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2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基本条件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3篇 连供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适应公司“五大”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建立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维护公司生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在从事电网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等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的有关规定与规范,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树立科学的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的责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总经理负责;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对分管领导和总经理负责;各公司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分管领导和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中心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集体资产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协调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中心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各公司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公司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联系和协调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心、各部门和各公司。各公司应认真贯彻《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和本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详细制订并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第二章 中心领导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责任。
(二)组织审核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督促两个体系协调运作,协调和处理好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
(三)重视并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平安和谐的安全氛围。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人员、各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核心)内容。
(五)组织制定并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六)按照供电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规定》的要求和标准,针对安全风险较高的作业,在关键环节、关键时段,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指导。
(七)建立能独立有效行使职能的安全监督机构,健全安全监督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八)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到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亲自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时有效的解决。
(九)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十)督促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包括防汛、抗震、防火等),定期组织演练,担任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十一)主持或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在思想政治、组织宣传工作中,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抓好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作用和监督作用。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支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领导和组织政工部门、党团组织,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文化氛围。
(四)做好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员工队伍。
(五)定期参加公司安委会会议和安全生产分析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根据员工出现的思想苗头和动态,提出加强安全思想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并参与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协同行政一把手组织重大安全活动,就这些活动的思想动员、宣传发动、检查、总结、评比、考核、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并作出部署。
(七)协同行政正职抓组织和抓落实,负责制订安全思想教育的具体意见、措施,并组织实施。把安全思想教育列为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党支部目标管理和党员责任区的考核内容。
(八)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做好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员工队伍。
第九条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审核中心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正常运作,健全生产指挥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4篇 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适应公司“五大”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建立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维护公司生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在从事电网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等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的有关规定与规范,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树立科学的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的责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总经理负责;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对分管领导和总经理负责;各公司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分管领导和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中心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集体资产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协调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中心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各公司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公司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联系和协调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心、各部门和各公司。各公司应认真贯彻《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和本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详细制订并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第二章 中心领导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责任。
(二)组织审核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督促两个体系协调运作,协调和处理好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
(三)重视并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平安和谐的安全氛围。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人员、各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核心)内容。
(五)组织制定并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六)按照供电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规定》的要求和标准,针对安全风险较高的作业,在关键环节、关键时段,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指导。
(七)建立能独立有效行使职能的安全监督机构,健全安全监督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八)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到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亲自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时有效的解决。
(九)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十)督促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包括防汛、抗震、防火等),定期组织演练,担任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十一)主持或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在思想政治、组织宣传工作中,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抓好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作用和监督作用。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支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领导和组织政工部门、党团组织,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文化氛围。
(四)做好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员工队伍。
(五)定期参加公司安委会会议和安全生产分析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根据员工出现的思想苗头和动态,提出加强安全思想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并参与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协同行政一把手组织重大安全活动,就这些活动的思想动员、宣传发动、检查、总结、评比、考核、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并作出部署。
(七)协同行政正职抓组织和抓落实,负责制订安全思想教育的具体意见、措施,并组织实施。把安全思想教育列为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党支部目标管理和党员责任区的考核内容。
(八)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做好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员工队伍。
第九条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审核中心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正常运作,健全生产指挥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
(三)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协助总经理分管安全监察部门,经常听取安全质量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并督促安全质量部门履行职责和职权。
(四)组织制定重大“两措”计划,并督促实施,确保资金和项目计划的落实。
(五)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组织开展安全监察和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深入一线,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六)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并督促实施。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协调会议。
(七)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重大人员伤亡、设备大范围受损、火灾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组织反事故演习。
(八)加强消防、电力设施保护、危险物品保管等工作;协调配合供电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消防设施安全管理,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协助案件查处。
(九)按照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规定》的要求和标准,针对安全风险较高的作业,在关键环节、关键时段,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指导。
(十)组织安全检查活动,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电网、设备等事故,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审批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开发、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十条 分管建设工作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牢固树立科学全面的电网安全观,切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到电网建设及客户工程施工中。
