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开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悉所经营油品性能、用途和各种价格,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人。服务热情。
2.严格执行财务和营业制度,不赊销、不预付商品,做到每次加过油后及时开取票据,达到账货、账票、账款相符,各种手续账目清楚,数据准确。
3.收取现金时,应仔细辨别钱币真伪,拒收残币。
4.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不擅自离岗,不随意让他认顶岗。妥善保管现金和各种票据,严格做到交接班手续,做到票账相符。
5.负责搞好本班营业室的安全和清洁工作。
6.会使用本站的消防器材。
第2篇 民爆物品业务开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业务开票员必须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及使用方法,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条 业务开票员销售民爆物品,只能凭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运输证》,并有用户持有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购买的单位卡(ic卡),经审验合格后,方准办理开票业务;
第三条 开票员在《购买证))和《运输证》及单位购买工c卡规定的品种、数量内及有效时间内开具民爆物品销售发票,不准超出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时间,若批准的数量与库房件数数量不一致时,只能按小于批准数量并与库房件数数量一致销售;
第四条 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日清月结,当天销售当天下账,当天结账,做到账账、账物、账币相符。
第五条 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每天与仓库核对销售及库存数量,通报当天用户购买情况,并根据库容核定量和实际库存量及时向人秘保卫科提出申购品种和数量,提前做好申购准备工作,防止脱销,影响用户生产;
第六条 业务开票员只能在购买单位在银行存入(或转账)购货款和配送费用后,凭本单位出纳签章(财务收款章和出纳私章),才准开具((民用爆炸物品提货单》,并及时通知押运人员做好配送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务开票员应按销售备案制度的要求,按时将购销数量、购货及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数据按时间要求,分别及时向重庆市商委民爆处、万州区商委特商处、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和公司领导报送,不得有误。
第八条 业务开票员除坚持每天与民爆仓库保管员核对账目外,每月月末应与计财科、人秘保卫科到民爆仓库进行实物盘点,并出具《盘点表》,防止出现差错;
第九条 业务开票员应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3篇 民爆物品业务开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业务开票员必须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及使用方法,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条业务开票员销售民爆物品,只能凭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运输证》,并有用户持有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购买的单位卡(ic卡),经审验合格后,方准办理开票业务;
第三条开票员在《购买证))和《运输证》及单位购买工c卡规定的品种、数量内及有效时间内开具民爆物品销售发票,不准超出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时间,若批准的数量与库房件数数量不一致时,只能按小于批准数量并与库房件数数量一致销售;
第四条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日清月结,当天销售当天下账,当天结账,做到账账、账物、账币相符。
第五条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每天与仓库核对销售及库存数量,通报当天用户购买情况,并根据库容核定量和实际库存量及时向人秘保卫科提出申购品种和数量,提前做好申购准备工作,防止脱销,影响用户生产;
第六条业务开票员只能在购买单位在银行存入(或转账)购货款和配送费用后,凭本单位出纳签章(财务收款章和出纳私章),才准开具((民用爆炸物品提货单》,并及时通知押运人员做好配送准备工作;
第七条业务开票员应按销售备案制度的要求,按时将购销数量、购货及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数据按时间要求,分别及时向重庆市商委民爆处、万州区商委特商处、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和公司领导报送,不得有误。
第八条业务开票员除坚持每天与民爆仓库保管员核对账目外,每月月末应与计财科、人秘保卫科到民爆仓库进行实物盘点,并出具《盘点表》,防止出现差错;
第九条业务开票员应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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