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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设置9篇

发布时间:2022-11-21 热度:66

安全生产设置

第1篇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规定(范本)

一、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政策、法制性强,涉及面广。公司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二、 机构设置

2.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监督工作最高行政机构。

2.2 安委会由公司领导、机关各办主任组成。厂长和党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任委员会副主任。

2.3 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厂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2.4 安委会是在公司领导下的安全生产领导决策机构,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对单位的安全健康环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2.5 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同时包括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

2.6 建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网络图和安全健康环境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图

三、 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3.1 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3.2 研究、决策工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3.3 听取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执行安全健康环保职能情况的汇报,审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3.4 按照《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投保和使用计划;

3.5 审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方案,审定对重大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

3.6 组织部署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领导承诺、方针和战略目标。

四、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4.1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4.2 及时接收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文件,及时向安委会汇报,根据安委会决定,起草公司安委会的文件,并及时传达和落实;

4.3 掌握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动态,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4 汇总分析各部门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的安全隐患和建议,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4.5 认真做好安委会会议记录,完成和传达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决定起草有关文件,进行传达和落实。

五、 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5.1 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5.2 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5.3 听取各级人员实施安全健康环保情况的汇报;

5.4 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责任人、整改时间;

5.5 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目标。

六、附 则

6.1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 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设置职责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政策、法制性强,涉及面广。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二、机构设置

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监督工作最高行政机构。

2、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公司各相关职能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任安全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任安全委员会常务主任,总经理助理任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各相关职能负责人为委员及列席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

3、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全保卫部,由安全保卫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4、安委会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生产领导决策机构,通过各职能部门对公司的安全健康环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5、公司根据各部门实际,建立公司及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健康环境责任网络图。

三、职责

1、安委会的职责:

1.1在省市区安全监督部门和公司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1.2研究确定公司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1.3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听取安全部门执行安全健康环保职能情况的汇报。

1.4审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方案,审定对重大事故责任者和事故部门领导的处理意见。

1.5组织部署各职能部门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领导承诺、方针和战略目标。

1.6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1.7组织安委会委员参加公司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1.8组织、监督公司制定各种预案并进行演练。

1.9不断完善、制定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2.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2.2及时接收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文件,及时向安委会汇报,根据安委会决定,起草公司安委会的文件,并及时传达和落实;

2.3掌握公司安生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动态,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4汇总分析各部门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的安全隐患和建议,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2.5组织安委会成员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检查问题和隐患,督促、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2.6筹备公司安委会例会和安全工作会议,做好会务工作,并对决定的事项予以督办。

2.7认真做好安委会会议记录,完成和传达会议纪要。

2.8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3、各部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3.1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2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3.3听取本部门人员实施安全健康环保情况的汇报;

3.4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责任人、整改时间;

3.5组织部署本部门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本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目标。

第3篇 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本项目部在进场后立即建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依据公司和业主的管理规定成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卢山任组长,并依据项目的部门设置成立相应的安全责任人。

2、在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设置兼职安全员,各兼职安全员协同项目专职安全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并对本部门的安全防护和女工保护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提请项目安全生产小组审核。

3、项目部在与业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同时,项目部必须与项目各职能部门签订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责任书由项目部各部门领导负责签认。

4、项目部在与协作队伍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并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与义务。

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卢山(组长)

1)认真贯彻执行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的劳功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拟定安全生产的奖惩办法,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定期向工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措施。

4)审批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积极开展立功竞赛活动。

6)对职工进行安全、遵章守纪及劳动保护法制教育,领导和督促各级职能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7)主持现场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2、项目副经理肖玉林(副组长)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拟定安全生产的奖惩办法,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协助项目经理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协助项目经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积极开展立功竞赛活动。

5)协助项目经理对职工进行安全、遵章守纪及劳动保护法制教育,领导和督促各级职能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6)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7)协助项目经理搞好其它安全工作。

3、项目总工刘德斌(副组长)

1)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总负责。

2)在组织编制及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负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提出改善企业劳动条件的项目和措施。

4)组织业务部门编制及审查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5)编制、审查企业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定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和教材。

7)参加重大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技术改进措施。

4、专职安全员袁道六、姜希梅、郑远峰

1)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基层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调查研究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措施。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安全情况。

4)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6)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7)对违反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5、各施工班组长

1)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上级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加强施工员生产现场管理,搞好文明生产。

2)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坚持交任务的同时交安全要领,检查和督促班组安全作业。

3)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组织施工人员和班组开展安全活动,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对坚持违章作业的班组必要时可强制停产整顿。

4)对生产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井架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5)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迅速上报,并保护现场及加调查处理。

6、施工人员

1)白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注意爱护、保养好工具、设备。

3)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

4)认真学习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

5)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和向上级汇报。

第4篇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第5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

安全员管理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同时为把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的更细、更好,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纵横联锁,形成管理网络的安全保证体系。现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专职安全员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1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委会主任由公司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委员由各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随着公司人员变动和生产任务的改变而虽时进行调整。安全科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2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审查和考核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3、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关心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评比、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经验,按期或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生产任务布置安全工作。

5、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召开会议,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3条 安全科职责:

1、工作人必须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组织本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4、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编制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4条 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必须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必须由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各作业队(作业班组等)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随着项目及人员的变动而调整。

