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民用爆炸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场点和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销售企业(含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存库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负责全面推进和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与治理、危险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绩效考核、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风险管理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企业安全规程和各工序、各岗位操作规程应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安全监管规定,适应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变化。规程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等要求。
第九条 操作岗位醒目位置处应张贴岗位操作要点,工(库)房入口区域应张贴与工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要点和应急避险路线图。
第四章 区域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企业应划分生产、行政、辅助和生活等区域,并有清晰的分区界线和明确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区域安全巡查。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标识清晰规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畅通。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起爆器材类生产区与工业炸药类生产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检查制度,设置明确的警示告知标牌,鼓励应用智能化门禁系统。进入生产区、试验(销毁)区和总仓库区的人员必须穿戴纯棉质或防静电衣、帽、鞋(雷管区域必须穿防静电鞋),不得携带烟火、移动通讯工具。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衣、帽、鞋,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同一生产区存在工业炸药类和起爆器材类生产线时,不同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应配发有明显颜色区别的衣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承担施工项目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工(库)房生产作业时,其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五章 作业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源标识管理制度,按照民爆危险源标识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危险源附近设置危险源标识牌。标识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等级、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等。
第十五条 企业定员定量定置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现场管理应按照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等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现场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并应及时清理浮药、残药。鼓励创新和采用先进安全管理模式,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现场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生产现场防雷、防爆、防静电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生产线超温、超压、断流等安全连锁装置应每月进行全系统实测和有效性验证,消防雨淋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第六章 工艺技术及设备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确保检修周期内无故障运行。要进一步完善设备维修制度,严格维修程序和设备维修维护档案管理,生产设备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维修,生产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系统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产线专用生产设备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在生产线上进行设备试验。
第七章 风险管控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对各类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档案,包括企业主要风险因素、安全生产事故、员工工作状态、周边及社会影响因素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制度,对安全隐患实施闭环管理,采用'危险点巡视卡'等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危险源动态管理,要针对技术进步、工艺调整、设备更新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及时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判别并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符合行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应对设备故障、动力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况的专项措施。生产区域应按照预案要求,清晰设置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应急标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报警、紧急停机的相关制度,根据工艺技术和实际管理水平,在主要工序设置手动应急报警按钮,在关键危险工序设置紧急停机装置。
第八章 岗位培训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健全和完善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培训制度,积极改进培训方式方法,突出岗位技能操作培训,提高培训实效;应根据工序安全生产特点、岗位要求及员工素质等,充实相关培训内容,强化员工的危险源辨识、故障排除、应急处置等技能。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及时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实际操作演练,严格现场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控室操作人员、专用设备维修人员等必须经过企业专题培训,熟练掌握工艺流程、工艺技术特点、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进行自查和考评。
第二十九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
第2篇 防爆单位安全生产通则
1、生产区内禁止带烟火。
2 、新工人入厂,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 、生 已经替换掉了产区内动火焊接,必须严格执行动火申请制度。
4 、电机、设备必须有接地线。
5、启动转动设备时,不准用湿手开、关电源开关,各类电器设备不准用湿布擦洗或用水冲洗。
6、电器设备着火,要断电源,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7、发生火灾时,立即通知公司或保卫科,并在班长统一指挥下进行抢救。
8 、工房不准堆放与生产无关的东西,禁止任何物件堵塞通道。
9、上班时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具,操作时严格遵守工艺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不得擅离职守。
10、乙炔、氢气系统严禁负压操作。
11、严禁急速启闭阀门。
12、 开始转动设备前,检查运转部位,地脚螺栓和防护罩等,运转时不准跨越皮带和传动轴。
13、检修设备前应与维修人员联系,并作好必要的清洗工作,拆下的零部件,放在规定地点,不准乱丢乱放。
14、进入带搅拌装置的设备内检修或清洗,应切断电源并专人守在电器开关处。
15、高压设备必须在设备压力降至零时,才能打开。
16、设备严禁超温超压,安全阀应经常检查、维护、保持灵活。
17、较长时间不使用的电机,应经电工检查后才准开车。
18、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和导线应由安全部门定期检查,如不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及时检修。
19、电灯泡应有安全罩,拆、装灯泡时应先关闭开关,防止产生火花。
20、工房内消防设备,应有专人检查、保管,不准作它用。
21、带有手柄的电开关不准在手柄上挂东西。
22、设备上不准烘烤衣服及其它东西。
23、对外来无证人员,操作工员有权拒绝进入工房。
24、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经安全、保卫部门鉴定后才准变动。
25、不准在物料管线上行走、站坐。
26、不准用硬金属敲打、撞击物料管线及设备。
27、不准穿高跟鞋、带钉鞋、拖鞋上岗操作。
28、进行酸碱操作时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具。酸碱溅入眼睛,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就医。
29、工房内严禁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30 、在空气中自燃物品,严禁裸露在空气,保存须用水浸没,由专人保管。
第3篇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
1.认真贯彻学习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服从管理。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三大规程,及时制止他人违章、违纪行为,生产过程中做到“四不”: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3.及时辨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并加强防范,熟悉煤矿灾害预防、井下避灾以及救护知识,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技能。
4.爱护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或报告。
6.积极参加公司各种安全活动,不断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7.积极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搞好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的文明生产。8.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建议。
9.认真搞好自保、互保、联保,进行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确认,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后生产 ”。
第4篇 安全生产技术通则
1.目的:为了落实平时安全基础工作、使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2.范围:全公司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各车间、部门。
4.程序: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厂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指挥。
2)新工人入厂和调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参加生产操作。操作工人必须持有《安全技术作业证》。电气、起重、焊接(切割)、压力容器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均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考试合格后,持有《特种工种作业证》方准独立操作。
