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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安全生产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8 热度:10

监测安全生产

第1篇 监测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各项技术政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业务保安。

第二条、在队长的领导下,对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负责制定、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当发现不符合时有权制止,推倒重来,并负责审批、贯彻、签字。根据矿月度规划,编审队月作业计划,汇报本单位月度工作总结 。

第三条、负责对全队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以及技术技能普及工作。值班时,详细安排各作业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积极参加安全大检查,协助队长及时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解决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经常深入工作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协助队长健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当发现事故时,亲临现场,积极参与抢救与处理,并以“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队长进行分析、追查制定相应的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认真稳妥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八条、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认真审核中心站瓦斯日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处理。

第九条、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及时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条、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的技术工作,组织制定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等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2篇 防灭火、监测监控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处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省上级部门有关“一通三防”规章制度,做好分管范围的通风处工作。

3、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各矿(公司)“一通三防”情况。

4、督察、检查各矿(公司)“一通三防”执行管理情况,对“一通三防”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帮助各矿(公司)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

5、审查有关防灭火、监测监控的设计、方案。

第3篇 监测队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工作的方针、任务,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建设“四有职工”队伍,对上级工会组织负责。

第二条、深入群众了解思想情况,鼓励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增加收入树立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搞好民主管理,支持职工参政、议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竟赛,促进安全生产和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四条、积极协助队书记开展好五好区队建设。

第五条、参加矿组织的工会线查岗活动。

第六条、参加矿组织的工会的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和本单位事故的追查、分析工作,协助制订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七条、搞好群众安全监督作用,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参加安全质量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第一”、质量标准化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八条、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做好群众工作,监督行政在工资发放、奖金分配等方面的合理性,维护职工利益,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十条、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参加本职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分析会议和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测监控维护工

1、 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矿、科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 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

3、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矿的有关规定,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4、 全面负责本责任区内所有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深入现场,切实搞好本责任区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装置性能的有效发挥。

5、 负责填写有关的记录、台帐,语言要简明扼要,字迹要工整、填写要规范。

第5篇 安全监测监控值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脱岗。

(三)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将当班时发现问题与接班人讲明,接班人应检查设备的工作和清洁情况,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要时刻注意监视器所显示报告的各种安全监测信息,有异常和报警时,必须立刻通知矿调度及值班矿长。

(五)监控设备出现故障,须及时通知检修员进行修理,监控人员不得私自修理。

(六)及时分析整理各种安全监测信息,按时打印监测日报,报告有关部门审阅。

(七)切实做好防火工作,保持作业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八)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九)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6篇 监测队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队技术员是监测队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监测队长的领导下主要负责监测队技术管理工作。监测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人作,认真组织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矿井监测监控设备齐全,消除监测、监控死角。

第3条 掌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装置、安设、调试、维修等情况,对矿井安全监测负技术

第4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监测监控存在的隐患和不足,及时向队长或上级汇报,拿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对新增设的安全监测装置要及时提出标准、指导安设和检验工作。

第6条 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7条 加强监测系统的定期标校管理工作,确保监测系统稳定可靠。

第8条 负责监测资料的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对矿井监测系统排查出来的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3条 监测队技术员对监测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监测队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置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监测队技术员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分管监测监控副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协助主任工程师认真做好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

2.参加有关监测监控设计和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审批工作。

3.指导各矿(公司)“一通三防”技术工作,帮助各矿(公司)解决“一通三防”存在问题。

4、在主任工程师的指导下组织“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工作。

5、制定完善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省“一通三防”规章制度。

第8篇 井下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第1条 负责本责任区域安全监测的维护、校正及瓦斯传感器的挪移工作,是当班安全监测专职的责任人,

第2条 熟悉本责任区域监测设施的数量、位置、检查瓦斯电闭锁装置是否完好,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第3条 搞好本责任区域安全监测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发现隐患要积极处理,无能力处理时要及时汇报。

第4条 安装分站电源时,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严禁带电作业和带电移动电气设备。