第5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不论以何种形式组织生产,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安全活动;

4、创建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5、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作业防护条件的交底;

6、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力,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7、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8、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解决;

9、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10、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11、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

第6条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规定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表

类 别

项 目

特大型项目

大型项目

中小型项目

小型项目

工程量

2.5亿元以上

1.5~2.5亿元

5000~1.5亿元

5000万元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5人

2~3人

1~2人

1人

第7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富力强,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8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

2、汇总和审查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现。

3、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改劳动保护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5、经常地、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合劳动保护监察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6、协助领导组织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做好事故的预测预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8、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工作,研究和实施防治措施。

9、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具)、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10、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1、及时提出企业需要解决的劳动保护科研课题,协助企业部门搞好劳动保护的科研工作。

12、会同工会劳动保护组织,选拔、培训劳动保护积极分子,指导和支持他们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13、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9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1、各项目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听众指挥。

3、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不得任意调换工种,确需调换工种的必须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否则不准调换。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项目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调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不服从 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违反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6篇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规定

一、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政策、法制性强,涉及面广。公司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二、 机构设置

2.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监督工作最高行政机构。

2.2 安委会由公司领导、机关各办主任组成。厂长和党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任委员会副主任。

2.3 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厂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2.4 安委会是在公司领导下的安全生产领导决策机构,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对单位的安全健康环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2.5 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同时包括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

2.6 建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网络图和安全健康环境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图

三、 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3.1 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3.2 研究、决策工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3.3 听取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执行安全健康环保职能情况的汇报,审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3.4 按照《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投保和使用计划;

3.5 审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方案,审定对重大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

3.6 组织部署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领导承诺、方针和战略目标。

四、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4.1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4.2 及时接收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文件,及时向安委会汇报,根据安委会决定,起草公司安委会的文件,并及时传达和落实;

4.3 掌握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动态,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4 汇总分析各部门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的安全隐患和建议,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4.5 认真做好安委会会议记录,完成和传达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决定起草有关文件,进行传达和落实。

五、 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5.1 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5.2 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5.3 听取各级人员实施安全健康环保情况的汇报;

5.4 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责任人、整改时间;

5.5 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目标。

六、附 则

6.1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 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第8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加强专职

安全员管理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同时为把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的更细、更好,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纵横联锁,形成管理网络的安全保证体系。现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专职安全员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1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委会主任由公司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委员由各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随着公司人员变动和生产任务的改变而虽时进行调整。安全科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2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审查和考核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3、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关心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评比、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经验,按期或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生产任务布置安全工作。

5、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召开会议,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3条  安全科职责:

1、工作人必须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组织本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4、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编制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4条  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必须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必须由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各作业队(作业班组等)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随着项目及人员的变动而调整。

第5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不论以何种形式组织生产,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安全活动;

4、创建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5、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作业防护条件的交底;

6、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力,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7、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8、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解决;

9、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10、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11、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

第6条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规定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表

类  别

项  目

特大型项目

大型项目

中小型项目

小型项目

工程量

2.5亿元以上

1.5~2.5亿元

5000~1.5亿元

5000万元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5人

2~3人

1~2人

1人

第7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富力强,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8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

2、汇总和审查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现。

3、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改劳动保护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5、经常地、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合劳动保护监察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6、协助领导组织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做好事故的预测预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8、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工作,研究和实施防治措施。

9、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具)、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10、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1、及时提出企业需要解决的劳动保护科研课题,协助企业部门搞好劳动保护的科研工作。

12、会同工会劳动保护组织,选拔、培训劳动保护积极分子,指导和支持他们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13、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9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1、各项目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听众指挥。

3、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不得任意调换工种,确需调换工种的必须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否则不准调换。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项目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调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不服从 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违反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9篇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设置与职责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政策、法制性强,涉及面广。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二、机构设置

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监督工作最高行政机构。

2、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公司各相关职能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任安全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任安全委员会常务主任,总经理助理任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各相关职能负责人为委员及列席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

3、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全保卫部,由安全保卫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4、安委会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生产领导决策机构,通过各职能部门对公司的安全健康环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5、公司根据各部门实际,建立公司及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健康环境责任网络图。

三、职责

1、安委会的职责:

1.1在省市区安全监督部门和公司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1.2研究确定公司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1.3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听取安全部门执行安全健康环保职能情况的汇报。

1.4审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方案,审定对重大事故责任者和事故部门领导的处理意见。

1.5组织部署各职能部门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领导承诺、方针和战略目标。

1.6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1.7组织安委会委员参加公司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1.8组织、监督公司制定各种预案并进行演练。

1.9不断完善、制定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2.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2.2及时接收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文件,及时向安委会汇报,根据安委会决定,起草公司安委会的文件,并及时传达和落实;

2.3掌握公司安生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动态,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4汇总分析各部门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的安全隐患和建议,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2.5组织安委会成员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检查问题和隐患,督促、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2.6筹备公司安委会例会和安全工作会议,做好会务工作,并对决定的事项予以督办。

2.7认真做好安委会会议记录,完成和传达会议纪要。

2.8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3、各部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3.1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2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3.3听取本部门人员实施安全健康环保情况的汇报;

3.4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责任人、整改时间;

3.5组织部署本部门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本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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