3)职工进入生产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配戴好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不准披长发,围长围巾;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伤的作业,不准戴手套。
4)职工在班前和班中不准喝酒。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脱岗、睡岗和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
5)各岗位的重复操作、称料、投料、主要控制技术必须经过认真核对,严格执行双检制。
6)公司所有岗位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7)一切机械设备、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勤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8)凡二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其中应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除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其它动火一律要办“动火许可证”;凡进入容器内工作应办理“入塔、进罐许可证”;检修是要办理“检修许可证”;登高作业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其他高危作业要办理安全许可证。凡在有毒区域内工作,必须配戴防毒面具。并有人监护。
9)各岗位应按规定配备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及其它应急用品,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要熟记预防与急救方法,对防护器材消防器材要会正确使用和保管。消防设备严禁移作它用。
10) 高处作业、交叉作业或进入有可能被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佩戴安全帽,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牢系安全带,严禁向下乱抛物件,工具。搭架板必须坚实、牢固。
11) 厂区内禁止吸烟;禁止穿带铁钉的鞋。
1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设备的性能和工艺流程,严格执行工艺指标,未经领导批准,不准从事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操作。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处理,再上报。
13) 起重工具,应经常检查、刹车有效、钢绳完好,严禁乘人,严禁超载。
14) 电气设备、线路的一切维修工作,必须由电工进行,其它人员一律禁止上述工作。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等。停电警示牌应由专人管理,谁挂谁取。
15) 一切仪表装置的修理工作,应由仪表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乱动。
16) 各种设备、工具使用或开动前,要经过详细的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17) 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或停用。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接地(接零)必须良好,否则不准使用。
18) 行灯和机器设备上的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容器、沟道、潮湿场所使用的照明灯电压为12伏,绝缘必须良好。进入设备内工作必须使用低压防爆行灯。
19) 检修(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修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20) 严禁违章搭棚,因生产需要在生产区内搭棚,由车间(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21) 设备在运行中(包括电风扇)不能用手或其他物件去碰撞或伸人,不能触及传动部位。移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待设备停止转动后方可移动。
22) 无阻火器的机动车不准驶入厂区内禁火区,厂区行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弯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3) 厂内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占用道路或路面施工时,必须先到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所占路面两端设安全遮拦,悬挂禁行标志;夜间必须挂红灯。通行道路必须保持整洁畅通。
发生事故时,必须沉着、果断,判断准确,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的现场应予保护,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5篇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通则
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通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2本通则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各项生产活动。
1.3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协助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实现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减少、防止事故的发生。
2、引用标准与文件
qjl421《安全检查细则》
qjl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gb 2893《安全色》
gb 2894《安全标志》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标准》
3、内容与要求
3、安全生产管理
3.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
3.1.2公司全体职工,都应依照《总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1.3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会签时必须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审查签字。
3.1.4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1.5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5.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副总经理主管。
3.1.5.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技术工作。
3.1.5.3公司内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由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成立并主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各单位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领导管理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3.1.5.4每个从事生产、试验、检测等作业的项目部,都应设一名兼职的安全员,协助领导管理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3.1.6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1.6.l对新接收的职工(包括调入职工、雇佣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其进入工作岗位。
3.1.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合格证,方准其独立操作。
3.1.6.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具体按qjl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中的规定执行。
3.1.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1.6.5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
3.1.6.6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职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
3.1.6.7对派往公司外执行生产、试验、检测、安装、运输等任务的职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
3.1.6.8对所有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生产调度会,以及报纸、广播、展览、劳动保护教育等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1.6.9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急救、抢险等培训。
3.1.7对于接触火工品,易燃易爆品、化学毒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按qjl421.11规定执行。
3.1.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1.8.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
3.1.8.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3.1.8.3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每年要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
3.1.8.4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3.1.8.5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3.1.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1.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疗养并发放保健费。具体标准按《____工业总公司员工保健费和疗养假管理规定》执行。
3.1.9.2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将每年技术改造经费的10―20%用于安全技术改造。
3.1.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职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
3.1.10.1坚持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3.1.10.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女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3.1.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及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
3.1.13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3.1.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3.1.1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
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严格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1.14.2以经安全主管部门及工伤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
3.1.14.3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
3.1.14.4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职工。
3.2对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
