2010的相关规定,公司负责对上报集团公司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公司人事、安全部门备案。

3.4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3.5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项目经理在五年内不得继续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3.6 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应给予降职处分或引咎辞职。

3.7 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处分。

3.8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9 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重伤以及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视其严重程度,逐次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从重追究其领导责任。

3.10 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3次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通报批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

3.11 对在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发生同类型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通报批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

3.12 发生事故,各级领导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相关区域停止施工,对组织抢救不力,未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事故后果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13 发生未遂事故未上报,也未有效进行未遂事故分析、处理及整改的,若在同一年度,发生同类型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

3.14 发生未遂事故未上报,也未有效进行未遂事故分析、处理及整改的,若在同一年度,发生同类型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依据事故严重程度,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加重追究其责任。

3.15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限,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3.16 专业公司在公司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事故,对项目部和专业公司相关领导均要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领导责任。

3.17 公司员工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本规定3.18条文给予相应的处理。

3.17.1 施工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安全着装的。

3.17.2 技术人员未按标准、规范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未进行技术交底的。

3.17.3 施工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措施不到位组织施工的或违章指挥或擅自组织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分包商进入现场进行施工的。

3.17.4 物资采购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物资的。

3.17.5 设备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玩忽职守,不执行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留下事故隐患的。

3.17.6 工程质量检查、检测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3.17.7 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审查把关不严、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3.17.8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查管理不严,致使本单位(部门)管理失职的。

3.17.9 单位(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18 存在本规定3.17之一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3.18.1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3.18.2 发生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3.18.3 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3.18.4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举报隐瞒事故情况,有权向监察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举报本单位负责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本单位负责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4.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由人事部门行文处理。

4.3 对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其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hse管理委员会批复,人事部门按照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

4.4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事故调查完成后一个月内,对事故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4.5 公司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第4篇 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追究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职业安全卫生责任追究是指因其责任者未履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有关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 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追究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能有效地警戒、教育责任者本人和社会。法律责任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即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分为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停 业、停止使用)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公职等。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明确了地方人 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或者 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 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行政处罚的项目和标准。

2.       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公民、法人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家、集体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也可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刑事责任

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一至一百三十九条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有关条款; 渎职罪中第三百九十七条为玩忽职守罪的条款,做出了相应的刑罚规定。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在有关法律法规对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规定中,都有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 任,给予经济制裁、经济处罚的内容,其主要形式有罚款、停发工资和降级降薪等。需要说明的是: 经济责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但是,在市场经济机制中,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制裁、经济 处罚是一种重要的较为有效的手段。

在《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法律责 任》专章,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党纪处分

对于身为共产党员的人来说,违反党的纪律,要承担党内违纪责任。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88年5月23日印发的《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 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在安全工作中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处分做 了明确规定。

中共中央1997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在安全工作中犯有 失职错误的共产党员纪律处分规定如下所述。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还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 损失的标准,但是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 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数额及影响程 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5篇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奖罚标准某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依据事故等级,对应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按照中国建筑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责任追究事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等。

责任追究方式: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约谈

有下列情况之一,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年度内亿元产值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年度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被地方政府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工程项目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

发生重伤及一般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

被地方政府或上级企业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负面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通报批评

约谈后,未及时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相关企业(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依据事故等级,结合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事故调查结果,给予事故企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各岗位均有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原则,按层级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生产单位(项目部、搅拌站、加工制造车间、租赁站、采石场等)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给予生产单位全员经济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表1)

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各分支机构)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分支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2)。

二级企业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二级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3)。

股份公司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6起( 含)以上较大事故时,股份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4)。

责任追究及处罚结果逐级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授权使用股份公司资质的二级企业或单位、授权使用二级企业资质的三级企业或单位、二级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以上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加重处罚:

谎报、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不力,致使事故扩大、影响恶劣;

事故现场保护不力,伪造有关证据;

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行政处分程序

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分: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报董常会审定后执行。

其他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组织处理

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要求给予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党纪处分的,由股份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责任人的党纪处分: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奖励

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开展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奖励安全生产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附则

同一起事故,对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不重复计算。

各级企业应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实施细则。

第7篇 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机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责任事故,由厂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㈢厂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发生异常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七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

第八条 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究:

一、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厂长、分管安全厂长、厂长的责任。

二、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经济损失大于4000元(含4000元),小于1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经济损失大于2000元(含2000元),小于4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经济损失小于2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㈡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九条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事故调查执行现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未涵盖的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除伤亡事故外,小机组各类事故均不打破厂安全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相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企业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纪检、工会等监督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单位及各级部门和其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县(市)电信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第9篇 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机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责任事故,由厂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㈢厂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发生异常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七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

第八条 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究:

一、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厂长、分管安全厂长、厂长的责任。

二、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第10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落实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五)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六)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

(七)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八)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九)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

(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未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行政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对管辖区域或监督管理的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四)未有效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的;

(五)未按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的;

(六)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

(七)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认为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建议;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或部门(单位)负责,执行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对交通运输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限期整改;

(四)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暂扣或者吊销相应行政许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对交通运输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或者建议离岗培训;

(三)暂扣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

(四)责令或者建议停职检查;

(五)给予或者建议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六)给予或建议给予降职、撤职、免职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或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听取责任人申辩、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部门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部门有权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询问有关人员,核实相关信息,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应吸收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八条 被问责单位或个人,应配合责任追究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如实回答责任追究人员的调查询问,提供有关证件、文件和工作记录等资料,协助责任追究部门查明情况。

第十九条 被问责单位或个人具有申辩权,有权要求责任追究部门对存在异议的事项予以调查核实;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根据分级问责的原则,责任追究决定或责任追究建议由负有责任追究权限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部属单位提出。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决定应上报对被问责单位或个人负有责任追究权限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部属单位批准,并送达至被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人的问责材料立卷存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问责材料、问责决定或建议于10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应人事任免机关,并跟踪处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纪检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问责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11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察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整改、监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按照《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2010]175号文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四到位”,即安全隐患治理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再发生事故。

第七条 各生产矿隐患排查分两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矿级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各生产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副矿长是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生产矿安监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六条 坑井安监站长对本坑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七条 各科段长是本科段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班队长对本作业工作面(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煤矿各班队长每班组织对本班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及时记录在施收工会记录本上,并在隐患排查看板上显示。

第二十条 煤矿各科段正职每天组织对本段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主管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在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前,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各专业技术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登记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分类、认定及治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的分类。把安全隐患分为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采区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监控、运销等10个专业,性质分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矿级及科段级)和生产过程中特殊生产工艺的特别隐患(指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掘进巷道贯通等在生产中容易发生事故的安全薄弱环节)。

第二十七条 安全隐患的认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局133号)进行认定,一般隐患和特殊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手册》中各专业所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 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停产进行治理;对于一般隐患和特别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并且在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跟班作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查出班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班队长处罚50~500元。

1、 班队到工作面后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不记录的;

3、隐患排查后不安排专人治理的;

4、隐患处理后不验证的;

5、隐患排查后不在隐患排查看板公示的。

第三十条 科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科段长处罚100~1000元。

1、科段不按规定排查的;

2、排查后不公示的;

3、排查后没有在派班指令单上派班的;

4、不在班前会上通报的;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矿报告而被矿检查发现的;

6、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7、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8、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处罚500~2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有漏项的;

3、不安排责任人治理的;

4、对隐患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二条 煤矿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排查出来没有及时汇报,并被公司发现的;

3、没有制定专项措施,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治理的;

4、隐患排查档案和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

1、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不按照规定组织隐患排查;

2、相关专业和部门不按时参加的;

3、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治理的;

4、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相关措施验证不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前追 后究”

1、“前追”是指如果上一级管理人员在某地区发现了某一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地区、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对其追究责任。

2、“后究”是指某作业地区漏查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治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制定的隐患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或不能落实的、因为隐患没有被发现而发生事故的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s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为牢固树立“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公司安全目标,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各罚款5000元,给予区队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各罚款15000元;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1、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及带班干部、责任区队负责人各罚款3000元。

2、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重伤1起2人及以上的,按工亡考核。

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责任区队负责人、带班干部各罚款3000元。

2、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非伤亡事故,对公司相关领导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起,加罚1000元。

3、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带班干部各罚款5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四、隐患的责任追究

1、未执行“四类五级”隐患排查以及对所排查的隐患未实行闭环管理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2、被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500元,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严重不履职考核。

3、被上级部门发现主要隐患的,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100元,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五、“三违”治理的责任追究