第5条 机房人员对井下瓦斯变化异常地点,要实时跟踪,对有故障的地点及时汇报区、队值班领导。

第6条 积极参加队、班组织的安全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下井前必须接受班前会安全教育,不参加者不得下井作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指挥,不得抢时间,赶任务。

第7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杜绝“三违”。

第9篇 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岗位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井上、井下安全监测装置的调试、安装、维护、修理和回收等工作。持证上岗。

2、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监测装置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无误。

3、定期对监测装置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负责对24小时监测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和调度汇报,迅速查明情况并进行处理。

5、做好各类原始数据的整理、登记、汇总上报工作。

第10篇 队组井下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持证上岗,负责承包地区监测线路、工作站、各种传感器的安装、维护、延线、回收工作及设备的完好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负责瓦斯传感器的调校工作,传感器必须按规定调校,将调校结果汇报部门专管人员,并填入调校记录表中。

三、监测分站入口端电位要经常检验,减少误差,做到“三对口”。

四、要及时掌握所管辖范围内工作面的变化情况,保持探头到位、线路吊挂整齐,不得将探头、线路丢失或埋入工作面。

五、下井处理好监测故障后,一定要和地面监测室人员取得联系,汇报处理结果是否正常,对自己无法处理的故障,要查清故障原因,升井后及时汇报,记录清楚。

六、在井下检修开关电源箱时,一定要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停电打开开关和电源箱盖后,首先用验电笔检查是否有电,无电后再进行检修,以防触电伤人。

七、作业前,要看清作业环境是否安全,不安全不作业,要做好自主保安工作,防止触电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第11篇 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 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做初步分析,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井下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负责本责任区域安全监测的维护、校正及瓦斯传感器的挪移工作,是当班安全监测专职的责任人,

第2条 熟悉本责任区域监测设施的数量、位置、检查瓦斯电闭锁装置是否完好,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第3条 搞好本责任区域安全监测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发现隐患要积极处理,无能力处理时要及时汇报。

第4条 安装分站电源时,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严禁带电作业和带电移动电气设备。

第5条 机房人员对井下瓦斯变化异常地点,要实时跟踪,对有故障的地点及时汇报区、队值班领导。

第6条 积极参加队、班组织的安全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下井前必须接受班前会安全教育,不参加者不得下井作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指挥,不得抢时间,赶任务。

第7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杜绝“三违”。

第13篇 监测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指令、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指示与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根据全矿年、季、月生产计划,重点作好各采掘工作面的监测装置的安装、检修、保养、回收工作,同时做好监测设备、安全仪器的维修发放工作以及文明生产、质量标准化等工作的安全施工与管理,保证监测仪器灵敏可靠,准确反映井下瓦斯动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瓦斯和其他安全信息。确保监测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安全监测性能。

第三条、深入现场,深入实际,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纳合理建议,促进监测监控系统工作开展,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全面抓好质量达标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效果,实现动态达标。

第五条、协调好各工种的安全作业。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坚决执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六条、参加本单位的事故追查、分析及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七条、参加战线会议,研究安全和队工作计划等事宜。参与指导本单位施工措施,作业规程的编制,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八条、参加采面的竣工检查验收工作,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凡解决不了的问题,须及时向领导汇报,以期尽快解决。

第九条、组织好本单位安全技术学习,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增强其安全意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条、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的技术工作,组织制定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等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4篇 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分监区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及时巡查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5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6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7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治监测方面的安全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8条 做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的具体管理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各种监测检测仪表因维护管理不到位、测量报表上报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现象。

第9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10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1条 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2条 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监测工作不到位,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做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工作,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煤质管理监测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理念。

负责各矿(煤业公司)煤质化验室有腐蚀、有毒、有害药品的供应、发放以及监管工作。

负责组织各矿(煤业公司)采制化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以及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与各矿(煤业公司)选煤厂、筛选厂新建和改造过程中生产工艺安全审核工作。

参与各选煤厂、筛选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参与对各选煤厂、筛选厂发生事故时的抢救与事故追查工作。

对由于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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