3.2.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
3.2.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2.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
3.2.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米。厂房内的通道宽度,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
3.2.2.3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
3.2.2.4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不得防碍交通视线。
3.2.2.5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
3.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
3.2.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3.2.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使用单位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2.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
3.2.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
3.2.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各种用途的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以示区别。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2.3.5在公司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gb2893《安全色》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
3.2.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级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3.2.4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
3.2.4.1严禁焚烧垃圾、废纸及工业废料等。
3.2.4.2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3.2.4.3易燃易爆场所周围10米内,散发大量易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周围30米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机动车辆严禁随意驶入易燃易爆场所。
3.2.4.4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3.2.4.5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
3.2.5危险作业场所选址,应尽可能远离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短期从事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大修;建筑物的施工、拆除或在修,以及进行燃烧、爆破等危险实验,应在周围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派值班人员警戒,以防无关人员进入。
3.2.6在生产区施工动土,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2.7作业场所的各种设备、工作台布置、安装应保证安全,便于操作、维修和通行。在可能产生飞溅物伤人场所,必须设置铁丝防护栏或护板。
3.2.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2.9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
3.2.10.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经常开启的门窗,冬季应有防寒装置。
3.2.11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应为工作者设置木质踏板。
3.2.12对有粉尘、毒物、强腐蚀物、强磁场、放(辐)射线等有害作业场所,以及产生强噪声的作业场所,应加强防护和治理,把有害因素降到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3.2.12.1这类作业应在单独的工作间内进行。
3.2.12.2作业设备应严加密闭,必要时安装使用通讯、吸尘、净化、屏蔽、吸收等防护装置,并尽可能采用远距离、自动化操作。
3.2.12.3废料、废水和有害物的废包装物,应按照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妥善处理,废料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害职工和附近居民。
3.2.13每个工作场所都应设安全负责人,并标志于醒目部位。
3.3对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的安全要求
3.3.1生产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工具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作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改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3.3.2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所管辖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其使用安全性。对新设备及其安装应认真验收,防止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安装不当危及职工。
3.3.3生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认真管理好所用设备,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3.3.4生产设备的公共设备(如砂轮机)供同一作业场所人员共用的设备(如通风机械),应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制定专门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制止违章使用,避免事故的发生,发现故障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3.3.5本公司自己设计、制造、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经主管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前认真试验和验收,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3.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3.3.7独立操作特种作业的生产设备,必须按qjl423。8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要求,经上级有关主管部
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公司劳人部门考核发上岗证上岗。否则严禁独立操作。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复审,否则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3.3.8按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规定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水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设备传动带、传动链、转轴、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都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并严禁随意拆移,完成设备检修后立即按原标准装好。
3.3.9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份,应装设安全装置。
3.3.10各种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其各部份完好。其制动、传动、鸣笛、灯光、雨刷、后视镜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3.3.11起重机械各部份,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明显标明其额定最大起重吨位。其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自动连锁和警铃、信号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连接吊物的吊具、钢丝绳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
3.3.12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按《华北地区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安装和管理。严禁非电工安装、改装或修理电气设备。用电单位的变配电设备(配电柜等)只允许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
3.3.12.1安装使用临时电线,必须事先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使用,用后及时拆除。
3.3.12.2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需要裸露带电体应安装在人和物都接触不到之处。否则必须设可靠的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3.3.12.3电气设备必须设可熔性保险器或自动开关,必要时应装漏电保护器。
3.3.12.4一切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零措施。
3.3.12.5行灯和生产设备本身的灯具,都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处所和金属器内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3.12.6严禁用可燃液体、水或其它潮湿物清洗、擦拭电器设备。
3.3.12.7在易燃易爆场所、产生大量可燃性粉尘的场所,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潮湿或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电器设备必须采用封闭防潮型。
3.3.13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瓶阀、减压阀、压力表、瓶帽、易熔塞、防震胶圈等安全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所有气瓶都必须防止日晒,远离火源,距明火10米以上,避免冲击震动。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不同种类气瓶,严禁同车运输、同库存放。氧气瓶严禁接触一切油脂,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二者同时同处使用应相距5米以上。
3.3.14压力容器及其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购买、安装、管理、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主管机动副总经理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
3.3.15锅炉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得与人员密集的房间、道路贴邻。锅炉及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购买、安装、使用、运行、管理、保养、检修、试压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任何领导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或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3.3.16各单位的工具管理人员,应保证发放的各种工、刀、夹、模、量、吊等器具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必须随时修理或更换,并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
3.4.作业行为的安全要求