1、对“三违”治理弄虚作假的管理干部,第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5000)元,年度内第二次给予免职。

2、对“三违”人员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资料不齐全,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元(1000)。

3、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重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被上级单位及部门查处的一般“三违”,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对当带班干部、当班班长各罚款200元;严重“三违”或集体“三违”,对项目部罚款3000元,对当班班长、带班干部各罚款3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200元。

6、安全预控执行不到位,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元。工作安排、操作存在“两随意”,对相关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责任追究

1、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评估检查验收中,不达标或评定为c级,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2、被上级公司及部门责令停头、停面、停线、停场所的,对项目部罚款20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八、隐瞒事故的责任追究

1、项目部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项目部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迟报、瞒报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主要隐患,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3、迟报、瞒报重伤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隐患,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0元。

九、其他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1、因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或审批严重失误,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各罚款500元。

2、因随意改变工程设计和规程措施,截短锚杆、锚索或更改支护参数,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是工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干部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瓦斯监测数据造假、瞒报瓦斯超限情况,直接责任人是工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干部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加工、采购、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10000元。

5、事故发生后,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罚款5000~10000元,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十、其他

1、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

2、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徐州矿业公司。

第13篇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14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察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整改、监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按照《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2010]175号文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四到位”,即安全隐患治理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再发生事故。

第七条各生产矿隐患排查分两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矿级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各生产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副矿长是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生产矿安监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六条 坑井安监站长对本坑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七条 各科段长是本科段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班队长对本作业工作面(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煤矿各班队长每班组织对本班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及时记录在施收工会记录本上,并在隐患排查看板上显示。

第二十条 煤矿各科段正职每天组织对本段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主管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在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前,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各专业技术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登记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分类、认定及治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的分类。把安全隐患分为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采区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监控、运销等10个专业,性质分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矿级及科段级)和生产过程中特殊生产工艺的特别隐患(指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掘进巷道贯通等在生产中容易发生事故的安全薄弱环节)。

第二十七条 安全隐患的认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局133号)进行认定,一般隐患和特殊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手册》中各专业所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 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停产进行治理;对于一般隐患和特别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并且在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跟班作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查出班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班队长处罚50~500元。

1、 班队到工作面后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不记录的;

3、隐患排查后不安排专人治理的;

4、隐患处理后不验证的;

5、隐患排查后不在隐患排查看板公示的。

第三十条科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科段长处罚100~1000元。

1、科段不按规定排查的;

2、排查后不公示的;

3、排查后没有在派班指令单上派班的;

4、不在班前会上通报的;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矿报告而被矿检查发现的;

6、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7、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8、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处罚500~2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有漏项的;

3、不安排责任人治理的;

4、对隐患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二条 煤矿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排查出来没有及时汇报,并被公司发现的;

3、没有制定专项措施,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治理的;

4、隐患排查档案和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

1、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不按照规定组织隐患排查;

2、相关专业和部门不按时参加的;

3、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治理的;

4、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相关措施验证不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前追 后究”

1、“前追”是指如果上一级管理人员在某地区发现了某一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地区、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对其追究责任。

2、“后究”是指某作业地区漏查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治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制定的隐患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或不能落实的、因为隐患没有被发现而发生事故的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依据事故等级,对应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按照中国建筑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责任追究事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等。

责任追究方式: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约谈

有下列情况之一,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年度内亿元产值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年度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被地方政府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工程项目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

发生重伤及一般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

被地方政府或上级企业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负面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通报批评

约谈后,未及时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相关企业(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依据事故等级,结合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事故调查结果,给予事故企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各岗位均有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原则,按层级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生产单位(项目部、搅拌站、加工制造车间、租赁站、采石场等)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给予生产单位全员经济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表1)

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各分支机构)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分支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2)。

二级企业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二级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3)。

股份公司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6起( 含)以上较大事故时,股份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4)。

责任追究及处罚结果逐级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授权使用股份公司资质的二级企业或单位、授权使用二级企业资质的三级企业或单位、二级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以上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加重处罚:

谎报、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不力,致使事故扩大、影响恶劣;

事故现场保护不力,伪造有关证据;

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行政处分程序

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分: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报董常会审定后执行。

其他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组织处理

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要求给予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党纪处分的,由股份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责任人的党纪处分: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奖励

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开展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奖励安全生产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附则

同一起事故,对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不重复计算。

各级企业应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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