(二)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并督促实施;对电力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三)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工作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督促正常运转,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五)督促现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落实到位,规范和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
(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和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七)组织对工程物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有关反事故措施及要求在所购设备中得到落实;保证物资材料的及时供应;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
(八)组织制订并实施基建的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九)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基建事故,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组织开发、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十一)组织并参加重大基建安全施工检查活动,按照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规定》的要求和标准,针对安全风险较高的作业,在关键环节、关键时段,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指导。
(十二)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工作会议等活动,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规划、基建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一)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员工思想动态,督促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做好员工政治思想工作,稳定员工队伍;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二)督促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改。
(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四)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工会委员会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对各级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或解决的意见、建议,督促整改。
(五)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群众监督作用,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进行监督。抓好各级劳动保护组织建设,健全群众监督网并督促定期开展活动。
(六)指导和组织基层工会围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开展各项活动。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培训;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七)指导和组织基层工会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增强员工主人翁责任感,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献计献策。
(八)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对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直接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的安全职责
(一)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健全业绩考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协助落实“两措”计划资金、重大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建立安全奖励基金;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消防、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组织对安全生产项目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四)协调做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
(五)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三章 中心部室的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综合事务部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及其他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地方立法(规)提案工作。
(二)审核管理公司出台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有关工作行为进行把关,规避法律风险。及时流转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公文资料,根据领导批示,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并就涉及员工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组织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配合组织重要的安全生产活动等。
(四)掌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并做好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五)接受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六)根据事故预案参与事故应急与处理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公司内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向供电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参加员工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家属的慰问、抚恤。
(七)部门主任参加公司安委会及重要的安全工作活动,参与研究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八)归口负责公司信访稳定的应急管理工作。
(九)归口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代表员工提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有关要求,并监督执行,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公司系统各级工会贯彻执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等有关条例,协助行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群众监督网活动;支持并动员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活动,积极献计献策。
(十二)利用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研究,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配置,提出保障员工劳动安全健康的意见和建议,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并督促执行。
(十三)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检查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敦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职工代表对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向有关部门反映存在问题,并敦促解决。
(十四)加强班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督促实施加强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
(十五)抓好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突出加强一线技能人才培养,组织及督促基层单位强化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队伍业务素质;提高一线业务骨干人员薪酬待遇,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稳定一线队伍;督促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生产秩序。
第十四条 财务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在中心预算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框架内做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财务管理的安全。
(二)及时审批中心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计划,筹集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严格管理和及时下拨“两措”专项费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好安全奖励基金和事故罚款。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员工工伤和企业财产保险工作,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负责协调保险赔款处理工作。
(五)部门主任参加公司安委会及重要的安全工作活动,参与研究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工程部的安全职责
(一)归口负责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制定公司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归口负责公司在基建、配网、用户(电源)接入等工作中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要求,从源头保障建设安全稳定。
(三)贯彻落实建设方面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四)审查各公司和施工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施工业绩、安全管理状况等,维护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五)经常深入一线,加强施工安全检查与指导;定期组织工程安全检查活动。
(六)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调查,参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及相应防范措施;参与审查有关工程建设事故报告。
(七)归口负责公司全面安全监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树立科学全面的电网安全观,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监督体系,完善安全工作网络,不断加大安全监督力度、深度和广度。
(八)制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提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主要工作意见,并督促落实。
(九)制订和完善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重点监督和考核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建立一级保一级、层层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
(十)不断制订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标准、规定和制度,增强系统性、实用性,并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安监机构、人员、装备等状况,确保符合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的要求。
(十一)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的执行。
(十二)负责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体系框架方案》完善公司系统应急预案框架体系,组织编制公司应急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必要的现场处置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监督电力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中贯彻落实“三同时”原则。
(十四)监督涉及电网、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及消防器材的管理和定期试验。
(十五)组织定期开展季节性和专项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与预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风险管控活动。
(十六)加强消防管理,组织和督促各基层单位开展消防检查和演习等活动,落实防火措施;
(十七)加强危险品管理,组织制定危险品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各公司的危险品管理工作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十八)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监督。
(十九)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努力构建安全文化体系。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队伍安全技能。
(二十)按照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规定》的要求和标准,针对安全风险较高的作业,在关键环节、关键时段,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指导。
(二十一)参加或协助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做好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按规定提出考核意见;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信息。
(二十二)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分析与研究,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改进意见。
(二十三)参与安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参与电网规划以及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确保相关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第四章 各公司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网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下达的各种文件规定,及时传达和贯彻国家、网省市公司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网省市公司各类安全简报、各类事故通报、快报,吸取事故教训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二)、加强公司安全工作的管理,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确保设备、工器具安全。