3.4.1进入工作现场开始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着装。禁止裸露上身上岗,注意文明生产。禁止穿背心、短裤;禁止穿裙子、高跟鞋;操作外露旋转机械严禁戴手套、围巾、领带、或其它颈挂物;严禁穿敞袖上衣,女职工和长发男职工必须戴好工作帽,严禁长发外露。
3.4.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3.4.3严禁一切人员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
3.4.4开始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和作业环境,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3.4.5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3.4.6除正确操作外,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3.4.7不得在运转设备上放置任何物品。启动设备之前,必须把工件和刀、夹、模具夹牢固,以防备启动后脱落伤人。设备上可调整移动的部件(如车床尾座、砂轮机的拖板、摇臂钻床的摇臂、动力头等)必须在设备启动之前固定,以防在设备运转时移动。在设备上装卸、调整、测量工件或装卸、调整工、刀、夹、模具,以及调整设备等,都必须先停机,并待设备完全停稳后方可进行。设备运转时如遇突然停电,或发现设备异常必须立即停机,并关闭电源,待确认恢复正常后再重新启动。
3.4.8检查修理、清洗设备必须事先做到:
3.4.8.1所有机动设备都必须先停机,关闭机上电源开关,还必须关闭机外电源开关,并悬挂“禁止启动”的警告牌。
3.4.8.2检修或清理水、电、气、汽等动力设备和输送管线,应先停止有关运行、关闭(有的则须打开)有关阀门、开关,并悬挂警告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其它可靠措施。
3.4.8.3检修容器必须先泄掉其内部的压力,否则严禁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3.4.9每台压力机械都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动用。压力机械正在运转和未完全停止时,手未离开手动开关或脚未离开脚动开关之前,手及人体其他部位都不得进入施压空间。
3.4.10禁止超负荷、超速使用起重机,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
3.4.11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
3.4.12搬运、装卸等作业,非一人的能力所能承担的,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足够的人数共同承担,非人力所能承担的,必须使用相应的设备或机械。
3.4.13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人共同操作,必须事先确定一人指挥,明确分工,互相协调一致,共同操作过程中,如果有人离开因而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工作。
3.4.14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佩带
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必要时架建安全网,并严禁抛掷物品,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方同时垂直作业。如遇大雨、大雾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光照不足时,不得进行任何高处作业。
3.4.15进入容器或地下等狭小空间作业,电工带电作业,高压电气的值班,巡检作业,以及登高处作业等,属危险作业,必须二人以上共同操作,并有专人监护(包括为登梯工作的人扶稳梯子)作业前,应首先认真检查现场情况,充分准备各种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处理意外险情的应急措施。狭小、密闭空间的多人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人数。
3.4.16化学危险品的保管、运输和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互接触会产生燃烧、爆炸或毒性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间存放、同车运输或同一地点使用。
3.4.17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关闭水、电、气、汽开关,锁好门窗。
3.4.18严禁违章驾车、违章乘车和超高、超宽、超长等违章运载。车上物品必须装载稳固,严防运输过程中物品移位、倾覆、散落、飞溅、滴漏。
3.4.19车辆驶速限制:在生产区道路上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道路交叉和拐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工房内及其出入口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3.4.20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车棚内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工房内、办公室严禁停放各类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
第6篇 喷煤车间安全生产通则(新)
全体干部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思想,熟知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不得违反。严禁发生因抢生产而置安全于不顾的野蛮作业。
1、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有责任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2、各级领导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和发生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3、入厂新工人,学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4、对行车、电气、起重、煤气、锅炉、焊接(气割)、爆破、司机、水处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要点不准使用、投产。
6、所有机电传动设备,各种水、气阀门及电源、闸刀、开关,非指定操作人员,严禁开动,摸弄。
7、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把长发盘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通风良好;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散衣裳、戴头巾,上班前不准饮酒。
8、工作前详细检查所有的工具、吊具、设备、环境安全状况、防护装置等,上述各项应保持完整良好,不准带病作业。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和传递物件;不准触动危险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铁屑和氧化铁皮;不准站在轧机出钢口正前方观察钢的质量;不准在砂轮机正前方进行磨修。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除防护装置时,必须停车;修理设备后要复原防护装置,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超负荷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9、设备大、中修和局部检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挂上“有人检修,严禁合闸”的牌子。检修完毕要有专人检查,确认后才能通知有关部门送电运行。联动设备启动执行操作牌制度。
10、钢水、铁水和稀渣子严禁遇水,必须保持工具和容器干燥,设备不准漏水、炉坑不准积水。
11、各种运转设备未经停妥,禁止在运转区域加油、擦洗清扫工作。
12、生产现场的区域,必须设置安全警告牌,标志牌,并禁止随意搬动、损坏。
1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和禁火区域,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因检修需要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14、禁止用氧气作通风,吹扫身上衣裤灰尘及用氧气充打各种车胎。严禁戴油手套操作氧气设备(割刀、氧阀)。
15、禁止在煤气、乙炔、氧气,油类设备区域库房及渣盆、红钢车附近烧饭、休息、取暖。
16、禁止从高空向下乱抛物件。
17、严禁用气割、电焊、吹氧管等方法切割密闭油桶、油罐等密闭物件,未经处理封闭物件和废武器严禁入炉。
18、禁止在道路中间行走、工作或坐在道路上休息。穿越道路时必须一停、二看、三通过。
19、煤气中毒发生后,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到空气流通的地方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抢救。
20、工作时必须注意行车的动向,当吊有重物的行车经过头顶上方时一定避让在安全的地方。生产过程中严禁横过辊道、皮带及其他传动设备。必须走安全通道。
21、搞好文明生产,各种备品备件及材料应按定置定位要求摆放,堆放整齐、清洁。在厂区、车间、库房等处,保持各通道畅通无阻。制氧厂及煤气站等消防重点单位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组长对所有职工进行班前教育,认真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检查,班后下一班的班前有讲评安全工作。
23、二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
24、厂房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各种警告牌,严禁贪图省力走便道和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车和其他行使的机动车辆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要挂红灯;经过车间,应走通道,并注意各种车辆的来往;凡动土挖沟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防止挖坏地下电缆,并设置警示标记。
25、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及在吊物下通过停留。非行车工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随便上行车;因工作需要时,必须取得行车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上行车或行车轨道上工作,在轨道上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26、检修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任何闸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
27、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如工作需要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否则严禁操作。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无安全操作要点不准使用、投产。
28、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督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便拆除或非法占用。
29、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非电工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人体容易触及的照明,必须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行灯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在容器内,轧钢孔型检查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v。
30、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去有毒、粉尘的场所进餐、饮水。
31、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扣紧帽带;不准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32、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噪声等场所,必须有相应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有效。生产区域的安全栏杆要牢固可靠,一切机器设备的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33、主电室、变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油罐房、油库、风机房、控制室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34、不准擅自拉接各种点、气管线和修理,摸弄电具、电线。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不准随便挪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35、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险情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及上级机关。
36、行车钩子以下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插编,手工插编对每股至少穿插五次,并且至少五次中的三次用整股穿插,机编操作由三股穿插四次,另外三股穿插五次而成(共穿插27次),每一端索扣的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直径的10倍。
37、操作检查与修理,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凡在现场工作人员一定要保证充足的休息与睡眠,在工作中不得争吵、唱歌、串岗,严格按照指挥人员的安排进行工作。
38、工作时注意行车的行动,当吊有重物经过头顶时一定要避让在安全的地方。在生产中严禁横过辊道,一切人员无论任何时候不得踏在辊道上,以防辊道转动时发生事故。一切参观人员和实习人员在横过辊道和机械设备时,一定要走安全过桥。
39、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工具,如锤子、铁钎、钢丝绳等,在使用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使用。严禁一切物品放在阻碍设备运转或妨碍生产的地方。
40、检查机械设备运转螺丝时,不准用手去摸,以免被设备运转碰伤、绞伤,不能在运转螺丝旋转方向站立。
41、在设备正常运转中,突然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修,并应及时通知有关工序,严禁操作工单独修理电气设备。
42、禁止在配电室附近放置非绝缘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一切电气设备和风扇禁止用手去摸;在潮湿的地方工作,不要靠近一切电气设备,以防漏电和触电事故。
43、任何人作业时应考虑作业安全距离,防止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伤害他人的事故。
44、撬重物时要防止上方的重物滚落压脚或重物撬棒,撬棒压手。
45、禁用铁制工具或其他物件敲击各类电器按钮开关,防止触电。
46、两人以上抬重物时,放下时必须相互联系同时放下,防止一人先放,另一人先放。
47、禁止在发动机运转时检修各类机动车辆,如确需在发动机运转时检修,必须根据检修内容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固定车轮等;严禁将车辆停车斜坡上进行检修。
48、无监护、测定等安全措施,禁止擅自进入炉窖、料仓、深坑或储有有毒、有害气体的柜罐内。
49、禁止坐在操作台上或在操作台上堆放杂物,各类设备操作台上禁止放置茶水、饮料、菜汤及其他导电液体,防止倾翻而使电器线路短路发生事故。
50、任何料仓在发生堵料时,必须系好安全带自上而下清理。如必须在料仓下方清理时,必须时刻注意原料突然塌落伤人。
51、凡检修的设备有机旁箱的,必须将机房箱的按钮至“机旁”、“本地”或“锁定”位置,并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
52、要切实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7篇 井下安全生产通则
1下井前应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乘坐人车应等车停稳后再上下,不得超过十人,车子开动后,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出车外,不得相互打闹和大声喧哗;至少有一人乘坐人车首或尾的手刹位置,预防出现意外情况时紧急刹车;
3严禁酒后上班;
4各工种应严格按各自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5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行走路线行走;不准进入沿途采空区。
第8篇 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场点和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销售企业(含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存库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负责全面推进和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与治理、危险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绩效考核、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风险管理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企业安全规程和各工序、各岗位操作规程应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安全监管规定,适应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变化。规程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等要求。
第九条 操作岗位醒目位置处应张贴岗位操作要点,工(库)房入口区域应张贴与工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要点和应急避险路线图。
第四章 区域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企业应划分生产、行政、辅助和生活等区域,并有清晰的分区界线和明确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区域安全巡查。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标识清晰规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畅通。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起爆器材类生产区与工业炸药类生产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检查制度,设置明确的警示告知标牌,鼓励应用智能化门禁系统。进入生产区、试验(销毁)区和总仓库区的人员必须穿戴纯棉质或防静电衣、帽、鞋(雷管区域必须穿防静电鞋),不得携带烟火、移动通讯工具。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衣、帽、鞋,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同一生产区存在工业炸药类和起爆器材类生产线时,不同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应配发有明显颜色区别的衣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承担施工项目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工(库)房生产作业时,其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五章 作业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源标识管理制度,按照民爆危险源标识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危险源附近设置危险源标识牌。标识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等级、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等。
第十五条 企业定员定量定置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现场管理应按照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等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现场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并应及时清理浮药、残药。鼓励创新和采用先进安全管理模式,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现场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生产现场防雷、防爆、防静电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生产线超温、超压、断流等安全连锁装置应每月进行全系统实测和有效性验证,消防雨淋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第六章 工艺技术及设备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确保检修周期内无故障运行。要进一步完善设备维修制度,严格维修程序和设备维修维护档案管理,生产设备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维修,生产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系统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产线专用生产设备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在生产线上进行设备试验。
第七章 风险管控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对各类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档案,包括企业主要风险因素、安全生产事故、员工工作状态、周边及社会影响因素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制度,对安全隐患实施闭环管理,采用“危险点巡视卡”等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危险源动态管理,要针对技术进步、工艺调整、设备更新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及时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判别并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符合行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应对设备故障、动力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况的专项措施。生产区域应按照预案要求,清晰设置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应急标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报警、紧急停机的相关制度,根据工艺技术和实际管理水平,在主要工序设置手动应急报警按钮,在关键危险工序设置紧急停机装置。
第八章 岗位培训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健全和完善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培训制度,积极改进培训方式方法,突出岗位技能操作培训,提高培训实效;应根据工序安全生产特点、岗位要求及员工素质等,充实相关培训内容,强化员工的危险源辨识、故障排除、应急处置等技能。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及时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实际操作演练,严格现场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控室操作人员、专用设备维修人员等必须经过企业专题培训,熟练掌握工艺流程、工艺技术特点、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进行自查和考评。
第二十九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9篇 焦化厂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1.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必须增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严格遵守我厂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2.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 入厂新职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及变换工种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特殊工种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凭证操作,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安全防范工作。