(三)、制订公司及班组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及保证措施,并认真进行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四)、按照上级布置,认真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及“安全月”活动,及时上报或采取措施消除设备缺陷及隐患,按时编制本单位的“两措”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按时完成。
(五)、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的基建施工、大型或重要技改、反措、大修工作,领导和技术人员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正确性、完备性承担责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前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施工中领导及有关安全技术人员还应亲自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督促安全措施的执行。
(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的关系,始终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安全性评价、“危险点预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七)、经常对本公司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规程制度,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对新进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奖惩条例,促进安全生产。
(八)、组织调查(或协助调查)本公司发生的事故,异常、障碍、未遂, 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做到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对策落实。
(九)、参加市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分析会,汇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及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十)、根据市公司安全活动计划,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日活动,充分保证活动时间,组织领导、技术人员参加挂钩班组活动,对班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督促。
(十一)、审核本公司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并上报;组织总结公司、班组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
(十二)、根据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结合现有规定和条件,积极改善施工、检修设备的安全状况和职工劳动条件。
(十三)、建立和健全公司安全网,并加强领导,充分发挥领导和安全员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负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十四)、做好外包工程、临时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职责规范的考核
由中心工程部对本规定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与考核,按相关的安全考核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5篇 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五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管理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各级管理机构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施工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四)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五)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六)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七)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八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一)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四)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五)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六)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七)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八)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经理职责:
(一)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六)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七)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八)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工程项目部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一)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二)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三)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四)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六)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九)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五)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六)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七)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八)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三)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四)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五)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六)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八)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九)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二)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三)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四)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六)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七)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八)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九)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班组长职责:
(一)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四)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五)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六)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七)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八)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九)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十)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十一)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一)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二)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五)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二)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三)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四)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五)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六)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七)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九)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未遂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二十条 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组织好 “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查”、“三交”。
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三条 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二十四条 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二十五条 对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二十六条 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码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七条 工具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具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3.13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每年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业工地(队)每月二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周巡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第三十七条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一)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对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二)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专职安全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
(三)查隐患一一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四)查反事故措施--反事故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第三十八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停止施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领导。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边检查边整改。整改要实行“三定”(定整改项目、定完成时间、定负责人)。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订出计划按期解决,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应定期组织 “安全性评价”自评工作,对本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评价表”进行全面的综合诊断。
第四十二条 创造条件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贯彻“安全生产、预防第一”的方针,通过安全管理的各种规定的执行,推动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加大考核力度,把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与安全管理成果、不出现考核事故与参加施工、管理人员的利益密切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公司安委会成员、各级管理人员、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都有权对违规、规章现象及时制止和提出考核的意见报公司办公室(必须有违规、违章的依据,否则不予采纳)。各级管理部门要带头遵守安全管理法规、决定、规程、制度。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项目部可结合本单位(项目)的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在不违背上级规定的条件下,实行分级考核,凡是本单位已经考核的项目,又没有发生要考核事故,公司不再重复考核。
第四十六条凡本办法中未涵盖的考核内容,在公司标准或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凡本办法中的考核内容,遇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考核标准按本办法规定金额进行考核,大集体职工按本办法规定金额的50%进行考核,合同工、临时工按本办法规定金额的30%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中“安全生产”是指广义上的生产,包括施工、修造、试验。
第五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除应履行本规范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如与国家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及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集体企业资产平台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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