4.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女工把长发压入安全帽,旋转机床设备严禁戴手套操作擦洗,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把小孩带入工作场地,不准穿拖鞋、赤脚、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班前班中不准饮酒。
5. 工作时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准把自己的工作擅自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时设备不准跨越、传动物体和触动危险部位调整检查设备要拆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器不准超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6. 搞好现场管理和文明生产,保持厂区、车间、库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做到“环境整洁、生产均衡、物流有序、设备完好、纪律严明、信息灵敏”。
7.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者未接班,交班者不准走,长白班者必须切断电源、汽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8. 二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在封闭厂房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9. 厂区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示、严禁走便道和跨越危险区,严禁在行驶的机动车辆中爬行、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摩托车,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拦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凡动土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0. 严禁任何人攀登调运中的物件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11. 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应定人操作,动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12. 检查修理机械、电器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专人监护,停电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
13.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检测仪表警戒标志、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14. 一切电器、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等安全措施,非电器人员不准装修电器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伏。
15. 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料。
16. 对易燃、易爆、巨毒、放射和腐蚀危险品,必须分类妥善保管,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17. 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液体、尘埃、放射线、噪音的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废物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持良好有效。
18. 变、配电室、油库、氧气、乙炔、气房、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19. 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20.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
21. 自行车、摩托车要按指定地点存放,上下班要走安全通道,马路上行走要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交通安全。
第10篇 喷煤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全体干部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思想,熟知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不得违反。严禁发生因抢生产而置安全于不顾的野蛮作业。
1、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有责任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2、各级领导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和发生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3、入厂新工人,学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4、对行车、电气、起重、煤气、锅炉、焊接(气割)、爆破、司机、水处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要点不准使用、投产。
6、所有机电传动设备,各种水、气阀门及电源、闸刀、开关,非指定操作人员,严禁开动,摸弄。
7、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把长发盘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通风良好;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散衣裳、戴头巾,上班前不准饮酒。
8、工作前详细检查所有的工具、吊具、设备、环境安全状况、防护装置等,上述各项应保持完整良好,不准带病作业。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和传递物件;不准触动危险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铁屑和氧化铁皮;不准站在轧机出钢口正前方观察钢的质量;不准在砂轮机正前方进行磨修。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除防护装置时,必须停车;修理设备后要复原防护装置,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超负荷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9、设备大、中修和局部检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挂上“有人检修,严禁合闸”的牌子。检修完毕要有专人检查,确认后才能通知有关部门送电运行。联动设备启动执行操作牌制度。
10、钢水、铁水和稀渣子严禁遇水,必须保持工具和容器干燥,设备不准漏水、炉坑不准积水。
11、各种运转设备未经停妥,禁止在运转区域加油、擦洗清扫工作。
12、生产现场的区域,必须设置安全警告牌,标志牌,并禁止随意搬动、损坏。
1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和禁火区域,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因检修需要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14、禁止用氧气作通风,吹扫身上衣裤灰尘及用氧气充打各种车胎。严禁戴油手套操作氧气设备(割刀、氧阀)。
15、禁止在煤气、乙炔、氧气,油类设备区域库房及渣盆、红钢车附近烧饭、休息、取暖。
16、禁止从高空向下乱抛物件。
17、严禁用气割、电焊、吹氧管等方法切割密闭油桶、油罐等密闭物件,未经处理封闭物件和废武器严禁入炉。
18、禁止在道路中间行走、工作或坐在道路上休息。穿越道路时必须一停、二看、三通过。
19、煤气中毒发生后,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到空气流通的地方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抢救。
20、工作时必须注意行车的动向,当吊有重物的行车经过头顶上方时一定避让在安全的地方。生产过程中严禁横过辊道、皮带及其他传动设备。必须走安全通道。
21、搞好文明生产,各种备品备件及材料应按定置定位要求摆放,堆放整齐、清洁。在厂区、车间、库房等处,保持各通道畅通无阻。制氧厂及煤气站等消防重点单位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组长对所有职工进行班前教育,认真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检查,班后下一班的班前有讲评安全工作。
23、二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
24、厂房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各种警告牌,严禁贪图省力走便道和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车和其他行使的机动车辆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要挂红灯;经过车间,应走通道,并注意各种车辆的来往;凡动土挖沟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防止挖坏地下电缆,并设置警示标记。
25、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及在吊物下通过停留。非行车工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随便上行车;因工作需要时,必须取得行车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上行车或行车轨道上工作,在轨道上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26、检修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任何闸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
27、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如工作需要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否则严禁操作。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无安全操作要点不准使用、投产。
28、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督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便拆除或非法占用。
29、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非电工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人体容易触及的照明,必须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行灯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在容器内,轧钢孔型检查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v。
30、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去有毒、粉尘的场所进餐、饮水。
31、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扣紧帽带;不准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32、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噪声等场所,必须有相应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有效。生产区域的安全栏杆要牢固可靠,一切机器设备的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33、主电室、变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油罐房、油库、风机房、控制室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34、不准擅自拉接各种点、气管线和修理,摸弄电具、电线。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不准随便挪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35、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险情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及上级机关。
36、行车钩子以下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插编,手工插编对每股至少穿插五次,并且至少五次中的三次用整股穿插,机编操作由三股穿插四次,另外三股穿插五次而成(共穿插27次),每一端索扣的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直径的10倍。
37、操作检查与修理,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凡在现场工作人员一定要保证充足的休息与睡眠,在工作中不得争吵、唱歌、串岗,严格按照指挥人员的安排进行工作。
38、工作时注意行车的行动,当吊有重物经过头顶时一定要避让在安全的地方。在生产中严禁横过辊道,一切人员无论任何时候不得踏在辊道上,以防辊道转动时发生事故。一切参观人员和实习人员在横过辊道和机械设备时,一定要走安全过桥。
39、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工具,如锤子、铁钎、钢丝绳等,在使用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使用。严禁一切物品放在阻碍设备运转或妨碍生产的地方。
40、检查机械设备运转螺丝时,不准用手去摸,以免被设备运转碰伤、绞伤,不能在运转螺丝旋转方向站立。
41、在设备正常运转中,突然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修,并应及时通知有关工序,严禁操作工单独修理电气设备。
42、禁止在配电室附近放置非绝缘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一切电气设备和风扇禁止用手去摸;在潮湿的地方工作,不要靠近一切电气设备,以防漏电和触电事故。
43、任何人作业时应考虑作业安全距离,防止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伤害他人的事故。
44、撬重物时要防止上方的重物滚落压脚或重物撬棒,撬棒压手。
45、禁用铁制工具或其他物件敲击各类电器按钮开关,防止触电。
46、两人以上抬重物时,放下时必须相互联系同时放下,防止一人先放,另一人先放。
47、禁止在发动机运转时检修各类机动车辆,如确需在发动机运转时检修,必须根据检修内容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固定车轮等;严禁将车辆停车斜坡上进行检修。
48、无监护、测定等安全措施,禁止擅自进入炉窖、料仓、深坑或储有有毒、有害气体的柜罐内。
49、禁止坐在操作台上或在操作台上堆放杂物,各类设备操作台上禁止放置茶水、饮料、菜汤及其他导电液体,防止倾翻而使电器线路短路发生事故。
50、任何料仓在发生堵料时,必须系好安全带自上而下清理。如必须在料仓下方清理时,必须时刻注意原料突然塌落伤人。
51、凡检修的设备有机旁箱的,必须将机房箱的按钮至“机旁”、“本地”或“锁定”位置,并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
52、要切实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11篇 员工安全生产通则
1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与法规;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遇到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处理。
2 按规定正确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凡进入生产施工现场,均需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两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水上作业要穿好救生衣或佩戴安全带;机械转动部位严禁戴手套操作;女工应把发辫纳入帽内;高速或飞溅切削应戴好防护眼镜。
3 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4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志等,不准随意涂改、拆除或占用。
5 新入公司的员工,实习、培训、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准参加各类作业活动。
6 电工、受压容器、焊割、起重司索指挥、各类车辆驾驶及起重机械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7 工作时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是自己操作的设备不准随意开动;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岗位;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不准饮酒后上岗。
8 两人以上共同操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相互照顾,密切配合,以确保安全。
9 一切工具设备不得超重、超压、超载、超负荷使用。
10 严禁攀爬起吊中的物件以及在吊运物件下面通过和停留。
11 在高空及立体施工场所作业时,严禁向下投掷工具、材料、余料等物件。操作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物料应安放稳妥,防止落下伤人。
12 检修各类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挂示“严禁合闸”的警告牌,并派人监护。警告牌必须谁挂谁取,在合闸前必须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后方能合闸。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
13 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
14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手持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15 在厂区或车间进行基建施工时,必须弄清地下情况,未征得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施工。挖土过程中,周围应设有安全标志,夜间应挂上红色警示灯。施工完毕后,应立即将挖去土方填上,保持场地平整。
16 使用易燃、易爆熔剂、涂料等物品,操作时四周应挂好“严禁烟火”的标志,并有专人监护。完工后,将多余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出现场。
17 上船明火作业前,须对动能管带、焊钳、割具等工具以及作业区和所邻近的区域(包括隔舱)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施工;作业中应随时注意明火作业场地及其所邻近区域的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工作完毕后,必须立即关闭氧气、天然气,以及电焊机电源等,引进舱(柜)或其他狭小空间的气管从气苞上拨下并拉出,以防气体泄漏遇余火引起火灾爆炸。
18 各种消防器材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的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19 在容器、双层底及狭小舱室工作时,必须实行双人作业。监护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能随便离开现场,要注意观察情况,以防窒息、中暑、昏倒、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20 总降站、气站、空压机站、危险存放库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严禁入内,出入实行实名登记。
21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禁止使用手机、对讲机,并处于关机状态。车辆进入该类场所必须有防火罩。
22 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稳妥整齐,厂区及车间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
23 厂区内行走时,应注意各种警示标志,严禁随便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上爬上、跳下。严禁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严禁超速行驶。
24 各类油料、含油废水、废弃物、工业垃圾等,应倒在指定地点或容器内,不准乱倒乱抛,不得任意排放。
25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等,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26 重点站房、仓库、船舶现场和非指定吸烟点,严禁吸烟。
27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第12篇 动力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全体干部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熟知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所在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不得违反。严禁发生因抢生产而置安全于不顾的野蛮作业。
1、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力、有义务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的“五同时”的原则。全体干部员工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入厂新工人,学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4、对行车、电气、起重、煤气、锅炉、焊接(气割)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资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不准投入使用。
6、作业人员要保证充足的休息与睡眠,以保证工作期间精力充沛、注意力集中。
7、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把长发盘入帽内;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散衣裳、戴头巾;上班前不准饮酒;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
8、工作前详细检查所有的工具、吊具、设备、防护装置、环境安全状况等,上述各项应保持完整良好,不准带病作业。
9、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10、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如工作需要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否则严禁操作。
11、所有机电传动设备、各种水、气阀门及电源、闸刀、开关,非指定操作人员,严禁开动、摸弄。
12、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如需切断关闭设备主电源,必须要两人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任何闸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
13、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做好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接零措施;人体容易触及的照明,必须采用不超过24v的安全电压;行灯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在容器内,轧钢孔型检查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v。
14、不准擅自拉接或修理各种电、气管线。禁用铁制工具、手持式移动工具或其他物件敲击各类电器设施按钮开关,防止触电。
15、一切电气设备和风扇禁止用手去触摸,移动电气设备前必须先关闭电源;在潮湿的地方工作,不要触碰一切电气设备,以防漏电和触电事故。
16、禁止坐在操作台上或在操作台上堆放杂物,各类设备操作台上禁止放置茶水、饮料、菜汤及其他导电液体,防止倾翻而使电器线路短路发生事故。
17、检查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时,不准用手去摸,以免被运转设备碰伤、绞伤。
18、各种运转设备未经停妥,禁止在运转区域加油、擦洗、清扫工作。旋转设备禁止戴手套操作。
19、在设备正常运转中,突然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修,并应及时通知有关工序,严禁操作工单独修理设备。
20、凡传动设备,不准跨越和传递物件;不准触动危险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铁屑和氧化铁皮;不准在砂轮机正前方进行磨修。
21、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除防护装置时,必须停车;修理设备后要复原防护装置,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超负荷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22、设备大、中修和局部检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挂上“有人检修,严禁合闸”的牌子。检修完毕要有专人检查,确认后才能通知有关部门送电运行。联动设备启动执行操作牌制度。
23、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仪器仪表、警戒标志、防雷装置等,不准随便拆除或非法占用。
24、禁止用氧气作通风,吹扫身上衣裤灰尘及用氧气充打各种车胎。严禁戴油手套操作氧气设备(割刀、氧阀)。
第13篇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场点和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销售企业(含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存库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负责全面推进和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与治理、危险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绩效考核、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风险管理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企业安全规程和各工序、各岗位操作规程应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安全监管规定,适应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变化。规程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等要求。
第九条 操作岗位醒目位置处应张贴岗位操作要点,工(库)房入口区域应张贴与工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要点和应急避险路线图。
第四章 区域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企业应划分生产、行政、辅助和生活等区域,并有清晰的分区界线和明确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区域安全巡查。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标识清晰规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畅通。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起爆器材类生产区与工业炸药类生产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检查制度,设置明确的警示告知标牌,鼓励应用智能化门禁系统。进入生产区、试验(销毁)区和总仓库区的人员必须穿戴纯棉质或防静电衣、帽、鞋(雷管区域必须穿防静电鞋),不得携带烟火、移动通讯工具。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衣、帽、鞋,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同一生产区存在工业炸药类和起爆器材类生产线时,不同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应配发有明显颜色区别的衣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承担施工项目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工(库)房生产作业时,其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五章 作业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源标识管理制度,按照民爆危险源标识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危险源附近设置危险源标识牌。标识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等级、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等。
第十五条 企业定员定量定置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现场管理应按照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等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现场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并应及时清理浮药、残药。鼓励创新和采用先进安全管理模式,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现场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生产现场防雷、防爆、防静电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生产线超温、超压、断流等安全连锁装置应每月进行全系统实测和有效性验证,消防雨淋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第六章 工艺技术及设备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确保检修周期内无故障运行。要进一步完善设备维修制度,严格维修程序和设备维修维护档案管理,生产设备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维修,生产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系统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产线专用生产设备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在生产线上进行设备试验。
第七章 风险管控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对各类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档案,包括企业主要风险因素、安全生产事故、员工工作状态、周边及社会影响因素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制度,对安全隐患实施闭环管理,采用'危险点巡视卡'等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危险源动态管理,要针对技术进步、工艺调整、设备更新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及时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判别并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符合行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应对设备故障、动力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况的专项措施。生产区域应按照预案要求,清晰设置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应急标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报警、紧急停机的相关制度,根据工艺技术和实际管理水平,在主要工序设置手动应急报警按钮,在关键危险工序设置紧急停机装置。
第八章 岗位培训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健全和完善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培训制度,积极改进培训方式方法,突出岗位技能操作培训,提高培训实效;应根据工序安全生产特点、岗位要求及员工素质等,充实相关培训内容,强化员工的危险源辨识、故障排除、应急处置等技能。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及时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实际操作演练,严格现场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控室操作人员、专用设备维修人员等必须经过企业专题培训,熟练掌握工艺流程、工艺技术特点、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进行自查和考评。
第二十九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
第14篇 石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经销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制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党组织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承担同等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 其他领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制定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公司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根据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公司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本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
(一)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
(二)对本公司所属组织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
(三)制定责任制大纲;
(四)组织编制;
(五)审查责任制草案;
(六)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颁布;
(七)公司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核修订。
第四章 责任制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公司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和具体安全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安全要求。
第九条公司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一岗一责'、'一职一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落实本岗位、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合理配置资源,落实安全措施;
(四)整改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各类事故;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及考核要求。
第十条公司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应分级实施,一般应按下列层次进行:
(一)产品经销公司负责对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为:
(一)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二)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工作建议;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及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评审,及时修订,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公司应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对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通则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通则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本通则本通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通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井下安全生产通则范本
1下井前应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乘坐人车应等车停稳后再上下,不得超过十人,车子开动后,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出车外,不得相互打闹和大声喧哗;至少有一人乘坐人车首或尾的手刹位置,预防出现意外情况时紧急刹车;
3严禁酒后上班;
4各工种应严格按各自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5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行走路线行走;不准进入沿途采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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